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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吃透乡情民意,掌握基本情况
工作队把调查研究,吃透乡情作为驻乡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驻乡后,全体队员立即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他们进百家门,问百家情,走村串户,深入田间地头,与村民们促膝谈心,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掌握了全乡基本情况,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xx乡现辖8个行政村和1个居委会,80个社、4260户、15428人、劳动力6825人;全乡有党员532名、党小组108个;全乡总面积41030亩,其中田8303亩,土21329亩;全乡粮食产量9833吨,人均纯收入2225元,人均生产总值7395元,全县排名32位。
(二)、根据县委、政府XX年6月4日召开的党的农村政策在农村具体落实情况检查的会议精神和要求,我局党组、行政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从局机关抽调18名政治素质强,业务精的骨干组成8个暗访组,于XX年6月5日至6月7日深入到xx乡的8个村,80个组,400户农户家中,对xx乡党委、政府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xx乡党委、政府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关于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粮食直补通知发放到户,粮食直补按标准和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兑付到户,农民负担监督卡基本到户,农业税做到了先减后征并按规定下调了3个百分点,退耕还林、安全、农业税社会减免、农业税灾歉减免等一律都按政策执行。
在暗访中,我们发现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学校收费不统一,学生保险费强收强扣。
2、今年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质量太差,老百姓都是卖掉了的。
3、两工问题部分老百姓不愿意缴。
4、村务、政务上墙不规范。
5、肥料高于农资规定的价格(尿素:1800元/吨、碳氨:560-600元/吨)。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局明查暗访组于6月7日下午与大竹县xx乡党委、政府交换了意见,xx乡政府已于本月15日前完成整改,从而保证了党对农村政策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二、解决工作重点,推动各项工作
工作队在摸清双溪乡的基本情况,找准各项工作薄弱点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讨论,统一了思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切实为该乡办了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
(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该乡地处深丘,根据地形特点和各村实际,工作队与乡党委共同研究,查摆优势劣势,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确定重点是抓“土百合”、经果林、畜牧,强力实施“2542”工程,以促进农民增收。
1、在双溪、炬光、宝顶发展“土百合”XX亩。充分发挥胡友富、邱一志为核心的种植能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2、培养扶持养殖大户500户。鼓励农户大力发展养殖业,重点推广以万中国为代表的獭兔、黄羊、DR牛,以张兴君为龙头的生猪养殖,以曾祥勇为代表的家禽养殖。县环保局尽量提供资金和物质保障,培训技术,提供项目信息,免费办理发展生产的生产用房环保手续。
3、在普照、朝阳、宝顶重点发展生态林,同时,为保证退耕还林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队队员还深入到农户,搞好宣传,帮助农民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等问题,力争全乡全年完成400亩生态林任务。
4、在文昌、梁山交界处开发“红土地”旅游景点,发展经果林200亩。
5、全乡发展麻业1000亩。
(二)、切实搞好计生“三结合”。落实新增帮扶户4户、联系户4户、帮带户12户,共计20户,建设一个帮扶基地。选定的帮扶项目是养殖业(鸡、鸭、鱼、兔、羊工程),环保局将尽量为计生户提供可靠的资金和物质保障,提供项目信息,传送技术,并制定“三优”措施,确保帮扶目标任务的完成,实现帮扶效果。
(三)、协助xx乡党委、政府搞好区划调整,调究调整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新问题,并向xx乡党委、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将先前的11个村,118个社有效调整为8个村,80个社。
(四)、帮助村支部建立和完善“”制度。协助村支部召开两委班子和党员会,组织学习“三个代表”,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队在为所驻乡谋发展、理思路、办实事的同时,围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强了村级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切实搞好农村综合治理,使驻乡工作渗透到农村的方方面面,把“输血”和“造血”有机结合起来,为农村留下一支永远不走的工作队。
(五)、帮助进行春耕生产。一是组织人员对缺劳力的农户助耕;二是为全乡特困户送去化肥5吨,解决他们春耕生产所必需。
(六)、帮助该乡解决合作基金兑付款2.6万元,缓解其财政负担。
(七)、为该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桌椅、装修办公室解决资金5000元。
(八)、广泛宣传党的农村政策,传播科技知识,培养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科学致富。
三、驻乡工作几点收获
通过几个月来的驻乡工作实践,对当前农村工作的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在实际工作中也获益匪浅。
一是驻乡工作能紧紧抓住农村热点、难点问题,踏踏实实为群众解疑难、办实事,真正成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连心桥”。
一、基本情况
1-6月共监督转移危险废物15种646.267吨,其中废弃危险化学品46.59吨,废矿物油160吨,废乳化液29吨,染料涂料废物92吨,含铬废物26吨,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40余份。
为6家单位办理了新增放射源初审,办理x射线装置初审5家,处理废旧放射源76枚,办理进口废塑料初审1次2000吨。
出车404台次,行程28382公里,处理举报17起,办理政协提案2件。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和放射性标识专项检查工作。
为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环境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中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警示标识的专项检查工作。这次专项检查以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贮存单位为重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外明显处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要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警示标识;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和含有放射源的仪器仪表,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截止6月20日,共有35家企业,15家医院设置了224枚标识。
(二)开展应急事故救援工作,办理各类举报。
在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道外区哈医药供销有限责任精细化工分公司、松北区新光化工厂、平房北方特种油厂的火灾事故处理过程中,中心及时反应,快速出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中心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燃后罐体仍在漏出的少部分液体进行了封堵,将事故产生的废液和消防用水集中控制在厂区内,对残罐、厂区废水和受污染的泥土等一并进行了清理,最大程度减轻了火灾造成的二次污染,将几次事故中的300余吨残留积液以及厂区地面泥土等全部安全转移,进行了处置。
