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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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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第1篇

关键词: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药店监管;执业药师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不断提升,广大群众对高质量药品和药学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新医改和基本药物制度加速了我国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管理与服务模式的转变,国家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如《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所有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均需有药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而目前我国零售药店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药师数量严重不足,药学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改革与完善我国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模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与部分国家及地区零售药店监管与药学服务的模式进行对比研究,以期为我国零售药店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以“药店”“零售药店”“社会药房”“药学服务”“Drugstore”“Retailpharmacy”“Communitypharmacy”“Pharmaceuticalcare”等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Medline、ISIWebofKnowledge和Scopus等数据库中,对2005-2014年有关“药店管理和药学服务”这一主题的文献资料进行查询,主要包括美国和欧洲等部分国家相关内容的期刊文章、权威组织的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等,排除网络二手资料、转载的新闻报道以及涉及商业利益的报告等。由2名熟悉中英文数据库文献检索的研究人员采用以上关键词各自独立检索后,合并分析,剔除重复文献,纳入统计分析。最终纳入统计分析文献256篇,包括国内文献234篇、国外文献22篇。

2结果

2.1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对比

2.1.1欧美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

美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率很高,其连锁药店前三强(CVS、Walgreens和RiteAid)所占市场份额超过70%[1]。针对不同类型的零售药店,其主要有5种经营模式,分别为:针对大型连锁药店的销售自有品牌产品模式、针对小型连锁药店的服务专业化模式、针对独立药店的加入批发商合作联盟模式、针对特许经营药店的药品专营化模式和传统独立药店经营模式。英国的全科医师和零售药店是其初级保健体系的核心,其零售药店中约55%为连锁药店,45%为单体药店[2]。零售药店要与政府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明确药店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配药服务费(设定一定的药品配发量,超出部分每张处方获得额外的配药费)、运营补贴和健康服务收费、药品销售利润(超出社区药店药品利润总额上限的部分,要通过降低偿付价格回收给英国国民健康服务系统)等。

2.1.2我国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

我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率较低,截至2013年,我国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药店的比例不足20%(仅为12.1%),与《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提出的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药店的比例提高到2/3以上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3]。根据2013年我国零售药店的数量和总人口数量,平均每家药店服务的人数仅为3096人,低于国际平均水平[4]。相比欧美等国家的情况,我国的零售连锁药店依然十分弱小和分散,药店的收入主要来自药品销售,没有明确的药事服务费,很多药店只能通过降低药品价格来提高竞争力。

2.2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情况对比

2.2.1欧美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情况

欧美国家和地区的零售药店药师在开展药学服务的过程中,大多是按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药师在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中的作用》的规范要求承担5项基本功能,即药师作为交流者、合格药品的提供者、培训者和监督者、合作者以及健康促进者,向患者和其他医药专业人员提供质量合格的药品和优良的药学服务[5-7]。如美国在其《标准药学服务规范》中,详细规定了处方的处理要求、患者信息记录、处方调配前的审核、药学咨询、管制药品处理、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出入库的规范记录等17个方面。美国零售药店所提供的药学服务不仅仅是将正确的药品给予正确的患者,指导患者如何用药以及管理药物配发系统,而且会对患者进行药物治疗管理、改变患者的用药习惯、影响医师的处方习惯等[8]。在英国英格兰地区,其零售药店主要开展了4个不同层次的药学服务[9],即基本服务、高级服务、增强服务和当地委托服务。其中,所有零售药店必须提供基本的药学服务(包括配发药物、回收药物、提供转诊指导、自我保健和临床管理);只要达到了认证条件,所有签约药店都可提供高级服务(包括药物使用审查、处方干预、医疗器械使用审查等);增强服务即由英格兰国民健康保健局委托药店进行的本地服务,用以满足医药评估中所设立的需求(包括抗凝监测、不含麸质食品的供应、药品评估及依从性支持等);当地委托服务是由地方政府或英格兰公共健康机构来协议购买的服务项目(包括戒烟、紧急激素避孕、监督管理等)。由于欧美国家的药师队伍健全,药学服务较完善,故大多数都设有药事服务补偿机制,以在药事服务中体现药师的作用和服务价值。其药事服务补偿机制主要有3种:药品进销差价、药价外单独设立收费项目、药品差价与单独设立收费项目相结合的方式[10-11]。

