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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的公务员群体
一直令人羡慕的公务员群体,不知不觉中成为了令人担忧的“高危”群体。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精神科调查显示:在心理健康问题最多的人群中,国家干部排在首位,其中三分之二是男性,患有不同程度的焦虑、失眠等,在40岁左右的人群中尤为突出。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咨询服务部主任、中科院心理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史占彪告诉《小康》记者:“2008至2010年期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在名家谈心理讲座活动中,以及开展的进部委心理健康促进的部委机关心理评估项目中,前后测试干部职工3500余人,总体结果显示,国家机关干部职工体验到轻度到中度的心理压力,尤其在‘工作负荷’这一因子上得分最高,即普遍感觉工作量大、责任重大。男性在压力源的各个维度上得分都高于女性;30至50岁的干部压力感受大于30岁以下和50岁以上的干部,处级以下干部比处级以上干部感受到了更大的家庭与工作平衡的压力。”
“据不完全统计,各组机关干部职工心理健康水平略低于或接近全国常模水平,其中45岁以下的青年干部心理健康指数比45岁以上的干部低;科级和科员干部心理健康状态差于处级及厅级干部,女性干部职工健康水平低于男性。需要密切关注的人群达到二成左右,这些人心理健康状况较差,需要心理帮助。”史占彪说。
在2010年12月5日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全面小康论坛期间,《小康》记者面向参会官员开展“官员心理压力调查”,在“假如自己所能承受最大的心理压力为100,目前你觉得自己所承受的压力程度大约是多少”这道题中,选择“60-80”的最多,而“0-20”这个选项的得票数为0;在“工作中是否常常感到疲劳,总觉得自己有气无力,像生病一样”这道题中,选择“有一点疲劳,但不会影响工作”者居多。
基层和公检法官员压力重
“官员压力有一定的岗位区分,有的岗位压力极大,比如做行政工作的,公检法系统内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压力会相对大一些。类似于工作这样需要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直接面对群众的基层官员,以及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官员问题的纪委、监察、公检法系统的官员压力最重。”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副教授张西超分析说。
参与《小康》杂志“官员心理压力调查”的官员中,涉及宣传、教育、财政、等多个领域,从科级、县处级、厅局级,直至省部级,基本涵盖了官员群体的各个层级。河北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县委书记告诉《小康》记者:“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县委书记能起60%――70%的作用,现在各个县的竞争也很大。如果县委书记工作老抓不上去,上台发言又没有工作亮点,报纸上整天见不着你这个县的信息,一帮伙计跟着你干又没有政绩,压力就会非常大。”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曾对某一公认压力较大的官员群体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采用中国心理健康量表,从情绪体验指数、自我认识、人际交往、认知效能与适应能力五个方面描述个体的心理健康状态。
“参加本次测验的个人最低分为218分。我们最应该关注的是两组人,8.88%的受测人心理健康状况处于较差水平,明显低于正常人的水平;0.74%的受测人心理健康状况很差,达到了相当极端的水平。”史占彪说,官员心理出现问题不仅仅只通过自杀这一种方式来宣泄,“猜忌多疑、权力膨胀、虚荣心太强、以自我为中心、冷漠、紧张和焦虑,都是心理适应不良的表现。”
这些官员的重压从何而来?
