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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个人年终总结计划1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科室将加大肺系病专科疾病的研究、新技术的开展、中医特色项目的开发及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以西医治疗无有效方法的病种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形成肺病专科特色病种的中医治疗优势。继续开展“程序化温馨服务”,以“专业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严格按照三甲医院标准化的建设标准来发展,打造科室精品品牌。
一、开展支气管镜技术
目前奥林巴斯支气管镜已于去年底购入,并已派专人外出进修学习支气管镜使用技术,计划3月份开始投入使用,填补我院纤维支气管镜技术的空白,扩大呼吸系统疾病诊治范围及种类,如肺部肿块良恶性的鉴别、肺间质纤维化、不明原因咯血或胸腔积液等疾病的明确诊断,随着技术的成熟和病种的增多,逐步开展支气管镜下治疗,如钳取气管内异物、治疗大咯血、吸引下呼吸道分泌物、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气道肿瘤的治疗等。计划重点偏向肺癌的镜下诊断与治疗方面,以此可以减轻肿瘤科病人太多的压力。
二、借助外援专家,打造中医治疗“肺纤维化”精品品牌
聘请山东省中医院的肺病科主任省级著名专家陶凯教授,自20xx年12月21日开始定期(2周1次)到我院坐诊,帮助科室吸引病源,扩大影响。陶教授尤其在肺纤维化的中医中药治疗方面有很深的造诣,中医特色鲜明,疗效显著,在省内以及国内均有很高的知名度。希望以此为契机,学习借鉴陶教授的丰富经验,如分期辨证、宏观辨证与微观辨证相结合等,加上中医特色治疗,如中药穴位贴敷、电脑中频离子导入、中药穴位注射等,形成我们科室治疗肺纤维化的中医特色优势。该病目前西医治疗除肺移植外,尚无有效治疗药物。希望以此病的中医特色治疗为突破口,吸引更多的肺系病病人,扩大科室的影响力。
三、继续开展优势病种“支气管哮喘”的中医整体疗法
“支气管哮喘”是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在我科已形成“分期分治,内外合治”中医整体疗法的特色治疗,并进行临床观察及经验总结,计划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积极申报有关支气管哮喘的课题2项(均已立项),今年按计划进行科研进程。
孙丽凤副主任拜师北京东直门医院国家级名老中医呼吸病专家武维屏教授,通过与武教授合作,请她来医院坐诊及学术指导为契机,把支气管哮喘的中医特色治疗更加完善地开展起来,吸引更多的病人来我院就诊。
四、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加快人才培训步伐
科室要发展,人才是关键。拟在20xx年派于维娜主治医师外出进修呼吸内科,学习呼吸系统相关疾病的最新知识及治疗方法,并加强科室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专科疾病诊治水平。我科呼吸专业医师严重不足,拟在20xx年申请引进2名呼吸内科专业研究生,
医生个人年终总结计划2
一、医疗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大医疗质量管理力度,注重医务人员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成立医疗质量督察小组:分内科系统、外科系统、门诊、医技等小组,负责规范、督察全院临床、门诊、医技等科室任何与医疗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二、临床科室
重点抓病案质量(包括现住院病案、归档病案)、合理使用抗生素、防患医疗差错和事故等,组织医疗质量督察小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细则及奖惩制度。
1、病案质量:严格按《__省病历书写规范》(20__年修订版),对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书写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
①每月不定期组织督察小组下临床,分项检查现病历质量并做出评比。
②每3个月抽查归档病历质量并做出评比。
2、合理使用抗生素:依据__市医院__年9月编写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试行),督察临床医生是否合理使用抗生素。参照该书第三节“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评价”查看。
①使用的适应症、禁忌证。
②预防性应用抗生素的原则。
3、防患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
①从既往的病历检查中发现电脑打印病历的许多漏洞与隐患,为了真实、及时记载病人的病情变化,规定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及手术记录等记录可由电脑打印,病程记录必须用钢笔书写。
②强调真实、准确做好《死亡病例检查登记》、《重危疑难病例讨论登记》、《抢救危重病人登记》及医师交班本等项目记录。
三、门诊部
1、进一步完善各科门诊功能,做好感染性疾病预检分诊。
2、设置、安排门诊部专家栏,公布各位专家的专业特长与出诊时间,方便病人就诊。
3、组织质控督察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细则及奖惩制度。定期(1-3个月)组织督察组依照《__省病历书写规范》(__年修订版)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试行)查评门诊病历及处方。范文大全
四、医技辅助科室
组织医疗质量督察小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内容、方法及奖惩制定。
具体待定。
五、科研工作
1、有计划、有针对性组织1—2个科研课题,并为此创造条件而努力。
2、与上级医院联系,开发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3、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不断寻找新增长点的专业、项目,如:各科尚未开设的专业,高压氧仓的设置、体检中心等。
六、教学工作
为了配合我院人事管理,建立个人和科室医疗质量技术档案,为今后岗位竞聘、评聘分离、评职称、选先进等提供有力依据,实现量化管理,依据卫生部、人事部卫科教[__]号文件中《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__省卫生厅、人事厅闽卫科教[__号文件中《__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真实、准确地登记全院除护理专业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杜绝弄虚作假。
