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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开放存取运动版权制度未来模式
自《安娜法》以来,版权制度在促进社会的科技文化发展、知识传承与交流方面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版权制度所赋予的排他性的私权渐渐蜕变为版权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版权也随之在版权人的推动下处于不断的扩张之中。尽管版权制度采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措施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版权扩张的负面影响,但私权的这种一对一授权许可模式仍然极大地限制了社会公众为学习、科研等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在信息社会,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技术和信息生态环境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传统版权制度不仅无法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甚至本身根本都无法继续运行。开放存取运动就是在传统版权制度面临着这种困境的背景之下在世界各地广泛兴起的,体现了社会公众要借助于新技术手段广泛共享社会文明成果的呼声和愿望。开放存取运动自诞生以来就受到我国学界的注意,但目前对开放存取运动的介绍和评论多限于具体细节和图书情报领域,而未能充分将开放存取运动和与信息交流有着极为紧密联系的版权制度联系起来,更没有将开放存取运动放在版权制度未来模式的宏观背景下加以审视。事实上,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与信息时代版权制度面临的挑战有极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传统版权制度出现危机的信号。因此,分析开放存取运动与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的关系就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版权制度的危机与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一般认为,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原因是“期刊危机”。
但事实上,“期刊危机”只不过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表面原因和导火索,“期刊危机”更深层的原因有三个方面,即新的网络传播技术、信息生态环境以及版权制度危机。
首先,新的信息传播技术是开放存取的技术和经济前提。即使版权所有人希望,印刷时代开放存取在物理上和经济上均不可能。因为在印刷时代,信息需要附载于印刷载体,信息传播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印刷载体的数量,不仅如此直到20世纪70年代,期刊的价格仍不太昂贵。因此,印刷时代开放存取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是不可行的。网络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一切,网络技术不仅大大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信息传播的数量,还使得信息传播交互式地进行。而与此同时,期刊价格开始变得难以负担。
于是新出现的互联网提供了一种可选方案。也许正因如此无论是开放存取的布达佩斯计划还是柏林声明均意识到了新的信息传播技术———互联网对开放存取的重要意义。“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开篇即指出“古老的学术传统和崭新的技术已经结合起来,可能将给公众带来空前的利益。”这里的崭新的技术便是互联网。“科学和人文学科开放存取知识柏林声明”中也指出:“互联网已经根本地改变了分发科学知识和文化遗产的实际和经济现实。现在互联网第一次提供了构建人类知识的全球和交互式表现并确保世界范围存取的机会。”因此,“即使期刊价格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以高于通货膨胀4倍的速度增长,开放存取的目的也不是惩罚或者逐渐削弱昂贵的期刊,而是提供容易实现的替代与充分利用新技术———互联网———的优势而拓宽分发和减少成本。此外,对研究者自己来说,高于一切的动机不是解决期刊定价危机,而是为读者、更多的听众提供更广泛和容易的存取以及影响作者。”
二、信息时代信息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在信息时代,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信息的质量上,信息的种类日益增多,信息日益复杂。在信息的数量上,知识在以指数的规模增长,信息可以用“海量信息”、“信息爆炸”来形容。在著作权制度下,面对海量信息,无论是判断信息有无著作权还是进行含有著作权的信息的处理均是十分困难的。在指数增长的知识面前,任何富足的研究机构也无法负担起全面的研究文献的负担。对期刊文章的附有定价的存取不能与持续的、爆炸性的指数化知识增长相适应。即使今天价格是低的,且保证永远是低的,这种状况也无法维持下去。而开放存取充分地利用了互联网访问人数几乎不受限制,可以和知识的指数增长相协调。开放存取运动是信息时代信息生态环境变化的要求。
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与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使得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无法有效调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目前知识产权法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是它所创造的权利有可能是限制而不是鼓励科学研究,尽管知识产权是用来鼓励科学进步的,但是最优权利配置的过度扩张或扭曲却有可能产生阻碍研究循环的瓶颈。”在信息社会,信息传播的网络技术为人类社会共享信息和知识资源提供了无限的潜能,但旧有版权制度的过度的版权保护却限制了创新的空间,无法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
相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口令、加密、数字权利管理等技术保护措施被加于作品之上,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大幅缩小。技术保护措施的大行其道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它反映了版权法调控功能的失位。技术保护措施犹如有形世界中私人构筑的围墙和栅栏一般,完全阻断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触,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私人行为已经开始处理我们现行版权制度中感受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即现行版权制度未能给版权拥有者一种简单的允许利用他们的作品的方法。传统的版权许可程序太麻烦了,如果不是禁止许可的话,于是私人已经开始制作使得版权人可以预先授权使用其作品的模块化合同。”
尽管开放存取有各种各样的模式,每一模式欲解决的问题也不相同,但基本上集中于信息扩散的两个障碍,即“价格障碍”和“许可障碍”。因此,信息时代版权制度的危机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重要原因。
因此,开放存取运动是在以上新技术发展与法律制度危机共同作用的基础上在世界各国兴起的,其目标就是促进公共资源的发展壮大,使得公众可以较为容易的存取他们所需要的知识信息,以充分发挥新技术的能量,改变目前严密的版权体系对学术研究和创新造成极大约束的现状。
二、开放存取与版权制度: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开放存取和版权制度均为一种信息流通的模式,但无论是在性质上、观念上还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二者均有着巨大的不同,是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
