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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工作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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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工作经验总结

街道办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失独老人;知行易径;心理社会服务;新希望家园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4-0097-03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时间的延长,中国独生子女的父母们逐渐步入老年。由于各种原因,一部分独生子女先于其父母去世,形成了中国当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处境不利群体:失独老人。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失独老人的数量已达8 781人[1],且处于不断增长的趋势中。这其中的绝大部分并不在福利院,而是居住在社区之中。《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许多学者也认为,失独老人的社会服务应以政府作为主导和第一责任人[2-5]。

社区是政府这个庞大神经网络的末梢,是指由居住在一定地域里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相对完整的区域社会共同体[6]。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说:“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使得以社区为重点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变得非常必要。”[7]一项调查表明,有86.0%的失独老人在“有困难时,我希望社区能够及时帮助”题项上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8]。因此,社区有责任承担对失独老人的心理社会服务工作,这将直接影响到失独老人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北京市作为失独老人心理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得较早且较好的城市,在市内的许多社区中建立了专门服务于失独老人的“心灵家园”,他们在紧急救助、经济帮扶、亲情牵手、志愿服务、走访慰问和宣传倡导等方面为失独老人提供服务[9]。由于对失独老人的心理社会服务缺乏可以借鉴的经验,这些机构的工作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取得了许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某机构在清明节为数十位失独老人举行“孩子的追思悼念会”,致使失独老人的心灵伤疤被揭开,场面几乎失控。类似的事例提醒我们,对失独老人的心理社会服务一定要建立在了解他们需要的基础上。否则可能会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而要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失独老人们的需要,仅仅靠经验总结犹显不足,最好有相关的“需要理论”作为支撑。

加拿大学者曾家达(Tsang Ka Tat Adolf)提出的知行易径理论是一套特别适合老年人的心理社会服务理论[10],它的核心观点包括了“强调在提供心理社会服务时,应该从服务对象的需要入手”。只要了解到这些需要,就可以和服务对象合作找出更有效的策略和技巧来满足他们,让他们可以无须再依赖过去的问题行为[11]。知行易径理论将需要概括为生理、行为、认知、情绪、动机、环境六个方面,如图1。

由于知行易径模式在老年人心理社会服务方面已有数十年积累,在世界各地的相关实践中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本文以其作为理论参照,来评估实践中的失独老人心理社会服务是否做到了“以失独老人的需要为出发点”,希望能借此发现相关实践经验中的闪光点,并改善其中可能存在的不足。

一、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考虑到研究对象的典型意义,本研究选取北京市首家授牌专门服务于失独老人的心灵家园――展览路街道新希望家园作为研究对象。2006年,西城区展览路街道即开始探索特扶群体生育关怀和及时救助机制。2009年,展览路街道计生办与计生协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成立了全市首家以关爱失独家庭为目的的新希望家园,其服务对象涵盖街道的所有120多位失独老人。家园有专门的活动地点和工作人员。每周一至周五都有固定活动,周末或节假日也组织各种活动。总体而言,新希望家园多年来的工作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辖区内失独老人,以及其他失独老人心理社会服务机构的好评。

(二)研究方式

本研究通过参与式观察和半结构访谈对新希望家园进行全面考察。其中,参与式观察是指研究者作为志愿者长期参与到新希望家园的日常工作中,使用非结构性的观察方式,对组织的环境、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尤其是工作人员与失独老人互动的情况进行观察,并做观察笔记。研究者也会从工作人员那里获得机构的相关资料来作为观察笔记的补充材料。半结构访谈是对新希望家园的1名领导和2名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的访谈,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对失独老人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等。

(三)研究过程

本研究的资料搜集和整理是以下三个步骤的循环过程:(1)研究团队成员每周通过参与式观察和半结构访谈来搜集原始资料,并做好研究记录;(2)研究团队每周定期召开讨论会,由资料搜集者对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和研究记录进行报告,并与团队其他成员进行讨论,从中提炼和归纳出有意义的主题,并对下一步的具体研究计划进行讨论和修正;(3)研究者带着整合后的研究主题和修正后的具体研究计划,开始新一轮的原始资料搜集。

