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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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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

劳动法合同法范文第1篇

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

(一) 劳动合同法

什么是劳动?劳动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制造工具,按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改造事物的社会活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组成。而为了调整这一关系,劳动法应运而生。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单个的劳动者均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很好的贯彻了这一原则。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在理论解释上一直存在分歧,由于法律一直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历来很难达成共识。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其作了如下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字面含义看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确定的到期终止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具体的确定的终止时间,因而不存在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它是在劳动者退休时,劳动合同才终止,但是只要劳动者在退休前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即可予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误区

无固定期限诙合同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变更或解除?相信这一点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在了解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初的第一反应。员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而用人单位既要被员工吃得死死的,还要随时提防他们的随意离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4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含了连续工作10年的老员工、距离法定退休10年以内的老员工、已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的员工及事实劳动关系等方面。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的,于是一到敏感时刻,就盲目的急着和员工切断劳动关系,生怕一个不小心就被迫和员工签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自己给“套牢”。

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能被解除,而且还有多种的解除方式。

(一)协议解除

劳动合同也只是合同的一种,它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只要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该合同即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除了期限以外,双方也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等方面进行协商变更。

(二)法定解除

只要是合同,就必然有其法定的解除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也不会例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法定解除事项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当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约定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合同内规定一些约定一些诸如业绩、工作表现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那么,当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的时候,用人单位即可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正确应对方式

表面看,《劳动合同法》确实使企业丧失了合同到期终止这一维护企业利益的最终手段,但其实用人单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自还是非常大的。

(一)善加利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1严肃考核制度。最能切实反应出劳动者是否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给其的工作的,就是本单位考核制度。只有详细的记录下该员工平日的工作情况,才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故用人单位要严格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制度以及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同时,淘汰掉一部分不能胜任工作的人。

强硬处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对于已发现的、不能很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免在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意中构成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为以后留下隐患。

(二)在合同内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合同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不要白白浪费这一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但是要注意,不能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添加到约定的条件中借此来规避经济补偿金,这是违法的。

(三)及时保留证据

面对劳动者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其自愿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等方式。

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明明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用人单位提出与其订立合同的时候,先是假意拒绝,却在之后又以此作为讨要双倍工资的借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免劳动者利用此项规定谋求利益,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相关证据。

(四)把握考察机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具备了在下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企业要好好地把握住这仅有的两次考察机会。在这两次劳动合同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是否适合本单位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追求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体系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相比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它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方面,均作了更进一步的完善与明确。

《劳动合同法》在宗旨、目的、基本精神上都继承了《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技术性、体制性的规定上,《劳动合同法》则突破了《劳动法》。

(一) 促进企业管理的正规化、合法化,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化、长期化、书面化

一是加强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力促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与稳定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化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保证了劳动关系的正规化、书面化与合法化。

在规定了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合同的成本。

(二) 提高企业合法用工、到期终止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

(三) 大幅度提高企业非法用工、非法杰出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五条,对于非法用工制订了详细的处罚规定与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对于那些合法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做了比较有益的帮助。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对于企业而言有利有弊。虽然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该法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立法技术对此不断加以完善,但自其颁布实施以来,都已经让用工关系朝着和谐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劳动法合同法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种种非议。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分析梳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调整,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并非是对原有制度的颠覆。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种种非议,一时间众说纷纭。有人甚至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使用人单位重回“铁饭碗”时代,凡此种种,不一而论。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又有那些变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梳理,以便更加清晰地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并非由《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元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但《劳动法》没有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出定义。原劳动部在95年8月4日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予以了明确。该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不约定终止日期”到“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法》在原有基础上更精准地表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含义。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鲜明特征就在于无确定终止时间。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无固定期限既不等于“永久”,也并非不能解除或终止,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或终止。

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因此,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以突破合同原理的方式进行推进”是不成立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这些与一般合同订立无异的原则,但它们是置身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下的原则,是一部社会法中的原则。“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立法宗旨本身就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导向,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应该围绕这一目标而展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其目的就在通过制度设计中的倾斜性保护,平衡现实当中实力悬殊的劳资力量对比,而明确这一点也是展开进一步讨论的前提。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除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规定的双方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外,《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元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有关于、本条的说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问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工龄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自愿续订,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仔细分析《劳动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很容易采用一些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1.在十年工龄届满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使连续的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工龄归零;3.十年期满,以需要双方同意为由,拒不续约。200r7年,华为公司要求工龄满8年的员工须在20o8年元旦前(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主动辞职”,然后“依法”补偿,解约后再竞聘上岗,试图通过此举,使连续的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工龄归零,以规避相关法律。“华为辞职事件”暴露了原有立法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增加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对《劳动法》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改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与《劳动法》相对照,《劳动合同法》1.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变《劳动法》单一的工龄条件,为工龄、签约次数双重条件,二者具备其一即可;2.改变了续订的程序,取消了“双方同意”,变《劳动法》中的自愿续签为强制续签;3.对劳动者的行为要求有了改变,变《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提出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即除劳动者要求不订立外,应当订立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空间,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有力的保护,但无论是扩大适用范围,还是改变续订程序都只是为了把原有的思想落实到制度层面。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问题在《劳动法》环境下并不引人关注。《劳动法》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散见在一系列不同的条文当中。《劳动法》从第23条至第27条分别规定了期满终止、约定终止、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四种劳动合同结束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形态的一种,同样适用于上述规定。这些规定虽然覆盖到了结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形态,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1.约定终止的存在,给了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空间,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地位的特殊性;2.在法定解除中,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够规范,“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全凭用人单位说了算;其次,解除过程中未能很好体现对困难职工的保护。例如,《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但对于裁员过程中需要照顾的对象缺乏明确的规定。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范和完善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变约定终止为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取消了《劳动法》第十九条将“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事实上,变约定终止为法定终止了。2.规范法定解除条件;在过失性辞退中,《劳动合同法》通过第四条明确了规章制度制订的民主程序,强调了职工的参与,又在第十七条取消了《劳动法》第十九条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不仅厘清了“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的关系,还规范了过失性辞退的适用。在无过失性辞退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填补了以前的空缺,强化对患病和年老者的保护。在经济性裁员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相比,确定了需要报告的裁员规模和优先留用人员的顺序,操作性更强,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调整,引来众多质疑,《劳动合同法》环境下,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解除、终止,是否会形成新的用工制度僵化,成为用人单位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尽管《劳动合同法》收紧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解除、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的归纳,规定了十四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其实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单方即时辞退、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等条文的汇总。相关内容在‘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也有规定。《劳动合同法》还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在原有的法律环境下,还是在新的法律环境下都是可以被解除或终止的。

