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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见附表)安全运行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级责任人员。
2.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都必须取得使用登记证,确保合法使用。停用或报废特种设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4. 按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建立特种设备台帐,逐台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7.保证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都由取得许可的有证单位安装、维修,电梯由取得许可的有证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8.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
9.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索道在每日投入使用前,都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
10.履行好《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消除各种隐患后再投入运行。
法人(负责人)签字:使用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表:
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类别
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
电梯 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场(厂)内机动车
为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我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就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切实保证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努力取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书后上岗。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保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依法登记,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评价体系;监管方法
中图分类号:X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09-0155-01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蓬勃发展,特种设备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各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也频繁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减少特种设备的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发挥特种设备的作用。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不同于普通设备,具有高危性和事故易发性,事故一旦发生,具有波及范围广、人民生命安全威胁大和财产损失大的特点。通过应用统计学理论和方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特种设备安全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首先要对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现状进行调查,建立调查数据库,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按照指标体系的计算方法得出指标指数,从而分析出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现状。
1 特种设备评价体系设计及研究方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的生产的特点和工作属性,可以将特种设备安全的评价体系分为综合评价指标、事故控制指标、监察状况指标和设备状况指标。综合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经济贡献率、安全要素贡献率、损失影响强度和安全投入指数四个方面,从生产的总体方面反应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性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作用。设备状况指标是反应当前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主要通过固定资产保值率、设备完好率、设备故障率、设备安全运行率和安全运行周期四个方面表现出来。综合监察指标体系是特种设备监察力度的一种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设备安全状况和反应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事故控制指标体系是从事故角度来反映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指标体系,包括事故率、死亡率、经济损失度和损失严重度。经济损失率是指特种设备的平均损失程度和损失的工日数。根据对特种设备监管的需要,建立勒对特种设备相关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设备使用单位评价指标体系、安全监察部门评价指标体系、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和设备生产单位评价指标体系。特种设备相关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评价了设备检测机构和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状况和绩效。
2 特种设备安全现状调查研究
根据特种设备的性质及其特点,本次课题采用的抽样调查方式为概率抽样。概率抽样主要是根据调查的任务和目的要求,从若干特种设备中按照随机的原则,抽取部分特种设备进行调查和研究,然后根据这部分特种设备的特征来估计整个特种设备的状况。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和准确系统的取得统计结果,这次调查采用了准确性原则、科学合理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全面系统性原则。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特种装备的安全工作现状,从而为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本次抽样调查的主要包含农业、建筑业、化学原料、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和电力等行业,涉及行业范围广,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经过调查分析,隐患率高的安全设备如果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或者有效整改,该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正常设备,能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因此,要把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改放在今后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位置,常抓不懈,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识别好、控制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在调查设备事故率时,我们将设备故障率分为承压类设备和机电类设备。由于计算机大规模辅助于社会生产,工艺设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安全性也随之不断的提高,使得特种设备的故障率有所下降。这一点在我们的统计结果中表现为不管承压类设备或者机电类设备设备故障率都是逐步减少的,特种设备的事故率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经过抽样调查,特种设备的检测率最近几年有所下降,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有所降低。检测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种设备的增加的速度超过检测人员的增长,造成了检测人员过少,从而降低了特种设备的检测率。相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我国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投入相对较低,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需要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防控的重视和经济投入。
3 改进特种设备安全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调研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设备生产、检验和使用三个环节上,我们对这三个环节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建议,改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环节中,我们要严格把关,这是设备安全的基础,决定着设备后期使用的安全性。在设备环节首先要加强设备生产人员的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其次,要采用先进科学的设计方案,加强特种设备的科学合理性;再次,提高设备的一次性合格率,保障设备的生产质量,降低产品的返厂率;最后,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原因中,检验环节占百分十以上,也是安全生产必须狠抓的一个方面。为了减少特种设备在检测环节产生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行检验单位目标责任制,保障定期检验率,二是加强检测人员的培训,增加检测人员的检测资质,降低检验的失误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测检验机制,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检验检测落实到位。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由于操作人员使用不当引起的占所有事故发生的40%,是诱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使用环节中,事故发生主要是因为操作环境不好、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生产管理不善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四个方面。针对这四个方面,我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一是提高特种设备操作环境和流程,二是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四是精心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完好状况。
参考文献
[1]张纲.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总览[M].2001.