版权制度是一种信息生产的激励制度,其所采用的是以构成物权为手段,用对表达性信息即作品拟制为类似于“物”
的方式,赋予类似于所有权的物权效力,从而达到信息保护的目的。之所以说版权制度是一种激励制度,是因为它对信息创造者进行了“奖励”,其“奖励”就是对所创造的信息的所有权,信息创造者可以独占所创造的信息,通过自己利用该信息获取利益,可以许可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取利益,也可以将该信息转让给他人而获取利益。为了充分激励信息创造者,版权制度特别强调信息创造者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因为这样可以充分实现其利益。传统出版模式就是建立于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其一般模式是作者将其作品转让或者独家许可给出版商,从而出版商事实上拥有作品的版权,出版商主要通过用户支付版权使用费来获得商业利润,运用版权带来的垄断地位不断在价格上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网络技术发达之前,出版商向用户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订阅费,从而赚取利润,而在网络技术发达之后,出版商除了向用户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订阅费营利外,还通过期刊的电子数据库向订阅的用户收取费用。
“开放存取”则是指“在公共互联网上的自由可用性,除接触互联网本身的那些无法分离的障碍之外,允许任何用户没有经济、法律或技术障碍地阅读、下载、复制、分发、印刷、搜索或链接到相关文章的全文,对相关文章进行索引、将相关文章作为数据纳入软件、或将相关文章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对复制和分发的唯一限制以及在这个领域版权的唯一作用是给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以及被恰当地感谢和引用的权利。”开放存取运动集中于作者不指望报酬地给予世界以文献。开放存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开放存取期刊和开放存取仓储。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形式,主要为了应对目前学术期刊在出版商的控制之下价格持续增长所带来的危机。开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付费(或机构付费出版,读者免费使用”的运作模式,使得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互联网络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的科研信息。开放存取仓储类似于一种数据库,它为学术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搜索条件。各种类型的信息,如学术论文、科研研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和技术报告等都可以存放其中。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和惠普公司共同开发了第一个基于DSpace系统的机构知识库。此后DSpace系统逐渐向世界其他范围延伸,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都有其合作者。该库用以处理本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每年完成的电子版学术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期刊论文、技术报告、会议论文以及MIT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类型涵盖文本、音频、视频、图片等多种,不过它并不收录MIT学生的研究资料、机构记录以及非MIT教师的研究成果等。并且该系统可以对其中资源进行统一的搜集、保存和编目,其软件是目前为止机构知识库中应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比较著名的开放存取仓储是SSRN(SocialScienceRsearchNetwork),“它是多种学科(包括法律)全文论文搜索的一个开放存取仓储。它于1994年10月建立,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126000条论文摘要和97900篇全文论文。”
尽管如此,开放存取和版权制度也具有紧密的联系。因为开放存取的信息流通模式是建立在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即它尊重现行的版权政策,而不是直接予以颠覆。它承认作者完全享有版权制度下的各项权利,同时利用合同法规则来构建与版权制度相对立的体系。透过合同法契约自由的精神,版权人将版权制度所赋予自己作品的某些权利以契约方式让渡给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存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成本降低。这主要是遵循这样一种法律理念,即在版权法上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依然是一种排他性质的私权,因而当作者通过合同法自愿放弃某些权利的时候并不表明社会公众就可以任意处置其作品。比如许多开放存取期刊选择CCL(即莱斯格的“知识共享”计划的许可证条款)的“姓名标示2.5”(Attribution2.5)进行授权,该条款在保障用户复制、分发、展示及表演作品、创作衍生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等权利的同时规定:必须按照作者或许可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标示;而且,为了再使用或传播本作品,您必须向他人清楚地说明本作品所适用的许可条款。
三、开放存取运动对版权制度未来模式的启示版权被称为复制技术之子,因此它是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变化而演变的。
在复制技术极为落后的时代,信息和信息的载体是合二为一的,信息和信息载体的生产与利用是同步进行的,控制了信息载体就控制了信息,因此在复制技术极为落后的时代不并需要版权制度,因为规范物质产品流转的图书馆物权制度就可以发挥保护信息生产者的功能。但复制技术得到一定发展之后,信息便与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分离,信息和信息载体的生产与利用也分离了。于是,信息的生产就出现了外部性,需要利用版权制度加以解决。版权制度是通过赋予信息生产者对信息的独占权即版权来实现其目标的。
尽管版权制度赋予信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信息的独占权,但基于政策考虑,这种独占权不能对信息流通过程中的所有利用行为均赋予独占的支配权利,而是应以版权制度“本身产生时的信息流通状态作为前提”的,如果信息流通的状态产生了变化,版权制度的历史使命决定了版权制度不得不随之变化。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信息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信息呈爆炸性增长,信息几乎不再需要载体。
于是版权制度便发生了危机,不得不进行变革以适应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