“官员们的工作非常忙,每天的会议很多,并且他们的工作常常需要尽善尽美,另外,他们总是面临着周围人对他们的反馈,周围人对他们的认知和反馈是负面多于正面的。此外,他们经常出差,作息不规律,生活方面的压力也很大。”中国人民大学领导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李育辉分析说。
在心理学中,制造或引发压力的东西就是压力源,因此所有被认为可能带来威胁的情境、环境或其他外部刺激都被心理学专家、学者们称作压力源。史占彪认为,公认压力较大的官员群体普遍拥有的几大压力源为: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组织压力和社会压力。
参与《小康》杂志社“官员心理压力调查”的官员们几乎都认为,“工作责任心太强,追求完美”是自己活得太累并产生压力的首要原因。“工作负荷重”则被排到了第二位。而在《小康》杂志社“您眼中的官员心理压力调查”中,所有专家、学者都认为,“工作负荷重”是官员们活得太累并产生压力的首要原因,“职场升迁,竞争激烈”位列其次,只有一人选择“工作责任心太强,追求完美”。
“被拉高”的心理底线
“我们的心理底线实际上是‘被’拉高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我们有很多烦恼,很大的压力,但是我们无处倾诉。和家里人说,怕他们担心。和领导、同事说,更不行,因为心理问题常常作为我们升迁、考核的内容之一。如果单位的任何一个人知道我抱怨过压力大,都极有可能影响到我在本单位的发展。”
在《小康》杂志社“官员心理压力调查”中,当被问到“如果您遇到自己无法排解的心理压力或心理困扰,您会选择哪种方式排解”这一问题时,绝大部分官员的回答是“找朋友倾诉”,选择“唱歌、健身、旅游等”的人数也较多,令心理学专家、学者们担忧的是,没有人选择“求助于咨询机构或人员”这种方式。
关键词:职业压力 调查研究 聋哑学校教师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职业压力(Occupational Stress)是指当职业要求迫使人们作出偏离常态机能的改变时所引起的压力。
聋哑学校教师须集人性、知识、技术等基本资质齐全的教育者,不仅要严格、有爱心,还要掌握特殊语言、与残疾儿童父母沟通的能力、法律意识和语言治疗等方面的技能。因此聋哑学校教师被赋予更多的义务,也决定了比普通教师付出的更多,导致职业压力的因素和程度也随之增加。
目前,我国关于聋哑学校教师职业压力问题的研究非常不足,但另一方面,他们的职业压力情况较为严重及其诱发原因较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二、研究方法
调查对象包括江苏省、浙江省、广西省、江西省等省市的11所聋哑学校教师。一共发放178份问卷,回收148份,回收率为83%。其中,弃权或不诚实的问卷17份,最终对131份有效问卷进行了分析。
通过对测试问卷题组成和信赖度分析,很容易发现“与同事关系”和“与家长关系”两个领域存在信赖度较低的倾向。具体如表一。
主持人主要采用spss12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发现聋哑学校教师的背景变化(性别、年龄、工作年限、班级学生数)引起的职业压力的变化。
三、聋哑学校教师职业压力现状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表二:性别对聋哑学校教师职业压力的影响
从表二中看,在“行政支援”和“与家长的关系”两个领域,女性教师感受到的压力明显更高。整体上,和男性教师相比,女性教师的职业压力更高。
(二)表三:年龄对聋哑学校教师职业压力的影响
从表三中看,在“学生管理”这一领域,教师职业压力显示为30岁以下>31至40岁>41岁以上,即年龄越小,职业压力越高。“行政支援”、“与家长的关系”这两个领域感受到职业压力最高的是30岁以下的教师。“与同事的关系”、“时间安排”、“工作负担”三个领域感受到职业压力最高的是31至40岁的教师。整体上,30岁以下的教师职业压力较高。
(三)表四:班级学生数对聋哑学校教师职业压力的影响
从表四中看,在“学生管理”、“时间安排”这两个领域,教师职业压力显示为12名以上>8至11名>7名以下,即班级学生数越多,职业压力越大。在“行政支援”、“与家长的关系”、“工作负担”三个领域,班级学生数在12名以上的教师职业压力最高。在“与同事的关系”这一领域,班级学生数在7名以下的教师的职业压力出现了最高。整体上,班级学生数超过12名时,教师感受到的职业压力最高。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研究,笔者总结出聋哑学校教师职业压力的现状如下:按照性别、年龄、工作年限和班级学生数比较,发现“学生管理”方面,年龄越低、工作年限越短,教师受到的职业压力越大;“与家长的关系”、“工作负担”方面,班级学生数在12名以上和7名以下的教师具有较高的职业压力。
笔者认为改善职业压力的具体策略如下:
1.进一步明确聋哑学校教师职业压力的现状及强度,确定原因。
2.提高特殊教育管理水平,制定合理的教师管理制度和鼓励制度,执行人性化的特殊教育管理方法,为教师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保护对策,切实可以减轻教师职业压力。
3.聋哑学校教师的自我鼓励和调节是职业生活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改善职业压力的原动力,这对教师及学生们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连云港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十二五短期规划课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职业压力的调查研究》,课题编号为:XG/2013/1208
