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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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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论文

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考虑一个简单的融资问题,一个身无分文的EN为发起事业需启动资金K,向一个富裕的VC进行融资。为简单起见,我们假设有很多富有的VC寻找良好的投资机会,而良好的项目较少,所以,模型中的EN具有议价能力,可以发出一个接受或拒绝(take-it-or-leave-it)的要约。如果合约承诺VC的预期回报至少为K,则VC愿意接受该合约,这定义了VC的个体理性约束。这个项目的技术特性描述在图1中。因此,该项目的回报是随机的,并依赖于实现的状态θ———来源于可能的状态集合,及一个行动a———来源于行动可行集A。缔约双方在收入方面均是风险中性的,他们的效用函数定义为UEN(r,a)和UVC(r,a)假设为如下简单形式。VC只关心该项目的货币回报,EN不仅关心货币的回报,也关心其他无形的东西,如信誉、特定的人力资本、个人满足感等,这些非货币性的收益依赖于在自然状态下的行动选择,用h(θ,a)表示(h(θ,a)可以是正的或负的),称其为EN的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是不可观察或由第三方可证实的。显然,缔约双方有关行动的选择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出现如下情况,EN有时采取没有最大化货币回报的行动。因为大部分的投资项目相当的复杂,缔约各方指定事前的对应行动a∶A,是不可能的,⑦即使能够做到这样的对应a(θ),可能也是事后难以执行的。因此,双方必须找到另外的方式———比如,未来行动的决策权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一方或另一方,并附带货币激励计划,以实现最想要的行动计划a(θ)。也就是说谁拥有控制权———谁做出关键性决策———成为融资合约的一个重要维度。这里采用Grossman和Hart、Aghion和Bolton、Bolton和Dewatripont的假定⑧:合约双方能够完美识别何种状态θ发生,但合约不是直接依据状态θ而是依据公开的信号s而定,而信号s不完美(imperfectly)和状态θ相关。信号s———可以有多种解释,比如短期绩效变量(利润),或者违约(不违约)———在时期1才能识别。最后,我们假设所有的货币回报是可证实的,EN开始时财富为零,EN的事后财富不能为负数。为方便解释,简化假设如下:事前合约还必须明确如下规则:(1)VC的补偿计划:在未来的行动不可证实的情况下,由于合约依赖于信号———而不是状态,及第二期的回报,所以补偿计划为t(s,r),因为只有两种可能的回报r∈{0,1},及EN零财富约束的情况下,这里只考虑小于等于r1的线性偿付:t(s,r)=tsr+ks≤r。(2)控制权分配规则:这里要区分单边控制权(unilateralcontrol,指一方拥有完全控制权)分配和联合控制权分配。单边控制中最一般的情形是:(αB;αG)∈[0,1]2,其中αs表示在获悉信号s后,VC获得行动决策权的概率。对应的(1-αs)表示EN获得行动决策权的概率。联合所有权分配的情形是:(μIB;μIG)∈[0,1]2及(μEB;μEG)∈[0,1]2,其中对一些s∈{sG,sB}有μIS+μES>1②。μIS和μES分别代表在获悉信号s下VC和EN获得行动决策权的概率。若缔约双方同时获得行动决策权,则将来的行动必须获得一致同意。如果双方出现分歧,则企业陷入停滞,双方均获得零收益。联合控制下,关于行动的谈判博弈如下:我们假设,EN向VC发出“接受”或“拒绝”的合约。如果VC接受EN的行动选择,则也是企业的行动选择。如果VC拒绝,企业陷入停滞,双方均获得零收益。这里的事后再谈判博弈近似EN机会主义的极端情况。显然,一个典型的合约将明确一个控制权分配规则或行动计划,但二者不能同时确定。因为事前的行动计划覆盖控制权分配的目的:如果一切预定,控制将变得毫无意义。当初始合约是不完全的,那么缔约双方在获悉真实状态后希望重新谈判的概率可能上升。我们假设一旦状态θ暴露给双方,EN可以据此提供“接受”或“拒绝”的新合约给VC。如果VC接受新合约,旧合约作废并执行新合约;如果VC拒绝新合约,旧合约得到执行。当然,VC接受新的合约,当且仅当和旧合约相比,新合约不会让他变差。

