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诊所实习自我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教育改革;法律思维;案例教学;诊所法律教育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传授法律知识,而是培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了实定法知识,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法律爆炸的时代,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再加上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变迁日益加速,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动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去调整社会实践需要更大的法律智慧,这都不是简单的学习法律知识所能解决的,法律人必须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能应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生活。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树立培养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目标的理念,重塑法学教育模式。这种重塑涉及到教学模式、法律课程、教学方法等多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目前的教育观念,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还是教师讲,学生听;主要讲解我国的目前的法律内容或者通行的理论。课堂讲授经过改良,有的引进了司法考试题等标准化考试的内容,有的加强了课堂提问,有的则辅以所谓的案例教学。引进标准化试题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加强提问可以迫使学生思考法律理论之间的联系。案例教学则是教师将真实案例进行简化改造或者假设案例,用来印证当下学习的理论或者法律条文。其实,这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充其量是一种例证教学。①无论是标准化试题,提问还是例证教学,学生运用知识的前提都是简化的,高度概括的,没有争议的或者高度抽象的,考查的内容也是相对固定的,远离法律思维的真实环境和法律思维的过程,思维训练的效果当然不好。实际上,无论是原初的还是改进的教学模式,其共同点都是教师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无法有效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而法律思维训练作为一种高难度的技能训练,学生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亲自参与,反复训练,才可能养成。因此以法律思维能力养成为核心目标的教学改革必须改变教师主导的教学模式,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其主动学习,主动总结案例事实,寻找法律规则,体会规则和事实之间的冲突,想象法庭的交锋的情景以及法院最后选择的理由,使其能够熟练写作和表达。学生积极主动的程度决定法律思维训练的成效。在新的教育教学模式中,教师的作用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控制教学秩序,引导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激发学生的思维潜能,而不是越俎代庖,全盘包办。
二、 建立适应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和课程安排是法学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以理论课程为主,辅以实践教学和法律实务课程。主要课程、课程内容以及课程的安排教育部都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最终体现为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课程划分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为主干划分,以现行法律条文注疏和理论介绍为主,教师按照统编的教材照本宣科,教学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这种教学内容对我们了解法律的结构、制度有帮助,但是对于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则作用不大。为了帮助学生熟悉实务和法律职业,学校往往安排教学实习、模拟法庭等实务性活动或者课程。但是这两部分明显脱节,因为课堂教学部分基本不进行法律思维训练,而实践教学环节则将学生放入一个完全陌生的实务环境,放任自流,这无异于一个游泳教练对你猛讲了一阵子如何游泳的理论知识,然后突然将你扔进游泳池让你自己游泳,其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有人说法学教学实习实际上就是有计划的放羊,一种教学欺骗。因此,笔者以为必须按照法律思维培养的规律构建合适的课程体系和课程安排。
第一,合理划分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法律思维知识课程。法律思维训练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储备,其次是针对法律问题运用法律知识予以解决,最后将这种法律思维训练的感性认识或者技能上升到法律思维理论的高度,形成更高的思维自觉。根据法律思维训练的这种规律,我们可以大致依次安排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法律思维知识课程,同时根据不同阶段法律思维训练的特点,辅以不同的教学形式。专业基础课程旨在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包括当前的法律规则体系以及简明的理论,相当于法科学生的公共课程。这类课程不要求深度,但追求广度,力求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一个粗略的理解。专业基础课程应该大一开始开设,不迟于大二上学期结束,课时不能超过现在相应科目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辅以例证教学即可,对于教学班规模也没有特别的要求。
专业课是在专业基础课上的基础上展开的,应该从大二开始开设,可以持续到大四。专业课程是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特长开设的有较深难度的课程,是对专业基础课的细化或者升华。专业课应该采用案例教学的形式。案例编撰可以部门法的案件类别或者请求权类型为标准,系统编撰,要尽可能涵盖部门法的重要理论要点。案例必须是原生态的,没有经过精简,能够真实再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内容上必须包括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全部细节,形式上可以包括状、答辩状、举证目录、庭审笔录、词以及法院判决等。这一点与英美案例教学不同。英美法系的判决书很详尽,可以详细展示案件审理的全部细节、包括事实、法律的全部争点以及评判,案例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判决书。而我国的判决书相当简略,通常没有全部展现证据、案件事实、争点以及认定的依据和理由,通常也不展现法律适用的理由,没有详尽的推理,光研究判决书会让人一头雾水。目前我国学者展开的判例研究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判决为引子,引出一个自己要研究的法律问题而已,与案例教学的案例研究南辕北辙。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案例研习,再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知晓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是如何展现和评判的,而这些在我国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文书之中,所以我们要研究这些文书。此外,还有些内容在文书之中没有显现,那么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去研究,去洞悉和填补这些空白。由于案例教学素材众多,学生要课前预习,课上讨论,课后总结,甚至撰写研究报告,学习任务繁重,因此专业课程最好选用选修的方式进行,不需要所有专业课科目都选,这样可以根据爱好,有的放矢,重点突破。其实,专业课程的学习以追求法律思维能力训练为核心目标,课程在精不在多,精耕细作,反复训练即可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一旦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其他部门法自然会触类旁通,事半功倍。
法律思维课程在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展开,旨在将学生在专业课学习中积累的法律思维的感性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升华为理论知识,形成更大更高的法律思维自觉。因此,法律思维课程应该在专业课学习后期或者学习结束之后开设,包括法律思维课程包括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学等等。
第二,构建合理的法学实践课程。现在的法学实践有教学实习、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等形式,有的学校甚至将之课程化,纳入必修课的范围,进行考核,旨在加强教学的计划性,弥补缺陷,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对于这些法学实践活动或者课程,笔者以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盲目跟风。教学实习以前多半是毕业实习,即在完成法学本科全部课程之后,将学生派往实习单位实习,但由于学生在此期间多忙于考研或者找工作,无法保证实习时间和效果,因此有的学校开始将实习提前,分阶段实习,并且加强监管。其实,笔者以为,教学实习效果不佳由其先天缺陷决定,无论如何改进都无济于事。首先,法科学生实习与工科学生实习不同,工科学生实习的环境或者内容可以控制,可以在短时间内反复操作,从而形成技能,而法科学生处理的案件往往需要与外界接触,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需要很长的流程,实习单位不敢将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给学生办理,实习演变成了见习和打杂,同时由于实习期限的限制,学生往往无法经历一个完整的案件办理过程。其次,实习单位无法为学生安排适当的实习内容,实习缺少针对性;同时也无法为学生配备合适的指导老师,有针对性的指导。再次,学生在学校仅仅进行理论学习,而法律实践与之有很大的不同,二者完全脱节,学生实习中往往无所适从,无法及时调整、摆正心态。对此,尽管有很多学者提出了改进意见,但是无论哪一种改进意见都无法改变的现实是将学生放入实习单位就完全脱离了学校的控制,无法按照预定计划训练,实习变成放羊是一种必然,效果自然不好。