2.2.2我国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情况

目前,我国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整体水平较低[9],药学服务的范围狭窄、缺乏深度,主要还集中在处方的审核和调配上,大多没有为患者建立用药档案和回访制度,缺少长期跟踪服务,甚至很多药店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等专业药学技术人员。截至2014年11月,全国累计有27.8万人通过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对于我国43万多家零售药店,平均每1万人仅有1.23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导致零售药店存在“租证”“挂靠执业”现象,无法保证药学服务的正常开展;有关执业药师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内容、作用、职责不被关注,经济补偿机制尚不成熟,无法从根本上调动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导致在岗的执业药师并不能完全发挥其提供药学服务的作用。

2.3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办零售药店的条件和要求对比

2.3.1欧美国家和地区开办零售药店的条件

欧美大多数国家对开办药店的审查项目主要包括:药店所有者身份、开办位置、开办数量、员工组成等。大多数国家的零售药店员工由药师、助理药师、药店技术人员组成,并且每家药店必须配备1名药师从事监督管理工作[12-13]。为了满足公众的健康需要,欧洲许多国家以地理位置和人口分布作为药店开办选址的标准,如西班牙和奥地利以地理和人口分布为基准决定是否准予开办药店;芬兰采取执照制度对药店的开办进行调节,每个地区的空缺执照决定了该地区药店的数量[3]。奥地利规定,新药店的开办不应该使该地区的原有药店的服务人数降低到5500人以下,新开办药店距离所在区域最近的药店至少为500米,并且不影响所在区域政府对城市的总体规划。美国法律对于药店分布的问题并没有硬性规定,大多数药店都设在商业区和居民区,方便顾客购药;但其各州将会根据当地的情况作出一些限制,比如德州州立药店董事会要求,在各个社区内药店分布至少要达到让顾客在7分钟内就能到达的密度。

2.3.2我国开办零售药店的条件

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常住人口的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办零售药店的决定。药店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其具体规定由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这导致开办零售药店在各省(市、区)贯彻执行起来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地区将零售药店审批权下放到区、县,由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审批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及变更登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负责对区、县零售药店实行总量控制。我国零售药店审批条件宽松、准入制度缺陷和部门监管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零售药店“多、小、散、乱、弱”的现象。此外,我国农村偏远地区的零售药店分布较少,难以满足广大农民的用药需求。

2.4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情况对比

2.4.1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情况

欧美国家大多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全国统一的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通过网络将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和患者整合到一个完整的药品流通信息管理链条上,从而在药品流通的源头(药品生产企业)就可确认市场上流通药品的合法身份和质量状况。在美国,其国家药房理事会联合会制定的《标准州药房法》作为各州制订本州药房法的依据。各州根据《标准州药房法》,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作出更为详尽、可操作的零售药店管理规定。美国的零售药店由各州的药房理事会监管,公众和药师也参与药房理事会,美国州政府授权药房理事会建立药学服务标准,制订相关的管理规章,以便更好地实施药房法[14-15]。

2.4.2我国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情况

目前,我国对零售药店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主要从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人员配备、经营质量认证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来实验对药店的监管。其中,GSP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于监管力量薄弱,相关条款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较普遍,特别是抗菌药物非处方销售行为更为常见。在我国,因执业药师与零售药店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不能充分发挥其对药店的监督管理作用;而且我国许多地方的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人员“空挂”现象非常普遍,药品监管部门对此的监督难度较大。另外,我国虽已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但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仍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特别是不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的行为)。药品分类管理和信息核对是一个动态过程,药品监管部门很难对每家药店进行详细的监督检查,所以在保证执业药师在岗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对药店监管的作用。

