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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南平延顺高速公路责任有限公司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促进消防安全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火灾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南平延顺高速公路责任有限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消防安全责任书1为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我司______小区商铺经营业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各商铺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2.各经营业户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备,消防设备须有明显标识,灭火器完好率必须100%且放置在明显位置。
3.各经营业户必须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达到100%的普及培训率。
4.必须严格的按照相关部门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火灾隐患检查要求整改,整改必须是无条件的,达到100%的完成率。
5.相互配合,确保不发生各类火灾事故。
二、保证措施
1.经营业户必须严格的服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和制度的落实。
经营业户须对员工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能不断的增加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对初发火灾的自扑自救能力。
2.经营业户必须严格的执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不许占用公共走廊,不许挪动消防设施,严禁室内烟火。
3.营业户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商铺内严禁存放煤气、汽油、酒精、雷管、炸药等易爆危险品。
4.经营业户要严格遵守消防制度,建立消防隐患记录,严禁私拉乱用电源,严禁用电炉取暖、做饭等,新增用电设备必须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核。
5.经营业户对商铺的电源要人走断电,人走关灯,对热水器、电脑等设备要人走断电,业户不准私拉电源,严防电器设备老化引发火灾。
6.不得改变商铺的原配消防设备,经营业户新增的消防设备须与原配设备相匹配,不能影响原配设备的功能及使用。
三、责任
凡是违反责任书规定,工作失职、防范不利造成火灾事故的,由责任方负责,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责任书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负责人如有变动,继任者继续履行责任。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2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加强__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自治区的相关法规条例,特制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对其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乙方员工熟知广场的有关消防制度和规定,掌握基本的灭火常识和逃生方式。
2、甲方的秩序维护部和相关部门有权经常对乙方的承租场所进行消防检查。
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对于甲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乙方仍不按规定时限内整改的,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的承租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义务教育自己的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乙方有义务确保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
3、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备设施,严禁不按消防规范进行操作。
4、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培训等其他相关活动。
5、乙方对承租场所内进行装修时,应及时申报甲方进行消防业务监督指导;
如需动用电焊等带有明火的工程,需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6、因乙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和不服从甲方消防管理的,并造成甲方被消防部门处罚的,甲方将根据情节及有关法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7、在甲方已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下,乙方发生消防事故或被消防管理部门处罚,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声誉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选定或指定1名消防安全联络员,并提供该消防安全联络员24小时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家庭电话)。
更换消防安全联络员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备案。
9、乙方应按照消防局要求单元内自行配备灭火器,配备标准50平方米/具。
三、其他: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当地消防监管部门各持壹份。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日期:
消防安全责任书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特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安全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全员防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三)组织实施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六)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四、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书从20__年6月1日至20__年12月30日有效。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特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安全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全员防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三)组织实施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六)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四、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书从20__年6月1日至20__年12月30日有效。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5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商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把消防安全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商场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凡在家具商场内租赁摊位的经营者,为本承租摊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承租摊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营业人员中要确定一名兼职消防员,办理各种消防业务,监督消防制度和责任落实。
二、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本摊位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场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强化消防业务知识学习。要建立和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三、各摊位经营者要保证遵守并做到以下几点:
1、纠正来往顾客在商场内吸烟及违反消防安全行为。
2、不遮挡和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报警纽。
3、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学会报警,报警电话119。
4、不占用通道堆放物品,不占道经营。
5、不乱接电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使用各种电热炉及超负荷电器。
6、不在商场内明火做饭。
7、每天收摊前应注意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电源插座是否拨掉,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
8、要自觉接受商场管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对不遵守本责任书的经营者,商场管理者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清理出商场,情节严重者送消防监督部门处理。
五、凡因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消防安全及商场管理规定引发的安全事故,其经营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六、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营者和商场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至商场租赁期结束前一直有效。
商场管理办公室(章)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
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一: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盐城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为维护本物业区域的消防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甲乙的消防安全责任:
1、对本家庭成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协助小区义务消防组织共同搞好消防工作;乙方提供紧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联系。
2、长时间外出时保证切断专属范围内的电源、燃气。
3、不在小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在消防通道存放任何东西,不用任何物品遮挡消防设施。
4、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消防演习,发生火情,主动配合乙方实施消防应急方案。
5、在专属区域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每百平米配备1个2.5公斤的灭火器),以便发生火情时及时扑灭初始火源。
二、甲方的治安安全责任:
1、对其专属区域内的治安安全负责,支持配合乙方实施消防应急方案。
2、告知本户来访客人进入小区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配合乙方安管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
3、不在户内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否则应配置符合安全防盗要求的保险柜。
4、不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本小区。携大件物品外出,到乙方客服前台办理携物出门手续并接受乙方安管人员的核查。
5、正确使用小区门禁卡,注意避免陌生人跟进。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围合院落,应策略的对其进行盘查,协助乙方维护小区安全。
