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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努力开展“一案一户”式稽查,按照“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的要求,构建“稽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联动、资源共享联动”的“三联动”联合稽查模式。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县国税、地税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为联合稽查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地税联合稽查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成员由国、地税稽查局人员担任;二是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在案件定性、定量上应统筹考虑联合稽查成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国、地税稽查局设立联合办案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信息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合办案工作的成本。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县国税局稽查局、县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分年度由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担任(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联合稽查切实有效开展,国、地税稽查局在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互相协作。双方应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二)统筹计划和安排稽查工作。在上级稽查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稽查行业、重点稽查项目的基础上,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制定县级联合稽查工作计划,协商确定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实施方式和检查成果交换。
(三)完善制度和规划。以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及时共享资源,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联席会议、信息交换、联合办案等。
(四)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联合稽查工作中,根据案件的检查和结案情况,不断归纳总结联合稽查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改进和完善,年度末形成联合稽查工作报告,为后续工作打下基础。
(五)其它事项: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双方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按各自系统内授权和有关内控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处理。2.双方对提供、交换的各类数据和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3.双方应主动协调各自人员,积极配合对方开展相关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联合稽查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国、地税稽查局轮流承办,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如税收重大案件联合审理)。会议内容为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相互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及各类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方法,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涉税问题进行相互反馈,研究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特点等。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交换的及时、准确、安全、可靠。定期和即时交换信息,达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目的。对受理涉税检举、大要案查处等涉及对方的信息,定期交流传递或及时通报对方商请对方介入,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地税稽查局相互转办的税收违法案件,被转办方应及时安排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转办方书面反馈。双方应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
茶楼的发票管理程序一般就是四个字概括:“交旧领新” 所谓“交旧领新”就是你要把以前的发票交完并且完税,然后才可以领到新的发票。这分为2种情况:
1、手工发票,你把以前领的发票、《发票领购证》带上,直接到地税办税大厅去依据发票开具的金额缴税、缴销原来的发票,领购新的发票。
2、税控机发票:如果你们用的是税控机,那么就需要把税控机上的卡、开完了的发票、《发票领购证》带上,到地税办税大厅去依据发票开具的金额缴税、缴销原来的发票,领购新的发票。
(来源:文章屋网 )
税法遵从机制健全
美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强,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一,公民的国家观念强。笔者看到,美国政府大楼前普遍悬挂国旗,平常在不少商场及居民别墅门前也都悬挂国旗。公民的国家意识浓,自然就能重视国家利益,偷逃国家税款的动机就小。其二,美国税制有利于营造税收氛围。联邦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的财产税都是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个人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州的销售与使用税实行价外税,商店陈列的商品所标价格都是不含税价,消费者交款时除支付价款外还要支付一笔税款,开具的发票将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分别列明,一目了然,个人日常购物就能感受缴税,而且,零售商代收税款的特点非常明显,其向税务部门代缴税款时并不觉得是承担了一笔负担。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制,但零售环节按价税合计额标价,消费者支付款项全成了货款,没有缴税的感觉,不利于公民树立纳税意识,店主也往往把购物者所付税款当作自己的收入,千方百计少缴税收。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推广税控收银机时,打印给购物者的发票应分别标明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这将有助于改变中国多数公民税收知识缺乏、税收意识淡薄的局面。其三,美国重视纳税意识的培育。美国对小学生灌输依法纳税意识,多数美国人长大后认为避税不应该,不会有意识地去想方设法少缴税。美国税务部门虽然不通过电视、报纸、标语、广告进行直接宣传,但也有不少实实在在的税收宣传措施,如,在办税大厅、邮局、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宣传出版物;新的税收法案出台后,大量印刷发行小册子,介绍税收政策;电话热线和网络可以查询税收政策;每年公布重大税务案件;每年举办税务人员参加的研讨会,等等。
税收软件科学实用
美国税务部门计算机硬件并不比我国先进很多,机房的管理也比较随意,敞开办公,不要求脱鞋等,但其软件设计、运用比较到位。纳税人的申报信息通过扫描识别或手工识别输入计算机后,计算机能够借助数据库系统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进而判定是否准确申报,自动准确检测识别错误申报资料,并自动生成给纳税人重新申报的信件,大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的信息数据不仅包括来自纳税人自己有勾稽关系的数据,也包括来自联邦或其他州的税收信息。