3改革我国零售药店管理与药学服务模式的建议

3.1提高我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经营水平

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店管理与药品服务模式,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我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经营水平,明确药店的开办条件和区域分布。首先,连锁药店要做好战略定位,根据药店的目标顾客群体来决定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同时根据药店的自身条件以及服务对象来选择竞争战略,明确药店的核心业务,根据多元化项目与核心业务之间的相关性和企业自身的能力作出选择,随着竞争对手如便利店和连锁超市的竞争不断地对策略进行调整。其次,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和已有的声誉,赋予药品自己特有的品牌,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还能够有效地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最后,有条件的企业可适当采取直营连锁、特许加盟等连锁管理形式,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实行并购和重组,不断扩大企业连锁经营的规模化水平,提高竞争力;同时在企业集中兼并形成规模化之后,可将受益的部分拿来建立自有品牌产品,培育核心竞争力。

3.2推动我国零售药店的分布合理化

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引导零售药店合理布局。首先,在国家层面制订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与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药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其次,地方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对过度饱和的区域采取限制性手段,如政府部门可以区域单位为边界、以常住人口总量为基准来调控该区域药店的具体数量,从而确保零售药店的分布趋向合理化。

3.3加大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

我国应多措并举,从不同方面加大对零售药店的监管。首先,应全面建立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在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进行扫码,这样不仅可有效预防假劣药品的流通,还可帮助监管部门对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消费者也可通过查询鉴别药品的真假、获取药品的信息,保障自身的用药权益;其次,政府还应建立完善的处方药违规销售追责机制,加大对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处罚力度,促使其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这一规定;最后,可借鉴国外经验,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药店监管及药学服务发展的实践,制订适合各地具体情况的相关药店管理规定,并邀请专业人员(如药师)和公众参与到零售药店的监管中来。

3.4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

我国应通过完善药学服务和执业药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而要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首先需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问题。建议在执业药师管理体系中增加“执业助理药师”,引导药师和从业药师成为执业助理药师,经过一定时间执业经验的积累和继续教育的加强,“执业助理药师”可以转为“执业药师”,解决从业药师的遗留问题,发挥其作用,提高药学服务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经验,根据药店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是否医保定点药店等因素,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体药店,可考虑免除执业药师配备这一硬性规定,但是要限制其药品经营范围,如禁止销售处方药。其次,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可适当提高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同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应加大对临床用药知识的考查,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使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能够真正体现执业药师用药的实际能力。后续的继续教育培训应重在提高执业药师的实际执业水平。最后,建议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制订并细化执业药师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设立相应的药事服务费,进一步激励其为社会及患者提供全面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应制订统一的药学服务指南,使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有章可循,保证药学服务的规范开展[16-17]。

作者:吕冰 姚凤 王璐 高哲巍 杨泉 杨才君 常捷 张涛 靳真 杨世民 方宇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 西安交通大学药品安全与政策研究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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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第2篇

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药品运输、储存、销售和消费环节监管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开展:

一、开展药品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行动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

出台了全县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分局监管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布置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工作。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

重点加强疫苗使用单位和特殊管理的药品经营企业监管。

三是开展大排查大检查。

组织人员对县疾控中心和全县XX个疫苗接种点、X个仅接种新生儿疫苗接种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对辖区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检查。

开展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我局及时转发了国家局和省市局的文件精神,组织分局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专项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分局均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将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传达到每一个监管人员,并指导分局开展此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开展注册执业药师情况排查。对全县所有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排查发现,全县共有X家执业药师注册证到期、XX家未注册。其中XX药房有限公司法人X某(执业药师)涉嫌一证两用,后XX药房有限公司主动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注册证到期或未注册的企业,我局均下发了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企业进行注册。目前,还有X家药店没有完成执业药师,停业X家,被立案查处X家。

二是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目前,全县XXX家药店均开展了自查。

加强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发动,让企业知晓,并积极支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4月初,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布了我县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回头看”。组织人员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进行再次整治。目前,已经检查32家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一是联合县卫生健康委,对去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下达今年任务。

二是定期进行通报。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第3篇

    1.1 社会药房未能安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药品管理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社会零售药房无论是 软件 ,还是硬件上都有严格规定。但事实上,全国各地区的药店并没依法遵循国家的规定。