二、最优控制权分配分析

本文不考虑行动可证实的情况,正因为行动不可证实,才出现了问题。在行动不可证实时,控制权分配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单边控制、相机控制③和联合控制。下面,分别讨论每种形式的效率条件和可行性。由上面的分析可知,EN控制总是能够实现有效率的结果(有可能在再谈判之后)。这里的前提是,VC有无限的财富,他总能够“贿赂”EN采取事后有效率的行动。EN控制下的投资效率没有问题,但VC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其原因在于,即使EN采取有效率的行动,VC也分享不到再谈判的收益。VC何时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呢?假定hGC>hGL但hBL<hBC:在θ=θG时,EN会采取有效率的行动继续;在θ=θB时,EN则选择无效率的行动继续,VC受损。缔约双方有三种合约策略,诱使EN在θ=θB时选择清算。VC仅仅最大化货币回报而不是整个的回报,他未必总是选择一个事后有效率的行动。比如在好状态时,若yGC<yGL,那么即使继续是事后有效率的,VC也更可能选择清算,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的。现实中,不乏EN和经理抱怨VC的过度短视———他们没有给企业持续经营的潜力以正确的评价。如果初始合约诱使VC选择一个事后无效率的行动,那么EN能否贿赂VC通过再谈判诱使一个有效率的行动选择呢?很遗憾,EN是零财富约束的。如果yGC(1-ts)-ks<ts(yGL-yGC)成立,EN也没有足够的金融资源贿赂VC选择继续而非清算。不等式的左边表示好状态时在再谈判行动选择继续时EN可抵押的总财富,不等式右边表示VC从清算转换到选择继续所需要的最低贿赂。由前面的分析可知,EN控制总是有效率的,但可能是不可行的;而VC控制总是可行的,但可能是无效率的。状态依存的控制权配置又是不可行的。①现在我们考虑另一种控制权安排———信号依存控制:当sG实现时,控制权分配给EN;当sB实现时,控制权分配给VC。下面考虑这个信号依存控制(后面就用相机控制代替这一表述)。

三、结论和不足之处

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创业投资企业

1引言

一般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被保险人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创业项目的承担主体不发生变化,仍是原来的企业,但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技术创新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成了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2创业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这里讨论创业投资基金的保险情况。我们假定风险规避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每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均相等,为W;投资发生失败的可能性为p,面临损失L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险费来购买最高赔偿额为k的保险单。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参加保险后,当投资成功时的状态下,其投资额变化为:

U1=W-rk

当投资失败时的状态下,保险公司将支付金额为k的赔偿给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额变化为:

U2=W-L-rk+k

对于一个作为风险规避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预期收益下,风险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为投保人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预期效用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则E(U)=W-pL,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与投保金额k的大小无关。而且作为风险规避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希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拥有相同的投资额,也就是没有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即:U1=U2或

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说在公平费率的情况下,规避型的创业投资机构会对失败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定参加创业投资保险的创业企业足够多,为N且相互独立,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

P=N[p(rk-k)+(1-p)rk]

=N(r-p)k

当r=p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0,这个假设与现实并不矛盾,对于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的经济利润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为0。世界上规模发达、业务广、跨地区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费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费率,因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风险,收取“公平”费率就足以应付赔偿支出。

当r=p时,创业投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都达到均衡,这说明设立创业投资保险在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上述讨论中,是以许多参加保险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基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创业投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风险为前提的。

3创业投资保险的意义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对于创业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1创业投资保险是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个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保险公司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到相关投资人的身上,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转嫁。当某个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3.2有利于引导民间创业资本的进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部分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不仅仅可以吸引民间创业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创业投资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评价、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将来保险资金大举进入创业投资做好准备。

