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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信;文化失衡;文化调合
一、手机微信的特点
微信自其推出,在较短的时间内造就了微信时代。微信就其设计而言,融美学、文学于娱乐之中,兼有其他通讯工具的优势。具体而言,作为成功的新兴媒介,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创新性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媒介,吸收成熟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电脑网络等新媒体的设计理念。微信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可以从手机通讯录与QQ列表中添加好友,这在无形中利用了QQ这一传统聊天工具的资源。另外保留了QQ所拥有的聊天公众平台、漂流瓶等特色功能。在此基础上,微信还利用智能手机的特点开发了便捷的语音消息功能,由于语音的便捷性与其低成本,这一功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手机的语音通话消费额;微信的另一创新之处便在于其朋友圈公众平台的自由链接功能,这一功能使微信用户可以在网页上迅速搜索到感兴趣的新闻或文章。
1.2前卫性
新兴媒体是时代的产物,随社会大众需求的改变而改变,并且更新的速度较快。QQ等较早兴起的通讯工具在满足社会变化与大众需求的过程中不断革新,在革新的过程中自身也得以成熟,这种成熟产生了一系列固定的规范与僵化模式,这些模式在新时代由于其变革成本较高,难以像微信一样的快速革新,这一系列的原因导致QQ的功能转而朝着办公便捷化的方向发展。人类学家们将此称为“受到阻滞的领先法则”。“该法则认为,最具适应性、最成功的社会要在转变时期改变和保持自己的领先地位,是极为困难的。相反,不太成功的落后社会更有可能适应变化,突飞猛进”。[1]微信利用其他新媒体“受到阻滞的领先法则”的困境,迅速而及时地根据社会与大众的需求作出相应变革。
1.3私密性
微信相对于完全匿名的手机通讯软件有一定的公开性;而对于QQ空间等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通讯工具的功能之一是好友之间的交流。微信比其他同类产品更注重“私密性”。“微信最开始时会主动扫描用户的通讯录,这曾经让许多人不满。在更新版本中,微信做出了改变,并在功能介绍里说了这样一句话:为了保护您的隐私,微信不会自动扫描和上传您的通讯录。”[2]其他通讯软件对信息私密性的忽视使用户失去了信息时代的安全感,如QQ的空间评论信息就呈现树形扩散态势,好友及好友列表中的联系人均可共享,信息者的隐私权受到严重威胁。
新兴媒介是一种传播工具,也是一种赢利工具,其赢利性凌驾于其他性质之上。从根本上讲,正是由于迎合了时代的需求。微信才创造了微信时代。
微信的工具性特点与时代的社会文化需求关系密切,因此透过微信赖以成功的优势,可以发现当今新媒体时代社会文化的特点与大众的价值观念变化。“西方社会特别注重展示个人生活的方面,显示个人的独特之处。而东方人相对含蓄,特别是日本人,很多日本人并不愿意将自己生活的各方面向所有公众袒露。”[4]。
二、微信时代背后的文化原因
社会现象、大众心理、思想潮流都与文化有关,微信时代根本上是一种文化现象,微信的创新性反映出社会交流日益密切;前卫性反映出大众对新媒体的依赖与需求;私密性反映出大众话语表达需要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交流的密切导致不同文化之间融合的加速,在融合的过程中不同文化群体会发出不同的声音,由于时空的限制,媒介在交流过程中愈发重要。“一系列影响深远的社会变化不仅是传统中国现代转化的继续,而且对一百多年来逐步形成的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和意义系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5]。因此,微信时代的到来是不同文化之间的融合引起的。
2.1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之间的互动机制
“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没有现代化这种大众传媒以缩小时空,地域文化的特征表现得相当明显”[6]。大众文化在民间文化的基础上产生,是被大众传媒改造过的民间文化。大众文化自产生之日起就必须面对民间文化,这也是新兴媒介必须迎合的文化形态。民间文化与精英文化之间的关系即为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之间的关系。
精英文化对民间文化进行普遍化、体系化处理,因此精英文化来源于民间文化,这决定了精英文化会随民间文化的变化而变化;由于精英文化适应国家机器与体系完整的需要,在形成过程中对民间文化又具有选择性,这决定了精英文化对民间文化的修正、领导地位,其修正、领导功能有时以矛盾、对抗的方式进行。
“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区别在于……前者遵循的是一种市场运行机制,后者遵循艺术运行机制。大众文化关注娱乐和消费性文化活动,而精英文化则偏重于艺术和审美活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众文化在我国迅速崛起,对精英文化形成了一定冲击”[7]。受市场经济影响,社会变化对民间文化产生空前的压力,要求大众文化做出相应的变革,以适应改革开放。大众文化由于涉及面广,内容驳杂,形成时间久远而拥有巨大的惰性,并且具有明显的保守性与狭隘性,无法做出及时的自我调整,这种惰性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2.2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发展失衡
中国文化自大一统王朝伊始,便由精英文化主导思想文化的统一,大众文化缺乏自发思考、把握历史与时展趋势的能力,当今的社会文化变革依然需要精英文化指导。“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导文化,可称之为“中心文化”。这种中心文化可能被各种文化集团所认可,而无论其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以及贫富的差别。有的学者便竭力强调中国文化的这种同一性,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尽管人们在社会地位和个人财富之间差异甚巨,然士绅和农民皆处于同一社会文化系统中,只不过各置一端而已”[8]。
现代社会中,精英文化发展远快于大众文化。平衡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方法之一便是大众传媒。大众传媒一方面具有大众文化与民间文化通俗易懂、娱乐性与受众数量大的特点,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信息素材的产生、传播反馈都掌握在精英知识分子手中。
现代社会下中西方文化影响下变异的精英文化远未成熟,给各种文化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的空间,这种文化思想意识形态的多样性是由于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失衡造成,即精英文化本应与民间文化保持一种大致同步的协同发展。
大众文化由于缺乏精英文化的导向而呈现完全自发的发展状态,不同地域的大众依据各自社会环境现状提出并发展相对狭隘的文化体系。而大众文化面对时代变化,缺乏普遍阐释力,其意义体系也易遭受危机,这种危机导致香港电影、粤语流行歌曲等特殊的文化现象。
三、微信对文化失衡的调合作用
思想文化观念的统一是历史与时代的必然要求,而大众媒体,尤其是微信便承担了这一任务。大众文化脱胎于民间文化,因此,精英文化对大众文化具有修正、领导功能;而大众文化则决定精英文化的内容、形态。
微信的创新性、前卫性特点有能力将形态众多且特点各异的文化纳入自身的传播范围中,从而拥有整合破碎的文化形态前提。
3.1 精英文化对大众文化统领的媒介――微信
精英文化要实现对大众文化的统领,必须将自己展现于大众面前,并取得大众的认可,即精英文化需要微信使其抽象的内容具体化,普遍的内容特殊化。
而精英文化抽象的形态又难以吸引大众,因此要实现精英文化自上而下的传播,必须对精英文化进行改造,即借助于民间、大众文化的特点传播自己核心的思想价值理念。而大众面对精英文化主导下取得巨大成功的市场经济改革,也有着与精英文化接轨的迫切需求。大众需求与新媒体之间互动的媒介便是消费,大众由于对精英文化需求所导致的对相应信息的兴趣,微信的创新性保证自身功能的及时更新。改革开放的速度与进程导致社会生活、精神面貌的变化日新月异,因此大众的需求也在发生着快速的变化,微信的前卫性保证大众需求的满足。
精英文化要求的一致性与大众文化的多样性矛盾不可避免。而精英文化承载着官方意识形态,由于国家强有力的支持,处于强势地位,对大众文化形成无形的压迫。由于不同区域之间环境习俗不同,精英文化所推行的理念不时与特殊的文化形态相对立。而精英文化对区域文化的同化又是一种必然趋势,因此,相互对立与冲突的思想与观念也会相应产生。文化的直接交流容易造成尖锐的对立与矛盾,双方需要一个缓冲平台。微信私密性的设置,使信息在特定群体中传播,一方面增强了过滤掉偏激言论的力度;另一方面朋友圈中自由链接功能,使一些言论在得到群体认同的过程中被同化,使异文化的诉求得以表达。
3.2大众文化对精英文化内容形态引领媒介――微信
精英文化必须不断吸引大众文化的成分,满足最多数群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完成其领导使命,即大众文化需要微信将其个体文化需求合理化,局部文化形态被精英文化内化。微信作为文化之间的媒介,具有双向互动功能。
面对精英文化,大众有一定发表言论的需求,大众传媒的这种反馈机制被政府所关注,成为官方与民间相互交流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这种由于文化冲突所导致的矛盾,主要表现于大众对于政府政策、社会现象、市政管理与百姓生活的评论之中,如“城管现象”在微信中的评论与传播。而作为被同化文化群体,由于其知识、教育的限制,尤其是自我中心立场使其评论时常偏离国家改革的大方向,并不乏错误的思想观念,这种错误的思想观念是文化交流同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大众对于自身立场与观念的狭隘性也有所自觉,但是出于一种诉说与表达的需要,又需要与好友进行沟通与发泄。此时媒介私密性的重要意义便突显出来。
出于隐私考虑,信息者希望其的信息在特定的对象中流通,微密等完全匿名的聊天软件,虽然可以相关信息,并逃避可能的社会规范制约,但由于其受众是陌生人,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反馈,信息者的思想也得不到关注;QQ等传统大众媒介,由于其信息传播群体过于分散,无法确保信息的私密性。而微信的私密性既满足了受众的发泄反馈需求,又确保了信息者的安全。虽然在信息传播量方面,微信不如微博丰富,但这恰恰成为微信的优势。“这种定向信息的方式,避免了大家淹没于信息的海洋中,我们错过老朋友信息的概率就大大降低了。微信作为更加私密的方式有别于微博的媒体化平台,更像一对一的私聊。”[9]在文化交流过种中,大众对精英文化思想与立场的接受,不仅需要大众化、娱乐化的形式,更重要的是相互之间交流互动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时间,并且确保双方有较多的交流机会与渠道,文化融合的接轨与融合建立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之上。而微信除了确保受众自下而上地表达诉求之外,还提供了大量的间接表达素材,而这一功能的实现依靠微信朋友的链接得以实现。
