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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理论基础及内涵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经济学分析
消费者信息权之所以特别重要,并需要由法律着力予以保护,是因为它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用信息经济学理论可以更好地对信息权加以分析。信息经济学一词源于1959年马尔萨克的《信息经济学评论》。美国经济学家G·斯蒂格勒、阿罗等人将信息经济学描述为研究信息是如何作用和影响经济行为和企业管理的一门科学。其中,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及非对称信息是构成信息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概念。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加者所能获得的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信息。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只能是一种假设。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加者在经济生活中所获得的部分信息。在有些经济领域中,市场参加者的一方甚至无法获得另一方行动的信息,更不用说完全信息。观测、监督信息的成本高昂时,就会产生“非对称信息”。非对称信息是指相互对应的市场参加者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相关市场信息。信息拥有量的差别导致信息优势者和信息劣势者的产生。非对称信息的产生使具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很自然地取得了比那些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更为有利的地位。当市场活动中非对称信息情况发生时,就产生了两种结果,即:一是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的产生。信息优势者(如生产者、销售者)不愿意承担来自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备性,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二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被迫面临“不利选择”,处于对己不利的位置上,不得不承担双方交易的全部风险。比如在商品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是不利选择的根本原因,而基于产品质量不确定基础上的市场信息差别是不利选择的直接诱导因素。当市场商品以不同质量进行交换时,买卖双方都将以同样方式按产品质量将产品进行分类,但只有卖主了解其所销售的每个单位产品的具体质,而买方确定每个最多只能了解这类产品质量的大概。由于没有其它方式使买方确定每个单位产品的具体质量,低质量产品往往伴随着优质产品一起销售。在这样的市场中进行选择,对消费者是不利的。一方面使消费者难以实现科学决策和利益目标,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均衡发展,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低效率。
经济利益是影响立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同时,经济交换几乎完全是由法律来强制调节和保障。把非对称信息放在法律层面来理解时,就会发现出有两个层次的非对称状态:第一缘于不完全信息、信息的成本和社会专业化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它是信息的客观存在方式。其中属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主要包括:经营者、销售者、新闻媒介、专家、信息机构等。为了保护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市场参加者,法律规定,信息优势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第二缘于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或疏忽大意。由于一些信息优势者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大意向信息劣势者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引人误解的信息,由此便造成了更深一层次的不公平合理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信息劣势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并严重干扰了信息传递渠道,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大为降低,甚至失效。所以法律应高举正义公平之剑,禁止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内涵
消费者信息权一项有别于人身权、财产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权利的中心内容是利益。信息权不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人身权,它是工业化、信息化时代逐渐认识并加以保护的法定权利。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身权,而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
信息权含有人格权的基本属性,但是人格权是以非财产性为指点的,而信息权都因信息具有财产性而兼有财产权的某些属性。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收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信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同时信息在其开发、使用、提供上都花费一定的代价,耗费一定的成本。这样,信息一旦被有目的地积累并有效地加以利用,就会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为以一定价值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
信息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一,权利客体的特殊性。信息权的客体是信息,是一种无体物。信息有物质载体,但它并非指这些物质载体本身,而是指从这些物质载体中体现出的内涵。其二,内容的双重性。信息权在内容上既含人格权的属性,又有财产权的属性,包括两方面的权利。其三,范围的多样性。如何实现信息权,其要求的内容多种多样,规定不一。其四,信息权是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要由法律来加以确认。这是信息权的重要特点。信息权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也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使在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借助信息侵权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民法上的信息权的保护主体主要限于存在合理信赖关系,并处于明显劣势的一方当事人。