3.3监督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作为专业化的保险机构,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详细且认真的风险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期,减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般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定期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其监督作用可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走上正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稳步地发展。

4关于我国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的,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为之,因而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投资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操作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投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订创业投资保险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关激励措施和具体操作条例级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保险向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4.2在设立专门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方面,应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保险部门;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三是由各个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的保险机构,带有民营性质。对创业投资保险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备好合理的准备金,以满足保险公司支出的随时性。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用以下两种保险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一般不允许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4.3在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方面

(1)明确创业投资保险公司的可保种类、投保额及清偿标准。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不断调整、更新和充实自己以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求。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业在计划设计相关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从事。特别是要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何种风险可以承保,何种风险在现阶段应当剔除,何种风险根本不属于保险范畴。

(2)加强对创业投资保险的宣传,使创业投资企业充分认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而且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风险将只能由风险单位自己去承担,各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应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确定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应急措施和备用方案。这样使得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保险,主动防范风险。

(3)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保险业务人才。

4.4扩展创业投资保险的险种

除了已进行的创业投资保险险种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新的创业投资保险领域。如科技人员的待业保险;科技人员专门的特种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特种人寿保险;对归国留学人员提供专门保险等。

4.5建立科技风险分摊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应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风险分摊机制,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6积极开展有关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保险方面的理论方法研究

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5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创业投资通过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机制而实现创业投资高风险再一次风险的分担,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是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实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普通保险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当然,创业企业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单纯依靠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则有些杯水车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经营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将更加规范,与之相关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将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其经济补偿职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亚均,郁义鸿.微观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基于投资公司和被司之间资源上的互补可以帮助公司成长,本文的假设之一是:公司创业投资行为会对自身成长性带来积极影响。与此同时,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相关性是必要的,得出本文的假设之二:相关性体现在行业相关性、管理相关性以及地域分布相关性三个方面。行业相关性指的是上市公司与被投资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联系,双方在日常生产中需要用到相同的生产资源和生产技术,通过这种资源技术上的互补,能够形成规模经济或者范围经济效应,实现资源在双方之间更加合理的配置。两者的行业相关性越强,资源的杠杆作用越强。管理相关性是指投资方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在日常的运营管理上联系密切,母公司可以通过派遣高层管理人员或领导的方式,介入被投资公司的日常管理,为了保证管理上的有效性,有学者提出应该选择有经验的专业创业投资人才来对公司下属的创业投资公司进行管理,推动双方共同发展。区域相关性是指投资方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在地理区位上的远近。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机构会优先选择经济发达地区,科技发达地区,政策优惠地区以及高校聚集地区,这样可以优先获得创投基金、专业人才、政策支持等资源,减少投资成本。但是上市公司不存在这种区域集中的特点,按照自身的发展历史、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以及政策帮助等条件,分布在个不同区域。

二、公司创业投资行为对自身成长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筛选及数据搜集本文通过万德数据库、国泰安数据库、巨潮咨询网等获取研究所需的各种相关财务数据和历史信息。按照以下几个条件对样本上市公司进行筛选:首先,剔除那些参与公司创业投资时间不足5年的上市公司,因为创业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需要经历至少5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对投资双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其次,剔除那些金融类上市公司,因为公司创业投资的主体是主营业务明确的非金融类公司;最后,剔除那些ST类公司,因为这些公司的自身经营出现了问题,其业绩表现等显然会对样本成长性指标的确立产生误导性错误。通过以上3个剔除要求最终确立了65家样本公司。