模拟法庭的效果同样非常有限。在教师设计和指导之下的模拟法庭,一般由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以及检察官或者律师等角色,利用事先精选的案例,按照事先的设计,表演般的再现法庭审理过程。在这种教学环节中,按照事先的设计程序的模拟,对于学生了解司法程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对于学生思维能力的训练却收效甚微。
相比之下,诊所法律教育更值得关注。诊所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是 20 世纪 60 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它是借鉴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的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即法学院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处理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在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重视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②以准职业者的身份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自己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庭审调查、辩论等程序和活动感受真实的法律活动,从而达到锻炼法律思维、锤炼职业技能、树立职业责任的目的。诊所法律教育是针对课堂教学、案例教学的不足而产生的。课堂教学获取的经验源自他人,是不完整的,不能完全替代自身真实的法律实践,而诊所教育则使学生亲自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亲身经历,借以养成法律思维。这种教育实际上类似于工科学生在工厂的实习、操作,符合技能养成规律,符合思维培养规律。然而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在我国开展得并不成功,主要源于先天条件不足。学生多而案源不足、经费短缺、合格师资不足,与目前的课堂教学安排冲突。③的确,由于法律实践活动的开放性,耗时费力,难度大,不容许犯错,都给法律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而我国又没有提供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制度保障,因此目前实施起来难度相当大。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至关重要,不是实习就可以替代的。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改进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第一,专业课程以案例教学为主,对案例、判决的研究锤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为法律实务做好了准备;第二,专业课程的选修减少了学生整天上课的压力,能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从事相关的实务;第三,选修同时分散了学生,小班上课,任课教师有时间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务。当然,案源、经费的问题必须想办法解决。因此在实践课程方面,建议以诊所法律教育取代实习和模拟法庭。学生在大三或者大四可以选择参加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亲自检验法律思维培养的成果,从而为进一步法律思维培养指明道路。
三、实行案例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
教师讲学生听的授课方式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法律思维能力训练的本质要求学生必须主动的进行自我训练,教师应该引导、催化和强化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法律思维训练的规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实行案例教学和启发式教学。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制定学习方案,提供相关的学习材料和问题,引导学生通过阅读、分析这些学习材料,撰写案例报告,熟悉法律规则体系,然后通过课堂讨论、辩驳,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观点表达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应该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不同。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则往往就隐藏在判决之中,而其判例对判决理由的阐述往往非常充分,案例教学以判决书为素材就可以了。我国的法律规则是独立于判例的,案件判决是法律适用的一个例子。同时,我国判决书通常简单粗略,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律理由的阐述很多时候模糊不清,无法通过对判决书本身的研究,达到美国案例教学的功效。因此,我国案例教学的素材应该根据所有的案卷材料重新进行组织,力求尽可能完整的再现案件以及案件审理的全貌,要么直接以原生态的案卷材料作为教学素材,然后辅以教师的各种问题;要么有教师根据案卷材料重新编写,力求详尽,能够反映案件及审理的全貌。繁多的案例教学内容不适宜用教科书展示,老师和学生都要改变过分依赖教科书的习惯。其实,美国实行案例教学法,学生在上课之前往往要阅读上百页、上千页的案例材料。快速阅读、梳理要点、撰写案例研究报告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功,该项能力应该在大学教育中就应该养成。此外,由于我国的判决书说理不充分,有时无法知晓法官对律师的各种观点如何采信以及采信的理由,这需要教师批判式的教学填补这些说理空白,在某种程度上这是理论教学的重现。
也许有人认为如此进行案例教学,耗时耗力,而教学时间有限,最终可能导致无法实施。其实案例教学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开始的时候很细很慢,但是到学生掌握了这种方法之后,案例教学只针对一个或者几个教学预设的重点进行,不必再现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方面,效率就会提高。但对于学生而言,提供完整的案例材料却是必要的,因为他必须了解完整的案情以及审理过程中的各种观点交锋,才能准确找到要学习问题的答案,这有助于法律思维训练。
其实,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针对以前学徒式法律教育的无效率,借鉴大陆法系的课堂教学模式而形成的,意在加强法律教育的计划性、理论性。那么我们借鉴英美的案例教学法,则要把我们远离案件事实的抽象理论、法律规则还原到真实的法律实务背景之下。应该说与英美的案例教学法是殊途同归,都遵循了法学教育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双重特性。
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实行的启发式、发现式教学的一种特定形式。其实,法学教育中任何一门学科,无论是否适合案例教学的形式,都要采用启发式教学、发现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共同服务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核心目标。
参考文献:
① 赵振华:“谈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载于《河北法学》2003年第6期,第159页。
[关键词]法学家,法律职业者,诊所法律教育
一、英美法律教育的学徒制传统
要说到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起源,就不能不谈到普通法法系的学徒制法律教育传统。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教育一直采取职业教育的形式,英美法的过程当中,以法官为主的法律职业者而不是学院里的法学家起了主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阶层成了一个有势力的利益集团,他们一直企图把对法学教育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这种形势直到近代才有所改变,法学院才取得了对法律教育的主导地位。英美的法律教育起初都是以学徒制职业教育的模式发展起来的。
英国法律教育在中世纪就形成了一种学徒制或是行会式的教育,培养法律家的工作都不是由大学而是由出庭律师的行会性组织“律师公会”(Inn)来担任的。[1]直至上个世纪中期,律师公会一直是垄断性的法律家培训机构,在其中讲课的都是高级出庭律师或法官,而不是大学教授。法律教育的培训对象是律师,法官是从开业多年并取得显著业绩的出庭律师中挑选出来的,大部分的律师和法官都是在律师公会法学院(Inns of Court School of Law)中接受法律教育,而并不需要大学学历。大学里起初只教授罗马法和教会法,教授普通法始于1753年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爵士在牛津大学开设的英国法讲座。此后,大学中的法律讲座开始兴盛起来,大学中涌现了大批优秀的法学家。1839年,伦敦大学授予了英国第一个普通法学位,但大学法学教育的发展还是未能动摇律师公会对职业法律教育的垄断,要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在律师公会接受培训。以法官和出庭律师为主要成员的英国法律职业者阶层,为了维护其职业集团的利益,宁愿维持封闭的行会式法律教育,不愿使职业法律教育成为可以向普通人开放的领域,而大学法律教育的发展显然使他们感到了威胁,“英国律师或者出庭律师逐渐变得厌恶他们那些经过大学训练并成为真正竞争对手的同行们”。[2]
在长达五百年的时间内,英国一直保持着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并存的双轨制,大学法学院培养法学家和教师,律师公会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者对法学家的经验一直持冷漠的态度。这种形势直至上个世纪下半业才有所改变,1971年,根据奥姆罗德(ORMROD)法律教育委员会的报告,“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通常拥有一个法律学位,或者在获得一个非法律的学位后再一个两年变型性的法律生课程”。[1](P347)这一报告才正式确立了在法律实践性教育开始之前必须先在大学接受法学教育,从而将法律学术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地衔接起来。现在在英国要取得出庭律师资格,必须在大学法律教育之后进入律师公会接受职业培训,结业后通过出庭律师资格考试方可执业。取得事务律师资格必须通过事务律师资格考试,可以不受大学法律教育而在法律协会承认的其他学校接受教育,但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可以免除参加某些专业课程的考试,