合同法上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之间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由一种普通社会交往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社会交往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合理的信赖,彼此应负注意义务,应及时、准确地提供自己所拥有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实质性的事项,即信息。如违反上义务,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因信息提供义务的违反而导致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信息提供方式的多样性和传播的广泛性,信息提供者和信息的接受、使用者之间很少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如仅仅以这种依赖关系为前提,使因信息提供不当而造成损失的信息接受者、使用者取得法律上的救济,则会使法律显得过于严肃。此外,合同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无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也无精神损害的赔偿。从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上看,侵权法可冲破合同关系的禁锢,更周全地保护信息社会中广泛的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应主要界定为侵权责任。
二、我国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当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或不完全充分,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享用,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具体规定信息提供不当的民事责任。为此,有人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确定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既赋予了消费者享有信息权,那么这种权利遭受侵害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是顺理成章的,具体来说,经营者应承担的信息侵权民事责任可表现为:①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使消费者取得商品或服务不具备消费者所需要的必要的性能,消费者有权解除买卖关系或服务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②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使消费者无法按用途使用所取得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适应信息;如果经营者逾期未提供,消费者同样有权解除买卖关系或服务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③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消费信息侵权的特点。第一,它是经营者违反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导致这种责任的行为表现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或不真实,并不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缺陷。第三,这种责任的承担不要求一定发生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害,只要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正当享用,就应承担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犯消费者的获得信息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该法共列举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犯消费者获取信息权的就有4类:假冒名牌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使消费者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使之难辩真伪或对诋毁信以为真。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消费者遭受损失的,侵权者对于商品应负修理、更换、退货,对于服务负责退还服务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三)广告法
《广告法》从广告的明晰性、真切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出发,对违反该要求的信息行为予以规制,并对几类特殊的商品广告如药品、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专利等广告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凡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间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说明、警告义务。如违反了说明、警告义务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便可构成了信息侵权、信息提供者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中的信息侵权不是体现在产品上的有形瑕疵,而是表现对产品不充分、不及时、含糊其辞甚至虚假的信息传递。受害者可以以指出缺陷为由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突破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直接以信息侵权为由向生产者、销售者甚至在产品使用中负责主管或指导的中间人提起侵权之诉。而且请求权的行使不以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为前提。由此可知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赔偿范围远远超出了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范围。此外现行法上的物主要是有体物,因信息缺陷产生的损害是无法纳入产品责任法的。但实际上,由于信息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其严重性并不亚于有体物造成的损害。
三、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须有虚假、遗漏、过时、误导信息的发生、而且主要是信息提供义务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造成。
1、虚假信息。是指信息提供义务人公开提供的不存在的、捏造出来的信息。其特点为:①信息提供义务人公开提供该信息;②该公开的信息中有不真实成份。
2、遗漏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应公开而未予公开的信息。其特点为:①信息提供人有义务公开该遗漏的信息;②该信息会对决策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但却未予公开;③信息用户不知有此信息。
