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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国财务管理跨国并购跨国破产清算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比以往要快得多,同时出现新的内容。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财务管理也被迫不断地进行自身的调整,来适应跨国公司的发展,这对跨国财务管理形成了一系列的挑战。跨国公司在目前阶段出现一些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跨国并购增多、跨国破产清算增多等,跨国公司需要考虑怎样对这些业务进行更为有效和稳妥的财务管理。
跨国并购问题
跨国并购是在境外进行并购,并购方往往对境外的并购市场的熟悉程度比对国内的要低,因此跨国并购的风险比国内并购的风险要大,这些风险主要以财务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跨国并购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并购的行为增多,如何更好地处理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问题,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的新问题。跨国并购涉及的问题很多,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要关注和处理好两个关键的问题: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和融资决策,这两个问题也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关键。
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一般情况下是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估算目标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各个时期的预期收益,体现所有收益,得出目标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价值的准确评估依赖于各期收益的预测,收益的预测是建立在目标企业的信息基础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往往依靠评估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进行的是跨国并购,容易引起信息的不对称等问题,比如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审计报告有水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这样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未来的经营状况、未来的现金流等情况的评估就会出现偏差,这种偏差在被收购方占据地利的情况下,一般会高估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而导致实际的收购价高于目标企业的实有价值。这种高估对收购后的经营也不利,因为没有正确把握目标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
融资决策是指为企业并购筹集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定出最佳的融资方案。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金融创新相当活跃,进行融资的可选渠道大大增多,进行跨国并购的融资可以进行企业内部融资,也可以进行企业外部融资,融资渠道很多,比如金融财团融资、认股权融资、可转换债券融资、风险投资融资等,当然也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其他种类的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至于具体应选择哪些融资方式以及相关风险如何等问题使财务管理难以决策。
跨国公司进行融资时,通常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往往是比较高的,比如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发行企业要承担较高的债券利息,发行佣金也较高,实际上是一种高息风险债券,其融资成本相当高。如果并购后的企业经营不善,会使企业的负债增加,导致收购不利甚至收购企业破产。二是融通的资金结构要和企业的资金结构相匹配,资金的结构是指企业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以及相对应的资产比例。如果企业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大,其清偿短期债务的能力强,就可以较高地通过流动负债的形式进行融资。相反,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小,适宜于对长期负债的清偿,可以较多地以长期负债形式进行融资。三是注意融资币种的选择和汇率风险,跨国并购的融资如果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要根据外汇风险情况进行融资决策,币种选择尽量选择预期贬值的货币,以避免汇兑损失;如果不能进行币种选择,可以采取保值的措施。
跨国破产清算问题
对于跨国破产清算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各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国际金融市场在全球中的作用发展迅速。这种经济形势促使了各国之间的跨国融资和投资的发展,也使得来自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国公司的业务体系内。企业有生有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破产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了,如何处理跨国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也悄然成为财务管理的新问题。
所谓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牵涉的债务人、债权人或破产财产处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国家。虽然,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破产法,都规定了明确的破产程序和具体事宜。但各国破产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别,因各国经济文化历程和法制建设道路不同,各国破产程序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只能趋同,不可能一致,具体运用哪个国家的破产法,有时最后的结果大不相同。各国破产法的差别主要分为支持债权人的利益类型、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类型和折衷类型。更多情况下,各国都坚持适应的破产法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针对供热空调系统偏大设计的现状,分析了设计过程中涉及的许多因素的不确定性本质;提出供热空调系统保证率设计的概念,它直接以室内热环境的保证率为依据去做设计,真正体现了工程设计中投资与功能的对立统一;给出随机分析方法的思路和开发智能集成化的建筑热环境分析系统的构想,为实现供热空调系统保证率设计打下基
础。
关键词:供热空调系统保证率设计建筑热环境随机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空调系统的应用日益广泛,使得建筑物的供热空调能耗也逐年增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资金和能源的供求矛盾日趋激烈,因此供热空调系统的合理设计已提到日程上来。
虽然建筑热物理理论近来有较大发展,从稳态传热算法到动态传热算法,从单一围护结构的。到建筑物整体的传热算法传热算法。但是长期以来,建筑热物理基本上都是作为确定性过程来研究的,即在确定的室外气象参数和室内发热量的条件下,做建筑热物理的有关计算,如建筑物冷热负荷的计算等,再去设计供热空调系统,分析建筑物能耗等。在供热空调设计过程中往往对每个不确定环节乘以一个大于1的安全系数,如此层层加码设计出的系统不可避免会造成设备容量选择偏大,这一方面浪费了初投资,别一方面由于设备常运行于低负荷状态,也降低了设备效率,造成了运行和维修费用的增加。