参考文献:
[1] 郑晓芳:中小学教师职业压力对职业倦怠和工作满意感的影响研究,吉林大学,2013.5.1
【关键词】 高脂血症;血糖;高血压病;代谢综合征;患病率
血脂代谢紊乱可直接导致冠心病、脑梗死、外周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的发病率增高,代谢综合征(MS)可直接导致严重心血管疾病发生并造成死亡。2004年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提出了我国人群MS的诊断标准[1],宝鸡地区尚无大规模人群中按CDS标准诊断MS的报道,因此进行血脂紊乱、糖尿病、高血压、MS患病情况的调查分析,旨在对高危人群进行干预,为心脑血管疾病的综合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在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健康体检者,共计21237例,年龄18~90岁,男13729例,女7508例,平均年龄42岁,并按不同年龄将其分为6个组,18~29岁、30~39岁、40~49岁、50~59岁、60~69岁、70岁以上者。职业类别有工人、机关干部、文教卫生、银行职员等。其中有549例(2.6%)服用降糖药或注射胰岛素,1720例(8.1%)服用降压药,1023例(4.8%)服用降脂药物治疗。
1.2 问卷调查与体格检查 包括年龄、性别、糖尿病、高血压及高脂血症疾病史、用药史等,检查身高、体重、血压测量。调查人员均为经过统一培训的医院医务人员。BMI=体重(kg)÷身高(m)的平方(kg/m2),BMI在18~23之间为正常,BMI≥24为超重,BMI≥28肥胖[2]。
1.3 标本采集、运送和检测 坐位采集空腹12~14 h后的静脉血液3 ml,室温静置,凝集后分离血清,4 h内完成检测。血糖(FBG)、甘油三酯(TG)、总胆固醇(TC)测定采用酶法[3],试剂来自3v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采用匀相法,试剂及定标液来自日本第一化学试剂公司。本室常年参加陕西省室间质评活动,测定结果均为优秀。
1.4 诊断标准 MS诊断标准参考文献[1]。血脂异常根据1997年全国血脂异常防治建议标准[4]。
1.5 统计学分析 所有资料均由双人录入Excel 2000,建立数据库。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 11.0统计学软件,正态分布资料采用(x±s)表示,非正态分布资料以中位数表示,率的比较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受试者21237例的平均血脂、血糖水平和一般资料,见表1。
2.2 各种代谢异常的患病率
2.2.1 血脂、血糖异常患病率,见表2。
受试者至少具有一种血脂异常者7929例,检出率37.3%,男40.5%(5554例),女31.6%(2375例)。有6329例(46.1%)的男性和2721例(36.2%)的女性有一项或以上的血脂浓度高于合适水平,总检出率9050例(42.6%)。
2.2.2 高血压、MS、超重/肥胖的检出率,见表3。
2.3 年龄、性别分层后各种代谢异常患病率,见表4。
由表4可见,40岁以上组的各项患病率随年龄增长而增高,且男性明显高于女性(P
3 讨论
MS是高血压、血糖异常、血脂紊乱和肥胖症等多种疾病在人体内集结的一种状态,直接导致严重心血管疾病的发生并造成死亡,同时它也是一种可预防控制的疾病。近20年来,随着中国人群生活结构及生活方式的明显变化,使超重/肥胖、血脂紊乱、高血压、糖尿病患病率明显增加。采用我国CDS诊断标准,本次调查显示宝鸡地区MS在人群中的患病率较高为11.6%,男性患病显著高于女性。超重、肥胖、高血糖、高血压、高TG 、高TC、高LDL-C、低HDL-C血症患病率分别是19.9%、7.7%、5.0%、16.1%、24.7%、12%、13.2%、4.2%。
多数人习惯将高血糖、高血压、高脂血症独立看待,特别是对高脂血症中的高LDL-C、低HDL-C被检者和部分医护人员往往忽略不管,认为只要TG、TC正常就没有问题。本次调查显示女性50岁后高LDL-C患病率超过30%,男性40岁后患病率20%,女性明显高于男性。HDL-C在一个很窄的范围内与冠心病危险呈负相关,HDL-C
MS中最常见的代谢异常组合有三种:超重/肥胖+高TG+低HDL-C;超重/肥胖+高TG+高血糖;超重/肥胖+高TC+高血压,因此肥胖可直接带来高MS风险。本次调查显示40岁以上组的高血糖、高TC、高LDL-C、高血压、MS患病率随年龄增长而增高。它的每一种组分都是心血管病的危险因素,因此应将该类人群作为重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极高危人群,对人群实施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进行早期识别和重点预防,指导他们形成并保持科学的生活习惯,进行膳食平衡营养教育,积极进行体育锻炼,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是防治MS的基础和预防关键,有效控制体重,减轻胰岛素抵抗,良好控制血糖,改善血脂紊乱,控制血压是应对MS的最佳方案。特别对于还没有达到MS高发且易于干预的中青年人群,应加强血脂检测并指导合理膳食和体育锻炼,以降低高脂血症和心血管病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代谢综合症研究协作组.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关于代谢综合征的建议.中华糖尿病杂志,2004,12:156-161.
