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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
中图分类号:D915.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25
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对不特定投资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表现为加害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所实施的如虚假陈述、欺诈发行上市、违规信息披露等。2013年万福生科被证监会调查并认定其构成欺诈上市和披露虚假利润行为,案件情形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案”银广厦案①有许多类似之处,最终却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设立补偿基金和解,而与银广厦案件“马拉松式”诉讼进程大相径庭,开创了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救济的新模式。
一、案例回顾
(一)平安证券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方案
2008-2012年,万福生科虚增销售收入、营业利润,构成欺诈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判定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对其做出暂停3个月保荐机构资格,并没收其万福生科承销及保荐费2525万元,并对平安证券处以两倍罚款;给予两名保荐代表人“撤销从业资格、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正在业内面对重罚哗然之际,平安证券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先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再向责任方追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赔付及运作,基金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存续期为2个月。平安证券表示,通过设立补偿基金的方式,为受损的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于司法解决方式更为快速、便捷的可选渠道。
(二)本案争议焦点
证券侵权在特征上与大规模侵权相似,除了具有受害人数多、波及区域广、赔偿金额巨大等一般性特点之外,其侵权行为的种类固定,赔偿数额明确,仅以财产权益为侵害客体,尤其是对受害人损害赔偿上很难同一般侵权一样,其处罚和赔偿中要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利益,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诸如专项基金的法律属性、学理界定、与传统侵权诉讼的关系等存在争议。
第一,补偿基金的公法或私法法律属性问题。近些年国外许多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到补偿基金的方式对受害者实施救济,如“911恐怖袭击事件”、“BP石油公司漏油事故”、“福岛核幅射事件”。侵权法与商业保险都属于私法救济范畴,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则属于一种社会公益救质的基金,有公法救济的属性,那么专项补偿基金的公益性是否突破了侵权法的私法范畴?
第二,证券侵权补偿基金的学理界定问题。专项补偿基金是用于救济由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具有罗马法中“私法人”中“财团法人”的一般属性;而该基金又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具有公益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属于我国民法理论中的“非企业法人”类别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纯地讨论补偿基金属于“财团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的理论价值显得有些微茫,是否存在一种更好的学理界定方法能从从本质上揭示补偿基金的特点?
第三,补偿基金制度与侵权诉讼的对立统一性。在本案之前,证券市场发生的大规模侵权案件通常以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来解决,如银广夏案。补偿基金是诉讼替代性解决方案,两者不能并用,那么它们作为一对互相矛盾的救济方式,在对立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应该是统一的,那么其统一性是如何体现的?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该案的妥善解决并非是问题的终点,而是一个在以后类似案例的处理中成功复制该案的经验,并避免潜在风险的起点,以此研究专项补偿基金救济模式的合理性和困境,探索补偿基金的制度化,都要先将基本争议焦点梳理通顺。
(一)补偿基金的公法属性符合国际潮流和侵权法改革方向
美国侵权法中,有两类涉及到大规模侵权的案件:一是因意外事故而引发的涉及人数众多的损害赔偿;二是是由于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数众多的购买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3]92。国际上,英国侵权法一般处理的方式是在选择代表案件确定责任后,在法庭之外协商解决[4];法国法律中对大规模侵权并没有制定特别规则加以解决。可见,目前世界各国侵权法在立法上缺乏对大规模侵权的分类和归责原则的充分考虑,但已经开始将这一概念纳入其中,由关注私人权利领域向维护公益的方向迈进了一步。
相比之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虽然为认定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的责任和赔偿数额提供了基本依据,但仍沿袭传统的一元模式②,将基础建立在单个的自然人之上,将保护范围局限于私人领域,导致经济领域中强势组织侵犯弱势个体权益的事件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偏离了立法初衷,落实之路并非坦途。尽管平安证券专项补偿基金的公益性突破了现有《侵权责任法》的私法属性,但与目前国际侵权法进化的潮流和今后我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本质上并不矛盾。万福生科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也证明了,通过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的方式是实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径之一[3]92。因此要突破狭隘的私法范畴,明确大规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主体上考虑构建自然人与经济组织的二元模式,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二)补偿基金类属于“诉讼替代性救济基金”
