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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大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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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大排查

企业安全大排查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使全市所有娱乐场所、文保单位和所属单位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治理,薄弱环节得到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隐患分级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得到切实完善,消防安全和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从而有效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和各科室、局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由局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办公室、广播电视科、文物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督查工作组。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排查整治范围包括全市所有文化娱乐场所、音像市场、印刷企业和文物保护单位;局所属各单位。检查内容包括: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各单位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消防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否明晰,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各单位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安技措施是否执行到位。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各经营单位经营许可手续是否完备;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安全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消防安全值班巡查是否到位;安全制度、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熟悉掌握。4.员工安全教育情况。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工作是否正常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工作步骤

排查整治采取各单位全面自查、局重点检查、市安委办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步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7月20日)

各单位要根据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细致地排查治理各类火灾事故隐患,并形成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2.检查整改阶段(7月21日—8月31日)

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立即责成有关人员现场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必须落实具体整改时限、措施、责任、资金、预案,列入台帐管理。

3.督查总结阶段(9月1日—10月15日)

局消防安全大检查督查工作组将在各单位检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确保检查不留死角、全程不走过场、整改不留后患。各单位要在10月10日前将本单位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报上报局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及时部署。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把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部署和开展消防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企业安全大排查范文第2篇

责任领导:

主要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和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

二、工作目标

开采秩序进一步规范,年年底。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全区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按期完成47个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任务,非煤矿山开采机械化率达100%有效控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一律停止新办非煤矿山企业,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三、工作步骤

一)制订方案,动员部署阶段(年7月20日―8月10日)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组建机构,落实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二)并填写排查统计表。同时,大排查阶段(年8月11日—8月31日)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拉网式安全大排查。制定问题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大整治和大执法的相关工作。

三)下大决心,大整治大执法阶段(年9月1日—11月15日)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按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工作部署。动大手术,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四)巩固工作成果,总结提高阶段(年11月16日—12月15日)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方法

一)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经费投入、现场安全管理、整改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等六个方面,企业自查自纠。各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排土场)企业要围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治理。短期内难以整改治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加强跟踪监控,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自查率必须达到100%

二)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镇(街道)普查。相关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资金投入保障、职工教育培训、劳保防护用品等落实情况。相关镇街普查率必须达到100%

三)对镇街及企业单位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有关部门抽查。区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反馈意见等方式。排查率必须达到100%

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四)区政府督查。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组织专家对相关镇(街道)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镇街、企业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内容

一)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范围

相关镇街和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非煤矿山矿山及其排土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场内运输。

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重点内容

违法违规进行矿山建设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1.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排土场违规排放的违反矿山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应急预案未制订、未演练,2.对下列情况严格进行整顿治理:相关镇街和企业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的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和十二本台账、相关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没有按有关规定落实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制度、责任、措施的应急队伍装备不健全。以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没有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工业系统、技术装备、监测监控、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3.对下列矿山依法实施取缔关闭: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限期内未完善有关手续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威胁的排土场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今后35年内,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实施整合关闭。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副区长李燕强任组长,区政府成立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区安监局局长罗雯盛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电力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主要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日常工作。

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区安监局:牵头开展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区国土分局: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采取取缔、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等方式进行严格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规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区公安分局: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过期和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应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加强发照后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区工商分局:负责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区环保局:负责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或整治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得准予生产并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电力部门:办理非煤矿山单位的供电手续时。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电力部门应不予供电或停止供电。

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把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统一思想。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痛下决心,采取超常手段,狠抓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扎实推进。一是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精心部署。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二是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街要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执行有力、工作扎实、注重实效,以拉网式排查、战役式整改、档案式管理、追踪式督办的工作方式,消灭旧隐患,治理新隐患。三是对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区、镇街二级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且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停。四是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必须严处重罚,直至关闭矿山企业。

企业安全大排查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理念,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半年时间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理顺消防安全责任关系,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加大整改消除消防隐患措施,确保地区社会稳定。重点做到四个进一步: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督促整改;社会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顺利进行,成立街道办事处主为组长,综治、经济、民政、城管工作分管领导及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长、各社区党委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希潭兼办公室主任,具体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四、排查对象

1、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宾馆、小饭店、小娱乐场所、小仓库等火灾易发场所;

2、辖区内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3、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及“三合一”场所。

4、辖区拆迁和装饰工程单位;

5、辖区内独居老人居住处和房屋年份久,无独立厨房的居民住宅;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认真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重点检查整治消防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深刻仔细分析问题的原因。另一方面派出所、各社区居委会、辖区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系统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督促和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活动。紧紧抓住隐患整改这一关键环节,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令其当场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在查明原因的前提下,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据程序规定上报公安消防机关,由公安消防机关对其停业整顿;对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消防条件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将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求火灾隐患单位在整改期内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严防事故发生。

(三)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平安天水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工作要求,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夯实天水消防基础。

六、工作步骤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方法,分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集中整治、复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1年4月底前)

街道召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及时传达贯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天水街道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自改(2011年7月15日前)