    1.2 处方管理欠规范

    首先,处方来源受到严重限制。受医疗卫生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医院处方很难流入社会药房。其次,社会药房的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保证。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可以对医生处方合法性进行查验的权威资料。这给零售药店查验顾客所持处方的合法性带来难度。其三,不持处方购买处方药的现象严重。在市场 经济 条件下,药店的主要营业上的是出于经济效益,在监管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药店容易出现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1.3 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数量、素质难以达到要求

    在药品分类管理中,执业药师担当为公众提供优质药学服务的责任,以保证社会公众的合理用药。但是由于执业药师是集药学、 医学 、法律、交流与沟通等综合素质于一身的药学技术人员,目前我国无论从数量还是素质都无法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

    2 完善我国处方药安全管制体系的对策

    2.1 完善药品安全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增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在法律意义上的只有《药品管理法》,其它的都是停留在法规或规章和条例的层面。因此,我国处方药安全管制要全面的立法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尽分布《药房法》和《执业药师法》,以规范处方药流通渠道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在法规层面上,建立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将违规情况与药店的经营资格和执业药师的从业资格挂钩,尽快制订《药店药事事件处理办法》等。

    2.2 加强药品安全管制机构的独立性建设,提高执法效果

    目前,我国药品安全管制的法律法规中,很多内容发生分隔,如广告的审批权和处罚权就隶属于两个不同部门,这不利于执法效果。因此,建议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执法机构,以排除地方政府干扰、保证执法效果。

    2.3 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高素 质的药品监管队伍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政策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合理用药将会越来越重要,而为患者答疑解难,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则是执业药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议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就为报考执业药师的从业人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抓好每个基本环节,充分调动药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创造宽松环境,制定激励机制,采取各项政策,多渠道、快速度扩大执业药师队伍,逐步缩小供需数量差距。同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执业药师向零售药店流动。同时,应强化对零售企业法人代表的培训,加强宣传 教育。

    2.4 加强舆论导向、强化全民合理用药意识

    受基本药品知识缺乏、处方药管理不严以及广告误导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药品消费者对科学、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用药现象非常普遍,如:重复用药、过量用药、用药量不足以及不经医师而自行用处方药等。这些错误用药的方式,只会延误治疗、加重病情或为日后留下隐患。因此,强化对全民的合理用药宣传教育,使人们了解不合理用药可能造成的种种危害,了解由医生和药师对处方药双重把关的必要性及益处,使消费者转变购药习惯。通过在社区内开展药疗、保健知识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多种形式的舆论导向,强化全民合理用药意识。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审查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则参合农民供应药品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审查确定准则:统筹规划、合理结构、便利购药、便于治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前提。

(一)持有《药品运营企业答应证》、《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经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药品安全信誉品级审核为诚信,供应24小时药品零售服务,开业时间一年以上。

(二)有健全和完善的药质量量保证准则,保证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则的药品价钱政策,经物价部分监督检查及格。

(四)坚持药品“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治理。实时供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所需药品。

(五)有1名(中)药师以上或执业药师专业技能人员,营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六)具有与药品运营规划相顺应的固定营业场合,所在地舆地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规划结构。

(七)乡镇(含乡镇)以上药店必需装备核算机,并装备与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相配套的收集设备。

第五条具有前提的零售药店,可携带下列资料向县合管办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请求:

(1)药品运营企业答应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学技能人员资历证书复印件;

(4)药监部分培训及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5)从药人员有用期内的健康证实复印件;

(6)一年内未因违法被药监部分处分的证实资料;

(7)药店治理各项规章准则;

(8)药店概略(附:①方位图、②内部平面图);

(9)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请求顺序。

(一)零售药店向县合管办提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请求书》和第五条规则的资料。

(二)县合管办依据零售药店的请求及供应的各项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和资历审查。审查及格的,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需每年与县合管办签署和谈,明确两边的责任、权益和任务。

(四)统一颁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的称号、地址、首要负责人、运营范围等需改变时,应自改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处理改变手续。

第八条县合管办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审核。审核品级依据年度审核和不按期抽查状况综合确定,审核品级分为优异(90分以上)、及格(80分以上)、基本及格(70分以上)、不及格(70分以下)。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合管办作废定点零售药店资历,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定点,并按违规金额的1-5倍予以处分。

