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新交规细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新细则(全文)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xx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xx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最近一段时间我认真的学习了《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细则》,学习后我觉得收益很大,《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让我对教师这一崇高的职业又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
通过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让我更加热爱孩子。热爱孩子是幼儿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必备条件,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同时也使我明白了凡事都要以身作则。特别是对于幼儿教师,因为孩子的年龄特点喜好模仿,所以幼儿园的孩子都会把自己的老师当成学习模仿的榜样。这就要求了教师做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还要求我们要仪表端庄,大方得体,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给孩子造成不良的影响。
通过学习教师职业道德,使我明白新时代新形势下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充电,不断的补充新知识,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教师职业道德让我受益非浅,我会用它时刻的鞭策我自己,让它成为我教育事业中的一盏明灯!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监管 退市规则 比较
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普遍作法,其目的是保障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退市规则本身蕴涵了对会计信息的监管,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是衡量退市机制是否公平与合理的准绳。有鉴于此,本文以会计信息监管为视角,选取成熟证券市场(美国和英国)的退市规则与我国进行比较,尝试从加强会计信息监管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现行退市规则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与会计信息监管的联系:双向的互动
退市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或违反上市条件,暂时或永久停止其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和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退市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因不符合上市标准被证券监管部门宣布退市,这属于勒令退市;二是原来在多个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主动提出撤回在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市场上的上市,这属于自愿退市;三是股票或资产被非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收购,从而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情况,各国的退市规则一般都包含以下: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协议,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或不真实;公众股东数量减少,已达不到上市标准;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佳,如连续亏损;财务报告中不遵守规定的会计准则;违反有关规定。以上内容又可以分为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两大类,前者是从量的角度衡量的退市基准,后者则是从行为角度衡量的退市基准。
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与会计信息监管存在双向的互动联系。一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衡量退市机制是否公平与合理的准绳。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缺乏健全有效的会计信息监管机制,就会使得“争发行指标”、做假账等行为有恃无恐。例如同样是亏损的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反映的是盈利,能够回避退市风险;而真实会计信息提供者却面临退市威胁。这样有些公司就倾向于采用各种操纵利润以维持上市资格,于是就有必要实施会计信息监管。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退市标准本身也蕴含了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管,例如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实质上是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否则就会面临退市威胁。因此,退市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机制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代表了一种对会计信息的法规监管。
二、中英美上市公司退市规则现状:简要的评述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公司退市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可以撤回或取消上市公司证券的注册登记。如果SEC发现证券发行者未能遵守该法制定的规则和规章,即有权在必要和适当的时候,下令否决或取消证券的登记注册。但是证券交易法中有关退市的规定比较笼统,各交易所有很大的自主权来做出决定,导致各个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有所不同。因此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做出终止某种股票流通交易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SEC批准。美国的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制定有不同的退市标准,其中又以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纳斯达克(NASDAQ)的退市规则最具代表性,NASDAQ是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以下主要以NYSE退市规则为例加以。NYSE的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手册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与美国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分别制定退市标准不同,英国的二板市场(AIM市场)实行开放市场机制。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联系密切,两个市场实行双向流通制度,即所有新上市股票先是在二板市场上市,交易一段时间后才能进入标准更高的主板市场。主板市场流通的股票,如果指标下降而低于规定标准,就要降到二板市场;如果二板市场流通的股票其指标下降不再符合有关标准,则要废止上市。2000年5月1日,英国服务局(FSA)接管了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权力,LSE不再拥有制定上市规则的权力和对证券上市的审批权,这两项权力归入FSA下设的上市部。当前英国的退市规则主要体现在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FSA上市部(UKLA)的上市规则中,前者第77条规定主管当局(FSA)可根据上市规则,终止任何证券的上市,如果存在不符合正常交易的特殊情况;主管当局可以根据上市规则,暂停任何证券的上市。第78条规定了终止及暂停上市的程序。后者在第一章“上市规则的服从与实施”中对退市作了与《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相似的笼统规定。但由于英国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实行双向流通制度,所以不像美国那样有明确的退市标准,达不到上市规则所列标准就要退市。
在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有关法规对公司退市的规定,都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基础。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财务信息披露、合法性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做出了限定。新《公司法》虽然删去了有关公司退市的规定,但是新《证券法》仍然沿袭以前的退市规定,其他的退市规则主要包括《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三、中英美上市公司退市规则内容的比较:会计信息监管的视角