链接功能为大众提供了大量间接表达所需要的素材。这些素材包括新闻事件,精英知识分子的言语、行为,大众可以依据自身的思想表达需求自由选取相关素材表达自己的观念。而这一类似于文学隐喻与广告学当中的代言行为,可以有效减弱言论的偏激性,同时由于其内涵与趣味性增强了其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的增强又使得原本过激的言论得到不同受众的修改,这一修改过程本身便是一个趋同的过程,这一趋同的过程使大众文化和精英文化的对立减弱,这种对立的减弱有效促进了三种文化之间的同一。
微信正是以其创新性、前卫性与私密性满足了精英文化对大众、民间文化同化的需求,建立起大众与精英知识分子之间的有效交流互动,才得以赢得了众多受众,获得巨大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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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公共服务仅依靠基层政府来供给,这体现了政府单一供给在特定条件下的现实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供给模式应运而生,将逐渐取代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并在满足村民多样化需求以及提高效率等方面显示出很强的优势。就多元供给模式而言,各主体间的关系成为优势能否发挥的关键因素。
(一)农村公共服务的单中心供给
公共服务自身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重要主体地位。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长期实行政府单中心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即政府是唯一的供给主体,负责农村范围内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在这种模式下,基层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是一种垄断关系,基层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主要表现为对生产的垄断、对销售的垄断以及一定程度上对价格的垄断,这是由相关行业和事务的特性导致的。例如,环境卫生、体育设施等行业的非盈利性将私人企业拒之门外,致使这些服务只能由政府提供。从长远利益出发,政府单一供给模式不仅不能适应公众需求的变化,而且导致供给效率低下。首先,村民的需求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村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函数,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繁荣和村民精神世界的不断丰富,公众对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内容、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农村,供给主体不重视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设施不健全,难以满足村民对其量的需求。同时,农村的全面发展也催生出了许多新的公共服务内容,例如村组安全、生产互助等。在需求结构方面,村民越来越表现出强烈的发展型需求,当温饱问题基本得以解决之后,大家更希望能在农业信息、农业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得到更多援助。其次,基层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垄断供给向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发起挑战。造成供给低效率的原因有很多,其一,公平优先是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计划内统一分配的主要原则,其二,政府的成本效益观念不强,其三,政府内部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力腐败行为,第四,政府缺乏先进生产技术和生产线的支撑。总之,在村民需求与供给效率面前,基层政府这一唯一的供给主体已显得力不从心。
(二)农村公共服务的多元合作供给
实际上,必须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向多元主体协同供给的转变,只有各种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社会力量都参与进来,才能满足村民不断丰富、变化的需求,才能提高供给效率。总体来说,多元主体协同供给就是打破原有的基层政府垄断供给的格局,改变供给主体单一、服务内容单一、生产方式单一、销售渠道单一、决策机制单一的局面,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发扬农村社会组织的公益精神,发挥农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身的积极作用,让政府、市场、社会在协同供给网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进而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这种多主体的供给方式,符合多元治理的理念,即在社会信任和互助合作的基础上,通过营造社会网络和运营社会资本,使得政府与公民、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能实现良好的合作,从而促进我国社会资本存量提升,最终促成善治的过程。市场经营主体的丰富以及社会组织的发展使得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由政府垄断向多元主体协同供给的转变成为可能,这种转变同时也体现为各供给主体间关系的转变,即从垄断关系转变为协同合作关系。协同合作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公私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合作就是企业、社会贤达和地方政府官员为改善状况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在协同合作关系中,各主体相互信任、相互作用、相互协助、相互影响,各司其职。第一,基层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同时也要承担起管理、规划、统筹、监督的职责,积极引导其他供给主体的参与。第二,企业凭借其较高的生产效率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处于重要的主置。要大力开展服务生产创新工作,使社会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第三,农村社会组织有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等多种优势,负责提供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弥补其他主体供给的不足。第四,村委会要帮助村民将公共服务需求、意愿表达出来,做村民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联系人,实现公共服务的自我供给。目前,各供给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还处于断裂状态,这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长期以来政府对人力、财力、物力的控制,农村社会组织独立性不强、能力不足,企业的供给动力不足,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观念不强等。为了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必须完善协同合作网络,重构多元主体间合作互助的关系。这需要依靠各种体制机制、规范制度的建立以及公共意识和精神的加强。
二、社会学制度主义与制度构成要素
(一)社会学制度主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主要流派之一,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中发展出来的,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其主要特征是:倾向于比政治科学家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强调制度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度就不能解释世界和其他人的行为;采用某一制度,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分析视角和关注对象方面倾向于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主张同人类行动者的意义框架有关的符号、认知、道德模式等因素都是制度,甚至认为文化本身也是制度。社会学制度主义从四个方面体现其对制度的一般性理解。第一,不明确区分制度与组织的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组织构成了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需要从制度角度去认识组织。第二,文化包含在制度中,社会学制度主义定义了一个制度世界,在这个制度世界中,文化是其构成要素,制度通过提供道德性或认知性模板阐释外在和人们的内在认知,进而对个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文化和制度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标题下成了同义词。第三,社会学制度主义关注行为者个体受制度的影响程度,只有将人类个体置于社会角色中,且让规范、认知、符号等因素产生作用和影响,社会生活才是有意义的。第四,肯定了制度化过程在制度创设和演进方面的作用,制度化过程体现为人们按照规定办事以及对违规成员所作出的处罚,这有利于制度本身的建立和维护。作为社会学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JamesG.March和JohanP.Olsen(1989)在其《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中认为,制度即规则。规则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是惯例(routines)、程序、角色、规划(strategies)、组织形式以及政治活动建构的技术等,也可以是信仰、范式、符号、文化以及相关的知识等。此外,他们强调在充满文化性、经济性、社会性、政治性的具体背景下,人们努力行动以实现其预期效果。人们的行动受到与义务相联系的适当性逻辑的牵引,遵从一定的规范和程序。Powell和DiMaggio(1983)则强调了强制、规范与模仿的作用。强制因素包括政治要求以及政府强迫,它们对组织进行规制、监视和官僚控制;规范因素源于专业与高等教育社会化功能的强大影响;模仿则源于很多行动者往往通过模仿同辈来应对不确定性的倾向。
(二)制度的构成要素