[2] 中国肥胖问题工作组数据汇总分析协作组.我国成人体重指数和腰围对相关疾病危险因素异常的预测价值:适宜体重指数和腰围切点的研究.中华医学杂志,1988,68:327-331.
[3]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10.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关键词: 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 综合实践环节 教学改革
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行政管理知识,熟悉行政管理规范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人才。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统设必修课,共计8学分,在行政管理专业(专科)中是学分最高的一门课。
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两项主要内容,均不得免修。它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研究、探讨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是综合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更好地开展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的工作,2009年4月宁波广播电视大学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电视会议的精神,于2009年春季率先在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市校直属教学点)、奉化广播电视大学进行行政管理专业集中实践环节教学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秋季起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各分校、教学点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全面铺开实施集中实践环节教学改革。
一、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
1.综合实践环节要求。
根据2009年9月制定的《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环节教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的要求,行政管理专业综合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学生不仅能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能通过对热点或焦点问题的社会调查,培养、训练观察社会、认识社会及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教学目标,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的学员都必须参加社会调查,完成毕业作业,毕业作业形式改为调查报告。
2009年《实施细则》还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和方法,对社会调查的过程作了统一安排,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内容、格式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学员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调查计划,有计划按步骤开展社会调查,搜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完成调查报告,从而圆满完成教学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教学改革后综合实践环节教学的特点。
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在基层电大实施已近两年。2009年《实施细则》,明确社会调查选题,对调查过程要求详细,便于学生具体操作,便于教师在指导中监控,符合人才培养目标。
(1)明确选题,确定调查方向,使学员克服了选题的盲目性。2009年《实施细则》规定,社会调查对象由过去的自定命题调整为定向命题,提出以下三项专题内容供学生选择:“农村青年学习需求调查”、“农民工学习需求调查”、“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质量调查”,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之一。
选准、选好题目,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则会给社会调查的开展、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带来很多麻烦。社会调查题目首先要“新”,调查内容应关注当下的社会热点、焦点,关注前沿性问题。其次,必须具体,题目过大过空,学员不易进行实际的调查。最后,选题应切合实际,应与学员的工作、生活实际联系紧密,调查自己熟悉的内容,这样调查才能顺利有效。
在以往对学员综合实践环节指导中,我们发现不少学员选题简单化、形式化,有的题目陈旧,缺乏前沿性、现实意义;有的题目大而空,没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最后难以完成。也有少数学员选题不认真,到撰写调查报告或论文时,无资料可用,没有实际内容可写,无奈临时更换题目。还有的学员所选题目根本不属于自己所学专业的范畴,不符合要求。盲目选题结果只能半途而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实践环节整体质量。
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调查题目与学员工作生活密切相关。明确选题,确定社会调查方向,保证学员的在本专业范围中进行有效调查,有助于学员顺利开展社会调查。调查对象的定向使学员减少了选题的盲目性,帮助学员走好了社会调查第一步。
(2)重视调查过程,强调过程监控。综合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没有得到学员的充分理解和重视。少数学员态度不端正,只求通过这个环节教学的思想比较严重,无论对调查报告还是毕业论文,他们都敷衍了事,存在侥幸心理。东拼西凑,没有实际参与过程,文章没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更有甚者在网上或杂志上抄袭以前毕业学员的文章,直接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企图蒙混过关,这样的做法达不到综合实践教学环节的目的要求,势必影响到教学质量。
一直以来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综合实践环节对学生成绩考核的依据主要是学生撰写的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评审表等书面材料,以结果考核为主,对学生的调查过程虽也有要求,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没有有效的监控,使部分学员钻了空子。