退市规则主要包括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退市标准是甄别退市公司的主要依据,包括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数量标准主要从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经营能力、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持股市值等方面做出规定,而非数量标准主要从公司治理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要求。以下从会计信息监管角度对中英美相关退市标准进行比较。
(一)退市数量标准的比较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其2002年持续上市标准中规定了七项数量标准,涉及股权分散化(Distribution),财务(Financial),附属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Funds、REIT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债券(Bonds)、优先股和类似证券(Preferred Stock、Guaranteed Railroad Stock and Similar Issues),股票价格(Price)。公司达不到持续上市标准就会被要求退市,可见NYSE的退市数量标准较为全面系统。而经历了股票上市审核权变更后的英国公司退市数量标准仅涉及股票市值和股权分散,相对比较简单。我国新《证券法》也对盈利能力、股权分散等做出了规定。见表1: 表1 退市数量标准的比较
国别 数量标准内容 会计信息监管主体 会计信息监管内容
会计信息 现时会计信息
美国 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1200个;超过30个连续交易日的平均股本且股东权益总额低于5000万美元;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平均总市值低于200万美元;最近一年公司股票总市值低于5亿美元且总收入小于2000万美元等。 SEC
NYSE 股份数、股权、收入 市值
英国 发行股份中由公众持有的部分少于25%;已发行股票的市价总值少于70万英磅。 FSA 股份数 市值
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证监会 净利润、股本、股份数 ——
资料来源:根据中英美相关退市规则整理而得。
退市的数量标准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股票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方面的要求,与上市规则呈现出显著的对应关系。美国退市规则中的数量标准最为全面,便于实际执行;我国的数量标准缺乏必要的和明确的界定,相对粗糙的退市基准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把握尺度;英国的数量标准最为简明。英美有代表现时会计信息的市值标准,一旦上市公司因会计信息失真被监管部门处罚,那么其股价下跌后就可能达不到市价总值标准,面临退市压力,这时就体现了会计信息监管的一种威慑力。而我国的股本和股份数指标则是基于历史成本入账的历史会计信息,不会因为会计信息违规行为的处罚而发生变动,不能发挥会计信息监管的实质效果。
根据退市规则,上市公司在收入或净利润达不到一定基准的情况下就会面临退市威胁,于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公司就存在虚构收入和利润来维持上市资格的动机。如果缺乏完善的会计信息监管机制来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那么经过“处理”的收入和利润都会超过退市最低限,导致数量标准在一定程度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数量标准才不会流于形式。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有赖于完善的会计信息监管机制,非数量标准正是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及时性的要求,必须凭借有效的非数量标准建立起实质的退市威胁,才能达到有效的会计信息监管效果,从而使数量标准不至于因为会计造假而形同虚设。
(二)退市非数量标准的比较
退市规则中的非数量标准同样是各国证券市场中所关注的重点,主要是有关上市公司处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所以与会计信息监管联系紧密,见表2:
表2 退市非数量标准的比较
国别 非数量标准 会计信息监管主体 会计信息监管内容
会计信息 未来会计信息 其他
美国 没有及时、准确、完整的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信息;在公司盈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中没有遵守会计惯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了不同意意见;无法承担当前的债务义务或没有适当的财务运行能力。 SEC
NYSE 财务状况报告的真实性、信息披露及时性等。 在公司盈利报告中违反会计惯例 审计意见
英国 未能按上市规则要求披露比较表和会计师报告、利润预测、比较表和会计师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初步年报结果和股利、年报和账户、公司治理和董事报酬、财务报告简述、半年报等。 FSA
比较表、财务报告简述、半年报等。 利润预测 会计师报告、公司治理情况等。
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有重大违法行为。 证监会 财务报告真实性、披露及时性。 —— ——
资料来源:根据中英美相关退市规则整理而得。
美国公司退市的非数量标准系统性较强,英国的非数量标准中涉及的相关会计信息内容最为具体,我国的非数量标准相对简单和笼统。从会计信息监管模式来看,美国是政府监管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相结合,而我国和英国则侧重于政府监管。从会计信息监管内容来看,我国侧重于对历史会计信息的监管,欠缺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而英美则体现了对未来会计信息的监管,预测信息的及时披露有助于投资决策,可以弥补历史会计信息的滞后性缺陷。除此之外,美国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英国将公司治理状况与审计报告作为衡量退市与否的标准,说明英美的监管范围相对宽广,不能及时完成所列举的多样化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被出具不同意审计意见就会面临退市威胁,无疑会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及时、真实的披露相关信息。我国现行退市法规缺乏对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以及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内容与范围的界定,在实际执行时不易把握尺度。
(三)与评述
退市规则实质上代表了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法规监管,通过比较,发现中英美三国的重要差别在于:一是基于法规监管的外部会计信息监管模式不同。美国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结合,英国和我国侧重于政府监管。美国在退市阶段的会计信息监管主体是SEC和NYSE;英国和我国的会计信息监管主体分别侧重于FSA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又与监管法规有关,例如美国退市的具体规则是由NYSE制定的,实质上是层次相对较低的自律规则;英国退市的具体规则是由《服务与市场法》和FSA制定的行政规章组成的,法律层次相对较高;而我国退市的具体规则体现在新《证券法》和有关行政规章中,法律层次同样相对较高。二是基于法规监管的会计信息监管具体内容存在差异。我国公司退市数量标准相对英美偏重历史会计信息,非数量标准类别相对单一,内容相对简单,起不到会计信息监管的实质效果。
四、完善我国退市规则的建议:充实退市制度的非数量标准
新《证券法》第55和56条各规定了五条退市标准,除去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之外,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各半。数量标准是硬性条件,除特殊情况,理性的上市公司不会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而非数量标准属于软性条件,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威胁存在会计造假的动机,导致数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必须通过非数量标准加强会计信息监管,确保数量标准的实质有效性。《证券法》作为我国现行退市规则的核心法规,虽然刚刚经历修订,但有关公司退市的规定仍然沿袭旧的内容,存在一定的缺憾。我国退市规则的完善可以从其他辅助法规入手,强化退市的非数量标准,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更具体和更严格的规定,并且逐步实施会计信息失真的单项市场否决制度。即将现行规定中“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具体化,扩展为不按规定披露年报、季报、临时报告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等,可以仿效英美将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也纳入非数量标准范畴;同时明确规定一旦财务报告或预测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或披露不及时,立即取消上市资格;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立即实行风险警示。这样可以建立实质的退市威胁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及时的披露会计信息,从而有利于投资者的合理决策和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American、British and Chinese Delisting Rules in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angle: Perfection of Chinese delisting rules