从我国税务基层了解的情况看,由于参数不够合理,目前我国纳税评估软件产生大量指标异常而实际上又不存在问题的垃圾信息数据,难以据此选案稽查。美国的先进经验对我们的启示有二:应当采用较为先进的扫描识别仪承担增值税申报数据采集工作;应进一步改进完善纳税评估软件。
税源控管措施实在
美国税收征管以纳税人自觉申报为基础,但在实践中,也有以下确保纳税人难以偷税的税源控管机制:
1.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联邦政府对每个美国个人都确定一个终生不变的9位数社会保障识别号;公司开业也需领取识别号,纳税人只有领取了注册税号后才能获得银行账号,而且美国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均需用支票结算,因此可以依托各种金融机构提供涉税信息。
2.所得双向申报和预扣预缴制度。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的主体税种,不仅个人自己要在每年4月15日前申报缴税,而且公司雇主也要申报雇员工资所得,并从雇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税款。如果个人申报数少于公司申报数,则将收到税务局要求其重新报税的信件。
3.税务制度。在美国,中小企业一般借助中介机构办税。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美国联邦税务局的报税人可以代办报税事项。税务人员业务熟悉,职业道德好,一般能够做到公正准确。
4.护税协税制度。据美国阿灵顿郡税务局介绍,税务部门可以向政府汽车管理部门查询个人买车登记情况,然后向车主发信要求缴纳汽车财产税。对于一些不缴税的汽车,税务局往往会组织检查小组实地查询,有时甚至邀请警察一起检查,有关部门一般都会积极配合。
5.税收协调措施。针对各州之间货物流动、特别是网上购物导致销售与使用税流失问题,美国不少州已经重视与其他州的税收管理协调。目前已有34个州达成协议,对销售与使用税进行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注册、统一税目界定、统一报税。
税收服务注重实效
在美国,纳税人普遍采用邮寄申报方式,通过信函、电话与税务局交流居多,使得快速回答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被看成是对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方面。一些税务局规定了电话答复问题的时间标准,将答复问题的正确性、准确性、一致性作为衡量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如特拉华州税务局95%的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能在30秒内答复解决。夏威夷州税务局开通语音反应系统,纳税人可通过语音电话进行纳税申报,该语音反应系统还能回答纳税人多数业务问题。在每年的纳税期,夏威夷州税务局还会与国内收入署工资与投资分局联合举办服务活动,提供个人所得税和销售与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解释税收评估通知单,帮助纳税人制定付税计划,受理业务咨询问题等。
总之,美国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都是纳税人确实需要的,如,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人申报表;快速准确的电话答疑;在办税窗口平台上免费提供辅导纳税的小册子;办税窗口提供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表,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和意见,等等。借鉴美国做法,我国应当更加注重纳税服务的实际效果,切实为纳税人节约办税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可行的建议包括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免费赠送税务部门自办发行的税务期刊,免费提供税务发票。
税务稽查地位突出
美国实行以查代管、以查促征,是典型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稽查地位十分重要。为了保证征税的公平和合理,美国重视税务稽查,稽查面大约为5%.稽查对象大致有以下几种:①人机结合选案,计算机系统根据众多参数进行分类筛选出10%的纳税人,然后人工挑选其中的10%正式发通知进行稽查,不实行纳税评估约谈举证;②国内收入署每年挑选特定行业、特定目标进行稽查;③对以前年度稽查有问题的,检查其下一年度是否存在同类问题;④犯罪活动;⑤税收法规修改后的相关涉税业务;⑥举报案件;⑦随机抽样;⑧大公司,大公司实行驻厂管理,一般每年都会安排稽查。在美国,如果查出偷税,则补税罚款,罚款不超过应交税款的100%;偷税数额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可判5-10年监禁。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美国偷逃税的处罚并不十分重,但稽查处罚对纳税人偷逃税有威慑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严格按章办事,偷逃税处罚不存在找人说情的问题,偷逃税有实实在在的风险。我国要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必须严格执法,特别是要解决好稽查审理和执行中的以补代罚、以罚代刑问题。此外,今后随着纳税评估软件的完善,选案准确率提高后,也可考虑借鉴美国做法,实行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合一,省去稽查前约谈举证工作环节,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机构设置精简高效
美国税务机构层级少、扁平化,联邦税务机构并非州、郡、市层层设局。美国国内收入署按征税对象分类设置四个管理职能部门,即工资与投资分局、小企业和个体户分局、大中型企业分局、减免税和政府分局;另按经济区在全国设置了5个大区办事处,下设10个服务中心(大型数据处理中心)和63个地区办事处,办事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
美国税收部门内设机构既精简又实用。税务部门工作针对性强,税收管理目标明确,工作任务都是与税收事务密切相关,很少安排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上下级内部管理或承担过多的社会活动,人力资源主要用于纳税服务和税务稽查。以特拉华州税务局为例,该局设办公室、个人所得税组、企业税收组、财务会计组、资料管理组。夏威夷州税务局机构设置略有不同,下设两个组和六个办公室。税收服务处理组承担税收会计、报税资料处理、纳税服务等事宜。查账组负责调账审计、实地审计、欧胡岛税款征收和三个外岛办事处。六个办公室分别负责行政服务、情报技术服务、税收研究计划、税收法规、系统管理、税收宣传咨询。
第二条税务稽查复查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其下属税务稽查机构税务稽查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审理、复核,以考核稽查工作质量,评定稽查人员业绩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税务稽查复查由上级税务机关指派专人进行,可采取下户复查、调帐复查、审查案卷等形式。
第四条税务稽查复查追究是指通过税务稽查复查认定有关稽查机构或稽查人员有少查补税款或未依法行政等情况时,由各级税务复查追究机构对复查情况进行审理评定,并视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稽查机构及稽查人员做出相应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税务稽查复查追究按权责一致原则追究有关人员(机构)责任,凡能分清责任者的,只追究责任者责任;不能分清责任的,由检查科负责人或主查人员负主要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税务稽查复查工作完成后,复查人员应制作税务复查工作报告,由复查追究机构视复查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复查认定稽查查补税款准确,但稽查资料不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当或未按法定程序执行的,对主查员予以批评,并责令相应责任人进行学习培训。
(二)、复查认定专案稽查、专项稽查在取得同等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2000元以下,企业5000元以下,专项稽查10000元以下,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0%以下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同等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2000—5000元,企业5000—10000元,专项稽查10000—2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0%—15%的,对责任人进行劝诫,并扣发半年奖金。
