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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质量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弊端,对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进行了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超级秘书网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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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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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永丰: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现状及应对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影响因素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accidents occur, often by a variety of factors, including the most fundamental factors in four categories: people, objects,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social conditions. In this paper the specific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these four factors and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m, lay the foundation for the next appropriate measures taken.
Key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security; influencing factors.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种: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会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实践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1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一些施工企业看重效益,不看重质量,低价购买一些不合格的钢材如地下小炼铁厂、黑工厂生产的螺纹钢或圆钢,或者是从废品回收站买来生锈钢材,致使钢结构强度和韧度达不到要求,为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职称论文。
1.2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顶部开裂渗漏等问题。
2、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2.2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2.3违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3、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4、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2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4.3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4.4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5、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建筑法》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且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专章阐述。但该法律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完全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确定,不利于操作,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要么处罚过重,要么处罚过轻,就同一行为可能出现异罚现象。
5.2条例细则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建筑法》在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明确提出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分解了质量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但也存在备案制度细则不完善的问题。
5.3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个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明确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另外,在建筑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机构针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修订完善工作滞后。
参考文献:
[1]白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钱胜.建筑工程质量及事故问题.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关键词:施工安全、安全管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safety production, safety problems and cause analysis, how well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deas, and also puts forward some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methods.
Key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security management, th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22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我国总的 GDP 比例增长,建筑业占有较大的份额.在目前新的形势下,建筑安全施工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这对安全施工与管理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
一、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 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巨增,据报道,2006 年达到 4000 万人,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达 3200 万人,占行业职工总数 的 81%, 而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农村从业人员不 足 80 万人,占总从业人数的2%,多数来自农村的从业人员因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 再加上部分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培训或是教育不到位等, 这一部份从业群体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死伤众多,这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我国每年死于建筑行业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据 2005 年度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发生施工事故 1015 起,劳动纪律松弛等原因而造成死亡事故死亡 1193 人,因违章作业占 60%,其中农民工死亡人数占77.7%,建筑施工行业全部伤亡坍塌事故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类别”排列,前5项是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占事故总数的 88.36%;其中又以高处坠落事故为主,占事故总数的 45.52%;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部位” 排列,前项是临边, 洞口,各类脚手架安装, 拆卸塔吊,安装、拆卸井架,模板支撑失稳,占事故总数的64.64%;其中,临边、洞口占事故总数的 19.20%;安装、拆卸塔吊与井架占事故总数的 18.44%。
二、建筑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法规方面
1、法律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整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 《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暴露出不少的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与交叉;一些安全行政法规时间过久不适应现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与要求,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不够完善, 还有很多的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尚未制定。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人治阶段,还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长官意志的现象,
