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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价值观,指元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其根本的命题是从事实引出价值的本源、价值的根据,它不仅把价值与事实等同起来,而且要根据事实解答价值问题。[5]“根据自然主义,伦理的言明在一切关于经验事实的言明上并没有减少其内容,因而能翻译成后者。”[6]用事实的言明代替伦理的、价值的言明,以此给出价值生成的根据,乃是所有自然主义伦理学的理想。将伦理学“科学化”,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伦理学中的价值问题,以科学知识论建立逻辑价值论,从而在最终意义上遗弃价值论的言说,成为现代分析伦理学的目标。
英国伦理学家穆尔,在其《伦理学原理》中把善的性质比作黄色的性质。人能够用认识黄色的方法说明善。[7]不过,20世纪上半叶关于颜色的研究表明,黄色是光的一种客观特性,依靠颜色的色泽度、光亮度和饱和度,可以对之加以具体的解明。但怎样以此阐释善的性质呢?
由于不可能从事实性的言明中推出价值性的言明,逻辑实证主义者只有提出价值情绪说,以此为价值论的开启给出回避的理由。A·J·艾耶尔在《语言·真理·逻辑》中说:“在命题中伦理符号所表达的并没有在其命题的事实性内容上增加任何东西。”[8]关于伦理上的善恶陈述如同发音的语调和句子的感叹号,这不会为文章的意义带来什么新的东西,只对表现说话人的感情有作用。
企图从事实引出价值的事实价值观的结局,必然是价值情绪说。因为事实不是价值,情绪也不是一种现成性的事实。把价值同人的情绪联系起来,用人的情绪给出价值的根据在终极意义上是不可能的。在情绪和价值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何况,情绪本不可能加以经验性的言说,以不可言说的情绪去言说价值,暴露出自然主义者最初抱着的价值不可言说的信念。
事实价值观集中体现在伦理学中,这源于伦理学始终没有将价值同伦理的善相区别。“价值一般是在与道德的关联中被当作问题提出,甚至将道德价值认定为最重要的决定性价值。”[9]现代分析哲学家们,继承这种对价值和善不加分别的传统,误以为关于善的观念的分析就能代替对价值本身的分析。其结果当然是无的放矢。价值不是伦理的善,斯多葛派哲学家如是区别。按照我们前面关于价值一词的语义分析,价值是物的有用性;物的有用性来自物的差别性,物的差别性由人的差别性指向力或人规定差别性的能力给与。这在根本上同逻辑相关而不是与伦理的道德相关。价值之所以是价值,因为它不是事实,因为它同事实存在终极的差别。事实价值观,表达的是一种关于世界的事实性言说信仰,而且是一种没有终极根据的信仰。认定天地阴阳气之类的事实性在者,这不可能言明人的存在、人的共在、人的同在的价值,不可能开启作为意识生命而存在的人、作为精神生命与他人共在的人、作为文化生命向终极者同在的人。
事实价值观内含如下的信仰:“从事实导出价值、从陈述性的东西引出规范性的东西”[10]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的前提为:事实与价值的同一性和以事实代替价值的合理性,从而抹去关于世界的价值性言说,即人关于世界的差别性言说。具体地说,这种抹去的工作开端于物和人的差别处,进而将事实价值化、物人化。
在价值论上,事实价值观构成逻辑虚无主义的根源一。
根据事实价值观,逻辑虚无主义,相信世界只由事实性在者构成而不由人的主体活动生成,相信没有关于世界的逻辑性言说和差别性言说。不仅世界中的物与人没有差别,而且物的差别就是人的差别。一切价值论在逻辑虚无主义者看来毫无意义。人关于物质自然的在、自然生命的生长、肉体生命的生存的差别性规定,在逻辑上不存在终极的根据。由上帝承诺的终极差别,对于物质界、植物界、动物界甚至整个人类无效。这样,逻辑虚无主义的展开方式为物的人化。它包括物质的人化、生命的人化、肉体的人化。
广义的物概念,指物质自然、自然生命、肉体生命,这也是事实一词的真正涵义。广义的价值概念,唤起的是作为价值给与者的存在者、共在者和同在者。物的人化,即事实的价值化,目的是为了以物的差别性代替人的差别性。所谓事实与价值不分,实质上是物与人无差别,人这个差别性的存在者丧失给与差别性的能力。
物的人化观念,把物的事实性之在理解为人的价值性存在,进而以物质的物性、植物的生长性、动物的生存性规定人性。在人的心理逻辑和物理逻辑、生理逻辑、生命逻辑之间没有根本的差别,并且,是后三种逻辑相的规定性规定着人的心理逻辑相的内容。动物的生存延续本能、植物的生长本能、物质的在的本性,就是人的人性的全部内涵。