(一)营业员无证上岗的。

(二)营业时期无执业药师在岗的。

(三)采用串换手法为参合农民付出非药字号物品的(包括滋补品、化装品、生活用品等)。

(四)经有关部分查实有销售冒充伪劣药品及食品药品监管部分药品安全信誉品级审核为警示以下的。

(五)药师未按规则审方、验方,私自更改执业医师所开处方、仿制执业医师开方并配处方药或无执业医师处方配处方药的。

(六)不顾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治理,年度审核不及格的。

(七)其他严格违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则有关治理规则,形成基金损掉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第5篇

**县原有国有药品零售企业5家,分别设置在**城乡,全部隶属于原国有医药公司。改革开放期间,有2家乡镇的先后关门停业,到现在仅剩乡镇2家、县城1家,已于2004年改制为民营。从2003年药品零售经营放开到现在,全县共申报药品零售企业48家,其中因为种种原因于20**年前,关闭10家,现仍在经营的只有38家,其中坐落县城26家,坐落乡镇所在地11家,坐落在村1家。在安庆8县(市)中数量偏少。而且,22个乡镇所在地有14个没有设置零售药店。正在经营的38家零售药店中销售额最高的平均26万元/月,最低的平均0.6万元/月,相差40多倍。差距为啥就这样大呢?同是药品零售企业,有的红红火火,有的却惨淡经营,几家欢乐几家愁。为何企业总量如此之少?又为何如此苦乐不均?笔者试图找到其中原由。

一、医疗诊所偏多,容量受限,而且两者开办起点极不对称。据统计,**全县有个体诊所一千多户,仅县城所在地就有一百二十多户,几乎是三步一岗五步一哨。而且,药店与诊所相比较,开办门槛起点低,卫校毕业就可以,没有严格的经营面积等硬件要求,更不需要通过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而开办药店需要执业药师或者药师职称担任质量负责人,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全县药师或执业药师获得者共计也不过40人。而一个乡村小药店要从外地聘请执业药师或者药师很不现实。况且现实状况是,诊所也是卖药,而药店不可以行医。零售药店管理严格,许多药品如二类等不许经营,而诊所就可以使用。因此,有的药店干脆停业再开办诊所。加之,药店属于企业,有接受工商管理和各项纳税义务,诊所不属于企业性质,不受工商管理,无须交纳企业税收,几乎没有社会负担。

二、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虽然同样是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由于药店所在地理位置不同、企业规模不同,效益自然不相同。但是由于企业经营者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不同,则引起更大差异。例如,有些药店为压缩店租,把经营面积减缩到最低限度却还是艰难度日,而有些药店则把经营面积扩大到规定面积10倍以上却风光无限;再如,有些药店只经营赚钱品种,而不经营利润小的品种,生意越做越小,而服务意识强的药店为方便群众千方百计做到品种齐全,一分钱都不赚的品种也做,生意便越做越大;还有,有的企业为迎合部分顾客心理,尽可能购进档次低、价格便宜的产品,而遭到其他顾客“这是否假药”的质疑,而精明企业始终坚持遵循质量第一的宗旨,经营理念已经上升到经营品牌的企业层次;再有,有些药店对监管部门避而远之,甚至连法规知识培训都不想参加,而有的药店却经常主动向监管部门咨询,请教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药品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服务群众是企业的宗旨。虔诚精心的服务,相信终究得到回报。应该说,凡是做企业的人,都想把企业做大做强,但决不是人人都能做大做强,引起差别的原因固然很多,最根本的还在于经营理念和管理技能。企业是靠人来做的,因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自然也就不会有效益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

三、如何加强**县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使广大农民得到更加良好药品供应服务的实惠,县政府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中作出了详细要求。本人体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坚持企业开办标准,要因地制宜扩大零售网点。一方面,积极引导和鼓励在小集镇和人口密集镇的村开办零售药店,重点建设直接面向农民群众的药品零售供应网络;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托“万乡千村”市场工程网络,开设非处方药专柜;同时,加强医疗机构(重点是村级)规范药房创建工作,使规范药房覆盖面更广,也是从另一角度加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