开放存取是不同于版权制度的信息流通模式,仍处于发展之中,其未来前途没有确定,开放存取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也仍然受到传统出版业的抵制,受到一些批评。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私人发动的运动,开放存取运动已经取得的成绩应该让人尊敬,它所开启的信息流通的新模式更深具启发意义,对探索同样为信息流通模式的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的启发意义尤其重大。本文认为,其启示意义可概括为如下两点:其一,充分利用新技术,释放新技术的能量。数字技术使得复制件和原件几乎没有区别,并且任何作品经过数字化后都可以由任何人通过网络技术在一瞬间传播到互联网的任何地方,与任意人分享作品,互联网已经使得信息不再需要载体,为人类的信息传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如前所述,开放存取运动就是充分利用新的信息技术而出现的,也正是新的信息技术为开放存取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正由于开放存取运动适应了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代表了社会公众期望未来能够自由利用和传播作品的愿望,目前甚至传统出版模式下的出版商也开始支持开放存取运动。开放存取运动的这一特点启示我们,在构建信息时代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时必须充分利用新技术、释放新技术的能量。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权利价值
一、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权利是与著作人身权等值的一个概念,根据《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的规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两项最基本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因此,我们若要探讨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则必然要从著作权的起源说起。
有关著作权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以他们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包括作者在内的一切艺术创作不过是对自然界的鹦鹉学舌一般地机械模仿。[1]在他们看来“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创,他的一切工作、劳动只是被动地、消极地遵循着客户或者委托人的指示与要求。”[2]直到后来,一批杰出的艺术家(如达芬奇,米开朗琪罗等)开始尝试将科学知识运用于劳动中,以使其艺术创作更加逼真。到18世纪中后期,随着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浪漫主义的兴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创性、灵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内涵,作家(author)与创作者(creator)逐渐成了同义语,其工作也被肯定为是一种创作活动。人类社会出现了倾向对作者自身关注的学术思潮,此外,由于印刷术的产生使对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已经具备。继1710年英国《安娜法》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对其创造性的劳动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著作权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存在差别的。这就注定了他们后来在作品精神权利立法方面分道扬镳。英美法系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即法律赋予作者专有权,旨在激励作者创作热情,从而为社会创作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作品,而激励的最好方法便是对作者的经济利益予以保护。英美法系“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纯粹功利主义”的立法哲学使得著作权立法偏向了对作品经济权利的关注。然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国)则以“自然权利”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强调著作权是因为作者创作作品这一事实而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法律的规定只不过是对这一“天赋人权”进行确认和明确而已。这种“个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对人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后来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产生的前提。
事实上,作品精神权利理论首先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权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他认为:著作权由两项内容构成,一是属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所有恶意及拙劣地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3]不可否认,莫里洛对著作权本质的认识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许多大陆法系的学者(如吉尔克,皮奥拉·卡塞利,约瑟夫·科勒尔等等)也都对著作人身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持一元论的代表,吉尔克极端地认为著作权中仅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抹杀了著作权经济性的主张固然有其有失偏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使我们对著作人身权或说作品的精神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一位对著作人身权理论起到奠基作用的学者当属皮奥拉·卡塞利,他将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格权作了很好的区分。他指出,作者个人性质的权利不产生于一般人格,而产生于创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为这种权利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点的其他个人性质的权利:它们能够以作品为对象、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们不以作品的创作为依据,但属于人身权利的总的范围。[4]就这样,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赋人权”为旗帜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对作品不但应当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应当有权维护作者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精神联系。[5]对作品精神权利加以保护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
二、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基础
大陆法系的学者之所以能在百家争鸣之后达成一个共识——应当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正是建立在“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存在合理性进行论证以及对其价值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的。价值即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它指明了客体存在的意义。
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学价值
在英美法系,版权法大多通过经济报酬来鼓励作者创作,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则是特别注重作者的精神权利,通过创设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来激励作者的创作。英美法系以“社会本位”为立法指导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作用往往被忽视了。