供热空调系统的偏大设计有社会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不合理方面的原因,如设计费用按建筑总投资的固定比例计算,建筑物供热按建筑面积而不是实际耗热量收费,甲方往往只是控制建筑物初投资,忽视建筑物的运行和维修费用等。此外,设计人员也缺乏一套科学的方法来处理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供热空调系统设计的影响。
由于室外气象和室内热源都是随机过程,它们作用在建筑物上产生的建筑热环境也是随机过程,因此应该采用随机分析的方法去研究建筑热环境。随机分析的方法追求的是某个量(如室温、供热负荷等)的概率分布,而不是具体的某个数值。建筑热环境是复杂的系统,其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此,在研究建筑热环境时,不仅要了解建筑热环境的系统性能指标的期望值(平均值),而且要了解这些指标的标准偏差。这样,就能在概率意义上定量描述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对建筑热环境的影响。而以往确定性的方法只能得到建筑热环境系统性能指标的某个数值,由于在处理室外气象和室内热源这些不确定性因素时采用简单的保守数值,往往使得计算得到的性能指标远远高于实际需要的性能指标。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H·A·Simon提出的有限合理性原理[1],从哲学意义上精辟地论述了客观世界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本质:"…客观世界是极其复杂的,人们头对它的认识总是有限的,因此客观总是的角是个集合,而不是一个点…"。也就是说,客观世界中的,它们构盛开个集合,这个集合中的每个解都可看成某种程度上的满意解。如果片面地追求唯一解或最佳解,那么往往不得不引进许多假设、近似或约束,这样求得的所谓唯一解或最佳解很可能反而远离真实解的集合,见图1。
图1Simon的有限合理性原理示意图
以空调设计负荷的计算为例,传统的确定性方法取室外气象和室内热的最不利数值,采用动态模拟程序去计算空调设计负荷。实际空调负荷是随机变化的,而确定性模拟方法并没有给出实际空调负荷小于空调负荷的可能性大小,致使设计人员在选定空调设备时,为安全起把空调设计负荷乘以一个大于1的安全系数。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实际空调系统的运行状态也是随机变化的,因此应根据空调负荷这一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来确定空调设计负荷,选择空调设备,也就是在不同概率信度下确定不同的设备容量。概率信度的确定则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甲方的经济观念密切相关,体现了空调系统设计中功能与投资的对立统一关系。
供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设计不同。建筑结构设计的目的在于提供居住、生产和科研的场所,因此要求几乎绝对的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如房屋倒塌,那么不仅会损坏产品、仪器,而且会造成生命危险。供热空调系统的设计目的在于提供生活、生产和科研需要的室内热环境,如果在一定短时间里室内热环境偏离设计要求,并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或危害。对于精密仪器车间等对空调精度和可靠性要求比较高的工艺空调系统,设计的可靠性可以定得高一些,因为一旦空调系统出故障,会影响产品质量或仪器寿命;而对于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和宾馆的舒适空调系统,往往允许室内热环境在一定短时间里偏离设计要求,这不仅不会损害人体健康,反而有利于消除或防止空调建筑普遍存在的综合症。可见,供热空调系统的设计允许一定的不保证率,如果设计要求的不保证率越小,那么需要空调系统的容量就越大,这正好体现了工程设计中投资与功能的对立统一关系。
由于供热空调系统的设计涉及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室外气象、室内热源、建筑物的围护结构、整个建筑中各房间的空调系统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本身的设备故障、衰老以及建筑物空调面积的扩大等。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供热空调系统的安全性,那么常常导致以最不利的条件作为设计条件,势必造成供热空调系统的容量偏大。实际空调系统的运行状态是随机变化的,也就是说,空调负荷系统是随机变量,它服从一定的概率分布,如图2所示。
图2空调负荷的概率分布
从图2可见,在95%的概率信度(即5%的不保证率)下,空调负荷小于1820kW;如果信度提高到99%,那么空调负荷小于2160kW。换言之,在100年里,空调负荷大于1820kW和2160kW的年头分别不可能超过5个和1个。图2还说明,在大部分时间里(90%的概率),空调负荷不超过1640kW,如果概率信度提高5%和9%,那么负荷分别增加11%和32%。按传统的安全设计思想,采用最不利的室外气象和室内热源条件做计算,得到的空调负荷可能是3200kW,据此选择空调设备,那么在大部分时间里(90%的概率),空调设备的负荷率不超过51%(1640/3200);在很炎热的夏季里(100年一遇),空调设备的负荷率也不超过68%(2160/3200)。这样的设计不但导致初投资的增加,而且导致运行费用的增加。图2清楚地刻划了空调负荷的随机波动特性,也容易在工程设计中作用。
这种直接根据室内热环境的保证率去做设计新思想,即保证率设计,追求的是在某种不利条件下,合理确定保证率,使供热空调系统在保证时间内可靠地实现设计要求,而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要求保证室内热环境。因此,保证率设计是对传统安全发展方向。
保证率的确定则与具体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和甲方的经济观念有关,如果保证率取得偏大,会直接导致选择的空调设备容量偏大,造成一次投资和二次投资的增加;相反,如果保证率取得偏小,那么由于室内热环境在较多时间里偏离生产、生活或科研条件的要求,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和产品质量的下降,造成损失费用的增加。因此,综合考虑投资和损失费用与空调系统设计保证率之间的关系,可以找到最优的保证率,使得按它设计出的空调系统的总费用(总投资与由于空调系统保证不了合适的室内热环境而造成的损失费用之和)最小(见图3)。可见,保证率设计的概念充分地体现了工程设计中投资与可靠性(保证率)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图3空调设计中投资与可靠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为实现供热空调系统的保证率设计,需要一套随机分析的方法,去定量刻划设计过程中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给出供热空调系统设计负荷的概率分布。为此需要解决以下一些基本问题:
·室外气象和室内热源的描述
建立室外气象的多维多阶自回归时间序列模型,以描述实际气象过程的不平衡性以及各气象参数在时间上的自相关和互相关性。建立描述室内热源随时间周期波动的简化的随机模型。
·建筑物的描述
现有的建筑物热模型都不适合于做随机分析,为此建立了状态空调建筑热模型,它能利用以上建立的随机气象模型和随机室内热源模型。
·供热空调系统二次设备(如散热器和风机盘管)的同时使用情况
·供热空调系统从一次设备到二次设备过程中各种介质传输管网能量损失的描述
·供热空调
设备衰老特性、故障特征和维修制度的描述
·供热空调设备的备用和供热空调面积的扩大考虑
·开发一个以CAD为基础的智能集成化的建筑热环境的分析系统,帮助工程师做设计
从80年代初其开始,江亿从事建筑热环境随机分析的研究工作,1988年到1992年完成中国科学院一个青年基金项目[2],进行有关随机分析的基础理论研究;并和英国建筑研究中心的系统性能预测室合作,完成对随机分析程序的验证[3]。近年来发表了一些文章[4]~[10]对随机分析的意义、方法和应用都有较详细的论述。这些是空调负荷保证率设计的基础研究的一部分,还有许多工作要进行。但供热空调系统的保证率设计无疑提供了一种彻底改变该行业不合理的设计现状的方法,它有着光明的发展前程。
参考文献
1HASimo.Thesciencesoftheartificialintelligence.2ndEd.TheMIT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1981.
