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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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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论文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独立性是民间审计生命力之所在,本文在分析了独立性所包含的内容后,侧重从形式上的独立性方面阐述我国民间审计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增强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引言

现代审计理论认为独立性是民间审计的灵魂,我国民间审计目前面临的状况是独立性缺失,本文从民间审计的起源分析独立性之于民间审计的意义,独立性包含的内容,进而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分别探讨影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民间审计的起源与独立性

目前学术界普遍的观点认为民间审计的起源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密不可分。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有者希望存在一个独立于经营者的第三方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核实,经营者也希望通过一个独立第三方的验证来解除其受托经营责任,于是受所有者委托,专门负责对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鉴证的民间审计产生了。可见,独立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第三方是审计委托者与被审计者共同的要求,即独立性是民间审计从起源上的基本要求。

何谓民间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又包涵那些方面的内容,在审计理论界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仅列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种:莫茨和夏拉夫在《审计结构理论》一书中认为审计独立性包括实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的独立性,实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单独的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过程中独立性保持的状况,职业的独立性则指民间审计这一行业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性。另一些学者如Moiser、Higgins等则将审计独立性分为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确无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性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于一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状态,即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实质上的独立性对于第三者而言过于抽象且难于评判,形式上的独立性则通过观察较易于判断,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具有独立性第三者是通过对形式上独立性的判断来实现的。第三者通过观察形式上的独立性来推断实质上的独立性,单个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影响着公众对单项审计业务独立性的判断,众多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则影响着公众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独立性的判断。当公众对单个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怀疑时,将会影响公众对聘请该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公司的投资决策,当公众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独立性产生怀疑时,公众将不再依据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可见形式上的独立性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通过审计委托者(所有者)、审计受托者(审计人)、被审计单位(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经济环境来表现。因此分析某一国家民间审计独立性可从其形式上独立性入手,分别微观和宏观角度进行研究。

二、影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从形式上独立的角度出发,影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站在微观的角度,我们首先从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从民间审计起源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民间审计产生的初期,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经营企业并委托审计人对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审计人与经营者为审计与被审计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由原来的几个、几十个发展到成百上千个,众多的股东在利益一致的大前提下仍存在各自的利益冲突,为了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一些大股东开始凭借股份的优势插手企业经营管理,表现在审计委托上则是利用控股权优势委托有利于自身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大股东权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的威胁西方国家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法律制度来制约的,而我国由于股份制建立较晚、资本市场不发达、相应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再加上我国股份制企业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更加复杂:国有股一股独大,国家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占主导地位,但在企业管理中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真正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是国家派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表现在民间审计上则是国家派出的经营管理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具有决定权,并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审计人对经营者有了明显的经济依赖性,形成了经营者自己委托审计人员审计自己的奇怪现象,造成了我国审计委托关系上的严重先天缺陷,加上我国的国有股多为不流通股,企业经营的好坏并不能通过股票的涨跌真实反映,因此许多经营者为了圈钱、完成利润指标等目的进行盈余管理,改变了委托审计的初衷,影响了民间审计的独立性。

其次我们从审计者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状况:民间审计在国外属于垄断性行业,在我国却属于竞争性行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众多且规模不大,在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事务所不多,使得单一依赖报表审计业务为生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竞争激烈,为了生存许多事务所不得不以竟相压价和迎合委托人既被审计单位的需要来获取业务,降低收费的代价是审计质量低下,独立性无法保证,而迎合委托人的需要更是以直接丧失审计独立性为代价的,不利于我国民间审计行业的长期发展。加上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初期,与当时的情况相适应,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其所谓挂靠单位,虽然后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先后都与挂靠单位脱钩,但现实中效果并不理想,事务所依赖原挂靠单位获取审计业务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造成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得审计业务上的不公平竞争和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依赖加剧,一些后成立的无挂靠单位所依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更是置独立性于不顾。