主张精神权利具有激励作用的学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权利能实现人格利益为由,如“著作权制度中相对于作者人格价值实现较小的作品来说,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对于作品创作的刺激完全超过经济权利。如前所述,在中国古代,许多作品之所以被创作出来,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创作动机。”[6]其实,从经济报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功能亦不能被忽视。如版权法赋予作者署名权,作者可以通过提高创作质量和适当的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业的商标一样,作者的署名会和作品的销量、价格形成直接的联系。版权法赋予作者的发表权也与作者经济收益相关,因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其它的著作财产权的实现才成为可能。而版权法赋予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都保障了作者有进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为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经济利益存在相当的相关度,对精神权利的立法保护也必然对作者的创作产生激励作用,这也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经济学价值的表现。
2.文化价值
一国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社会上存在物质主义盛行、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信仰危机的现实。因次,发展文化事业,振兴文化产业,提供丰富而健康的文化产品,无疑是必要和紧迫的。
作为文化载体的作品,其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到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品是一时期文化的再现和反映,同时也能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传承;反过来,文化的繁荣又将给作品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发展的动力,最终促进作品的创作。以作品为媒介,作品精神权利与文化之间也产生出一衣带水的关系。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有益于社会中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会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除此之外,保护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够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从而使大量优秀的作品得以源远流长。只有对作品精神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类优秀的精神食粮不被恶意歪曲,使其承载的文化得以客观完整的传播和传承。
因此,加强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在为繁荣人类的文化而努力,对文化领域的劳动者给于尊重和保护,才能使人类的精神文明继续蓬勃发展下去,这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的文化价值所在。三、各国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现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尽管法国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学说影响,大陆法系国家都逐渐接受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但在各自的立法实践中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类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其采取将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分开保护的立法主义,在学界被称为“二元论”。具体规定是:经济权利可以与作者人身分离,在商业流通中可以自由转让或者由作者放弃,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而精神权利则不能与作者人身分离,也不能转让和放弃,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转移至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7]持此立法主义的国家还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
另一类则是采取“一元论”立法主义的国家。著作权被看作是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有机复合体,无法加以分割,只有将作者精神权利和作者经济权利放到一起,视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才能更全面的发挥其保护作者的作用;精神权利并不永恒受到保护,而是与经济权利一起享有同样的保护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权可以整体转让于继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不得转让。[8]“一元论”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还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深受功利主义哲学“社会契约说”影响的英美版权法,从一开始就将作品精神权利排除在了版权法之外,但随着《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的签署,英美法系版权立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才有改观。
英国是版权法诞生地,却直至1956年出台《英国版权法》时,在第43条才明文规定了作品精神权利的部分权能,至1988年,英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版权法,该法第四章才详细规定了精神权利,明确作者享有确认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权、反对“冒名权”、某些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不过1988年《版权法》又为上述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先声明为前提,声明可以采用单独通知的形式或作为版权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约束接到通知或依据该版权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改动作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作者名誉或声望的损害时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等等。美国最早的版权法同样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吉姆案”在美国版权法中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案件,因为在该案中,美国法院第一次承认了有关精神权利的案由。尽管该案并非像精神权利的倡导者所希望的那样使国会完全接受精神权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机关对精神权利的态度开始渐渐好转。