医生个人年终总结计划3
作为一名医生,我的工作职责就是“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系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作为一名基层的医务工作者新手,我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乡镇医疗卫生工作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机构,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服务载体。从xx年至xx年至今,三年来的的实践工作,我对自己工作有很多的思考和感受,在这里我作一下简单的陈述::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实践的工作中,把“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工作中的点点滴滴,使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当今残酷的社会竞争中,知识更新的必要性,现实驱使着我,只有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努力学习,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胜任本职工作,否则,终究要被现实所淘汰。努力学习各种科学理论知识,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党政策,领会上级部门重大会议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同组织保持一致,保证在实践工作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结合本职工作,我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医疗卫生理论及技能,不断武装自己的头脑。并根据工作中实际情况,努力用理论指导实践,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解决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希望,将来回首自己所做的工作时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不因虚度时光而羞愧。
二、恪尽职守,踏实工作
当我们步入神圣的医学学府的时候起,我就谨庄严宣誓过:“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系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今天,我不断的努力着。基层医疗工作,更使用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一名基层医疗工作者,肩负的重任和应尽的职责。按照分工,摆正位置,做到不越位,不离任,严格遵守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只有把位置任准,把职责搞清,团结同志、诚恳待人,脚踏实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一步一个脚印,认认真真工作,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做好我作为一名基层医疗报务工作者的本职工作。
(一)、在门诊,往院的诊疗工作中,我随时肩负着湖潮乡xx户,共x万x千多口人及处来人口的健康。360天,天天随诊。那怕是节假日,休息日,时时应诊。不管是在任何时候,不耽误病人治疗,不推诿病人,理智诊疗。平等待人,不欺贫爱富,关心,体贴,同情每一位就诊的患者。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诊疗中,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规则,开展门诊,往院的诊疗工作。
(二)、相关政策宣传及居民健康教育方面,从xx年新合医在我乡开展以来,本人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新型农村合医疗会议精神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制度,组织村医生及本院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并利用赶集、到卫生室督导检查和下村体验时间及平时诊疗工作中,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新合医工作。以电话、现场咨询及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工作。
(三)、安全生产维稳管理、新型农村合医疗管理。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是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xx年的本院的安全生产维稳管理,本人通过职工的会议培训,使全院职工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通过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使我院的事故发生率全年为零,保证了我院日常工作正学开展。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搜集、汇总、反馈及时上报各新型农村合医疗管理方面的意见和材料,为院领导班子更好地决策,并协助管理我院及我乡的新合医及乡村一体化工作。
(四)科室管理。xx年本人自负责医疗科工作以来,按照分工,摆正位置,做到不越位,不离任、不超位,严格遵守职责,搞清职责,团结同志、诚恳待人,脚踏实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院领导指导下,在本科室全体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协助下,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扎实推进,辅助科室相互协作,使科室医疗服务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着。通过派人进修、自我学习,集体培训等方式,使全体医务人员的诊疗知识、诊疗技能及业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增强了我院的诊疗报务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病人为中心,创一流文明优质服务;以改革为动力,倡导竞争、敬业、进取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努力提高全员素质;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不但提高医疗质量;以安全管理为重点,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以分级管理为基础,创“一甲”最高分;以目标管理为主线,强化管理力度。努力完成各项医疗工作和任务。
