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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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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一)社会救助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二)民事救济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三)刑事惩罚

    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行政处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二、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第二条赌博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严厉禁止。

第三条凡因赌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偶尔参与赌博,情节特别轻微,本人保证不再犯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本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或者提供戒护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资较小的;

(四)利用赌博进行诈骗,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经常赌博,屡经处罚不改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进行赌博的;

(四)在公共场所赌博,赌资较大的;

(五)对检举赌博行为的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利用赌博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罚外,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参赌人之间的赌债和在赌场向他人借财物作赌资的债务一律废除。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城镇基层组织,明知本单位内发生赌博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不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检举、制止赌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范文第4篇

    一、 传唤。公安机关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 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 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 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五、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范文第5篇

在当前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这起“民告官”案件较具典型性。今后,随着我国各项民主法制改革的推进,我们还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本报愿意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研究这些新现象,共同推进依法治国。

事件回放两村民被快速拘留

去年11月,鄞州区邱隘镇渔金村村民委员会向198户村民交付代建房。可是,村民们很快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过再三交涉,鄞州区邱隘镇城镇办委托鄞州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危房鉴定,结论是,房屋的安全鉴定等级应为C级(存在一定安全问题)。

今年7月5日上午,情绪激动的陶某、陈某及其他村民来到镇政府,要求查看鉴定书。正好渔金村党支部书记邱某某从镇政府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在推拉中,邱某某受到轻微伤。

第二天下午,鄞州区公安局邱隘派出所将陶某和陈某传唤到派出所。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公安机关当即分别对他俩作出了拘留3天和5天的处罚决定。

当晚6点左右,邱隘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向两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两人宣读了立即执行通知,随后将两人送往鄞州区看守所执行拘留。

庭上交锋

两人获释后,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在复议没有获得成功的情况下,他们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鄞州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进行精神损失赔偿。

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上,记者注意到原告对公安机关快速执法产生了两方面的质疑,法庭争论的焦点也围绕质疑展开。

质疑一:是不是先裁决后取证

原告:6分钟办完手续很难想象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什么行政处罚,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对此,鄞州区公安局在法庭上出示了鄞州区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其中,(记者也看到该行政处罚审批表)审核意见栏内只填写了7月9日,没有填写更进一步的审核时间。

原告律师指出,鄞州区公安局邱隘派出所询问证人的最后时间是7月9日17时50分,而派出所向原告送达处罚决定书及宣告执行时间是7月9日17时56分。而从邱隘派出所到鄞州区公安局一个来回,再经过有关负责人的审批,至少得花半小时以上。6分钟内办完各种手续是很难想像的。

被告:公安机关内部已联网

鄞州区公安局认为,现在公安机关在许多方面已经联网,许多工作可以快速完成。但原告则当庭反驳,说自己看到派出所的人员办手续是开车去鄞州区公安局办理的。

因此,原告方认为,被告法制部门以及负责人实际上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之前,已经对原告进行审核,鄞州区公安局并在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了公章。这样,鄞州区公安局邱隘派出所存在先裁决后取证的问题,这就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最基本要求。

质疑二:立即执行合不合法

原告:应给被处罚人自愿履行的机会

原告律师认为: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在处罚决定中明确拘留的时间、地点以及履行的期限,只有在被处罚人抗拒执行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此,处罚决定应该明确被处罚人自动履行的合理的期限,只有在被处罚人不自动履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时才可以强制执行。原告律师还在法庭上出示了公安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样式,其中也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应该先给予被处罚人一个自愿履行的机会。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也即只要被处罚人提出复议申请以及提起行政诉讼,且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就可以暂缓执行。而提供一个担保人,或者提供相当于拘留日期每天50元到200元的保证金(公安部规定的标准)对本案原告来说是根本不成问题的。这也否定了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之后,立即执行的合法性。

被告:给不给公安机关说了算

法庭上,鄞州区公安局人的观点则较为简单,其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明确公安机关应该给予被处罚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具体时间,因此这是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公安机关可以不给予被处罚人自动履行的期限。

另外,鄞州区公安局的人还认为,《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快速强制执行。

专家看法公安机关应该冷静执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说:“公安机关办案常常处于激烈矛盾的中心,快速执法能提高其办案速度及一些方面的方便。但我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冷静执法,因为这涉及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说,公安机关冷静执法可以减少处罚错误的发生,而发生处罚错误则将会导致国家赔偿;另外,冷静执法还可以减少行政复议、申诉的几率,从而使执法成本大大降低。同时,冷静执法有利于公安机关按程序执法、依程序办事,这样做就不会出现原告质疑鄞州区公安局存在先裁决后取证的问题。

公民的申诉权应该保障

“公安机关对相对人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后,直接送到看守所进行执行的现象,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许多公民身在派出所内很难知道自己在收到处罚通知书后如何马上提起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袁裕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