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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中心工作,切实贴近广大师生的现实需求,深入推进教育系统普法教育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落实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任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1、围绕实现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精心安排法制宣传内容。2、紧扣普法主题,全面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精心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着手部署“六五”普法。3、注重法治舆论氛围的营造,努力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4、立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自身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活动,积极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三、工作要点
1.始终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广泛开展以“一学三讲”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宪法宣讲活动,切实解决一些师生中存在的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不匹配、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不对称的问题。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活动策划,丰富活动载体,创新活动形式,组织开展一系列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的普及。年在教育系统中重点宣传普及“五法一理念”,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教育法、侵权责任法、统计法、食品安全法、可再生能源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安排自学、集中培训、举办讲座、组织考试和开展竞赛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普及“五法一理念”,教育和引导广大师生特别是学校领导、公职人员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公民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的力度。围绕服务和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重点宣传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城乡规划、市场规范、维护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宣传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社会和谐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4.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和传播。坚持把培育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深化普法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积极研究和探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法治文化培育和形成的作用,对实现依法治国、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贡献。坚持把法制宣传渗透到形式多样的文化艺术作品当中,倡导和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法治文化作品。积极组织推选优秀法制文艺、法制书画、法制漫画、法制新闻等作品参加全国、全省征集评选活动,促进法治文化的繁荣发展。
5.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准确把握检查验收内容,重点检查考核“五五”普法宣传发动、普法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普法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普法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法律六进”、法治文化、依法治理等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检查验收方案,细化和分解考核验收具体操作工作标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好试点单位,合理设定考核验收的试点规模,适时召开试点总结推广现场会或动员会,为科学指导和全面推开考核验收工作探索和积累经验。组织指导查漏补缺,按照检查验收方案和标准,认真组织指导各地、各校开展“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整改、补课。在此基础上,组织对所属学校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做好迎接全省、全国普法办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同时,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五五”普法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指导做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向全省、全国推荐表彰的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五五”普法教育成果展示活动。广泛宣传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成果,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办人民满意教育、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崛起新跨越中的重要作用和有效作为,争取社会各界更加重视、继续支持和积极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7.做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基本信息收集工作。通过“五五”普法自查自评和总结验收,认真细致地收集和掌握“五五”普法规划任务落实情况、特色和亮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根源等基本信息,特别是要掌握青少年学生这一重点对象普法现状、各种专兼职普法队伍构成、各种普法宣传阵地建设等相关基本数据,为今后改进和创新普法教育工作提供依据。
8.加强教育系统“六五”普法理论研究工作。认真总结“五五”普法经验,分析“五五”普法得失,把握普法工作发展规律,结合新时期普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六五”普法理论研究工作,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年内,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并组织征集相关理论文章。
