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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通常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垫头交易”或“证券信用交易”,指投资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给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利用借入的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该证券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融资融券交易属于保证金杠杆交易模式。融资交易,又称买空交易,指投资者在预期某证券价格上涨而自有资金不足时,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买入该证券,在约定期限内,再卖出该证券以所得价款来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又称卖空交易,指投资者在预期某证券价格下跌而自有证券不足时,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并卖出该证券,在约定期限内,再买入相同种类和相同数量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费用。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
(一)财务杠杆性。财务杠杆即“以小博大”效应,是融资融券交易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可以用较少的本金获得较大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意味着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可能。
(二)双重信用性。融资融券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券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转融通业务。因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层次的信用关系: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券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
(三)资金融通性。流动性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保持平稳顺畅的流动,优化了资源配置,有利于金融市场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推陈出新,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
(四)宏观调控性。融资融券交易最常用的的宏观调控手段是调整保证金的比率。当股市处于持续上涨态势并且市场投资氛围较浓时,为了防止股市过热以及出现经济泡沫,可以适当地提高保证金比例,以限制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相反,当股市处于持续下跌态势并且投资者对市场不看好时,为了带动金融市场活跃,可以适当地降低保证金比例,以增大融资融券交易规模。
三、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一)交易模式的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买入证券前须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前须有足额证券。然而,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会上涨但手中没有足够多资金时,可向有关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以购买证券;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但手中没有证券或没有足够多证券时,可向有关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以卖出证券。
(二)提供担保的不同。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而且存在借贷关系,一般而言,投资者应该事先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还应该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给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三)承担风险的不同。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者可以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意证券,并且风险全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只可以买卖证券公司约定范围内的证券,当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试点准备。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制度正式在我国启动。同年,8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范了融资融券合同签订方之间的法律关系。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出台《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融资融券被列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在开立账户、担保品和逐日盯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并推出了股指期货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终于将要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
(二)第二阶段:步向常规。2010年3月31日,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正式向国泰君安等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自当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融资融券交易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首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90只成分股,即当时的上证50指数的50只成分股和深证成分指数的40只成分股。2011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获,并自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大陆的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走向常规。之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只数开始增多,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家数也开始增多,这都表明了总体上我国的融资融券市场呈现稳步成长的趋势。