美国早期的法律教育也采取了学徒制的教育。独立战争以前,法律教育并不普及,学习法律采“学徒制”,学习法律的人通常是上流的有钱人家。弟子跟着一个师父学习,等到出师才能执业,学习的教材是由老师自己撰写或前辈相传留下,没有法律书籍。[3]18世纪,随着殖民地、文化的发展,各殖民地才开始大规模地接受英国法,而人民也意识到可以利用英国普通法来反抗英国专制政府对殖民地的剥削,保护自己的权利,于是法律职业开始受到社会的欢迎,初步形成了以律师为中心的法律职业者团体。许多律师和法官被送到英国接受专业培训,但仍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教育,律师们缺乏系统的教育,[4]也缺乏专门的职业培训场所,法律教育是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1765年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出版以后,才开始有了真正的法学书籍。此后法律教育才逐渐结束了学徒制,慢慢有了自己的法学院、法律系,法律教育才得以普及。“在整个十八世纪,学徒制教育逐步让位给设立在学院或大学中的正式的法学教育”。[2](P36)
二、美国本土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与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
(一)兰德尔的改革与学徒制法律教育传统的终结
18世纪后期以来,尽管美国大学中已经普遍设立法学院,但实际上法学院中教授的都是英国普通法,教学采用传统的“讲义教学法”(lecture method),教师站在全班学生面前讲授法学著作中的理论,学生们既不需要亲身参与实践,也不需要自己思考,只是被动地接受教授所讲的理论。[5]在早期美国的法学教育中,教授的讲义往往是是不出版的,因为担心学生互相借讲义而拒绝交学费。[6]法学院也没有完全起到输送法律职业人才的作用,直到1920年,大部分律师仍然是在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中接受职业培训。[7]法律教育的这种不发达是同美国法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独立战争以来,美国法律界经历了起初排斥英国法、后来又逐步回到英国普通法轨道的曲折历程,但要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美国法体系,还需要假以时日。182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本土判例、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本土法律职业的逐渐规范化,才开始形成真正的美国法体系,而这势必对法律教育的发展提出改革要求,即法学院必须教授真正的美国法而不仅仅是教授古老的英国普通法,从而为本土法律职业提供的职业技能训练和从业标准。[8]
美国本土法律教育的真正发达始于十九世纪末期,而它实际上是南北战争后美国本土产生的形式主义(formalism)法理学的产物。其时英国法理学的实证主义思潮波及到美国法律界,形成了所谓形式主义思潮。形式主义者认为特定领域的知识是由相互关联的、逻辑上可证明的基础原则所支配的科学,[9]科学研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去从具体事物中归纳出一般性的原则。形式主义法理学在美国的主要代表人物即是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 C. Langdell,1826-1906),1870年,兰德尔在哈佛大学对法律教育实行改革,推广所谓“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编写案例教科书,上课时就案例的,老师提问,学生回答,引导学生从案例中归纳出一般的原则。这种教学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问题的能力,而不是记诵法律,教师的主要任务不是教授,而是启发学生自己思考。教师的课堂教学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10]“教师问一系列有关案例的问题,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要求学生再思考每一个答案”,[3](P407)而学生的回答又构成了下一个问题,这样一步一布引导学生在论辩中获得真知。[11]
判例式教学法使得美国法学教育奠定了与众不同的经验主义模式,照理说判例式的教学是为了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问题,是与法律实践密切相关的。但是有意思的是,兰德尔和他的后继者在带来了判例教学模式的同时,也彻底改变了英美法传统的“律师执教”的概念。他们认为教授法律是一种独立于实践法律的职业,法律理论要向学生传授的是作为科学的法律,而不是实践的法律,而法律科学在那些并未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家手中肯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12]因为他们置身事外,能够进行价值中立的客观观察和理论。自兰德尔改革以后,美国的学院法律教育就走向了一条与学徒制教育完全不同的道路,在法学院中执教的教师并不必须有执业律师的资历,教学的材料基本来自高级法院(upper court)作出的经典判决,教师只是要使用科学的方法引导学生去发掘判例中的一般原理。
(二)兰德尔教育模式的不足和现实主义法学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倡议
兰德尔式判例教学法的确立渐渐使学院法律教育得到了美国法律职业者的承认,从而终止了在律师事务所培训律师的学徒制教育传统。但判例教学法因其严重的形式主义特征,从产生之日起就受到来自法律职业界和法学院教授们两方面的各种批评。综合起来说,判例教学法的主要弊病包括这样几点:首先,判例教学法是高度法院中心的,教学材料只来自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这忽视了学生对立法过程的了解,也忽视了合同谈判、起草这些私人法律秩序的形成,[13]而后者在法律生活中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次,兰德尔引入判例教学法是借鉴了当时科学教育中的实验室教学法,即反对传统讲义式教学法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式教学,而主张引导学生从特殊个案中归纳出一般原则。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图书馆就是教师的实验室,教师从判例集中寻找典型判例,引导学生在课堂上对其进行科学的归纳。但是“兰德尔的教育方法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科学因素:实际操作的实验,兰德尔式的法律科学家缺乏临床经验(clinical experience)”。[4](P17)再其次,判例教学法选择高级法院的判例作为教学材料,这一方面忽视了来自初审法院的法律实践经验,一方面则因为高级法院多是进行“程序审”,不涉及对事实的认定,也使得学生对于“发现事实”技巧的了解成为一片空白。[14]
对兰德尔学院教育模式的最激烈批判来自于新兴的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国内史无前例的经济大萧条从各个角度冲击着传统的、经济、法律体制,尖锐的社会矛盾需要国家机器采取积极互动的政策来平衡社会利益。法律现实主义即是适应这种社会现实的产物,严格地说,法律现实主义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学派,只是一些彼此之间并无组织联系但观点有家族类似的学者大致可以归属的思想潮流。[15]现实主义者对兰德尔创立的学院法律教育模式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现实主义者的领军人物弗兰克在对判例教学法的批判中提出了“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的改革设想。弗兰克指出,兰德尔式的法学院是“高级法院的法学院”,它以高级法院的书面判例集作为材料进行一种“模仿式教学”,而根本无视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无视实际操作的法律过程。“这些‘图书馆法学院’(library law schools)必须把自身从判例集传统中解放出来,变成‘律师的法学院’(lawyer schools)”。[4](P136)弗兰克主张这种新型的律师的法学院应当主要选任至少有五年从业经验的律师作为教师,教授书面理论的没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只能居于辅助地位。学生对高级法院判例的学习只需要六个月左右的课程就足够了,剩下的学位课程必须投入到诊所法律教育中。[16]
在现实主义者的猛烈批判之下,学院法律教育模式开始进行改革,哈佛大学等重要的法学院都设置了课程改革委员会,推进对判例教学法的改革,增设了一些新的实践性的课程,但判例教学法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弗兰克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倡议也没有正式提上日程。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及其发展
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深受法律现实主义的批判法学又继续对传统的法学院教育模式提出批判,认为法学院逐渐被一些不具备法律实践经验、空谈法律教义的理论家所把持,不利于培养具有熟练实践技能和社会责任感的毕业生。 许多批判法学家们都指责经院气十足的教授们独占了法学院的讲坛,并积极参与到诊所法律教育的改革中来。布鲁克林大学教授、批判法学家施奈德(Elizabeth M. Schneider)批评政府对这种教育方式的限制和干预是对学术自由宪法原则的践踏。卡莱尔则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向传统课程设置的不足提出了最根本的挑战,是未来若干年中导致法律教育改革的希望所在。[17]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在法学院中设立法律诊所,每个诊所由一名执业律师作指导教师,参加诊所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本地真实的当事人办理真实的诉讼。它的一般宗旨是“把学生引入到实践活动的事实的、程序的、伦理的和人性的复杂状态之中,包括会见当事人、同其他人打交道、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以及从复杂的和不完全的事实中发现法律问题”。[5](P70)1968年,福特基金会资助全美律师协会成立了职业责任法学教育委员会(CLEPR),实施诊所教育课程。该委员会总共花去了一千万美元以资助一些法学院设立诊所式课程。到1990年止,超过80%的全美律师协会所认可的法学院设立了以真实当事人为对象,由法学院教师指导和学生参加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根据全美律师协会的统计,到1990年止,在其调查的119所法学院中,共有314个法律诊所,每个法学院平均具有2.64个诊所;其中89%的诊所包括课堂的面授;中等类型的法学院(600-1000名学生)大约雇用5.8名从事诊所教学的老师;中等类型的法学院中的诊所教育的开支的75%是由学院提供的,25%由院外其他渠道提供的;在诊所教育中师生的比例为1∶8.41,每个诊所的学生为24名。[18]
三、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差异的法理学分析