9.积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广泛宣传依法治校理念,研究制定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导标准,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估和考核,建立一批在依法治校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示范学校,推动各级各类学校自觉开展依法治校工作,增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10.继续强化普法办规范化建设。各级普法办要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普法教育工作的水平,切实做到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督查、有调研、有创新、有典型。每年编发和报送的普法简报不少于4期,配备和及时更新必要的宣传设备,确保普法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不断提升普法教育工作的作用和地位。
实际,特制订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为主题,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第一要务,以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为核心,以科技强警和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保证,紧紧抓住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推进公安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三项建设”,着力提高实战打击能力、预防管控能力、排堵通畅能力、应急处突能力、优化服务能力。以新的思路、新的理念、新的举措、新的作为、新的业绩努力实现公安交管工作新跨越,以昂扬向上的资态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绩全力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稳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年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创新特色、打造品牌、营造亮点,争创一流,单项工作求跨越、重点工作求突破、整体工作提档次。要达到的目标是:(一)道路交通保持平稳态势,重特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恶性特大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低于全市水平,交通死亡事故逃逸案件侦破率达%以上;(二)管控措施扎实有效,道路交通畅通有序,不发生长时间、大规模、区域通拥堵;(三)“三项建设”不断深化,信息化建设强势推进,规范化执法明显提升,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各项重大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四)应急处突能力不断提高,特勤警卫任务圆满完成;(五)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警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杜绝发生严重影响公安交警形象的违法违纪问题,杜绝因管理和执法不当引发的和舆情危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认同度、社会认知度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切实增强。
三、任务措施
坚持“警力跟进警情,执法力求规范,服务顺应民生,管理紧扣警务”的原则,围绕全年总体目标,年公安交管工作任务概括为:把握两个重心、力促四个突破、建立六项机制。
(一)把握两个重心:一是牢牢把握队伍正规化建设这个重心,精心打造学习型、创新性、服务型、廉洁型警队。大队将年确定为交警作风建设年,全队要通过扎实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下茬立势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执勤、为民服务、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忠诚、为民、公正、奉献”为核心价值,凝聚力量、鼓舞斗志、引领队伍。要坚定理想信念,把政治建警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增强实战本领,把教育训练落到实处。要激发生机活力,把科学管理落到实处。要整肃纪律作风,把廉洁从警落到实处。要把和谐警营建设作为新时期建警之要、带警之道,积极营造心平气顺、率先力行、和睦共事的领导班子,全力构建荣辱与共、风清气正、爱岗敬业、干事创业的民警队伍,大力弘扬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的交警精神。领导班子要着力练就领导艺术、指挥调度、宏观调控的本领;科室民警要提升作风硬、有素质、会指导、能协调的能力;车管、事故等窗口岗位民警要锻造快节凑、高效率、守规程、讲正气的作风;一线执勤民警要坚持每日一练、每周一学、每月一考活动,切实提高事故处理,应急处突、排堵保畅、抢险救灾、特勤警卫等的演练,不断提高善战能力。要狠抓民警日常行为规范和作风养成,进一步规范指挥动作、规范执法行为、规范举止言行,努力做到警务管理像部队一样严格,学习氛围像学校一样浓厚,民警间关系像家庭一样和睦。与此同时,全体民警要按照文化育警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法规、政治理论、科学文化、人文经济等系统学习,大队领导班子及科所队长学习笔记万字以上,每位民警学习笔记不得少于万字,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不断充实完善自我,切实提高维护社会稳定水平、打击违法犯罪水平、事故预防水平、道路管控水平和服务群众水平。要建立问责律警制度,针对民警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可能存在违反各种制度、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苗头,及时惩戒警示,防患未然,以“零容忍”的铁腕严整警风警纪,确保交警队伍健康发展。二是牢牢把握道路安畅这个重心,确保道路交通平稳态势。要紧紧抓住事故预防这一要务,以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化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和源头预防、查纠预防、基础预防、科技预防等管控措施。国、省道重点预防人以上特大事故,县乡道路和低等级公路重点预防“冷门”事故。全面推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年底前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案件比例达到%以上。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基金机构,确保受害人得到救助。要进一步深化“平安畅通县”和示范公路创建活动,严历惩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精细化目标管控,确保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年内开展三次有规模、有声势、有目标、有重点的“雷霆”系列整治行动,对那些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安全的超员、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行驶、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非法营运载客,出租车、客运车、工程车、不按规定行驶经营以及机动车乱停乱放、乱鸣喇叭、不系安全带、行人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进行强力整治。要认真落实领导包片、中队包线、民警包段的工作责任制,及时掌握路况路情,因情施策,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管理模式,促使交通管理更加科学严密、实用有效。要大力推进交通管理服务站建设,不断延伸管理触角,努力促使交通管理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