我国很多学者对补偿基金的学理归类提出了诸多的看法,但多局限于“财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辨析,而张新宝突破了民法的局限,从诉讼关系角度提出了新的学理归类标准,并将其分为如下两类:诉讼替代性救济(赔偿)基金与诉讼结果性救济(赔偿)基金[5]。根据这种观点,“诉讼结果型救济(赔偿)基金”实际上是受损投资人行使自身正当的诉讼权利的结果,救济基金是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抑或裁判而设立的,法院在基金设立与否和如何运作等事项的决定中应居于主导地位。相比之下,“诉讼替代性救济(赔偿)基金”则是被侵权一方放弃诉讼权利,与侵权方和解的结果。这种学理界定方法将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相结合,揭示了不同种类救济基金之间本质上的不同,从根本上明晰了救济基金之间原本混乱的界限。“财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是基于不同民法体系的划分结果,原本就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也存在相互排斥的性质,其对立和统一与构建专项补偿基金制度的关联甚微,而基于诉讼关系提出的归类标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上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为此类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可行性基础。
据此分析,平安证券中的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就属于“诉讼替代性救济(赔偿)基金”一类,即基金设立时间在被侵权人提出民事侵权诉讼之前、以达成和解作为取得赔付的前提,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私权处分的结果。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规定放弃诉权的支付条件并明确根据息诉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确定赔偿范围,是鉴于此种归类方法的客观要求和题中之义。
(三)补偿基金方案与侵权诉讼存在统一性
以裁判为中心的传统诉讼制度的低效率不符合大规模侵权事件对损害赔偿的迅速性要求,传统侵权诉讼的基本原理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到了挑战。专项基金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传统诉讼制度的对立面。然而在某些方面,二者却能够达到统一,比如被侵权人代表制度。万福生科案参照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被侵权一方成立投资者维权协会,从受损投资者中选出份额大、损失严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作为代表。这突破了个体与集团单独谈判的不利因素,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也降低了与利益诉求者沟通的难度,因此在程序上具有进步意义。
另外在和解协议内容与效力的确定方面,二者基本也能够达成一致。就平安证券专项补偿基金和解协议的约定事项,被侵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和解协议应当将赔偿的具体方案和赔偿标准作出具体合理的规定,载明被侵权人放弃通过诉讼和其他途径救济的意思表示,并对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加以约定。鉴于基金补偿与民事诉讼在选取上的对立,对于拒绝接受补偿基金的被侵权人来说,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对于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补偿基金的被侵权人反悔的情况来说,基金运作人可综合考虑具体情形,原则上应允许被侵权人获得基金赔偿。
三、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比较分析
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模式,按照依赖的主体划分,可分为侵权诉讼、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三种,补偿基金突破了这些常见的救济模式,但也面对着传统救济模式在长期不断完善中早已化解的困境。
(一)传统救济模式
1.侵权诉讼――司法救济。该模式属于个体救济模式,即受害人行使诉讼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加害方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让加害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侵权法惩罚性的功能,这也与基本的正义观③相符合[6]23。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以一对若干的前提假设为立法设计基础,面对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下“一对无数多”的情况,其局限性是不言自明的,如在“银广厦”案中所体现出的举证困难、耗时漫长、成本高昂、诉讼参与者众多且分散等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害方面对众多索赔人,其赔付能力可能会被严重削弱,极易陷入经济困境,甚至可能破产重组,这将会使受损投资人更难得到赔偿,以致两败俱伤。因此,无论是考虑眼前的短期利益还是放眼长期投资,传统的依靠诉讼个体救济模式都给加害方带来过大的财产压力,事后极易出现判而不赔的结果,使得广大投资者的获赔愿望落空。
2.投资者保护基金――政府救济。该模式即“券商破产,政府买单”,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④的构成和筹集管理办法。该制度在证券公司发生风险处置(如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采取托管、强制措施等)情况时,以“同舟共济”模式来化解证券市场的风险,有利于陷入困境的证券公司有序快速地退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依靠行政力量主导运作,相比侵权诉讼而言,其更具执行力,也极大地降低了个人的维权成本,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时所补贴的资金会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平安证券专项补偿基金则与其存在质的不同,后者是银监会基于国家公权力层面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自上而下的监管制度,政府是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存在事后追偿的机制,体现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而前者是证券公司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自律行为,以证券公司为侵权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自主参与危机处理,先行补偿后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3.责任保险――商业化的社会救济。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证券市场内的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更是鲜有问津。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金融业创新的产物,由于证券公司以再保险、金融产品、风险证券等的方式将伴随着大规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并融入社会,因此从本质上说,责任保险是证券市场为转移潜在的侵权责任风险所采用的法律手段。除了传统的再保险转移巨额赔偿风险,随着国际证券金融市场的发展,又出现了转移风险的新方式――风险证券化,最终由保险人、再保险人以及其他风险投资人共同承担证券的潜在风险[7]。相比司法救济和行政介入,责任保险的获赔更为及时高效,避免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也不会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从表面上看,这似乎能有效地保证责任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不会减弱,只会增强,然而在这种新方式被广泛采纳后,一旦出现金融海啸或大规模的经济危机,证券市场被层层转嫁的侵权赔偿风险最终的承担极易落空,资本泡沫就不可避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例证。