五、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实施原则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有关规定选取一家交易所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该交易所会员须是符合资格的证券公司。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应该依照会员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来办理。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股(份)或者其整数倍。为了防范控制信用风险,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既可直接用资金还款,也可通过卖出证券的方式还款。投资者卖出融入的证券后,既可直接归还同等数量的相同证券,也可买券还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到的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到的资金,须优先用于买券还券,不得另作他用。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该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参考文献:
不过,记者采访的多位公募、私募基金人士都对转融通持较谨慎的态度。
一方面,转融通还没有细则出台,即便推出来短期也不允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去参与,估计要转融通推出较长时间后才能参与。
另一方面,风险不确定也是制约因素之一。“转融通比如要求有较大的风险敞口,而信托公司对私募风险敞口关的比较紧,担心风险对产品发售和运作产生障碍。所以在这块我们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打算。”方得(北京)资产总经理周新长对《投资者报》表示。
Wind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由周新长管理的阳光私募产品“方得稳健行”,利用ETF、可转债转股等进行套利取得了45.76%的回报,在所有阳光私募中居榜首。而深圳一家正准备发行参与股指期货套利产品的私募,对记者表示“不会考虑转融通业务”。
由于上述私募主要做衍生品套利,是目前对转融通等创新工具的交易需求明显的机构,也代表了私募整体对转融通的谨慎态度。
标的证券将含7只ETF
转融通,被称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升级版”。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开闸后,基金既可作为融资融券业务证券的出借方,增加额外利息收入,同时还能成为主要交易方,衍生出更丰富的投资策略。
据报道,沪深交易所已经完成《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则的制定并上报,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拟纳入280只股票和7只ETF基金。
其中,股票部分包括上证180指数的180只成份股,以及深证100指数的100只成份股;ETF基金部分则包括在沪市上市的4只ETF和在深市上市的3只ETF。细则出台,将缓解标的证券受限的矛盾。
同时,投资者将有机会通过向券商融券的方式,实现做空ETF而获益的可能,实现ETF的T+0交易,以及较股票标的扩大信用交易的杠杆。
而包括社保、险资、基金,甚至上市公司大股东们在内的群体都将参与进来,可供融资的资金及可供融券股票数量,将有几十倍以上的增长。
转融通还将很大程度上给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选择,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配合股指期货进行做多做空的双向选择,意味着双向操作都能获利。
但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目标收益情况不同,受转融通业务影响也不尽相同。所以转融通的开展和各类投资者的参与是渐进式的,受制于后续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基金专户理财或先行
“目前基金主要关注转融通制度放行后,能不能做证券的出借方。虽然有些基金公司在考虑,但现在制度和细化的规定还没出来,动作不是很明确。”国泰君安首席金融工程研究员蒋瑛琨对记者分析。
对公募基金而言,关系最密切的是把指数、ETF产品的股票组合,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出去,基金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
“以基金为例,老基金契约中基本都没有提及转融通制度,因此能否作为券源融出方尚不清楚,需要的批复程序和条件需逐步明确。操作性方面,基金普遍关心券源提供方的利率、融出券比例、召回条件等。”蒋瑛琨表示。
如果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扩大到更大范围的股票和ETF,基金普遍关心对ETF 的流动性和规模会产生何种影响。“从投资者角度看,结合了个股、ETF、期指,更多的多空交易、正反向交易策略将得以广泛实施。”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能否参与,应如何设计策略和产品。
“以基金为例,目前很多基金很关心该问题,考虑设计130/30类、配对交易、多空头对冲等策略和产品。”但由于融资融券推出仅一年多的时间,目前很多条款上是比较严格的。
齐鲁证券分析师张雷也认为,转融通制度设计中,指数基金是一个很重要的券源,也成为基金申报产品的重点。
证监会刚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是一个基本的规范,后续推出还需要包括证券金融公司和机构在内的细则而定。
不过,蒋瑛琨认为,“将来如果基金能参与交易,首先是专户放开。”
张雷也表示,由于基金专户理财本身所实施的策略比较灵活,监管层允许其参与股指期货等做空品种,因此专户理财业务会在转融通实施后受益。
私募对冲化更进一步
在众多机构投资者中,私募基金是对冲交易的主要“试水”者。
私募排排网研究员李伯元对《投资者报》表示:“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私募对融资融券还没有特别投入,对融资融券也不如股指期货那样去特别关注。”
不过,他表示,“转融通推出将促进私募基金各种对冲策略的诞生和运用,带来股票多空策略、统计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的产生。”
从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看,主要以信托为主,同时包括有限合伙、账户管理等非主流形式。
由于信托模式参与受限,随着卖空机制的完善和各种对冲策略的运用,个股卖空将衍生多种对冲套利策略,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等其他类对冲基金的私募基金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李伯元还认为,转融通将对现有私募结构化产品的发展造成冲击。
目前,阳光私募基金主要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两种。结构化以年固定收益为成本,通过融资扩大资金规模并承担风险,而这与融资融券中的融资杠杆交易原理基本相同。
融资融券还有更强的成本优势。结构化产品的融资成本,包括固定收益部分、信托渠道费用、银行托管费用以及产品营销费用等,通常维持在所募集资金规模的9%以上。
“融资融券中融资大的成本,一般是半年期贷款利率在加上3个百分点,目前总成本在9.1%,且在时间成本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结构化证券信托产品申请手续繁多。”