(二)力促四个突破:一是车驾管工作要有新突破。以等级化评定为载体,加快素质型、规范型、服务型、廉洁型、高效型车管所建设,广泛深入的开展人民满意车管所评选活动,不断延伸车管业务,尝试在中队设立车驾管业务,尽可能解决群众报户办证难的问题。积极推行流动车管所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优质服务。要争取推行告知服务,对机动车临近检验、报废和驾驶人换证等提前告知,提醒群众按期办理相关业务。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规范考试程序,完善考试流程,确保驾驶人考试质量,尽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登记、驾驶人管理系统信息应用功能,进一步完善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切实加强机动车登记、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摩托车“带牌销售”,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率、检验率和报废率。二是信息化建设要有新突破。坚持以信息化引领公安交管工作现代化,加快实现由传统警务向现代警务转型。要以信息化高端应用为突破口,加快科技强警步伐。以信息化综合应用为载体,牵引警务机制改革。以信息化基础应用为支撑,大力推进警务工作网络化,以信息化执法应用为抓手,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不断完善信息平台、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剧毒化学品运输等信息系统功能,全面提高信息化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水平。一线民警实行“警务通”执法,减少执法环节,确保及时有效。要尽力争取多方支持,加快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和公路卡口建设,强力使其在查缉布控,纠违治乱中发挥应有作用。要利用先进的交通控制系统,监控系统,定期分析路况流量,增强道路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服务平台,加快公安交管信息与社会信息的交换共享,积极有效的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告知、车驾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收费标准。要积极探索网上预约服务,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要狠抓现代科技技能的学习掌握,岁以上民警必须掌握微机基本技能,岁以下民警必须熟练应用微机开展本职工作。三是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有新突破。要广泛深入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执法为民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从警教育,确保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不断规范执法用语、执法动作、执法态度、执法文书和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制度,坚持执法质量考评和每月案卷评查,积极推行摄像、录音等执法音像记录和电子文档,使执法更具有权威性和保障力。四是优警强警要有新突破。要积极回应广大公安交通民警的所需、所想、所盼、所求,促使民警身心均衡发展。要进一步净化优化执法环境,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袭警、辱警等不良事件,要理直气壮的为民警撑腰壮胆、排除干扰、解除忧患。要想尽一切办法为民警提拔任用、职级待遇、生活工作、住房办公等创造条件。要舍得投资,为民警装备必须的交通工具、警械器材和防护设备。要灵活把握政策,搞好民警福利待遇,为交管工作注入活力,增添后劲。
(三)建立六项机制:一是建立月讲评工作机制。按照“十先百优”创评活动的总体部署,全队每月进行一次讲评,通过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工作汇报会、对策研讨会以及明察暗访等形式,总结工作得失,分析交通形势,研究管理对策,部署交管任务。二是建立联合考核机制。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半年、年底抽调各科所队长及骨干进行联合考评,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建立督导包干机制,继续实行大队领导分包科室责任制,在加强日常联系的同时,凡所包辖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拥堵,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四是建立基层锻练和“热点”岗位轮换交流机制。为锻练机关民警,解决一线警力不足的实际问题,大队抽调岁以下年轻民警下派进行锻练,体验下情,积累实战经验。热点岗位满3年以上的民警分期轮换交流,盘活警力资源。五是建立交叉检查机制。重大专项行动,由大队统一指挥,实行分包片区交叉检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六是建立新闻机制。及时通报公安交管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交通动态,宣传交安法规,教育鼓舞群众。
四、工作要求
(一)年公安交管工作迎来新一轮机遇和挑战,全力做好公安交管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对此,广大民警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坚决贯彻和执行好县委、县政府、县局党委和市支队的重大部署和决策,做到不折不扣,令行禁止;坚决树立争先恐后,勇创一流的决心和信心,严格岗位目标管理,强化交管措施,誓夺优秀警队;坚决执行各项警令禁令,视形象为生命,全力塑造公安交警新形象;坚决关注民生,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不断拓宽为民、利民、帮民的服务举措,争取人民群众的最高奖赏。
(二)各科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突出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以牢牢把握队伍建设为重点,规范执法为生命线,安全畅通为要务,提高全民交通意识为主题,建立交通管理长效机制为主攻方向,多策并举、狠抓落实,努力实现事故少、秩序好、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关键词;高校体育教学;合理安排;运动负荷
【中图分类号】G642
在“健康第一”思想的引领下,广大教师对学校体育的功能有了新的理解。如何增强学生健康成长,合理安排运动负荷,这个看似“陈旧”的话题,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有着更深刻的含义。所谓运动负荷,又称运动量或生理负荷,它是指人做练习时所承受的生理负担量。在体育教学中,只有运动负荷保持适宜,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过小或过大都不行。过小,则达不到锻炼的目的;过大,又超出了学生身心所能承受的限度,对身体的健康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均十分不利。因此,合理地安排和调节学生体育课运动负荷是对教师教学和体育活动锻炼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
1 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要根据高校学生人体生理机能能力活动变化规律和心理变化规律、教材特点、学