Wu Xun,Lu Zhi-ho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sets out to have a comparative study on delisting rules of USA, UK and China in the view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for listed companies. It believes that quantity standards of delisting rules motivate listed companies to provide fal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efficiency of delisting rules, it must intensify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for listed companies through non-quantity standards. The comparative study proves the deficiency of our current delisting rules, so this article makes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 angl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Key Words: Listed companies;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Delisting rules; Comparison
[1]蒋大兴.公司如何死亡?——公司退市监管政策的改革.法学评论[J].2005,2:P116-122.
[2]李荣.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几点思考.商业研究[J].2003,11:P75-78.
[3]邢天才.中外资本市场比较研究[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P136-137.
[4]FSA.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2000.opsi.gov.uk/acts.htm.
■案号一审:(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72号二审:(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2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益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
华融公司系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股东。根据华融公司的委托,联交所于2009年8月28日在其网站及交易大厅了将华融公司所拥有的银联公司450万股权挂牌转让项目的信息公告,挂牌期满日为2009年9月25日,交易方式为“网络竞价——多次报价”。2009年9月22日,联交所在其网站及交易大厅了上述股权交易信息的变更公告,其中将挂牌期限变更为2009年9月22日至2009年10月23日,交易方式则更改为“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2009年9月25日,原审原告周益民委托联交所的执业会员上海泰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地公司)向联交所递交了挂牌资料,并支付了保证金。2009年12月11日,联交所对华融公司挂牌出让的450万股银联公司的股权举行竞价交易,周益民亦参与了竞价过程,最终由案外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股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变更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无效。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联交所对于信息公告变更已尽到其合理的通知义务,而原告周益民作为系争产权的竞买人,产权信息的变更与其投资决策具有紧密联系,周益民对信息变更却未予以适当关注,有违常理。本案系争产权系经公告后,由各竞拍人提出举牌申请并实际参与竞拍后成交。整个竞拍过程经产管办监督及公证处公证,符合法定程序。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争议焦点应在于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公告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变更,应遵守何种规则。一审法院对以上争议焦点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上诉人就之前的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公告进行变更的行为,是否有违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产权交易的行业规则。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实际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在我国相关法律及产权交易规则未对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情形及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在不影响举牌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适度保护产权转让人的交易自由,原则上可以尊重产权出让批准机构作出的合理解释。就本案而言,涉案股权转让的交易信息公告变更前并未有人递交举牌申请书,而且,权利人已就交易信息的变更作出决议并存在合理的理由。据此,二审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变更的效力及规则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则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对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如何变更、变更的限制等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
一、要约抑或要约邀请: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的法律性质对于挂牌信息公告是否可以变更,首先要明确挂牌信息公告的法律性质,这是一个法律行为接受法律评价的前提,也是判定当事人权责的基础。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特定的主体希望不特定的对象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般而言,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目的不在于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仍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1]需要指出的是,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最终的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己。[2]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问题,其区分的标准应首先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挂牌转让企业股权信息公告与合同法规定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一样均属于合同竞争订立的一种方式,法律性质相同,亦是通过公告的形式,对拟转让的标的物广为宣传,意在广泛地唤起有意购买者参与竞价,其实质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这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是缔约的准备,出让人并没有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竞价人,故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竞价人随后所作举牌申请响应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的,该意思表示对竞价人具有约束力,故竞买人的竞买报价即构成要约。出让人对符合公告要求的竞价行为进行确认后,交易达成,此即为承诺。