至1989年,经过100多年的争论,美国最终决定加入《伯尔尼公约》。公约确立了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这促使美国国会接受了精神权利这一概念,美国1990年通过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保护视觉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英美法系版权立法经历了从不承认作品精神权利到对其加以有限保护的转变。尽管这种保护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而言,无论在权项设定上还是在适用主体上都受到诸多限制,但毕竟已是法制发展中的进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作品精神权利在英美版权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过这种权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视为普通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一般人格权,通过假冒之诉、侮辱之诉、合同之诉、反不正当之诉等等,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样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
(三)国际版权领域中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在国际版权领域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权利的公约是1928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与作者财产权利无关,甚至在该财产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对于他人篡改、删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损害作者名誉声望的行为,有权制止。”该条明文确立了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立场,开创了国际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先河,对西方诸国版权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加入该公约而不得不修改本国版权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国等国家的影响,作品精神权利被排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外。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没有新的规定,完全适用《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结语
综观国际社会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国对此问题的认识体现出很强的主观性。无论是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判定上,还是对其具体权能的认定上都体现出这一特色。但无论如何,作品精神权利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容抹杀的,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孙新强:《论著作权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载《学术界》(双月刊),总第82期,2000年3月。
(4)参阅皮奥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译,马尔吉耶里出版社和都灵,UnioneTip.都灵出版社,1927年,第42页(注释1)和第58页。转引自: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6)冯小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第288页。
该书的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国际上主要金融市场的法律与监管”,在这部分介绍了美国的证券法,美国的国际银行法,银行与证券领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欧洲单一金融市场,欧洲货币体系和汇率体系,欧洲货币联盟和日本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等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金融工具和离岸市场业务”。在这一部分介绍了欧元存款和银行存款,国际支付系统,跨国的资产冻结,欧洲债券和全球债券,国际资产证券化,国际股票市场的竞争,国际清算结算系统,国际期货与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国际掉期和离岸互助基金等内容。
第三部分介绍“国际新兴金融市场”。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项目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民营化与机构投资者、亚洲货币危机。
从内容来看,书中收录了两位教授的有关论文,选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关论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断,还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原文,严格说来,本书是作者“半写半编”而成的。由于本书的领域涉及广泛,内容复杂,每部分都请最好的专家来写,请最有名的权威来支持。这种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合作的方法,使本书内容的每个部分都是最好的,全书也是最好的。
这两位法学教授在分析国际金融法的时候,不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或判例进行介绍,而是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出发,用统计数字和图表向读者展现国际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然后进行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分析,再转入各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分析、国际机构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实到各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这种风格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同美国法学院着重案例教学和司法技术研究不同,在曾经创立了案例教学法的美国哈佛法学院里,这两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却用经济统计的数字来分析,以引起读者对国际金融宏观的兴趣。
维仑斯教授进入法学院之前,是经济学教授,而斯卡特教授则是欧美“30人小组”的专家之一。这个小组的主要成员几乎都是著名的经济专家,斯卡特教授作为法学专家参加这个小组可见他的经济学功底之深厚。
美国的法学院近20年来有跨学科研究与教学的倾向,经济学与法学,管理学与法学,政治学与法学,国际关系与法学等不同学科,现在越来越融合在一起。法学院聘请了经济学博士当教授,欢迎国际政治学的教授到法学院加盟,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在一起开研讨会,他们之间使用同样的跨专业术语,使用同样的语言,对原来属于两个领域的概念,现在有同样的认识,学者们的跨学科融合导致了研究的融合,这本书就是国际金融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产物。