W.RichardScot(t1981)在《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中从三个视角来理解制度的含义。第一,将制度具体化为制约、控制、限定或禁止行为人行为的规则和规定,其约束力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具体可表现为与行为相关的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第二,因为制度具有适当性和其合理性,行为人会自觉地接受它,并愿意服从于符号体系或价值体系的约束。第三,不同行为人之间会产生一种共同信念,且同时表达出对制度的理解与认同,那些被广泛认知和认可的文化因素将推动制度去发挥作用。基于对以上三个视角的理解,斯科特将制度界定为一种持久、有序的社会结构,它是符号要素、活动和物质的统一体,具体则包括了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基于对制度的界定和运作过程的分析,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构成的基础要素有三,即制度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以及文化—认知性要素。根据三种要素的性质、特点和条件的不同,可将其归为制度表层、中层和深层三个层级,各层级间制度构建的难易程度以及稳定性成递增趋势。规制性要素在制度中的表现形式易于建立、规划和更改,可在短时间内形成并产生一定的效果,处在表层位置;规范性要素需要对行为人的社会角色和责任进行界定,使之行为符合社会需求和合理性原则,这是制度的中间层;文化—认知要素作为社会历史的沉淀物,通过共同的信念、理解获得广泛认可,则位于制度的最深层次。要注意的是,根据制度的三大基本要素进行制度构建时,必须同时建立这些要素,使得它们之间相互促进、相互辅助。
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制度要素
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视角分析,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间平等合作关系的过程伴随着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具体表现为强制性规章制度、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以及多元主体对平等合作关系的强烈认同感这三个因素的共存与共同作用。只有明确界定各个要素的基本内容、作用条件和方式,以及它们各自在重构多元主体间互动关系中的功能,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得各基本要素充分发挥作用并相互辅助。各要素通过引导和制约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主体的行为,使多元主体在制度体系的约束下相互配合、相互合作,共同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规制性要素
规制性要素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各项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强制性规定和标准等。通过明令禁止供给主体的某些行为、激励某些行为或者是给予某些行为以引导和便利等方式,使其思想和行动等向着稳定的、有序的方向发展,减少由于供给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和突发性给供给主体自身以及社会所带来的利益损失。与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相比较,规制性要素具有强制性大、易于建立、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等特点。在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这一过程中,强制性要素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主要是因为各主体参与合作的自主能力和积极性不强。规制性因素主要体现在主流意识形态、国家规章制度、农村公共服务协同供给体制和具体的合作供给政策和标准等。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国家制定了《教育法》《卫生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志愿服务法》等相关法律。有关促进多元合作的政策有:对市场主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政策,对企业和农村社会组织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因素由统筹到细化、由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广泛地规定着协同供给的发展方向、政策的实施、各供给主体的行为、资源的优化配置等,为构建合作互助、平等协商的主体间关系提供了强制性保障。
(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规范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体现为价值观以及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规范等。这些规范性要素通过合理的证明而形成,将适当的社会责任根植入多元供给主体的意念中,使其自觉地遵从正确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而参与供给,违背这些要素的主体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就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合作关系而言,其规范性要素主要表现为机制的规范,例如,协调机制、表达机制、监督机制、决策机制等方面的规范。这些规范性要素要发挥以下功能:第一,规范合作秩序,即对多元主体的供给行为进行规范,使得供给主体并不是简单的生产和给予,而是全力地为居民的公共需求提供服务。以各主体的分工合作和相互间良好关系为宗旨,规范稳定的合作秩序。在这一过程中,多元主体各自承担起责任,进行平等、自由的参与和协商。第二,规范性要素要注重合作互动关系所带来的效益。通过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提高财政收支公开程度、减少行政开销、降低供给政策执行的复杂程度等来促使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绩效得以提高。
(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文化—认知性要素
文化—认知性要素包括共同的信念和认知、符号系统、道德模板和意义框架,具体表现为信念、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它通过聚合积极文化和消极文化(如合作互利观和自利观)形成一种组织文化来影响行动者的偏好和对自我的价值认同,进而影响组织活动。而处于这种组织文化中的行动者,根据对符号系统、意义系统等形成的理解和信念而开展活动,其行为已经被制度化。JohnGray(1998)形象地指出:“社会制度是由人们信念构成的。一张纸头能够充当货币是因为大家相信它就是货币,否则它啥都不是。”在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合作关系方面,文化—认知性要素主要体现为多元主体间的信任、多元主体对合作关系的认同感、农民的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以及农民自主服务、自主供给、自主管理、自主组织、自我教育的观念等。增强文化—认知要素的有效作用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供给主体规模。因为随着人数增加,文化的影响机制越来越具有局限性,供给主体更倾向于破坏合作互动的关系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二是农村社会变革。文化的形成需要一定时间积淀,但如果没有跟上农村经济社会变革的速度,其规范作用就会因为弱适应性而骤减。三是公共服务信息的传播。信念认知的形成依赖于信息的传播速度,促进信息流通有助于供给主体形成对合作关系的认知。总之,变革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开展协同合作,归根结底依赖文化和意义世界的变革。
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制度困境
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有赖于多元主体合作关系的重构,但事实上,各主体协同关系重构的过程已经陷入了一定的制度困境,这种困境是由政府单一供给的路径依赖、多元主体间难以平衡的利益关系和多元主体认知滞后导致的。
(一)制度困境一:政府单一供给的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一样存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这即是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单一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这种路径的选择会产生像物理惯性一样的特性,这一特性表现为一种路径依赖。在政府单一供给情况下,公共权力主要依靠暴力或对稀缺性的权利资源的垄断性占有所获取,而不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政府通过强制权力提供公共服务,供给类型和数量都完全取决于上级政府的指令,而真正需要这些服务的农民群众却只能被动地接受,长此以往,将导致公共服务类型和生产的单一化,难以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如果路径依赖持续下去,不仅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会增加,而且政府的行政控制力会把其他潜在的供给主体拒之门外。在狭小的发展空间中,企业、农村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是不会与政府形成协同合作关系的,公共服务的供给陷入了巨大的制度困境。
(二)制度困境二:多元主体间利益难以平衡
根据“经济人”假设对人性以及人的行为的分析,农村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会基于各自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作出能够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不同主体所追求的目标不同,主体间利益难以平衡,很难找到使得它们都积极参与的动力因素,这就导致了合作关系难以重构的制度困境。首先,有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认为经济发展才是政绩,为了追逐GDP指标的提升和个人仕途的顺利,他们常常以牺牲村民的实际需要为代价,不断增加那些能够满足政绩和利益需要的公共服务的供给。由于考核指标向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的倾斜,那些真正能够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公共服务供给有时会被看作是无用的。某些情况下,正是由于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驱动使得基层政府的供给动力是不足的。其次,企业生产的高效率决定了它在农村公共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供给主体地位。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他们倾向于不提供或者少提供公共服务而使自身收益最大化,因为政府对资源的控制导致的生产成本较高,同时政府购买成为企业参与的主要形式,这有时会导致企业自身收益比生产其他产品要低。再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最终享受者,村民的利益需求是复杂多样的,是根据不同经济环境、不同地域条件所变化的。但无论怎样,他们始终希望享受到水平高、质量好、成本低的公共服务。但当前农村村民的需求表达机制还不健全,缺乏用于收集农民的公共服务的需求、满意程度、基本评价等信息的制度、民意收集制度、听证制度等。这充分表明公共服务供给所面临的制度困境。