作为逻辑虚无主义的一种展开方式,物的人化和作为的一种展开方式的人的物化,仅仅在出发点上有差别。前者以物性为人性,后者以人性为物性。由于物的人化必然通过人的物化来实现,所以,逻辑虚无主义与在言说内容上出现了相同的地方。[11]不过,两者发生的根据却不同。物的人化,根据物与人无差别的信念即逻辑虚无主义;人的物化,依凭人的过去时间观即。
二事实价值观的非价值性
法哲学家拉德布尔夫,属于新康德派成员,在其《法哲学》中说:“当为命题只能由其他当为命题给出基础使之得以立证。正因为如此,终极的当为命题是不可能证实的,如同公理一样不能证明只能确信。所以,和终极的当为命题关联的、相对立的主张,即相对立的价值观与世界观在相互争论、对抗的时候,人们用科学的一义性来解决它们,这在先是不可能的。科学考察的是可以教人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但无能教人应干什么。”[12]这里,拉德布尔夫不仅指出科学对于价值问题在逻辑上的有限性,而且认为价值论中的“当为命题”同“终极的当为命题”相关,是终极的当为命题给出一切个别的价值观的立证基础。
科学告诉人物质界、植物界、动物界是什么,它无法为此提供更多的为什么的解释。它甚至对于人是什么这个事实性命题只能做出非本质的描述。因为,人是什么,在根本上不属于事实性命题而属于价值性命题。
事实价值观这种价值论上的科学主义形式,在面对价值问题时同样有拉德布尔夫所说的有限性。事实作为事实本身,因为它不是价值,更不可能充当价值的根据。事实在事实上的事实性,即它的有限性。有限性的事实,不可能成为与终极差别(“终极的当为命题”)相关联的价值根据的设定者。在另一方面,当我们言说物的价值的时候,实质上是言说此物在相对于被言说前的又一种功用或又一种差别。这种差别,唤起人的注意。不过,人关于物的差别的意识,却取自于他相应的差别意识力,是人的差别指向力言说出物的差别、物的价值。
人的差别指向力,根源于人的差别性存在。人的差别性存在,由终极差别给与。只有终极差别关于人的存在的差别性承诺,才使同在者全体相互差别。在此,价值的根据在人的差别指向力,在逻辑上由终极差别设定。价值的根源,显然不在事实上,相反,是价值本有的差别性决定着事实的事实性。
一个事实与另一个事实的差别,其根据在于差别的规定性。因为,事实给与事实的,只能是又一个有限的事实。事实的个别性作为事实的共性,来自于终极差别通过人的差别指向力即人的逻辑能力的承诺。终极差别在逻辑上,使一个事实差别于另一个事实。
事实价值观这种伪真价值观本身的成立,建立在事实与价值的差别基础上。从事实引出价值,以事实规定价值,其最低条件在于事实与价值的差别。否则,事实怎样去承诺价值呢?而把事实和价值区别开来的恰恰是价值。价值本来意味着差别。价值在逻辑上先于事实。它既把自身同事实分别,又给与事实之间以差别。事实之间的差别,和事实与价值的差别,无不背靠着价值。这在本源论上可以称为事实的价值性。
还有,事实在事实价值观中,即使能够给与以价值什么,其所给与的至多也不过是事实性的事实,而不可能是价值性的价值。事实无力像价值那样充当差别性的承诺者。
三肉体价值观
事实价值观,是人关于外在世界的伪真价值观,它对象化在人身上则为肉体价值观。
肉体价值观首先将肉体与价值的差别抹去,再用肉体的生存性来规定价值的内涵,从肉体的生存中引出价值的根源、价值的根据。人作为肉体的在、它的生长、生存是人的意识的中心和人与他人共在的目的,同时是人这个同在者全体向上帝同在的基本意向。
按照肉体价值观,肉体的差别性是人的价值差别性的给与者。人与人在价值上的差别,自始至终是肉体生存者之间的差别。肉体这个事实性在者——人的身体,是人的价值根据的所在。人作为人就在此诞生、成长、终结。为了生命的自我保存,每个人都有相应的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13]这里的人的“天性”,无非是人作为肉体生存者的生存。它和动物这种肉体生存者在根本上没有区别,甚至可以等同于植物的自然生命的生长。另一个唯物论者拉美特利,在其《人是机器》书中指出:我们尊重他人的钱包和生命,是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名誉和我们的身体。[14]个人的身体的自我保存,构成人生的全部主题。人和人的差别,只不过是肉体生命体间的差别,但在肉体价值观看来,这是人和人在价值上的差别。
肉体价值观以肉体的生存规定人的价值存在,使之成为逻辑虚无主义的根源二。依照我们关于逻辑的语义阐释,逻辑承诺价值的差别性以终极性,它为肉体和价值的终级差别设定边界。逻辑虚无主义,在肉体价值观中表现为肉体与价值的终极边界的消失,或者说是抹去两者的差别。边界消失后的肉体,在肉体价值观中充当价值的给与者和承诺者。肉体生存化为价值的根据。