(二)模型变量定义1.因变量。本文选取了以下14个指标:资产负债率AL、总资产增长率TAGR、净资产收益率ROE、销售净利率NPM、营业收入增长率RGR、营业利润增长率OPG、应收账款周转率ART、存货周转率IT、每股收益EPS、每股经营现金流量CFOPS;流动比率CR、速动比率QR、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负债合计EBITDA/L。并根据这14项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进而以因子载荷和方差贡献率为权重对样本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打分,以分数的差值作为上市公司在进行CVC期间企业成长性变化的衡量指标,变量代码为G。计算公式:G=G2011-G2006其中,G2006代表上市公司在2006年的企业成长性的综合得分,G2011代表上市公司在2011年的企业成长性的综合得分。2.自变量自变量主要由三个虚拟变量构成。(1)行业相关性,代码为IDC,指的是公司创业投资活动中投资方公司被投资方公司之间在经营业务上的联系,如果二者联系紧密,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具体判断是通过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与它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是否具有重合性,若有则判定两者相关性强,反之则相关性弱。(2)管理相关性,代码为MAC,指的是公司创业投资活动中投资方公司与被投资方公司之间在经营管理上的联系,如果二者联系紧密,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具体判断是通过上市公司有没有高级管理人员在被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担任管理型职务,若有则判定具有相关性,反之则不存在。(3)地域相关性,代2014年第5期中旬刊(总第552期)时代Times码为REC,指的是公司创业投资活动中投资方公司与被投资方公司之间在地域上的联系,如果二者位于同一省份或直辖市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指的是除了自变量之外,其他各种可能会对因变量产生影响的变量。对自变量以外的控制变量进行合理的把握,才能准确的弄清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选取上市公司规模变化(ASC)、公司治理结构变化(CG)以及行业成长性(ID)为控制变量。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越大,其行业地位越高,在获取资源、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发展要素占据更多的优势,但是资产规模过大的公司也会存在许多治理结构和发展规划上的问题,导致成长阻力大、潜力小。本文中将其2006年到2011年之间资产规模的增量的对数作为衡量其公司规模变化,代码为ASC。公司治理结构好的上市公司往往拥有更好的成长性,这种治理结构通常由管理层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来衡量。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较高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委托”问题,并能有效的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本文将其2006年到2011年期间持股比例的变化来衡量其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代码为CG。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也会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由于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具体行业分类众多,且没有一个完整的研究来对所有行业进行成长性评价,本文仅就制造业和非制造业之间进行区分,将行业差异作为一个虚拟变量,制造业取值为1,非制造业取值为0,代码为ID。

(三)样本公司两阶段成长性评价的变化在第一主成分中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负债合计、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的系数较大,这三项指标起主要作用,我们可以把第一主成分看成是由这三个指标所反映的偿债能力的综合指标。在第二主成分中总资产增长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的系数较大,这四项指标起主要作用,我们可以把第二主成分看成是由这四个指标所反映的盈利能力的综合指标。在第三主成分中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存货周转率和每股收益的系数较大,这三项指标起主要作用,我们可以把第三主成分看成是由这三个指标所反映的每股指标的综合指标。在第四主成分中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的系数较大,这三项指标起主要作用,我们可以把第四主成分看成是由这三个指标所反映的营运能力的综合指标。在第五主成分中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现金流的系数较大,这三项指标起主要作用,我们可以把第五主成分看成是由这三个指标所反映的发展能力的综合指标。根据上文中的结果,我们可以定义四个新的变量F1、F2、F3和inanceNO.5,2014(CumulativetyNO.552)F4。进而得出2006年的成长性指标得分为式:G2006=(0.3144*F1+0.2139*F2+0.1151*F3+0.0867*F4+0.0737F5)/0.8037按照上面的方法,我们可以同理得出G2011的结果式:G2011=(0.3582*F1+0.1382*F2+0.1135*F3+0.0874*F4+0.0760*F5)/0.7734

(四)实证结果分析对2006年和2011年上市公司的不同成长性得分进行检验后可以发现,在创业投资资本运行5年后,的确提高了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证实了公司创业投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起到积极的作用。从回归结果来看,行业相关性和管理相关性与公司成长性之间的相关性显著,但是地域相关性被证明与成长性关系不显著。

