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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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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责任人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来自安徽的吴华林在北京地铁南礼士路站因为赶车,跑下站台的速度较快,失足掉下站台,双腿被轧断。打了4年官司后,2008年6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地铁公司按80%的比例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并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一中院判决赔偿比例过高。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了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高度危险作业是危险性工业的法律用语,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虽然以极其缓慢的谨慎的态度经营,但仍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危险性作业。科技进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快速与便捷,人类广泛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从事各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各种事故也由此逐渐增多,每年有大量的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责任赔偿纠纷诉诸法院。[2]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法条体系的不清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有许多不同认识,造成了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标准的不统一。北京地铁案三上三下的审判结果,为什么会截然不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如何正确审理?相关责任如何划分?受害人权益如何实现?法院怎样才能公正裁判?受害人和责任人责任应如何承担?带着这些思考,笔者拟从侵权法理论的角度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进行探讨。

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在缺陷

(一)对受害人而言,“危险作业”的界定是模糊的,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在频频发生的高度危险侵权案件面前奏效甚微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采取列举式立法技术,规定了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七种最常见的高度危险作业。但这是一种不完全的列举,未能全部概括高度危险作业范围,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且没有可以考量的法条依据,使法官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何谓“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中的“作业”,是指完成某项既定任务,通常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但不包括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3]该作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目的性,法律对作业人注意义务要求比一般公民高。[4]同时该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严重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判断这种危险性的有无,且该作业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概率很大。由此标准,我们不难判断本案中的“北京地铁”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然而,就地铁是否是高度危险作业,案件在审理时却存在激烈辩论,究其原因,《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中对“高度危险”的界定过于开放且没有考量依据,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不确定是其主要原因。此种立法技术对受害人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在侵权纠纷发生时,由于法院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院仅执行法律不创制法律的观念的影响,将该条中的“高度危险作业”普遍狭义地解释成了该条所列举的几种活动,而没有从这几种活动类推到其他的性质相同的活动,从而导致了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适用范围的过于狭窄。法官惟恐开创先河,这样的定义方法已经不符合现实的发展无过错责任和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要求。[5]

(二)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一视同仁”还是“区别对待”未达成一致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学界素有争议。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6]。有的学者认为,对高度危险作业应具体分析,不能笼统认为都适用无过错责任[7]。《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民法通则》所确认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无论作业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了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法律也要求作业人承担责任。在一些特别法中也有此类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在一般规定中,笼统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以适用于所有的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例如规定,在运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核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民用航空企业、核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明确规定制造、加工、使用、运输、保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的内容是,从事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8]

究竟该“一视同仁”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依《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度危险作业“区别对待”,法律该做出明确规定,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解释学冲突

不可抗力能否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9]有的学者认为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理由是《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中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是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均要受该规定的约束,故不可抗力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也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不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事由,理由是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侵权人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这种分歧在运用法律解释学分析时矛盾则显得更加突出。

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当高度危险作业导致损害时,应当施加严格责任。此时,被告可作为抗辩的事由应该仅限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同时《民法通则》第107条还规定当损害是由不可抗力而导致时,行为人可获得免责。运用体系解释,该条当然成为123条的免责事由,运用体系解释推导出的不可抗力当然适用,是典型的传统的三段论司法推理模式。而从《民法通则》的制定来看,它是以1979-1982年的民法起草小组起草的民法草案(1-4稿)中的第四稿为基础,《民法通则》的第123条仿自该草案的432条[10],而该432条又仿自苏俄1964年民法典454条,而454条来自苏俄1922民法典404条,该条规定了三个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1964年的454条删除了受害人重大过失,《民法通则》第123条只规定了一个免责事由,由三个减到一个,是否出于偶然?我们来看下立法背后的社会土壤,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经济活动剧增,工业灾难等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受害人受害的频率、程度、范围皆成几何增长态势,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近代过错推定理论应运而生,面对着日益严峻的工业灾害、工厂事故、交通事故、航空器致损、原子能致损、产品缺陷、环境污染,侵权法不得不继续寻求对受益人权益维护更为有利的归责原则,依托于保险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可以说免责事由正是跨越了手工业生产到工业化生产的两个时期,其免责事由的递减显然不是偶然,而是立法者出于慎重的立法政策选择。“如果正义是来自立法的规定,那么司法本身就成了一个与正义无缘的领域,因而如果将司法三段论贯彻到底,那就不需要法官本身的证明,而是需要一个懂逻辑的技术专家,并不需要有多么深的法理素养,司法工作只是一项逻辑工程,而不是一种框扶正义的技艺。”[11]法律是人用文字表达出来的思想或意志,但是人的思想并不一定都能用文字表示出来,还可能有许多不能用文字表述的思想。同时文字表达出来的意志是一种独立与人的思想,所以,文字本身的含义或目的可能与理解者所理解的目的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法律的文义与理解者所阐释的目的不一致的情况。虽然这种不一致并不是绝对的,但是此处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更能符合立法者本义,将不可抗力去掉,是正义的需要,正是处于对正义的需求,我们才不能机械地运用文义解释进行理解。

