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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4)04-0059-02
一、《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贷款风险分类的影响
(一)贷款风险形态的划分
贷款风险分类是信贷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行为,是信贷机构基于自身风险偏好对资产质量的主观预判,风险分类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2条明确规定,“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实务中,各信贷机构根据银监会《指引》要求,在贷后管理中,及时收集各类风险信息,在综合考虑财政、货币等宏观经济政策、产行业发展现状、借款人的财务与非财务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能否及时、足额还款进行综合分析预判,从而确定风险分类级次。
(二)风险分类结果差异性的产生
分类结果受信贷机构风险偏好、风险信息掌握程度及内部信贷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在风险偏好方面,各信贷机构的风险偏好并不完全相同,对银监会风险分类标准的掌握有紧有松。在贷后管理中,信贷机构对借款人风险信息掌握程度并不一致。因此,即使同一个借款人在不同信贷机构之间极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分类结果。同时,信贷机构的信贷管理水平也会在风险分类结果中有所体现。风险分类不仅包括对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的分析,而且还包括对信贷方案制定合理性的评价。实务中,仍然存在借款人(项目)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自身有一定还款能力,但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信贷方案制定不科学,贷款期限约定不合理,从而导致借款人无法按照现行有效合同及时、足额履约。此类情况在水电站、公路、政府融资平台等贷款上表现较为明显。“好客户(项目)、烂贷款”是其典型特征。
(三)风险分类信息的外部化
《条例》规定的信贷机构信息报送义务使得银行内部的风险分类行为外部化,同时,信贷机构要保障信息报送的准确性。《条例》第5章第29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该条明确规定了信贷业务机构的信贷信息报送的法定义务。从实务看,信贷信息包括借款人风险分类结果。第5章第28条第二款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该条规定了信息使用者的查询权,即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信息使用者可查询信息主体的信贷信息。上述两条规定,使得信贷业务机构的信贷信息不再属于信贷机构内部掌握的信息,而变成了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便可查询的公开信息。虽然,《条例》第23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但根据央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第11条规定,“征信中心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9条规定,“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上述两条规定表明,征信中心对信用信息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审核义务,客观上要求信贷机构对报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四)分类结果认识差异可能产生的风险
分类结果的主观性和预判性并不一定能被信息主体以及信息使用者全面理解,一旦外部化后,对于分类结果的准确性极有可能产生争议。如前所述,风险分类是信贷机构的主观预判,分类结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并不能全面理解分类结果的风险管理意义。对于非金融专业人士而言,不良贷款即等同于不良信用客户。并且,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并无明确的量化标准,目前银监会也只给出了五级分类各级次的核心定义。对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核心定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就极有可能产生争议。在实务中就曾出现过根据核心定义将未逾期贷款认定为不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归还了全部贷款,并银行机构将其贷款认定为不良侵害其名誉权的案例。客观上,将某借款人贷款认定为不良后确实会对借款人后续的融资产生不利影响,且《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改进建议
一是严格按照银监会《指引》做好风险分类工作。银监会《指引》是解释报送信息结果准确性的权威依据。因此,在分类实务中,必须严格依照《指引》的要求,建立起贷款风险准确分类的长效机制,在组织领导、工作流程、工作措施、监督考核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客观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同时,根据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分类相关证明资料的档案收集工作,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要做到认定风险分类结果的相关依据真实、充分,力求保证分类结果与外部监管部门的贷款分类偏离度检查没有较大差异。
二是充分运用制式合同文本的防御性条款,做好提示说明义务。为了防范风险分类结果外部化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银行机构应在制式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如下条款,具体内容为“贷款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但由于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条款中包含限制自身责任的内容。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该条款做好提示说明义务。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网络化和集成化的不断发展,企业及企业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与信息化环境契合较早的企业不但在企业内部建立网络,以期信息共享、提高企业运营效率,而且还与外部网络链接、架构互联网络。信息网络的发展,使企业管理面临着数字化、网络化、知识化、快捷化、一体化和全球化挑战,企业管理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日益与企业信息化程度密不可分。信息化社会中,信息、信息技术、信息系统不仅支撑企业的发展,也必然对企业管理提供新的机遇和模式。信息化成为企业管理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传统企业以追求成本、差异性和目标集聚三个重要指标所形成竞争优势的模式,已逐步向企业信息化所形成的独特竞争优势,即知识优势进行转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管理的信息化成为必然,进而要求企业管理的宏观战略思维亦须做出相应调整。
二、信息化视阈下企业管理面临的新趋势