制造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的基础和支柱。对于许多国家而言,制造业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是其他行业无法代替的。尤其入世后,我国的制造业飞速发展并成为带动社会发展及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其相应总产值在国际市场中占有的份额不断提高,于2009年达1.6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二;于2010年达1.955万亿美元,在全球制造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为19.8%,首次超过美国(19.4%),位列第一[1]。
截至2010年末,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量己达2 041家,此类企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及欧盟近年来的债务危机均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市场环境的稳定,出现亏损或破产的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财务风险关系到企业能否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公司一旦存在严重的财务风险,则可能对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财务风险实质为企业财务状况的不确定性,体现为企业资金收益下降或断裂的可能性。财务风险具体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由于各种不可预测及控制的内外部不确定因素,使得企业资金收益下降或资金流断裂,从而对企业的短期和长期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企业应具备预见性和危机意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将企业潜在的风险通知相关管理者以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弱财务风险对企业的破坏。因此,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对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财务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西方学者首先将研究重点转移至财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其中Beaver[2]提出单变量模型,选取158家公司为研究对象的同时,选取30个变量并对其预测能力进行检验,最后确定判别效果最好的两个变量——营运资本流/负债和净利润/总资产。Altman[3]在单变量模型的基础上,选取66家公司作为样本进行配对分析,据分析结果选择了22个变量作为备选变量,依据正确率最大的原则,最终筛选出留存收益/资产总额、股东权益市场价值/总负债账面价值等5个变量作为判别变量并构建了Z值模型。Ohlson[4]应用新的数据搜集方法和多元逻辑回归模型进行企业破产预测的研究,发现4类变量显著影响公司破产的概率,即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经营状况和变现能力。
国内对财务风险预测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向德伟筛选出净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15个分析指标,建立了Logistic回归模型,运用因子分析法对相关研究进行修正,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建立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的预测准确率为85%,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公开,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的财务风险研究近期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刘开瑞[9]以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采用Z-Score 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预警分析,指出 Z值模型对上市企业财务预测的准确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吴芃[10]利用统计分析方法预测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吴倩[11]在研究过程中加入非财务指标以提高预测风险的准确性,指出引入DEA 效率值并不能提高模型预警的准确性。刘俊奇[12]与冯月平[13]分别采用Logistic 回归建立了我国物流业和制造业上市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陶娅[14]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的理论发展进行了总结。
2 制造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特征,相同财务指标对不同行业的财务风险预测有不同的重要性。因此,建立针对行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具有显著的实际意义。
2.1 财务指标的选择
通过财务报告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而财务报告建立在财务指标基础上。因此,财务风险分析的基础正是形成分析报告的财务指标。冯敏[15]在研究国内外关于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何峰[16]以企业经营为切入点,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分析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指标,建立了一个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沈亭[17]对我国信托行业的财务风险进行相关研究,建立了适合信托行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层次分析法获取了各指标的权重进而分析和总结财务指标对信托行业财务风险预警的重要性。林艳红[18]研究了财务风险指标的预测能力,提出如财务指标的均值在被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 简写为ST)前3年中有显著差异,则该指标具有较理想的预测能力;同时结合二元选择模型确定出具有良好判别力的分析指标,该类指标可分为6类: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
基于以上研究,提出制造企业财务风险指标体系见表1。
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其中正向指标表示该指标值越大则其财务风险越大,即财务状况越差;负向指标表示该指标值越大则其财务风险越小,即财务状况越好。为达到一致化效果,在最终的模型表达式中,正向指标前用负号,负向指标前用正号,综合指标值越大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好,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越小;综合指标值越小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差,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越大。
2.2 指标权重的确定
