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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本方案以系统性为特征,目的是完善本公司的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员工培训效果。
2、为公司储备人才的长期培训或短期培训,均需依本章所列之条例进行。
二、培训目的
1、改进在职人员的工作效率;
2、通过培训改进员工工作表现;
3、为在职人员未来发展或变动工作做准备;
4、通过培训使员工有资格晋升;
5、为减少意外,加强安全的工作习惯;
6、为改善在职人员的工作态度,尤其是减少浪费的习惯;
7、打破生产技术上的瓶颈现象;
8、培养在职人员的指导能力,以便在公司扩充时,指导新进员工。
三、培训形式
1、在岗培训;
2、指定规定的场所做为培训室,采用实地工作培训和教室授课相结合的方式;
3、采用实地工作培训和函授课程以达成培训目的;
4、组织受训人员到其他企业学习观摩;
四、教学方法
采取投影讲述培训和光盘视频培训。
五、培训视听教具
1、一本教导手册(培训计划大纲);
2、培训资料(PPT)或相关培训视频光盘;
3、生产过程现场产品的图片或照片,放大作为教学案例。
六、培训设备
会议室或培训室、笔记本、投影仪、音响。
七、培训时间
1、培训月份为5月、6月、7月。
2、无特殊情况每周四晚上18:30—20:30,有临时变动的由人力资源部下发通知更改。每月4—6课时共计12—18课时。
3、8月份进行结业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合格人员上岗,不合格人员下岗(培训期间会跟据公司的发展会提拔各免职部分人员)。
八、教师的指定
1、受训者所属的领导;
2、精良的技术人员;
3、外骋培训师。
九、受训人员的选择
1、各部门主管以下的在职管理人员;
2、生产一线的储干、多能工、技术工;
3、试用期间的所有管理人员;
4、有晋升想法的员工(自愿参加)。
十、培训计划
见附件
十一、公布培训计划
1、培训计划完成后,须公开以便引发员工的进取意识。
2、在开班前一周内向全公司员工发出相关的通知。
3、将培训时间、地点、方法形成制度性文件下发到各部门。
4、培训结束后发放结业证书。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市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置职业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技能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三)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在2个以上,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年)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须在市区内,房屋产权清楚。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有办公用房,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培训机构的实践教学设备权属应为自有;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5、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评估应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资产)。
(五)有与所申请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在校外兼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工作和法律法规。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申办者向审批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简况、拟办学校名称、拟任法人代表、校长、办学校址、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办学形式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对公民个人和外地市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还需由本市有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或公民提供经济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出资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调解解决方式,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理)事会成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简历;举办者与其他成员的聘用协议书。
(四)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以及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等项制度)。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租赁总面积、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消防部门出具合格的证明,教学场所必须要有两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场所分配使用说明书)。
(六)拟设置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数量和权属),以及教学设备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七)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安排、使用教材书目、考核方式。
(八)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九)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核准表》。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其中财会人员应另提供从事财会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证书。)
(十一)所设专业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使用规范名称,即“市+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审批表》。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八条培训机构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评估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实地评估认定,并根据本市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名称一般应为“市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专业)。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登记表。
3.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办学场地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表。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培训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培训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必须依据《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培训机构权力(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培训机构应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学籍卡片和学员结业成绩档案;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发给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与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民办培训机构凡发生突发事件或学员发生安全事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对于瞒报、不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将根据已发生情况的程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独立或联合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期限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校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培训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十)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未主动采取措施改进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二)未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检查的;