2江亿,洪天真,建筑热过程的随机分析,中国科学院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报告,1992。
3THong,YJiang.StochasticAnalysisoftheBuildingThermalEnvironmentofUK.1994.
4洪天真,建筑热环境的随机分析,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热能系。1994。
5洪天真,江亿,冬季供暖系统负荷设计算用的室外综合计算温度,暖通空调,1993,(3)。
6江亿,洪天真,建筑热过程随机分析的背景、方法和应用,暖通空调,1993(6)。
7江亿,洪天真,张金乾等,IISABRE:智能集成化的建筑热环境分析系统,全国暖通空调制冷学术年会论文,1994。
8YJiang,THong.StochasticAnalysisofOverheatingRiskinBuildings.ProceedingsofCLIMA2000,London,1993.
一、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现状考量
行政诉讼协调,它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法官主动参与协调引导,就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愿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就诉争问题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一种终结诉讼方式。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协调是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干挠下,由法院法官引导行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就争议的事实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以解决纷争和终结诉讼程序为目的协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协调制度,但协解毕竟在不知不觉中成了行政审判中一种结案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工作过于刚性,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做法,实际上把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视为不可调和的双方,使得行政诉讼缺乏人情味。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案件撤诉率高的现象已经说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协调的方式得以解决,有的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原告撤诉的结果,有的因法院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动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有的是诉讼外被告给予原告某些好处而使原告撤诉,作为解决纠纷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几乎对申请撤诉的都予以准许。[2]据统计,1996年因法院协调而撤诉的行政案件数占所有撤诉行政案件数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达69%,[3]特别是近年来因法院协调而撤诉的行政案数更是占据了撤诉案件的绝大多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明确规定“协调”制度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大胆思维和创新,制定了《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通过适用协调方式由原告主动撤诉结案。
我们经调查,以协调方式由原告撤诉结案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瑕疵,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涉及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赔偿案件,通过法院协调,从而及时化解双方矛盾,解决纷争;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发的案件;四是诉不履行法定职责,尚需继续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决、行政处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协调价值的案件。对以上各类案件,法院根据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实清楚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促使原告撤回,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因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协调”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极易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协调、协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结事了”,又避免了判决后激化双方矛盾。客观地讲,行政诉讼适用协调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得到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法官进行适当的协调,只要其协调过程和结果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谐稳定发展,就有构建和创设的现实必要。一是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二是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三是从违法行政当纠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四是从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行政诉讼目的的需要;五是从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来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建立是正公与效率的需要。但在实践中较大的问题在于,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调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的,被告改变、撤消被诉的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为,或者在诉讼外给予原告某些好处,原告认为达到目的,便申请撤诉,诉讼就此了结。这实际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这些撤诉案件,使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的规定被悄然规避,名存实亡。这种异化了的方式因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支撑和依据,有时使得协调显得有些过于随意,并使之异化成为某些法官手中的权力。比如“以压促撤”、“以判压撤”、“以劝压撤”、“以诱促撤”、“以拖压撤”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和稀泥”式的无原则协调及压服式的非自愿性协调最直接的表现和结果无疑是多年来撤诉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诉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来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达到57.3%,个别法院的撤诉率竟达到81.7%[4];又比如2003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88050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547件,占47.2%[5],2004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92192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3705件,占47.4%[6],2005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95707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620件,占43.5%[7]。
我们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诉尤为突出,是什么原因导致原告不正常撤诉呢?通过调查,一是来自法院的“协调”使原告撤诉;二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三是来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动撤诉。除第三种撤诉方式外,第一、二种方式的“协商”、“协调”、“庭外做工作”等,实际上就是“合意和解”,但这种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诉的案件的案卷中,我们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诉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议庭对撤诉申请的审查过程。与其让这种变相的调解、协调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司法监控的范畴,从立法制度上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诉讼协调的种类