二、随意变更抑或特殊限制: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未对要约邀请的撤回和变更作条件限制,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变更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合同法又以举例的方式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确认为要约邀请,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就在于这些行为在合同成立中具有特殊性。这类要约邀请中通常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及必要条款,且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示了部分交易条件,同时表示愿意受这些交易条件的约束,因此该要约邀请就依邀请人的意思产生了拘束力。这种拘束力表现为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
(一)形式拘束力。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邀请人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一般包含了交易得以发生的一些重要条件,比如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受让资格等一系列合同赖以成立的要件。对于这些内容邀请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我国法律对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地点,都不许招标人随意改变,更不允许擅自撤回招标公告。招标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性,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就在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产生招投标法律关系。对于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活动管理规则》均明确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联交所在原信息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二)实质拘束力。从合同法理论上讲,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他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了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是:要约人以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为要约的条件时,邀请人应当承认这个条件,邀请人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愿望为由而拒绝承诺。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最终表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3]邀请人在转化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承诺。正如拍卖人在拍卖公告中所承诺的拍卖标的、拍卖数量、拍卖底价、拍卖期限等对委托人和拍卖人都有约束力,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其通过竞买人的要约及后续的承诺进入合同,构成合同权利和义务。
根据拍卖法、招标投标法、公司法相关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这些要约邀请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法律强制性,其目的在于规范要约邀请人的行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吸引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本案中的挂牌信息公告亦如此,这种通过产权交易所向不特定主体公开的特殊要约邀请,其内容的变更或撤销,除受合同法的调整外,还应受相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产权交易所制定的相应交易规则的约束和限制。这种限制是合法且必要的,有利于保证交易信息的稳定、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信力。
三、无效抑或赔偿: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变更或撤回后的法律后果
企业产权交易挂牌信息公告一经,就会使意向受让人产生合理信赖,进而据此作出商业判断和决策。在此期间内,如发生原挂牌信息公告变更或撤回的情形,很有可能损害已经履行一定准备工作的意向受让人的利益,而且在标的额较大的产权交易市场,这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容忽视。因此,如何分配和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和责任,这是产权交易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从合同法上讲,当事人撤回或调整要约邀请不产生合同上的责任,要约邀请只发生在合同缔结的准备过程中,只要不发生后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尚不能成立,故要约邀请的变更和撤回不会导致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足以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信赖,相对人为此发出了要约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若因为邀请人的过失甚至恶意的行为致相对人损失,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法律从加强缔约当事人的责任心,防止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欠缺有效要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随附义务的结果。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在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诉讼请求予以保护和实现。
具体在产权交易法律制度中,因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或撤回导致意向受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认定出让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时,必须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问题。对于此种情况下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合理信赖和履行准备工作。所谓合理信赖,是指尽管挂牌信息公告并非不可撤销,但是意向受让人可以合理地认为该要约邀请不可撤销,这通常要结合交易习惯等具体因素进行判断;其次,履行准备工作,是指意向受让人对要约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且基于这种信赖从事了履约准备。履约准备程度的认定应当坚持必要的标准,从常理上进行判断应当是对合同的履行是必要的。对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一般认为是受害方因信赖对方并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或准备履行合同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损失及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合理的间接利益损失。[4]需要指出的是,受损方负有举证证明损失存在的责任,且间接损失应当限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
四、尊重交易自由抑或维护交易安全:挂牌信息公告变更规则的设定
鼓励交易自由和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两个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价值追求。意思自治是商法的基石,而交易安全则是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商主体特有的逐利性,使得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整个市场的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特别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方式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和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亦在日益加大。为了增强产权交易主体的安全感,调动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产权交易安全原则便构成了现代产权市场交易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