生的实际以及器械、气候等合理安排运动负荷强度。运动负荷偏大,学生就会有厌学、畏惧、欲望受到压抑、行动变得迟缓;负荷偏小,学生很难从运动中体验到动作内在的魅力及练习过程中的愉悦心境。负荷适宜时,学生的学习情绪方能高涨起来,心理得到满足,行动变得轻快,目标也容易实现。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应摒弃一刀切,强化训练式的教法,重视零散、小量、多次的活动,它既有利于保护运动器官,又有利于促进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对运动负荷总的要求是从逐步上升到一定程度,保持一段相对平稳,然后再逐步下降到相对安静。但由于影响生理负荷的各种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因而每节课的运动负荷曲线就要具体的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而合理确定。
2 每节课的教材合理安排和确定课的任务
这就要求教师课前的备课要做到心中有数,在安排教材内容时,应合理搭配不同性质、不同负荷、适宜数量的教材。运动量大的和运动量小的内容组合。合理安排学生体育课的练习密度。确定任务时新选择组织教学内容时,注意在新的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去挖掘教材的趣味性,合理安排负荷,寓趣于教,寓乐于教,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从而让他们自觉愉悦的参加活动。在备课中周密的安排运动负荷,预计心率曲线。我们要重视并要设计合理的运动负荷,针对不同教材要设计不同的运动负荷。针对授课班级人数的不同要设计不同的运动量和强队。
3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观感受
在课堂教学中最常用到的运动负荷测量方法除了脉搏测量法外就是询问法和观察法。首
先教师要将脉搏测量法授之与学生,使其明白脉搏与运动负荷之间的关系。采用观察法能直接简便地知道学生的运动负荷情况,教师可以通过观察学生的脸色、表情、喘气、出汗量、反应速度等表现来判断学生所承受运动负荷的大小。运动负荷过大,易造成身体伤害事故;运动负荷过小,则达不到增强体质的目的,运动负荷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观感受。要求学生懂得,在运动中根据自己的心率、呼吸节奏、出汗量、脸色、内脏器官的反应等生理症状来调整运动负荷。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调整,这样才能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主动意识。这种方法要求教师在日常课堂教学中要多观察、勤总结、不断积累,才能提高对体育课运动负荷的调控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以合理的运动负荷刺激学生身体机能变化,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课后要多喝学生交流谈心,询问学生练习后的主观感觉,如肌肉的酸痛程度,精
神状态等。通过询问,结合观察来判断体育课运动负荷的大小,有助于更好地改进教学。
4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
每个学生的身体情况各不相同,他们所能承受的运动负荷也不相同。在体育课中选取一
位中等体育能力的学生为基准点,测出他的心率,然后把全班分成上、中、下三个层次,各个层次不同次数和组数的负荷练习,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安排的运动负荷要围绕基准点上下波动让全体同学受益。要对一些身体素质较差、有疾病的学生做到心中有数,在教学实践中根据不同学生的身体反应,及时调整运动负荷。教师不仅在课前要周密地安排运动负荷,在课的进行中还要细致地观察和分析运动负荷的大小及其变化情况,在教学过程中再根据不同的模块、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时段等不同的情况,来具体指导、检查、督促、调整学生的实际负荷。抑制过度的,促进不足的,努力使所有学生都达到适宜的运动负荷。让学生体验成功的喜悦,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5 运动负荷安排要能激发学生运动兴趣,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
组成运动负荷的主要因素是量和强度。运动的量简单的说就是维持运动的时间、组数、
次数、距离,运动的强度是练习时用力的大小,完成动作的速度。运动的量与强度这两个指标制约着运动负荷的大小,运动负荷较大,学生容易疲劳,甚至有损身体健康或发生身体伤害事故,负荷较小,则失去了锻炼身体的意义。在进行体育课时,要注意将量和强度的关系处理适当。强度越大,则量要相应减少,强度适中,则量可以相应加大。安排的负荷要利于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和学习兴趣的激发,让学生体会到运动的快乐。通过对学生的脉搏进行测定加以分析研究,来判定运动负荷是否适宜。无论量和强度如何搭配,但注意运动负荷要适当,适宜的负荷就是要让学生的机体能够承受,还要有一定的疲劳感,也就是说,学生刚刚开始出现疲劳的时候,就要注意负荷的量和强度,让学生从运动中体验到动作的内在魅力及练习过程的愉悦心境,从而达到掌握运动知识及技能,促进学生主动参与体育活动的关键是通过形式多样的教学手段,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和量与强度的刺激,培养他们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和爱好,形成坚持锻炼的习惯和终身体育的意识。
体育课必须有事宜的运动负荷,这是体育教学区别于其它学科特有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于在体育教学中合理安排学生运动负荷,探索如何灵活地运用各种运动负荷的测定指标,将是为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参考文献
关键字: 合同解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一、 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之为尺度来确定。但这里包括这样一个假定的前提∶当事人自己已经预见到了全部的情况和风险,并作了自愿的分配,将之以明确、准确的语言进行了表达,且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均无分歧。只有这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享有或承担才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预,契约自由才能被贯彻。但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却并非如此。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往往存在许多歧义以及星罗棋布的空白。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而对合同进行解释就很难说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从学者对合同解释的概念看,一般把合同解释定义为司法解释。因解释的作用不同,可以把合同解释分为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与补充性解释。然而,虽然法官在解释合同时,都声称“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解释而“不为当事人制造合同”,但由于裁判的需要,往往这种所谓的“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已经不是被解释合同之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而是法官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的客观解释而得出的意思,如果这种意思被当事人所接受,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新的意思。也可能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而得出的意思因异于双方意思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但双方当事人又不愿意因错误而撤销合同,即愿意保持原来合同的有效性,法官就只能依被解释出的意思进行裁判。无论如何,被解释合同之当事人的真正意思可能已经变化或者不存在。在合同的补充解释中,当事人因未约定缺漏内容,根本无所谓合意。