二、目标与任务
(一)、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是针对医疗系统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通过加强医疗管理从而提高全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为广大患者服务。
1、建立健全质控职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组建质控办,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求质控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汇总检查结果,找出问题,及时整改。
2、不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细化质量控制方案与质量考核标准,实行质量与效益挂钩的管理模式。
3、进一步加强医疗文书的规范化书写,努力提高医疗业务水平。
(1)、组织各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辅助检查申请单及报告单的规范化书写,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切实提高医疗文书质量。
(2)、及时督导住院医师按时完成各种医疗文书、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肠道门诊登记、发热病人登记。
(3)、切实注重病历内涵质量的提高,认真要求住院医师注重病历记录的逻辑性、病情诊断的科学性、疾病治疗的合理性、医患行为的真实性。
(4)、抓好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成立医院病案管理小组,搞好病案归档工作,积极开展优质病历评比活动。
(二)、护理质量管理
护理质量的高低是反映一个医院整体服务水平,是医院服务形象建设的窗口,也是医院医疗业务水平高低的具体体现。
1、建立护理管理机构,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护理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全院的护理工作。
2、制定切实可行的护理工作计划,定期督导落实,不断提高护理质量,总结经验,对护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整改。
3、进一步规范各种护理文书,认真填写五种表格,根据具体疾病制定出合理的护理方案。
4、以多种形式加强护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到上级医院轮训学习,每月开展业务学习以及“三基”考试。
5、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严惩护理差错,护理责任人应严格把关,勤检查,重督导,竭力避免因护理失误引起的医疗纠纷。
(三)、医技质量管理
加强医技科室建设是提高医院整体诊疗水平,树立医院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手段。
1、加强业务学习,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诊断水平。
2、利用现有设备,搞好设备维护及保养,充分发挥每台设备的使用价值。
3、医技科室要与临床科室搞好协作关系,为临床提供可靠的诊断依据。
4、化验室要积极接受新知识、新技术,医院将尽可能添置设备及试剂,以满足临床的需要。
5、认真做好各种检查的登记、报表工作。
(四)药品质量管理
药品质量的好坏是关系老百姓生命安全,也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其优质可靠的药品是提高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证。
1、加强药品管理,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并履行其职责。
2、坚持主渠道购药,实行招标沟。
3、药品管理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严禁假冒、伪劣药品入库,确实搞好药品管理,杜绝药品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事件发生。
4、毒、剧、麻、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
5、药品采购人员要及时掌握药品质量价格信息和临床用药需求信息,保证临床用药。
(五)、院内感染管理
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证和具体体现,是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途径,是以病人为中心、文明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1、成立院感控制机构,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2、加强院内感染知识宣教和培训,强化院内感染意识。
3、认真落实消毒隔离制度,严格无菌操作规程。
4、以“手术室、治疗室、换药室、产房”为突破口,抓好重点科室的管理。
5、规范抗生素的合理使用。
(六)、医疗安全管理
随着人们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思维意识的转变,各地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医疗安全工作一直是每一个医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防范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成为医院生存发展的根本。
1、成立以院长为首的医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急诊急救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医疗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能,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格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2、认真开展医疗安全知识宣教,深入学习岗位差错评定标准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严格落实差错事故登记上报制度。