2、 政府监督与管理方面,政府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仍较薄弱, 基本上还停留在下发文件,突击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模式上,领导号召,群众运动,事前通知再检查,治标不治本式的管理,缺少日常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相应措施,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有些地区虽已设立,但因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建筑行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方面,首先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性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缺乏主动管好安全工作的责任,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和奖罚机制,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动应付。其次,目前建筑市场的建筑施工队伍鱼龙混杂,大量拼凑而成的包工队,个体老板,没有资质的队伍充斥市场,采取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任务,一旦承接工程任务,为了弥补前期的不正当投入,追求最大利润,而盲目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或租用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陈旧,安全生产投入能省即省,违背客观规律,轻视安全生产,在侥幸中求安全。再次, 大量的农民工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职业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差,工人技术素质低,也是导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三、预防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其中 “长”、“常” 两字就道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常性,不间断性,也就是说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生产全过程, 安全事故发生也就是几秒钟,几分钟的事情,而安全生产工作却是一个系统工程, 必须全员参与,缺一不可, 全员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这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途径。
1、正确处理与理解项目管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企业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看,安全虽然是一种成本,但它更具有投资的价值,安全的目的就包含了追求经济利益的内涵,所以安全应被看成是一种有创造价值的活动。一些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合理的安全投入产生有效的价值,其投入产出之比是 1:6;据我国有关课题研究显示,20 世纪 90 年代的经济条件下, 我国 的安全生产投入产出的比值是 1:5.83,我国学者在 2000 年对中国 4 个城市的 10 多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得出的结论是:轻伤事故损失比(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约为 2.33:1;重伤事故损失比约为 2.31:1;而死亡事故中这一比高达 3.25:1。在现实项目管理之中,一些项目经理为了节省几根钢管, 省某一工序,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造成的直接损失与节省的几根钢管价值相比损失重大,所以,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和利润,它能给企业带来生产效率,带来经济效益,带来良好的社会信誉。
2、加大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宣传
通过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营造企业安全生产的氛 围, 让人人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要付出的代价,使得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成为企业和每个 工的自觉行动。开展企业各项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问题,举一反三并及时督促检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应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3、实行违章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发生各类事故均按 “四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分析,不论大小,企业都要按照分析、追查和处理程序落实。在分析追查原因中,首先要从各级领导责任查起,在查清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查分析各类管理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场经济的杠杆进行调节。为此,建筑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制订出安全生产监督奖罚办法,并坚持重罚与重奖原则。
结束语:
安全问题是伴随着社会生产而发生和发展的,只要有活动就会有不安全的因素,就会有危害,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这是首要前提。通过对建筑安全活动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较清楚地看到建筑安全管理仍存在等待解决的问题,在建筑企业中建立一个完整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形成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内部安全管理模式和高度负责的专业管理队伍,依方法与模式 ,确保企业实现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王兴华、郭明睛;浅谈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2007(09)
【关键词】工程监理;取费低;思考
1 引言
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共同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工程监理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均作出了明确说明,但是,稍有实际监理经验的人都知道,很多情况下,实际监理取费和收费标准是有相当差距的,监理取费低已经成为从业人员不争的事实。过低的监理取费,给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2 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危害
2.1 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过低的监理取费是难以吸纳高学历、高职称和高水平的人员从事监理行业的。根据实际的经验,现在从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其薪资水平一般是监理人员的2-3倍,可想而知,稍有水平的人可能都不会从事监理工作。有水平又有从业资质的更少,监理人员的从业素质令人堪忧。
2.2 监理企业所能提供的监理服务水平低
上述所说的从业人员素质低;加上取费低,所派驻现场的人员数量往往也不能满足要求;又没有相应的资金购买先进的技术检测设备。影响工程质量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得不到保证,所能提供的监理服务水平也就相当有限。
2.3 监理企业难以健康发展
费用低,利润也就低,从业人员素质低,技术设备落后,监理企业的资质水平就难以提升;所提供的监理服务差,历史业绩和诚信水平也就不高。可以说监理企业发展是举步维艰。在我所处的地级市,至今没有一家监理公司能达到监理甲级资质,并且在短时间内,也很难会有。
2.4 扰乱监理市场的正常发展
监理人员的薪资水平低,增加了部分监理人员权力寻租造的可能性,个别监理人员可能会因此接受一些不正当的收入;个别水平较高的监理人员为提高收入,可能会一人身兼数个工地;监理企业为了多承揽工程,造成低价抢标的不良行为常常发生。种种这些现象,都会扰乱监理市场的正常发展。
2.5 影响监理行业相关制度的完善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及由此造成的恶意低价抢标、监理行业挂靠、从业人员资质不够等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落实,阻碍监理行业相关制度的完善。
3 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原因
3.1 思想认识上的不足
工程监理制度从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建设至今,已逾30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有人对监理认识不足,总认为监理是业主的附属,“大业主小监理”的思想决定了部分业主不肯把合理的费用支付给监理单位。
3.2 监理行业整体法制环境不完善
一是国家在制定监理取费标准方面很不及时,现今的取费标准依据是2007年发改委和建设部共同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取代原[1992]价费字479号文的取费标准,经历15年的时间,这15年间正是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标准不能根据经济变化及时调整,势必影响监理取费的合理性,造成监理费用偏低,影响监理企业生存发展;另一方面,建筑业整体环境不完善,新标准缺乏强制执行力,造成实际监理取费明显低于标准规定的取费水平。
3.3 房产开发商的冲击
房地产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突飞猛进,房地产业的发展给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房产开发商追求的是利润,对于工程质量倒在其次,因此,房产商迫于政策规定必须委托监理企业进行工程管理,但通常会在监理费用上要求折扣,造成很多房产开发项目的监理取费基本上都在标准费率的1/2-1/3之间,监理取费之低可见一斑。
3.4 监理企业自身行为不当
监理行业整体环境不景气,造成部分监理企业生存困难,为了能取得监理业务,个别监理企业恶性竞争,以低价抢标,夺取监理任务,这种做法虽能求得一时生存,但无疑于饮鸩止渴,其结果是监理取费越来越低,企业生存越来越困难。
4 解决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办法
4.1 端正认识,提高工程监理的地位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实施的监管,是工程监理行为的主体,不是业主的附属,监理方以自己的高智商管理服务取得监理费用是理所当然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取监理费,是监理方的权利,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同和保护。
4.2 完善监理行业法制环境
一方面完善相关监理取费标准,使标准不落后于工程实际;另一方面,落实和完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理取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3 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
针对房产开发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凡是不按标准支付监理费用,或者签订一高一低两个取费标准阴阳合同的,均给予相应处罚。