由于价值同终极差别的内在关联,由于终极差别是自在永在的上帝和人作为承受者的差别,那么,肉体价值化的结局自然是人的上帝化。人“将像上帝一样,认识善恶”[15],充当善与恶差别的判断者。肉体在人的价值存在中、在肉体价值观中的功能,根本上是承诺者的功能,类似于终极差别的给与机能。终极差别的给与,表现为上帝在下的言成肉身的努力。不过,对于肉体价值观而言,上帝不过是一个同人一样的肉体生命体。
肉体价值化这种人把自己上帝化的方式,通过人的意识生命的上帝化、精神生命的上帝化和文化生命的上帝化得以展开。人的意识、精神、文化在事实性上的三位和在以肉体生存为目的的一体,即上帝的三位一体,人性即上帝性。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在于:肉体价值化对于肉体与价值的差别的终极根据的取消,耶稣基督在以肉体为价值本源的肉体价值观中被取消。他的灵生及受死后的复活,由于没有圣灵的根据只有肉体的根据,因而是一种无根据的根据。无根据的耶稣基督,在肉体价值观中没有存在的必然性。这正好是肉体价值化所盼望的结果。
肉体价值化为人的存在本质,价值化为意识生命、精神生命、文化生命的本质。这样,人的上帝化所带来的,必然是人的肉体的上帝化,因为人的差别性存在由其肉体生存所规定。肉体的无差别本身,导致意识生命、精神生命、文化生命的无差别。它的事实性,使其在上帝化中代替了意识生命、精神生命、文化生命的生成性。这样,意识所意识到的,除了同样的肉体事实性外将不会有差别,精神的创造沦为一种事实向另一种事实的转换活动。至于文化生命这种人自觉自己的心灵的产物,也降格为一个事实性在者。
“如果人是他自己的上帝,那么,他就能为所欲为而对审判无所畏惧。……他应当崇拜和侍俸他自己而不是创造者”,[16]不是承诺终极差别和价值的上帝本身。人在自己的上帝化中已经登上了上帝的宝座,代替上帝给与自己的生存以终极合法性。人在肉体生存中作为事实性在者的无差别性,使其对自己在肉体价值化的行为中的差别承诺成为空洞的承诺。肉体因人的上帝化,而堕落为肉体自身的价值根据和生存边界。人顺从肉体的欲望,行各样污秽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堕落,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恶念;又是谗言的、诽谤的、憎神的、不逊的、傲慢的、自夸的;他们还是捏造恶事的人、背逆父母的人,是无知、无信、无情、无慈悲的人。”[17]保罗在此列举的人的罪,都是根源于人的上帝化或肉体的价值化的信仰。只要不信上帝在三位一体的承诺中所承诺的人与上帝的终极差别,在逻辑上,人就无法避免上帝化自己的必然性;一旦人上帝化了,人的肉体及灵魂所行的一切过犯便找到了最终的合法依据。
因为,肉体的价值化和人的上帝化所带给意识生命、精神生命、文化生命是同一事实性的规定——人的肉体生存性的规定,人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被创造为一个虚无性的在者,他的精神活动将围绕生存的事实而展开,他的文化最多不过显现为关于肉体如何生存的非价值性理念体系。总之,肉体生存占领了人的全部意识空间、精神家园和文化传统。人在价值论上的存在样式——意识、精神、文化——只是肉体生存的不同表达。所以,逻辑虚无主义,实质上以价值的虚无化为特点,其说到底是在为肉体生存主义辩护。
四肉体价值观的非价值性
肉体价值观是这样一种伪真价值观:基于对肉体和价值的同一性信仰,而且是价值向着肉体同一而非肉体向着价值同一的信仰,肉体成为价值根据、价值本源的承诺者;全部价值观念——意识、精神、文化——的规定性无不以肉体生存的事实性为内容;人在价值论上,仅仅被当作肉体生存者。他的一切生成性活动的目的,指向肉体生命的生存本身,不是把人创造为一个独立的存在者。
肉体价值观,通过肉体的价值化、人的上帝化来实践其伪真的价值理想。说它是伪真的,因为它不是本真的,不是价值根据的终极承诺者,更不是价值本源的给与者。由肉体价值观所带来的事实上相互差别的世界,实质上是一个在价值论上毫无差别的世界,因为肉体价值观通过肉体承诺给价值的只是作为事实性在者的肉体。在肉体价值观所生成的世界图景中,肉体的生存,既是中心又是边缘,既为目的又为手段。
价值本来代表逻辑承诺的差别,或者是人通过逻辑承诺的差别。价值概念,内在地要求差别性而不是同一性的规定性。一个对象和其它对象如果没有差别,它就谈不上什么价值;一个对象如果无能唤起人的差别性意识,它也没有价值根源。价值这个概念,一方面同对象的差别性相关,但更重要的是同人的差别指向力相关。是人主观的差别指向力,赋予一个对象以独特的价值。不过,人的差别指向力又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呢?