3、过时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没有及时公开法定应予公开的信息。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信息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开;其二是信息提供义务人应在原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及时更改补充新的信息,以使信息用户获取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
4、误导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提供的信息的公开表述半真半假或有语句的模糊歧义等,在后果上造成信息用户对该信息有多种理解或产生了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其特征为:①信息提供人公开了应予公开的事实;②该信息的表述语句半真半假或在理解上有模糊歧义;③该信息用户误认为它就是事实的全部。
(二)信息提供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损害了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讲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无此条件,不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违法和广义违法。提供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导的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它主要有在于法律所界定的主体范围内,即信息提供义务者与基于合理信赖并处于明显信息劣势的信息接受者和使用者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则正是基于合理信赖而被纳入该主体范围之内。
(三)须有损害事实
在信息侵权中,受害者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
1、信息权受到侵害。信息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是有别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独立民事权利。信息权的享有者如信赖了不当的信息,影响对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解的信息享用,直接造成的损失就是对信息权的侵害而不需一定要发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信息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一是为获取不当信息而付出的信息购买费和与该信息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二是直接因依赖该不当信息而延误的机会。但是对这种直接损失的赔偿,必须限定在合理预见范围之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损害专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信息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类似产品责任,具有受害人多、损害面广的特点。
信息权的损失是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的存在,只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必是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事实上,在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受害人信息权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可能并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四)有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者在依赖了不当信息后使其意志部分不自由,所做的行为与结果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实施的行为是其自主决断的结果,并非基于第三人的强制,但其所做出的决定受到了第三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即不当信息。在信息侵权中,信息接受、使用者正是因为依赖了虚假、遗漏、过时、误导的不当信息干扰了其做出做出科学决策的自由意志。应当满足三项前提:第一,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在作出决策前并不知该信息是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第二,该不当信息成为信息接受、使用者体出决策的根据,即不当信息对做出决策起到了重要的、实质性的作用。第三,信息接受、使用者做出的决策产生于不当信息之后。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基础上的,其中含有价值判断,即要使被告承担信息侵权之民事责任,不仅要证明原告事实上依赖了被告,而且这种信赖是合理的。
那么,“合理的信赖”判定标准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法律上推定的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而产生的信息拥有量的差距,导致了信息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同时并存。法律为了保护弱者,维护意思自主和交易安全,推定他们之间有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存在。现代社会商品及服务种类繁多,构造复杂,其质量、价格等优劣与否,是否具有危害性是一般消费者无法全面、客观性地加以判断的。他们只难信息优势者所提供的信息而加以判断、选择并据此做出决策,有法律推定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等主体之间存在信赖关系,消费者时并不需要证明他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有交易中的依赖关系存在,并且为了确保这种依赖关系,法律要求经营者、销售者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可靠、详尽。
第二,依赖的内容应是合理的。①原告所依赖是被告对事实的陈述,而不是一般性见解或意向,这时,原告的依赖一般是合理的。②原告所依赖的事实必须是实质性,即其重要足以能够影响原告的决策。
在我国,由于人们信息意识的滞后性和立法、司法环节的缺陷,还没能给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予明确的界定和足够的关注。鉴于信息客观属性和目前立法的不完备性,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制出信息侵权的条文,同时在消保法中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规制。这样,既可弥补法规不周严、不全面、不系统的局限,又可以更加本质地、深刻地根据这一侵权现象,具体、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
参考文献:
1、《不正当竞争案例精选》工商出版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编著1996年7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汪永清1993年11月