因此,在补充解释中,如果说是当事人的意思,就显得更加牵强。在这种时候,当事人承担了一种根本不是源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已经从实际上消灭了当事人自治,而代之以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或者可以这样表述: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其效果应当在意思表示中预设,而这种结果却不是意思的预设而是意料之外的,则当事人的意思可能在裁判中被否定了。这一问题令我们深思之处在于:众所周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合同的生命或者说核心在于“约因”。一个合同有没有约束力、是否能够被执行,约因是一个关键问题。当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默看到美国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能从合同中找出约因而赋予合同以效力、关于合同约因的理论与判例规则充满矛盾并导致约因滥用时,他提出了“契约的死亡”之观点。他对这一论点的论证虽然没有赢得普遍的赞同和支持,却产生了极大的震撼力。而在大陆法系,合同的生命在于“约定”(至少大部分人同意这种观点),即合同权利义务源自约定。而当这种合同解释源于法定(补充性法规)或者法官的裁定,使合同权利义务来源于非约定时,是否也是契约死亡的注脚?大陆法系体系化的民法中,以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为体现的私法自治原则是通过合同解释来体现,还是通过其他制度安排来实现?本文将深入讨论这一问题。
二、 对争议条款的客观解释
当论及对争议条款的客观解释,我们就不能不提到主观解释原则以及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始终贯穿于合同解释理论之中。
(一) 客观解释的对立物-主观解释
所谓主观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进行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由于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及当事人语言程度和法律知识的不足,难免出现使用的语言不准确、不适当的现象,以致其所表示于外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甚至是当事人基于恶意而故意用不当文字隐蔽其真实意思。因此,主观解释,不应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的文字,而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1](P539-540)
古日尔曼法和最初的罗马法均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自然在法律解释上必然是表示主义。到了罗马优帝时代,才完全采取意思主义,即把当事人的真正意思作为债的基础,此种转变以优帝主持的《罗马法著作选》为标志。东罗马帝国的意思主义于15世纪传入日尔曼,并对德国普通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其采取的是意思主义原则,当事人的真正意思不仅是合同有效性的条件,而且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在错误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不存在的。例如,德国学者恩纳斯洛斯(Enneccerus)在其1889年出版的《法律行为论》一书中说∶“一切脱离意思主义的态度都是贬低法律行为的价值。”从这种价值理念出发,必然得出意思表示成立的过程的结论∶意思表示的两个组成部分∶一是真正的意思,二是表示。从而得出两条基本的原则∶
1 只有同时包括意思与表示两个因素,而且两者相符合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2 没有相应的表示的意思,没有相应的意思的表示均不生效力。[2](P90)
上述双重提法必然导致以下结论∶即内在的主观意思具有绝对重要的地位。表示只是意思的渠道,真正的意思才是主要的。被称为意思主义的代表人物的萨维尼说∶“意思本身应视为唯一重要的、产生效力的事物。只是因为意思是内心的、看不到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借助于一个信号使第三人能看到。显示意思所使用的信号就是表示。”[2](P91)在合同的解释问题上,意思主义的理论主张,合同解释的目的仅仅在于发现或探求缔约人的“真意”。在表示与真意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行为应依对当事人真意的解释而成立,而不应依其表示的字面含义而成立。因为行为的表示使其意思表示于外,故只有在正确表示意思的范围内才有价值。如违反这一原则,就违背了契约自由。[3](P21-22)
意思主义为契约自由奠定了基础并开辟了道路,其对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将其作为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求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字句。①《瑞士债务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判断契约应就其方式及内容,注意当事人一致的真实意思,不得着重于当事人误解或隐蔽真意所使用的不当文字或词语。
直到19世纪晚期,主观主义解释原则在法律文化中占据了主导地位。[4](P156)并在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许多国家民法典中得到了实证体现。
(二) 客观解释规则
客观解释规则产生的必然性,来自于主观解释规则的局限性。以意思主义为核心的主观解释规则最符合契约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则,但事实上,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分歧时,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另外,如果完全以当事人内心意思确定合同争议条款含义,也会使法官滥用司法权力,危及交易安全。所以,许多国家的民法典虽然规定了“解释合同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含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无一不是用一个观念上的合理第三人标准来确定争议条款的内容。
例如,德国学理主张法官应用解释成文法的方法解释私法行为。一般认为,解释法律不是探求立法者的意思,这样做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这样做,首先要确定每一个参与表决人的意思,然后从多数票的平均数求得一般意思,这是无从实现的。其次,成文法不能预料日后发生的一切情况,法律只能作为抽象的规定。法官接触实际生活,理解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能作出具体的处理。法官的解释应该是与法律适用的对象一起生活的社会上的人都能作出的解释。否则,法律的具体执行非一般人所能预料,从而将不断威胁个人利益。如果法官的职责仅是证明立法者的意图,就会产生这种威胁。因为假定法官经过复杂的调查能认识立法者的意图,对一般人来说,是做不到的。德国学者认为,上述对法律解释的原则应适用于对私法行为的解释。成文法旨在为社会利益制定规范,私法行为则旨在为私人利益制定规范。私法行为只涉及两个当事人,法律则涉及大家。但是,在两个人之间,私法行为所起的作用与立法行为对社会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法官解释私法行为不是探求当事人的心里意思,而是确定其法律意思,即表意人所创造的、在他与其共同利害关系人作为法律用的法律意思。当事人自己创造的该项法律,现在已独立于创造者而生存,它的生命来自当事人,是以当事人的意思为依据的。所以,这是一个意思的行为,但这项法律不是它内心意思的必然表达,它是旨在为有关利益制定规范的法律文件。因此,其执行应符合这些利益的要求,并照顾到习惯、信用的需要及公平原则。②