3、及时完善各种医疗文书确实履行各项签字手续,抓好门
诊观察病人、新入院病人、危重的病人管理。
4、坚持会诊制度,认真组织急危重病症及疑难杂症讨论,积极请上级医院专家到我院会诊。
5、手术病人要严格遵守手术规则,认真开展术前讨论,严禁超范围手术,特殊手术要要报请院方批准,以便给手术提供条件。
6、切实加强急危重病人的管理急危重病人病情急,症状重,随时可能出现危生命的症状和征象, 应严密观察和监测,随时出现随时处理,以便为挽救生命赢得时间,并及时做好抢救纪录。
7、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培养医务人员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同病人及其家属沟通思想,避免因服务不周而引起的医患纠纷。
(七)、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卫生技术人员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前提条件。我院今年将在医疗业务学习上做好以下几点:
1、进一步强化对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三基”训练,培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禁态度的“三严”作风。
2、树立良好的学习氛围,积极组织好一月一次的全院业务学习,认真开展“三基”训练,要求“三基”训练全员参加,“三基”考核人人达标。
3、医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派优秀的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行进修学习和轮训学习,为提高医院的医疗业务水平和人才梯队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八)、卫生所、门诊部的管理
卫生院下设的3个卫生所和4个门诊部实行了责任承包,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对医疗业务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各卫生所、门诊部必须按医院的统一要求开展各项业务、认真完成各种医疗文书,严格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各项消毒制度,积极配合医院搞好农村疾病控制工作,无条件的接收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医疗业务工作检查。
2、保证药品质量,严禁购销假冒、伪劣药品,坑害百姓,扰乱医疗市场,损坏医院形象。
3、加强与院内各科室的协作,积极做好转诊工作,避免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
(九)、中医药工作的管理
1、借“双创”之机,切实搞好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达标活动和中医专科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和知名度。
2、规范中医医疗文书,提高诊疗质量,中药房要严格按照中药炮制规范炮制中草药,提高中药饮片质量。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XXXX医院作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于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公立医院,能够为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提供充足的条件和支持。以下从莞城医院的基本情况及教学管理、教学设施条件、教学活动等方面总结我院建设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X医院始建于1958年,有着悠久深厚的历史底蕴。其前身是由XX9间联合诊所组成的XX卫生院,之后由当时一批有崇高理想的年轻人在修整“王氏家祠”时,增建门诊部和留医部,开启了莞城医院的发展历程。2010年顺利通过二甲医院复审,2003年加入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2007年整体搬迁至莞太路78号。2010年被列为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之一。
医院建筑面积26103m2,编制床位550张,实际开放329张,其中内、外、妇、儿科床位数289张,占全院实际开放床位数87.8%。医院科室齐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设置10个临床业务科室,5个医技科室。拥有腹腔镜、宫腔镜、超声弹道碎石机、泌尿内窥镜、血液透析机、LEEP宫颈锥切系统、产后修复系统、螺旋CT、多功能彩超、美国产菲利普多导睡眠呼吸监测仪、电子胃肠镜、骨密度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眼底彩照荧光造影系统等一批先进的医疗检查设备,为高效、准确的诊断治疗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医院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肛肠科、超声科为重点科室,始终秉承“患者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为来诊病人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医疗保健服务,赢得了广大患者的信赖。医院全体医护人员致力于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力求把医院建成“让政府放心,让百姓满意”的现代化综合医院
二、教学管理、设施条件及教学活动情况
(一)医院高度重视教学工作。成立XX医院教学管理小组,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日常工作。有明确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岗位责任明确,并签订岗位责任书。每学年召开2次全院教学工作会议,每学期开展2次教学行政查房,工作有布置有检查。
科教办为日常教学、学生管理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生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设有教研室,从实习生实习轮转、理论培训、临床教学、评教评学、住宿生活等多方面,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管理。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药剂、检验、康复保健、医学影像、护理专业,满足各院校临床实践需求。