1-6月共处理电磁污染14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举报3起。
(三)加强日常监管,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核实工作。
1-6月对6家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对8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取缔2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点;以开发区为重点,对区内43家企业进行了专项申报核实;配合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对我市7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听取了企业基本情况汇报,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申报中存在的误差进行了校正。
(四)开展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
配合污控处于表面工程协会开展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对第一批45家申请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对38家合格企业形成审批意见报局污控处并最终发放排污许可证。目前,第二批22家电度企业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中。
(五)开展放射源初审和废旧放射源回收工作。
加大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华美金店、雀巢公司、呼兰质监所等6家单位的新增放射源进行了初审;对省农科院期间留存的12枚废旧放射源以及宾县二中、呼兰三电厂、哈药厂共64枚废旧放射进行了彻底清理,送交到省放射性废物库,不但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更极大地消除了社会安全隐患。对黑龙江省阳光女子医院、普宁医院等5家单位的x射线装置进行了初审。继续开展7.13辐射事故调查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业务知识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
光阴如梭,一年的工作转瞬又将成为历史,2018年即将过去,2019年马上到来,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所以在2019年我决心再接再厉,更好的武装自己的各项工作能力,一定努力打开全新的工作局面,在2019年更好的完成公司领导交代的各项任务,扬长避短。
2018年,抽样工作的重点有所转变,所以2018年的抽样任务主要是以长春市食药局为主,另外还接触到了吉林省参茸办和吉林市环保局以及延边州食药局的抽采样工作,下面就将我2018年的工作情况做简要汇报:
一、长春市食药局委托抽采样任务
2018年的长春市食药局抽检任务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长春市及其外五县的企业抽采样任务,今年我共走访32家重点企业、24家小作坊和26家普通企业,其中完成了65批次的抽采样工作。
第二部分是长春市市内以及九台双阳区域的抽采样任务,今年我参与并完成了1632批次的市抽任务。
二、延边州食药局委托抽采样任务
2018年8月起,我参与到延边州食药局抽采样任务工作中,共计完成了294批次的延边州抽采样任务。
三、吉林省参茸办委托抽采样任务
2018年7月起,开始人参的抽采样任务,我所参与的抽采样区域有柳河、通化、集安等地区。共计完成了127批次人参、土壤的抽采样任务。
四、吉林市环保局委托的环境抽采样任务
一、取得的成效
(一)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按照省环保厅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工作部署,严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改扩建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环保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真正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二)全面落实“河长制”,一河一策、水陆统筹,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围绕实施城市清洁河流行动计划,推动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一步完善产业集聚区配套管网,不断提高污水收水率和集中处理率。探索、完善各乡镇(街道)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计、建设、运行监管机制。在全县境内河道全面实行河长制,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以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等为重点,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河流涉水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实现了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围40米区域内无排污口、工业企业、畜禽养殖项目。加强水环境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出境断面水质变化趋势,加大出境断面水质监测频次,采取完善污水处理管网、清除河道悬浮物、检查涉水企业,确保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
(三)完善覆盖所有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探索实施“一证式”管理,推进我县屠宰场、制药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目前我县已完成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岷县通结污水处理厂、岷县中天生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岷县大兴建材厂等12家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环保局要将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到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中污染排放相关内容的重要依据。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唯一依据。 2018年下半年对全县辖区内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四)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在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积极推第三方治理经验,研究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实施环保领域供给侧改革,推广基于环境绩效的整体解决方案、区域一体化服务模式。鼓励企业为流域、城镇、园区、大型企业等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在生态保护领域,在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项目建设积极性。
(五)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为切实做好我县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实现污染者全面承担环境损害责任,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生态环境科学进行恢复,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统筹考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与损害赔偿、环境保险理赔、环境污染修复,以严重危害公众环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为突破口,聘请具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开展工作,强化损害鉴定评估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权力寻租,确保损害鉴定结果和评估报告的独立性、科学性与公正性。