企业管理信息化是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资源进行深入开发并将成果运用于企业管理的一系列决策行为。它涵盖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也是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的过程,其结果将是生产经营过程的集合化、智能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甚至对传统的企业核心组织架构、既有运营流程、营销模式等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可以说,实现对信息技术的充分利用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以信息为核心的资源概念的泛化,逐步发展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载体来优化企业管理的模式,将成为未来企业管理的宏观战略思维需要考量的必然趋势。
(一)信息化影响企业管理战略的制定
信息化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在实施层面有所表现,但其更为深远的影响体现在企业管理的战略思维层面。信息化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实施管控,并在此基础上修正既有的企业管理决策,同时,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管理信息的传递和企业管理资源的共享,使企业逐步实现对行业发展动态的掌控。以加强信息化的应用为旨归,有利于企业有效地整合内部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力量,实现对外部环境的适应与优化,进而以信息化为依托,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企业管理的水平。应充分意识到,信息化浪潮对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带来了根本性变革,堪称企业管理思维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二)信息化促进企业生产方式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首先,信息化将对生产环节产生积极的影响。以信息处理技术、计算机网络为主要载体的信息化手段可把局域网内相对独立的计算机终端捏合为功能更为完备、规模更为庞大的数字化网络系统,进而完成资源与信息的共享,减少生产与经营的中间环节,降低此环节的内耗。同时,网络系统将企业生产流程合理拆分为若干项相对独立的工作,并根据分解后的工作特征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达到最优组合。
其次,信息化有利于企业完善团队建设。在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比重不断增长的趋势下,企业产品的每个生产环节都离不开团队的通力协作。以综合数据库、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手段,加之城域网和局域网的普及,企业的生产环节以信息化为资源并实现传播和共享,加快了产品开发和生产的效率,进而极大增强了团队工作的效率与凝聚力。
最后,信息化有利于提升产品开发与设计的水平。产品是企业的核心,对企业管理方式也起到决定性指引作用,企业管理模式须与企业产品的特征相吻合。传统企业的产品生产环节涵盖产品设计、制作工艺设计、样品试制、批量生产等若干方面,在此纵向分工的过程中,各项工作均由不同的部门单独完成,若部门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则极易造成大量的重复劳动,必然降低工作效率,延长产品生产周期,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加强内部各部门间的联系,亦可与其他科研院所和顾客进行联系。实现异时、异地办公,直至实现产品生产从独立部门的串行流程转向多部门的并行流程转化,从而缩短生产周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信息化有助于经营理念和企业效益的提升
一方面,信息化推动企业经营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现代企业逐步追求跨地区、跨国家甚至是全球化经营,进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打破了局域性障碍,缩短了信息交流的时间,扩大了经营活动的空间,以速度和效益为衡量标准,经营活动得以开发出新的手段、条件和机制。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掀起了经营方式的革命。信息化背景下。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种新的经营方式――电子商务。可见,信息技术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快捷、便利的服务,此种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交易方式逐步获得企业的认可,在此过程中,信息化促使贸易操作规范化,贸易手续简单化,贸易成本逐步降低,工作效率逐步提高。同时,信息化时代,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劳动工具智能化、人力资源知识化、货币的电子化等促进经营活动对能源和物资的依赖性逐步降低,有利于全球范围内资源的流通和配置,进而提高企业的效益。
(四)信息化使企业管理决策更为规范合理
在开放交互的信息化背景下,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发生了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变革,企业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产生了根本变化。同时,电子商务等一些新型经营模式和企业管理目标得以出现。信息技术在支配、引导、组织、协调企业的物资流通、技术流通、资金流通和人员流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能力皆有所提升,企业管理的诸多手段促使企业管理决策的规范化、合理化。
不容忽视的是,在信息化技术得以普及之前,传统企业管理方式在管理和决策制定上极为滞后,不仅影响管理手段的实施,也为企业管理埋下了尚不可预知的风险。企业管理实现信息化,为建立快速、准确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及时的预警机制创造了条件,得以进行风险监控,从而实现风险控制。
三、基于信息化趋势的企业管理宏观战略思维调整
(一)企业管理制度的调整
传统的建立在原始劳动分工基础上的工作制度早已无法适应现在市场竞争的需要。因而,原有的企业业务流程设计、管理制度、系统化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决策流程要在信息化的视阈内进行调整。信息化视阈下企业管理制度的更新是现代企业信息化的必然途径,企业应加快优化、制定既有的信息管理制度。
(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调整
信息化视阈下,企业管理宏观战略思维的更新是以信息和技术为依托而构成的企业内外部的协调系统,其旨归是紧密围绕企业核心的竞争力的提升而进行。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建立信息共享体是企业进行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的有效方法,它有助于多个经营企业实现业务能力和业务范围的优势互补,从长远来看,有助于从战略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未来新核心竞争点的提炼也具有积极意义。
(三)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