尽管行政诉讼协调的确立和适用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减少诉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我们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的协调既不同于诉讼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则作为一项原则,“既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又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表现”[8]。而诉讼协调在行政诉讼中却不应作为一项原则,它只是诉讼活动中的审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并不是抛弃规则的协调和衡平,也不是无边无际的随意协调。它具有合法性、有限性、适度性、约束性、平等性等界线要求。基于行政诉讼协调的界线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行政裁决案件的协调。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权的具体表现。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其实质也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会始终围绕着自己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无及多少来争论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行为时,判断行政裁决是否正确合法也始终以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是否正确合法为标准。因此,法院行政裁决权在民事纠纷“合意和解”失去裁决基础的前提下给“私权利”让步,既不是“公权力”的放弃,又符合“裁决行政”定纷止争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从以上层面来说,“行政裁决”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存在着“合意和解”的可能性[9]。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协调。也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协调。我们知道,“权自法出”,“职权法定”。“行政权既是职权又是职责,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体,作为职权可以行使,但作为职责,却必须行使,否则构成失职”[10]。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即法定职责。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依法履行的,对于拒绝履行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作。对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的,只能判决在一定期限履行。这对原告而言,显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从中协调而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积极作为既合乎行政目的,对相对人来说正好达到诉讼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双赢局面。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协调。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维持,而人民法院判决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样必然导致社会效果不好。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规定实际上为行政机关在判决后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更不合理行政决定创造了条件。事实上,因行政主体在裁量权范围内放弃一定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地履行具体行政作为,既不违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又符合行政尽快地恢复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还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在有许多案件通过法院从中协调,行政机关不仅没有放弃法定职责之嫌,相反,会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触情绪较小,甚至可以说是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中最不损害行政机关权威的一种。
(四)行政赔偿案件的协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赔偿存在着“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国立法的明确认可。关于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协调制度的构建,应当体现下列考虑:一是从行政赔偿诉讼目的上来考虑。“中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这也是行政赔偿诉讼的主要目的。二是从实体法规定来考虑。行政赔偿诉讼是诉讼中一种,属程序法律,要受到实体法律,即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法律规范的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受害人赔偿数额的减少,在现行已经很低的赔偿标准下,还要降低赔偿数额,这不能不使人怀疑国家是否有赔偿的意图,而这又是违背国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国家通过国家赔偿表示其对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那么这种尊重与保护就要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保护和关怀,这也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在价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笔者认为,对行政赔偿必须构建协调制度。一方面删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适用调解制度,而改为适用协调制度。另一方面从修改实体法着手,限制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行政诉讼设立协调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不适用协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或规章明确仔细地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条件和方式,行政机关即没有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存在协调适用之基础,不适用协调;二是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法规明显规定“无效”、“不能成立”、“有权拒绝”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得进行协调。除以上两类外,适用协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行政赔偿诉讼允许调解已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出于以上所述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来考量,从规范行政诉讼协调程序来看,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适用调解制度,而改为适用协调制度较为妥当。如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又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通过法院引导,当事人双方对具体补偿数额相互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和解,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二)行政诉讼案件
1、因行政裁决和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主要有两类:(1)如果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则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进行协调。比如对增收滞纳金、停业整顿、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具有不同幅度的行政裁决和处罚行政行为,通过协调来化解行政相对人的怨气和对立情绪,从而树立和提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2)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仅仅违反法定程序的,则法院可适用协调。比如不服行政机关权属争议归属确认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某种民事行为责任、效力作出认定,不服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间纠纷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强制补偿或拆迁安置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侵权或损害赔偿所作裁决等等,以上可以进行目的在于说服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的协调工作,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因行政指导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在行政指导行政行为中,作为行政相对人有进行判断并进而作出是否服从的选择自由,若相对方不服从,行政机关不能因此而给予其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实现是以相对方的认同为前提,比如对“以帮助、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并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导不服的;“行政主体对于危害公益、妨碍秩序之行为,所施以规范、预防及抑制的”规制性行政指导不服的;“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相互间发生争执,自行协商不成而出面调停以达成妥协的”[12]调整性行政指导不服的。对以上行政指导引起的争议进行协调,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监督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一直以来,行政合同争议纳入民事救济的理论基点在于“否认行政合同是属于行政行为”和“诉讼和复议救济的范围界定为单方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专门把行政行为的内涵作了扩大化解释,“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13]。这一重要修改,为作为双方行政行为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尽管目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合同争议的案例较少,但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已在法院的司法实践得以应用。目前我国较为典型常见的行政合同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和租赁合同、门前三包责任合同以及计划生育合同、环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线路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等等。随着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现,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必将应运而生,而通过协调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更是一种明显的趋势。从司法实践来看,能通过行政诉讼协调解决争议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1)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2)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合同违约制裁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行使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不服的;(5)对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行为不服的等等。[14]