总之,过去的一年中,我局全面深化环保制度改革工作虽然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建立了一批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新机制、新办法,但相关配套措施仍不完善,
杜丹德的乐观是有理由的。3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在“两会”期间举行的专场新闻会上明确表示:“我国准备在今后的几年当中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这个基础之上,开始在一些重点地区,首先在二氧化硫方面实行交易。”他认为,排污权交易能“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解决更多的环境问题”。
解振华同时还宣布,试点之后将会推行排污交易政策。
科斯定理的环境应用
据杜丹德介绍,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卖,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博士解释说,企业节约下来的污染排放指标,将成为一种可以用于交易的“有价资源”和“无形财产”,既可在企业与企业间进行商业交易,也可“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而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缺乏排放指标的企业,将不得不按照市场价格,向市场或其它企业购买指标。
排污权交易是科斯定理在环境问题上的典型应用。1960年,经济学家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中,首次提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下,资源最优配置与产权安排无关。
科斯定理应用于环境问题的基本思想仍是社会成本和经济效益。环境污染问题是典型的负外部性问题――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而又未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中。针对此,控制环境污染引入了市场机制:1980年,排污收费制度在西德以法律形式确定。
尽管排污收费通过加大企业成本起到了一定的遏制排污作用,但因其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来贯彻和执行而具有局限性。于是,为进一步减少社会成本和扩大经济效益,以产权为核心的新的市场机制――排污权交易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企业获得了环境物品的产权,即企业拥有排污的权利。于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在购买排污权和治理之间做出选择。当治理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企业会购买排污权;反之,企业则倾向于通过治理以“生产”更多的排污权来出售。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首先被美国联邦环保局(EPA)应用于大气以及河流污染的治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这一阶段被称为试验期。为了缓解美国和加拿大日趋严重的酸雨污染,1990年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其中第四款提出了酸雨防治计划项目。该项目计划在十年内削减一半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时,国会批准可以用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削减的手段。
这之后,依照法律依据和详细的实施方案,美国进行了迄今为止最广泛和最成功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了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大幅度减少。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博士指出,排污权交易是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治理污染和精打细算,最大限度地节约防治污染费用和减少排放总量,追求以最低费用使用最少排放指标的一种新兴市场手段。
不可能的任务?
这是一个让很多人倍感沉重的数字――2000年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达到1995万吨,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二氧化硫第一大排放国。
中国是一个燃煤大国,煤炭占一次性能源消费总量近70%,由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污染相当严重,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成为中国首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所产生的酸雨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系统,腐蚀建筑材料,导致农业减产,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1995年,国家环保总局曾委托专家根据当年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做过一个大致的测算,结果令人心痛不已:二氧化硫当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是1100多亿元。
1998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简称“两控区”)的划分方案,并提出了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控制目标。2001年通过的国家“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减少10%、“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20%的总量控制目标。
据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大气噪声处的刘孜介绍,“两控区”包括了四个直辖市和21个省会城市,16个沿海开放城市中有11个处于“两控区”内。“两控区”内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9%,国民生产总值约占全国的67%。
刘孜指出,国家的要求非常明确:一方面,经济要加快发展速度;但另一方面,污染不仅不能增加,而且要大幅度削减。
中国电力行业电源结构以火电为主,电力用煤占总用煤量的40%多,电力行业作为二氧化硫的高架排放源是酸雨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但据国家计委的统计显示,“十五”头两年每年新增加的电力装机容量在2000万千瓦以上,其中大部分仍是火电。预计2002年~2005年,电力装机容量的增长速度还将更快。
在很多人看来,“两控区”的减排目标几乎就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排污权”概念进入中国
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以国家环保总局为首的各界人士很早就开始了一系列的尝试。
1989年,中国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这是中国环境管理“新五项制度”中的重要一项,其基础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选择试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1994年,这项制度在全国所有城市推行。据有关人士介绍,在此期间,国家环保总局邀请了众多国外的环境经济学家来华介绍经验。自那时起,“排污权交易”概念开始进入中国。
1990年至1994年,国家环保局污控司在全国16个重点城市进行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同时在六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试点。
据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博士的介绍,我国目前探索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首先是分配,即将排污权分配给企业,因为要交易就要先界定产权。这也是把国家或者某一地区整体的环境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每一个排放者身上的过程。这一环节涉及一系列操作问题,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要按照“三公”――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合理分配。