(二)平安证券专项补偿基金
1.专项补偿基金的突破。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大规模侵权大事件开始尝试采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的方案来应对危机,如美国“911赔偿基金”、德国“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我国处理食品领域的“三鹿奶粉事件”时,政府牵头组织成立了医疗赔偿基金,为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作出了首次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无论是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诉累的司法救济,抑或是加重财政负担的行政救济,还是衍生出资本泡沫风险的商业化社会救济,都无法契合救济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损害过程中对获赔快捷性、财产安全性、维权经济性、私权处分自由性、私权双方利益平衡性的要求。
在证券领域内设立的平安证券专项补偿基金作为一种事后的赔偿机制,是对传统的大规模侵权救济方式的一种突破:在短期内主动和受损投资者直接商榷赔偿事宜,寻求和解并先行支付赔偿基金,事后向责任企业追偿,减少了传统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累;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管理赔付事宜,有利于发挥基金公司独立和中立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补偿工作的效率,保证管理及运作顺利进行,并避免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以责任企业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义务,由最具经济实力的保荐人和承销人先行出资设立基金,这种事后应对的方式规避了责任保险中风险证券化过程内含的潜在资本泡沫的危机。
2.专项补偿基金的困境。第一,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没有基本的立法支持。早在1974年,世界上就产生了第一个以救济赔偿基金替代传统侵权诉讼救济途径的法律制度,以新西兰所颁布的《事故赔偿法》为标志⑤。在美国,超级基金制度自1980年制定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后确立且沿用至今⑥。我国“三鹿奶粉事件”处理过程中,虽设立了医疗赔偿基金,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处处体现了行政干预主导侵权救济的色彩,有影响社会公正之嫌。若相关法规持续缺失,在以后的类似事件中专项补偿基金能否得到适用将不得而知。第二,专项基金资金筹集渠道单一。大规模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有充足的资金来保证赔偿,证券市场因其资本密集的属性,对补偿资金的充足率要求更高,案例中的平安证券自身经济实力雄厚,且有平安集团的巨大后盾,具备充足的资金垫付巨额的赔偿,有能力作为专项补偿基金的唯一来源,但今后发生类似案件中的证券公司不掌握充足的资金,那么即使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补偿基金制度,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第三,专项基金的设立不利于对肇事公司的威慑和惩罚。但毕竟设立专项基金本身是一种事后减少损害结果的补救措施,在事前做好尽职调查远优于亡羊补牢,投行必须从源头上提高保荐业务质量,严防上市欺诈与操纵利润。基于惩前毖后的出发点,平安证券所设立的专项赔偿基金不应该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的特赦令和救命稻草,更不应在今后出现类似案例时以此替代退市的惩罚。
四、构建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制度的设想
鉴于行政机关本身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属性和行政手段处理事务的高效便捷性,建议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亲自颁布或授权证监会制定《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损害补偿基金条例》,明确规定补偿基金启动、筹集与设立的情形,建立规范化的运作流程和管理机制,使赔偿基金制度化、规范化、专门化,其具体构想如图1。
(一)开拓融资渠道,扩大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
在证券大规模侵权中,众多的投资者人遭受财产损害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足够的资金在其正常运作过程中发挥了基础作用,因此开发资金筹集渠道在发挥该制度的预期作用中显得尤为必要。在美国的投资者补偿基金制度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简称SIPC)通过向会员收取年费及利息收入来筹措资金,目前自有资金规模达10亿美元,另有银团提供的10亿美元额度可供使用,同时,SIPC还可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财政部动用10亿美元的借款融资,有充裕的资金后盾。
根据通常大规模侵权补偿资金的来源方向,结合证券业特点,我们将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的来源概括为以下四点:侵权人的出资、各种可得的保险赔付、社会捐助、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拨款。由于侵权人(保荐人、承销人、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是证券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其出资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另外,现代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一些证券公司可能会对其潜在的侵权责任投放相应的保险。以上两种是基金的主要来源。侵权事件的发生或多或少与监管部门履职不当有关,因此让政府承担部分责任也在情理之中。在其他领域的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中,如德国“康特甘”事件设立的“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制药公司出资1亿马克,政府也拨款1亿马克[8]。但若政府为肇事公司买单的拨款过多,则突破了对商事主体的保护范围,违背了公共财政的初衷,因此如果没有穷尽其他一切筹资途径时,则应不予启动财政拨款。
(二)以填补实际损失为赔偿原则,以放弃诉权为赔付条件