(二)师资情况:全院医师总数129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98人,专科学历15人,本专科毕业的医师占全院医师的87.5%。内外妇儿科带教老师团队共40人。带教老师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与职称晋升挂钩,所有专业人员在职称晋升前需完成教学考核,内容包含教学授课、教学查房、技能操作带教等。
(三)教学用房、设备设施:全院教学用房总面积522 m2。设教学区,有2间多媒体培训室,分别可容纳220人和60人。内外妇儿科有专用的示教室,每间面积均大于15 m2。
示教室有检查床、观片灯、模拟教具、挂图、智能液晶电视,
学生可以自由使用,以上设施可以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四)图书阅览室:与图书馆签订《共建固定服务站协议》,固定向我院提供纸质图书10000册, 可供学生阅览,夜间开放。可提供上网服务,有电子图书10000册,有中国知网电子期刊检索系统。
(五)住宿生活条件:XXX医院设有学生宿舍楼,总面积1210平方米,学生宿舍27间,可供198人住宿,24小时热水供应,各项生活设施齐全、通风照明良好。消防设施设备合格。有公用的学习区域。住院部各临床科室设有学生值班休息室。能有效保障实习学生的生活安全和便利。院区所有基建设施、学生宿舍消防设备设施符合要求,能够保障消防安全。
(六)XXX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成熟,符合实习生管理工作需求。现行制度涵盖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工作管理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医院对教学管理机构的考核规定、临床教学工作奖惩制度、临床带教老师管理制度、实习生岗前培训制度、实习生管理制度、实习生工作制度等。
教学工作能够列入医院日常工作。有明确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2019、2020年,每年召开2次全院教学工作会议,并有记录,每年开展2次教学行政查房,工作有布置有检查。
医院对教学管理部门年终考核1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研室每年考核1次,并与奖惩挂钩 。2019年、2020年,医院已完成对教学管理部门的考核,及教学管理部门也完成对教研室的考核。
(七)加强教研室教学活动管理,落实教学活动指导、监督检查。科教办制定每周工作计划,教研室也按照要求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教研室主任及教学秘书有明确的岗位责任,每学期召开二次以上教学会议,布置、检查、总结教学。其中,对于教学病例收集情况,要求各教研室做好教学病例的收集工作,收集具有教学价值的病例,建立教学病例收集登记本,建立教学病例收集制度,对少见病例及病例特点进行登记,满足实习计划的需求。目前,已完成收集病历:内一8 份,内二 8份,外科10 份,妇产科 10份,儿科 5 份。
科教办组织相关部门于每批学生到院后举行学生岗前培训,内容包含医德医风,医师职业精神、医患沟通、医疗法律教育等,各教研室也能够完成对实习生的入科教育。2020年实习科室组织入科教育共69人次,出科鉴定69人次。
各教研室每二周为实习生组织一次由主治医师以上主持的教学病例讨论。病例资料准备充分,同时,提前发给学生病历摘要,学生有发言稿,讨论过程有书面记录。2018年教学病历讨论共38次,2019年教学病历讨论共54次,2020年教学病历讨论共 76 次。
各教研室每二周为学生组织一次讲课,教师有讲课课件、内容符合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要求。其中,内外妇儿科完成2018年小讲课40次,2019 年小讲课次42次,2020年小讲课次 103 次。
县卫生计生局
全县现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461个,其中县直4个,乡镇卫生院1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个,村卫生室431个,民营医院2个,诊所4个,门诊部2个,惠民医院1个。共开放床位数2035张,每千人口床位数3.20张,执业护士980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1.47人,执业医师1008人,每千人口执业医师1.54人,村医506人。我县作为全省第一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抓重点、促难点,抓协作、形合力,着力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扎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全面助力深化医改,取得了一定成效。5月9日,英山县卫计局局长胡安仁一行34人来我县考察交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医改工作。
一、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保障群众基层首诊
实现基层首诊是分级诊疗制度的核心,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是关键。
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紧抓卫生项目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新医改实施来,共争取县级医院、县卫生监督机构、急救中心建设、卫生信息系统建设、乡镇卫生院新改扩和污水处理系统及周转房建设、村卫生室建设等各类卫生建设项目27个,共争取资金2.9亿元,建筑面积9.3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5个,乡镇卫生院12个,卫生服务中心1个,村卫生室260个。通过近几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面貌焕然一新,布局渐趋合理,已形成15分钟就医圈,医疗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群众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快捷。