三、结论与建议

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一)投资对象有所限定

“引导基金”限定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对象,主要体现在投资领域或投资对象所处阶段等方面。在投资地域方面,在我国已设和拟设定的地方“引导基金”中,除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呈高度开放态势外,其余都要求所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有一定比例投资于当地。有些“引导基金”明确要求被引导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当地的比例需占60%~70%;只有少数“引导基金”的要求略有放宽或放低,安徽省政府引导基金要求投资当地的比例不低于50%,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北京市文化产业引导基金则要求“优先投资本地”,无明确的投资比例要求。在投资对象所处阶段的要求上,各地引导基金明确要求创业投资机构应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或起步期的创业企业,仅有少数以“成长期”为标的的投资阶段。这一要求体现了政府“引导基金”重点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设立宗旨。

(二)以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为主要投资形式

我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有参股子基金、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大多数地方政府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运作模式,其中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被多数地方政府选用并实施,而其他几种方式则较少被采用。在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过程中,最主要的出资方式是采用参股子基金方式,通过与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不直接参与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按“参股不控股”原则,通常不超过30%。如,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阶段参股的投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最高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控股股东,以确保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

(三)多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我国“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大部分地区的“引导基金”都被各级政府委托给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只有极少数的“引导基金”对管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如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9年与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该公司对其日常运作进行管理。但从整体看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选择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时大多不透明,一些次优甚至非优的管理机构被聘用,影响了“引导基金”的正常运作,使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一定偏差。目前,在我国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中,有14只以当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形式管理,有5只设立了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7只采取了政府多部门联席会议的决策和管理模式。

(四)让利于民与风险控制的退出安排

我国各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退出安排上遵循让利于民的原则。如,天津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稳定运营后,就将股份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同时规定“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浙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则约定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在进行让利的同时,一些地方“引导基金”也采取风险控制的退出安排或规定在提前退出时应实现“引导基金”的保本。如,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存在一定偏差

“引导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社会闲置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领域中,扶持面临融资困境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填补它们在种子期、成长期的不足。“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市场失灵领域,而不是市场上已存在充分竞争的领域。但有些地方政府虽然设立“引导基金”,却未能对其准确定位,只是把它当成地方财政的政府投资公司。有些地方由于过度追求利益,不仅没做到让利于民,反而与民争利;有的为了规避风险,并未将重点放在支持中小企业早期创业投资项目上,而是致力于支持处于成熟期的项目,这就使“引导基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不仅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反而会使投资方向发生偏离,背离“引导基金”设立的初衷,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投资限制较多,政策性目标与子基金商业性目标不协调

我国“引导基金”的子基金都带有本土化倾向,注册在本地,投资对象也限于本地。而一般来说,民间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化,当受到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后,投资地域和对象都会受到限制,从而产生许多问题。如,“引导基金”的政策性要求使子基金在专业领域内无法实现最优投资组合,出现“择地不择优”现象,并且吸引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的难度也加大,只能与表现一般或较差的投资管理机构合作,这就加大了投资风险。这些投资限制不仅影响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降低了投资管理机构参与的积极性,造成“引导基金”发展的滞后性,同时也降低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缺乏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

“引导基金”的运行具有一定风险性,因而对其运行效果的评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目标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要求不一致,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目的不是为盈利,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却要求保值增值。目前,虽然我国提出要对“引导基金”进行考核,并不再有保值增值方面的压力,但考核评价体系还不完善,即使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进行考核,但由于其与一般公共财政还存在一定差别,因而从哪些层面、设置哪些指标来考核其运行效果等问题目前尚未定论,仍缺乏规范的考核办法,无法进行实际考核,这就给运行机构带来很大压力。此外,对子基金的考核评价体系也同样缺乏,对子基金的业绩也无法进行客观的评价,特别是考核指标单一,主要以经济效益来衡量运行效果,导致业绩表现差的子基金往往在“引导基金”进行后期选择时被忽略甚至排斥,一些子基金的管理者为提高子基金的业绩,盲目追求投资收益,往往偏好投资于一些成熟的项目,这就有悖于“引导基金”扶持处于种子期、起步期企业的目的。