二、研究结果及讨论

(一)新希望家园的失独老人心理社会服务

新希望家园从“每一位失独老人都是独特的个体”的理念出发,给辖区内的所有失独老人建立了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制定出“一户一策”的帮扶工作方案,与每个失独家庭建立了相对稳定的跟踪服务关系。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方面的帮助

由于失独老人没有孩子的赡养,在生活中可能遇到诸多不便,家园通过建立医疗、家政等服务队,为目标家庭提供健康咨询、电器修理等基本的生活照料服务。

2.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由于部分失独老人的情绪状况令人担忧,家园引入专业心理服务机构,对他们开展必要的心理干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失独老人有着旺盛的精神需求。家园通过举办舞蹈、书法、摄影等各类培训课程,培养和发展失独老人的兴趣爱好,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3.帮助失独老人重建社会支持系统

一方面,家园有意识地组织失独老人同质性群体,满足他们抱团取暖的需要;另一方面,家园也积极引入社工、志愿者来参与失独老人的活动,以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在组织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家园充分重视老人的自主性,举办的各项活动都有失独老人参与筹划和举办。

4.落实现有的失独老人帮扶政策,并以实际调研为基础,提出政策帮扶建议

政府制定的社会政策对于失独老人的关怀具有重大影响。家园一方面重视相关政策的落实,如帮助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办理居家养老券、联系志愿单位与老人签订帮扶协议、帮助少数民族失独老人入住民族养老院,等等;另一方面,家园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研究,尝试提出失独老人帮扶方面的政策建议。

从知行易径的理论视角来看,新希望家园提供的上述服务基本能满足失独老人的生理、行为、认知、情绪、动机、环境六类需要。但新希望家园的服务模式主要是基于工作经验,若能引入知行易径理论的支撑,将会更具科学性。

(二)知行易径理论视角下失独老人的心理社会服务

从知行易径“从服务对象的需要入手”的理念出发,我们将对失独老人的心理社会服务划分为评估需要、归集需要、满足需要三个步骤,具体如下:

1.评估失独老人的需要

社区在对失独老人提供服务之前,要先评估他们的需要。评估需要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1)失独老人自行提出;(2)第三方告知(如亲朋好友、邻里、志愿者等);(3)工作经验总结,即社区在为失独老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随着双方关系的发展而获知的信息;(4)利用测量学技术,即根据心理测量学的相关理论,设计出专门的问卷来评估。在上述四种途径中,有科学理论支撑的问卷评估法信效度最高。但由于社会赞许性等因素带来的测量误差,使用问卷搜集到的信息并不完全可靠,还需要与通过其他三种途径获得的信息相互印证。

2.归集失独老人的需要

在搜集到失独老人的需要信息之后,社区即可以根据知行易径的需要理论,将失独老人的需要归集到生理、行为、认知、情绪、动机、环境六个方面的需要类别中。失独老人的需要可能会主要在于但不限于下述情况中:

(1)生理需要。失独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的各项机能逐渐退化,常出现心脑血管、骨关节等各种疾病,由此产生出一些生理方面的需要。

(2)行为需要。失独老人常见的问题行为有哭泣、离群索居、过度活动、无所事事、不善于继续处理和伴侣的关系等,并有应对这些问题行为的需要。

(3)认知需要。在中国“传宗接代”文化的影响下,许多失独老人在丧子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面临着重新寻找生活目标的任务。他们需要重新审视世界的安全性,并重建人际信任和自我价值,最终重新树立起生活的意义。

(4)情绪需要。失独老人在丧子之后可能会产生悲痛、愤怒、内疚、焦虑、孤独、疲倦、无助、惊吓、苦苦思念、解脱、麻木、担忧等消极情绪。他们有应对这些消极情绪,并逐渐培养出积极情绪的需要。