(三)制度困境三:多元主体认知的滞后
农村现阶段邻里关系疏远,人际间情感淡化,难以形成村民之间、村民与供给主体间的信任网络,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对农村的认知普遍呈现滞后、不足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其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供给的认知滞后,认为供给等同于生产;村民对自身主体地位和参与权利认知的滞后;各供给主体对村庄的现状和发展的认知滞后;各供给主体对协同供给的重要性的认知滞后。这必然会制约农村的发展,影响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进程。导致认知缺失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大家普遍认同公共服务就是要政府负责的这一观点,在现实政治参与中,服从性、接受性、被动性因素占很大比重。第二,人员流动弱化了对村庄的认同和认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以及村户院落的逐渐消失,村庄变得越来越陌生,村民与村庄的利益关联度日益降低,从而降低了村民对村庄的关注和认同。基层政府、企业以及农村社会组织很少对农村的发展现状以及前景作细致的观察和调查,对村民真正的需求缺乏准确的认知。第三,合作思维缺乏。多元供给主体倾向于只考虑现实的、眼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忽视了通过协同合作而带来的潜在的、长远的、广泛的、多数人的利益。这与中国人的行动思维定式有很大关系。供给主体的认知缺失导致了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困境。
五、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制度改进
为了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效果,满足村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实现供给的有效性和高水平目标,必须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协同配合。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以及社会组织参与能力低下和意识薄弱的现实困境下,地方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职能,从法规制度的健全、行为机制的规范、社会资本的积累方面入手对供给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进行制度构建,引导各供给主体为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开展而努力。
(一)健全法规制度
法律以及各种强制性制度完善与否,对供给主体间的关系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首先,健全供给参与制度。破除多元主体参与供给的主要障碍,丰富参与形式与内容。各主体不仅要做到协助行政机关进行供给政策的制定以及实施,而且要对供给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审查。其次,健全利益共容制度。奥尔森认为,个人或组织获得社会所有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而且同时会因总产出的减少而遭受极大的损失,则该个人或组织便拥有一种共容利益,它给所涉及的人以刺激,诱使或迫使他们关心全社会产出的长期稳定增长。也就是说可以建立一种制度,使得在合作供给过程中,各主体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都会选择合作来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例如,政府为了避免矛盾冲突而保护村民权利,企业为了扩大市场而参与供给,任何一方的不合作将受到共容利益的减少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惩罚。再次,健全政策激励制度。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采取减少税收和基础费用的政策来降低经营成本,进而吸引更多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在慈善捐助项目中,允许一些社会组织及企业借机宣传、扩大知名度。为保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政府可以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采取财政补贴政策和资金担保政策。
(二)规范运行机制
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互动合作关系,需要规范化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支撑。首先,规范合作机制。若缺乏一种有效的协商合作机制及便于多个组织参与协商、决策与行动执行的策略体系,那么公共事务的协调处理将变得复杂而艰难。因此,必须在政府推动下,探求有利于基层政府、企业、农村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和农民自身协商互动的平台,建立他们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这一合作机制中,各供给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细化、明确,他们进行平等的学习和交流,共同协商、讨论公共服务供给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其次,规范效率机制。基层政府必须做到克服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并建立成本效益观念,企业要从村民实际需求出发进行供给同时降低排他技术成本,村委会和村民要充分考虑成本负担能力,积极表达需求意愿,农村社会组织需要克服组织结构不合理、资金运作困难、人员调配滞后等自身局限性,最终形成一种高效运作的供给机制。
(三)积累社会资本
(一)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社会稳定的前提
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就是传播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公平正义的思想导向,为社会稳定提供思想奠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公平正义是人民渴望的,传递公平正义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步,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加社会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稳定的关键
从心理角度方面出发,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源,这也是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不稳定的问题不断增加,造成弱势群体心理失衡,这就需要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化解弱势群体的不良情绪,找到症结所在,理顺情绪,顺通民意渠道,建立民意发声平台,让人民的负面情绪得以释放,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
(三)创新思政工作是社会稳定的核心内容
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很多特殊矛盾日益涌现,许多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管理,开展更加积极有效的工作局面,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创新思政工作管理,需要从多方位角度出发,提高办公效率,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弥补不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这也是社会稳定的核心内容。
二、社会稳定视角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我国进入黄金发展期,各类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在不断增加,贫富差距、劳资纠纷、拆迁征地问题、腐败现象频发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让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更加有必要。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还可以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发展目标。
(一)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在历史的各个阶段,社会不稳定因素一直存在,其中贫富差距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城乡差距、行业差距、收入差距等不断扩大,为公众不满情绪提供温床,引发暴力事件,如安徽池州事件,不法分子借助小的事件,激化矛盾,煽动弱势群体造成恶意伤害事件的发生。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断增加,一些劳资纠纷就接连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不稳定因素隐患,给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甚至生命威胁。而随着我国城镇化飞速发展,预计在6年内将有1亿人进城落户,其中因为违法征地拆迁而引发的各类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这大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腐败贪污问题是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它不仅会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风气,而且不利于党政的执政地位的巩固,是社会稳定发展的瓶颈。总之,以上各类不稳定社会因素的出现,需要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才能很好的化解,这也是思政工作开展的必要性。