“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免责事由,运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所得出的是两种不同的结论,审判实践究竟应如何把握,法律解释时应当明确条文间关系,使法条成为逻辑自恰的统一体,而不应该在案件发生时,陷入对立的尴尬境地。

(四)审判实践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错误把握

审判实践中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应该适用哪一条文作为审判依据,法官往往存在不同理解,以至于类似案件因为适用不同规范而得到不同判决。由于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不完善、不统一,对免除和减轻责任的条件规定的不具体、不清晰,因此在审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中,审判机关在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轻易免除其责任等方面随意性很大。裁判结果的差异形成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依法治国建设和人民法治观念的统一。笔者综合一些资料,发现审判时间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主要争议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是否使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对于不可抗力的排除适用笔者在上文已做讨论,针对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制度,过失相抵只是受害人的过失能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过失相抵可以作为加害方减责的抗辩事由。[12]三、不正确地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案件涉及高度危险作业因而应适用第123条的情况下,被告是否有过错并不是一种应予考虑的因素。可是,在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将第132条适用到有关高度危险作业的案件中,都经常看到。[13]四、不正确地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在具体应用第123条的案件中,除非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不同时适用第131条规定的共同过错原则。在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明显地倾向于在适用第123条的同时,依据第131条适用共同过错原则,例如,由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1993年一审判决的肖雄刚诉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新武东村村民委员会案,涉及儿童进入分配电区域被电击致残。[14]

三、完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主要以现行《民法通则》第123条为审判依据,同时辅之以其他单行法,基于同一社会理念所设计出来的侵权责任制度因为法条分散、概念模糊和审判实践的不同理解,导致案件的一波三折司空见惯。[15]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完善,从而导致高度危险的模糊界定以及各条文之间的关系缺乏详细规定和对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的矛盾把握。为了有效、公正、合理地解决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纠纷,笔者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做以下制度设计:

(一)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列举式立法技术不能穷尽所有高度危险作业。笔者建议可以仿照美国考虑相关因素的做法,[16]确立高度危险作业的标准,[17]在民法典中增设专门条款加以规制,将下列因素规定在法条中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1、损害一旦发生其结果的严重性;2、损害随时可能发生;3、通过免责而实现的社会利益与该活动导致的危险这两种因素的权衡;4、危险非一般人凭自力或一般注意所能防范的。具体到本案来看,地铁高速运行,对于每一个置于其周围的人都有潜在的危险,损害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结果,人在危险来临的时候面对地铁的速度采取任何自救措施都是无用的,如此一来,可以使法官清晰把握地铁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规则原则,笔者认为应当继续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不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进行区别对待。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在于: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了利益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利益与风险共存。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即高度危险作业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上述每一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都从某一方面向我们解释了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既是为了在危险发生后及时救助受害人,明确责任主体、贯彻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民法原则,充分体现民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体现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彰显“以人为本”的立法初衷。

(三)笔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侵权法中删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虽可表明被告没有过错,但损害在事实上与被告的行为和物件有关,若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将使无辜的受害人得不到任何补偿,从而不能达到对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无过失责任的目的,无异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18]。从理论上讲,高度危险作业蕴涵了巨大的风险,外力的介入将这种危险转变为现实的破坏力时,排除作业方责任,就会造成对该方的偏袒,从而导致风险分配的失衡,引起不公正的结果。“在社会不能取缔这种危险活动的情况下,只有让从事这种活动的一方承担该活动招致的风险,无论是否是不可抗力的介入,才能实现基本的公正。”[19]