关键词:医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医院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设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超重 机械、客运索道等。它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个就是涉及 生命安全;另一个就是危险性较大。这两 个特点都会关系到人类 的生命安全。下面就针对锅炉、压力容器以及电梯这三种常见的特种设备予以解读。
1.锅炉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承压蒸汽锅炉容积≥30L;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均属于医院特种设备。值得注意的是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是锅炉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
2.压力容器
根据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将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帀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1.0MPa帀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称作压力容器。
3.电梯
电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定义是,由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及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
二、加强医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现在的多数医院往往把医院质量、人力资源、财务、教学与科研等作为医院发展的主要目标,他们的主要精力也集中在了这几个方面,而医院特种设备的管理相对于这几方面则比较落后,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在奖金、福利等待遇方面也没有同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厚,这就造成了医院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年龄则较大,严重的制约了医院特种设备管理的发展。
现代科学的发展极大地推动着医学的发展脚步,而伴随着医学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特种设备也逐渐的投入使用当中,保证了现代医学教学活动的开展。比如,高压氧舱的使用使我们能够更加有效的完成对缺氧性疾病的抢救;蒸汽锅炉的使用为整个医院提供了一个温暖、便捷的生活环境。各种不同用途,不同规格的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笑气瓶、氢气瓶,混合气体瓶等压力气瓶也分布在不问的科室内,发挥着自身的作用。由此可见,加强医院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三、加强医院特种设备的管理的手段
1.建立管理体制,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无论是特种设备的生产厂家还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都应该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放在首要位置。同时对于每一台特种设备,都要有其相对应的生产人员以及使用人员对其安全和节能负起责任。针对这种要求,我们可以在医院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委员会,由相关科室以及单位的领导组成,将责任落实到人头,让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对于危险性比较高的特种设备,更应该有针对性的安排与设备相关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使用以及维护,以保证特种设备顺利安全的运行。
2.人员的培训
设备的运行最终还是需要人来操作,所以人是设备安全运转的关键,因此我们要聘请有经验的工程师对各个设备的负责人进行培训,也可以安排医院器材科的同志与设备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学术交流,相互促进、相互提高。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定期的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一些技术讲座或者到有丰富的特种设备管理经验的医院进行考察、实习,学习他人的经验来提高自身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3.定期检验
对医院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维护是设备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我们应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来完成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我们一般将定期检验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面检验周期,其中高压氧舱为六年、卧式高压消毒锅为三年;另一种就是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其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但是氧电极的检验情况比较特殊,其使用周期一般为一年,举个简单的例子,若是氧舱使用频率为2~3次/天,那么我们在半年就需要对氧电极进行更换,需要更换氧电极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在使用过程中测氧仪反应迟钝,定标后有明显漂移或数字显示乱跳不稳定。
4.设备的报废处理
若是在专业的技术人员检验后发现医院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设备损坏严重,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已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那么我们应该及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程序,将出现问题的特种设备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总结
“安全第一”以任何岗位都必须要紧抓的,对于医院特种设备的管理运行我们更要提高注意力,力求万无一失,这就需要我们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依据,通过科学的手段组建医院的特种设备管理队伍,来提高我们对于医院特种设备的管理力度,尽力做好医院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摘要: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特种设备的数量越来越多。然而,我们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却又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本文主要对特种设备的含义、危害性以及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分析,同时重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出了有效对策,希望对今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产生一些积极影响。
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个地区特种设备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特种设备具有荷载多变、结构庞大等特点,所以危险性极大,甚至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问题不可忽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其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来对待,严格进行统一而又专业化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特种设备的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特种设备的含义和危害性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涉及生命安全并且危险性较大,但是在现代生活中又必不可少的设备。特种设备在我国经济发展与日常的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特种设备在给人们的日常生产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危害性。特种设备通常都是在高压与高温下运行的,有时甚至在超负荷情况下使用,因此,一旦出现疏忽将会引发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例如设计不科学、未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管理制度有问题以及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等。若特种设备出现安全事故,则很有可能出现重物坠落、有毒气体的泄漏,更严重的甚至会发生爆炸,这些都严重危及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轻者会导致企业的停产倒闭,重者将会给整个社会和国家带来重大的损失。
二、特种设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主要原因
特种设备的设计或用于制造特种设备的材料不符合安全卫生技术要求。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小型生产厂家对特种设备的标准理解不准或国内相应标准相对国际标准的滞后、不完善,个别制造和安装单位没有经国家有关部门生产许可或安全认可,不具备相应资质等。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漏洞,监控、预防事故及安全防护的措施不够完善。没有开展预测工作,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而忽略了从使用、维护阶段就开始抓安全。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只抓“违章”而忽视了创造本质安全。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低下,无证上岗、违规操作,很容易造成一些机械性或非机械性危险。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对策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特种设备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而关于特征设备的危险事故也严重的危害到人们的生活安全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对于如何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使用单位的重中之重,也成为了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1.在使用单位内部进行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明确职责划分。让各个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其相应的负责人清楚自身的责任,并且建立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另外让各个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并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定时或者不定时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并且依照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还有在必要的时段要进行事故的责任调查分析。最后,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查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定期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工作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避免出现无证上岗事件的发生,在人员上岗工作之前也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避免一些浑水摸鱼的事情出现。还有,办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手续,按照特征设备的工作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制定常见危险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事故的救援预演。
2.使用单位在进行项目工程的安全设备实施过程中,务必经过相应的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审批和验收。对于特种设备的选择,使用单位的管理部门要依照不同的生产厂家进行性价比方面的实验论证和比较,然后在上级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最终确定。最后,关于特种设备的维修以及技术更新工作,应由生产厂家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在使用的时候,必须要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才能够投入使用。
3.使用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基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执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4.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要进行长期保存,严格管理。这里面包括特种设备的出厂资料和文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原理和图纸,还有在使用过程中的定期质检报告和维修报告或者记录等等。
5.对于特种设备要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工作,安全监督部门也要进行定期的检验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同时,特种设备也要做好自身的日常维护工作,例如,一些机电类的设备在使用的时候易发生磨损和电气装置失效等事情,因此就要进行精心的保养,保证其使用期限。
6.对于那些事故隐患相当严重,同时失去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要准时办理报废手续,同时,切记不可再使用。
7.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在关系到特种设备的每一个工作过程,例如特征设备的设计、制造,包括安装,维修以及相依的质量检测等等都要涉及到。另外,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尽快开发新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软件,让安全评价体系辅助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涉及到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危险性较大,因此,应该履行好相关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来抓,要建立起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责任人,并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建筑工程,其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