四、行政诉讼协调的程序和结案方式
协解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判决是以强制为特征的,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当前官民矛盾较为尖锐的情况下,协调不应仅限于一审程序,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适用协调,也能够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和结案方式方面,应主要从适用协调的“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进行规范。
(一)协调的审前程序,即启动程序。协调的适用应由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提出,并且一般应采取书面申请。法院也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初步判断后给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建议,但是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启动协调程序,另外就是法院在协调前,应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只有在事清责明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协调。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可以有三种启动方式:第一,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只要行政争议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协调的,从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进行协调。第二,由人民法院引导启动。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独立审判、适用法律位价、对原告不得加重处罚原则,有可能通过协调解决行政纠纷的,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亦可运用协调。第三,由相关部门协调启动。协调不仅仅有人民法院参与引导,有些行政诉讼案件虽然由行政管理行为而起,但还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不一定解决得了,如果当事人双方以外的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这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参加,从而启动协调程序,这样可以达到最优的协调效果。
(二)协调的审中程序,即处理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争议是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分别倾听各方意见或者同时听取各方意见。但在协调阶段,人民法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本人参加。也就是行政诉讼的协调要求当事人本人参加,且具有诉讼能力,包括行政机关应当是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原告及第三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二是公开进行。协调应一律公开进行。因“行政诉讼不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行为的公益性,可能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实际或未来的影响”[15]。三是合法协调。在行政法意义上,合意和解协议是一种公法契约,应比照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人民法院主要引导双方合意和解协议确定的行为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以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四是“协判合一”。借鉴我国民事调解、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调解和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经验,法院可选择“协判合一”模式,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协调必须坚持能协则协,当判则判,协判结合,案结事了。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为防止案件“久协不决,以拖压协”,应规定协调的次数不超过三次,可选择三级协调法,即承办人先行协调、庭长再协调、院长最后协调的方法,妥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同时协调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允许范围内完成。
(三)协调的审后程序,即终结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对于经法院协调,当事人达成“合意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当然还是依照传统的结案方式裁定准予撤诉,对于撤诉的理由一般不再审查。但在法院协调制度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后,没有申请撤诉而又有合意和解具体内容的,采取何种结案方式?目前司法理论界有多种观点:一是应以出具“终止审查决定书”形式结案。二是应以“书面协议”形式结案。三是应以“调解书”形式结案。四是应以“裁定书”的形式结案。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各有利弊。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考量,笔者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即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结案方式应采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因为行政诉讼“法院协调”既是当事人之间的“公法契约”行为,又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既有当事人“自治”,又有法院依职权的“引导”,而诉讼行为的中止或终结,当事人虽具有促进作用,但主动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对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行为是否准许,必须由法院审查后决定。因此,“合意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地中止或终结诉讼,其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效力必须由审判权赋予。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结案,正如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样,既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自治”,又能体现出法院的“审判职能”。
总之,为了尽快构建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我们应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比如将《行政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进行调解,但可适用协调”。在第51条后增加一款,即:“经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总之,我们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时代潮流和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从而使行政“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成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和窗口。
注释:
[1]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载《法律教育网》,2005年6月9日。
[2]王养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讨》,载《法律教育网》,2005年9月5日。
[3]何薇:《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司法需求》,载《审判研究》,2006年第6期,第40页。
[4]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精粹》2002年卷第204页
[5]《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16页。]
[6]《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第15页。]
[7]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第10页。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0页。
[9]仇慎齐:《行政诉讼存在“合意和解”可能性的案件类型分析》,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7日。
[10]扬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10页。
[1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12]包万超:《转型发展中的中国行政指导研究》,《行政法论丛》第1卷,第66-67页。
[1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第5页。
关键词: 检验医学;举证倒置;医疗事故
什么是举证倒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明的事实,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叫“举证倒置”。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举证倒置通俗的讲,是指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后,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一、确保检验质量是面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策中的关键
临床检验医学是对临床的标本,在仪器、试剂、质控品、检测方法的共同作用下,为临床医生提供最大价值的实验检测信息,得出一份尽量准确的检验报告,供临床医生得出患者疾病的正确诊断。医院的主要职能在诊断、治疗上,故正确的诊断显得愈来愈重要,也是避免医疗事故非常重要的一环。如何在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搞好临床检验质量控制讨论如下。