证券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运行的效果和受害投资人的最终选择,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补偿基金的赔付标准合理性的影响。确定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损害补偿制度中的价值取向,是界定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基金的范围之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我们将要构建的证券侵权损害补偿制度是仅局限于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还是同时具有惩罚的目的。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理论采取了填补说,据此在目前的侵权损害赔偿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秉持的是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关于如何计算实际发生的损失,《侵权责任法》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早有明确规定,将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该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的利息。
申请证券市场的侵权补偿金的唯一前提是持有简单的相关材料证明,只要投资人证明自己因证券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就可以申请补偿基金。在支付赔偿金时,确定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按照不同的受害程度,受损投资人有权选择采用一次性全额支付或是分期支付的方式。在领取补偿基金款项时,被侵权人应当与补偿基金管理人达成不同程度放弃诉讼请求的息诉协议。完全达成息诉协议的,被侵权人不得就证券侵权所造成的所有损害向法院针对加害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部分达成息诉协议的被侵权人,不得就已承诺放弃诉讼请求的部分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与被侵权人协商时,应保障被侵权人的意思自治,不得欺诈或胁迫被侵权人作出违背其意愿或显失公平的选择。
(三)由证监会指定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和管理方式
在万福生科案发生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⑦(简称中投保)接受平安证券的委托担任投资者利益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开展基金管理和赔付工作。由于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损害补偿基金管理和赔付工作,具有程序繁琐和内容专业化的特性,设置或者委托专门的管理人主持工作,有助于提高赔偿的效率和质量。我国目前具备运作类似补偿基金资质的基金公司绝非中投保一家,对于规模较小的基金运作,可以委托给其他的公司。考虑到证券业资本密集的特点,建议2亿元及以上规模的补偿基金若无特殊理由(如严重渎职、非法侵吞基金、违反勤勉审慎义务等其他不能胜任的情形)则由中投保运作管理,中投保不能胜任的,由证监会指定其他基金公司管理。对于补偿基金规模不满2亿元的,由补偿基金主要出资方所在地的证券监管局⑧指定有资质的基金公司进行管理。鉴于补偿基金的公益性,基金管理的费用开支由财政承担。出资人若对所指定的基金管理人不满意,可申请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可提起行政诉讼;基金管理人若因不能归结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不能胜任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由具体责任人承担;证监会、证券管理局和当地政府在指定基金管理人过程中若存在过失、关系人推荐或寻租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委托是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在性质上类似于信托,除了可以满足节约人力成本需要,也满足了对公正性与中立性的追求。关于规避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国际上有很多实践经验可供参考,例如美国基金会始终以政府和公众关心的焦点作为问责的主题,每隔一段时间会开展听证会和调查活动,另外政府赋予很多民间组织监督基金会的权力,这与基金会自身的监管体系相配合,共同保障基金会的稳定运转。鉴于此次事件并参考国外对基金会的监管办法,建议在设立赔偿基金之时,除了要求基金管理人按时提交财务报表公布财务报告外,也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出资的机构、团体、个人提交审查报告,并向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人群体公开。一旦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提出异议,基金管理者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公开其整改计划。
(四)以行业协会为核心成立协调小组,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关于如何确定补偿基金的监管机构,乃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建议尝试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来设立基金,逐渐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国性基金系统[6]23。虽说如此做法便于形成体系化,同时可依托于各级行政单位,但其对证券市场的侵权救济缺乏针对性,不利于专业化解决,而且巨额的基金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和寻租行为,同时会使行政部门更为臃肿。在平安证券一案的处理过程中,协调小组的表现则非常突出,在监督上虽置身基金管理之外,但却具有强烈自律的色彩。
中国证券协会于平安证券的专项基金设立后第一时间牵头成立该案投资者利益补偿协调小组,小组成员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平安证券。小组成员之间各司其职,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有条不紊,为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协调机制保障,而其中的发起者――中国证券业协会则起到了设立的主导作用和运行的监管作用。因此,建议以行业为划分标准设立基金,因行业协会了解其所属行业的属性,所以从实践经验上由行业协会这类非盈利性机构来对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效果更佳。为了确保监管的效果,行业协会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就基金的管理运作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金依法审计,以便接受监督,保障基金资金的安全。
五、结语
法治社会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拓展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按照息诉协议确定赔偿范围并以实际损失为限,在证监会的监管下委托专业化的基金管理人实际运作,规范赔偿基金的运作程序和管理方式,辅之以行业自律,即由行业协会牵头成立投资者利益补偿协调小组,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制度,已成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和现实选择。
注释:
①银广夏公司1994年6月上市,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在历时5年的维权诉讼中,银川中院受理案件94件,先后有800多名原告参与诉讼,涉诉金额超过1.5亿元。侵权方银广厦被判决赔偿侵权损失,最终进入破产重组程序,股票停牌,而被侵权的投资者在经历了长年的诉累之后因为银广厦的破产重组实际上面临着遭受更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当事人双方两败俱伤。