(一)法律知识的本质与法解释共同体的分化
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兴起不是偶然的。它实际上是继判例教学法以后对法律教育重心从学徒制职业教育向学院式教育转移的又一个回应,它在法理学层面重新凸显了关于法律知识特性的争论:法律知识更多的是一种理论知识还是实践技巧?19世纪英美法学界受到来自于欧洲大陆的实证主义思潮的强烈影响,认为法学也可以象自然科学一样构建成一门逻辑自足、体系完整的真正的科学,而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作为一种人造物,人的有意识行动必然在其中起到复杂的作用,而人的意识并不具有象自然现象一样的可复现的客观。这种对法律知识认识的不同导致了法解释共同体内部的分化,法学家(jurists)往往更强调法律知识的理论理性的一面,而法律职业者(legal practitioners)则更强调法律知识的实践理性的一面。这种认识的不同也导致了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教育控制权的争夺,从学徒制教育到学院式教育再到诊所法律教育兴起的历程,充分说明了这场法律教育控制权争斗的激烈。在英国经过1971年的改革以后,学徒制教育实际上仍然和法学院的教育双轨并存,在美国则是彻底终止了学徒制教育。尽管在法律教育的控制权斗争中,法学院已经战胜了执业律师群体,但这种斗争却一直以另一种形式在法学院内延续:即实践性与理论性两种教学方法的继续斗争。学院派的教师与那些出身执业律师的教师们一直都互相攻击对方教育方法的不足,甚至彼此漠视对方的教育理念。诊所法律教育的兴起说明法律教育的现有模式并不是社会对法律制度的需求的真实反映,而是法学教授和法律职业者争夺法律教育控制权的人为的结果,它充分说明“法律解释共同体本身已经发生了有意义的变化,它正在变得不那么同质化和更加的多样化”。[6](P207)在这场话语操纵权的争斗中,也许最终决定结果的不是哪一方的势力强弱,而是法学学生的真正需要,他们并不需要一种单一形式的教育,而是对两者有机的结合。
(二)纸上法律的确定性与行动中法律的不确定性
自兰德尔改革以来,判例教学法就成为美国法学院的标准教育模式。这种注重掌握判例法要素的学院式教育固然可以通过传授清晰有条理的知识而使学生迅速掌握法律制度的主要元素,但在操作纸上规则直面法律事实时必须熟练掌握的与当事人沟通、收集与辨析证据、法庭上抓住要点的陈述与论辩等门径,传统学院式教育所能做的就十分有限了。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兰德尔式教学法因其严重的形式主义特征而日益遭到有识之士的诟病,这种教育模式把法律看作是逻辑自足的制度体系,可以为每一个案件自动提供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实际上现实中的法是极具不确定性的,法的运行受到文化、政治、经济等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律师在实践中要想提高胜诉率以赢得更多的当事人,仅仅掌握判例法理论要素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熟练地与当事人、法官各方进行沟通,处理诉讼当中很多难以预料的程序步骤,分析影响案件的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甚至还要有丰富的人事经验,知道如何挑选对自己方有利的陪审员,如何用不同的说话技巧来说服不同的对象。而这些技巧对法学院学生来说无疑是同样重要的,毕竟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要去从事实际的法律职业而不是理论研究。学生离开学校后固然可以在律师事务所里摸索学习这些技巧,但如果能对传统的教育模式加以改革,增加一门系统的实践性的课程,帮助学生较快地系统掌握这些技巧,当然要比走出校门后在事务所里就事论事地零碎摸索要便当得多,而且这样一门实践性的课程还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刻地从理论上把握法律的要素。而诊所法律教育就承担了这个填补传统学院教育缺陷的使命,“学徒制教育废除的结果造成了法学教育进程和专业发展中的一个空白,而填补了这方面的缺失就能使法律专业学生成为兼具专业能力和责任感的专业人员”。[7](P68)
(三)与法律人人格的养成
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不仅承担实践法律教育的功能,同时它也是美国法学院一个重要的服务窗口。通过使诊所的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以及社区服务等实践活动,法律诊所还很大地缓解了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的不足。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之所以主要依托于法律援助,主要因为实践性教育需要接受教育的对象亲身参与实践活动即司法活动,而在校学生参与司法活动的身份只有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较易解决,再加上美国政府给法律援助的资金有限,法律援助资源稀缺,在律师收费高昂的美国,法律援助当然不能主要依靠执业律师们来提供。一位美国的诊所教育同行提到,里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政策是一分钱都不给。而在由执业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没有收费驱动机制,很多执业律师对案件的办理怠于职守,不尽力去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论证。相应地,由在校的法学院学生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一来他们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会有较高的热情,二来也比较具有社会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诊所教育通过让学生亲身参与法律援助的诉讼活动,可以通过生动活泼的手段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养成健康的法律人人格。在真实的诉讼活动中,学生通过同真实的当事人接触,了解到他们的喜怒哀乐,了解到因为社会制度的某些不公正所造成的真实的人的疾苦,可以很好地养成他们对法的正义追求的信念。
四、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教育改革中的意义
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开放前受前苏联法律教育模式的,课程设置比较陈旧,近十年以来才逐步与欧洲大陆的法律教育模式接近。但法律职业规范化的道路却走得相对比较缓慢,2003年才正式实行统一司法,至今尚没有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虽然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都有短期见习的制度,但都是在机构内部以较为随意的方式进行,没有规范可循,对于见习者的结果也没有客观的评估。以现行我国的律师实习制度为例,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没有收入的保障,基本要靠自己找案源养活自己。也没有制度化的研修安排,虽然有名义上的指导老师,但实际上很多指导老师都是采取“放鸭子”形式。实习律师能不能迅速掌握诉讼实务的基本技巧,完全视乎指老师自己的责任心和业务情况。[19]总体来说,我国法律教育在学院期基本没有实践技巧的训练,从事法律职业后也只能靠自己边干边学、慢慢上道,在法律职业者群体中普遍存在对法学院教育与实践脱节的抱怨。[20]
从某种意义上说,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之际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和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兴起时美国法学院的情况至少有一点是类似的,那就是法律职业界以及法学院学生对传统法学教育不足之处的不满。传统法学教育对于迅速掌握法律的基本元素固然是十分便利的,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却益处甚少。教师讲授学生记诵的老式教学习惯于向学生灌输正确答案已经确定、无需提问的知识,很少关注学生对教育效果的反馈、关注学生在学与思的过程中是否有能力提出自己的疑问,这也束缚了学生独立思考、发现问题的能力。
当然造成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原因不仅在于法学院自身,由于我国司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司法机关一直忽视法学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对科班出身的法律专业人才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也阻碍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融合。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深入司法实践时我们往往会发现我们思考法律问题的视角与法官们、检察官们有很大的歧异。理论工作者往往是从维护个人权利的角度来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司法官们往往却首先考虑社会利益的协调。这两种不同的视角本来其实都不存在偏颇,问题在于以何者为先。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彼此漠视对方的经验,深层的动因是我国法律职业的非规范化造成了理论界与实践界根本没有形成一个有共同是非标准、职业伦理和职业荣誉的法律共同体,而是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各自集团利益的不同妨碍了彼此的相互交流与合作。[21]英美法学教育的历程证明,两个利益群体之间的争斗人为地延缓了法律教育的健康发展。在中国法律教育未来的发展中,法学家和法律职业群体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学教育以什么为侧重点决不能演变为一场争夺话语霸权的斗争,而取决于法律教育的消费者——法学院学生的选择。他们为了对自我人生价值的更高层次的实现,为了在法律职业激烈的择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会对需要什么样的教育作出相对更为客观的选择。
根据北京大学法律系1995年关于法学教育的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对象主要是国家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合作制律师、学校教师和在校的生),答卷者普遍认为:(1)法律教育只能起一个入门的作用,而主要靠在实践中学习;(2)要求增加机、公文写作、模拟法庭等非常务实的课程;(3)认为中国的法律教育的道路应当更加务实;(4)认为现在法学院的学习缺乏学常识和社会知识的了解;(5)主张编写案例配合教科书教学。[22]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于传统教育模式的种种不足也已经有较为深刻的体察。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已经有很多弥补这些不足的措施,例如实习、案例教学、社会实践、模拟法庭以及以案例为主题的辩论等。2000年以来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首先遭遇的即是这样一个严峻的问题:诊所法律教育如何同我国法律教育中已有的这些实践性课程区别开来,而使其自身成为具有独特性的法律教育模式。如果它不成为一门对实践技巧全面涉猎并作理论概括的系统课程,它可能就只会成为一种概念的包装,而其实质只是对国内已有实践性课程的重复设置。