第三,从审计需求的角度进行分析:由民间审计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审计是在所有者为了审核企业经营者对资源的利用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营者为了解脱受托经营责任的情况下二者共同需求产生的,而我国民间审计的需求是扭曲和不足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界限的模糊导致委托审计者往往为了吸收资本(圈钱)、完成利润指标等目的委托审计,有些甚至是在上级单位要求必须把会计报表与审计报告一起上交的情况下委托审计,中小股东则由于在企业经营决策上处于弱势甚至根本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从而并不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状况,仅致力于短期股票的买卖差价,因此我国中小股东在对会计报表审计上存在需求不足,债权人、潜在投资者虽对会计报表审计存在需求但苦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各种原因,他们无法依据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因此也存在需求不足。

综上所述,我国民间审计在微观层面上不具备形式上独立性存在的条件,进而影响我国民间审计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我国近几年接连出现丧失审计独立性的典型案例,从而影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整体的独立性。

站在宏观角度,我们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分析如下:第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行业自律管理经验不足,特别是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财政部门的双重领导,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较多,不利于行业自律管理,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第二、我国审计市场目前处于买方市场阶段,市场营销学认为买方市场比卖方市场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具体到我国审计市场来说,买方市场使得经营者在委托审计及支付审计费用时拥有过多的决定权,公司治

理结构的不健全及相应法律制度的缺位无法制约经营者,众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处于被动地位,影响着民间审计的独立性;第三、我国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本身不健全,相互之间不乏矛盾之处,并且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规定较少,对刑事、行政责任规定较多,使得因丧失独立性而导致审计失败的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民事惩罚,刑事、行政处罚也不够严厉,违法成本低廉,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权衡了违法成本和因此获得的收益以及为保持独立性而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之后,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均倾向于丧失独立性,结果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遭到公众的置疑。

三、加强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途径

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通过各种相关制度来体现,因此加强形式上的独立性就离不开与独立性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第一、加快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促进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将审计委托与付费的权利归还所有者,消除审计人对经营者的经济依赖性,二者之间仅保持审计与被审计的正常关系。

第二、培育健康、旺盛、良好的审计市场需求,改上级或有关部门要求企业审计的被动审计状况为经营者主动要求审计的积极审计状况。

第三、促进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鼓励事务所扩大规模,开展多样化业务,降低对会计报表审计及单一客户的经济依赖。

第四、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上,我们应减少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增强行业在管理形式上的独立性,参考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不断完善的行业管理模式。

第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改变目前注册会计师仅注重短期效益的行为。

第六、完善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与审计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民间审计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改变我国目前审计市场状况的一项可行且见效较快的措施。

参考文献: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2篇

一、非审计服务

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是个争论不止的话题。主要有两个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非审计服务可以增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对象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可以比较好地识别审计对象的风险,在对审计对象熟知的情况下可以有针对性的审计,最终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其中审计质量会依赖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能力。此时,注册会计师如果意识到有人怀疑其审计独立性,其为了保证审计质量也会竭力保持审计独立性,从而得出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审计独立性的结论。比如:D刘星等人(2006)没有发现证据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另一种观点是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对象提供非审计服务后增进了对审计对象的了解,从而会允许客户管理当局更大幅度调整可操作性应计利润,同时对客户的经营风险也会变得不敏感。比如:SeokWooJeong等人(2005)研究了审计费用、强制审计任命和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的关系,得出结论强制审计任命可以提高审计独立性.但是我们应该这样认为,既然有学者发现非审计服务影响审计独立性,那么就不能排除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二、初次审计收费

初次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研究文献如下:Craswell和Francis(1999)研究证明初次审计费用同以后年度费用并未显示差异.研究表明初次审计较低不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而有损于审计独立性。研究初次审计收费的学者很少,发现有损审计独立性的文献非常少。初次审计收费较低有损审计独立性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证据。