3、《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张光祥2000年9月
电子商务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范文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随之改变。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为企业营销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向传统的企业营销方式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以大学生消费心理与行为理论为基础,通过对电子商务中的大学生消费的特征和心理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探讨现代企业面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大学生网络消费心理的特征,应该制定怎样的营销策略以应对他们的这种心理特征,以突破传统的经营思维模式的局限。
电子商务是基于国际互联网环境中的 B/S 架构开发出来的一种应用方式。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中,买卖双方可以互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务活动,可以全程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在线电子支付等商贸环节。电子商务将国际互联网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引入到商贸领域,对商业运作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被各行业广泛运用。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电子商务优势明显,因此众多现代企业都基于 B2C 模式开发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而企业在制定产品最终价格时,除了考虑成本、利润等客观因素外,还有一个因素不可忽略,即定价策略中的心理因素。
在电子商务这种彼此互不见面的特殊消费环境中,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充满不确定性,其表现更为复杂和微妙,商家对于消费者心理状态的把握更加困难,而这种心理变化会直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经营效果和发展空间。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企业良好地应用电子商务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特征
改革开放使得产品种类和形式日趋多样化,消费者可挑选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因此市场也由最初产品匮乏的卖方市场向消费者掌握主动的买方市场转化。在消费者主导市场的时代,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与卖方市场相比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电子商务模式中这些特点和趋势表现得更为突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追求便捷。现代社会将人们的生活节奏变快,对于快节奏生活的现代人来说,需要一种方便、快捷的购物模式,而传统的购物模式通常需要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到达购物场所、挑选购买产品,整个过程繁琐、复杂、耗时长,再加上往返路途上的时间,通常会消耗掉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上购物恰好可以弥补这个缺陷,其方便、快捷、高效、24 小时不间断服务等特征符合现代人的消费心理。
追求物美价廉。在买方市场中,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余地变大,因而价格就成为消费者较为敏感的因素之一。互联网上的网店相对于传统商店而言,可以让消费者通过网页轻松地浏览商品、比较不同卖家的商品,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商务模式提供了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平台,这样省去了中间商环节的网上直销模式可以节省成本,最终降低产品价格,因而,电子商务模式可以满足消费者选择价廉物美产品的心理需要。
追求个性化。买方市场中消费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极为丰富,现代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往往想象力丰富、喜欢展示自我个性,通常希望企业生产的产品能够独一无二,这种心理对个性化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者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只看商品的实用价值,而更重要的是看商品是否与众不同,是否能充分体现个体的特性,这也已成为消费者消费的一项重要指标。
追求独立思考。在消费品种类及数量急速增长的现代社会,随着消费者选择范围的扩大,消费者独立思考的意识也在加强。面对传统模式下商家的各种宣传消费者会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消费者通常会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获取产品信息并进行分析比较。消费者会从自身分析比较的过程中获取心理上的平衡,从而降低购买产品特别是贵重产品的风险感,增强购物过程中的心理满意度。
追求表现自我。电子商务购物环境中往往消费者会占据主导地位,通常消费者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到虚拟网店中浏览、对比并选择产品。在买卖双方彼此看不到对方的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想法行事,这种思想会使得消费者在电子商务购物模式中表现自我的心理体现的愈加明显。
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因素分析
虽然电子商务的网购模式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等诸多优势,但是目前仍有大量消费者基于对互联网环境的不信任,进而对网上消费产生怀疑,对电子商务模式敬而远之,这会严重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的这些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传统购物方式已深入人心。消费者在传统购物模式中已经习惯 眼看、手摸、耳听 的方式,这种方式与网上购物环境中通过图片、文字、视频、影音等方法了解产品是截然不同的。网购平台不能满足消费者手摸、眼看的特定心理,而习惯了传统购物模式特性的消费者往往会因此对电子商务产生怀疑和顾虑。
价格达不到消费者预期。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通常期望能够得到质量相同但价格比传统商场中低很多的产品,据统计显示,目前的网上商品仅比商场中便宜 4%- 10%,再加上网购环节中的物流、配送费用,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实际享受到的价格优惠是十分有限的。价格上达不到消费者预期会使部分消费者宁可多花时间和精力采用传统购物模式,也不愿选择电子商务模式。