诊所教育显然不同于案例教学,后者并不需要学生亲身参与法律实践,也只是对书本理论知识的具体化和深化,不可能涉及过多的实践。它也不同于实习,具体表现为:1、实习使学生作为旁观者去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办理案件,诊所教育中则是学生充当主角负责整个案件;2、实习不是一门正式的课程,缺乏必要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在诊所课程中老师的指导是有针对性的、经常性的、深入性的和具有理论高度的;3、实习往往是听凭遇到的案件,学生也往往在案件没有结束时就离开了,而诊所课程的案件是有针对性和一定范围的,学生也能够自始至终地办完案件。[23]至于其他形式的课堂实践性教育,诸如模拟法庭、辩论等,均不以真实的当事人为对象,其实践意义是远远不及诊所教育的。当然但仅只强调它们之间的不同是不够的,前文已经指出,诊所法律教育要想真正在中国生根,它就必须同法学院已有的零散的实践性课程区别开来,它必须成为一门对实践技巧全面涉猎并作理论概括的系统课程,才可能被正式纳入中国法律教育的体系。
国内诊所的课程设置,基本仿效了美国诊所的课程模式。以西北政法学院司法诊所的课程安排为例,共分为诊所课程与诊所法律教育、接待当事人的技巧、证据方法、策略选定、法律研究、案件陈述、法律文书、观摩审判、庭审程序、谈判、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诊所教学反馈十二个流程。课堂教学方法也采用了提问式、对谈式、互动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多样的形式。美国诊所教育已经发展了四十余年的时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该说其课程的体系安排、教学手段的多样形式都是具有一定性的。但移植到中国不能仅仅只注重其形式,要发展成为成熟的诊所,国内诊所教育还需要一段时期来积累经验,尤其是要形成体系化的诊所教育学理论,编写水平较高的诊所教育专用教科书。如果做好这些工作,国内诊所教育完全可能发展成为一门全新的、全面探讨法律实务技巧并符合教育学循序渐进的系统的实践性课程。
诊所教育在中国同传统教育相遭遇,它要承担的更为重要的使命是为中国法学院注入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即课堂不应只是教师的课堂,而更多地是属于学生的课堂。通过一种全新的教育实践,它要改变传统教育中学生只作为被动的知识容器的现状,而使他们成为积极主动的学习者,成为自己发现问题、勇于独立解决问题并且从不停止发现新问题的求知欲持久不衰的学习者,而无论将来他们走出学校要从事哪一种职业,这种积极主动的思维习惯都会使他们受益无穷。在每一次诊所的课堂上,尤其是在大脑风暴的教学中,几乎每一个学生都会提出一些老师们根本没有想到的问题。而在传统的课堂上几乎每节课老师都要使出浑身解数来说一些学生没有想到的问题,但这辛苦的工作往往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学生自己没有亲身参与的主人翁感觉,就很难保持对知识的新奇感和好奇心,教师就必须不断刺激他们,因为新奇感和好奇心是求知的最重要动力。而如果亲身参与课堂,主人翁的感觉就能提供持续的求知动力。传统教育除了这种教学方法的陈旧之外,还潜藏着一种压抑独立思考的权力运作,我们习惯了向学生传授无需提问的绝对公理,讲授四平八稳、面面俱到、大而无当、不痛不痒、好像什么都说了其实什么都没有说清楚的体系,而构成这些体系的元素其实是每一个个别的独立思考的结果,体系并不能解答学生在把知识从普遍下行到个别特殊事物时会遇到的每一个疑难。诊所教育的课堂中师生都很少感觉到彼此间那种威压与服从的关系,在这种轻松的心态下,课堂里的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互相碰撞思想的火花,自己去一个一个地发现个别的问题、想出最合理的解答,再把这些解答汇集成自己的体系。
[1] Nigel P. Gravells. Academic Legal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A].郭成伟。 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C].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 王晨光。 法学教育的宗旨——简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
[3] David Warren.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Som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A]. 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C]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 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7.
[5] Bethany Rubin Henderson. Asking the Last Question: What Is the Purpose of Law School?[J]. 53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2003.
[6] Roger Cotterrell.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M]. LexisNexis UK .2003.
[7] Robert MacCrate. 对一个发展变化中的职业进行教育:从诊所教育走向教育的连续统一体[A]. 唐洁、赵琦娴、黎慧妍译。 杨欣欣。 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注释:
[1] 律师公会也有译作“律师学院”的。共有四大律师公会,分别是林肯律师公会(Lincoln‘s Inn)、格雷律师公会(Grey’s Inn)、内殿律师公会(Inner Temple)和中殿律师公会(Middle Temple)。13世纪后期,由于法官和律师的崇高社会地位和丰厚收益具有强烈的社会吸引力,在上相对较难进入上层的中小贵族特别是骑士家庭的子弟都希望跻身法律职业而出人头地。他们云集在伦敦西区王室法院的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厅,通过阅读法规法令和法律著作、帮助诉讼当事人起草常规性法律文书、旁听法庭辩论等方式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法律学徒”(apprentice)阶层。他们自由结合,寄宿于法庭附近的某一客栈或酒馆(inn),聘请开业律师讲课或辅导。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学徒便自发地组成一所简易法律学校。从法律学校中脱颖而出的律师们又组成了自己的行会性组织公会,继续承担提携后辈的教育之责。14世纪以后,其中的4所脱颖而出,形成了后来的四大著名律师学院。律师学院由著名律师组成的主管委员会(benchers)负责管理,至少在学院中学习7年(后来改为5年),经学院主管委员同意后,学徒才有可能成为辩护律师,取得出庭资格。参见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133-137页。
[2] [美]卡尔文·伍达德:《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与英美法》,载于[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3页。中世纪英国存在两种不同的法院系统,教会法院和世俗法院,教会法院管辖与神职人员有关的案件,适用天主教教庭的制定法和罗马法原理判案,使用罗马教廷的官方语言拉丁语。世俗法院管辖俗人的法律事务,适用遵循先例的英国普通法,使用一种称为“诺曼人法律用法语”(law French)的语言。因此教会法学和普通法法学形成了两套互不相干的体系,不仅法理法意大相径庭,连使用的语言都不一样。而中世纪大学都是被教会所控制,因此英国大学中教授的是教会法和罗马法,而律师公会的法律教育最早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的,培养对象是为世俗法院诉讼服务的法官和律师。参见前书,第72-73页。
[3] 参阅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4] 著名的马歇尔大法官只修习过两个月的法律。
[5]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7), p.16.
[6] 参阅[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影印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7] 参阅[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影印版),第86页。
[8]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12.
[9]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10.
[10] 在兰德尔之前,已有很多法学院尝试进行教育改革。“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由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院院长Theodore William Dwight于1860年代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率先倡导的。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p.12-13.
[11] 因为这种教学法来源于柏拉图对话录中记载的苏格拉底与弟子们探讨问题的对话方法,所以得名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圣人苏格拉底十分娴熟地运用了名为“辩证法”的技巧同他的弟子们探讨哲学概念的精确定义,所以一些哲学著作中将其称为“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具体的做法是首先确定讨论的主题,例如“什么是正义”,讨论的目的一般是为某个概念下定义。首先由主持辩论的人引导发问,其他人提出自己的回答并相互问难,主持人再指出回答中的错误或自相矛盾之处,引导发言者修正回答或是提出新的定义,这样一步一步辩论下去,直至得出参与讨论的人都表示认同的最圆满的定义。
[12] 参见[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影印版),第87页。
[13] 参阅Robert S. Summers, Lon L. Fuller, Edward Arnold (Published) Ltd, 1984, p.143.
[14] 参见Robert S. Summers, Lon L. Fuller, p.144.
[15] 参见Roger Cotterrell, The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 LexisNexis UK (2003), p.181.
[16]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p.136-137.