此外,在杠杆比例方面,结构化产品一般为2~3倍,券商直接融资杠杆比例在1.8倍~2.8倍间,差别不大。
未来随着融资融券的费率有望降低,会给结构化产品带来更大的冲击。
在最新的窗口指导中,监管部门基本确立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标准。硬性指标方面,要求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投资者的开户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此外参与投资者开户时间不低于18个月。
融资融券业务将保守面世
“因为中国股市的特殊性,考虑到投资者的承受力,相比较国外市场,国内即将启动的融资融券肯定将比较谨慎。”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对《小康•财智》记者说。
据上述官员介绍首批试点将在11家测试券商中选择六七家作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计划于春节前完成评审,“两会”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上线。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文件,券商最新2010年版融资融券方案需要调整的重点包括:投资者准入条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担保品折算率、大小非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投资者教育等,主要指标相较于2008年版本更加严格。
不难预测,被投资者寄予厚望的融资融券业务势必以较为保守的姿态面世。
证监会基本确立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标准。硬性指标方面,要求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投资者的开户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此外参与投资者开户时间不低于18个月。
显然,这一标准较原有试点办法有了明显提高。
早在融资融券工作试点启动之初,监管部门便要求证券公司对参与客户做开户时间限制。2006年6月,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称,对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不过,部分券商计划对融资融券客户资质做出更严格的要求。包括招商证券、东方证券在内的公司均要求客户开户时间在2年以上;部分券商还要求个人投资者资金达到100万元。券商人士介绍,个人投资者还需要接受包括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测试、个人征信调查等一系列考验。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要求各参与试点券商提高了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
根据2006年沪深交易所分别公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有价证券充抵;而投资者融资融券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但上述官员透露,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监管部门建议融资业务保证金从原有的不低于50%调高至不低于80%,而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则要高于融资业务保证金比例。
个人参与融资融券手续繁杂
对于有望参与试点的券商来说,他们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受压力测试和个人征信调查等;对于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和券商股东、关联人,券商都不得向其融资和融券。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在融资融券试点开始之后,需要选定一家试点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每个个人投资者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设一个信用证券账户;同时,在与该券商有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完成之后,个人投资者需要接受投资者教育,具体了解融资融券业务。
如果该业务分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两种申报。其中,融资买入需要向开设信用证券账户的券商提供足额的保证金,按照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为不低于80%,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不过各券商的保证金比例可能还有略有差别;同时,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各试点券商对于担保品的折算率也不尽相同。
同样,对于不同券商来说,根据其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证券不同,作为个人投资者通过进行融券业务获得的标的物也会不同,不过作为监管部门的交易所会公布一个担保品的范围。
如果投资者进行融资交易,则先向券商提交融资买入报单,如果欲买入证券不在融资标的池,则被视为无效委托;如果证券属于标的股票,则由证券公司考察该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否满足要求,如果满足,则融资买入成交。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券商偿还融入资金,如果投资者选择卖券还款,则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在协议期内继续持有。
这一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关注账户保证金状况,一旦保证金比例跌破维持线,券商将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至初始线,如果未能及时补款,将被券商强行平仓。
融券卖出的流程与融资买入类似,证券是否在融券标的池以及账户保证金充足仍为必需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范操纵风险,作为投资者在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而对于融券卖出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者买券还券两种方式偿还融入证券。需要说明的是,在投资者尚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其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券商和个人投资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中小投资者慎入
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对市场的影响看,融资融券对市场的总体波动相对有限,但是对个股的波动可能会加剧。
融资融券成倍放大了个股操作的收益,更成倍放大了风险,中小散户谨慎参与,最好不参与。然而即使不参与融资融券的炒作,但是由于市场的主力机构们都参与了,个股的涨跌更具突然性和复杂化,对于普通股民而言,市场风险将大大超过从前,这一点要在心理和手段上都做足准备。