(二)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功能
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导向功能、素质培育功能、意志凝聚功能、精神激励功能、矛盾协调功能、思想转化功能以及和谐保障功能的发挥,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社会稳定视角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措施
面对社会转型,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民众思想不断发生变化,思想政治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稳定民众思想,建立公平的市场经济体系。如何有针对性、差异化的创新思政工作,成为当前时展的当务之急,接下来就主要从发展创新和管理创新这两大方面,探究社会稳定视角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措施。
(一)发展创新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继承原有实践经验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首先要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将矛盾更加巧妙的化解,要深入基层宣传积极的思政思想,传递正能量,耐心解决遇到的问题,防止矛盾再度激化。其次要完善规范制度,摒弃民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遏制不正之风,维护办公秩序,这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有效的传达民意心声,将思政工作与制度有机结合,提供通畅的渠道。最后要采用心灵抚慰的方法,随着社会节奏加快,人民生活压力加大,心理问题不断增加,这就需要思政工作加强对于心理问题的重视,开展科学合理的心理咨询,疏导不和谐心理因素,建立健康健全的心理品质。
(二)管理创新
当今时代,网络发展日新月异,思想政治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借助网络平台,让公众获得一个自由平等发挥舆论的渠道,实现管理方式、管理思路和舆论管理方面的的创新,实现真正的民主。随着网络进入到千家万户,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传播媒介和平台,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就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建立于民众的交流版块,传播更加全面的民意心声,与民众平等的互动沟通,让接下来工作的开展更加明确清晰。另外,借助网络平台,还可以发挥宣传作用,借助有知名度的门户网站,展示老百姓遇到的问题,及时有效的传达民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对症下药,从而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借助网络平台传播民意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要杜绝虚假新闻的传播。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虚假新闻很容易滋生传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的网络,传播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假新闻,引发公众恐慌,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通过大型门户网站各类信息,都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的审查核实,确保是真实的信息才可以。如果一旦出现假新闻,就需要相关部门发表有可信度的声明,遏制假新闻的继续传播。其次要杜绝刻意的人身攻击。如今网络发展十分迅速,信息传播的速度也特别快,一些恶性事件接连发生,一些网络水军借助人肉搜索,对于某些人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这不但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他人和自己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传播正能量,才是信息传播的正确之路。
四、结语
(一)社会助长。社会助长也称为社会促进,是指在群体活动中,由于他人的在场,会激励个体表现出最有优势的回应,个体活动效率因为群体中其它成员的影响而提高。“处在人群之中”对个体的积极反应会有增加作用,出于“评价顾忌”,个体希望得到群体成员的尊重、赞许,需要实现自我。而且,个体可以从群体的反馈评价中了解自己的工作状况,从而不断改进,调整工作状态,取得较好的活动效果。
(二)群体规范与凝聚力。在社会心理的作用下,群体成员具有较强的整体意识,能够认识到个体是组织的一部分,对组织目标的实现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群体成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并内化为行为的尺度。因此,良好的群体规范有助于成员行为的导向和矫正。同时,群体对于成员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成员对群体忠诚,成员之间有“我们”的认识,有相互合作的愿望和动力。彼此间意见沟通畅通、信息传递较快,气氛民主,比较关注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群体凝聚力在社会心理的推动下会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社会心理对教育教学的消极影响
社会心理除了能带来积极影响外,还存在着很大的负面性。勒庞认为在群体中,个人的独立性会完全丧失,“完全变成另一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2]这种反差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具体来讲,社会心理对教育教学实践的消极影响有以下几种:
(一)从众与服从。从众是指在群体压力下,个体在认知、判断、行为等方面自愿与群体中的多数人保持一致的心理现象。很多情况下,人们已经形成尽量不偏离群体的习惯,并为了使群体接受而不惜放弃自我,委屈服从。偏离群体,个体会面临较大的群体压力。因此,个人会从被排斥、被边缘化而导致的焦虑感出发,逐渐放弃个人立场。从众所产生的后果非常恶劣,加上法不责众的心理,个人的优越感和力量感急剧膨胀。“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全盘接受,或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正是由于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模式,群体中的人们和独立的个人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格,对差异和争执的容忍理解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别。独立的个人可以平心静气的接受异议和矛盾,可以进行讨论和辩解,但在群体中却很难做到这样,“在公众的集会上,演说者哪怕做出最轻微的反驳,立刻就会招来怒吼和粗野的叫骂。在一片嘘声和驱逐声中,演说者很快就会败下阵来。”
(二)偏见。偏见是指心理上的一种预先判断。它是针对他人或者其他群体(通常是一个有不同文化、伦理的群体或者性别不同的群体)的一种不合理的、预设的、常是负面的一种认识和态度。在实际生活中,社会不平等“、我们”与“他们”群体的心理界限、社会差别、人们内心的愤怒、归类等简化世界的认知模式等都会造成偏见。凯斯•R.桑斯坦认为由于“偏见”的心理,有时会使人们解决问题时更为糟糕。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群体若不讨论而是采纳平均答案,往往会做的相当不错,或者至少不会严重失误,而在恶劣的讨论环境下,人们之间协商后,平均答案变得更糟了。
关键词:民法;生态文明;生态主体;生态权利;生态义务;生态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6-0099-04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缺乏私法传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向来注重公法手段的运用。然而“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公法的缺陷由此而生,它将公民环境权利与社会公益相联系,但公法是靠一定行政机制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可能产生政府失灵,很可能为了区域利益、集团利益甚至长官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1]要克服用公法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弊端,就必须重视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发挥。自然人和法人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般都属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行为,这决定了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既可以促使人们积极优化生态环境又能有效防止生态损害行为的发生。只有协调综合运用私法与公法的调整方法,才能保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推进。
一、民法可塑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主体——生态民事人
培养具有生态意识和养成良好生态习惯的民事主体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关键。为此,民法需将传统民法中的“理性经济人”塑造成为具有生态文明意识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
(一)生态民事人的界定
生态民事人是指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顺应生态规律,在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协同进化中实现物质利益、精神利益与生态利益相平衡的人。生态民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态民事人是兼具“理性经济人”与生态人两者特征的复合人。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理性经济人”,他在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时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为了自己利益损害生态环境。这实为生态危机的根源。要克服“理性经济人”的民事主体所带来的弊端,就必须用生态人的理念塑造新型民事主体即生态民事人。这种新型民事主体兼具传统民事主体与生态人的特质,是对传统民事主体的扬弃与超越。