1.标本是确保分析质量的前提 标本采集前应注意患者生理状态对结果的影响,如年龄、性别、妊娠、运动、 餐前、采血时间、月经期和生活方式等因素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以免造成检验结果的错误解释。在给患者采血时,应注意采血方式对结果的影响,正在输液的患者千万不可同侧采血,更不能用原有的输液针采血。 注意在标本贮存、运转、离心、温度对标本结果的影响,更应注意人为因素造成的张冠李戴,还要注意标本质量(溶血、脂血、黄疸),在此过程控制不当也会造成错误的结果。标本完成后,在4 ℃冰箱放置1周,并声明检验结果只对此标本负责。
2.提高临床检验分析质量 临床检验分析质量的四要素是:试剂、仪器、方法学、人,其中人是作好检验分析的前提。
2.1 试剂质量是做好检验分析的一个基本因素 检验科各种自动化分析仪在临床的进一步广泛应用带动试剂的商品化。新试剂使用前,一定要做以下几个实验:试剂的稳定性试验、线性回归试验、批内批间变异系数、试剂的选择同时还涉及到方法学的问题,不同试剂代表不同的方法,其参考值也就有所变化。同时使用试剂时,温度、波长的选择、测定时间以及样品体积分数等,厂家都做了精确的测试,一般不需要改动。除非检验人员亲自做了相关实验,否则将引起检验工作的紊乱。
2.2 仪器稳定性及维护也是做好临床检验的一个重要因素 仪器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决定着检验结果的质量,特别是一些已用多年的检验分析仪,应注意样品/试剂加样注射器、温控系统、光电比色系统、光源系统、定时器等工作质量,并应注意平时的保养、定期的校对、精密度和准确度的检测。
2.3 人员的因素是做好临床检验的前提 从患者的检测前准备到检测报告的发出,仪器的正确设置与保养,试剂的选择,人的因素贯穿质量控制全过程的始终。
2.4 各种自动分析仪参数设置和质量保证 自动分析仪参数正确设置是保证临床检验分析质量的主要要素之一,包括方法学的选择、样品体积分数、温度、波长、反应时间等的设置,还有试剂或样品、反应线形范围、最大或最小吸光度值等限额参数的设置。参数的正确设置是仪器分析质量保证的前提,一台性能良好的自动分析仪,实验室技术人员正确输入参数,熟练操作仪器,合理使用试剂盒才能保证实验质量。
3 临床检验分析后质量控制
3.1 对检验结果应进行实时监测 在检验结果发出前应从仪器记录中观察实时反应曲线在反应过程中是否发生底物耗尽,样品或试剂吸光度限是否超过设置范围及线形范围等,如能及时发现可避免假性报告发出。
3.2 应认真核对避免添错报告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添错报告同样可以造成错误的结果,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应在报告发出前建立核对制度。
3.3 加强与临床的联系与沟通 对异常结果应多方面查找原因,特别是与患者症状不相符、超出生命极限值应加强与临床的联系与沟通,检验科为临床服务应变被动为主动,学习临床医学知识,参加疑难、危重患者的查房、死亡病例讨论等,及时发现差错并予以改进是提高诊断质量的重要方面,也能对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起到较好的作用。
二、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1 掌握医疗事故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纳入了法律的轨道各医疗机构纷纷学习《条例》,制定对策,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医院检验科的医务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知什么是能做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二款“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要得出上述结论,加强诊断是必要的手段[3]。
2.2 对检验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临床(医学)实验室质量管理ISO15189号文件对检验人员要求至少应具有中等专业学历并接受岗前培训人员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检验质量,防范医疗事故的关键
3.1 做好检验科档案(检验单、检验报告等)的管理 检验单(检验报告)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鉴定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重视检验科在医疗事故举证倒置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要有明确、清楚的管理制度,检验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养成有收集和保管证据的意识,任何时候有据(证据)才有理,这是举证倒置要求我们必须这样做的。
3.2 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检验装备水平 购买和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选用合法的、高质量的检测试剂和校准品、质控品,正确收集和处理标本。
3.3 提高检验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临床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专业外语知识、检验医学专业知识、仪器设计原理、统计学知识、试剂方法学评价、质量控制知识并能有机的结合,因此,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建立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课题。检验科面对临床提供的标本,要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分析数据、分析报告,如果由于检验分析数据有误,导致医生得出错误的判断,而引起医疗事故,将难辞其咎。此外对证据(检验单、检验报告)的不正确记载、不正确保管,或者有违诊疗的操作常规都将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VEC模型,脉冲响应方差分解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以财政支出为主要载体的社会经济建设活动,带来了我国前所未有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1978—2007年期间,国家财政支出从1122.09亿元增加到49781.35亿元;GDP总量从3645.2亿元增加到249529.9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9%;人均GDP由381元增加到18934元,增加了近50倍[1]。但是,截至到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例也扩大到3.36:1,绝对差距首次超过1万元。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为代表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不容忽视的问题。可见,在财政支出所具有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增长的三大职能中,收入分配职能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发挥和体现。那么,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动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协调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问题上,财政支出应怎样安排呢?这不但是发达国家财务管理论文,也是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常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图借助于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系统地研究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2]的动态影响机制。
一、文献述评与理论分析
(一)文献述评
从亚当·斯密开始,经济学研究都强调经济效率,而不太注意收入分配差距。只要经济增长符合帕累托效率,就没有坏处,哈耶克认为这就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命题核心期刊。受其影响,西方学者们大多重视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加之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经济增长列为财政支出的首要目标,使得这种研究趋势更是盛极一时,而对于财政支出结构与社会公平关系的研究则明显滞后。
对于国内研究而言,目前已有的关于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影响研究还比较少。学者们大多侧重于财政支出总量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或者是财政支出结构与社会公平关系的研究,鲜有把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与财政支出结构之间的关系。而且,在划分财政支出结构的分类标准上大家还未达成共识,再加上对社会公平系数的界定和研究方法的不同,最终导致实证分析结论存在差异。寇铁军、金双华(2002)以基尼系数为社会公平指标,将财政支出划分为公共福利支出和非福利支出,利用简单回归分析得出我国财政支出对社会公平问题重视不够的结论。孙文祥、张志超(2004)以城镇对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差额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值作为社会不公平指数,构造了六个模型方程分别研究财政支出结构与经济增长,财政支出结构与社会公平的问题,得出地方财政支出具有显著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中央财政支出可以明显改善社会公平程度,不同的财政支出项目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贡献具有显著差异的结论。王莉、冉光和(2007)利用基尼数据等指标进行回归分析,得出财政支出结构对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呈负效应的结论。刘成奎、王朝才(2008)以城乡居民收入差为社会公平指标,分析不同财政支出项目对城镇、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冉光和、潘辉(2009)对全国居民、城乡居民以及东中西居民三个样本进行公共支出与收入分配关系的VAR模型实证研究,得出公共支出对居民收入分配起到了负面影响结论。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论文,国内外关于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影响研究基本上是围绕财政支出结构与经济增长,或者是财政支出结构与社会公平进行单一静态研究。然而,追求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是政府安排财政支出所面临的永恒主题。只考虑财政支出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而忽视社会公平的问题,或者离开经济增长而单一的研究财政支出结构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得出的结论都可能有失偏颇。这是分析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影响不可或缺的研究思路。基于此,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脉冲响应函数等动态分析方法系统考查财政支出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动态影响。