(四)在对法条本身进行完善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运用公共政策调节利益平衡。北京地铁作为公共交通的分支,其运作收费体现公共政策中行政决策者复杂的思维过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公共政策调节理论实现利益平衡,公共政策本质上关涉社会主体的利益问题,公共政策就应把社会主题的利益实现作为核心,其结果是,人们蒙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风险被分散给社会的一部分成员甚至广大成员。这种政策的运用可以通过强制责任保险[20]的全面贯彻来实现。随着日益工业化,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有日益扩大趋势,使得损害赔偿的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和责任程度的迅速增加,人们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更加难以估计和预测,强化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的全面贯彻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受害人,其结果势必加重加害人承担责任的负担。如果没有责任保险范围的扩大,加害人可能承担过重的民事责任,必然会导致人们担心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愿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进行生产。这对于个人资源的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增长均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强化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是保险制度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制度同步进行,加害人在其民事责任加重的同时,就可以利用责任保险而分散其责任,加害人在其民事责任加重的同时,就可以利用责任保险而分散其责任,使得加害人不致因为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受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设计的价值分析

上文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设计所蕴涵的理论价值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符合民法的价值取向,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当前,全社会都在呼吁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和法治发展的体现。作为私法的民法谋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调和,但在强者和弱者之间,法的“扶弱抑强”的功能应当得以发挥。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设计应突出私主体权利本位,强调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兼顾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危险作业人利益的保护。[21]社会本位下的民法,应该强调对弱者的保护。现代民法承认社会上、经济上强者和弱者的存在,抑制强者、保护弱者。法律从将人作为自由行动的立法者、平等的法律人格者抽象地加以把握的时代,转变为坦率地承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结果所产生的某种强者的自由而另一些弱者的不自由,根据社会的经济地位以及职业的差异把握更加具体的人,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法律的根在于社会,在于组成社会的民众,因此法律要取得实效,获得认可乃至被人们信仰,前提条件在于规则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人性保护的基本要求。危险的控制者是强者,而受害者往往是不知道危险存在或无法控制危险的人,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我们不能让弱者受到“再度伤害”,“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让危险的控制者承担损害的风险,符合民法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二)实现实质正义。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都有其历史的必然,都有其一定的价值取向,都应该反映着从立法者、执法者到守法者期望追求的体现着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正义是“人类灵魂中最淳朴之物,社会中最根本之物,观念中最神圣之物,民众最热烈要求之物。”[22]然而法和正义是历史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法律体系、国家、政治和经济制度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正义,即使在同一国度的同一时期,不同的法律部门追求着性质不一的正义。“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其不相同的面貌。”[23]关于什么是正义,自古至今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尽管对正义的理解各有不同,但不外乎强调,正义作为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方式,无论是利益或不利益,如果其分配的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分配的参与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义的;其次,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24]高度危险作业给受害人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心灵上的伤害,其本身的弱者地位加上所受的人身损害,即使用再多的钱财也换不回原来的健康。高度危险作业诚然推动了人类生产的发展,但如果仅从经济角度衡量,让含有巨大风险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介入后而免责,就会导致对该方的偏袒,从而导致风险分配的失衡,是不公正的后果。“在任何一方均无可指责的情况下,基于社会正义的急迫需要,应提出的问题是,谁最能承受损失,从而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通过创造责任转移损失”[25],应该说,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是大工业生产条件下应广大社会群体要求而产生的一种客观公正的法律制度,使强者与弱者实现一种公平与公正的和谐的社会秩序,因而它是正义的。正义应当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法律调整。”[26]而形式正义是指公共规则的正规和公正的执行,即要求在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平等地适用于符合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中发展出了形式正义。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用实质正义和形式争议衡量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的递减,应该说该制度的设计本身体现着一种形式正义,即它是建立在强者和弱者两极利益平衡的体系上,强者的无过错和不可抗力的删除合理地分配了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利益和负担,使各个主体可以各得其所,于和谐的社会秩序中促进了现代经济的成长。

结语:对题头案例的评析

综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确定,北京地铁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地铁公司不得以设置了警告标志来排除责任,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除非行为人故意造成自己伤害,否则只要地铁造成他人损害,就应该赔偿,“梦想总是在照进现实的过程中倾斜了它的角度”,本案中法院三上三下的判决值得我们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进行深思。