三、会计师变更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时间和事务所变更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研究比较多。Chi和Huang检验了台湾地区审计市场发现审计任期早期和晚期有较低的收益质量,收益质量使用非正常收益水平作为替代变量;PeterCarey和RogerSimnett(2006)通过三个变量(注册会计师对处于困境公司发表持续经营调整意见的倾向性,非正常流动资本应计利润额的方向和数量,刚达到和刚未达到收益标准)对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进行了长期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研究,结果显示长期任期情况下发表持续经营调整意见的低倾向的证据,以及刚达到和刚未达到盈余标准的部分证据,没有证据显示长期审计任期与非正常流动资本应计利润额相关;李爽和吴溪(2006)研究显示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制轮换对提高公开报告上市公司潜在财务报告问题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如果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力足以发现客户所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前提下考虑,审计质量可以作为审计独立性的替代变量。以上文献使用不同的替代变量,实证研究表明长期审计任期损害审计独立性。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文献如下。Teoh·S和T·Wong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支持了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好的审计独立性,保证了审计质量;刘明辉等人(2003)还发现审计质量与事务所的客户资产规模成正向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显著。从中可见一斑,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越大其独立性越强。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

被审计单位破产的可能性、资产负债率、总资产的规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总资产的比例和上一年报告的是否是亏损是财务数据反映的内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直接反映一个公司运营风险、财务状况、现金状况和以前的经营成果。破产的可能性可以由调整的Zmijewski分数来测度,Defond等人(2002)和PeterCarey和RogerSimnett(2006)的研究中都使用了该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降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盈余管理水平,最终说明审计独立性受到了影响。所以上一年报告亏损会间接影响本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以上是被审计单位财务特征对审计独立性可能的影响。

六、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转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不同行业所处的行业环境迥然不同,经营风险也会参差不齐,盈利能力就有较大差别。比如在PeterCarey和RogerSimnett(2006)的研究中将采矿业的公司与其他行业的公司区分开来,从而起到控制行业类型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在我国不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是有差别的,但是是否有显著的差别还有待研究。平均收益率高的行业所处的环境优越,从而增强了该行业的公司的谈判能力,注册会计师就处于下风,所以其独立性可能受损。本文在研究中将能源类的公司和其他公司区分开来。

七、股东特征和董事会特征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政府管制;审批主体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112-02

行政审批制度在我国存在已有一段历史,它对激励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找出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对策,希望能对其他学者研究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政府管制理论

关于行政审批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本文也采取同一概念说,本文所指的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并非我国的新兴制度,其存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其中,政府管制理论是其最主要的理论支撑。

目前,对于政府管制的概念,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管制理论的创始人施蒂格勒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了政府管制,他认为管制一般是由产业自己争取的,管制的存在是要为受制产业谋利的。我国学者王俊豪认为政府管制是管制者依法对被管制者采取的监督与行政管理行为,这里的管制者一般是具有法律地位且相对独立的机构,被管制者则主要指企业。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在法律规定下,对市场、企业进行的管理和控制,目的是弥补市场的缺陷,矫正市场失灵的弊端,以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有自身的缺陷,如果不由一个统一的权力加以管制,那势必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的混乱。政府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与宏观调控一起,可以有效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调整和控制作用,来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从而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

政府管制理论不仅强调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也要求政府进行有限的管制。政府权力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不便介入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而且公权力有无限扩张性,为避免给私权利造成损害,所以要用法律、制度等手段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在政府管制理论中,就是强调政府管理的权力有限、事项有限、方式有限,政府管制要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事项规定界限不明晰

《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批事项的内容集中体现在第12和13条,但该法律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在审批事项的划分上,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许可的六种情形,第13条又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许可的四种情形。“可以设定”与“可以不设”都包含了设定和不设定两种情况,既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这样一来,难免使人对《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事项范围把握不清,其界限模糊,导致在处理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会产生疑惑,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行政许可法》的执法力度。《行政许可法》对于可以和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这给了具体执行者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裁量权较大,这容易导致寻租现象出现。

(二)审批主体服务意识较淡薄

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等级制度造就了“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特权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民本位”思想薄弱,导致审批人员往往把行政审批权作为一种实力的象征。但他们对自己权力的来源认识并不明确,“在民”、“人民”的意识薄弱,服务意识淡薄。审批主体在具体的审批过程中不是把人民看做权力的主人,而是行政权力的客体,把行政审批看做是管理社会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基于既得利益者的角度来进行行政审批,由此,他们在审批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非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行政审批变成了谋利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方式。

(三)违法审批现象屡禁不止

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律的授权进行审批的现象不在少数,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省份的审批标准不同,甚至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标准也不同。有的审批机关超出法律的规定乱设审批,为相对人进行相关活动私设障碍。这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打击了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审批制度的统一性,影响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构建完备的行政审批法律体系