配送体系效率较低。电子商务模式中有形产品的运输无法通过互联网直接实现,必须借助物流配送体系才能完成,因此,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商品的配送存在周期长、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数据显示我国仓库周转率仅为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而差错率却近乎于发达国家的三倍。低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感知,进而导致部分消费者不愿接触电子商务。
小结
电子商务为消费者带来了方便、高效、快捷的购物方式,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表现出的消费心理给企业传统的经营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商家必须适应消费者新的心理特征和变化,了解消费者的心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建立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电子商务运作机制,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在电子商务运作模式下获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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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霞,谌洪茂。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消费行为分析与营销策略优化[J].中国商贸,20XX,(4)
关键词:探索图 网络消费者 认知行为
网络消费者认知行为模型是研究和分析网络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基本架构。大量文献以理理论(TRA)、计划行为理论(TPB)、技术接受模型(TAM)和技术创新扩散理论(IDT)为研究模型,研究讨论了消费者的网络购物行为。如,程华、宝贡敏运用TRA、TPB、TAM和IDT理论,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网络购物者的态度、意向和行为模型;刘坤、李红霞根据TRA、TPB和TAM理论,运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了网络潜在购物者的态度、信念和意向。
模型的建立必须以正确的理论为基础,如果某一路径缺乏理论依据,则它无法正确解释变量间的因果联系。当前研究文献在初步构建模型时,大多是凭个人经验来设立观测变量。网络消费者行为研究是一个涉及信息技术、消费者行为学和认知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领域,个人经验难以保证没有缺漏之处。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探索图来寻求更加合理的模型构建方法。
基于探索图的网络消费者认知行为模型设计
探索图是通过研究者对整个环境的观察,根据自身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加上充分的想象力,应用更大环境考虑问题的观点,创造出的一张图。该图展示了所有会影响或可能会影响研究主题的因素,同时也反映了因素的关联关系,它的形成是一个集体的创造过程。
探索图用椭圆表示因素、双向箭头表示互动关系、无规则的圈表示同一类的因素、连线连接同一类的因素、椭圆上加一个尾巴表示删去的因素。网络消费者认知行为探索图的绘制过程如下:
(一)初始
根据研究主题或决策问题的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对研究主题或决策问题进行讨论。本文涉及四个领域的专家,由电子商务专家主持召集信息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和心理学专家,围绕研究主题提出相关讨论(见图1)。
(二)提问
主持人或负责人依据研究的主题或决策的问题提问,让大家思考,具体问题如图2所示。
(三)各抒己见
每个成员充分发挥其想象力,发表看法,如,对如何评价风险企业家及其团队的问题,各人应用个人的知识、经验,已掌握的信息,及其想像力,提出自己的观点,有的提出要考察企业家及团队的责任感、创新能力;有专家认为应该注意其文化背景、管理技能等;有人觉得应该考察其领导能力、管理技能、知识结构等因素。主持人根据每个人的提议在纸上描绘出诸多影响主题的因素,用椭圆表示。图3是初始探索图。
(四)综合分类
待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后,针对这些椭圆,引导大家对所有的提议因素进行视觉思考,从整体出发,综合相同的、剔除多余的,用连线连接同一类的因素,用无规则的圈将同一类的因素圈起来,对删去的因素在它所在的椭圆上加一个尾巴。图4是根据图3进一步绘制的分类探索图。
(五)类别命名
进一步进行视觉思考,给各个不规则的圈命名。如,商品价格、商品种类、商品性能、商品品牌和商品图片信息都可以归类为商品信息。
这个类别的命名只是一个初始命名,因果关联分析后才能最终命名。
(六)因果关联分析
分析因素之间的因果关联关系,用箭头描述。探索图是创造出来的,而且是集体创造出来的。它的创造过程是将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结合形成创新思维的过程。
在进行因果关联分析时,发现某些因素间存在交叉关联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家组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了仔细分析后认为,实际上存在两种认知模式:存在态度的认知行为模式和缺乏态度的认知行为模式。本文认为,虽然电子商务应用了新技术,但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产品时,会根据过去的经验、态度来认知该产品。如果该产品在过去有认知经验,仍然服从存在态度到行为的认知模式;如果该产品本文过去没有认知经验,则服从缺乏态度的认知模式。这两种不同的认知模式决定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行为,并且进一步影响电子商务企业的盈利模式。
经过整理,形成了基于网络实物产品的消费者认知行为模型探索图(见图5)和基于网络数字产品的消费者认知行为模型探索图(见图6)。
实证研究后的模型修正
本文的实证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为了能获得较理想的数据,本文在调查对象、抽样方法、数据特征和模型量表形成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形成了较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案。
首先对抽样样本进行了初期控制,根据我国一般上网用户的基本构成,将抽样样本按照职业分为两大类:学生和在职工作人员。学生基本上以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为主。在对样本进行初期的控制后,本文随后进行问卷调查。
本调查采用线下的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由于时间、费用和影响力方面的限制,样本主要是以武汉市地区的网络消费者为调查对象。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本身具有较强的跨地区性,不同地区之间的消费者有一些差别,但从总的方面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不是很大,武汉市作为我国中部区域的特大城市,该地区的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此次问卷共发放了600份,收回有效问卷462份,回收率为77%。本问卷分为三个部分:基本信息、关于实物产品和关于数字产品。
为了更好地修改问卷内容的清晰性、可理解性和测量项目之间的预判,本文基于相关研究中经常用到的方法,通过专家的评判,对问卷的内容进行评价和给出相关建议,并结合专家组给出的建议,对论文的问卷进行可行性的修改。专家组认为,购物习惯实际上与心理预期有一定的重合,因此去掉该因素。