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主要分为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无论主观方法或客观方法均存有某些缺点。主观方法在根据指标本身含义确定权重方面具有优势,但客观性较差,易受评价者主观态度的影响;客观方法以实际数据为基础,能够避免主观性的影响,但不能体现评价者对不同指标的重视程度,有时甚至出现确定的权重与实际重要程度相悖的情况。因此,本研究在确定制造企业财务风险评价指标权重时,引入主 客观相结合的方法[19-20],发挥主客观方法的各自优势。在主观方法方面选择了比较成熟且应用较广的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简写为AHP),而客观方法方面选择了具有广泛应用的信息熵方法。
2.2.1 AHP方法确定主观权重
AHP方法由美国运筹学家Saaty首先提出,即将复杂系统分解为很多因素,各因素相互关联,最后构成了一个树形结构,通常包括目标层、准则层和方案层。同层因素通过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进而得出指标的相对权重。因此,运用AHP方法需得到指标的两两判断矩阵。据研究需求设计用于层次分析法的调查问卷;对制造企业相关人员访问以收集相关数据;通过Yaahp软件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并计算出各层指标的权重大小,各指标的权重见表2。
2.2.2 信息熵方法确定客观权重
Shannon[21]于1948年提出信息熵的概念,用于解决信息的量化度量问题。信息熵描述了概率与信息冗余度的关系,其表达式为:
H(x)=-■p(xi)ln p(xi)
式中,xi表示第i个状态值;p(xi)表示第i个状态值出现的概率。
通过信息熵方法确定客观权重,首先需收集制造企业的相关数据,其中行业划分依据中国银监会的分类标准。选择沪深两市2010年和2011年首次被ST的41家制造企业为研究样本,其中公司被ST一般存在两种情况: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异常。鉴于探究制造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剔除了由于其他异常而被ST的公司及数据不完整的样本公司,最后得到30家被ST的样本公司。另外,随机选择了30家非ST的制造企业作为配对样本。
确定研究公司后,通过Wind资讯金融终端提取相应数据。软件SAS中的IML过程通过计算指标数据间的差异给出指标的信息熵及其相对重要性(权重),运行结果见表3。
2.3 综合模型的建立
由于AHP方法从专家的经验与认识出发,因此主观权重体现了一个指标对预测财务风险的重要程度,但偶尔出现以下情况:虽某指标非常重要,但该指标可能不具备良好的区别力,此时则无必要对此指标赋予较大权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重。相对而言,信息熵方法以客观数据为依据,而客观权重能够体现一个指标的区别力,但仅依靠客观数据,可能导致具备良好区别力的指标对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性无法突显,尤其当出现异常数据时,则需降低虽重要却不具备良好区别力的指标所占有的权重,相应提高具备良好区别力的指标的权重。换而言之,将重要但区别力不显著的指标所占有的权重转移一部分至区别力显著但重要性稍低的指标。
综合主客观方法得到的权重,不但弥补主客观方法各自不足,而且在以重要程度为前提的基础上提高模型的整体辨别力,构建制造企业财务风险综合模型。以客观权重对主观权重进行调整的方法确定综合权重,具体阐述为:以主观权重为基础,客观权重体现了指标的区别力,再根据指标的区别力对主观权重进行调整。根据以上方法最终得到制造企业财务风险指标的综合权重,见表4。
通过对制造企业财务风险相关研究进行分析构建了相应指标体系;在AHP方法及信息熵方法的基础上分析并确定了各财务指标的综合权重。因此,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的综合模型为:
G=■(-1)kWinXn
式中,G为公司的得分;Win为第n个财务指标的综合权重;Xn为第n个财务指标的标准化数据。当第n个财务指标为正向指标时,k=1;当第n个财务指标为负向指标时,k=2。
根据建立的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并结合待分析公司的标准化财务指标数据,则可计算出公司得分即G值。G值越大,表明公司的财务状况越好,其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越小;G值越小,表明公司的财务状况越差,其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越大。
3 实证分析
实证分析的数据包括两部分:被ST制造类公司数据和非ST制造类公司数据。该研究采用杨淑娥[7]在研究中所用的回溯方法,将表3中的公司数据回代到建立的模型中分析该模型的预测准确率。
为了消除量纲和数量级对预测的影响,首先需将数据进行标准化,之后将标准化后的各公司财务指标数据代入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综合模型,可得各公司的相应得分。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将主观权重与客观权重的乘积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所要求的综合权重。
根据之前关于模型得分的讨论可知,一个公司的得分越高,表示此公司的财务风险越小;某公司的得分越低,表示此公司的财务风险越大。如果各公司按其得分的降序排列,根据直观判断,非ST公司由于财务风险小,得分应该高并排在前面;而ST公司由于财务风险大,得分应该低并排在后面。由于进行实证分析的S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T公司和非ST公司各30家,从理论上预测,得分排名前30的公司应为非ST公司,而得分排名后30的公司应为ST公司。将此预测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可判断模型的有效性。根据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综合模型计算,各公司的G值和模型判断结果见表5。表5中标有灰色背景的为非ST公司,其他为ST公司。通过计算可知,模型判断正确率达到了86.7%,说明构建的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综合模型具有良好的效果。
4 结 论
相同指标对于不同行业而言,其在预测财务风险方面有不同的重要性。因此,结合行业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模型更具有实践意义,模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更加贴合实际。鉴于主客观方法确定权重时存在的缺点,将主观方法与客观方法结合以弥补各自不足进而得到各指标的综合权重,较为准确地反映制造行业的财务风险,提高了所构建模型的有效性。同时,指出了各指标在预测制造企业财务风险时的相对重要性。通过实证性检验,经由AHP和信息熵方法建立的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获得了86.7%的预测成功率,此效果相对而言较为理想。本文仅给出一种根据主客观权重得到各指标综合权重的方法,同时发现主客观权重结合得到的综合权重是一种有效的制造业财务风险预警方法。利用其他方法进一步依据主观和客观权重得到更合适的综合权重将为后续研究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任峰. 打造西部制造业基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J]. 商场现代化,2011(665):51-52.
.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 66 (5): 71-111.
[3]E Altman. Financial Ratios,Discriminant Analysis and the Prediction of Corporate Bankruptcy[J]. Journal of Finance, 1968, 23 (4): 589-609.
[4]J A Ohlson. Financial Ratios and the Probabilistic Prediction of Bankruptcy[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80, 18 (1): 109-131.
[5]向德伟. 运用“Z记分法”评价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的实证研究[J]. 会计研究,2002,11 (10):53-57.
[6]周首华,杨济华,王平. 论财务危机的预警分析——F分数模式[J]. 会计研究,1996(8):8-11.
[7]杨淑娥,徐伟刚. 上市公司财务预警模型——Y分数模型的实证研究[J]. 中国软科学,2003,1 (8): 56-60.