在我国起草侵权责任法之际,重新审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及其立法模式,无论在立法技术、侵权法理论还是实务上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性。我们应当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为先导,利用民法的一般规定保持法的开放性来完成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制度的总括设计,结合保险制度和单行立法之间的共生关系,分析实施过程中各种制度之间产生的张力,从而更好地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纳入到侵权体系的总体框架中。

注释:

[1]该案的详细经过是: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南礼士路地铁站,失足掉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2005年1月,吴华林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200余万元。2005年11月,西城法院认定吴华林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2006年3月,吴华林上诉,北京一中院维持判决。2006年11月,吴华林申诉,北京一中院将案件发还西城法院重审。20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重审,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精神抚慰金。地铁公司上诉。2008年6月17日,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2009年10月16日,西城法院再次重审。

[2] 2008年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91172人。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万起,造成7.3万人死亡,30.5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以上数据参考“国家统计局”的报道politics.people.com.cn/GB/99014/887921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0月25日。

[3]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页。

[4]王蜀黔,张林鸿:《论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侵权责任》,载自《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5]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298页。

[6]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页。

[7]王利明著:“论无过失责任”,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6月13日。

[8]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

[9]对此问题,房绍坤认为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见房绍坤:《论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持此观点的还有梁慧星、杨军等人,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教授杨震则在其《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初探》中认为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持此观点的还有王蜀黔、张林鸿等人。

[10]该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11]唐志容:“法官如何判决-论司法过程中法官个人的因素”,苏州大学2003年法理学硕士论文,第3页。

[12]车辉,李敏,叶名恰:《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180页。

[13]如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和判决的杨全新诉孙廷章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定,石头滚落与在炸石过程中受震有关,一方面判决说,原被告双方在该案中均无明显过错,故应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分别承担责任。

[14]见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331页。

[15]北京地铁断腿案中在地铁是不是高速运输工具以及此案该不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两个问题上仍然争执不下。同时在2005年11月北京城西区法院的判决以这起意外事故系吴华林自身重大过失所致,地铁公司没有任何过错,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6] 即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重述(第二次)》第520条的规定,决定莫一行为是否为高度危险,宜考虑下列因素: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工地或动产具有高度的危险;2、因该行为产生损害的几率是否很大;3、通过合理的注意,是否能避免这一危险;4、该行为是否为一常用的作业;5、该行为在其实施是否不合适;6、该对公众的价值。

[17]李亚虹:《美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130页。

[18]德国社会学家乌利希·贝克在《解毒剂》一书以副标题“有组织地不负责任”来表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它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进而揭示“现代社会的制度为什么和如何必须承认潜在的实际灾难,但同时否认它们的存在,掩盖其产生的原因,取消补偿或控制。

[19]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153页。

[20]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险种。

[2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2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580页。

[2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293、252页。

[2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324页。

安全第一责任人范文第2篇

约谈会上,亭子食药监所通报了2017年春季学校(幼儿园)食堂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并就各民办学校(幼儿园)食堂在从业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方面容易忽视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强调和温馨提示,指出了其危害性,提出了详实具体的整改要求,并就民办学校(幼儿园)要切实把好食品安全的“六关”作了重点强调:

一、是把好责任关

要求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认清目前食品安全形势,明确其主体责任和落实校(园)长是幼儿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把好进货关

要求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原材料、调料必须从有资质的单位购进,并索证索票,按类别建好台账。

三、是把好制作关

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食物必须烧熟煮透。

四、是把好留样关

严格按照留样要求,做好标识、记录,且留样量大于100克,置于冷藏冰箱保存48小时。

五、是把好清洗消毒关

餐饮用具使用过后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置于保洁柜中保存。

六、是把好贮存关

定期检查食品库房,查看库房内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霉变生虫,及时处理并禁用超过保质期、已霉变生虫的食品。

同时,执法人员还重点领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与各民办学校(幼儿园)签订了2017年《达川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书》。

安全第一责任人范文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一)院内各科室、各村卫生室:

为加强我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条例,20____年我院各科室和各村卫生室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完成以下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医院为公众聚集场所,各科室(部门)主任、护士长、各村卫生室所长为本科室和村卫生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2、各科室和各村卫生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3、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在确保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科室和各村卫生室在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同时,务必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科责任人和卫生室所长亲自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有记录、记载。