作为与意思主义相对立的表示主义理论是古罗马及日尔曼严格形式主义下的必然结论。但作为系统理论,是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其早期的代表人物为耶林,这一理论在本世纪中得到极端的发展,倡导者中又以弗卢梅(Flume)与韦克尔最富代表性。按照这一理论,法律行为的本质不是行为人内心的意思,而是行为人表示的意思。这一理论主张,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不必为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而以有外部表示的意思即足以认其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全部问题,仅仅在于意志是如何表示的,或意志怎样才能被理解。[5](P238)按照意思表示理论∶1,只有经过表示的意思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2,意思只在外向表示的限度内产生法律上的效力。[2](P160)德国学者克茨指出:在过去,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而非英国,在关于合同解释的“意思说”与“表示说”之间的冲突也许有些重要性,但是现在几乎不起什么作用。一般认为, 如果当事人不想通过合同约束他自己,则合同根本不会产生。但是,一个意思必须被表达出来并且传达给另一方当事人,否则它根本没有效力。每一个表述是一种社会交流行为,表述者将对他所说的内容负责任,因为听者信赖其表述所含有的意思,并在此基础上履行合同或者作其他安排。所以,如果表述的意思是由一个正常的、通情达理的人站在听者的角度所能够理解到的,则表述者必须认真对待这种意思。[4](P162)即使有时候,法院在说合同的意思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时,也不是指一种心理上的事实,而是有关表述的客观含义,其含义是通过一种评判的过程来确定的:当一个人在说合同当事人目的时,他是在客观地说,通情达理的人们处于与当事人相同的情形时,他们将具有怎样的目的。[4](P159)
在解释合同问题上,表示主义理论的以下两个观点值得重视∶其一,对于合同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立场,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的意思为准。因为内心的意思如何,非外人所能窥知;其二,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5](P239)
英美法系国家是采取客观主义解释原则的典型。英国上诉法院法官史韬顿(Staughton)在1995年7月15日在NewHampshireCompanyV.NGNLtd一案中,又借机重申了合同的客观解释的四项原则:(1)除非某种情况在缔约时双方当事人都知道,或者可以被合理地认为能够知道,否则,皆与合同之解释不相干。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未披露的埋在心底的意图,不能用于合同解释。即使当事人都承认每一方私下都对合同怀有同样的目的,如果从其所使用的文字中得不出该目的,且相互之间没有通知对方这一私下里的想法,那么这一事实则与合同解释无关,也不必用于合同解释。(2)法院首先仅看书面文件并从所用的语言文字的一般意义上决定其含义,除非当事人提出并证明了其他一些习惯上的含义;(3)法院还可能会考虑当时的客观情况-通常被称为事实氛围、缔约目的、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市场背景。(4)谈判阶段的有关证据不被接受。[6](P9)这是不折不扣的客观主义原则。
应该说,在现代,客观主义从理论到实践,特别是在保护商业交易信赖方面有很强的说服力。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而言是一种简便而可行的裁判方式。
在德国,学理与判例创造了一种所谓“可归责性”作为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所谓“可归责性”,是指合同当事人是否尽到了自己应有的注意而用一种明确清楚的表达使对方理解,或者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使自己按照应有的方式去理解对方的意思。任何一方违反这一义务,即具有可归责性,就要承担相应后果。对于意思表示的发出人来说,他有责任将自己的意图以他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如果他违反这一义务,就必须接受以受领人所理解的意义发生效果的后果。对于受领人来说,应当以其理解能力努力认清对方所表达的意思。如果一个站在受领人角度的理性第三人能够认清对方的意思而不致有不同的理解,则受领人就具有可归责性,他就必须接受以理性第三人所能够认清的对方的意思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除非受领人以错误为由撤销合同。拉伦茨指出:如果受领人对表示的理解,事实上不同于表意人所指出的意义,该意思表示的意义应以该受领人能够理解的和应该理解的意义为准。当然,受领人不能简单地相信表示的词面意思就是正确的。相反,他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考虑和分析他可以认识到的一切可能具有意义的情况,研究表意人所要表达的意义。如果受领人的行为符合了这一要求,他的信赖就要受到保护,表意人就必须承认其表示具有这项意义,[7](P462)除非表意人以内容错误或者表达错误而撤销合同。让我们来仔细分析德国学理的这种“可归责性”的本质:假如A发出一项要约,B作了肯定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某一条款发生争议。按照客观解释的原则,A的要约(合同内容)中的这一条款的意义,应当让一个理性的第三人站在B(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角度来确定。而按照“可归责性”原则,是让一个理性第三人站在B(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角度来认定A的表示是什么意思,如果理性第三人的理解与A一致,则B具有可归责性,应当按照A的理解发生法律效果。反之,如果理性第三人作出了同B一样的理解,A具有可归责性,从而应当按照B的理解发生法律效果。德国学者自己也承认,应当站在受领人的角度来确定可归责性。对受领人角度说的校正,只适用于极其罕见的例外情形。[8](P242)由此可见,“可归责性”标准,实际上就是理性第三人这一客观标准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拉伦茨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某人用电报向一旅馆为某一天预定“两间房三张床”。他的本意是想定两个房间,一个房间两张床,另一个房间一张床,一共加起来是三张床。而旅馆的主人却将客人的电报理解为“定两间房,每间房中有三张床”。为此,他为客人预留了两间最大的房间,并且在每个房间中放入一个加床。在客人到来之前,店主拒绝了其他客人的住宿要求。客人只愿意支付三张床的价钱,因为他只预定了三张床。而店主却要求他支付六张床的价钱,因为他根据电报保留了六张床位。在这一案件中,拉伦茨就认为,预定三张床位的房间是一种不寻常的做法,意思表示在客观上是多义的。旅馆主人本应意识到这一点,因此,他就不能不加考虑地对客人的表示作出像他实际理解的那样的理解。他应该考虑到客人可能一共只想订三张床位。如果他不顾这些情形,依然保留了六张床,而不是三张床,因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他承担。[7](P456,461)
(三) 对争议条款之客观解释的评价
纠纷裁判中的合同解释,实际上不是在判断“当事人有什么意思”,而是判断“当事人应该有什么意思”。这种解释的后果有三:一是法官的解释确实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实践中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虽然由于利益关系现在当事人一方不承认);二是合同解释虽然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但双方当事人现在表示接受;三是合同解释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现在都表示不接受,但却不提出因错误而撤销,法官只能根据他认为当事人应有的意思进行裁判。在第二种情况下,虽然也尊重了当事人意思,但实际上是原来的合同不是被“解释”了,而是被替代了,即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又重新订立了合同而原来的合同已经不存在了。在第三种情况下,则没有当事人的意思。