首先,要完善《行政许可法》。我们在具体实践中,要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规定进行细化和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程序性规定还比较薄弱,不利于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在今后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要理清行政许可专门法、基本法和授权性规章的关系,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权威,以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再次,要制定专门法律制裁违法审批、乱设审批的行为。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管制制度,必须对管制者给予严格的法律规范,对其违法行为按照损害后果的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最后,要出台《行政许可法》的配套规定。各省、各地的政府、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规定,以增强《行政许可法》的执行力。

(二)树立行政审批主体的服务意识

人民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审批主体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很多审批人员往往对自己的权力来源认识不清,缺乏民本思想,缺乏服务意识。因此,要加强对审批人员民本思想的宣传教育,明确审批人员的角色定位。将行政审批理念由“以管为主”转换为“以服务为主”,倡导服务型行政理念。同时,要明确行政审批是行政主体的职责行为,是他们的义务所在,要理清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行政机关是为申请人服务的公仆,申请人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审批对象进行审查,还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法投诉该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分。思想推动行为,有了正确的审批观念,才能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制度的不断发展。

(三)削减审批事项,下放权力于社会和市场

这里的削减审批事项,不是形式上的减量,而是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减少数量。要达到这一目的,对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改革是必然之举。如: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即在纵向上要减少多层级审批的数量。对现存的多层级审批项目,尽量改为一级审批,在以后审批事项的设置过程中,也以一级审批为主,原则上不设置多级审批;减少审批部门,即在横向上减少多部门审批的数量。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尽量改为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这些方式并不是单纯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而是通过改变行政审批的方式,提高政府的审批效率,更好地为相对人服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批工作。

(四)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

建立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是要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这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双管齐下。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字:CPA;独立性。

一、影响CPA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1、非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总称。非审计服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会计、薄记服务,税务服务等内容。笔者认为非审计服务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提供审计服务是CPA的主要业务,但是近年该服务的边际利润却不断下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服务边际利润的却不断提高,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更乐于接受和提供非审计服务。当非审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超过一定界限后,人们就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更注重非审计服务,外界的利益相关者会担心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机会,忽略甚至是纵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其次,随着越来越大比例非审计服务的提供,越来越多审计诉讼案的曝光,使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产生了信任危机,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形成的职业准则和法律责任体系受到公众的质疑。第三,由于非审计服务的多样性,很难在该领域内建立职业准则和责任体系,从而使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声誉受到损害,而良好的声誉恰恰是注册会计师能够更好发展有利保证。

2、内部人控制制度。内部人控制制度会对我国民间审计产生负面影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控制股权的主体是国家或法人,有效持有主体缺位且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控机制有名无实。这种情况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在这种模式下,传统的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的股东、经营管理者、CPA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实质上已简化为经营管理者与CPA二者之间的关系,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者的聘用、审计费用的多少等事项,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委托理论下委托人与CPA之间的平衡关系,而注册会计师又明显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迁就管理当局,从而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会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很难对众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其次,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但是,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二、增强CPA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并对其充分披露。非审计服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和扩大规模,论文格式增强经济独立性,提高财务安全保障系数,从而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能力,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审计意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拓展非审计服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独立性,因此要求我们在加大CPA非审计服务力度的同时也要对其实施监控,最好的做法就是对非审计服务进行充分的披露。当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家企业即提供审计服务又非审计服务时,被审计企业应该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该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类型、程度及支付的相关费用,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公开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及审计师轮换的情况,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判断CPA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才能确保注册会计师没有提供会引起社会公众怀疑其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项目。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鉴于上市公司多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要求公司中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必须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严格执行《公司法》中所规定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议或者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者解聘由独立董事来决定,如果发现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这样,既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通过独立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来达到造假的目的,又有效地改善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环境。

3、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CPA频频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参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尽管原因有很多,但最终的驱动原因还是利益。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尤其是要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虽然现行我国有《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但其内容均是侧重行政和刑事处罚,而对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几乎没有涉及,事实说明,只有民事赔偿才具有救济受害人和维系投资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功能。法律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了CPA屡屡违规操作,做出有损审计独立性的事件。因此我们要加快建立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完善民事赔偿实体规范,加大处罚力度,对公司造假造成的法律责任,要追究涉案CPA与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不能以对公司的处罚代替对犯错的董事和经理的处罚。