[17] 参阅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316页。
[18] 参阅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简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第40页。
[19] 在德国和日本,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一律参加国家安排的统一司法研修,研修期有固定的薪俸,系统的研修进度安排,以及严格的结业考核。通过最后考核后的人才可以从事法律职业。
[20] 苏力教授在他的新著《送法下乡》中曾经提到一位他在基层法院实地调查中遇到的某政法学院毕业的法官,当被问及关于法学教育的知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用处时,这位法官的回答是:“学校的那点儿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回答时,眼神里还流露出某种轻蔑”。参阅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9页。这位法官的话可能有点夸大其词,但在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人士当中,这确实是一种很普遍的情绪。
[21] 法学家与法律职业者经验的融合不仅出于改良法律教育的需要,更重要的,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职业伦理的法解释共同体还是制约司法者个人任意性、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正如季卫东教授已经指出的,“在法律界内部形成一种互相约束的局面,以规章制度中固有的认识论去抑制个别人的恣意”。季卫东:《法制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社会实践报告起草好以后,要认真修改。主要是对报告的主题、材料、结构、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检查,加以增、删、改、调。在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定稿向上报送或发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社会实践自我鉴定范文五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学生社会实践自我鉴定范文1在实习开始的第一周,便开始了跟一年级班主任的见习工作。跟着一年级的班主任从入学到学生上课,见证了幼儿园的孩子过度到小学阶段,要注意的方方面面的行为规范,以及如何管理好一个新班级。也明白了管理好一个班级十分不容易。
十天之后,我们便进行了教育见习,主要是到各个班级去听教师的课。在整个教学实习的过程中,自我学习的态度是很好的,听了很多教师的课,不仅仅仅是美术单门科的课,学习其他教师身上的教学优点和值得借鉴能化为己有的地方。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教学工作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也是这次实习的中心点。听了几节课之后,自然步入了教学工作中,指导教师要求我在上课之前,要写出一份教案,自我研究下教学参考书,这样给她看了以后,给出修改意见和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自我修改后再细心地备课,才能够正式步入讲台。所以,教学的第一步,就是备课。为了备好一堂课,我一般都会查阅超多有关的信息,并借鉴一些教案中好的闪光点,比如问题情境的设置,学生的提问,如何突破这节课的重难点以及板书的设计。当然教学过程也是一个由生到熟的过程,对于完全没有教学经验的我来讲,肯定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缺点。比如我上的第一节课,我就发现了自我的缺点,比如没有思考到多媒体有可能会出问题,没有两手准备,没有了课件导入,就不明白该从何说起,知识点的转折僵硬,只专注自我讲课,很少跟学生互动等问题。上一堂课容易,上一堂好课很难,这是我实习最深的体会。
上好一节课,不仅仅要求教师有一个过硬的基本功,包括普通话的标准,教案的熟悉,粉笔字的整洁,并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参与到这堂课,发散他们的思维,培养学习的兴趣,和培养良好的绘画习惯,不是简单的传授知识。所以,在上课的时候,我都会强调,学生画的最好要不一样,有自我的想法,每一节课都会强调绘画习惯。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养成习惯,上课时候要打开思维,画的不一样会被给予肯定,用深色的水彩笔画线稿,想到什么画什么,而不是用铅笔画画改来改去。还有就是上课要适当讲究一些方法,比如学生注意力分散的时候,我们能够想办法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有的时候要用声音来提醒,有的时候要用语言和肢体互动,做一些他们感兴趣的小互动,让他们注意力集中起来,这样做既活跃了课堂气氛,然后立刻又能够进入到课堂中来。
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给出了意见和推荐,使我在教学中受益。
1.上课必须要抓住重难点,围绕着重难点展开,所有的教学资料都不能跟这个中心脱离。
我自我很多时候把握不好重难点,有的教学活动的设计跟重难点都是脱离的,之后明白要看教学活动的设计跟重难点相不相关,不相关就去掉,省略不必要的部分。
2.自我上课的时候声音太小了,这样很难提起学生的兴趣,并且声音到达不了坐在后面的学生那里,他们就听不到上课的资料,容易分神,画的资料也会跟主题无关。
以及声音需要抑扬顿挫,提起学生的兴趣和精神劲。
3.时刻记住,上课的时候,目光和注意力要跟着学生走,时刻关注学生的动态,看到开小差说话的同学要有适当的提醒。
并且不能只跟前面的学生互动,也要走到教室中后面,跟其他的学生互动,要关注全体学生。
4.课件是辅助教学用的,不能颠倒了它们的位置,以教学为主。
5.一节课讲的知识点不能太多,想教给学生的知识点太多,适得其反。
围绕重难点,给两三个知识点进行教学。教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不能一堂课讲太多。还有很多问题,都是我今后都要注意的。
短暂的两个月实习生涯,让我学到了很多,不仅仅仅是教学经验的积累,并且是一次很重要的社会实践锻炼,我十分感激的我的指导教师和其他教师,也十分感激我带的学生们,让我收获了一份份真挚的感情。我相信,透过这次实习,我向成为一名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又迈出了一大步!
学生社会实践自我鉴定范文2这是我进入大学后参加的第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在整个过程中自我收获了很多,记得一开始自我犹豫了好久,但最终选取了参加了学校团队的社会实践活动,结果让我得到了以前没有的社会经验,也让我明白了很多
六月份组成团队时,我主动打电话要求参加学姐组成的团队,学姐同意了,刚成立时有十一个人,可七月份实践时只剩五个人,有的成员由于放假等原因而放弃了实践的机会,最终仅有五个人并肩作战了,中间有些环节也就不得不停止了。其实。平时我也是一个容易动摇不定的人,可是这次和学长们一齐合作,机会难得,我坚持了下来。我明白要想获得什么想收获就得学会付出,并且要坚持到底,这样才能成功。
在活动前,我们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有关问卷调查设计就连续讨论了几天,最终将各个成员的问题和答案进行了集中讨论和优化,构成了问卷调查。其实,当时花这么多时间讨论问卷我觉得有点浪费时间,可是当调查时我突然发现认真讨论问卷是有必要的,因为有很多问题居民们并不了解。所以从这一过程中我明白做什么事都得认真对待,认真思考。
差不多七月六号我们就开始行动了。来到园林社区居委会,社区干部热情地接待我们,并安排人员为我们带路。冒着火辣辣的太阳,我们一家挨着一家地进行了问卷调查。记得第一家是位老党员,他不但热情地接待了我们,还很认真地帮我们填好了问卷了,真实地反映了社区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他还期望我们能够给上级领导传达相关问题,接下来的几天,居民们都很热情地帮我们做好了问卷。小孩老人都那么让人容易亲近。可是我也遇到了不理我的状况,那位看都没看就示意我走开,看上去蛮自傲的,可是我还是走开了,自讨没趣。其实,社会就是这样,我们要慢慢学会适应。可能是别人正忙或情绪不好,要学会多从别人的角度看问题,不能充满抱怨和不满去看这个世界,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去处理问题。比较整天呆在学校里,我们得到的是如何和同龄人相处,而走出学校,我们能够遇到形形的人,此时我们更就应学会与这些人相处,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容易融入这个社会。
透过两天的努力,最终把问卷调查做完了,不管怎样,也收集了很多真实的状况和共同的问题,我们也有很大的成就感。在整个活动过程中,我负责想学院汇报组员的安全状况和活动的进展状况,每一天必做,这也感觉到参加此次活动的好处。
接下来的工作是筹备“医疗卫生知识抢答”晚会,组长让我做主持人,那时特兴奋,第一次挑战这样的任务,给了我不少的压力和动力,所以每一天都在忙着写串词开场白等台词,然后便是忙着背台词。那次晚会开展得十分顺利,狼山镇的领导也来参加了发言,居民们也用心踊跃地回答了我们的知识抢答问题,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很多居民还用心参加“关注农村,关注人民的健康”的签名活动。对我来说,这样一个机会让我受益匪浅。首先,锻炼了我的口才和胆量,以前我是一个当众讲话会紧张的人,可这次没有(其实也有点),很自信,圆满地完成了任务。第二,增强了我的自信心,让我觉得自我只要好好准备了,必须能把事情做好。再次也让我发现了自我的不足:其实做主持人,最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应潜力,比如遇到突发状况要学会临场应对,而我没有,我只是背好了台词,并没有那种潜力,以致中间有些环节打乱时我都不明白怎样做,还是学姐帮我应了过去。其次,平时要练练口才,多练习普通话,学会与观众沟通。
最终我们还帮园林社区做了一个安全感方面的的问卷调查。圆满地完成了任务。
透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我得到了很多。不管学习还是工作,我们都要做到:第一,学会坚持,坚持就会成功。第二,不畏艰难,学会克服困难,不能轻易放弃。第三,团队组员要有团结精神,互相帮忙,共进共退。第四,学会与别人合作,学会与别人交流,学会处理好与社会人的关系。最终,用心参加,主动做事,要学会勤奋,做一个用心向上充满活力的人。当然还有很多的收获,就不说了。他们充实着我,增强了我的自信心。