各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要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作用,按照《天水街道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并自查整改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签订火灾隐患整改承诺书。

(三)集中整治(2011年9月15日前)

各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改情况,组织力量,开展“地毯式”的火灾隐患排摸,对未开展自查自改或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街道将组织派出所、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进行集中整治,该处罚的处罚、该关停的关停、该行政拘留的拘留,绝不手软。对极少数“钉子户”、“难改户”,街道将及时上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

(四)复查验收(2011年11月15日前)

各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要逐条逐项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复查验收,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回头看,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落到实处。街道消委会将对各单位、社区居委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务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企业安全大排查范文第4篇

责任领导:

主要责任单位:区煤监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和各产煤镇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通过对全区煤矿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有效遏制一般事故。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以内,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促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力开展,全面完成全国“安全活动年”全市“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年”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年”以及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的各项任务,并依法关闭一批小煤矿。

三、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年7月20日—8月10日)结合区煤矿实际。动员部署工作,开展宣传活动。

二)自查率要达到100%;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产煤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大排查阶段(年8月11日—8月31日)各煤矿企业对矿井安全、采煤工作面、掘进头进行自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定点复查、定期复查、重点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同时,制定问题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大整治和大执法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产煤镇政府认真梳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三)大整治大执法阶段(年9月1日—11月15日)各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认真落实整改。对薄弱环节和实施不力的单位定点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接受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的督查和抽查。

全面总结评估,四)总结提高阶段(年11月16日至12月15目)各产煤镇政府、煤矿企业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于12月10前将总结报告交区中小企业局,区中小企业局将全区煤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总结上报区安委会。

四、工作内容

一)分管领导牵头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产煤镇政府及各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操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头。对各类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问责,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全面排查治理煤矿企业在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隐患;全面排查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全面排查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全面排查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检查、登记、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全面排查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灾难隐患情况。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三)以及以掘代采的情况;七是煤矿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情况;八是煤矿无视政府监管,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执法。主要执法内容包括:一是区、镇“打非”工作机构、人员、装备是否落实到位;二是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和查处情况;三是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情况;四是煤矿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情况;五是煤矿越层越界生产的情况;六是煤矿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情况;九是对1个煤矿在3个月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情况;十是煤矿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十一是煤矿1个月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十二是资源整合煤矿主体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等十种类型的情况;十三是因地灾、洪灾等自然灾害影响,国土、水利等部门提请关闭的情况。上述情况中出现的非法违法煤矿,一经检查发现,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立即关闭。

发现有以下十三种情形之一的煤矿,执法检查中。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一是瓦斯超限作业的二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三是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五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九是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一是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二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三是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

四)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配备专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区、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制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12本台账。特别是严格落实企业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安全员跟班作业制度,建立重点监管企业“黑名单”强制推广金属支护、壁式开采、三人连锁放炮器技术,新掘巷道坚决淘汰的木支护和花碹支护,应支护巷道强制采用金属支护;认真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好企业定期职工安全会议,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坚持开展煤矿安全宣誓活动,进一步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开展瓦斯示范矿井建设,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工作。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严格执行瓦斯监测监控制度,未建立瓦斯固定抽采系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在年底前建立瓦斯固定抽采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远程联网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探头必须完好有效,数量必须足够,布点必须合理;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制度,严格做到瓦斯超限及时停产、及时断电、及时撤人、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畅通,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措施;全面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窑积水防治措施,六)全面落实汛期安全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全面查清小煤矿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全面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落实汛期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七)市委市政府对煤矿的关闭工作政策明确前,严格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煤矿整顿关闭政策。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产煤镇政府要作好全区煤矿关闭的前期准备,加强对事故矿井、证照到期矿井、重大隐患矿井以及其它未复产验收矿井的停产整顿,加强对C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市委市政府对煤矿整顿关闭政策出台后,迅速拟定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开展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全年煤矿关闭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职责分工

由李本军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成立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区中小企业局、区国土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产煤镇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区中小企业局联系煤矿监管人员为联系矿井的具体负责人。各产煤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辖区煤矿的具体负责人,确保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检查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建立由各职能部门和产煤镇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和产煤镇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企业安全大排查范文第5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管,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生产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第三战役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由区安委会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第三战役;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工作;研究和解决重大生产安全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指导、调度生产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孟兆林兼任

三、工作重点和内容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和特种设备、林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其它行业要结合本行业的生产特点和实际开展此项专项行动。

(一)非煤矿山排查整治。安监部门负责,提前准备,做好矿山复工前的安全条件复核工作,严格标准和复核条件,凡未经复核验收合格的公安部门一律停供火工品,严防事故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排查整治。安监部门负责,重点检查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公安交警负责,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烟花爆竹排查整治。安监部门负责,重点检查仓储库房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特种设备排查整治。质监部门负责,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林业企业排查整治。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检查采伐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监护措施等落实情况。

(六)其它行业排查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检点部位、危险程度高的工艺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区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迅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查彻改,消除事故隐患。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