运行Lisrel8.7后得到修正模型,如图7、图8所示。
结论
现代科学研究一般都具有多学科、复杂的特点,仅靠个人能力不能保障研究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探索图方法较好地弥补了这种缺陷。在模型的初步构建阶段,探索图方法在面对模型中的大量复杂因素时,能有效地梳理影响因子间的因果关联关系,从而为后续的实证研究工具提供坚实的研究基础。
本研究首先运用探索图工具,充分利用专家的智慧,发现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认知行为实际存在两种模式:有明确态度和无明确态度,态度的有无决定了认知行为的不同,并分别构建了网络环境中实物产品和数字产品的消费者认知模型。其次,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来验证前文提出的网络消费者认知行为模型。最后,得到了修正的网络环境中实物产品和数字产品的消费者认知模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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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商品销售变得愈来愈复杂。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受到消费者购买心理因素的影响,要使消费者购买行为成为可能,就必须认真分析消费者心理洞察,研究消费行为。本文就消费者心理洞察对消费购买行为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消费者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挑选余地越来越大,人们的需求已不仅仅局限在满足其使用功能上,而更大的取决于心理层次的满足。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如何使自己的产品脱颖而出受消费者青睐?如何使消费者产生消费动机?如何使消费者产生具体消费行为后而继续忠实于自己的产品?我们的产品如何去满足人们多种多样的物质需求和文化需求?面对这一系列的消费问题,消费者心理洞察与消费行为的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了。
1.消费者的市场消费洞察
消费者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有时是个人,也可以是家庭,或者是以单位、公司形式出现,只要发生消费行为便成为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时是商品的购买者但不一定是使用者,有时既是商品的购买者又是使用者。从社会总体上看,在商品这个领域里企业是强者,消费者是弱者。企业之所以成为强者,消费者之所以成为弱者,其根源是信息不对称,也就是消费者拥有的信息量远远小于企业生产者。面对如此众多的商品,如此花样繁多的销售战略,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就会越发感到信息不足,无法对商品价格做出准确的评估,难以对商品做出合理的选择。因此,商家在进行产品推广时应把该产品的性能、功效、以及会给消费者带来与众不同的感受一并宣传,使消费者在没有接触或使用过该产品的情况下对该产品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良好的印象,并在购买之前就对该产品有了很好的洞察使其产生消费动机,为下一步进行消费行为做好铺垫作用。
2.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洞察
在众多的产品中满足心理需求的产品和满足生理需求的产品是不同的,后者强调产品的物质实体本身,前者强调的却是附加在物质产品上的信息。当然,心理的满足也不能脱离对商品物质实体的消费,但这里强调的是物质实体本身并不能对心理满足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能够进入消费者头脑的信息,这些信息给消费者带来心理上的愉悦和满足,当消费者洞察到该产品符合自己的各个方面需求,并感到非常满意时是就会产生消费行为。因此在消费者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新的高层次的心理需求就会产生。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理论,消费者的需要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安全、爱、威望、自我实现。同一个消费者在不同时间不同的状态下,各种需要的强度是不一样的,因此消费者的购买倾向也是不一样的。
消费者对产品的心理洞察,是支配消费者具体消费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 当消费者需要某种需求,准备购买某种产品时,他会对同一种类的产品进行细致的洞察。通常,在同类产品中消费者最关心的有4个要素:即产品质量、价格、品牌、爱好,一般可表现为以下几个心理方面: 1品牌、求名心理
这类消费者的特点是追求名牌,以“显示”和“炫耀”自己的“地位”,他们崇拜和信任名牌,仰慕地方名优产品和世界名牌商品,很多消费者时常以名牌商品来显示自己地位,力求从中获得一种让人羡慕的荣誉感。当然品牌是要优良的质量和服务来铸就的,只有具有同行业中最优秀的品质才能成为名牌,于是拥有了名牌也就拥有了品质。同时商家会利用人们“追求名牌、品质”的心理“顺水推舟”相互作用使之最终产生消费行为。在这种心理倾向趋势下,有些消费者购买商品就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使用价值,而是在赶超别人,证明自己,以求得精神上的平衡。例如,有一些消费者即便是物质基础不是很丰厚、个人也并非是体育爱好者,可是在选择衣着上一定要选择耐克,这样就满足了他拥有名牌拥有品质的心理需求。
2价格、求廉心理
我国相当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特别注重价格,并以此作为主要选择标准,一般这些消费者喜欢购买处理价、优惠价的商品。而对商品的质量、外观、包装等却不大挑剔。很多商家根据这种消费洞察心理,往往在季末或节日期间采用打折销售的促销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质量、求信心理
这类消费者以追求某一企业或某种商品信誉为主的消费心理倾向。例如,有些消费者喜欢到大型超市、质量、信得过的商场购买商品,认为这里的商品货真价实,质量有安全保障,售后有保证。例如有一些消费者就喜欢在大型超市购买蔬菜,他认为那里的蔬菜更绿色更环保无公害,吃起来更健康。 4爱好、个性心理
这类消费者常常专门购买某些商品,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特殊的爱好和兴趣。就像有人喜欢百花闹春、有人喜欢阳春白雪;有人喜爱高调排场、有人喜爱含苞待放。总之,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消费,希望从中得到特别的快慰和享受。具有这种心理倾向的消费者相对感性,喜欢追求个性,对所感兴趣的商品相对舍得花钱,喜欢附庸风雅的宁愿不惜重金博得一幅字画;喜欢饮酒作乐的愿意一掷千金换得一醉方休。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目前商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只有深刻把握消费者的消费洞察,准确地从各个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就会激发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才能进行产品生产及定位等策略,使企业在市场中有的放矢,提高效益,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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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褚伶利. 从消费者心理需求倾向透视商品促销[j]. 商业研究. 2005.12. 总第320期.