在谈论逻辑这个概念时,我们发现:逻辑内含有终极差别的涵义,还一般地讨论了终极差别与价值的相关性。[18]按照我们前面的言说,只有终极差别才是一切价值所唤起的差别性相的终极承诺者。由上帝借着三位一体的承诺所建立起来的人与上帝的终极差别,即逻辑的内在规定性。人作为终极差别的承受者,因此具有了差别指向力或赋予对象以价值的能力。
但是,肉体价值观,从抹去肉体与价值的差别开始,通过肉体的生存性规定人的价值和差别指向力,以此企图实现对人的意识世界、精神世界、文化世界的差别性的规定。其结果,在根本上不仅没有给与它们以差别,反而是以肉体的生存性把它们统一为同一性的肉体世界。人的生成性世界,堕落为以肉体的生存性为内核的现成性世界。人在这种现成性的事实性规定中,丧失了自己作为与物的差别和作为一个类与植物、动物的差别。其中,动物的肉体生存性,一跃成为人的人性。
此外,肉体价值观这种伪真价值观,因不可能在价值论上承诺价值与肉体本身的根本差别,其承诺本身实际上与价值没有关系。价值承诺的差别性,在肉体价值观中的不可能性,使肉体价值观关于价值的伪真承诺在终极意义上和价值无涉。和价值不相关的肉体价值观,当然同差别也不相关,因而无关于终极差别。也可以说,肉体价值观,仅仅承诺了一个在终极意义上无差别的世界(包括对人自身的承诺),一个以肉体生存为主体的无价值世界。所以,肉体价值观,是非价值性的伪真价值观。
另一方面,人和人肉体上的相互差别,根源于给与差别的价值本身。人与人之间在肉体上的生理同一性能够显明出差别,只是因为各人所背靠的价值的差别性。各人按照自己对终极差别的信念向他人言说出自己的个体性,即他在人类中的终极差别性。俗话说,相随心变,在价值逻辑论中即肉体的差别取决于它所依托的价值的差别。肉体自身,并不能给出人和人的差别性,尽管有人在生理上有缺陷,但那造我们的那一位从来没有承诺过在肉体上何为人的完全的形象;相反,他要求我们追求的是一种价值上的完全和他的身量,满有他的信仰。肉体,不但不能给与价值以差别,而且自身的差别还得自于价值承诺的差别。人的言说与书写,不过是这种差别承诺的表达方式。
注释:
[1]岩波讲座卷9《哲学·价值》,111页,细谷贞雄文“价值与主体”,岩波书店,1971年。
[2]同上,27页,山下正男文“价值研究的历史”。
[3]同上,转引自213页,此段为韦伯关于价值的定义。
[4]同上,293、353页。参看上山春平“价值研究的课题”一文;尼采将价值同道德相关联起来阐释,并在生命价值逻辑与生理价值逻辑两个层面上展开全部价值逻辑图景,这一方面带来了价值与个别价值逻辑相的混乱,另一方面致使各种个别价值逻辑相之间的界线模糊。由于作为至高价值根源的生存意志在生命世界(植物界、动物界、人物界)中的有限性,由于人借助成长为超人的神化和由此而来的与神圣世界的分隔,尼采必然陷入虚无主义的相对价值论。他在《权力意志》258节中说:“我的主要学说是:没有任何道德现象,有的只是关于现象的道德解释。这种解释本身的根源在道德之外”(214页,伦敦,1924年)。这个之外的根源,就是以生存意志为核心的权力意志,解释者的生命和生存意志。尼采关于道德价值与生理学价值的相关性问题,参看日本学者原佑的论文“价值的转换——尼采”一文(岩波讲座卷9《哲学·价值》,134—139页,岩波书店,1971年。
[5]岩波讲座卷9《哲学·价值》,11页,山下正男文“价值研究的历史”,岩波书店,1971年。
[6]同上,87页。碧海纯一文“事实与价值”。
[7]同上,48页。山下正男文“价值研究的历史”。
[8]同上,转引自95页。关于价值情绪说,碧海纯一在其论文“事实与价值”中有较详尽的讨论,参看从89—99页。
[9]同上,134页。
[10]同上,257页。关于事实价值观在逻辑上的不可能性问题,参看同书中粟田贤三“与价值问题”一文。
[11]虚无主义与过去时间观的关系,我将在另外的文章中作详细的讨论。
[12]转引自岩波讲座9卷《哲学·价值》,43页,山下正男文“价值研究的历史”,岩波书店,1971年。
[13]霍布斯:《利维坦》,97页,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
[1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118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
[15]《创世纪》3:5。新国际版(NIV),密歇根,1984年。
[16]WarrenW·Wiersbe,《要公义》,23—24页,伊利诺伊,1977年。
[17]《罗马书》1:24—31。译文参考和合本《圣经》,据新国际版(NIV)和日本圣经协会1900年日文版《圣经》有部分改动。
[18]逻辑与价值的内在相关性,我将在另外的文章中作详细的讨论。
内容提要: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本源、价值的根据、价值的展开方式的理论。在关于价值论的思想史上,由于没有把价值论的探究植根于逻辑论,没有追溯价值的终极根据,出现了以事实、肉体(人的存在所背靠的事实)为价值本源的理论。前者称作事实价值观,后者为肉体价值观。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创意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创意产业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发达国家将其纳入战略和支柱产业的地位,其发展规模和程度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创意产业的概念
目前学界对创意产业的概念并无统一的说法。根据国内外有关创意产业的研究成果,有关创意产业较有影响的定义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对创意产业定义: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根据这一概念,创意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这种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另一个被多次提及且引用较多的是英国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明确提出的概念创意产业是指起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能,透过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在这一概念中,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文化和创意,它推崇创新与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及推动,蕴含了一种新兴文化理念和经济实践。