②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三个归责事由,但无过错责任的表述笼统,仅简单延续《民法通则》的10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导致无过错责任处在过错责任的阴影下,没有反映现代风险社会的要求。
③在《正义论》中John Rawls提出了“无知之幕”概念,假设在一种原始状态中人们摆脱了当下的感觉和知识,如同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从零点思考正义。在“无知之幕”下,“加害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同“欠债还钱”一样,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原始认识状态。
④参见《证券法》第134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投资者保护基金实质上是一种类存款保险安排,目的在于增强市场参与者信心,确立稳定的市场秩序。
⑤新西兰《事故赔偿法》自1974年实施起,确立了不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的损害赔偿体系,由依法成立的事故赔偿委员会负责运作该赔偿体系,包括确定申请损害赔偿的资格、许可或驳回赔偿、支付赔偿金等。这样侵权法中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双边结构就被受害人与事故赔偿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⑥超级基金制度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涉案的当事人不管有无过错,任何一方均有承担全部清理费用的义务。法案也允许美国环保局(EPA)先行支付清理费用,然后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索回。当EPA先行支付清理费用时,就暂时性地置换了侵权人所应履行的义务,支付完毕后,受害方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归于EPA,事实上是以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替代传统侵权法。
⑦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主要成员由财政部、证监会、央行的有关人士组成,以国家信誉为后盾,实力雄厚,人员专业业务素质较高,并有准确把握和适用政策法规的能力。在万福生科案发生后,中投保接受平安证券的委托开展基金管理和赔付工作,第一时间在《中国证券报》等多家报纸上发表声明,赔付进展情况,承诺切实履行专项基金管理人职责。其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工作方式促成了事情的顺利解决。
⑧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实行垂直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涵盖在证监会及证券监管局的监管范围之内,证监会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目的出发指定基金管理公司,较之于出资人自行委托,证监会基于其掌握的信息和资源所形成的视角更为宏观、调查更为深入、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信誉的认识更接近真实,因此所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是相对科学合理的。政府部门指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优越性是不言自明的,例如美国“911赔偿基金”就是由政府任命知名律师、财政部“薪酬沙皇”肯尼斯范伯格(Kenneth Feinberg)担任管理人,由于其出色处置案件,享誉业内并再次被认定为BP漏油基金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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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3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一、单选题
1.我国多个五年计划(规划)中均提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是:
A.“八五计划”
B.“九五计划”
C.“十五计划”
D.“十一五规划”
2.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
C.《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是部门规章
D.《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规范性文件
3.下列收入中,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是:
A.英国母公司技术总监乔治兼任境内子公司技术专家,未入境履行职务取得子公司支付的工资
B.居民张某在境内子公司工作取得由境外母公司发放的工资
C.居民李某从非洲分公司回国就职后取得非洲工作期间的奖金
D.居民王某将其拥有的一项发明授权某外国企业在境外使用取得使用费
4.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先后两次按照不同价格购买某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按照“先进先出”法确定转让原值
B.徐某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8万元,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始凭证,徐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
C.孙某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确定其转让所得时应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确定转让原值
D.史某转让股权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有关情况
5.甲公司2018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2019年5月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及挂牌后该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股东陈某转让非原始股及其孳生的送、转股。关于上述股票转让行为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以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B.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股票托管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股东陈某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股东陈某转让非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2019年6月,小马以一项生物医药新品种投资入股到L公司(境内居民企业),交易对价全部为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选择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B.若选择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递延期间L公司在境内上市,小马持有的该股权转为限售股
C.若选择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分期缴税期间小马转让部分股权取得的现金可暂不缴纳分期缴税未结清税款