(5)动机需要。许多失独老人希望被别人尊重而不是居高临下地同情,他们有得到关注、平等对待以及有所依靠以便能及时解决困难的需要。

(6)环境需要。失独老人需要与其他失独老人以及关心他们的人建立关系的活动空间,也需要一个关注和爱护他们的社会大环境。

3.满足失独老人的需要

满足失独老人六类需要的主要方式如下:

(1)针对生理需要:一方面提供体检、就医、大病陪护等方面的服务,以维护失独老人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对健康状况不良的失独老人提供一些日常生活的照顾,例如在饮食、家务、出行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针对行为需要:对经常哭泣的老人提供陪伴、倾听、心理疏导;与离群索居的老人逐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慢慢引导其走出封闭的内心;对过度活动的老人,不可轻易戳破其心理防御,而要逐渐引导其注意休息,在较长的哀伤过程中慢慢整合丧子的创伤经历;对于无所事事的失独老人,可以给他们提供参加文娱活动的机会;对于不善于继续处理和伴侣之间关系的老人,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提供心理疏导,对遇到婚姻危机的老人,可以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3)针对认知需要:可以通过心理和社工的干预来帮助失独老人,一方面建立与逝者的恰当连接,另一方面也为投入新生活做准备。尤其重要的是,帮助他们找到恰当的丧子归因方式,重构对生活世界的稳定信念。

(4)针对情绪需要:社区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创伤心理学知识,能够对正常的哀伤与延长哀伤进行区分,一方面,为处于正常哀伤过程的失独老人提供空间和必要的帮助;另一方面,也为哀伤时间过长或程度过重的失独老人提供专业心理干预资源,例如与医院、高校、社工机构、志愿单位等开展合作,为老人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提供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服务等。

(5)针对动机需要: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经济补助、争取政策帮扶的方式满足其养老方面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尊重和平等对待失独老人、在组织活动时体现他们的自主性、引导他们发挥余热来帮助他人,来协助他们重新建构社会支持系统,并逐渐恢复自尊和自我价值。

(6)针对环境需要:一方面,为失独老人提供固定的活动场所,组织唱歌、跳舞、各类比赛、兴趣课程等活动,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组织失独老人外出游玩,在重要的节日对他们进行探访和慰问等,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物理和人际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宣传等各类倡导方式,营造社会对失独群体的关爱氛围。此外,社区还可以利用自身政府背景,协调各部门为老人入住养老院提供方便。

满足失独老人的上述需要主要有如下四种途径:(1)利用社区自有的资源;(2)与其他心理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3)横向联系并利用社会资源,如志愿单位的资源;(4)招募志愿者,通过志愿者的活动来满足失独老人的部分需要。

三、研究结论

第一,新希望家园为所属社区的100多位失独老人提供服务,其工作理念是以老人的需要为出发点,这与知行易径的心理社会服务理念相一致。

第二,“新希望家园”为失独老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重建社会支持系统、落实帮扶政策并提供政策建议等,这些服务基本上能够满足失独老人的生理、行为、认知、情绪、动机、环境六类需要。

第三,知行易径理论为失独老人的心理社会服务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视角和更加明确的操作方法,是社区进一步改进相关工作的重要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于丽爽.失独家庭需要养老保障[N].北京日报,2014-01-15.

[2]刘振华.我国“失独”家庭帮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广西社会科学,2014(7):156-161.

[3]王勇.关于构建失独家庭社会支持体系的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4(5):24-25.

[4]宋强玲.老龄化视域下失独养老问题及对策[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4,34(15):4403-4405.

[5]刘亚娜.中国失独者贫困状况及救助体系建构[J].社会科学辑刊,2013(5):46-50.

[6]吴忠观.人口科学辞典[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7][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M].郑戈,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8]方曙光.社会政策视域下失独老人社会生活的重新建构[J].社会科学辑刊,2013(5):51-56.

[9]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心灵家园工程”实施方案[EB/OL].北京网社会保障频道,[2015-08-17].http:///syzx/n214135716.shtml.