(二)理论分析
财政支出结构是指各类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按照经济性质不同,财政支出结构可以分为政府投资性支出、政府消费性支出和政府转移性支出三种。三种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变动,直接反映了财政支出职能的调整。一般而言,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直接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具体地说,从需求方面讲,投资性和消费性支出与私人支出无异,直接构成社会总需求的一部分,通过乘数效应拉动经济增长;从供给方面讲,投资性支出会影响生产函数而间接拉动经济增长,如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会形成社会物质资本,从而解决制约经济增长的瓶颈因素;科学、教育以及卫生等领域支出会形成人力资本,从而提高劳动者生产率,改善社会生产技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核心期刊。相反,转移性支出具有两面性,它不仅能促进经济增长,也能熨平收入分配不均。具体地说,从需求方面讲,转移性支出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扩大了社会总需求。同时财务管理论文,当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时,转移性支出能够缩小甚至弥补收入分配不均的缺口,稳定社会公平秩序。从供给方面讲,转移性支出也是一种典型公共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
因此,在财政支出结构上,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比重越大,表明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较强;转移性支出比重越大,表明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较强。
二、变量选取与研究方法
(一)变量选取
本文选取1978—2006年社会公平指标、经济增长指标以及财政支出结构指标共同构建VEC计量模型进行分析。各变量均为年度变量,并用GDP平减指数扣除物价因素的影响。由于中国统计年鉴中没有GDP平减指数,这里借鉴司春林(2002)的做法,用公式进行换算,GDPiindex表示第i年的GDP指数,GDP1978index表示1978年GDP指数(1978年=100),GDPi表示第i年的名义GDP值,GDP1978表示1978年名义GDP值。需要指出,我国预算外支出结构不具有明显特征,波动性较大,所以我们暂不考虑财政预算外支出,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8》以及国研网教育版宏观经济年度统计数据库。
(1)社会公平指标上我们选取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衡量。首先,选择上梯形面积法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Mi表示某一收入水平组家庭累计百分比,Qi表示某一收入水平组收入数累计百分比。其次,按照R.Msunarum公式计算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G1G2分别表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财务管理论文,P1P2分别表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占总人口的比重,u1u2分别表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u表示全体居民的人均收入,G表示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
(2)经济增长指标上我们选取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衡量。根据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当年国内生产总值指数-100)/100公式计算而得,其中以上年国内生产总值指数为100。
(3)财政支出结构指标上我们分别选取财政投资性支出、消费性支出以及转移性支出各自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来衡量。依据官方统计数据,财政投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以及科教文卫支出等;财政消费性支出包括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地质勘探费、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国防支出以及行政管理费等;财政转移性支出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政策性补贴支出等。
表1 变量定义表
变量名
变量解释
变量名
变量解释
Gini
全国居民基尼系数
GDP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GIV
财政投资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
GCS
财政消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
GTR
财政转移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
(二)研究方法
为了避免模型出现伪回归现象,本文首先利用ADF单位根检验法,检验变量的平稳性,对非平稳变量进行处理,使之成为平稳时间序列。如果变量是单整的,借鉴Engle和Granger(1987)提出的协整理论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以确定财政支出结构与经济增长、社会公平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进步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揭示变量之间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向量误差修正(VEC)模型,用数据的动态非均衡过程来逼近经济理论的长期均衡过程,更加全面认识变量之间稳定的长期均衡关系和动态的短期关系;构造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确定不同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动态影响程度核心期刊。根据研究需要,构造出分析财政支出结构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计量模型1和模型2。同时,为了避免模型回归分析中可能存在异方差和多重共线性问题,对变量数据取自然对数。其中,i是滞后阶数,n是样本个数,是扰动向量。
模型1:
模型2:
三、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与协整检验
利用Dickey和Fuller(1981)提出的考虑残差项序列相关的ADF单位根检验法,滞后长度根据SIC法则自动选择,检验变量的平稳性,对于非平稳性的变量进行差分处理使之成为平稳时间序列。表2的ADF检验结果显示,样本期间内仅有财政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是非平稳时间序列财务管理论文,但是它们的一次差分都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即这两个序列都是一阶单整I(1)。
表2 ADF检验结果
变量名
检验类型(c,t,k)
ADF检验值
伴随概率p值
结论
lnGini
(c,t,0)
-2.0240*
0.0430
平稳
lnGDP
(c,t,3)
-3.9201*
0.0263
平稳
lnGIV
(c,t,0)
-3.2130
0.1023
非平稳
D(lnGIV)
(0,0,0)
-4.7690**
0.0000
平稳
lnGCS
(c,0,2)
-3.4119*
0.0198
平稳
lnGTR
(c,0,3)
-2.3022
0.1790
非平稳
D(lnGTR)
(0,0,2)
-3.2291**
0.0024
平稳
注:(1)检验类型(c,t,k)表示ADF方程中的截距、时间趋势项和滞后阶数;(2)*、**分别表示在5%、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3)D表示对变量进行一次差分。
由于上述两个变量都是一阶平稳序列,其它变量都是水平平稳序列,因此,我们可以利用Johansen检验判断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如果它们之间具有协整关系,则表示虽然在短期内它们具有各自的变动规律,但在长期内却存在着共同的变化趋势。根据AIC、SC信息准则以及似然比LR统计量确定最优滞后阶数值为2。
表3 协整检验结果
原假设
特征根
Trace 统计量
Max-Eigen 统计量
None
0.8595
131.22**
51.02**
At most 1
0.7939
80.20**
41.06**
At most 2
0.6003
39.13
23.84*
注:**表示在1%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趋势假设:时间序列有均值和线性趋势项,协积方程只有截距项。
(二)VEC模型估计
表3的协整检验结果显示,迹检验和最大特征根检验存在冲突财务管理论文,前者认为有2个协整关系存在,后者认为有3个协整关系存在。对于这样的情况,检验估计得到的协整向量,并将选择建立在协整关系的解释能力上。同时,运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我们得到协整方程和误差修正方程(见表4)。
表4协整方程和误差修正方程
协整方程
模型1
LnGini=-1.70LnGIV+9.37LnGCS-0.19LnGTR+12.98
(5.40**) (-1.73) (2.63*)
模型2
LnGDP=2.47LnGIV-26.81LnGCS+1.38LnGTR-25.01
(-6.25**) (2.91*) (-3.58*)
误差修正方程
模型1
DLnGinit=-0.30ecmt-1+0.10ecmt-2+0.34DLnGinit-1+0.24DLnGinit-2-1.45DLnGDPt-1+0.46DLnGDPt-2
(-2.75*) (1.74) (1.05) (0.73) (-2.55*) (0.71)
+0.26DLnGIVt-1+0.35DLnGIVt-2+0.27DLnGCSt-1-0.44DLnGCSt-2-0.19DLnGTRt-1+0.11DLnGTRt-2+0.11
(2.74*) (0.76) (2.91*) (-1.36) (-1.07) (2.56*)
模型2
DLnGDPt=-0.02ecmt-1-0.003ecmt-2+0.07DLnGinit-1-0.16DLnGinit-2+0.39DLnGDPt-1-0.41DLnGDPt-2
(1.27) (-3.13*) (0.59) (-2.38*) (2.15*) (-2.71*)
+0.17DLnGIVt-1+0.05DLnGIVt-2-0.08DLnGCSt-1-0.08DLnGCSt-2-0.05DLnGTRt-1-0.03DLnGTRt-2+0.10
(2.30*) (0.32) (-2.78*) (-0.65) (-2.82*) (-1.04)
注:**、*表示在1%、5%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
需要指出,括号内数字为T检验值,基尼系数取对数为负数,所以模型1协整方程表明长期中财政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与社会公平成正相关,且投资性支出贡献度相对较大;财政消费性支出与社会公平无显著关系。误差修正方程表明社会公平变动偏离长期均衡关系时,其负反馈修正机制产生效果,但修正速度很慢。经济增长率、财政投资性支出、消费性支出的一期滞后差分值和转移性支出的二期滞后差分值对短期社会公平调整都有显著影响。模型2协整方程表明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都有显著影响,消费性支出贡献度相对较大。误差修正方程表明经济增长偏离长期均衡关系时,其负反馈修正机制产生效果,但修正速度更慢核心期刊。社会公平、财政支出以及前期经济增长都对本期经济增长的变动有显著影响。