第二,生态民事人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传统的民事主体以追求自己利益为唯一目的,其仅需具有权利意识即为合格的民事主体。而生态文明时代的民事主体不仅要具有权利意识,还需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意识支配的,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进行权利变动和履行民事义务时,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实现私人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和谐共存。
第三,生态民事人不仅追求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还追求生态需要。传统民法坚持需要二元论,认为民事主体只有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民法之目的就在于为民事主体满足上述需要提供私法保证。基于需要二元论,传统民法认可民事主体在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正当合法性。由此可知,需求二元论的民事主体制度无法实现生态保护,更遑论生态文明建设。为克服需要二元论不足,联合国环发大会颁布《21世纪议程》,明确将人的生态需要与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同等并列,并将其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三元动力之一。“生态需要作为一种高级需要的组合形式,不仅能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还能从生态学意义上促使人类需要结构合理化发展。它是人类需要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第三种需要。”[2]由此可知,生态需要已经成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生存条件。要将传统民事主体转型为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民法就是要为民事主体实现三元需要提供私法保证。
(二)生态民事人的塑造路径
我国民法要塑造生态民事人,就必须进行正义观与方法论的革新。传统民法的正义观与方法论是与“理性经济人”相匹配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自由主义正义观认为自由即正义,只要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实施的行为,即使损害生态环境也是正当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认可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并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和谐、生态危机尚不存在的时代,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具有相当合理性。但在生态文明时代,民事主体根据上述价值观从事民事活动已造成严重生态危机,再一味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就不合时宜。要塑造生态民事人,我国民法就不能继续完全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论,而应该用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对传统民法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予以一定的修正。社群主义正义观和整体主义方法认为,基于公共利益,法律对人的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乃正义之举。在生态灾难频发的当代,生态恶化已经危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维持人类繁衍无疑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民法可以用强制性规范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塑造具有生态意识的民事生态人;根据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民法可以用倡导性规范积极鼓励民事主体保护生态。总而言之,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中国民法不能片面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它的价值观应该是社群主义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有机协调,其方法论应该是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人主义方法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民法才能塑造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得以成功的前提。
二、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发挥的核心:民事生态权的确立
民事生态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用、开发生态系统,以满足其生态利益需要的权利。它是民法有效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核心。十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是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前提,也是民事生态权确立的基础。生态利益不同于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利益。“生态利益固然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又不同于纯粹的财产或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在于财产之价值和使用价值,人身利益在于人身之生命、健康、身体机能和组织等,而生态利益则在于人们能够在其生态系统中与其他生物或环境之间进行不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3]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存在以生态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需由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所不同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生态利益关系以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调整手段为主导。在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背景下,生态利益关系则应以民法等私法调整手段为主导。要有效调整因为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所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需确立民事生态权,这是由其调整机理决定的。
(一)民事生态权的构成要素
1.民事生态权的主体。民事生态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动物不能成为民事生态权的主体。人是权利主体,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受人支配,为权利客体,这是民法权利理论的基石,也是哲学主客体二元划分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人类滥用其对包括动物在内的外部世界的支配权,使人与动物的关系紧张,进而使生态系统失衡,形成生态危机。为保护动物,维持生态平衡,有学者主张动物权利论,即将动物也作为一种权利主体。该观点作为人类重视动物保护的一种价值观,具有合理性,但就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而言,动物无法成为权利主体。首先,人作为权利主体是由人的类本质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的类本质在于“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由此可知,人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拥有自由,通过这种自由,人不仅仅依附于自然界而且还改造自然界。“权利为意志的自由,该意志自由即为人,并只有人的意志是天赋的。就此在我们看来,每个单个法律关系作为人格人与人格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法律规则加以确定。”[4]权利的本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并与人的类本质要求高度契合。而动物不具有意志自由的本质决定了动物无法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其次,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能有效解决动物保护问题。法律赋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动物也无法行使权利。有学者建议民法通过法定人或监护人的方式,让他们动物行使权利。但这种关系从实质上讲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动物依然是客体。这样的制度构建并不能使动物成为权利主体。最后,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符合理论研究的“奥卡姆剃刀原理”。该原理指出了理论研究应该遵循思维经济原则,其格言为“若无必要,勿增实体”。简而言之,解决同一问题,在实现效果相同的前提下,所用的理论能简单就不复杂。就动物保护问题而言,动物客体论与动物主体论能实现相同的效果。但动物主体论将民法理论复杂化并且使其内部出现了不协调。动物主体论违背了奥卡姆剃刀原理的要求,实属不可取。正如有学者正确指出的,“至于少数人提出的生物的生态权,既无理论上的科学性,也无实践中的可行性。”[3]