[10]Tsang, AKT, Chu M,Liu KY, Ip LCF, Mak NS. Managing sexuality and intimacy issues among seniors: The SSLD approach[M]. Toronto: Yee Hong Centre for Geriatric Care.

[11]曾家达,游达裕.知行易径:基础与应用[M].香港:策马文创有限公司,2010.

Research on the Mental and Social Services for Lost Only-Child old Ma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SSLD

――Taking the new hope home in the exhibition road of Beijing City as an example

YANG Yuting, ZHANG Yudi, JIA Xiaoming, GUO Puyang, HE Guojun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81, China)

街道办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共机构。

前款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为统领,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为龙头,以节能工作体制、机制、制度的建立、完善为牵引,以节能监管、奖惩为推手,突出能耗统计、能耗监测、定额标准、考核评价核心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建筑节能,日常能源节能,节能诊断,节能审计,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等工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第四条 节能改造经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公共机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节能机构工作人员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部节能考评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领导体制

(一)成立市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组织、领导、协调等工作。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级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市管理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七条 具体职责分工

(一)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组织和协调,从宏观层面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节能办负责本级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按要求报送、传递能耗各类信息;提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规划要求制订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分解下达本级各公共机构,担负能耗监测、诊断、能耗定额执行、审计、统计、能耗公示等节能管理工作,制定考核评价制度并落实节能奖惩等工作。

(三)市、县级节能办应当与本级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发展、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统计、电力等部门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协调小组。定期分析、研究、总结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运行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交流,沟通节能信息、评估节能形势,及时向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主要进行节能工作经验总结,节能经验交流,安排部署各项节能工作,及时研究决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公共机构节能协调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适时召开。主要进行节能信息的相互沟通,分析能耗定额内能耗情况,协调节能工作运行中的矛盾等。

(三)节能办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分析本行政区域、本级能耗特点、能耗定额标准执行、节能工作制度落实等情况。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节能规划和目标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各公共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本级规划,同时将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二)各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和对本单位的节能考核目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各级公共机构向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备案时间是每年3月底前。

第十条 节能联络员制度

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事文〔〕38号)的规定,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一条 能耗统计制度

能耗统计是指公共机构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对能源消费计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纳汇总。各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房地〔〕20号)的规定进行能耗统计并及时上报统计结果,上报统计结果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能耗统计员(以下简称“统计员”)。建立单位能耗统计台帐,及时如实收集、整理和归纳汇总能耗数据。

第十二条 能耗计量制度

能耗计量是通过计量手段,采集公共机构的总能耗以及各系统、各部位的能耗。各公共机构应当通过计量及时掌握能耗各类指标,进行能耗状况分析,因地制宜制定各项节能措施,建立健全能耗计量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公共机构应当选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计量业务素质的人员负责能耗计量管理工作(简称“计量员”),并按规定时限将计量数据及时报送统计员。

各公共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计量(指对公共机构中不同的使用单位进行分区计量)、分类计量(指按水、电、热、油等不同种类对能源资源分别进行计量)、分项计量(指对公共机构中的空调暖通、照明、动力、信息机房、食堂等不同系统或部位进行分别计量)。

具备能源信息化管理条件时,应当实时对能耗计量数据与能源利用率进行监测管理,及时发现用能异常情况和管理漏洞,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 能耗公示制度市、县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按照市每半年、县每季进行排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能耗数据通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布,公示内容包括:用水量、用电量和公务用车耗油量等。

各公共机构应当每月对本单位能耗状况在单位内部和其公共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能耗定额制度

节能办应当综合辖区内各种能源尤其是水、电、油历史消耗、现在消耗、特殊时期消耗等情况,在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工业经济运行等部门配合下,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能耗定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耗消费结构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制定能耗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 能耗分析制度

各公共机构每月5日前应当对上月本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与同类公共机构进行比较分析。通过能耗分析查找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拟定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节能办应每月分析一次本辖区能耗定额标准内使用能源情况,对超出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发出预警意见。有关公共机构超出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向本级节能办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能耗诊断制度