D.若选择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小马应以申请生物医药新品种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自然人刘某和乙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甲。2017年1月,甲企业投资1000万元到初创科技型企业丙。2019年2月,刘某从甲企业分回收益600万元,假定当年其无综合所得和其他费用扣除项目。下列涉税业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
B.刘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95万元
C.刘某当年不足抵扣的投资额,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
D.甲企业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5年内不能变更
8.小赵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其受雇单位一栏中出现某某人力资源公司,小赵从未在该单位工作过。他进行异议申诉的途径是:
A.单位——申诉——曾经任职
B.单位——申诉——从未任职
C.单位——冒用处理——曾经任职
D.单位——冒用处理——从未任职
9.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D.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10.曾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2018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当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20000元,另外还取得3000元的福利卡一张。曾某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190元
B.720元
C.3390元
D.4995元
11.杨某为某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度该业户全年生产经营利润20万元,无纳税调整项目,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690元,杨某无综合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杨某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17500.75元
B.20200.45元
C.28591.25元
D.25200.25元
12.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下列信息不属于必填项目的是:
A.小王申请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其子女受教育阶段信息
B.小张申请继续教育附加扣除,其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信息
C.小秦申请住房贷款利息附加扣除,其首套房住房坐落地址
D.小冯申请住房租金附加扣除,其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13.下列关于企业重组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有限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应就其所得缴纳税款
B.乙公司被甲公司合并,其自然人股东应就其所得缴纳税款
C.A公司以定向增发方式收购B公司股权,B公司自然人股东应就其所得缴纳税款
D.自然人在债务重组中,以低于债务原值的现金偿还债务应缴纳税款
14.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个人汤姆工资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B.居民个人李某在甲、乙两地分别取得工资所得,李某应自行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C.张某从其经营的两家商店(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可汇总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D.非居民个人齐某在中国境内取得未扣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15.以下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的涉税业务,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正确的是:
A.吴女士领取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单独计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元
B.陈先生提前5年退休,从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5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00元
C.杨女士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补偿金32万元,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340元
D.郑先生以60万元购买所在单位一套建造成本75万元的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080元
16.2019年9月,甲公司(非国有企业)向税务机关递交了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备案资料。该资料显示的部分情形中,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是:
A.激励对象为董事会决定的技术骨干
B.甲公司为我国境内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C.甲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D.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该股权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17.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下列关于部门与信息对应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教育部门——有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B.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C.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D.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18.无住所个人约翰为境内M公司总经理,同时在英国T公司任职。M公司、T公司每月分别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万元、3万元。假定约翰2019年在境内累计居住80天,11月在境内工作18天,在英国工作12天。不考虑税收协定,约翰11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954元
B.3590元
C.1590元
D.861.6元
19.某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全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费用7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广告费23万元、与家庭生活难以划分的费用10万元),可扣除的相关税费150万元。该企业投资者当年没有综合所得,201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20.4万元