6、饲养宠物,按照小区管理规定做好防疫与看护,避免发生伤人事件。
7、发生刑事、治安事件,自觉保护好事发现场并及时向派出所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8、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到乙方办理停放手续,按照已获批准使用的位置正确停放车辆,离开机动车,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钱物,丢失责任自负。
三、乙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1、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甲方宣传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指导甲方落实治安、消防措施,消防安全隐患。
2、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甲方宣传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要求,指导甲方落实治安、消防措施,消防安全隐患。
3、负责定期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以便扑灭火情时灵敏有效。
4、为确保小区整体和甲方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乙方在必要时,经甲方同意,可对甲方专属部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乙方有权进入甲方户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行为造成甲方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
5、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对发生在本物业区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6、办理发放出入小区的相关证件,加强证件核验管理工作。
四、其他
1、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履行各自的责任。
2、责任书未尽事宜以国家及尝试市有关法规为准。
3、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相同,甲乙双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4、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栋 房
责任人:
年 月 日
乙方:江苏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责任人: 年 月
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全面线贯彻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预防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火灾事故发生,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并签订 年至 年度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责任书,甲、乙双方责任如下:
一、 甲方责任:
1、领导乙方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对乙方进行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指导。
2、督促指导乙方按规定配置和维修保养好防盗、防火设施和器材,使其保存完好有效。
3、对乙方的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4、督促指导落实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职责、帮助乙方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和防火措施,切实做好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治安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履行班(队、组)、岗位(个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2、坚持防盗、防火的日巡查和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及时消除治安隐患,防止发生案件,杜绝火灾事故,确保安全。
3、增强防盗意识,安排好值班看场人员做好值班警卫工作,财物要妥善保管,无人在宿舍时,要关好窗、锁好门,严防被盗。
4、积极开展和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在三级教育时落实消防教育签字工作,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熟悉和会用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5、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动火监护制度,做到不乱动火作业,不乱烧乱煮,不乱按乱拉电源线,不乱用电炊具、电热水器。
6、做好暂住人口管理上作。不私扫乱雇工人,对外来人员及时登记造册上报并办理暂住证。加强民工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及时依法调解处理劳资矛后纠纷,保障内部治安稳定。
甲方: 乙方: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三:施工班组消防治安管理责任书
甲方:苏中建设伊宁市金陵维吾尔医医院项目管理部
乙方:
为了加强现场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消防及治安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原则,双方签订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治安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乙方必须把消防治安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确保一方平安,并要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治安负责人,建立消防治安组织,培训义务消防队员,层层落实,做到一级保一级。
三、项目部负责对乙方消防治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一些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
四、乙方专、兼职消防负责人要熟悉和掌握施工现场基本情况,并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监督班组的执行情况。
五、乙方要定期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培训,要掌握消防知识、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懂燃烧三个条件,灭火三种方法,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大火能防,小火能灭。
六、乙方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违者项目部进行重罚。
七、根据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乙方要把好用人关,严格用工制度。
八、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所用工人要相对稳定,用人底数清楚。临时来人必须向项目部汇告,对于不及时汇告,一经发现,每人处罚200元,依此类推。
九、根据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的原则,乙方要管理好自己的职工,严禁打架斗殴,一经发现,,除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外,项目部将处以乙方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报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乙方要搞好自身防范,看管好自己的工具、材料,防止丢失,严禁偷盗建筑材料和拧门撬锁,发现后按所盗物品价值的23倍罚款,并清除出场,性质严重者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成品。
苏中建设伊宁市维吾尔医医院项目管理部
十二、乙方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精神文明,对于楼内及现场随便便溺,一经发现每处/次处罚20xx元。
十三、乙方必须加强对本班组工人反恐防暴和交通安全的教育,如有意外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责任书工序竣工交验后自动失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签字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一、建立政府主导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我镇消防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考评,严格奖惩,把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作为工作重点来抓。
2、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法人代表和其他组织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能力。
3、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要切实贯彻国家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精神,抓住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有利时机,依托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引导和推动农村尽快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三十户以上连片村寨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宣传。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不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要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模式,尽快建立由政府抓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抓下属单位的联动消防机制。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全镇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发挥其消防安全主力军作用,并接受县公安消防大队的督促指导。
二、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设施建设
城区各社区、办事处、村及三十户以上连片村寨、乡镇农村等建立专职、兼职、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提高自防自救力量和能力。20__年全镇80房地产住宅小区、大楼盘物业公司及具备条件的社区要建立有消防器材室的义务消防队,同时在全县公众聚集场所建立消防协管员队伍。
三、加大三个力度,推进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1、加大火灾隐患排查力度。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以改善单位消防安全“硬件”条件、提高单位抗御火灾能力为重点,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不同季节火灾特点,上半年开展大型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7月份炎热季节开展一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稳定火灾形势有效,就采用什么方法”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自身以及舆论、法律的作用,排除各种干扰,大力推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3、加大歌舞娱乐场所监管力度。落实消防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责令关停场所和实行强制封堵、拆撤以及责令变更用途的包厢,切实督促关停到位、变更到位、整改到位,严防反弹。同时,严格把好“源头”关,在审核、批准新开办的歌舞娱乐场所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把各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情况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具体的消防监督行为,推动《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四、抓好四项工作,增强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1、抓好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定期到社区、村、学校、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引导社会、企业、学校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物业管理单位、村、社区的基层组织作用,建立消防宣传网络和平台,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工作。