(四)、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同等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5000—10000元,企业10000—20000元,专项稽查20000—5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5%—20%的,扣发责任人全年奖金,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五)、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10000—30000元,企业20000—50000元,专项稽查50000—10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20%—25%的,除按第四款规定处理外,将责任人调离稽查岗位。
(六)、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30000元以上,企业50000元以上,专项稽查100000元以上,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25%以上的,责任人当年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奖金,并一律上报市局稽查复查追究委员会对其进行下岗培训,培训期间按下岗培训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分别扣发检查科长半年奖金。
(七)、复查认定稽查员有故意出错,任意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等主观故意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论其税款金额大小,责任人当年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奖金,并一律上报市局税务稽查复查追究委员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分别扣发检查科长全年奖金,且检查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七条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复查追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具有查帐资格和一定稽查能力的人员组成。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稽查约谈;权利与义务
税务稽查约谈是税务机关对所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接受举报、协查、检查等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由于证据不足主动约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在拥有裁量权的前提下与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税收征纳成本的一种工作方式。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构建对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理论支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对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均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西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新公共管理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主张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率。
2税收客体从监管对象向商业客户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将企业家精神引入政府管理之中。运用私营企业成功的商业化技术、手段和经验,为公众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设计的未来组织机构不再按照税收征管的职能进行划分,而是借鉴私营部门面向客户需求的组织架构。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工资和投资收入、小型企业和独立劳动者、大型和中型企业以及免税者和政府部门四个执行部门,直接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各类纳税服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把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客户。并通过制定纳税人,确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新西兰把纳税人直接称为客户。
3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经营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实行绩效评估,激励官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种思潮对西方国家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税务部门引入商业化管理手段,并对内部实施严格的考核机制;美国联邦税务局按照三个共同战略目标的要求,建立了平衡业绩评价体系,对其战略管理层、操作层和一线员工层,依据纳税人满意度、雇员满意度和经营业绩,统一进行绩效评估,对每个税务人员都制定了统一的绩效标准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决定薪酬和升迁的依据。
4纳税服务从行政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改善官僚制的运转效率、消除政府失灵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公共垄断,在公共部门恢复竞争,引入市场、准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美、英、德、日等国家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为纳税人提供大量社会化的纳税服务。香港也利用发达的税务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这大大降低了征税成本。
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精髓
实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缓和征纳关系的矛盾,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税务稽查执法成本。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了纳税服务的精神,改进了稽查的工作方式,缓和了征纳关系的矛盾。近年来,许多税收领域的学者提出: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税收法律关系不仅应当视为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还应当视为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纳税人个人自由和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工作,应体现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时代特征,积极主动为纳税人创造必要的税收环境,变传统的“监督管理型”为“法治服务管理型”,从而以税收人性化管理来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事实上,我国《税收征管法》也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该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从便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角度,规定了经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等。