有创意产业之父之称的英国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其《创意经济》一书中将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认为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产业4个部门共同构建了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他的定义强调知识产权在创意产业中的作用,扩展了创意产业的内涵,把属于自然科学中各个部门的专利研发活动也纳入创意产业,有效地解决了创意活动中科学与文化艺术相分离的问题。
以上有关创意产业的概念,重点突现的是个人的创造力和企业的创新能力,强调的资源主要是知识型的创意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其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体现出巨大的社会财富效应。对创意产业的理解不仅仅局限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也应涉及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文化附加值及创新度很高的任何产业。从上述概念的内涵可以看出创意产业和知识及知识创新的密切联系。
小学生在习得拼音和一定数量汉字的基础上,对语文知识的学习已经不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是从少到多、从浅到深的过程。支架式教学模式的重要起点是激发学生的认知冲突,激发学生主动探索新知识的兴趣。这就需要在小学语文的教学过程中,以学生的已有知识和思维发展水平为基础,设计导学问题,以指引学生的自主学习。例如,在《奶奶的白发》这篇课文的学习过程中,教师以儿歌“爷爷亲、奶奶好,天天为我们把心操,奶奶的头发全白了,我们的步子加快了”导入课程,然后以问题“奶奶的白发是什么样子的,为什么奶奶会有白发,奶奶的白发会变黑吗”为指引,引导学生展开课文的自主阅读。奶奶的头发是雪白雪白的,这样雪白的头发一半是爸爸给的,一半是小作者给的。教师提出问题:“奶奶在平时为自己和爸爸做过什么事情?”学生回答,奶奶做饭、洗衣服,奶奶对自己的呵护和关心,学生们通过生活中具体的案例,逐渐理解奶奶的白发是辛苦所致,并培养学生对奶奶的尊敬和爱戴。在奶奶的白发还会变黑的问题指引下,学生逐渐理解,辛苦和操心逐渐使奶奶的身体变得脆弱,要孝敬奶奶,教师引导学生进行“为奶奶洗脚,祝奶奶幸福”的主题活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体会文章的情感。
二、以生活化的教学情景促进学生的学习
语文课文内容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理解课文内容必须与当时的情景结合。例如,在《乌鸦喝水》这篇课文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自己动手叠一只小乌鸦,并准备一个高脚小口瓶子,让学生自己实践,想办法让自己的乌鸦喝到水。学生们不断尝试,有的学生想到把瓶子放倒,有的学生想到把瓶口用石头砸破,有的学生想到自己拿瓶子喂乌鸦喝水等等,学生的方法千奇百怪。这时教师导入新课,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乌鸦是怎样喝到水的,乌鸦想到了哪些办法,哪个办法使乌鸦喝到了水,哪些办法乌鸦没有喝到水,为什么那些办法没有让乌鸦喝到水。学生一边读课文,一边实践,逐渐画出文章中的几种方法以及各种方法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也就是逐渐掌握课文的基本内容。同时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学生以乌鸦为主体展开思考,有的同学思考,乌鸦用嘴衔着石头力气不够大,打不碎瓶子,而且破的瓶子会把乌鸦弄伤,有的同学说乌鸦力气不够大,瓶子倒不了等等,学生在讨论中体会乌鸦的智慧,并体会到遇到问题发挥智慧的重要作用。
三、以扩展性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巩固
一、国家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修改
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客观上已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并且该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危害结果,国家才给予赔偿。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之一种,当然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但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违法责任原则的缺陷在刑事赔偿领域日益明显——据此原则办理案件时遭遇颇多困惑。如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阶段或审判阶段并未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涉案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导致无罪判决,引起受害人申请刑事赔偿;再如,违法责任原则对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因而不能达到刑事赔偿从法律上对不公正审判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之目的。因此,自我国《国家赔偿法》公布以来,有关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
笔者认为,违法责任原则不能成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其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拘留权并无过错,但在其后的侦查中却由于执行拘留的条件不是最终定罪的依据,难以认定当事人犯罪。《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的",公安机关在行使拘留权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进行,不是错误拘留,并未违法。同样,在检察环节,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时,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甚至证据较为充分,但在审判阶段却因种种原因,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如受害人陈述、专业技术部门作出的司法鉴定等证据发生变化,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从而引起赔偿请求人以检察机关错误逮捕为由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按照违法责任原则,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无违法行为,不是错误逮捕,可以据此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是,对于受害人来说,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遭受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从受害者角度看,《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责任原则确属不当。