2、抓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省、地、县消防安全工作精神,重点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其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消防设施检测人员、建筑工程消防技术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培训任务。同时,建立消防与安监部门联合机制,实行分散培训,集中统考的培训制度,对全镇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3、抓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品牌意识,多层次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一是面向广大城乡居民,大力开展公益消防宣传。通过统一制作消防公益广告牌、广告片和消防电视教育短片等,在电视台播出;二是教育部门在全镇中小学每期消防安全教育课程不少于4课时。
4、抓好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全面提高义务消防队伍扑救火灾的能力,要求基本做到“四会”:一会宣传消防知识和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具;三会发现、消除一般的火灾隐患;四会扑救初始火灾。五、切实加强村、社区和属地管理单位消防组织建设
1、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讨论研究本辖区消防计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器材装备和义务消防队建设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九小场所 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 监管措施
所谓“九小场所”是指,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的人员密集场所。具体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实际上“九小场所”不是一个单纯的数字名词概念,而是所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代名词,即泛指对外经营的所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如小酒吧、小音乐茶座等场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九小场所”因投资小、规模小,吸纳大量就业而获得较快发展,但同时由于其经营模式、经营实力限制,在硬件设施建设上投入不足,存在着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再加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R淡薄和防火监督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九小场所”火灾频发,严重威胁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影响着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为此,作为公安消防监管部门来说,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九小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
(一)建筑设计不规范。一些小生产加工企业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麻痹思想,毫不遵守消防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违章搭盖现象严重,周边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不到位,水源缺乏,道路狭窄、不畅通,大型消防车无法进入,耽误灭火救援最佳时机。
(二)人员集中,疏散难度大。一些小型商场、超市,经营者往往充分使用场所面积,在柜台之间仅留一两人的空隙,有的过道仅能容一人通过,有的在疏散楼梯或休息平台、楼梯间内设置柜台卖货。由于受场所限制,商品大量囤积于场所内,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疏散困难,造成人员伤亡。
(三)可燃物多,火灾蔓延快。一些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内装饰材料往往使用一些可燃材料,如木板、纤维板、塑料板、窗帘、壁纸、地毯等,且拥有大量沙发、床上用品等,使建筑的火灾荷载大大增多,遇火源容易起火。一些装修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家具等,使用了大量可燃材料,极易燃烧且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大大影响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四)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性差。一些“九小场所”内的消防设施陈旧老化,有的是通过民用住房改造,其内部装饰装修、功能分区、电器线路敷设等大多都是经营者自行安排;有的“九小场所”生产车间、仓库、原材料、吃住基本都在一起,属于严重的“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有的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被封闭,疏散通道堵塞、占用,用火、用电、用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稍有不慎极可能引发火灾。
(五)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一些“九小场所”内人员集中,成分复杂,有些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认识不足,防火灭火意识差,常因无意中的行为引发火灾。发生火灾后,又常因各种原因扑救不及时而蔓延。另外,多数“九小场所”经营者缺乏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未经过消防培训,缺乏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特别是缺乏初起灭火、逃生常识,缺乏火灾事故发生时自我保护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
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一)“九小场所”分布点多、面广。一般的县城区就有上千家,普通乡镇也有近百家,多处于在街道、偏僻街巷或居民家庭住房中,成自然散布状态,更有甚者为躲避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遮掩,平常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监督抽查中很难发现,导致很多小场所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二)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针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工商、治安、安检、文化、教育等职能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经监督检查发现,一些小旅馆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执照过期、一些小网吧未经文化部门许可和消防审核验收就擅自开业、一些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许可和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就擅自经营等问题,也暴露出此类“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
(三)“九小场所”多为个体经营户,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经济实力弱,消防部门要求整改的火灾隐患不积极。多是应付检查为主,对于需要投资改造或配备消防设施的情况因资金原因甚至持抵触态度。
三、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措施
(一)建立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审批审查工作体系,立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为认真消除“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对涉及此类场所的规划建设、营业审批、安全审查等环节,公安、建设、规划、工商、文化、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安全先行,建筑开发商或产权方应向业主或租赁方提供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规范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并告知业主或租赁方在建筑内装修或使用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程序,其他相关部门应将消防是否合格作为发放证照的前置条件,这样就有望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的土壤。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首先,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次,业主或租赁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10条明确规定,依法担负起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则应承担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正确开展防火安全工作的责任。再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力度。一是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落实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各单位或企业主应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意识和增长消防安全知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增强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三是通过物业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相关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掌握一定的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从而达到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目的。
(四)加强监督查处力度,群防群治,综合治理。针对“九小场所”面广量大特点,一是要充分发挥派出所特别是社区民警作用,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既不能根本解决,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严格依法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安全。“九小场所”主要是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各有关职能部门督促这些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通过明查暗访、新闻曝光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九小场所”火灾隐患得以根除。
参考文献:
[1]刘毅敏.浅谈“九小场所”消防监督管理[J].科学之友,2010年11期.
[2]邢t烈.浅谈“九小场所”的火灾隐患及对策[J].安防科技,2011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