节能办每季度应组织专门力量对能源消耗较大的单位进行节能诊断,根据能耗数据同比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能耗统计报告制度

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本级节能办报送能耗统计报告,下级节能办汇总后应当向上级节能办报送:

(一)报送要求。按期报送,报送周期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二)报送时间。按照各级节能办要求时限。

(三)报送奖惩。对积极完成各类报表报送任务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迟报、误报、不报、消极应付对待统计报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能耗审计制度

市、县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进行能耗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市、县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报告和开展节能检查的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和用能超过能耗定额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九条 能源管理岗位制度各公共机构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指定或聘任节能督查员。重点用能系统、设备(主要指:供暖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炊事系统、给排水系统、网络机房、锅炉房、配电室等)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适时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进行岗位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节能运行管理制度

加强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完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克服“重设备、轻管理”的观念,确保设备高效运转。

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应当包含:岗位职责制度,值班、巡视检查、运行记录制度,维护保养制度,节能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制度,文档管理制度等。操作人员应当熟知岗位制度、工作流程、故障诊断与排除等基本技能。

第二十一条 节能改造制度

(一)节能改造前,需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或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进行综合诊断或专项诊断。

(二)根据能源审计结果或节能改造进行经济性评价,投资回收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超过四年。

(三)在节能改造合同中,应明确节能量化要求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充分收集节能改造前后的相关数据,对节能改造进行量化对比和评价,并据此确认改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节能评估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

(一)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并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有秩序地组织实施。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进行超标准装修。

(三)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节能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公共机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普及节能知识,浓厚公共机构节能氛围;定期开展能源资源国情教育,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节能技术、知识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机构节能文化。

第二十四条 节能社会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公示制度,利用公共媒体公示公共机构节能情况,公布节能监督电话,广泛听取意见或建议,对有关节能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制度

节能办应当与政府采购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

各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二十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在本级范围内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形成经验后逐步展开。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

(一)所有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公共机构的既有建筑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耗能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综合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和既有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应采用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八条 办公节能

(一)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应当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二)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的应用,充分使用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

(三)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系统,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

(四)及时淘汰更新高耗能办公设备,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及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五)建立办公区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和提醒工作人员养成离开办公区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的习惯。

(六)公共机构范围内逐步淘汰使用一次性纸杯,倡导绿色祝福,杜绝使用纸质贺卡。

第二十九条 用电设备节能

(一)创造条件采取分户、分项计量用电。

(二)空调系统节电。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加强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和节能技术改造。

(三)照明系统节电。

1.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新装灯具应当全部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既有普通灯具应当换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

2.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除阴雨天气外,白天尽量不开照明灯具。

3.改进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方式,推广应用声控、光控、红外感应等智能调控装置,提高控制效率。

4.严格控制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外,尽量减少使用或者关闭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红灯等高亮度、高耗能灯具。

(四)电梯系统节电。

1.加强电梯运行调节,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选择最佳派梯模式,合理确定电梯启用数量、层次和时间,避免空载,减少等候时间,提高运行效率。

2.办公区内三层以下(含三层)停开电梯。

3.节假日原则上只保留一部电梯运行。

4.开展电梯智能控制改造,加强维护保养,降低电梯单位能耗。

第三十条 用水设备节能

(一)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严禁跑冒滴漏和浪费。

(二)加大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力度,提高用水效率。

(三)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四)定期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培养公共机构人员养成良好节水习惯。

第三十一条 用气(燃油)设备节能

加强对用气(燃油)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切实提高气(燃油)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公务用车节能

(一)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加强日常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

(三)建立完善本级公务车辆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每月对公务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进行公示,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四)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建立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报废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

(六)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管理机关事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五)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情况;

(六)能源和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十一)执行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情况及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节能整改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有严重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价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考核主要内容为: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规划、节能管理工作、节能宣传与培训、能耗统计、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措施落实、节能监督检查、节能资金落实等。

市节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半年和年终,市节能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表彰奖励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举报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惩戒措施

公共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采购公务用车,不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或者拒绝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

(九)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的;

(十)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