(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提升单位“一提双优”建设水平, 优化劳动组织, 持续提高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单位职工的技能水平,增强员工的岗位竞争实力,增加安全生产安排的弹性,促进年度各项生产任务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严格落实“333人员配置模式”等相关规定,以单位高质量发展为中心,通过建立健全“一岗多能”技能培训长效机制, 全面塑造“一岗多能、 一人多岗、 一人多证”复合型员工队伍, 助力企业新时期“一提双优” 建设再上新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岗位互通”与“业务互学”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员工定制”与“专业统配”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区队培训”与“专业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标准设计”与“精准施教”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一岗多能”与“多能多薪”相结合原则;
(六)坚持“员工技能增长”与“人才晋升通道”相结合原则。
三、培训对象
通风区全体成员
四、主要措施
(一)强素质、增技能,主动开展岗位培训。
1.强化意识引导。各班组要因势利导,结合““333”人员配置模式生产自动化、智能化趋势, 配合矿井做好“管理智能增值”“操检合一”“岗位区域化”等先进生产理念解读,切实转变员工观念,为技能培训实施夯实思想基础。
2.强化责任落实。各班组要结合班组生产实际,持续优化班组培训方案,明确层级责任,保障培训有序实施,严格考核验收,以有效的激励措施提升员工参与学技能、练本领的积极性,确保技能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3. 强化目标管理。坚持目标导向,实行清单式培训目标管理,将“一岗多能、一人多岗、一人多证”培训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做到分阶段、有重点、循序渐进,以现场实践操作为主,通过创新培 训方式,让员工易于吸收、消化,做到快学快用。
(二)强设计、增动能,满足员工培训需求。
1.注重需求分析。技术室及各班组分管要深入班组生产现场,对劳动组织、用工分布、培训场所等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征集意见建议,针对“区队、班组、个人”三层次需求研究制定培训方案,确保符合单位生产实际,得到员工认同,兼具可操作性。
2.注重培训设计。各班组要借鉴先进经验,促进培训模式创新,选拔能干会讲的业务骨干力量,以一对一、一对多、手把手等形式开展实战化、轮岗式培训。充分利用工匠大师工作室、岗位实操基地,以全景视野向员工展现各工种操作流程和衔接配合情况,切实提升员工对作业现场的整体感知和实操技能,以模拟事故现场提升员工安全风险、安全事故的预判及处置能力。
3.注重培训反馈。严格执行培训动态反馈机制,班组要及时组织培训人员对各班组培训情况实时跟进,动态检视,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培训进度、培训方式、培训质量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持续完善培训方案,确保培训成效。
(三)强培训、增效能,强化班组自主培训。
1.实施订单式培训。各班组自主向员工统配学习工种,在此基础上,员工可自主选择其他工种。按照需求组织实操作培训的同时,单位根据职工培训需求组织理论培训和考核,并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外出培训取得相应证件。
2.实施精准式培训。班组要充分运用岗位技能“大数据”信息, 排查制约生产效率提升的因素和技能弱化人员,按照“短精快”( 时间短、内容精、见效快)原则,由所在专业组织优质资源实施精准式培训,确保劳动效率明显提升。
3.实施对标式培训。针对培训进度慢、培训质量低的班组和个人,单位对其实施对标式培训,通过“选标、树标、对标”、转换换施训人员、转换工种等方式解决问题,确保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提升。
(四)强引领、增智能,推进培训品牌建设。
1.推进模块化实操培训流程建设。培训过程中,各班组要持续优化培训流程,完善培训机制,总结实操培训经验,规范形成模块实操培训流程,努力打造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可复制借鉴的“一岗多能”实操培训品牌。
2.推进精品化实操培训课堂建设。为全面提升实操培训质量,充分发掘高技能人才潜能,最大程度实现资源共享,单位实施精品课堂创建计划,通过培训效果评估,以具备精准式的培训目标性、实战式的体验性和延伸式的创新性为条件,甄选出精讲人和精品课,在全区推广。
3.推进标准化实操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矿井先进生产装备、实操工作室和VR 培训基地等优质培训资源,打造以现场操作、模拟演练和仿真互动培训为中心的“三位一体”标准化实操作培训基地,为单位培育更多“一岗多能”复合型高技能人才。
(五)强激励、增势能,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1.健全激励机制。按照考核验收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考核验收者,每多掌握一项新技能给予100元奖励。所在班组按要求一次性全部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分管领导及班组长适当奖励。
2.健全问责机制。凡拒绝参加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考核验收不达标者,给予按学徒工记资直至考核验收合格为止。所在区队班组出现考核验收不达标者,每出现一人次,分别对分管领导班队长罚款50元/人。
(六)强塑造、增潜能,开辟人才晋升通道
1.开辟技能等级晋升通道。凡新取得三项位上位技能并继续扎根班组保持应有的胜任力。由单位科备案,优先推荐晋升技能等级。
2.开辟技术职称晋升通道。凡新取得三项及以上岗位技能且为本专业解決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并获得集团公司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优先给予岗位职称提升。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区长
成员:各班组分管及技术室、工匠工作室成员
<二>、职责分工
组长: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并承担考核责任,成为一岗多能培训的“总教练”。明确标准,确保高潜力人员得到正确对待。
副组长:提供培训指导并制定核心课程的输出,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并承担考核责任。
成员:及时给予分管班组职工工作中的指导和帮助;将工作与发展有机结合;对所在班组职工的绩效做出评估并与单位达成一致;了解班组职工的思想动态
职工:对个人能力与发展承担责任,包括:自我认知、管理自我期望;明确个人发展方向;为自己建立反馈渠道和机制;借助、利用内外部资源创造学习机会,寻求帮助。
六、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各班组分管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确保矿井在年底前具备““333”人员配置模式”条件。
(二)结合本专业实际。统筹组织好本单位安全生生产工作,及时制定培训方案、考核验收方案、明确培训进度,配合单位统筹做好技能培训人员分配,动态指导监督培训过程,牵头组织考核验收,定期向区领导汇报培训进展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提升效能为重点,效能监察为手段,积极推进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行政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打造为民、务实、高效的政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有快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创建学习型机关,提高环卫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苏子。
(二)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环卫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重点工作目标倒逼管理,推动执行力的提高。
(四)推行一线工作方案,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五)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
推行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分为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提高巩固3个步骤:
第一步:制定实施方案阶段。结合环卫工作实际,在充分了解分析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区环卫局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措施,同时开展好各项学习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组织保障和舆论宣传准备工作。
第二步:组织实施阶段。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具体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开展好工作。