二是强化服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3年行动计划,聚焦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加强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监测。已按要求建设三医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实时网上监控,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成功创建3家卫生院为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9个乡镇卫生院为“四化”乡镇卫生院,406个村卫生室为“五化”村卫生室。自去年1月起,对符合条件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463人按240元、270元和3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助,进一步筑牢了全县医疗卫生“网底”。全面推广医疗废物回收集中处置措施,全县17个医疗机构全部设置了医疗废物暂存间和建设完成污水处理系统,实现辖区内医疗废物和污水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县、乡、村医疗责任险全覆盖。继续实施名医、名科、名院“三名“战略,12个乡镇卫生院中医国药堂顺利通过省级考核验收命名。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促进工作。
三是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执业资格人员45人进编,充实到各单位医疗一线工作。有计划地委托培养28名一批农村紧缺专业全科医生和42名新型乡村医生,毕业后统一调配至基层卫生机构工作。每年到省内医学院校参加招聘会,引进15名以上本地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创业。坚持继续教育制度,突出骨干人才的培养。实施全员轮训和免费进修,提高临床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水不。每年组织开展巡回授课80余次,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开展专家咨询30余次,提高临床急救处置能力,实施岗位练兵比武2-4次,增长临床操作技能。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奖励性绩效向优秀人才、重点岗位、一线工作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工资激励机制。
四是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卫计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多次召开会议强力推进签约服务工作。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参与了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并建立专家指导团队14支56人。400家村卫生室开展了签约服务工作,覆盖率100%。截止到10月底,全县签约服务总人数41.5万人,签约服务率69.8%,重点人群签约服务率74.5%,贫困人口签约服务率74.8%。
二、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为构建分级诊疗体系,从根本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县把医疗联合体建设作为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县委办印发《**县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项目清单》,将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选入重点改革项目,并制定改革督察工作计划。县医改办下发《2018年**县深化医改工作要点》,将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纳入改革工作要点。在分管县长的带领下,我县组织考察团到安微天长、江苏无锡学习当地组建医共体,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等先进医改工作经验。县卫计局组织人员到我省枝江、勋西两地学习当地医联体建设先进经验。县政府召开医联体建设推进工作会议,出台《**县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县卫计局下发《推进**县医疗联合体的实施意见》,强力推进医联体建设工作。县卫计局率先在全市联合县物价、人社、财政等部门印发《关于委托县内医联体各医院增设相关辅助检查收费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9大项350多个医疗服务小项目可在当地卫生院计费,在牵头医院实施,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目前,我县以县一医院为龙头的县域内医共体,以县中医院为龙头的中医专科联盟,以县妇幼保健院为龙头的妇幼保健专科联盟已组建完成。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医院成立了工作小组,设置了专门的医共体办公室,负责医共体建设及运行相关工作。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实行人员柔性流动,实现医共体内信息互通、检查结果互认、远程会诊协作。
二是加强对上联系。县一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分别积极争取省梨园医院、市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和省儿童医院长期对口支援,省新华医院、协和医院、中南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长期对县一医院开展技术协作支持。县一医院与市中心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肺科医院签订医疗联合体协议书。
三是加强对下支援。县卫计局下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发关于扶持乡镇卫生院发展的通知》,明确由县级医疗机构对各乡镇卫生院提供资金、人才和技术支持,三家县级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包保乡镇卫生院,同时每年下派拟晋升高级职称的县级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年。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执业资质县域内通制,鼓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多点执业。牵头医院组织12支共50人的医疗专家团队每周定期到成员单位医院开展带教和坐诊,成员单位医技人员免费到牵头医院进修培训学习。县级公立医院对上接受上级医院对口支援、建立医联体、专科联盟和技术协作关系,对下建立医共体内管理微信群、双向转诊微信群和专科联盟专业交流群等,不断提升全县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患者首诊在基层,合理就医。县医共体运行以来,县级专家团队累计下乡帮扶263人次,查房1300余人次,诊疗门诊病人1600人次,开展手术60余人次,教学讲座35次,上转病人165人次,下转病人67人次,委托检查收费项目CT1102人次,核磁共振221人次,其他项目187人次,患者双向转诊通道得以打通,极大地方便了患者就诊。