这种新的税收价值取向应用于解决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的转型。从“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工作的转变,实现税收人性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稽查工作的质量,强化税务稽查职能,确保税收收入。所谓“服务型税务”,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本质和行业职能,按照形势发展的要求,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型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
2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实施,降低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成本,减轻了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当前,在稽查工作各个环节实施的约谈制度,能够大大缩短案件查处时间,减少异地调查取证的费用,减轻了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和稽查工作任务,节约了稽查执法成本,从而将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用于查办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约谈制度的建立符合帕累托改进的标准,优化了资源的配置。衡量效率有不同的标准,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人因为改变而使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差,这样的效率标准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往往采用的是帕累托改进的标准,即改变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约谈制度引入到税务工作方法中是符合该标准的,是有效率的。约谈的成本主要是一部分税款的流失以及约谈这种方式对税法的挑战给社会带来的一时难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和约谈本身的成本等。对于一项制度的出现,不能采取过于苛刻的态度,要求其做到尽善尽美,而是关键要考虑其实施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否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是否有生命力并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约谈制度实施初期阻力可能比较大,成本显得比较高。但事实上,退一步考虑,如果不约谈,可能只收到更少的税或者收不到税,因为证据不充分而导致难以证实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社会的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因为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刚性,对新的理念会有一种排斥的态度,但是当新的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相吻合时,人们便会欣然接受。约谈确实对当前的税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是一种源于实践的方法。而且约谈也是顺应了公法私法化这一发展趋势。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就是源于私法制度,约谈可以看作是税法吸取了私法中自愿平等协商来达成一致这一方式的合理内核发展而来的。所以,从整体上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约谈制度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通过这样的帕累托改进是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Ⅲ
3建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缓解纳税信用危机。一方面,尊重了纳税人的权利。约谈中并不是把纳税人摆在被管理者的位置,而是将其与税务机关平等看待,双方都有自由决定是否要谈、如何谈等,是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来推动约谈进行的。所以,在这种氛围下。纳税人的权利会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得到越好的保障,纳税遵从的程度也就会越高。另一方面,遵循便利原则,减轻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约谈不仅便利了税务机关,而且也便利了纳税人。约谈可以避免税务机关频繁地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形象也是一种维护和保全。而且通过约谈可以了解到,一些纳税人不是故意要进行违法行为,是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或者是主观上的疏忽而造成的,这样,税务机关在追回税款的同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使守法不再成为一种经济负担;缓和征纳双方的矛盾,使纳税人在缴税时,抵触心理不再那么强烈,使纳税信用不再那么遥不可及。
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税收约谈制度是有效弥补当前税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不足的手段之一,从国外乃至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推行的税收约谈制度的效果来看,约谈手段对于税收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的。美国税务部门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计算机,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办理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等环节,都广泛依托计算机系统,税官一般不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这种背对背的管理模式仍然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美国有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分析系统,他们的税收约谈制度也发挥了很大的功效。由于他们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系统相联接,他们可以很轻松地获得每个公民的收入情况,通过监控发现存在纳税不实的,立即进行约谈,提醒纠正。又如香港,由于税制简单,税务部门只是对消费领域中巨额消费信息做出分析及评估,怀疑纳税人有可能申报不实的,根据性质,可以直接进行税收调查。也可以发函质询·请纳税人对其收益的合法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答复不满意,则被请到税务局“饮咖啡”(当面约谈)。在方式上可以面谈,也允许纳税人采取书面解释,很大程度上舒缓了税务部门的稽查压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正在尝试的约谈制度,本质上就是对国外这种约谈制度的学习和借鉴。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和研究别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实际,制定一套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约谈机制。加拿大的税务约谈制度属于加拿大税法中税收上诉制度的一部分。一旦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给联邦税务局。对于联邦税务局分发下来的反对通知书,区税务局上诉部门将指定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尽量和纳税人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纳税人可以向加拿大税务法院提出上诉。