5、各科室和村卫生室每季度对本科室和村卫生室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大检查,记录齐全。事故隐患有登记,有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院办。

6、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本科室和村卫生室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作好培训和记载,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7、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8、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

9、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10、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科室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奖。

单位名称:________部门名称:________

负责人姓名:________负责人姓名:________

签字:________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加强粮食系统的粮食安全、消防安全工作,杜绝各类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签订此责任书。

一、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按照县局承担监管责任,企业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则,落实各项粮食局安全、消防安全责任,杜绝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工作的领导

1、各粮站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粮食安全、出租站点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

3、要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粮食安全、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畴,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奖惩措施。

(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组织生产,有效防范设备伤人、粮堆倒塌以及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加强粮情监控,落实安全储粮措施,确保储粮安全。

2、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安全隐患。

3、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条件的改善提高。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强化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5、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坚持杜绝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现象发生;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力量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6、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督促落实。

7、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抢险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重点单位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

8、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活动,坚持消除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率达到100%。

二、奖罚办法

(一)年终,县局将级别粮食安全、消防安全考评,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二)凡发生重大粮食安全、消防安全事故的,不能评为先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及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三)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贯彻落实好安全工作责任制及其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公司全员安全责任意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20____年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为企业稳定运行和效益增长提供良好的安全经营环境,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特下达20____年安全工作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贯穿企业和部门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安全目标明确,安全措施落实,安全人员到位,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网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分管领导和部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以教育、检查、分析、除患等多种方式,全面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从公司大局出发,督促和要求所属部门员工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部门必须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第一位,根据部门特点规范各项工作和安全监督,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全面掌握安全工作情况,按月做安全总结分析,按季度分阶段组织本部门做好安全自查内审以及年度安全目标评价工作。

四、加强部门自查,规范内部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场所、主要出入口要下大气力解决好防控布点、防控力量、防控措施、安全经费投入等问题,着力构建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完善的安全防控网络。要开展经常性的四防工作检查,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留死角,隐患整改率要达到100%,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各部门必须确保集团及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实现四无一杜绝总目标:无重大火灾和交通事故,无重大人身和资产损害事故,杜绝恶性人为责任事故、有效控制意外突发事件。实现创建安全企业的目标。

六、因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本责任状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经签字生效。

总经理:________

副总经理:________

安全第一责任人范文第4篇

一、安全管理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不安全不能生产。煤矿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煤矿的效益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煤矿的效益主要来自于煤炭生产,如果没有安全保证,生产煤炭就是一句空话。事实上,一个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如何,必须会影响企业的效益。企业发生事故总要或多或少造成经济损失和伤亡,还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处理。这本身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安全生产对煤矿至关重要。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从基础工作入手,狠抓管理,从严要求,从严把关,从严考核,从严奖惩。只要坚持严字当头,认真强化安全管理,能逐步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杜绝事故的偶然而走向成功的必然。

2、严格遵守规程,依法进行管理。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严格遵守规程,依法管理。《煤矿三大规程》是煤矿企业的瑰宝,是广大职工在长期与大自然搏斗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出来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规律和科学程序,也是煤矿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动指南。实践证明,只要是严格遵守规程进行工作的,就能够保证安全。如果不严格遵守规程,就违背了客观规律,生产中也就容易出安全事故。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我们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矿山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矿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切实做到依法管理。

3、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管理就是一种责任。安全第一责任人,首先要明确自己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要对本企业、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员人身安全、家庭安全、集体安全以及社会安全高度负责。广大职工要形成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建立“四级包保”安全体系。“四级包保”即:个人包保班组、班组包保区队、区队包保企业、企业包保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者要逐步完善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管理的灵魂;广大职工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因此,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起模范带头作用,安全生产执行者必须自觉落实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指令。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业务技能,提高人员素质,搞好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是搞好队伍建设的基础,是单位整体发展的需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通过多样化的培训形式,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管理人员及职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思想观念。

二、人类的生物钟节律

根据统计资料分析,煤矿零打碎敲事故大多发生在矿工年龄21~30岁、工龄1~3年、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人群,绝大多数事故发生在采煤、掘进工种和工种面。其中1~2人事故以顶板事故最多,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瓦斯事故为最,其次是水害事故,第三是井下火灾事故。

