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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邓--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其它个体诊所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落实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2009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并与居委会、物业公司密切合作加强社区卫生防役宣传和义务指导,社区的卫生防役工作受到街道办事处的充分肯定。
二、查医学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窗口的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深入学习和研究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30多年的医疗工作中,注重强调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医学常识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基层一线诊所“简、便、快、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治疗、保健、康复的优势,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人民群众对社区诊所的期望,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
三、查继续教育培训,严格依法行医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本人定期参加卫生部、省、市、区、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2010年在区卫生局、区医院、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H1N1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质量的有关内容。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据保定市卫生部门初步统计,和石超一样遭遇的患者有近70例,症状基本相同:接受臀部肌注后,出现疙瘩、硬块,继而化脓、溃烂,经由手术治疗后,并不见好转。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内,医疗部门始终未能提出有效的治疗措施。大半年时间的痛苦、恐惧,也让患者和家属情绪激动,数度提出上访,要求政府予以重视。
引人关注的是,这数十名患者全部是在同一诊所接受肌肉注射后发病的。
4月7日,保定市卫生局官员向本刊记者表示,已经初步诊断患者为“偶发分枝杆菌’造成感染。但对于患者通过何种途径感染此病菌的,“还有待排查。”
疼痛的臀部
石超是河北省定州市西建阳村人,目前住在保定市第一医院普外科病房。他告诉本刊记者,2009年9月因为感冒去诊所打针,十来天后臀部出现硬块,并开始化脓,“去年12月开始住院的,臀部感染处已经被切开三次了,非常痛苦。”
年轻母亲袁红霞的两个孩子和石超有着同样的遭遇。据袁红霞介绍,上初三的女儿和刚刚10岁的儿子都在同一诊所打针后出现异常反应,目前仍在保定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她情绪激动地向本刊记者表示,“儿子病情反复了三回,做了三次手术,现在总喊腿疼,走路都一瘸一拐的,遭的什么罪啊。”
据本刊记者了解,目前同样症状的数十名患者分别被安排在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五医院以及二五二医院住院治疗,其中保定市第五医院是“主战场”,目前共收治了20余名患者。据了解,这些患者中,既有才10个月大的孩子,也有年龄不一的成年人。
本刊记者在上述医院看到,有些患者伤口长七八厘米,深至四五厘米。触目惊心。据患者反映,这种病像蜂窝―样,这块治好了,另一块又烂了,病灶不断地向深处发展,他们担心会烂到坐骨神经,造成残疾。
长达半年时间仍无有效治疗办法也让大多数患者和家属情绪激动。有患者表示,现在他最担心的就是找不出病因,病情会持续下去,造成严重后遗症。
诊所
据本刊记者调查核实,2009年9月至12月间,上述患者因为感冒发烧或发炎,到位于保定市新市区韩村的“老军医爱民诊所”进行“利巴韦林、先锋V、安痛定”等混合肌注治疗后,在20至45天后相继发生臀部感染化脓。
该诊所的注册名称为“孙玉兰西医内科诊所”,由其负责人孙玉兰在1998年从某部队医院退休后开办至今。据患者家属透露,韩村有多家私人诊所,但因为“老太太”孙玉兰人缘好、技术不错,“到那里看病经常需要排队―个小时以上。”
对过去半年时间内,数十名患者在其诊所出现注射后臀部溃烂的症状,孙玉兰也表示诧异。她向本刊记者介绍,她最早是在2009年9月发现该情况的。不过,孙玉兰当时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在诊所给这些患者进行输液等消毒治疗。但效果不好。
据孙玉兰介绍,她给患者打针使用的都是江西宏达的一次性注射器,以前也一直用这个厂家的注射器,但没出现过类似问题。
孙玉兰表示,出事后她很痛心,现在主要是赶紧想办法给病人治病,“别的我没有什么想法。”
在保定市新市区卫生局,本刊记者查到孙玉兰拥有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及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家正规的诊所”。
此外,本刊记者还了解到,孙玉兰诊所药品大多从“保定汇达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购进,并有该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对此,保定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陈来印介绍说,孙玉兰诊所的药品和器械都是从正规厂家购进的,之前保定市相关专家一直怀疑是药品问题,但由于药物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取证,而且这么长时间以来该市其他医疗机构尚未发现类似情况,初步排除药品问题。
致病细菌
保定市新市区卫生局副局长徐惠向本刊记者介绍,孙玉兰在其诊所发现上述情况后并没有将情况及时上报。直至2010年3月1日,新市区卫生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孙玉兰内科诊所出现“肌注感染”患者。之后,自当天下午起开始陆续接到感染病例的报告。
据保定市卫生部门介绍,截至目前共接到患者当面说明情况及电话说明40余人,累计住院患者超过20人,“目前尚没有痊愈的患者”。至于该事件一共涉及多少患者,“还在进行排查。”
保定市卫生局副局长高连发向本刊记者介绍,在发现“肌注感染”事件后,保定市卫生局牵头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医疗专家组,“在怀疑该事件为医源性感染后,立即报告了省卫生厅和市政府。”
据了解,保定市卫生部门就此曾多次组织市内相关专家进行会诊,但由于技术手段有限,当地一直无法培养出致病菌,不得不就此请求省卫生厅支援。
3月28日,河北省卫生厅派出11名专家抵达保定,就此进行采样培养和药敏试验。4月7日,保定市“肌注感染”专家组组长、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副院长张新江向本刊记者介绍,目前,上述专家已出具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发病患者为偶发分枝杆菌造成的感染。
据张新江介绍,该细菌为条件致病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进入人体后如抵抗力较差或易感体质者则可导致发病。其特点为普通抗菌素无效,易反复破溃,病程较长,但找到敏感药物后经过治疗都能治愈。
张新江说,目前关于该病菌尚“无致残致死报道”,治愈后也不会留下后遗症。
据张新江介绍,该病菌自1959年发现第一个病例后,于1982年开始在世界风行。资料初步显示,我国在1996年左右才出现关于该病菌的公开报道。在2001年,河北某地也曾一次性发现过数十例同样的病例。
谜团待解
因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治疗,“肌注感染”事件爆发后―度引发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和恐慌。4月7日上午,本刊记者在保定市第五医院采访时就遇到了数十名情绪激动的家属。
据张新江介绍,该病症“一般是群发”,治愈时间最少需要半年左右。然而,具体是哪个环节导致保定数十例患者的集中出现,有关部门依然无法解释。
“原因是不洁注射感染。”张新江说,所谓“不洁”涉及医疗器械、空气、操作人员以及注射表面等多个方面,但至于具体是哪个环节的原因,“还有待排查。”
保定市卫生局副局长高连发介绍,他们已对该事件所涉药品、器械等进行了取样,“出结果还需要半个月时间。”
法定人:刘仁明(系刘文国之父),男,38岁,大连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林国英,局长。
第三人:王凤轩,男,48岁,大连市人,系大连市金州区满家滩镇什字街村乡村医生,现住大连市金州区满家滩镇什字街村。
1990年6月29日,原告刘文国因患感冒发烧,就医于王凤轩诊所。王凤轩对患儿以安乃近、庆大霉素、维生素B12各三分之一混合肌肉注射。因药物配伍不当,违反药物配伍禁忌,加之注射左侧臀部外侧四分之一内角偏近且深,针刺达骨膜,致刘文国左下肢肌肉萎缩,走路跛行。经大连市金州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凤轩的过失已直接造成刘文国左下肢功能障碍,定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乡村医生王凤轩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此鉴定结论,医、患双方均无异议。
