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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贫困残疾人救助申请书 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救助 本报讯(记者刘平)在第十七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即将来临之际,由市残工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办法…… 贫困残疾人救助申请书 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救助
本报讯(记者刘平)在第十七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即将来临之际,由市残工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办法》,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对生活贫困的精神残疾者提供生活和医疗上的救助.符合条件者,可带齐证件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
本市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包括:一级盲人(不含低视力)、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救助金.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救助金.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指重残人员范围以外的其他残疾等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救助金.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救助金.
申请救助的残疾人要提供以下资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残疾人家庭的《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的原件、复印件,街(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该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证明,以及家庭中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如有其他相关证明也一并提供.街(乡、镇)残联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可以向街(乡、镇)残联提出,公示后,经区(县)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为符合领取生活救助金条件的残疾人办理银行存折,发给生活救助金领取人.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遗产、馈赠及社会救济;
(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抚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
在同一城市、同一县执行同一标准。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居民,均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机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必须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机构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按照省民政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机构接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的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十条 核实、审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应当将家庭成员的现有收入与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相结合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对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名单和补贴数额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货币形式发给保障金;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将保障金或实物足额下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必须按月发给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时,领取人应当出示户主身份证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发放人应当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逐项登记并签字盖章。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照省民政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户主应当主动向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化情况。
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核实,并根据变化情况,对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发放数额及时予以调整。
对停发保障金的保障对象,民政部门应当收回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迁出地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迁移手续。
在本省辖区内迁移的,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迁移手续的三十日内完成对接收保障对象的调查核实。符合迁入地保障标准的,应当按照迁入地的保障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计划定期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拨付到民政帐户。年度终了,民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决算。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条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年12月—**年12月),试点期满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另行修改或废止。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五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六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价格、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我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按照可支配财力的0.3%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照应列支低保资金的5%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区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八条本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865元/人.年。凡持有本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865元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根据我区财力,在试点期间,按照“坚持标准、分类实施、重点纳入”的原则,重点保障农村五保户、重度残疾、重病失劳致贫人员以及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特困人员。
第九条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一)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所获得的劳动收入;(二)在职或外出打工人员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三)商业保险、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其孳息、分红等;(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征用土地等获得的补偿金;(五)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七)其它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独生子女奖励金;(四)因工(公)负伤的护理费及死亡人员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五)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农村村民,其原来享受的救济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再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村民,按照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二)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三)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村、本单位困难人员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咸阳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二)村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张榜公布。(三)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并张榜公布。(四)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区民政局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咸阳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通过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二)积极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复核一次,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手续。单位和个人对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以及区民政局提出质疑。受理机关应及时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从事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违纪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上报审批意见,使其不能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瞒报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叫 ,是新杨村 组农民,家中有 口人,现在居住在自家的土房子里,房屋是 年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 平方米。我体弱多病,长期服药,无收入,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一直没有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丈夫, ,1950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女儿, 年出生,早就远嫁外地,住湖南省。在家带儿的家庭妇女。其夫,是的拉砖工人,月工资 元。她有一个女儿, 岁。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
儿子, ,1980年生,30岁,未婚。无工作常年在外打零食工维持生计无固定收入。
儿子, , 年生, 岁, ,已婚。靠在鞭炮厂维持生计。最近鞭炮企业老板生意近况不好,日子也是过的紧吧。
由于我和我丈夫年纪大了,干不动农活了,加上积劳成疾,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关键词:贫困;农村低保;低保标准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完善贫困地区农村低保制度的对策研究——以沽源县平顶堡镇为例
收录日期:2012年6月4日
一、概念界定及研究意义
(一)概念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全体公民的最低生活目的,科学合理地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政府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标准的公民,给予差额补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由国家和地方给予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研究意义。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平顶堡镇现状描述。沽源县是河北省政府确定的环首都扶贫开发示范区,沽源县平顶堡镇位于张家口市坝上地区,总面积412平方公里,全镇辖24个行政村,73个自然村,其中农业户6,830户。农民收入主要以农业种植、外出打工为主。全镇几乎没有工业企业,财政收入有限,低保资金缺乏。由于土地贫瘠和地下水供应不足致使农业产量低,基本靠天吃饭。加上禁牧政策的实施,畜牧业的萎缩,也使该地农民收入受到很大影响。
平顶堡镇农民年收入比较均匀,10,000元以下的人数均占所调查人数的87%,在2,000~4,000元的有45%,年收入在4,000~6,000元的有27.4%。2011年平顶堡镇农民年人均收入仅为2,500元,农民增收困难、抗风险能力弱,造成了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弱,进而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农民自我脱贫能力很弱。一是贫困家庭普遍缺少劳动力。二是贫困家庭中常年患病、重度残疾人口比重大。两类对象占贫困人口的比重较大。收入越低,用于治病上的开支就越少。生病无钱医治,小病挨、大病拖的贫困户在农村比较常见。
《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其中沽源县按6∶4比例承担,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捐赠资金等。实际运作中,财政收入有限,低保资金缺乏,沽源县的低保资金主要由河北省给予补贴。
沽源县平顶堡镇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以来,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制度不断完善,但运行中问题依然突出。虽然2012年的补差标准由2011年的人均70元/月提高到人均80元/月,但保障力依然不足,很多绝对贫困人口仍然享受不到低保。
贫困地区因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地区农村低保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贫困地区地方财政困难,低保资金落实的难度大。由于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不健全,地方财政增收困难。虽然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贫困地区实施农村低保在资金上给予了一定补助,但需要县级政府配套落实的资金额度依然很大;其次,绝对贫困面较大,应保尽保进程缓慢。贫困地区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较多,一般占到农村总人口的15%左右,有的甚至达到30%。实现农村低保人口的全面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在贫困地区,这个过程将更加缓慢。
二、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范围小。在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贫困十分突出,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很多,县级财政有限,很多达到救助条件的人享受不了低保政策。
贫困家庭中常年患病、重度残疾人口比重较大。因病导致的贫困难户,申请低保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和发票。由于医药费用都是自己先垫付,很多人看不起病。虽然手续简单,但是达到申请条件的人数很少,因此导致覆盖面低,保障范围小。
(二)低保对象确定的不规范。《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低保对象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首先,农村居民收入的界定存在一定困难,农民收入结构复杂,大多数又没有收入凭证为依据,对低保对象的收入核查难度比较大。
低保对象确定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但调查结果表明,当被问及您家是如何被确定为低保户的?这一问题时,大部分被调查者回答是由村干部指定或乡镇指定的,只有30.7%的人回答是由村民评议确定的,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应保未保、人情保及享受保障层次低等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