学生社会实践自我鉴定范文3社会实践是大学生理论结合实践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大学生提早积累社会经验的一个重要过程,所以对于大学生来说,暑假是最好的社会实践的时间,这次的实习给了我们一个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提高自我本事的重要的机会。
暑假一开始,我就去了一家电店实践学习,短短一个月的时间让我领悟到了很多在大学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感受也是五味杂陈,回顾一个月的实习,内心充满着激动,也让我有着无限的感慨,这些东西将让我终身受用。
工作期间,我目睹了家电下乡政策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也充分感受到家电下乡对拉动内需、促进国民消费意义重大。在家电下乡的“以旧换新”政策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和赞赏,从某种程度上讲“以旧换新”不仅仅是一种福利还是一种创新和国家对农村建设,对“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必须的促进作用。农民对国家的这种优惠政策也是赞不绝口。家电下乡政策是贯彻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这样不仅仅促进了农村发展,改变了农村落后的面貌,最终受惠的是农民,也体现了一人文本为本的思想。
这次的社会实践让我受益匪浅,社会实践加深了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我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学校学习的一些基础知识是远远不够用的,在这次实践中我明白自我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以后自我要走的路还很长,不能只安于现状,必须要奋勇向前,任何一个岗位,都必须有饱满的热情,付出加倍的努力。尽管在这次暑期实践中取得的经济报酬是微薄的,可是我收获的精神食粮却十分丰富。因为它让我初步领悟到一个人不管学历有多高,本事有多强,在体现自我价值的社会活动中都离不开“扎实、勤奋、虚心”这样的立身之本。
这次的实习让我受益匪浅,我的动手本事和分析确定本事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人际交往和待人处世的技巧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锻炼,以前我很不爱和陌生人说话,可是我此刻不会对陌生人有任何的胆怯了,这是我在这次社会实践中得到最宝贵的转变,我感到很开心。
在以后的学习活动中,我必须牢记这次学到的刻苦的精神,端正学习态度,在学习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实践,努力完善自我的同时不断吸收新知识,新思想,到达思想和经历的共同提高。励志做一个专业性强,对社会有用的人,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才。
学生社会实践自我鉴定范文4每次的实践总是伴随着辛劳和收获。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经过开展社会实践是我们现阶段接触社会的唯一途径。由此可见实践对我们的重要性。没有例外的,在这个暑假里,我自愿参加了实践活动,很高兴的,医院领导也供给给我了这个难得机会。这次我的目的地是社区里的一个卫生诊所。为期两个礼拜的见习就这么开始了。
刚开始的时候什么也不懂,虽然坐在药房里,可是应对五花八门的药品还是犯起了头晕,此刻的药品鱼龙混杂,虽然有些药品的成分几乎是一样的,可是商品名字却南辕北辙,随之不一样的还有价格。说真的要熟悉起来还真是一件不小的工程。
一切都得重头开始,大概由于有药理学的基础吧,熟悉药品对于我而言是很快的,就一午时的时间,对药品的掌握已经差不多。刚看完病的病人把处方一递给我,我就能准确的明白上头的药的具置。我满是得意的,但好景不长,我很快就原形毕露了,毕竟一午时的时间并不能把所有的药品全记住的,这需要一个过程。
社区诊所的工作琐碎并且复杂,不仅仅包括平常的门诊,还包括了社区慢性的管理和随访,还有每周一次的社区开放日。我的另一份工作就是输录居民的家庭健康档案,也许在这一块浙江省是走在全国的前列,无论是软件或者是硬件上的条件,居民档案的完善程度是比较高的。
我粗略的看了一下那一份份档案,大到姓名,疾病,年龄等,小到运动量,食盐量,吸烟及喝酒史等,分门别类,杂而不乱。现今要把档案录入电脑,通常厚厚的纸质档案变成了看不见得数字字码,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过程。比方一位居民前来就诊,此刻我们能够直接调出与他相关的档案,避免浪费询问他的病史、个人情景的时间,也避免了因为他的遗忘或者我们医务人员的疏忽可能引起的错误,并且也能够根据他的个人习惯提出相关的注意事项。
慢病的管理是居民健康档案的一部分,将高血压分为三级,初级、中危和高危。对于高危病人我们的处置是每月上门,量个血压,寻问病情。而在实习期间我也按照医师的安排去了好几位居民家里,在为他们量完血压之后又跟他们聊了一会天,我发现有些老年人子女不在身边,一看见我就拉着不放了,向我倒苦水,而我则选择耐心的去倾听。
之后拜访了好几位居民,因为都是一些高危级别的高血压,所以我发现他们同时服用好几种降压药,并且多数为老年人,一般来讲老年人少锻炼,急性发病的危险因子是比较高的。我拜访的居民中有一位因为中风不能说话且伴有左偏瘫,常年卧病在床,瘦骨嶙峋,能明显的感觉到她的肌肉已经有了相应的萎缩,应对这样的病人,我们大概也只能定时翻身,替她按摩而已。一连下来我已经拜访了许多居民家里了,相应的我与病人之间的沟通本事有了一大提高,这是我有能明显感觉到的。
挂号,门诊,收费,发药,对这一流程我逐渐熟悉起来,也能单独胜任这些工作了。当然了,我抽空还学会了替别人测测血糖的。一般来说发药的环节比较容易出错。一来发错药容易使不知情的患者吃错药,二来发错药使库房数目不齐。总之发药的时候要格外注意的。我就犯过几次错误,还好及时发现了,没有造成什么意外。所以以后在这方面我还要继续下功夫。
怎样明白考验在接下来的几天之内到来了。由于管理药房的护士请假了,我的临时充当一下了呗。一时间我应接不暇,在忙忙碌碌中我感觉到了身为一名医务人员的艰辛。这项工作关系到总总多多的方面。我在药房的工作不允许有一丝的失误,在顶着高要求的压力下,我莫名的感到了职责重如泰山。
毕竟一个药房的工作交给我一个人,虽然有钱医生的收尾工作,可是我还是挺有压力的,一向暗中自我提醒自我不能犯错什么的,发药的时候将处方与自我拿着药反复查验好几遍才发出。收费也是同样的,关于收费这方面我一般是比较感冒的,所以在这方面我采取了更稳妥的方式——用计算器。令人惊险的几天一过,我大大的松了一口气,没有出现什么明显的失误还是让我比较振奋的,这几天神经高度紧绷,在这个时刻也得到了松弛。
两个星期的实践时间突然对我而言是那么的短暂,我突然有点依依不舍了。实践活动供给给了我们大学生增加进一步了解社会,培养自我适应社会的本事,学习技能的一种机会。每次实践的机会我都会很珍惜,珍惜这来之不易机会。期望以后能有更多更广阔的空间供我们大学生发挥自我的才能。
学生社会实践自我鉴定范文5在__多媒体制造中心实习的三个月中,对__有所了解,__企业的愿景是目标“成为受人尊敬和最具创新潜力的全球领先企业”核心价值观——诚信尽责,公平公正,变革创新,知行合一,整体至上。使命是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股东创造效益,为社会承担职责,__经营多媒体制造中心,通讯科技,电脑,空调,照明等。品牌价值排第三位,价值三百多亿元。
作为__王牌的一名员工,我的工作岗位是包装工,打包装是一个繁重的体国活,务必得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工序十分简单,写标签,封箱子,拿机壳,套袋子,每一天都重复做这样的事情。实际工作十二小时。劳动强度大,加上天气炎热,还有机壳里内包含害物质。使皮肤过敏,全身发庠。体无完肤。每每睡觉时都睡不好,皮肤的溃烂,使我有过退缩的念头,可是坚持下来了。因为我的性格不能容忍我退缩,放弃。带着全身的伤痛,调整了步伐,继续坚定地坚持到最终。
在__实习期间,我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了后备质检的培训。懂得如何辨别机壳的好与坏,质量工作不仅仅是品质部的事,的工作。也是我们每一个员工的事的质量意识,明白仅有那些真正重视质量的企业,才能用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目前,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项目主要是旁听审判、法治调查、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专业辩论、专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可以说实务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工作均纳入实践教学中。从法律实务到法学研究,顾及到了方方面面,所开科目不能说不全,但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多数认为许多实践课程的设置没有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不少学生还认为纯粹是加重负担、浪费时间,在该课程(或活动)中没有什么收获。究其原因主要有:缺乏科学系统的教学体系、没有老师全程跟踪指导、缺乏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和评判标准。因此,导致在实践教学中存在下列问题:一些项目只有一小部分人参加,不能做到全部学生参与,没有参加的学生不关心,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辩论等项目;一些项目由于无法考量而流于形式,如法治调查、专业实习;一些项目由于难度较大而难以把关,老师如果严格要求,可能会导致大多数学生考核不合格,使得考评无法进行,如毕业论文的严重抄袭,等。
不少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方法主要是撰写总结、心得体会或实践报告等书面材料,学生返校后交回,由老师大致看看后打个分数,甚至看都没人看,只要有材料就有成绩。忽视了实践过程中运用能力、操作能力、协同能力、执行能力、道德操守、认知能力等的综合评价,这样的评价方式重实践结果而轻实践过程,重实践的书面形式而轻实践的实际表现,容易造成实践教学走过场,达不到让学生通过实践教学增长见识、锻炼能力、提高职业素养的目的,也是不科学、不客观的。同时,在对学生的实践教学的评价上,许多高校往往以教师的意见或参加活动的种类或次数为依据,评价方式单一,缺乏规范性和多样性[1]。这种评价方式与评价标准造成了实践教学评价信度较低,难以达到以评促学、以评促教的目的。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客观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值得关注。