4.4 促使监理企业健康发展
监理企业应该从人员资质、技术装备、提高服务等方面去增强竞争力,靠企业的良好资质水平、良好信誉和监理大纲的水平去争取监理任务,而不是靠低费率的恶性竞争,要走出一条集约型的发展道路。
5 结束语
总之,工程监理取费低不仅危害监理企业,还必将危及工程建设各方和整个建筑环境。工程建设各方应该统一认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新的取费标准,完善监理服务市场,共同缔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3.30
[2].工程建设监理概论(第二版),张向东、周宇,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06
[3].工程建设监理概论(第二版),巩天真、张泽平,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08
作者简介:
赵光磊,河南周口人,商丘工学院专职教师,助教,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为工程施工与管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监理
1引言
在我国,工程项目监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之初由国外引入的概念,是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作反思的结果。我国于198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建设监理制,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确立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建设主体,监理行业已逐步从幼稚向成熟迈进,为我国建设工程管理走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道路奠定了基础。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监理法制法规绝大多数都是应用在大型建筑工程方面的,对于民用建筑监理方面的应用较少,对这方面的研究也很少,为此,必须要加强民用建筑监理方面的应用探讨。
本论文主要结合民用建筑的施工特点,对其工程监理展开详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研究民用建筑监理方面的问题,以期从中能够找到合理有效的适用于民用建筑的策略与方法,并以此和广大同行分享。
2我国当前民用建筑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目前己经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但是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和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完善程度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在民用建筑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管理不严、有规不循的弊病。为此作者根据自己的研究,认为我国民用建筑建设工程监理控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待解决。
(1) 应重视民用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使用维修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项目投资前期和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意识,促使民用建筑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均得以充分的保证。
(2) 在提高建设监理地位的同时,应重视监理组织的资质管理。对于监理公司的管理一定要加强,监理公司应建立有自己的质量检测实验室,或者建立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制度。否则监理公司对于民用建筑质量的监督检查只能是监工式的,工程质量的监理很难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3) 在民用建筑工程中逐步推行工程保险制度,这将有利于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各方从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提高对民用建筑质量问题的重视程度。
(4) 严格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的资质管理,加强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重视劳动力队伍的素质培训教育,加强建筑工人上岗证制度的有效管理,从工程建设第一线的人员素质上提供必要的质量保障。
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热点。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寿命和使用功能,增加工程维护量,浪费国家财力、物力和人力,给使用单位和人民生活带来困难。由于诸多原因,上个世纪我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寿命缩短的问题己经不同程度的存在与出现,有关钢筋混凝土工程的维修加固和补强现象不断增加,工程隐患使工程质量事故可能突然发生。质量低劣的工程,不仅会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也将在政治上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贻误子孙,祸及后世。因此,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探索和研究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问题,具有实际的意义。
3进一步完善民用建筑监理机制的策略与措施
3.1 民用建筑实施标准化监理机制
建筑标准化工作和质量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标准化是质量管理的基础,质量管理是贯彻执行标准化的保证。要提高建筑产品质量,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使我们的施工能力和设计水平在国内外建设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首先就要保证工程质量稳定可靠,在各个方面都要有个标准尺度。用这个标准去衡量每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把住质量关。所谓标准,一方面是衡量工程质量及各项工作质量的尺度;另一方面,它又是进行设计与施工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也就是将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要求、生产活动以及经营管理方法,都纳入规范,形成制度,根据这个标准去组织、指挥全体建设职工的行动,处处按标准要求办事。
当前,在大型工用建筑施工过程中,基本能够实施标准化操作,但是标准化在民用建筑施工中的应用还较少,因此,在民用建筑施工过程中也应当逐步推行标准化监理机制。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标准化。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施工)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现代化工程建设客观上要求必须尽快实现标准化,没有标准化,工业产品就不能实行通用互换,就会阻碍工程建设的发展。建筑工程标准化并不是要求每个建筑物都是一个样,而是要求在技术参数、设计模数、建筑安排、规划原则、施工工艺、操作活动、材料性能、构配件规格等方面有一个基本要求和标准尺度,将构件和配件最大限度地合并和归类向系列化发展。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而且能够大幅度地降低工程成本,对逐步实现建筑工业化是大有好处的。
3.2 监理民用建筑动态监理机制
(1)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监理方进入工程质量监理,首先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仔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隐患。
针对民用建筑工程的特点和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等级,建设方的要求、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确定监理方的监控的目标和标准,确保监控的内容和各自的职责、权利,订出监控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正规化。
(2) 质量监控事前预防,施工操作事先指导
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即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出场。将钢筋焊接半成品的质量检查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采用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等进行检查,然后随机抽取焊接试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对于工程使用最普遍、工程量较大的混凝土工程中的材料质量,监理细则要求施工单位保证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有试验报告的前提下,再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正确,校核各种计量表具、量具是否准确、齐全。浇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是否可行。如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进行管理。
4结语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长期困扰着中国的建筑行业,严重的质量事故不但会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还会直接威胁到人身安全,所带来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是巨大的。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仍然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同时,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行业的施工质量水平还不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该完成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使质量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姚刚,郭平,林岚.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系统[J].重庆大学学报,2003,(2):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