其二,在审判环节,《国家赔偿法》将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对刑事自由裁量权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为了保证法官判案的客观、公正而专门赋予的,但自由裁量权毕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极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当前的事实也确是如此。但是,由于违法责任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的标准,它构成了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而法官不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仅仅是"不当",并不"违法",如此而已,即使轻罪重判这种典型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国家赔偿法》也将它排除了,被告人不能因此请求刑事赔偿,这显然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不符,也是不合情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仅从程序或形式上判断刑事司法行为违法,并不能决定刑事赔偿责任一定成立;反之,刑事司法行为没有违法,也不能说刑事赔偿责任一定不成立。因此,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显然是不合适的。
相反,严格责任原则却能从根本上解除因应用违法责任原则而产生的矛盾。由于严格责任并不评判引起侵权行为的原因、性质和内容,也不必查明侵权行为人是否违法,它仅从侵权结果来判断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也就是说,不管司法机关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依照法律,只要这种行为的结果给当事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并且损害又没有法律依据,国家都应当赔偿。如此,法律倡导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实现,同时,在当前人权意识日渐高涨的现代民主社会,严格责任原则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无疑能起到重要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由违法责任原则修改为严格责任原则。
二、刑事赔偿方式可行性的实践思考
刑事赔偿方式,是指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用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各种方式,我国的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由于法律在刑事赔偿的方式如何适用等方面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分歧,刑事赔偿采用何种具体赔偿方式,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与被侵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赔偿方式在实践中的可行性进行思考。
(一)、精神损害的刑事赔偿问题
在受到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违法行为侵害时,受害人受到损害,不仅表现在肉体上,同时也表现在精神上,也就是说,国家侵权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仅给受害人人身羁押赔偿金,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错误拘禁给公民精神痛苦往往是十分强烈的,会极大地毁坏其身心健康。因此,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权益一样都应得到法律的一体维护,而且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一样都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存在获得法律救济的现实理由,而我国刑事赔偿法对此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害,而没有包括精神损害。
国家侵害的强度大于民事侵权,民事如果可以赔偿,那么刑事就更应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说,将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纳入刑事赔偿范围,并不是不可行的。
(二)、律师费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无标准可循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就可以要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提起公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了自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因而,如果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并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用,而被告人一审被判或者二审被判无罪的,国家应当赔付人身羁押赔偿金