参考文献

[1]郭西强:《CPA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分析》,《财会通讯》2009。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非审计业务;对策

一、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审计是委托关系所引起的受托责任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委托方托付的受托责任,单凭受托方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有赖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的具有足够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者——审计人员的独立审计。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所谓形式上独立,是针对于第三者而言的,即审计人员必须以一种独立于委托人的身份呈现在第三者面前;所谓实质上独立,就是要求审计人员与委托单位之间不能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只要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具备了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就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的界定

1.审计服务的界定

审计服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者必须具有执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主要包括: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离、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非审计服务的界定

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总称。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即指管理咨询、税务服务、会计服务等业务。根据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框架来看,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鉴证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鉴证服务又分为审计业务和其他非审计鉴证服务,非审计鉴证服务有财务报表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管理咨询等。

三、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分析

对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争论始终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不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任何实质影响;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有损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可能淡化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从而使会计师偏离超然独立的立场,甚至因此导致失败。

理论上,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其实质上的独立性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威胁、亲密关系威胁和胁迫威胁的影响。

1.非审计服务的高额收费可能产生经济利益威胁

一方面,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收入比较可观,而审计服务的收入相对较低。事务所由于害怕失去非审计服务这部分收入,作为妥协只好在财务审计方面网开一面。这就导致了与客户之间有一定的交易成分,在收取高额非审计服务费的情况下,事务所很难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提供非审计服务,其工作质量可以通过考察客户的经营成果加以衡量,同时,管理当局也是根据评估管理者的标准来评估接受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客户与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之间就有可能由于共同利益的驱使达成某种威胁审计独立性的协议,或者以或有收费的方式提供服务,使得事务所没能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2.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可能产生关联关系威胁

有不少会计公司通过较低的初始审计定价,甚至在审计收费低于其审计成本的情况下,吸引大型客户接受其为该客户的财务报表审计师。当与客户建立经常性业务关系后,通过收取更高的咨询服务费用来弥补审计费用的不足。这时,由于高额咨询服务收入与低廉审计服务收费间存在极大的关联性,此时的非审计服务往往会影响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

3.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形式可能产生外界压力威胁

提供非审计服务可能会降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价主要是关注形式上的独立,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则审计结果即使再正确也是徒劳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也可能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恰当的干预。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就丧失了形式上的独立性,从而贬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四、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性建议

1.进一步规范审计费用和非审计费用的披露

一方面,审计客户的年报中应分别披露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提供主要服务的内容、明细费用及其比重等情况。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时,也应该披露其向审计客户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种类、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明细收入以及其占从该客户获得的总收入的比重。这样将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判断同时提供两项服务是否恰当并选择投资,也有助于相关方面及时关注、加以研究,并提供防范建议。

2.完善风险机制,强化对丧失独立性的惩罚力度

我国当前法律对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和审计失败所承担的责任并不清晰,举证责任仍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法律制度环境的低风险难以约束审计师。为此,加强法律约束及惩罚力度,从整体上提高事务所的法律风险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特别是在同时从事咨询服务时更为谨慎,以避免承担各种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责任,避免事务所惨遭社会淘汰。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操守

目前,我国会计师队伍日益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但仍有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意识比较淡薄,所以要大力加强审计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修养,同时,要求大家提高职业道德准则内涵的认识和理解,建设相应的社会机制来维护发展审计伦理道德,使注册会计师想达到精神状态上的“超然独立”,获得社会的信赖。

4.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研究

实务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指导,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关系的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对影响我国审计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的种类及比重的研究。具体可以成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门研究调查小组展开调查研究,针对各个事务所开展的非审计服务进行研究,对比例超过50%的非审计服务,进行重点的监督和规范。

参考文献

[1]陈建明.独立审计规范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5.

[2]邓蕾.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国外文献研究及政策建议[D].中央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5.04.

[3]王爱国,史维.论审计的独立性[J].审计研究,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