1991年6月27日,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细则》,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由直接责任者王凤轩诊所承担患者刘文国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费2000千元。2。鉴定费150元由王凤轩诊所负担。3。在患儿出现医疗事故之日起(1990年6月30日)至鉴定结论之日止(1990年12月22日),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816。11元由乡村医生王凤轩负担。原告刘文国法定人刘仁明对此决定不服,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对金州区卫生局的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要求:一、对责任者王凤轩予以行政处分,吊销其行医执照;二、王凤轩诊所除负担刘文国一次性经济补偿2000元、鉴定费150元以及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816。11元以外,再偿付刘文国监护人在陪护医疗中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辩称:金州区卫生局对刘文国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王凤轩辩称:同意金州区卫生局的处理决定。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根据金州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细则》所做的处理决定,其中第一、二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刘文国因医疗事故住院及随诊治疗期间,其监护人承担了必要的陪护,由此误工而减少的劳动收入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属于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应由事故责任者支付。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对此未作处理,显失公正,应予变更。被告在做出处理决定前责令王凤轩作出书面检查,根据事故情节,决定免予行政处分,并无不妥,故原告要求对第三人王凤轩予以行政处分吊销其行医执照的请求不能支持,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四)项的规定,该院于1991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一、维持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关于对刘文国医疗事故处理决定的第一、二项。二、变更处理决定第三项为:原告刘文国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816。11元、交通费255。2元、监护人误工减少的收入1091。44元,合计2162。75元由第三人王凤轩全部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刘文国要求对第三人王凤轩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行医执照的诉讼请求。
一、主要工作内容
采取常态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多部门联合。针对驻区省、市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军(警)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巡查、暗访等。
二、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每周三集中统一行动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常态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由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要善于利用打击“两非”领导小组功能,加强常态监督管理;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业打击“两非”专项检查行动的具体实施;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区食药监局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及器械的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区公安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行动安排,做到各施其职,确保专项行动的正常开展,每周一次行动不再另行通知。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立即要求被检查单位整改,发现案情立即组织查。并要求做好联合执法的记录和通报工作,及时向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办公室报告情况,对疏于监管的辖区进行通报。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全县医疗机构中开展“规范药房”建设活动,全面贯彻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水平,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药房”建设活动,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意识,加强软硬件基础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到底,县直医疗机构(6家)“规范药房”达标率达到100%,中心卫生院(13家)“规范药房”达标率达到90%,乡镇卫生院(45家)“规范药房”达标率达到80%,村卫生站(761家)、诊所(232家)“规范药房”达标率达到10%。
三、职责分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县卫生局协调配合,各医疗机构为创建单位。
四、检查标准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活动分县直医疗机构、乡镇级(含中心卫生院、社会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机构、村级(含诊所)医疗机构3个类别标准。
五、检查结果与分类评价
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合格与基本合格的为建设完成单位,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规范药房”标牌。同时,依据检查结果评定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合格的为守信等级,基本合格的为基本守信等级,不合格的为失信等级。凡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手中采购药品的,直接判定为失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下年度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之一,并在县门户网站和县广播电视台予以公示。
六、实施步骤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分为3个阶段。在底全部完成。
(一)第一阶段:宣传培训自查阶段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宣传和培训;组织医疗机构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各类医疗机构对照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检查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硬件建设,完善软件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进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第二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集中分组,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做出检查结论,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一般缺陷项,均交由各相关监管部门查处和监督整改。
(三)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
检查验收结束以后,完成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活动总结工作,并书面向县政府汇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把握进度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规范药房”建设活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活动的统一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具体的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依法行政
相关部门和检查人员应严格掌握相关标准,全面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做出检查结论,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如发现检查人员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要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督促医疗机构对照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完善条件,做好相关记录,通过活动,促进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