,当然也应支付律师费用。由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收费不尽一致,导致在审理刑事赔偿案件中对于是否赔付律师费用执法不统一。一般掌握的标准就是如果确系被告人无罪,可以赔偿律师费用,但是要按照国家关于律师收费的标准或者酌定进行补偿,而不能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律师收费的标准赔偿;如果被告人有责任则不予赔付律师费用。这就导致了在赔付律师费用中,只有被告人是完全无辜的,才有可能获赔律师费用。这就导致了在赔付律师费用中,只有被告人是完全无辜的,才有可能获赔律师费用。笔者认为,律师费用是一项合理的费用,应该予以赔偿,这是前提。同时不能以被告人是否有责任而决定赔或者不赔,而应在赔偿数额上甚至是赔偿的比例上参照相应的标准或者进行适当的酌定赔偿。
(三)、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履行缺乏监督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赔偿方式,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机关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仅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严重侵害,当然也会不可避免地造成他们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妨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交。因此,在违法行为被纠正以后,对因此造成的对公民的名誉、荣誉的损害,必须予以切实的补救。金钱补偿并不是大部分赔偿请求人的追求,他们更在意的则是名誉的恢复和精神上的抚慰。因为其中一些赔偿请求人在被赔偿义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所在单位也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的甚至会除公职,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作为国家赔偿方式中的一种补充方式,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机关缺乏对刑事赔偿的深广理解,总是感觉向普通公民进行赔礼道歉,有损赔偿义务机关或单位领导的声誉,或者通过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不将赔礼道歉写进决定的主文,而只是在赔偿决定书的理由部分予以表述,没有把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作为一项可以执行的条款。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流于形式。
【关键词】:食用菌营养深加工
食用菌是指可被食用的一类大型真菌,是继植物性、动物性食品之后的第三类食品――菌物性食品,是一种营养丰富并兼具食疗价值的食品,其食用部分为具有产孢结构的子实体。从古至今,一直被视为特殊食物,在我国被誉为“山珍”、“灵丹妙药”。在日本被推崇为“植物性食品的顶峰”,在罗马被视为“上帝的食物”。[1]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针对食用菌的营养价值,栽培特性与产品深加工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本文综述了食用菌的营养价值,使人们了解它的加工必要性;综述了食用菌的加工现状,使人们认识到它市场生产的可行性。
1食用菌的营养价值
1.1食用价值
从营养角度而言,食用菌类食品是一类高营养价值的保健食品。食用菌子实体的蛋白质含量约为鲜重的3%-4%或干重的20%-40%,介于蔬菜和肉类之间,含人体所必需的氨基酸种类齐全。此外,还有较多的核酸和多种维生素。其矿质含量也较丰富,尤其含磷质较多,不仅滋补脑力,而且有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功效。
表1几种主要栽培食用菌的营养成分分析[2]
品种水分粗蛋白
(N×4.38)粗脂肪碳水化合物粗纤维灰分能量
(焦耳)
总碳无氮化合物
双孢蘑菇78.3-90.523.9-34.81.7-8.051.3-62.544.0-53.58.0-10.47.7-12.01373-1415
香菇90.0-91.813.4-17.54.9-8.067.5-78.059.5-70.77.3-8.03.0-7.01620-1632
金针菇89.217.61.973.169.43.77.41582
美味侧耳92.225.01.159.2---12.09.11093
草菇89.125.92.4---45.39.38.81156
木耳89.14.28.382.263.019.84.71470
1.2药用价值
我国最早的医学专著《神农本草经》成书于东汉末年,其中记叙了365种药物,就有十几种是大型真菌,并且详细记载了这些菌类的形态、颜色和功用等。随着科技的发展,食用菌的药用价值日益受到重视,食用菌作为一种天然药物,医疗作用是多方面的。
1.2.1抗肿瘤的效应野生和人工栽培的食用菌,对细胞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抑制活性。20多年的研究证明,食用菌的抗癌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据日本的石川久雄报道,食用菌热水浸出液对小白鼠肉瘤S-180的抑制效果很显著。见表2
表2几种食用菌对肿瘤抑制效果[3]
食用菌种类香菇金针菇平菇松口蘑长柄侧耳滑菇银耳猴头茯苓猪苓黑木耳
抑癌效果%80.781.175.391.872.386.580.891.396.999.542.2
在试验中发现食用菌中抗肿瘤的活性成分主要是多糖体。这些多糖的抗肿瘤活性是因为其活化了宿主的免疫系统,而不是直接的细胞毒性作用。
1.2.2降低血液胆固醇有效成分是“腺嘌呤核苷衍生物”。据报道,从木耳的水浸物中分离出来破坏血小板凝聚的物质,它可以抑制血栓形成,后来证实这种物质是腺嘌呤核苷。亚洲人经常食用毛木耳,因此粥样动脉发生率低。
1.2.3清除自由基的作用体内的自由基可破坏正常细胞而导致机体老化,并破坏机体的抗病、防御能力,导致可能诱发各种疾病。食用菌清除自由基的作用能增强免疫力和抗衰老。
总之,食用菌具有抗癌、降血压、降糖、调节机体代谢、健胃、保肝等多方面的医疗保健功能,每一种食用菌都可称为保健佳品。
2食用菌食品的开发