而所谓“可归责性”原则,使合同的解释已经完全脱离了当事人的意志而进入了一个客观状态-风险分配领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释在这里已经变成风险分配问题了:谁能够以最小的成本获得相关信息,就可以认定其有“可归责性”而承担相应后果。
三、补充性解释
(一) 补充解释的概念
近代私法的意思自治主义意味着,只要合同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利益或法律原则,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内容作出决定。但是,在实践中,合同内容出现疏漏的现象时常发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将来会就某一问题发生争议,因而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其次是当事人有意疏漏或难以达成协议而留于法院去解决。正如德国学者顿茨(DANZ)在其《法律行为的解释》一书中所言∶“当事人往往仅注意他心目中的经济目的,满足于从各种法律范畴中选择他们认为最能达到其经济目的的法律行为,他们单就几个重要问题作出规定,把其他问题留给法律解决。”[2](P154)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需要对当事人没有规定的疏漏进行补充性解释。
所谓合同内容的补充是指法官在解释合同后认定合同有疏漏而进行的填补。而所谓合同内容的疏漏,是指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而依现有的合同的条款无法确定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的情形。补充性解释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补充性的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的补充性规定。有些补充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适用于一切合同,有的则是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这种补充性的规定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均有规定,而且占的比重较大;二是法官用自己制定的规则加以补充。凡是没有补充性的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则法官可用自己制定的规则补充解释合同。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合同可以补充,而什么样的合同不能补充呢?瑞士学理与判例规则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说明。按照瑞士学理和判例规则,只能当合同条款的疏漏不涉及主要问题时,才允许补充合同。但少数人也主张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形而作不同的处理∶(1)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客观或主观的主要因素未取得合意,法官不得对不约束当事人的合同进行补充;(2)即使当事人认为受合同约束,但合同的疏漏多到没有合同可言的程度时,法官不得进行补充解释;(3)如果当事人就合同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取得合意,即使待补充条款为主要条款,法官仍能加以补充。[2](P171)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条款遗漏,则合同是不能补充的。
(二) 依补充性法律规定的补充解释
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规则分为两类∶强制性法律规则和补缺性的法律规则。前一种是法律规则调整的合同争议和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自行协商加以解决的争议,而后一种争议是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争议。一般说来,有关合同效力的争议属于前一种,而有关合同内容的争议属于后一种。因此,在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规则中,即合同法的规则中,有相当一部分,也可以说大部分规则是补缺性的。[9](P267)
这种补缺性的法律规定,从立法技术上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有疑问时,应如何……”的公式,如《德国民法典》第415条第(3)款规定∶“如债权人未确定答应承认,在发生疑问时,承认人对债务人负有对债权人及时清偿的义务。”我国合同法也较多地采用这种方式,例如,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另一种是法律首先提出一条作为强制性规则的解决办法,然后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如《德国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定作人对以金钱确定报酬者,自验收之时起应支付利息,但允许延期支付报酬者,不在此限。”我国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德国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别是量的差别而不是质的差别。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在第一种情况下应适用法律的补充;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反向适用法律规定。施塔姆勒(Stammler)认为,就辅规定来说,法律补充当事人的意思,替当事人作出规定,立法者并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而是补充当事人的遗漏。立法者并不考虑当事人可能有或应该有的意思,而是探索立法者认为最符合法律行为目的的规定。[2](P156)
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用“默示条款”来达到这一补充目的的。按照契约法的一般理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确定,即契约的明示条款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仅限于明示的合同条款,法律的规定、习惯等均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和根据。当事人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或习惯应有的权利义务,也会为当事人所承诺,此即默示条款制度。具体说来,默示条款制度是指合同本身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纠纷发生时由法院确认的、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这种默示条款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三类∶一是事实上的默示条款、二是习惯上的默示条款、三是法律上的默示条款。[10](P101)
1 事实上的默示条款
任何人在订立合同时,都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作出理智的决定,但是他们往往会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忽略某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是合同的根本事项,就有可能引起合同的不成立;如果是细节问题,法院就会站在一个公平的合理的第三人的角度用推定当事人意思的方式替当事人补充进去。这种补充进去的条款就是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官这样做的理由是∶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考虑到了这一点,他们就会这样做的。[11](P95)
(一)使学生能正确地数出数量是3的人和物的个数.会读、会写3.