第三步:提高巩固阶段。在逐项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查缺补漏,及时整改提高,切实巩固行政能力提升制度的实施成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加强各有关部门对我局实际工作的指导。
四、具体措施
按照《市区行政机关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从以下五个方面推进行政能力提升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建设学习型机关
建设学习型机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发展趋势的基本要求。区环卫局以职业道德建设为主线,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搞好服务、提高效率,建设政治坚定、务实高效、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机关为目标,开展以“忠于祖国、服务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为主题的学习培训和“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读书活动,通过组织培训学习,使全体工作人员在思想上有新境界,理念上有新突破,素质上有新提高。在学习过程中建立完善培训报备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培训登记制度、培训抽查制度。通过各项学习制度的建立,全面保证学习时间、保证学习质量、保证学习效果。
(二)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是政府效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变机关作风,强化法制意识,优化发展环境的基础工程。我局针对工作实际,通过规范行政能力,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注重规范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采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方式,按照《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及《市区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我局实际情况的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和实施方案。
(三)实施重点工作目标倒逼管理
全面梳理现代管理理念,通过对重点工作实施目标倒逼管理,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推动执行力的提高。一是确定重点管理目标,从本年度重点工作中确定几项工作,实施目标倒逼管理;二是实施目标倒逼管理,按照目标倒逼管理重点工作任务表,通过流程再造,时间分解控制,以目标倒逼进度,以时间倒逼程序,以任务倒逼责任人,以监督倒逼落实,以社会倒逼部门,对经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实行全过程倒逼管理;三是进行目标成果检查,在年度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随时进行自检自查,及时纠正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推行一线工作法
一线工作法是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机制,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心,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有力手段。我局认真落实一线工作法,真正做到“决策在一线制定、工作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创新在一线体现。”
我局作为一个职工众多的单位,处理好一线与机关的关系,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局各项工作的开展。所以要建立一线工作制度,建立一线职工民意沟通制度,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五)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时提高政府行政能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局通过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一是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工作效率;二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建立健全网站、电话、政务服务中心“三位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超级秘书网
五、工作要求
行政能力提升时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行政能力提升工作的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工作领导
小组,完善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由局领导担任行政能力提升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专门部门,制定专人主抓,落实工作责任,科学合理制定计划,细化方案,做到扎实深入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贯彻落实
我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项推进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抓落实,从根本上保证该项工作的全面完成。
一、成立机构,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监察局关于印发县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镇监字〔〕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提高工作效能,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我局积极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6月1日,我局召开干部职工会,组织学习了相关文件,对我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同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沅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行政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工作。领导机构的建立健全,为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在我局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学习培训,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3月份,我局安排专人参加了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培训会议,培训会议结束后我局及时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组织对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学习。并结合人口计生工作的职能职责,对如何顺利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究。通过学习和讨论,广大干部职工切实提高了对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基本把握了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特点、要求和内涵,明确了初步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坚定了以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为重点,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政能力的信心和决心。
三、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工作
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局根据具体工作职责以及省、市的统一安排,研究制定了县人口计生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对相关股室的职责及其相关工作任务作了明确的细化分解。
四、进一步推进、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我局适时在镇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各类公开信息、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等200余条。真正实现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全面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