近年来,随着真菌学、遗传学和生理、生化等学科的发展,把食用菌的栽培和加工技术推进到科学化阶段。1978年产量仅为6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5%,1994年产量约达264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53.8%,2004年已达1038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70%以上。食用菌生产正以15%的年增长速度发展[4]。食用菌产量的大幅提高。为食用菌深加工产品的开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我国,菌类保健食品的较大规模开发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处已逐渐成为保健食品开发的重要领域。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约有近百家科研单位从事菌类保健食品的研究,有近200家企业从事菌类保健食品,其中约半数为专业性生产厂家,已进入商品化生产阶段或尚停留在中试阶段的产品约有500种,尚有近200项产品已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或已获得专利发明认可。在对菌类保健食品的开发研究中,迄今为止,灵芝、虫草是国内开发热点[5]。目前,我国菌类食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系列:
2.1食用菌菌丝体的加工
食用菌菌丝体含有同子实体同样丰富的营养物质。采用食用菌深层液体发酵技术制得的菌丝体,能够经胶体磨使细胞壁破碎后进行酶解,加工成营养饮料。如饶绍信食用真菌营养饮料的研制,高庆初食用菌发酵饮料的研制,宁超美等以香菇层发酵液为原料,采用乳酸菌发酵制得的香菇营养保健可乐饮料,王沁等香菇发酵饮料的研制等。饮料中富含蛋白质、氨基酸、多糖、矿物质等营养成分,是新型营养保健饮料,符合现代饮料健康营养的需求。菌丝体培养也可以用以提取营养和风味物质。香菇菌丝体来提取香菇鲜味成分。据分析,所提取的鲜味成分有14种氨基酸,能够作为调味品或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内菌丝体的加工只见报道,市场上未见成品。食用菌的深加工仍以子实体为主。
2.2食用菌子实体的加工
2.2.1食用菌休闲食品利用食用菌的独特风味,制成各类休闲食品。例如,胡志和以银耳为原料,研究试制即食银耳食品。产品色泽洁白,甘甜宜人,既可干食,又可冲饮。李文香利用植物油萃取法分离香菇中的异味成分,生产出无异味香菇脯等。
2.2.2食用菌饮料食用菌饮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食用菌果肉饮料,例如邓勇的带肉平菇饮料,赵国华等香菇带肉保健饮料;另一类是食用菌复合饮料,这饮料品种较多,大体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食用菌植物蛋白复合饮料,主要是食用菌大豆复合饮料,例如,萧红的金针菇大豆复合饮料、食用菌大豆酸奶等。一类是食用菌果蔬复合饮料,大多以食用菌为原料,制成食用菌原汁后和果蔬汁按一定比例混合,然后进行均质杂菌处理,例如张金水报道的芦笋银耳蜜汁的生产、陈辉报道的银耳果汁饮料的研制等。从总体上看,根据食用菌具有高蛋白、低脂肪、营养价值高的原料特点,以一种食用菌或与其它营养物质复合,加工成营养更均衡更益吸收的方便快捷的产品,市场开发潜力大。
2.2.3食用菌药酒主要采用灵芝等名贵食用菌为原料,经食用酒精浸提后得到的具有保健作用的药酒。例如赵帜平报道的灵芝酒剂的制作技术是把灵芝的子实体干粉置于提取容器中,加入食用酒精在一定的温度下进行抽提,把提取液过滤后真空浓缩除去食用酒精,最后用白酒勾兑成酒度为25度左右的酒剂等。食用菌药酒即将食用菌子实体内可溶于酒的有效成分提取出来,能滋补强壮,扶正培本,并且工艺简便,便于推广。
2.2.4食用菌提取液这是将食用菌自溶或外加酶作用,将食用菌中的有效成分抽提出来,经过滤、浓缩制得一类产品。例如,赵谋明等草菇抽提工艺,朱培根等原木灵芝提取浓缩工艺等。
3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的食用菌加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食用菌加工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体现在三个方面:
3.1名优产品少,加工者质量意识淡薄,加工过程缺乏规范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导致名优产品比例偏低。
3.2高附加值产品少,先进加工设备利用率低,加工设备简陋、烘干技术落后等,导致深加工、精加工产品比例低。
3.3市场推广少,缺乏市场为导向的研发理念,许多产品停留在开发阶段,难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食用菌产品多样性、多层析的需要。
4发展策略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食用菌产业的发展也应着眼新技术,如液体深层发酵技术,超细粉体技术,超临界流体萃取技术,使食用菌行业更快的方展起来。
4.1生产规范化。食用菌产业的开发应推行产业化经营的路子,以骨干龙头企业为主,按照产销一体化的要求,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生产经营体系,从品种选育、栽培、加工、包装、贮运、销售等方面建立一整套生产管理规范,实行规范化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市场要求[8]。
4.2加工增值化。一方面,应加速先进食用菌加工技术的推广普及力度,改造粗放的加工设备,采用先进的加工工艺,加强对加工工艺条件的控制,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提高食用菌制成品的品质和规格。另一方面应加速食用菌深加工、精加工的研制和开发力度,利用食用菌子实体和菌丝体丰富的营养物质、生理活性物质和药用成分,有针对性的开发各种营养食品、保健品和药品,进一步使产品增值增效。
4.3市场需求化。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尽快淘汰,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增加科研力量与资金投入,尽快使产品出现在市场上。当前食用菌深度开发做了大量工作,但形成规模效益的范例不多。因此,选择有条件的企业,以当地有代表性的大宗品种和传统优势产品入手,瞄准市场,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联合攻关,开发有影响有自主产权的系列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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