2.民事生态权的客体。所谓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权利变动行为的作用对象。权利的本质在于利益,权利客体是利益的载体。生态利益是民事生态权的本质,它的载体是生态系统。若没有生态系统的持续良好存在,民事主体的生态利益根本无法实现。生物群落依靠生态系统产生生态利益并分享生态利益。根据生物群落在生态系统中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生产者、消费者与分解者。人既是生态利益的制造者,又是生态利益的受益者。无论是制造生态利益还是从生态利益受益,都必须对生态施加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因此,生态系统成为民事生态权的独特客体。
(二)民事生态权的性质与内容
民事权利根据其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其中,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潘德克顿法学的基石。“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5]根据人类社会生存实践可知,民事主体要满足其生态利益需求,必须利用以生态资源作为载体的生态系统。据此,民事生态权属于支配权,应当毫无疑问。民事生态权的内容是指其权能,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态利益需要所能够实施的各种从生态系统中受益的行为以及保护该权利所能够采取的行为。主要包括:其一,生态系统利用权,即民事主体积极利用生态系统满足自己生态利益的行为,比如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泉水、开发利用生态系统资源等行为。其二,生态请求权,指民事生态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有某种妨害或有可能受到妨害之虞时,生态权利人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有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三,生态补偿权。该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而享有的请求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补偿其生态利益的权利。其四,生态赔偿权。该权利是指民事主体的生态权利遭受侵害时请求加害人赔偿其生态利益损失的权利。
三、民法的生态优化功能:民事生态义务的设定
因为企业生态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所以民法由权利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是其发挥生态优化功能的理论基础。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基本途径有两个,一是鼓励或倡导人们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禁止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社会本位的民法可以通过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变动与权利行使设定生态义务的方式发挥积极的生态优化功能。根据在经济生产环节的地位不同,民事主体可分为生产者(企业)和消费者。我国民法可以为上述两种主体规定相应的积极生态义务,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企业生态义务
1.企业生态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要顺利实现党的十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民法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并确保其得以履行是关键一环。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认为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企业需“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由此可知,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其应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为目标,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尽量减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企业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的营利性组织。企业生态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对同代人与后代人的生态义务。企业要以“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观念为指导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代内公平观”要求企业从事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时尊重其他人的生态利益,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获得自己的发展。“代际公平”要求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留给后代人满足其生存发展的机会,而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态利益满足本代人的利益。第二,企业对社会的生态义务即绿色生产义务。企业要树立生产生态产品的市场意识,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绿色产品,通过绿色包装、绿色认证,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健康产品。第三,有限度的开发义务,这是指企业对自然承担的生态义务。企业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履行该义务的主要途径是循环生产。主要包括:其一,实行减量化的生产模式,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出。其二,企业对生态资源与废弃物的再利用与资源化。各行各业的企业,都必须根据其生产特点与经营范围,对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2.民法对企业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我国公司法仅原则性的规定公司负有社会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负有生态义务,其他民商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为促进企业生态化生产,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未来的民法典应明确规定企业生态义务。理由在于:其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还存在争议,其范围尚未明确,民法典若不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无疑不能有效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生态义务,这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其二,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代替企业的生态义务。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其范围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以及尚未实行现代公司制度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诸多营利性民事主体。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取代企业的生态义务。若仅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一是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二是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总分的方式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第二,将企业的生态义务层次化并采取不同的规范方式。根据企业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不同,可将其生态义务分为基本义务与其它义务。基本义务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又包括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对于积极义务,民法应用强制性规范予以规定,对于消极义务,民法应用禁止性规范予以规定。对基本义务以外的其它生态义务,民法可用倡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予以规定。第三,以生态化为导向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其一,董事会中设立生态委员会或生态董事,就企业的生态生产经营和生态义务履行等事宜为董事会提供合理化意见。其二,经营管理部门设立负责生态经营的专门机构,一是专门负责绿色产品的设计、价格制定以及销售;二是负责对企业及其员工进行生态文明的宣传与教育,积极培养员工的生态意识,使员工形成良好的生态习惯。其三,监事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企业生态生产与生态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
1.生态消费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生态消费是一种以低资源消耗实现高消费质量,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消费模式,其伦理基础在于消费正义。“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来反思人类的消费行为,以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使消费不仅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且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环节。”[6]消费主义导致的奢侈消费、过度消费已经严重危及生态安全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民法必须根据消费正义观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规定相应的义务,这既符合生态消费义务法律化的趋势,又能积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消费者生态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适度消费义务。适度消费义务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必须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滞后的消费水平会导致消费不足和市场疲软,使经济发展丧失动力。而超前的消费水平产生的过度需求会导致人类对生态资源的过度攫取,造成生态危机。建设生态文明最主要的是要防止过度消费,民法规制的重点在于使消费者不要超前消费。第二,循环消费义务。它是指消费者必须对使用后的消费废弃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消费废弃品包括家庭废旧品和工业废品,消费者对以上两种消费废弃品都须根据其特性进行一定的再利用或为其再利用提供条件。第三,清洁消费义务。这是指消费者必须以减少或避免有害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消费。其一,在不同的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必须选择对生态环境危害最小的消费方式。其二,消费者必须以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处理废弃物。