劳动法合同法范文第3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相比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就应该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来正确评估和选择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建议采取中长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并借把公司骨干留得更久为企业做更多贡献。作为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提倡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合理使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点使用项目式工作任务。

关于必备条款之: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专家解读】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2、工资约定的常见方法:

A、最低工资约定法;B、工资全额约定法;

C、实得工资法;D、基本工资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

3、工资支付的时间约定

4、工资约定的影响分析

应对建议:D、E;同时注意:岗变薪变;绩效考核、企业经营效益的问题

【应对策略】

根据新法对劳动者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约定需通过工会和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一致才能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有以下几中常见方法:最低工资约定法;工资全额约定法;实得工资法;基本工资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作为企业应选基本工资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更适用。同时注意:岗变薪变;绩效考核、企业经营效益的问题。

关于必备条款之: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专家解读】关于必备条款之: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根据企业不同性质,企业自身的发展及企业范围,灵活定工作地点,可以定具体的,相对具体的,模糊的。一般情况下,范围宽泛相对比较有利。

关于必备条款之: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合同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强资本、弱劳工” “倾斜保护”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30年来,低成本的劳动给我们带来经济的高增长,而我们却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那就是这种繁荣并非所有的成员都能分享,甚至可以说,这种繁荣是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换来的。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这种低成本劳动的负面效应也在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下,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特别是国际上,中国加入WTO 后,国际社会对中国劳工权益等关注较多,压力也很打,同时,低成本的“中国制造”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反倾销与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

国家有关部门在《劳动法》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在劳动合同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不签合同、短期合同过多、试用期签用、劳务派遣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暴露了《劳动法》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合同环节缺少刚性约束,从而导致以上问题愈发严重。特备是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19日在人大审议时全票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劳动合同法》的进步意义

第一,通过“倾斜保护” 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合同关系本应是平等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行“平等保护”或者“均衡保护”原则,但是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不是商品,劳动力才是商品。对劳动者的权益实行“倾斜保护”,有利于纠正当今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重大失衡现象,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能完全适用民商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来调整,而应实行“倾斜保护”,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是,有必要采取一些刚性的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推动企业珍惜和重视人力资源。企业间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日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劳动力相对紧张的时代将会到来,高端企业已把人才视为核心竞争力,认为保护员工很重要,往往一上来就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而目前我国的一些企业太功利,用人就是用其黄金时期,而用完就辞掉,没有很强的责任感,从而导致员工没有归属感。所以,《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制度安排,一是增强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二也是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积极转变发展路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发达地区的结构转型。目前国内一些地区对《劳动合同法》反应比较强烈,特别是一些地区的外资企业撤出,去劳务成本更低的国家。根据全球纤维纺织国际管理咨询机构(Werner)的2007年世界主要纺织工业小时劳动成本的全球比较报告中国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接近每小时1美元,而据越南、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尼等国家的官方统计数据,其国内纺织业成本分别为每小时0.29美元、0.36美元、0.22美元、0.36美元。从未来趋势来看,全球跨国公司将部分加工制造产业从中国东部沿海转移到中西部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是一种必然。同时,这样的企业从中国东南沿海转出,正符合我国产业结构提升和发展的需求。

三、《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具体怎么界定“专项”培训费用,则需要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予以明确。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此,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也有待明确。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是紧接着第二条款又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按照这一规定,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前加工资,以便使其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适用第二条款规定,以减少经济补偿,所以有待对本条的使用范围加以补充规定。

《劳动合同法》通过一些刚性的法律条款建立国内的无固定期限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改善劳动关系短期化的现状,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就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获得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双赢的选择。虽然劳动合同法目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在“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下,它的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2007年6月19日,《劳动合同法》

[2]马培生:劳动经济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第1版

[4]邓大松: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劳动法合同法范文第5篇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完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这里大家要注意,以前的规定,将劳动关系分为两种情形,即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并根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区别待遇,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与工勤人员只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才适用劳动法;这次劳动合同法统一为劳动关系,这是合理并符合逻辑的。

2、不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风险:

(1)双倍工资的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曾经规定如不签合同,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外,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补偿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