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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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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安全生产

负责人安全生产范文第1篇

(3月日)

,我处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安监、消防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筑牢“责任网、监管网、保障网”为内容的安全生产“三张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日常监管、狠抓专项整治,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

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机制体制建设,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通过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全员责任制,严格“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办事处与机关各科室、各社区、企业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状,通过执法检查、企业法人定期约谈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上下贯通、配套联动的运行机制。二是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监管网。通过推行“三分六定”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全面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持处领导班子带队检查制度,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坚持常规检查和重点监控并举,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隐患治理突出“快、准、狠”,即隐患查处快,隐患治理准,隐患落实措施狠,切实做到安全监管不漏死角、不留盲区。建立安全大检查隐患登记档案,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制度。全年共检查检查单位余家/次,查整隐患处。三是突出夯实基层基础,筑牢安全生产保障网。近年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我处在机构、队伍、资金等方面全力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明确“1+2”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机构、编制、职责、装备、经费、办公场所等“六落实”。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规范化精细化工作模式,实施社区安全生产义务监督员制度,深化规范化社区和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督促企业落实风险抵押、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本质安全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和消防宣传月活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六进”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区政府召开这次会议,为今年全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将以创建为突破,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以“三个着力”为抓手,夯实基础、开拓创新,确保我处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态势。

一是着力加强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安全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办事处、社区、重点企业三级安全生产和安全社区创建的工作台帐,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六进”活动,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源头监管,涉及到的相关社区成立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小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运行。

二是着力加强专项整治,不断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深入开展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职业危害、校园安全等专项治理活动。

负责人安全生产范文第2篇

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管辖范围内全年无事故。

1、酒店安全工作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班子和员工会议必谈安全生产,落实安全工作,班子成员安全检查及整改全程参与。

2、结合酒店特点,2018年安全工作围绕着冬春火灾消防工作、两会期间安保工作、安全月活动、防汛防台工作、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博会安保及进博会后安全工作等重点工作展开。酒店针对宿舍、酒店、出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了包括宿舍液化气钢瓶使用安全检查、电动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汛防台消防大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全面排查、空中坠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进博会专项保障工作在内的全面摸排检查整改的工作。通过对领导履职、制度建设及执行、应急管理情况的摸底及完善,以酒店党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尽职尽责确保企业内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对集团公司安全检查组的每季度和进博会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酒店班子均通过认真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全力保障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完成,整改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4、将与租赁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更新为安全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租赁双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作为安全监督的依据。

5、节假日、防汛防台期间及进博会的到岗值班,酒店坚持主要领导带班的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做到提前部署、措施到位、全力以赴、确保平安。

截至到12月11日,酒店共出动检查人员70余人次,重点检查租赁企业5家,发现安全隐患87项,按期完成整改87项,投入安全治理及修理资金 8.8万元,酒店管辖范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因公死亡事故、因公重伤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二、完成房屋出租率95%以上,房屋租赁费收缴率100%。

1、截至到12月11日,酒店所管辖的可出租权证面积(含使用权)共21817.01平方米,实际出租面积21817.01平方米,出租率100%。

2、按照约定行使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按时、足额收取租赁费,未产生新的应收账款。

三、综合管理部日常工作。

1、维稳是综合管理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维稳对象有:

A、每月上门1-2次,一是送补助款,同时了解相关情况,做好解释和劝说工作,二是掌握下一步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沟通信息。

B、每季度上门一次,送补助款并做好善后工作。

C、部分军转干部,适时上门慰问并掌握下一步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沟通信息。

2、截止12月11日集管中心管理的对象包括:3名协保人员、32名长病长休、13名征地农民工。

负责人安全生产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我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定于近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为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发展改革为主线,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全面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夯实安全培训基础,以全面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为重点,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强力推进企业安全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全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全面培训,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使企业的从业人员普遍接受一次系统的、与所从事岗位密切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在此基础上,基本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安全培训长效机制,使我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

三、培训对象

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教育、卫生、养老机构、交通、水利、林业、粮食、文化娱乐场所、宗教聚集场所、商场、洗浴、宾馆、KTV、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机械加工、建材、纺织、轻工、水泥管厂、商混站、木材加工厂、砖厂等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通知、报名及培训

(一)通知工作。

为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请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按以下要求做好应培训人员的通知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通知全县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卫健局负责通知全县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民政局负责通知全县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文旅局负责通知全县文化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全县粮食收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商务局负责通知商场、洗浴中心、宾馆等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工信局负责通知机械加工、建材、纺织、轻工等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民宗局负责通知全县宗教聚集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林业局负责通知林业系统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水利局负责通知水利系统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供电公司和县农电公司负责通知本系统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住建局负责通知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县交通局负责通知客运站、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所辖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各乡(镇、街道)负责通知本辖区所有经营企业及业户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二)报名工作。

1.参加培训人员请于11月3日至4日到县应急局四楼报名。

2.办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填写完成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证申请表(附件)1份。

(三)培训工作。

1.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考试时请携带身份证原件。

五、有关要求

负责人安全生产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负责人安全生产范文第5篇

“学习防火自救,共创平安企业。”

二、演习目地:

为切实做好__厂的安全工作,确保全厂员工的生命安全,培养员工在遇到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的应变能力,在灾情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举行本次紧急疏散演习。

三、演习时间:

年月日时分

四、演习组织领导机构:

总监:消防大队专业人员

总指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

现场指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五、成员分工:

报警、接引消防车:

紧急广播通知全厂员工:安全办负责人

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办负责人

组织员工撤离现场:各部门负责人

摄影、摄像:

六、人员撤离路线:

1、办公区各部门员工在本部门负责人带领下迅速有序撤离办公室,下楼后依次进入停车场、花园;

2、灭活苗生产车间在车间负责人指挥下由各班班长负责带领本班员工撤离工作岗位(洁净区工作人员以二更为出发点有序进行撤离),再依次进入停车场等开阔地带。

七、演习程序及注意事项:

1、安全办负责人将情况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后,依指示吹响警报,通过广播要求全厂员工立即进入紧急状态:

“请全员工注意了,现在厂区发生灾害险情,情况比较严重,不宜在室内停留。请大家保持冷静,不要拥挤,在部门负责人或班长带领下迅速、有序地进行撤离。”

2、听到警报和广播,各部门负责人和各班班长一起组织本部门员工撤离工作场所。

3、在撤离的同时,各部门负责人(班长)指导员工用衣袖、毛巾等物品捂住口鼻,俯身跑出办公室、工作岗位。各部门员工要做到不拥挤,听指挥,按顺序跑步到停车场附近集合。

4、到停车场,快速安静。由部门负责人(班长)快速清点人数并报告副总指挥,如有未到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

八、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