四是探索专科对接。为建设紧密型医共体,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合理下沉,9月12日,副县长张丽萍一行到花园镇卫生院调研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试点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进县第一人民医院与花园镇卫生院医共体建设,逐步实施实现“六统一”(统一运行模式、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工资、统一后勤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信息管理),为最终建设县域内大医疗集团打好基础。县第一人民医院根据花园镇卫生院的实际需求,选派两名善管理、懂业务的科主任挂职该院任副院长,参与医院的集体决策、运行管理。选派一名护理专业人员任该院血液透析室任护士长,指导协助开展血液透析。花园镇卫生院与县一医院签订建设紧密型医共体协议书,成立县一医院花园分院,投资300万元改建完成面积达320㎡的全市乡镇卫生院一流的血液透析室投入使用,每周可为36人次患者提供服务,有效缓解了我县血液透析供求严重不足问题。
通过医联体建设,参保城乡居民县域内住院率达86%,乡镇卫生院门诊、住院人次较去年分别提高14%、8%。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人达到56.7%,远远超过全国水平,县域内就诊率达到86%,达到规定要求,城乡居民住院例均费用4256元,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强化三医联动,构建分级诊疗新格局
建立合理有序的有序的分级诊疗制度,发挥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的叠加作用是关键。
一是发挥医保政策杠杆撬动作用。对同一种病在不同医院实行差别化支付,按医院等级逐级降低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同时,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付和100个单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患者合理就诊。出台城乡居民住院双向技术转诊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就诊,转诊审批制度。患者因病就诊应首选基层医疗机构初诊,依病情、病种等情形逐级转诊,未经转诊审批到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补偿比例下降10%,下转到基层住院康复治疗的,出院结算不扣除起付线,且在规定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目前,患者在基层就诊首诊率达65%以上。
二是建立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全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10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100%实行零差率销售。制定**县补充药物目录和低价药目录,增补了110个品规,对12645种常用低价药进行了精减。探索成立直接挂网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小组,制定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开展直接挂网药品联合议价统一配送。通过建立和巩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我县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得到优化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三是持续推进公立综合改革。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县3家县级公立医院都先后都实施综合改革。县卫计局下发《**县公立医院2018年度控费目标任务的通知》,明确控费目标任务,并对改革公立医院的医疗费用控制监测指标进行统计、定期公示监测,将公立医院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改革资金分配直接挂钩。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使用的耗材100%实行集中网上采购。医院严格按照改革工作方案要求,100种临床路径管理有效开展,100个单病种付费正式实施,实现电子病历管理和远程会诊,优质护理服务在临床科室全部实行,医院信息化系统全面改造升级,医疗服务收费智能监管系统正式启用,临床重点建设专科不断加强。重新聘任中层干部185人,继续引进和招聘人才36名,自主招聘的编外50名护理人员也正在进行中。民营医院更一步发展。在前期兴办2家民营医院的基础上,又成功引进2家民营医院落户我县,预计年底投入运营。通过各项改革工作全面推进,我县公立医院改革取得了医院业务增长、能力提升、职工积极性提高,群众看病方便、社会满意度上升的良好效果。
四、工作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我县在分级诊疗工作中,尽管迈出了第一步,做了一些有益尝试,但目前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基层人才不足问题。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短缺,且结构不合理,学历层次低,缺少全科医生,缺乏学科带头人,是制约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主要瓶颈。
二是医保资金困难问题。受健康扶贫医保政策影响,精准扶贫对象报销占资金比例较大,医保资金不堪重负,导致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不敢大胆收治病人,给基层首诊造成了困扰。
三是人员待遇偏低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作量大,待遇偏低,导致人员引进难、留住难,人才短缺,服务水平不高,给基层首诊带来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