(二)使学生了解3以内数的顺序.会比较3以内数的大小,认识小于号.
(三)掌握3的组成.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3的组成和3的书写.
难点:会比较3以内数的大小.
课前准备
(一)教具:主题图、计数器、贴绒小棒、点子图、方块图.
(二)学具:1~3的数字卡片、3根小棒.
教学过程设计
(一)复习准备
1.看图填数:
(二)学习新课
导入新课:师指板演题,提问:2个海棠再添上1个是几个?(3个)对!今天我们这节课就来学习“3的认识”.(板书课题)
1.教学3的认识.
(1)出示主题图:学生观察后,老师提问
图上画的是什么?(工人在生产电视机)
数一数:这幅图里有几个工人?几台电视机?(3个工人,3台电视机)
(2)拨珠数数:老师在计数器上拨出2个珠子,又拨出1个,问:老师在计数器上先拨出几个珠子?又拨出几个?一共拨了几个?
师说:2个珠子又添上1个是3个.
指名说:2个珠子又添上1个是3个.
(3)学生摆小棒:
师说:请同学们拿出3根小棒,用这3根小棒摆一个图形.比一比,看谁摆得好,摆得快.
指名上前用老师的贴绒小棒摆一个三角形.
小结刚才我们数的这些人和物的数量都是3,就可用数字3来表示.(老师用红笔描课题3)
提问:你们在日常生活中,还看到哪些物品的数量是3个3个的?(三角架有3个角,三轮车有3个轮子,3本书,3个碗……)
2.教学3以内数的顺序.
(1)出示点子图::
提问:每个点子图下面应写几?学生回答后,老师板书123.
提问:1排在谁的前面?(1排在2的前面)
1比2大,还是小?(1比2小)
2比1呢?(2比1大)
2排在谁的前面?(2排在3的前面)
2比3小,还是大?(2比3小)
3比2呢?(3比2大)
(2)读一读:123321
(3)说一说:2前面的数是几?后面的数是几?
3.比较数的大小.
(1)出示方块图::
提问:左边几个方块?右边几个方块?师板书:23
提问:2个方块和3个方块比,谁多?谁少?(2个方块比3个方块少)
(2)出示“<”号:
师说:2个方块比3个方块少,就是2比3少,我们就可以用小于号来表示.
板书:<(在2和3之间写<)
小于号
师说:这个符号叫小于号(在<下面板书小于号)2M3:读作:2小于3表示2比3少.指名读、指名说.
(3)出示方块图::
提问:这是几个方块和几个方块比多少?比的结果是3个方块比2个方块怎么样?(3个方块比2个方块多)
想一想:谁能用数字和符号来表示?
指名说:师板书:3>2.
指名读、指名说:3比2多.
小结今天又学习了一个新的符号,叫小于号.它和昨天学的大于号的样子差不多.请同学们仔细观察,这两个符号相同的地方是什么?不同的地方是什么?
两人一组议论,然后指名说.
老师归纳:(指板书)小于号的尖朝左边,口朝右边.也就是尖朝着小数,口朝着大数;大于号的尖朝右边,口朝左边.也就是口朝大数,尖朝小数.
齐读:2<33>2
指名说:2小于3,表示2比3少.
3大于2,表示3比2多.
4.教学数的组成:
学生动手摆小棒:每人拿出3根小棒.
左边摆2根,右边摆1根.
说一说:几和几组成3?板书:
3可以分成几和几?
左边摆1根,右边摆2根.
说一说:几和几组成3?板书:
可以分成几和几?
5.教学3的书写:
出示田字格黑板,老师范写3.然后指导书写,强调3的两个半圆要写在田字格的左半格的右边,一笔写成,要写端正.学生在书上练习格里描写3.
(三)巩固反馈
1.给数字卡片排排队.
请同学们拿出1,2,3的数字卡片,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好队.再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排队.
从1数到3,从3数到1.
2.出示卡片:
指名读、指名说各表示什么.
3.口答:
小结这节课我们学习了3的认识.知道3比2大,用3>2表示.记住了3的组成,会写数字3.希望同学们回家后,再看看哪些东西的数量是3个3个的.
课堂教学设计说明
3的认识是在1,2的认识基础上进行教学的.在设计教案时注意了与前面知识的联系,由2导入新课.老师指海棠图问:2个再添上1个是几个?很自然地引入新课.
学生对数的顺序的掌握比较容易,因为只有3个数.所以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说的能力上,教学生会说:1排在2的前面,1比2小,2比1大.2排在3的前面,2比3小,3比2大.
在教学比较大小的环节中,主要是渗透谁知谁比.谁多谁少.在讲2<3时,老师设计了放手让学生在学会3>2的基础上自己动脑自己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