(四)地区分布不均衡

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该地区的创业投资活动就越活跃,越容易形成产业集群和创业投资集聚地;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创业投资家不愿投资,导致经济发展缓慢。我国的民间创业投资活动多分布在京津唐、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拥有充足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在这些地区,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多,活动也非常活跃。我国“引导基金”的分布不均衡,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及沿海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超过70%的“引导基金”分布在京津唐及沪苏浙一带,尤其在沪苏杭一带密度最大,几乎平均每个城市设置了3只“引导基金”。而中西部“引导基金”却寥寥无几。“引导基金”的密集度在各地区的差异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差距。

(五)“引导基金”资金来源缺乏持续性

我国大部分地区“引导基金”出资最高比例大多设定为25%或30%。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距,使各地区的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程度也有所不同,但政府未能切实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出资比例,既造成资金浪费,也使一些地区由于出资比例不合理而致使合作失败。我国“引导基金”的发展历史较短,缺乏相关的经验,大多数地方政府虽然纷纷设立引导基金,充分吸纳民间闲置资本,但却未能形成吸纳民间资本的长效机制,对民间资本的让利政策还不够完善,对“引导基金”的未来资金来源缺乏合理规划,有些地方政府只是抱着尝试的心态,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为其长远发展带来隐患。

(六)管理机构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

我国的“引导基金”有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管理模式,但主要以委托管理为主。政府一般会将“引导基金”委托给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因此对管理机构有较高的要求。虽然“引导基金”的资本能增值,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导向性,因而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许多地区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另外,我国“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被过多的赋予了政策性目标,因而难以选出最优的基金管理人,错过了与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合作的机会,提高了“引导基金”的运行风险。

三、促进我国“引导基金”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引导基金”的定位

各级政府应明确“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这样才能选择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从而使其按照正常的方向发展。以往的商业性“引导基金”和国有独资或控股创业投资公司一般直接开展创业投资活动,而“引导基金”并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活动,而是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闲置资本参与。在参与创业投资过程中,政府资金的主要目标是有效发挥杠杆作用和示范效应,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高新技术领域作为高风险领域,市场化基金不愿进入。“引导基金”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并为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因此,政府在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引导作用,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而不是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

(二)合理安排政府出资比例和基金规模

我国“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各级政府,由于经验不足,对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的限制不合理,有些地区在出资比例和资金来源方面未做详细规定,导致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缺乏规划。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将“引导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工具,虽然吸引了更多的民间资本,但却偏离了“引导基金”设立的宗旨。因此,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政府出资比例进行合理的设定。如果政府的出资比例过高,则扶持范围就会偏小;如果比例过低,政府的主导作用又不能完全体现。因此,出资比例不应超过50%,最合理的区间应为20%~35%。另外,创业投资是一个动态过程,“引导基金”的资金还可按照投资进度分步到位。“引导基金”的规模如果过小,对创业投资活动比较活跃的发达地区来说,无法满足需求;如果规模过大,则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因此,应合理安排引导基金的规模,使“引导基金”规模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还应考虑当地创业投资资本的实际需求及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等因素。

(三)选择合适的基金运营管理模式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创业投资发展情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在确定“引导基金”的运行方式上,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的评估投资目的和对象,从而选择最适宜当地发展的运营模式,不能盲目跟风。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可以参股模式为主模式,对信用体系健全的地区可采用融资担保作为主模式。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配套其他模式,但不能过于繁杂,否则会增加对“引导基金”的管理难度,无法达到“引导基金”的效果。为真正实现“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应多方面吸引投资者参与到创业投资领域中,保证创业投资群体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功能。同时,为确保“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机构能对其进行专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还应加强对管理机构的监督;要完善委托管理模式,以提高“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要控制在20%~35%,其余投资由创投企业或其他资金来源提供,客观上创投企业有保证资金投资收益的动力。政府做好“引导基金”监督工作,掌握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创投企业的绩效定期进行评估。