其次是界定。分配给企业的排污权需要通过法律形式界定下来,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国家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来承认企业拥有排污权以及多少。这一环节主要涉及许可证如何发放、确定企业拥有许可证后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是交易,即企业间转换排污权利的过程。其中包括交易的平台搭建、交易的各方(包括政府)的定位和分工等。
最后,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交易后的监督。没有对排污量一个准确的计量就没有一个对产权清晰的界定。没有有效的监督,交易本身将失去意义。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体系也正是围绕着这四个步骤得以最终建立起来。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大气噪声处的刘孜指出,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将很好地解决经济发展和有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区域环境质量,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有限的。新企业上马或企业扩大发展,不可能做到零排放。为了不增加区域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就必须给新、改、扩企业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机会。否则,新的、技术先进的企业或扩展方案将因无法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而流产,这又将导致经济无法发展,从而成为政策实施的死结。
刘孜认为,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可以使新的、技术先进的企业或扩展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发展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这一方面不突破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实现污染物排放大幅度削减的企业还可从市场得到经济回报,大大提高其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从而保证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进一步降低。
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力度,在四省三市――山东、山西、江苏、河南和上海、天津、柳州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示范工作”。此后,华能电力公司被纳入试点范围。美国环保协会被选定为此次试点的合作伙伴。
江苏试点先行
作为全国惟一既有酸雨污染控制区又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省份,江苏省在两年多来的排污权交易试点中创下了两个“第一”。
2001年11月,江苏省南通市两个行业不同的企业做成了一笔特殊的买卖。交易的卖方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70年历史的老国有企业,多年来一直是电力系统的“一流火电发电厂”。由于排污总量不断下降,天生港每年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与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指标相比,有数百吨的“节余”。买方是一家年产值数十亿元的大型化工合资企业,意欲扩大生产规模但又面临排污超量的问题。依靠政府的牵线搭桥,双方进行了我国第一例排污权交易。
根据协议,卖方将以50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1800吨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供买方在今后六年内使用。二氧化硫排污权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转让(每年300吨),交易费用按年度进行结算。合同期满,排污权仍归卖方所有。《合同》还规定,合同期内买方未使用完的排污权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还可以出让给第三方使用。
据张建宇博士介绍,江苏省不仅是中国最早一批试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而且这一制度在试点后逐步成熟并保留下来。国家环保总局大气噪声处的刘孜也认为,江苏省具有探索排污权交易体系建立的良好基础和条件。
2002年9月30日,江苏省环保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公布了《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国内出台的第一部排污权交易办法。办法对排污交易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基本职责和任务、管理和保证措施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今年1月3日,在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后,江苏省针对排污权交易的初始环节――排污权额度的分配――制定了专门的规定,《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控制配额分配方案》出台。江苏省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基础初步建立起来。
此后不久,今年1月中旬,江苏完成了首笔异地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位于江苏省太仓市的太仓港环保发电公司以340万元的价格,向南京市下关发电厂购买为期两年的二氧化硫排污权。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是因苏州市电力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一项骨干发电工程。该公司正处在扩建之中,公司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已没有余量,而公司每年仍要增加20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此同时,装机容量为25万千瓦的南京下关发电厂通过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使得该厂每年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硫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
根据买卖合同,从今年7月起至2005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将从南京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价格为1元/公斤。2006年以后,双方要根据当时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行情,再行决定价格。
作为专家全程参与了此项交易的张建宇告诉《财经》,此次交易前,江苏省环保厅特地聘请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第三方――南京电力环保研究所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是交易是否会对买入的一方所在地造成新的污染以及交易双方是否符合条件等。据悉,最终的成交价格也主要依据了评估单位作出的建议,并得到了交易双方的认可。
据张建宇介绍,根据环保部门的测算,目前安装了脱硫设备的电厂每公斤二氧化硫的治理成本在1元~2元之间。
在得到企业的认可后,下关电厂的治污成本被定为1.6元/公斤。同时,由于买方太仓港公司将增加排污量,按照规定,每公斤二氧化硫的排放还将缴纳0.6元的排污费。最后,转让价格确定为治污成本减去排污费,即1元/公斤。
张建宇承认,目前已经达成的排污权交易基本都还是靠政府“拉郎配”,有关部门在买卖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但他认为,在目前法律和有关规定缺位的情况下,试点工作离不开环保部门的信息提供和有关专家的技术支持。在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前,政府不得不短暂地充当“市场中介”的角色,包括对交易价格的建议等。
值得注意的是,有调查显示,目前江苏省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并不理想,很多处于停运状态。专家指出,完整、精确的排污信息是有效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关键所在。只有当排污权交易的量与实际排污量对应起来,才能真正确保实行排污权交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