(三)因果检验
Granger(1988)指出,如果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那么也一定存在某种形式的Granger因果关系,或单向的,或双向的。协整分析得出的经验方程只能表示变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或至少一个方向的因果关系,要想揭示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表5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
Null Hypothesis
Obs
F-Statistic
Prob
结论
LnGini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DP
26
3.72906
0.0291
拒绝原假设
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ni
1.85800
0.1710
接受原假设
LnGIV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DP
26
2.77932
0.0692
拒绝原假设
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V
3.96284
0.0238
拒绝原假设
LnGCS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DP
26
0.07063
0.9749
接受原假设
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GCS
0.70548
0.5605
接受原假设
LnGTR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DP
26
3.05082
0.0537
拒绝原假设
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TR
2.39282
0.1004
接受原假设
LnGIV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ni
26
2.96578
0.0581
拒绝原假设
LnGini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V
0.37126
0.7746
接受原假设
LnGCS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ni
26
0.54046
0.6604
接受原假设
LnGini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CS
0.96788
0.4283
接受原假设
LnGTR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ni
26
2.33310
0.0815
拒绝原假设
LnGini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TR
0.23638
0.8699
接受原假设
表5检验结果与ECM模型基本一致,在Granger因果关系上,我们取10%置信度水平可得到如下结论:(1)社会公平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经济增长不是社会公平的Granger原因。这表明我国社会公平问题比较复杂,经济增长导致收入分配不均可能不是社会公平的决定性原因,可能还有人力资本和制度等原因。(2)财政投资性支出与经济增长互为Granger因果,这符合凯恩斯乘数-加速原理。(3)财政投资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既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财务管理论文,又是社会公平的Granger原因。这表明除了扩大社会有效需求,财政投资性支出为私人创造了平等的受教育和医疗保健等起点公平条件,转移性支出为私人脱贫致富的最终实现创造了结果公平条件。
(四)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
Johansen协整检验、向量误差修正机制以及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仅能说明变量之间的长期或短期关系,而我们更关心系统冲击对各个内生变量变化的贡献度和各个变量对冲击响应的方向、时滞效应以及稳定过程。为此,我们可以通过脉冲响应比较各种财政支出对社会公平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强度和方式,通过方差分解来进步评价不同财政支出对社会公平和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表6VAR模型平稳性检验
Root
Modulus
Root
Modulus
0.996398
0.996398
0.603642 - 0.570974i
0.830900
-0.864283
0.864283
0.603642 + 0.570974i
0.830900
-0.087091 - 0.859657i
0.864058
0.149442 - 0.727316i
0.742510
-0.087091 + 0.859657i
0.864058
0.149442 + 0.727316i
0.742510
0.691905 - 0.508023i
0.858382
-0.670197
0.670197
0.691905 + 0.508023i
0.858382
-0.600645
0.600645
0.798529 - 0.261842i
0.840363
-0.155832
0.155832
0.798529 + 0.261842i
0.840363
如果被估计VAR模型所有根的模倒数小于1,则其是稳定的。若模型不稳定,此时模型并不具有可逆性,脉冲响应函数的标准误差是无效的。在考察变量响应之前,先检验VAR过程的稳定性,如表6所有根的模均小于1,可以肯定VAR过程是平稳的、可逆的。
图1 基尼系数对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响应 图2 经济增长率对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响应
(1)由图1可以看出,财政投资性支出标准差扰动对基尼系数前十期产生正向影响,第六期达到最大值0.018494,从第十一期起转为负向影响,之后逐渐收敛,表明财政投资性支出对我国社会公平的影响具有一定滞后影响;财政转移性支出标准差扰动对基尼系数产生负向影响,之后逐渐减弱,虽然其后过程有细微波动,但在整个冲击响应阶段保持微弱的负向影响,表明财政转移性支出对我国长期社会公平有一定促进作用;而财政消费性支出对基尼系数的影响不稳定,波动较大,后期逐渐收敛。
(2)由图2可以看出,财政投资性支出标准差扰动对经济增长率交替产生正负影响,最终维持在-0.001410影响水平上,这表明财政投资性支出对我国经济增长先表现出引致效应,随后产生挤出效应;财政消费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标准差扰动对经济增长率产生正向影响财务管理论文,其后过程虽有波动,但在整个冲击响应阶段对经济增长率保持正向影响,这表明财政消费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稳定的引致效应,不存在挤出效应。
图3 基尼系数方差分解图4 经济增长率方差分解
(3)由图3可以看出,财政消费性支出和经济增长对基尼系数的影响很小,基尼系数预测方差主要受其自身、财政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影响,整个期间自身影响逐渐减弱最终锁定43%,不同的是财政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影响都是逐渐增加,最终分别稳定在33%和13%。
(4)由图4可以看出,经济增长受其自身影响最大,除此之外基尼系数对其影响逐渐减弱至12.5%,财政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对其影响迅速增加至9%和13%,而整个期间财政转移性支出对其影响基本稳定在3%。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在社会公平与经济增长日益冲突的背景下,本文从财政投资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三方面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影响进行了动态分析,最终研究结果表明:
(1)长期中社会公平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经济增长对社会公平的影响不显著核心期刊。但是,短期中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对社会公平具有显著影响。
(2)财政支出分别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存在协整关系。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在发展变化中都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效应,反向误差修正速度很慢,都需要不同财政支出的变动进行调整。
(3)在财政支出结构上,财政消费性支出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影响,财政转移性支出对社会公平具有显著影响,而财政投资性支出具有两面性,基础设施等物质资本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显著,科教文卫等人力资本投资对社会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创造了条件。
因此,从本文的研究结果和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根据不同时期既定政策目标和社会环境,政府应该适时调整投资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具体而言财务管理论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第一,在财政支出以促进经济增长为首要目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增加财政消费性支出的同时,增加财政投资性支出。短期内,农村基础设施、铁路和公路等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性支出可以带动经济快速增长;长期内,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等民生领域投资性支出可以缓解社会不公平压力,这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在财政支出以缓解社会不公平程度为首要目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度提高财政转移性支出比重的同时,适当增加民生领域财政投资性支出。不过,应特别注意不能简单指望调整这类开支比重就能够自动地实现改善社会公平的目标。因为,在我国社会公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单单是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制度结构与变迁所带来的不公平更是关键之所在。
第三,财政支出不能片面地把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对立起来,而应有所重点有所兼顾。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平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增长,进而维持社会整体公平以及高质量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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