(四)健全内部管理与决策机制,防范权力寻租行为

政府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管理,而是委托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其日常运作,强调“市场化”运作。因此,在聘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时,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用优秀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然而,我国部分“引导基金”在聘用管理机构时产生权力寻租行为,未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是选择一些具有国资背景的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大多都是非优创业投资机构,这就有可能不利于“引导基金”的运行,不能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作用。但如果决策过于分散,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具有决策权的机构容易发生意见不统一现象,不能及时制定最优决策,导致错过最佳决策时机,产生经营风险。因此,在推广引导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在筛选、评审创业投资机构时,应加大监管力度,实行权力分离。同时,应落实相关责任到个人,完善奖惩机制与考核标准,奖优惩劣。

(五)建立运营风险补偿机制,降低投资损失

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1.去风险化问题

民营资本风险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偏差,纵观我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看到其中有九成的是民营资本,这些投资方向主要着重于那些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项目等,这些项目的特点是风险少,而且是他们所了解熟知的,一切等待上市的,科技型的企业,在投资上则很少关注。与此同时,由于一些投资人投资的理念及能力不足,缺乏与国际国内知名的创投管理团队合作共同合作的宏远规划,很难健康发展,难以形成规模化、专业化、集团化的发展模式,由此也使创投机构加快了去风险化、PE(股权投资)化的倾向。

2.政府引导不足

政府引导措施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覆盖面及规模的扩大,政府创投机构作用的发挥,需要的是机制的科学化、实际化、高效化,总体来说,我国创投引导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求;第二,政府牵头的天使投资基金严重不足,仅依靠以跟进投资和补助为主的引导基金,对引导创投资金投向初创型企业的主导性较弱;第三,国企投资基金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比如IPO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转持政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对于具有高风险、低持股的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关注很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趣较浓。

3.金融配套服务不足

金融配套服务不够完善,首先,由于有些地区资本市场的落后,产权交易呈现分散状态,难以汇集成一股力量。与天津股权交易中心和中关村“新三板”等国家级试点相比,这些股权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等活力较弱,与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合作也不力,对创投机构的缺乏吸引。其次,相关金融投资机构的十分落后,如,证券、投行等,我国目前参与创投市场发展的机构投资者匮乏,有分量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财富管理机构也不够健全,本土投资机构大多是规模小,效应弱。由此,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4.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政策缺少针对性政策措施,现有政策大多是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规范管理、专项补贴等内容,缺少在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针对性政策措施,对于吸纳民间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引导力度还不够强。政策覆盖的范围也不够广,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相关的基本法规、法律还不健全。

二、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对策结合

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现状,认为应从完善风险投资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三个方面做起,来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规模与结构的优化和发展:

1.培育国有创业风险投资体系

发挥产业引导作用,让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借鉴深圳等先进地区的经验,依托大型国有控股投资公司的基础上,支持并购重组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以中长期投资为发展方向的国有大型股权和创业风险投资集团。以期步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切实与金融央企对接,组建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改变以往落后的考核机制,将创业风险投资纳入国资考核范围,并允许其可适当程度的投资风险损失等同于创造利润。依托我国创业风险引导基金以及海洋等省级产业投资基金,与国际创投机构合作设立一批专业领域的天使投资基金。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全国各地可参照深圳、北京等待政策,对民营企业出资参与设立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募集资金额和投资额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并对符合导向的投资项目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助。或在一定前提下,出台民营资本对创业投资领域的投入可直接抵扣出资企业的应纳税额等特殊政策。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助力度,鼓励各地龙头企业利用自身管理、技术、资本优势组建其产业领域内的风险投资机构,或创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发育,建立活跃、规范而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服务体系,对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此,我国各省应尽快完善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力求尽快组建规范、活跃的区域性资本市场。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推进金融改革,尤其是以区域资本市场建设为依托,畅通投融资和信息交流渠道,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依托募集、参股、信托、地方债券等多种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解决创业风险投资去风险化问题突出的现状。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