一个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必须有明晰、完善的产权转让规则。目前,《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活动管理规则》等产权交易行业规则中均未对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变更作出具体规定,这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实际适用法律带来不少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和完善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变更规则。
(一)在未收到受让意向申请时,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程序。产权出让人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尽可能考虑到转让标的项目的各项要求,并在信息公告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力求使所编制的出让文件做到内容准确、完整,含义明确。但有时也难以绝对避免出现文件内容疏漏或含义不清的地方;或者因情况变化需对已发出的转让信息公告作必要的修改、调整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信息公告发出后,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允许出让人对信息公告作必要的修改,应属对出让人权益的合理保护,也有利于保证出让标的投资的合理和有效使用,符合商事活动的特点和保障交易目的及效率的实现。
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允许出让人对已发出的信息公告加以变更的行为,应当在不损害意向受让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且产权交易所作为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1.审核义务。在收到出让方重新编制的信息申请书时,产权交易所应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核义务,包括对产权出让批准机构出具的对申请变更事由的合理解释、重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变更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等,以有效降低产权市场的交易风险,促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推动产权交易内控机制的建立。2.告知义务。在交易信息公告变更之后,联交所收到举牌申请的,对于信息公告变更事项,应及时、直接、明确地予以告知,并将告知程序固定化、证据化。这不仅可以保证意向受让人获取交易信息的准确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也有利于增强产权交易机构自身风险防范能力。3.说明义务。对于出让方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产权交易所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还应对变更事项所涉及的事实、正当理由以及通过审批的情况予以相应的披露和说明,以充分尊重和保护举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的顺畅流转及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在收到受让意向申请后,涉及实质要件变更的,应严格限制。本案中,产权出让人变更挂牌信息公告时,联交所尚未收到意向受让人的举牌申请,故实际并不影响竞价人的权益。但如当有意向受让人正式提出举牌申请后,因出让人变更或撤回挂牌信息公告而遭受实际损失的,如前文所述,意向受让人有权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出让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对于在产权交易机构收到正式的受让意向申请之后,应严格控制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行为。但可对此项下的情况区别对待:1.涉及合同一般要件的变更。根据《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活动管理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出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产权标的涉及的基本情况,包括出让方、受托执业会员的名称、标的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份额、总资产等相关情况。这些基础性、一般性要件的变更通常不会影响交易对象的合法权益及交易的有效达成,故在产权出让批准机构出具正当、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充分履行审核、告知和说明义务等程序义务后,一般可予准许。2.涉及合同实质要件的变更。产权出让人在发出转让标的的要约邀请之后,受邀请人信赖了该要约邀请,并为缔约接触进行了准备行为,如此时变更要约邀请中的重大、实质性要件,则将改变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直接损害要约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具体来讲,参考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对要约实质性内容变更的界定,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中,凡涉及以下事项的,属实质性要件变更:(1)产权标的出让条件。包括转让价格、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交易方式等为达成交易而必须加以明确的出让条件。(2)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在资信、资质、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和优势条件。(3)交易重要信息。主要指审计报告和评价报告的重要揭示、企业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等将对意向受让方构成重要的决策因素的相关信息。(4)信息期限。包括无人申请举牌的情况下,信息公告的顺延和终止等要件。对于这些将构成交易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排除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后,均应严格限制其变更或撤回。这一规则的设定对于促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降低交易风险,增强交易安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胡卫:《合同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
[2]隋彭生:“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2卷第1期。
驾驶证扣分新规定
驾驶证扣分新规定:以下4种违规 扣1分
①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②车辆未张贴年检;
③车辆未张贴交织险标志;
④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
⑤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修改)。
驾驶证扣分新规定:以下5种违规 扣2分
①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
②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练红绿灯;
③超载小于20%;
驾驶证扣分新规定:以下9种违规 扣3分
①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②行驶中拨打手机,由记2分改为记3分,罚100元。
③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
⑤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
⑥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⑦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
⑧未给特殊车辆让行;
⑨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⑩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修改)!
驾驶证扣分新规定:以下4种违规 扣6分
①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
②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③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
④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
⑤副驾驶有不满14周岁乘坐的,记6分,罚300元(新增)。
驾驶证扣分新规定:以下5种违规 扣12分
①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②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
③酒驾醉驾;
④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⑤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看过“驾驶证扣分新规定”的人还看了:
1.2017年驾驶证扣分新规定详解
2.2017驾驶证扣分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