信息化程度是企业管理思维的标志之一,同时,信息化手段有助于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迅速做出经营管理手段的调整。因而,企业应不断融合各类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与高效利用,确保生产效率的提高。随着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向侧重分析和处理信息方向转移,企业在产业信息共享,以及与行业内部和消费者建立联系的能力将大幅提升,这对企业实施管理战略思维调整至关重要。
关键词:新经济特点 经营管理理念 企业环境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234-02
进入21世纪,无论是基本的价值观念,还是具体的行为准则,新经济时代的组织运行将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工业经济中传统的组织运作模式。它对企业的生产方式、经营管理乃至领导决策与活动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新经济时代激烈的竞争,呼唤企业要不断进行管理变革和创新,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
一、新经济时代企业环境的变化
1.企业外部环境:由实体向虚拟转变。传统工业企业,从原材料、设备的采购,车间的生产,到市场的销售,都是一种实体的转换。而知识企业,其重要特征表现在知识的创造、存储、传播和运用。这种知识的创造、存储、传播和使用的载体就是网络经营。网络通过在全球的日益普及、发展和延伸,通过把世界市场的空间、时间与模拟形态组合在一起,既对现实经济世界的商务活动进行在线模拟,又不断地营造着现实经济世界的商务经营方式和运行环境,从而将传统工业企业的实体经营模式逐步推向以网络为中心的虚拟经营模式。目前国内外正在日益盛行的电子商务就是一种典型的虚拟经营模式。
电子商务的最初含义是指互联网上的商务活动。当时主要指网络零售业与消费者之间所进行的商情沟通、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活动。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范围已经突破了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而更多地表现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的电子商务,特别是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是将买方、卖方,以压服务于他们的中间商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交易行为集成到一起的电子运作方式,或者说是企业通过建立内部网络并与互联网连接,将企业内部信息处理同外界信息沟通与处理一致化,并使内部业务运作模式同互联网信息交互方式相统一的动态协同过程。由于网络通过的无地域性和无时间性特点,企业上网和网上运作,使得企业置身于一个大跨度的全球性经营环境中,通过信息技术、网络和商务平台,可以在跨国、跨地区、跨企业、跨消费群体之间广泛和方便地进行经济、技术、产品与市场等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和应用。从而可使企业大幅度地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水平与服务的范围和质量,增强企业创新与市场应变能力。
2.企业之间的关系:由竞争向联盟转变。新经济加快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结果,使企业竞争的优势从掌握自然资源转变为掌握信息资源和智能知识。而任何单个企业是很难独占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信息资源的,因此,需要许多相关企业组成一种同盟,来共同研制、分享这种资源。由此传统的企业便演变成现在的虚拟企业。这种虚拟企业是由许多不同的企业体,各自专门负责整个企业流程中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活动,并透过彼此间的合作网络,完成全部的企业成果或职能。
虚拟企业实质上是企业间的暂时联盟形式。联盟的基础在于企业间是否具有技术上的优势互补性。这种联盟与合作的过程具有合作方式灵活、合作内容以高技术性项目为主、合作范围广泛等特点。联盟主要具有以下优质:竞争优势急剧扩大,其整体优势远远大于各联盟成员的优势简单叠加:分散了各联盟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能够广泛拓展市场,快速敏捷地满足市场需求:由于各企业的资源得以共享,使企业能够降低成本,防止由于组织膨胀、机构臃肿、投资巨额而产生的,“大企业病”,诚轻企业负担并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最大规模经济等。
二、新经济时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的调整
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和全新的外部环境,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的调整和转变是大势所趋,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培育重视速度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理念成为企业制胜的关键。世界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而新经济正在改变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其变革速度之快,超出人们的预料。随着产品更新换代的加速,速度将取代成本和价格,成为企业争夺市场的重要手段。时间是世界上最稀缺的资源,整个互联网的竞争思路就是追求速度和效率。一个公司的成败取决于他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这就意味着“速度就是一切”。一些国际知名的高科技公司十分强调速度和效率。并形成强大的文化氛围,暂且称为速度文化。新经济时代,速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不但要比“谁能创新”,还要比“谁创新得最快”。创新最快的企业就可以迅速地占领市场。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新技术的第一个拥有者,也往往是该市场的成功者和领导者。不但要比“创新的速度”。还要比“推向市场的速度”,即产品上市速度,这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优势的关键。因此,培育重视速度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理念成为企业组织的当务之急。
2.必须把“以人为本”的管理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企业的各项目标都是由全体职工的活动来实现的。人是生产力要素中最积极、最具创造性的要素。跨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技术进步和消费者地位的提升等使得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越来越快。企业如何应付这一不确定性的环境挑战?许多企业管理的研究者与实践者都把目光投向人。核心能力理论认为,企业在本质上是一个能力体系。能力是能够为人们共同感受到的智力资本,它包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顾客资本。组织变革理论认为,有效的沟通是一种重要的组织资源,组织内群体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能否有效地整合和分享有价值的信息与知识是衡量组织有效性的标准,从而将研究的焦点指向了组织内的人。人是企业能对自身进行变革以适应环境变化的惟一动力。因此。企业的一切管理必须以人为中心,把人的潜力发挥出来,使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由于人的知识和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等需求也日益要求得到尊重和鼓励。因而。必须加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价值观成为管理理念的核心,是管理革命的鲜明特征。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企业管理才会成为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