关键词:融资方式;华谊集团;中影集团;金融贷款
一、电影融资渠道介绍
我国电影业主要使用的电影融资方式有八种:金融贷款、版权预售、政府出资、电影基金、间接赞助、个人融资、广告投入、风险投资、以及海内外企业投资等。随着电影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香港、美国、日本、韩国、英国、荷兰、加拿大地区的资金也逐步进入中国制片领域。而随着这些资金的逐步进入,单一的资金制作的影片比例已经越来越小,混合资金运作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电影融资的主要形式。
二、案例分析
(一)广告投入的代表——华谊集团。
华谊公司与冯小刚合作的多部电影,如《手机》、《大腕》、《天下无贼》等将广告投入这一融资渠道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以新片《非诚勿扰》为例,影片5000万投资里有一大半是来源于广告收入。(另有招行的独家贷款。)在过去的几年中,华谊兄弟保持100%增长率,占据了国内制片市场40%的份额、电影发行市场30%的份额。从2000年至今,华谊兄弟先后获得来自太合集团、TOM集团、雅虎中国、分众传媒等机构的资金总计4亿多元,这些资金保证了华谊兄弟能够持续不断地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中。2009年,华谊兄弟正式上市成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院长张会军认为,“华谊”兄弟的上市将为国有公司的新一轮发展带来契机。
(二)海内外企业投资代表——中影集团。
由韩三平领导的中影集团把我国的国营制片厂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仅08年一年,中影集团发行的影片票房总收入高达27亿元,占全国票房总产值67%。中影集团以独家、联合、、协助等不同形式发行了国产影片150部,共产出票房19.5亿元,比07年狂增10亿元,全年8部过亿影片中影集团参与。从08年的《赤壁》到09年的《建国大业》,有了中影集团在背后做力盾,影片吸引到许多国内外的影视公司融资。拿《赤壁》为例,总投资额8000万美元的影片投资方包括中国电影集团、美国狮门山制作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大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日本AVEX、韩国Show-box等11家单位。该片采取“主打中国文化、集合亚洲资源、全球营销”的制作模式,涵盖了国有、民营、社会、境外等多种渠道的资金,影片上映不到一周内地票房即突破1.5亿元,创造了新的记录,同时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等地上映后均位居首周票房榜之首。
此外,以《建国大业》、《长江七号》、《宝葫芦的秘密》、《投名状》、《面纱》、《玉战士》、《风云2》为代表的一批影片,就吸引了美国、芬兰、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一批具有国际声誉的著名制片公司。中国电影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打好全球营销的王牌,中影集团自然稳坐我国电影业的龙头宝座。
(三)银行金融贷款。
在金融贷款这一融资渠道方面,目前已有招行、交行、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介入文化产业融资市场。北京地区文化产业融资气氛活跃主要与大环境有关,目前北京市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获得商业银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的企业,按照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10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这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北京银行以版权质押方式为华谊兄弟提供一亿元的电视剧打包贷款,共14部456集电视剧,包括张纪中的《兵圣》、胡玫的《望族》、康洪雷的《我的团长我的团》等。为控制风险,北京银行与华谊兄弟约定,银行贷款不能超过其投资总额50%。08年,北京银行还为《画皮》提供了1000万元版权质押贷款。在这个项目上,北京银行不仅在贷前对借款人提出严格的用款计划、还款措施,采取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有效的担保措施,贷中、贷后还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截至2008年9月末,北京银行累计审批通过文化创意企业贷款46笔,8.53亿元。《长江七号》、《赤壁》、《深海寻人》、《白银帝国》、《爱情呼叫转移》等影片都获得了北京银行的融资支持。
据第一财经日报的消息,一些新的融资模式也正在进入我们的视野。香港国际影视展及HAF(香港亚洲电影投资会)已经成为亚洲最重要的影视展以及电影投资会,以外,亚洲电影节及韩国釜山PPP计划、东京影展及东京国际映画节、中国台北金马影展等也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
三、发展中国电影投融资体系的建议
客观上说,我国电影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国家已经明文提出一定要发展好中国电影。这也给中国电影的良性发展带来了很好的政治气候。:
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电影业应继续在投融资的体系上投入更多的注意力,进一步完善政策,推动我国的电影投融资模式的建立。在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的同时,要对它们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此来完善我国投融资体系。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成本昂贵的胶片电影已经满足不了观众日益增长的对电影的需求量,发展好数字化电影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也是我国电影业要继续努力的方向之一。此外,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如果能开发好农村电影市场,吸引7亿的农村观影群,这将大大加速中国电影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