2.民法对消费者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民法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我国民法关于消费者生态消费义务的规定目前尚付之阙如。为更好地发挥民法生态建设的功能,未来我国民法典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第二,不同群体消费者的消费义务不同。首先,强势社会群体应该承担比弱势群体更重更严的消费义务,这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企业。理由在于,他们都负有促进公共利益的义务,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重大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民事主体的生态义务要高于企业,强于企业。最后,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他除了要实现经济目标之外,还要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而有力地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社会目标之一。因此,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高于一般的私营企业。第三,对于不同的生态义务采取不同的规范手段。对保护生态所需的最基本行为,民法须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对较高层次的生态保护行为,民法须以倡导性任意规范规定之。
四、民法的生态保护功能:生态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独立规定生态侵权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存在明显的缺陷,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应将生态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予以规定。
(一)生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损害生态的加害行为。其一,我国的生态侵权制度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生态侵权中的加害人通过生态损害获得巨额利益,而生态损害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技术性,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有过错极为困难。若仅因为受害人无法举证加害人存在过错就让其承担生态损害的后果,明显违背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生态侵权必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二,造成生态损害的行为既包括作为行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前已述及,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民事主体负有一定积极作为的生态义务。对于法律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的积极作为义务,若其不履行该义务造成生态损害的,也构成生态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存在生态损害事实。何谓生态损害,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包括生态利益损害、财产损害与人身利益损害。狭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仅指生态利益损害。“生态损害是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面功能的严重退化或破坏。”[7]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纳广义的生态损害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因狭义生态损害产生的财产与人身利益损失与生态侵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其纳入生态损害的范围符合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原则。其二,采纳广义生态损害观点有利于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广义生态损害科学合理地扩张了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增加了其赔偿数额,提高了其违法成本,因此更有利于预防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三,采纳广义观点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由于生态损害与环境损害不同,若不将因狭义生态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纳入生态损害范围,则会导致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既不能通过环境侵权获得赔偿又不能根据生态侵权获得赔偿。这对其明显不公。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应采取广义生态损害观点。
3.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又一必备要件,生态侵权责任也需以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条件,但生态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生态侵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损害发生机理极其复杂,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故让受害人举证生态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若不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则受害人的生态损失要获得救济恐怕永难实现。为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并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必须采取因果关系推定。根据因果关系推定法则,实施生态侵害行为之人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责任。
第四,生态侵权责任的消极要件。生态侵权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需具备以上三个积极要件外,还需具备消极要件即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生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与战争行为等;被害人的过错。若存在以上免责事由,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即使符合生态侵权的积极要件,也不承担生态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与生态损害的范围
1.生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恢复原状。由于生态侵害是一种特殊侵权,其造成的损害除狭义生态损害外,既可能包括财产损失又可能包括人身权损失。因此,生态损害的侵权人承担何种责任,应视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只要有助于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充分的补偿,上述各种手段可以根据情况联合适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填补生态利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选择上,法律须明确规定恢复原状责任的优先适用,因为这是成本最低而且是最有效的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要有效预防生态侵权行为发生,就必须发挥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这要求生态侵权制度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并扩张损害赔偿范围。首先,生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还必须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环境权益与生态利益的损害。其次,采取损害赔偿方式承担生态侵权责任的,加害人所赔偿的费用必须能够完全填补恢复生态环境原状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预防性措施费用;清除性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8]最后,生态侵权制度应在一定条件下采取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功能侧重于事后救济,这不能有效防止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制度需对主观恶性大的重大过失和故意生态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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