3.必须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信息是我国企业在新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环境中谋求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性、有效性赖以形成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就是其内部以及内部与环境之间能够进行适时、充分的信息交流。有效的管理。要以一定要求的信息为基础。管理的活动过程。实际上是计划――执行――调控――再计划――再执行――再调控的反复循环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离不开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共
享和利用,而信息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管理决策者的推动。
信息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不仅从全方位给企业创新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而且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源泉,可以降低企业创新发展的风险,克服企业创新发展中的障碍。在新经济时代,信息化的网络已经成为连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的主要桥梁,是不可替代的经济增长之源。企业离不开信息。其创造潜力的释放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自身的信息化程度。我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苦心经营所积累下来的巨大资产存量。能否通过信息化改造在不断增值中谋求创新发展,是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致力于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才能找到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现代企业必须把对信息的开发和管理提升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战略地位上来。
4.加强知识管理,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管理是在瞬息万变的全球经济中,管理者在知识分享的文化氛围中运用现代技术。通过员工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对组织内所拥有的知识和组织外部各种知识的利用和管理,以提高组织创造价值的能力的一种手段和过程。它以知识管理为中心,旨在通过知识的荻取、共享和应用来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反应能力。实施知识管理的目的是加快知识创新的速度和提高知识创新力度,以形成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保持企业旺盛的生命力。当前的时代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现代企业必须加强知识管理。知识管理能为企业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5.建立全球化供应链管理,以合作求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经济垒球化的浪潮使得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以往那种企业与企业之间单打独斗的竞争模式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协同商务、协同竞争和双赢原则为商业运作模式的,由消费者、供应商、研发中心、制造商、经销商和服务商等合作伙伴组成的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或者是一个跨国集团和一个跨国集团的竞争。适应这种模式,供应链管理愈来愈向垒球化发展。
供应链是指由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消费者组成的链状结构、通道或网络。一个企业所参与的供应链规模越大。运作效率就越高,那么,这个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全球供应链管理就是要求企业以全球化的观念,将供应链的系统延伸至整个世界范围。在全面、迅速地了解世界各地消费者需求偏好的同时。对其进行计划、协调、操作、控制和优化。在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与其供应商以及供应商的供应商、核心企业与其销售商乃至最终消费者之间,依靠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支撑,实现供应链的一体化和快速反应运作。达到物流、价值流和信息流的协调通畅。以满足全球消费者需求,从而达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关键词】个人征信主体;征信业管理条例;权益保护
自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以来,随着该系统的应用和推广,信息采集、使用范围逐步扩大,违规查询、使用信息情况增多,银行泄露或贩卖个人信用报告等事件屡见报端,个人征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山西省人民银行2013年度受理人民银行履职范围内金融消费投诉信息统计,全省投诉主要集中在支付结算、人民币、征信三大领域,有关征信的投诉比例达24.5%。如何更好的保护个人征信主体的权益,已成为征信体系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
1.《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里程碑
征信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的价值追求。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47个条款中将近一半内容涉及到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成为贯穿整部法规的主线。《条例》提高了征信机构的准入门槛、规范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明确信息主体权利、设立纠错机制、严格法律责任。从整体上看,对于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的发展、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尤其对保护个人征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在征信业务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征信主体对本人信息享有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和投诉权等权利。在明确个人征信主体权利的同时,《条例》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主体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我国首个关于公共征信体系的部门规章,主要内容涉及到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问题,但法律层次与法律效力比较低。由于部门规章的法律局限性,一旦出现争议,缺乏真正可以约束有关行业部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