银河证券衍生产品部总经理丁圣元认为,在股市上操作规模没有超过200万的投资者,最好不要做融资融券。人大金融与证券所所长吴晓求也表示,融资融券风险较大,不排除大的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不建议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参与。
对此,建行资深理财师建议,如果投资者未完全掌握相关知识和规定的前提下,还是观望为主。投资者在进行融资交易买卖过程中,还需关注账户保证金状况,一旦保证金比例跌破维持线,券商将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至初始线,如未能及时补款,将被券商强行平仓。
2012 年8 月27 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了《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日,沪深交易所分别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中登公司了《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及《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8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金公司先行办理转融资业务,海通、申万、华泰等11家证券公司作为成为第一批借入人,标志着酝酿多年的转融通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转融券业务特指证金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规范要点
借入人资格。《规则》规定:借入人为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技术系统准备就绪;以及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券公司。目前为11家证券公司。市场此前关注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能否作为借入人的问题在本《规则》中未涉及,这可能与一些法律障碍没有消除有关。
转融通标的证券。《规则》规定:证金公司将根据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目前,由于只开放了转融资业务,所以,还未涉及具体证券。预计推出之后,转融通标的会与现有融资融券业务的278只股票和9只ETF标的基本重合。
交易时间。《规则》规定: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证金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证金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上海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深圳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4:30前可撤销。
转融通期限。《规则》规定: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证金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对转融资、转融券的期限档次进行调整。转融资和转融券期限的不匹配会对证券公司信用中介能力带来巨大的考验。
费率。《规则》规定:证金公司按照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融资、转融券费率,该费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及时调整。
申报指令。《规则》规定转融资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每笔申报金额应当为100万元的整数倍;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单一证券公司当日各期限档次转融资申报总额不超过5亿元,证金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每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股(份)。不同于转融资申报指令,转融券申报指令有两种类型:非约定和约定,其中,非约定申报是指交易双方不指定对手,出借人和借入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发出申报指令;约定申报指令是指“熟人”交易,出借人和借入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意向各自申报。
保证金管理。《规则》规定:证券公司向证金公司借入资金或者证券,应提交保证金。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者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证金公司仅对保证金资金部分支付利息。保证金比例将根据证券公司的征信情况予以确定,最高为50%,最低为20%。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资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数量×当前市价×折算率)/{转融资金额+∑[(出借证券数量+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转融通费用+权益补偿资金+违约金}×100%。证金公司将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
权益处理。《规则》规定:证券出借期间发生证券权益分派的,由借入人向出借人进行权益补偿。需补偿的权益类型包括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送股或者转增股、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配股等。
预期规模
转融通规模受制于证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规模。根据2011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金公司的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参照证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目前,证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由设立之初的60亿元增加到75亿元,若按证券公司分别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转融通规模将达到750 亿元,在此基础上,若按A类证券公司0.6倍系数计算风险准备,则转融通的规模有望达到1250亿元;若再考虑到次级债发行,按照长期次级债不超过净资本的50%,5年次级债100%计入净资本,则转融通最大规模可以达到1875亿元。
据有关媒体报道,证金公司的股东正计划将注册资本金规模提升至120亿元,如果完成增资,那么,未来转融通最大规模将升至约3000亿元。
与融资融券业务衔接
融资融券模式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根据投资者信用获取渠道的不同,其可以划分为“直接授信制”和“间接授信制”两种模式。直接授信制以美国为代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该授信制度属于“多对多”(多个证券公司分别应对多个投资者)模式,因此又被称为分散授信制。在直接授信制度下,证券公司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同时,商业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机构投资者都参与融资或者融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各参与主体的业务风险上。