【论文摘要】: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有其自身的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本文试图从消费经济学和消费心理学的视角出发,探究当代大学生消费行为。
一、理论依据
市场经济环境中,一切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只有真正了解消费群体,挖掘其消费心理和消费特点,才能开发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设计出有效的市场营销计划与策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占据优势地位。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但其消费行为仍遵循普遍的消费行为规律。消费者理论是消费者选择行为的依据。在该理论框架下,依据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消费者出于理性的考虑,消费行为转化为在预算约束下谋求效用最大化(也可以说是追求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权衡与选择。效用是消费者在消费某种产品时所获得的满足程度,它是对商品功能的一种主观评价。而总效用是指从消费一定量某种物品中所得到的总满足程度。当某种物品的消费成本既定时,消费者从消费活动中获得的效用越大,或者是消费者对消费的效用评价既定,而消费成本较低时,消费欲望较强。消费需求取决于消费成本和所得效用的对比,即边际效用原理。要提高大学生消费者的效用,一方面要增加其享受服务的效用,一方面要减少其使用的不便利因素。效用是一种心理感觉,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企业要使产品拥有更加广泛的认同和接受度,就要分析大学生消费者的心理,满足其偏好,并善于把握消费发展趋势。提高服务质量和层次,减少消费不便利因素,开发新的服务领域,也有助于产品的营销。
二、大学生消费行为探究
1.大学生的消费特点
大学生是商家的重要消费客户,同时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除了具有一般消费者群体市场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1)消费观念鲜明、时尚。大学生处于成长的青年时期,富于创造性和挑战性,对新鲜事物充满敏感与好奇。
(2)消费结构日趋多样化。近年来,大学生的消费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不再局限于基本的生活消费、学习消费,用于交往、娱乐、旅游和健身等方面的费用有较快的增长,并在构成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3)消费支出水平高。当前,在校大学生有较强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大学生每月的支出额400元~500元的占35.5%,处于第一位,支出额为500元~600元的占28.9%,这两部分占的比例高达64.4%。600元以上、300元以下分别占12%、6.2%。
(4)消费的个性和从众性并存。大学生希望展现自己的个性,体现自己的风格。
(5)消费的冲动性和情绪化。大学生的思想情感、志趣爱好、性格气质还未完全定型,重感情易冲动,客观环境、流行趋势对其行为的影响作用比较突出。在其消费行为中,容易受情绪左右,失去应有的判断力。喜欢尝试新品牌,受促销的影响较大。购买前,缺乏明确购买目标;购物时,被商品的新奇所吸引,缺乏必要的考虑和比较就冲动购买,随意性较强。
2.大学生消费发展趋势
(1)教育培训消费异军突起,将成为新时期大学生消费的一大亮点。由于高校的扩招,就业竞争加剧,大量的毕业生被推向人才市场。为了自身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走出校园,参加社会培训。
(2)休闲娱乐消费呈多样化特点。当代大学生追求多元化的价值目标,并受时尚前沿的影响,在休闲及娱乐消费方面, 大学生群体有着比其他年龄群体更旺盛的需求。他们追求新颖、刺激和有品位的活动,日渐成为大学生休闲娱乐的主流方式。进入新世纪, 大学生的这种需求更为强烈, 并在休闲度假、旅游观光、体育健身等领域, 显现出新的发展势头。
(3)电子消费成为新的消费热点。随着我国步入信息时代,信息产业迅猛发展。对信息的索取,已经成为大学生的必备素质。为了保持与时代的同步性,大学生对信息的消费将大大增长。可以预见,电子产品市场必将随着信息化的潮流而不断发展。而大学生会成为这个市场的主要消费者。
(4)追求新颖、追求时尚的心理日趋明显。大学生正处于自我需求不断扩张的发展时期,因而希望以新异的消费形象,向社会展示自身的成熟;通过消费上的新潮、时尚、前卫来表示自己青春的活力。尤其是在现今社会,时尚和新潮所代表的是现代社会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广告昭示蛊惑下的消费意识,媒体、明星的示范效应,以及大型商场陈列的美轮美奂的商品的吸引,也促使“时尚和新潮”消费越来越成为多数大学生的心理需求。
三、结语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其在消费市场上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大学生,不但形成了巨大的消费市场,而且易于接受新的消费理念。大学生消费市场潜力巨大。正确认识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 有利于商家更好的开拓大学生市场。
参考文献:
[1]柳思维:现代消费经济学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