为了做好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工作,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2011年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其适用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它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是要求商业银行完善自身建设、规范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禁止个人金融信息出境、明确商业银行报告义务和法律责任。2012年印发《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重申了金融机构不得出售、违规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要求金融机构从制度、技术、员工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并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自查工作。
二、实践中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同意权、知情权保障不充分
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初期从金融机构收集个人基本信息无需本人同意,导致目前仍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具体有哪些信息被收集到个人征信系统,部分人甚至都不知道有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能及时告知信息主体,实践中绝大多数个人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申请业务时被拒绝后才知道个人信用报告有负面信息记载。
2.查询权行使不便捷
目前,全国仅有12个省份开通了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有条件的个别省市采取了自助终端查询、商业银行查询等措施。但大部分查询主体仅能在人民银行征信窗口部门查询,实践中由于工作人员有限,遇到查询人多或本人身处外地等情况时,个人征信主体查询权的行使不便捷。
3.信息主体异议权保障不够完善
为有效解决个人异议,《条例》规定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个人异议处理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其中商业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协查和更正任务。但有些商业银行以各种理由推诿、延误异议处理。特别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只设置了查询岗位而未设置异议处理岗位,未做好业务人员关于异议处理的业务培训,导致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核查和准确回复;有的机构甚至很少登陆异议处理子系统,不查看外部协查函,甚至直接将责任推到人民银行,导致超期回复和超期处理,征信主体即便投诉,也难以得到金融机构有效解决,不利于征信主体权利保护。部分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出的异议采取推诿态度,造成异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4.投诉权作用有限
作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投诉受理机关,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合署办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取得信息主体的信任。此外,部分复杂异议信息,一般通过投诉无法解决,只能走司法途径,导致投诉权发挥的作用有限。
三、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制度的框架设计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在性质上,征信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征信业务的公司制企业。主要经营征信业务是指征信机构以经营征信业务为主业,但也可以经营或兼营其他非征信类业务,是否主要经营征信业务,可以从营业范围、业务总量和各部分业务的比例、营业收入、各业务从业人员的比例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等方面综合判断。《办法》中规定,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申请被批准的,领取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先证后照”制;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先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自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即“先照后证”。
根据《条例》和《办法》要求,征信机构应依法设立,即征信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发展征信业,条例对于经营不同性质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采取了不同监管模式。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下,征信机构设立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相同。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设立的基础条件同为《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条件,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的业务条件需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办法》对个人征信机构退出征信市场也进行了规范,个人征信机构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提前向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按照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终止后还要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信息安全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实现信息安全不仅需要采用技术措施,还需要借助技术以外的其他手段,如规范安全标准和进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要求,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都要由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测评报告;同时要求二级每两年测评一次,比公安部规定要高;三级的测评周期要求与公安部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