从上述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税务约谈制度的比较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是最为完善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务约谈制度还没有形成类似香港这样系统的规定,有些国家,如日本的税务约谈制度仅仅限于税收咨询,并不是能够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税务约谈制度。综合分析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比我国现行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1税法中应明确确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美国、中国香港、意大利的税务约谈制度中,一般都明确纳税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不履行合作义务可能会受到法院以“藐视法庭罪”的处罚。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中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纳税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稽查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稽查约谈的力度是很有意义的。同时,应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在美国,税务机关在法定情况下,拥有按照妥协协议程序和纳税人就所欠税款达成税收协议的权利。加拿大也要求税务机关的上诉部门和纳税人达成税收领域的协议。香港税法也赋予税务局局长酌情减免或减少罚款、税款利息乃至税款的权利。这种做法,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纳税人的不同境况作出更为合情合理的处理。但其不足在于这种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及合理的限制。2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重视对纳税人的平等对待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税法给予了纳税人较多的补救机会,在复议、上诉制度中也重视和纳税人达成协议来处理税收争议。香港税法允许纳税人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顾问。意大利税法还将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和拒绝审计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类规定对于杜绝税务机关的不当稽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权不受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重视采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可能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倾向于采取慎重态度。例如,在中国香港,税法允许局长决定以罚款代替对违反税法行为的监控。
四、完善我国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建议
借鉴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应当做如下进一步的完善:
1进行关于税收约谈制度的统一立法。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但是,以此作为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立法层次过低、效力不足和内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应当考虑关于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法可依。
2制定行之有效的约谈工作制度。要取得较好的约谈效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是不可想象的,至少我们要明确税收约谈的原则,提出、准备、组织实施、处理和跟踪监督以及效果评估等各个环节应该怎么做,由谁去做。目前,大多数国税部门仍未推行这个制度,只有少数几个地方在试行当中,也有很多部门有意推行。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科学的约谈制度,由市局统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案应该包括具体约谈标准及提请稽查标准等),下发各个基层作为指导文件,以避免各个部门组织税收约谈时标准不一、方法各异。
3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要使税收约谈取得实际效果,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这是提出约谈的基础。但也不仅仅限于为约谈服务。纳税评估机制必须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促进企业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形成良好的激励体制,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二是如何掌握税源基础并控制税源变化趋势,为微观税源分析奠定资料基础,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函告和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四是如何有效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当前,我们第一要完善纳税梯度监控体系;第二要建立纳税评估情报研究系统;第三要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第四要强化专业人才培训,提高评估的准确度。口’
4明确界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当前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还不够明确。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提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
笔者认为,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需要承担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有予以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对于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的,可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做出相反的推断意见或依据推断做出定税决定。如经确定纳税人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较重的罚款处罚或给予悔罪态度不好的认定。
在纳税人权利方面,从提倡纳税服务和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如下权利:纳税人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的通知,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纳税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纳税人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搞成变相的羁押;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纳税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纳税人有拒绝约谈的权利。
5严格确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从程序正当要求的角度进行设计的。例如,税务稽查约谈机构的人员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必须独立于税务稽查审案人员,和被稽查对象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其他足以影响约谈制度实施的关系;税务机关应当向约谈对象发出通知,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到税务机关固定场所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税务稽查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约谈时,税务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约谈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定后签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