科学家的研究发现,每种生物,包括人类在内,其行为和生理功能都具有一定的节律性,及时间性或时间属性。由于其类似“钟”的特点,因此称之为“生物钟”。掌握和利用“生物钟”,对于人类的活动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从事高危行业的人们更为重要。

目前人们常说的生物钟有日生物钟、月生物钟和年生物钟。

1、人的日生物钟

日节律是与地球自转相吻合的生物钟,其周期为24小时,其内容是指人的生理现象和机能状态在一天之内的变化,早7时到10时机能状态呈上升趋势;下午4时左右较平缓,并处于白天之中的最低机能状态时刻;下午5时以后机能再度上升,晚11时以后有急剧下降。凌晨3时至4时下降最为明显。此时体力、经理极度不支,是极易出事故危险期,所以称为“魔鬼三时”。

2、人的月生物钟

月节律与月亮围绕地球运行的周期相适应,平均为29.5日。根据研究资料显示,农历每月初一、十五、初七、初八及二十或二十三,是人类容易出现较大事故的时间,如重大暴力案件、交通事故等。推测可能同人脑电磁波与环绕地球的磁场产生共振,使大脑机能判断力下降。人的体能、智能和情绪节律都具有近乎一个月为周期的变化,有期也有低潮期。处于期时,精力充沛,思维敏捷,注意力集中;处于低潮期测耐力下降,易于疲劳,情绪不稳或低落,记忆减退或精神不集中;很容易出差错。

3、人的年生物钟

人的年生物钟表现为夏天朝气蓬勃,冬季精神萎靡,易疲惫。许多少女月经初潮发生在秋天;儿童骨骼发育在夏天最快,冬天最慢。凡此种种说明人的一些技能和生理状态时随着四季变化而波动的。

20世纪初,德国内科医生维尔赫弗里斯和奥地利

心理学家赫尔曼斯瓦波达在通过长期临床观察,发现病人乃至正常人在体力,情绪的变化中,存在一个周期起伏现象。其中体力盛衰的周期为23天,情绪波动周期为28天,智力波动周期为33天,关于一天当中,人什么时候可能发生事故,受作业种类,作业强度,作业现场的环境以及个体的本体素质影响。事故的发生同体力、情绪和智力的循环变化也有关系。 1)智力、情绪、体力种的临界期计算

以下介绍一种简单算法。

(1)算“总天数”

计算出生之日至所计算之日的总天数:

t=(365.25×周岁数)±x

式中t—总天数;

x—除周岁数以外的天数。

例如,某人1935年10月15日出生,要计算1987年1月29日的这天的生活节律,为t=(365.25×52)-259=18734d.

(2)算“余数”

将前面写的总天数分别除以33、28、23(它们分别是智力、情绪、体力、节律周期的天数),然后得到余数。注意必须用手算,而不用用电子计算器算。18734/33=567…23(智力钟余数),18734/23=814…12(体力钟余数)。

安全第一责任人范文第5篇

一、工作思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抓好安全防范机制、队伍的建设。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着为整治安全隐患。

二、工作目标

1、坚持安全生产工作防范为主的原则,变事故自理为事故防范,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给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制度与考核

各股、室、所、中心全体职工为考核对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股、室、所、中心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每个干部职工为直接责任人,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责任。

1、全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督查;

3、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面*95%以上;

4、对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每位职工都有义务询问清楚来因,严禁将不三不四的人带到办公室逗留;

5、机要文件、档案、印章及贵重物品(包括公私物品)等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凡出现内盗,一经核实,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不准烤电炉,不准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必须做到安全用电。

7、保护好楼道内的消防设备,吸烟、烧纸要注意防止火灾,不准随意拨弄报警器材;

8、注意办公室的门、锁、窗的安全,做到人走关门、关灯、关窗及关掉一切用电设备;

9、车辆驾驶人员做到安全行车,非单位驾驶人员不准驾驶单位小车,严禁酒后开车,带病开车,超员超载,违章行车等;

10、节假日注意乘车、乘船安全,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及不安全车辆;

11、举办大型科技活动时要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12、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做到安全值班,决不擅自离岗;

13、有房屋出租者,要注意出租房的安全,加强督查,严禁堆放液化气和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出现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防范

1、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学习,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2、完善安全监督和督查措施;

3、明确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工作制度;

4、督促干部职工遵守机关办公区及家属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车辆参加保险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

6、股、室、所、中心按月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五、制订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