2.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机制的基本原则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是一个多层次的评价问题,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学校的内部因素,又有社会的外部因素[2];既有客观上的因素(如环境因素),又有主观上的因素(如组织管理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构建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2.1评价体系的客观性评价指标体系应该是可测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全面考量实践教学质量保障活动的各种因素,将其作为评价指标的组成部分,并根据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赋予相应的权重,尽可能做到考虑因素全面,评价指标设置合理、客观。整个评价体系要有利于调动师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要客观反映实践教学实际情况。
2.2建章立制的规范性进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使评价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克服无序性和主观随意性,实行有效控制,保证实践教学工作像理论教学工作一样有序进行,从而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2.3评价方法的可操作性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工作是找出能反映实践能力变化的基本要素,根据其对实践教学质量的影响程度加以管理和控制,以保证实践教学目的的实现。目前,国内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的方法基本上是学生自我评价(写心得体会、写实习汇报)和教师评价(看实践报告给成绩)。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影响实践成效的因素很多,过于简单的评价方法,虽然操作便利,但不能真实反映实践教学的质量。因此,制定一套便于操作、涵盖全面、能够反映各类实践课程特点的评价方法是实践教学课程所必需的。
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
3.1评价主体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主体应当由指导教师(包括校内指导教师和实务部门指导教师)、学生、和教学监督小组组成,应明确各自的职责。(1)指导教师既是评价实践教学的主体,也是被评价的对象。指导教师的职责包括:编写实践教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施建议;提醒学生实践注意事项;办理与实务部门的交接手续;跟踪了解学生的实践情况;解答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对学生的实践表现进行评价。(2)学生既是被评价的对象,也是自我评价的主体,还是评价他人的主体。学生的主要职责是:服从学校和相关实务部门的安排,按要求从事专业实践,完成学校和相关实务部门布置的工作;对自己的专业实践进行评价;对其他学生的专业实践进行互评;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价。(3)实践教学专业指导小组应由同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确定专业实践课程、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建立实践基地、协调对内对外关系,对指导教师和学生的专业实践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进行指导。(4)教学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督促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对专业实践教学进行检查、督导;对专业实践教学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奖优罚劣。
3.2评价指标实践教学的科目很多,对实践教学的评价应包括多个方面,要多方位、多层次地予以考虑。实践教学的评价指标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实践教学的硬件设施建设。包括:实践基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资料室建设、网络建设等。(2)实践教学保障措施。保证有充足的实践经费;制定科学严谨的教学大纲;加强与实践基地的联络与交流;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指导;不断改善实践教学环境。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管理,使实践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透明化、制度化;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3)实践教学的实施。不仅要重视对实践结果进行评价,更要重视对实践教学的过程进行评价。实践教学课程的安排应当符合法学专业教学规律;实践教学进程的安排应当科学合理,应该有利于引导学生消化和拓展所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运用法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灵活应变的能力。在实践教学进程中,指导教师应时常对学生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醒和解决;学生应按阶段汇报实践进程中的问题和收获。(4)实践教学效果。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主要考查专业实践教学是否有助于学生对法学专业的了解、是否提高了学生对本专业的学习积极性、是否锻炼了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是否增强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应变能力、是否培养了学生细心观察分析的习惯。同时,也检验理论教学的效果,帮助教师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5)实践教学考核。实践教学的考核不同于理论教学,不能简单地以最终考试结果衡量,而应该突出对运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变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总结归纳能力等综合性能力的考评。要减少仅凭一份汇报、一份总结而定成绩的主观判断占比,增强对整个实践过程考量的客观表现占比(如出勤、态度、操作能力、与人相处的能力、学习能力等)。
3.3评价方法实践教学的评价方法直接影响评价目标的实现和评价工作的效果,良好的评价方法能够客观反映实践教学的效果,公正地考量学生的各种能力和教师的教学能力。反之,则无法反映实践教学的真实情况,也无法给学生和教师进行客观评价,可能会影响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评价可遵循以下原则: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评学与评教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惩罚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依此避免单一评价所导致的不全面、不客观,以促进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下列方法来进行。(1)学生自评。学生作为实践教学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既了解实践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又切身感受到自身能力和综合素质在实践中是否获得提升,是实践教学考核最直接的评价主体。操作上,可以由学生填写有关表格进行自我量化来评价,也可以让学生通过写总结、写收获来进行自我评价。(2)学生互评。各专业班级或专业小组学生,对本班或本小组成员的专业实践表现进行互评,并给出成绩,最后的平均成绩是该学生的互评成绩。此种评价方法便于班组成员的相互督促、相互学习。(3)指导教师评学生。由于实践指导教师深入实践教学第一线,作为组织者、指导者和学生直接接触,最了解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是实践教学考核最主要的评价主体。实践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践过程、实践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学生是否遵守实践课纪律、实践态度是否认真、实践报告和总结是否按时提交及写作质量,并给出成绩。(4)实践基地评学生。作为实践活动的提供单位和接待单位,是学生实践活动的第一线,熟知实践活动的要求和操作规程,最了解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在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考核时最具发言权。(5)专业指导小组评指导教师。评价教师在实践教学安排、教学思路、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设计及实施情况,重点考核实践指导教师的业务素质、组织能力、管理水平等,考核教师对实践教学的准备与落实情况。包括:教师是否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计划、是否有详细的实践教学活动方案、是否对学生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否对学生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指导、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客观认真的考核、是否尽职尽责等。(6)教学督导小组对各实践教学科目进行综合评价。教学督导小组通过教学文件资料检查、材料调阅、现场抽查、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准备情况、实施情况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找出优点和不足,分析影响实践教学质量的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