间接授信制分为日本模式和台湾模式。在日本模式中,政府设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作用是客户的融资或融券需求,是沟通投资者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桥梁。日本式的间接授信制度更强调证券金融公司的作用,风险体现为证券公司与证券金融公司的“机构对机构”形式。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风险迅速积聚之时,日本模式更有利于监管当局的干预。台湾模式突破了日本证券公司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机构对机构”的封闭模式,综合了直接授信制和间接授信制的长处,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仍然较低,投资者对风险的认识和化解能力较弱,如果实行美国式的分散式授信制度,骤然把投资者和各种机构推向市场,容易积聚市场风险。
市场投资机会
长期向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首先,通过放大交易活跃市场,增强市场流动性;其次,在价格高估时可以卖空、价格低估时可以买空,使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再次,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交易方式,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最后,拓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拓展其自有资金和自由证券的运用渠道。
凡事有利必有弊,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也有负面影响:第一,融资业务扩张了银行的信贷规模,当宏观经济或市场走势出现大幅波动甚至逆转时,股价可能会失控甚至会诱发危机;第二,投资者往往具有追涨杀跌的心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放大了追涨杀跌的能量;第三,投资者可以“买空卖空”,助长了股市投机气氛。
总体上,从国外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行效果来看,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针对全球111个国家(其中23个发达国家,88个新兴市场国家)证券市场的研究发现,在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期间,在允许卖空交易的发达市场国家中,股票收益总体波动性要比禁止卖空交易的新兴市场国家低。同时,允许卖空交易国家发生市场崩溃的可能性并不比禁止卖空交易的国家高。长期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引入了做空机制,将彻底改变中国市场“单边市”格局,必将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
短期影响难测融资融券业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当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预期并一致做多时,融资行为导致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进入股票市场,现货市场进入繁荣,甚至会产生大量泡沫;相反,在经济衰退、市场萧条时,投资者一致做空,融券行为又会加剧现货市场下跌,甚至会引发股灾。在金融史上的历次股灾中,信用交易几乎都被指责为“罪魁祸首”。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美国、英国、德国等主要市场纷纷对“卖空”实施限制,也印证了信用交易助涨助跌作用带来的风险。
总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之后,作为完善市场交易制度的一种信用交易,将同时放大市场资金和证券的供求,疏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从股票市场资金的长期供求考虑,这无疑是实质性的利好。
对投资主体的影响
券商:实质性利好在当前市场情况下,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最大的利好在于券商。今年年初以来,伴随证券市场的暴跌,日交易量一度萎缩到400亿元的地量,市场人心涣散。我国券商的盈利模式较为单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至少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一,活跃市场交易,增加券商佣金收入;其二,拓展获利渠道,券商既可以收取融资利息和融券手续费,也可以收取账户管理费等,还可有效地连通其自营、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同时,也为后续业务创新(如股指期货等的推出)埋下了伏笔,有利于革新券商的盈利模式。
散户投资者:要求更高融资即“买空”,当投资者预期股价在未来将会攀升时,可以提前融资以当前价格买入,待将来股价攀升后卖出获利。融券即“卖空”,当投资者预期股价在未来将会降低,可以提前借入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卖出,在价格降低后再买入获利。融资和融券均是信用交易,具有杠杆效应,放大了投资者的收益或损失,并且,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期限限制(中国现有的规定是六个月),届时若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不能维持,证券公司将强行平仓,中小投资者需谨慎对待此项业务。举个极端的例子,某投资者使用100倍的杠杆,则价格跌落1%时,投资者就已经宣告破产。因此,对于散户投资者来说,更加深入地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市场走势规律进行研究,就显得更加重要,倘若不具备扎实的分析研究能力,则最好通过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
机构投资者:强化了市场优势地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机构投资者持有A股流通市值份额占比已经从2005年的不足三分之一(30.13%),提升到2007年年底的接近半壁江山(48.17%)。相对于散户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搜集、分析研究等诸多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中国股市历史上一直缺乏做空机制,在市场下跌时,机构投资者缺乏规避系统风险的投资工具,极大地影响到市场交易量,阻碍市场及时发现合理的价格,不利于投资者资金运用效率的提高。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机构投资者将会利用其对经济基本面更强的把握能力,对市场整体、不同行业及个股的走势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扩大其相对于散户投资者的优势,中国市场也有望进入“投资者机构化”时代。
业务操作细则
投资者在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