2009年《实施细则》对综合实践的教学过程作了详细的安排,具体主要有:学期第四周前完成大课辅导;第六周前,师生共同研究确定调查对象;第9―12周前完成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回收工作;第14―15周,将审核后的调查问卷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第16―18周,完成社会调查报告。教学改革后的综合实践环节的教学强调了教学过程,并对整个教学过程都有一个有效的监控。学员每完成一个环节操作,都必须经过指导老师甚至是上级电大的审核,只有审核合格后学员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这样既保证了过程的完整性,又保证了整个环节的教学质量。
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后,社会调查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社会调查基本信息表、社会调查设计、访谈记录、问卷的填写、回收、输入验收和回访结果等为依据,最后才根据这些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撰写调查报告。教学改革细化了学生综合实践环节社会调查的过程,并且要求具体、明确,强调学生的实际参与,方便学生实际操作,便于基层辅导教师在具体工作过程中的监控,克服了以往抄袭等顽疾。
(3)注重一手资料的积累,为学员撰写调查报告奠定基础,培养学员良好的科研习惯。2009年《实施细则》要求每位学员在认真做好调查的同时,必须保管好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具体表现在上交材料中,除了原有的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评定表外,还要有在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的原始材料:调查对象信息表提供了调查对象真实可靠的信息,调查问卷根据调查类型设置了个人基本情况、学习需求、您目前最关心的问题、希望和要求等四方面的调查内容,而且这些第一手调查数据通过网络平台汇总到上级电大甚至中央电大,可供需要时查阅。
在此基础上,学员在辅导老师的指导下,对相关的调查资料进行认真整理,结合自身的感悟能力对资料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而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调查结论,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活动的最终成果,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飞跃的反映。
二、积极推进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员对综合实践环节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教师、学员都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综合实践环节教学不仅是开放教育实践教育的重要环节,而且是检验学员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主要手段,是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训练。因此从校领导到指导教师、从班主任到学员都要提高认识,学校对学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宣传工作,使学员从思想上、行动上端正态度,对综合实践环节教育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
2.举办专题辅导讲座,做好学员社会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2009年《实施细则》要求,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的综合实践环节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第4周前各教学点必须做好社会调查组织工作,完成行政管理专业集中实践环节社会调查大课辅导,举办专题辅导讲座。
举办专题辅导讲座,一是指导学生制定社会调查计划。按上级电大规定的综合实践环节操作流程要求,辅导教师必须根据每一学期实际情况提前制定一份操作流程表,指导学员按此制定一份社会调查计划,保证每一学员的社会调查顺利进行,及时完成。二是落实辅导小组。行政专科学员人数比较多,责任教师负责把学员划分若干小组,每一小组都配备相应辅导教师,制定师生联系卡,明确师生联系方法(电话、邮箱等),方便调查过程中的师生联系,方便辅导教师对学员调查过程的指导与管理。三是强调社会调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如调查对象的条件、调查对象信息表的填写、调查问卷的操作、调查报告的要求和格式等,提醒学员在每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四是剖解往届学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如在调查报告撰写过程中,出现报告内容和调查内容不符合等。
大课辅导的效果直接影响综合实践环节的教学,一方面责任老师必须预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备课,另一方面必须提高学员的到课率,责任教师在班主任的配合和支持下,必须课前对学员做好宣传动员,强调辅导讲座的重要性,绝不能走过场,敷衍了事。
3.教师有效指导,培养学员自信心。
电大的学员绝大多数是利用业余时间,边工作边读书。有的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已经干了十几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平时工作中从事文字方面的写作并不多,语言表达能力相对较差,为此,指导老师一定要提高服务意识,通过改进指导方式和方法,培养学员的自信心,帮助他们在综合实践环节学习中克服畏难情绪。
(1)积极鼓励,多看闪光点。指导老师对电大学员的要求不能过高,只要学员能配合学校要求,参与社会调查,指导老师都应给予充分肯定。
(2)积极沟通,形成良好的师生互动。电大学员是业余学习,大多数人正处在工作紧、家事忙的创业阶段,能挤时间学习实属不易。各方面的压力有时使他们心情烦躁,遇到学习上的困难容易退缩。一听说自己调查报告需要修改,就紧张。有时不免有些怨气,情绪容易激动。这时指导老师更需要有耐心,注意做好沟通工作,充分理解学员的心情,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让他们明白,调查报告的修改是一个非常正常的过程,所有学员都要经历这个过程。有的学员因工作忙等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综合实践环节的学习任务,指导老师需主动联系学员,积极鼓励学员在紧张的工作生活之余,争取按时完成教学计划。
(3)指导意见要具体。特别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指导意见一定要具体,多提建议性意见。不能说大话套话,不能只提否定性意见,让学员一头雾水,修改时无从下笔。教师要明确指出问题在哪里,提出修改方案供学员选择,这样学员愿意接受老师的意见,便于进行修改。
三、结语
总之,积极推进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改革是提高实践环节教学质量,提高电大学员素质的重要举措。只有学校、教师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统一学员的思想认识,端正学员的学习态度,切实落实综合实践各环节,才能实现培养学员综合能力的预期目的。
参考文献:
[1]葛道凯.开放教育学习指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9.7.
[2]宁波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科社会调查工作小组.行政管理专科综合实路环节工作规范及操作流程,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