B.17.6万元
C.16.9万元
D.16.2万元
20.某企业职工李某2019年1月取得工资2.3万元,个人按企业年金计划缴纳年金800元。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该企业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8万元。如仅考虑基本减除费用,李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675.6元
B.516元
C.525.6元
D.2094元
21.居民个人李先生2019年全年取得工资200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从1月开始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缴纳“三险一金”2300元。若无其他扣除,其全年应纳税额为:
A.17560元
B.9320元
C.8720元
D.7680元
22.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30万元,稿酬1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10万元,劳务报酬5万元,缴纳“三险一金”6万元。本年度李某综合所得收入额为:
A.50万元
B.47.6万元
C.41.6万元
D.35.6万元
23.居民个人杜某2019年3月新入职A公司,6月首次向单位报送4岁女儿相关信息。7月A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杜某累计可扣除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24.居民个人马某2019年3月取得上年度一次性奖金36500元,当月工资4500元。马某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应纳税额是:
A.1080元
B.1095元
C.3440元
D.3890元
25.居民个人刘某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假定其次年1月出院并结清费用,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则该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时间是:
A.2019年11月
B.2020年1月
C.2020年3月至6月
D.2021年3月至6月
26.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该期限是:
A.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
B.季度终了后2个月内
C.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
D.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27.居民个人洪某2019年5月底与任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400000元,其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洪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
A.7880元
B.15880元
C.19880元
D.63580元
28.居民个人孙某2019年2月受某公司邀请讲课4次,每次获取报酬4000元,该公司应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税额是:
A.2560元
B.1790元
C.640元
D.320元
29.下列关于纳税人2019年领取符合规定年金的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老冯按月领取的年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B.老金按月领取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C.老张按季领取的年金全额适用月度税率计算纳税
D.老钱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30.非居民个人迈克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是:
A.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B.取得所得的季度终了15日内
C.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D.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31.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个人所得税APP端(WEB端)注册码的发放渠道是:
A.APP端
B.WEB端
C.税务局端
D.扣缴客户端
32.外籍个人约翰办理自然人实名认证时,下列证件中不能用于实名认证的是:
A.外国护照
B.外国人出入境证
C.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D.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判断居民个人为某公司在职员工的字段是:
A.人员状态
B.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及离职日期
C.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及人员状态
D.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离职日期及人员状态
34.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判定自然人身份的四要素是:
A.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
B.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姓名、银行账号
C.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地区)、姓名
D.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地区)、银行账号
35.自然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端办理业务时,可对有疑问的信息发起申诉。以下不属于可以发起申诉的事项是:
A.收入纳税明细
B.任职受雇信息
C.授权办税信息
D.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6.因对某条工资收入数据有异议,居民个人张某在个人所得税APP端进行了申诉。关于该条数据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条数据从收入列表里消失,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B.该条数据从收入列表里消失,暂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C.该条数据仍在收入列表里,但颜色变灰,暂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D.该条数据仍在收入列表里,且颜色不变,暂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37.A公司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扣款后,因系统提示“缴款状态不明、请确认账户是否成功,如未成功,请稍后重试”,需税务机关在税务局端操作的模块是:
A.申报作废(ITS)
B.申报错误更正(ITS)
C.单笔交易处理(ITS)
D.银行端、POS机缴税凭证处理
38.关于自然人并档的后续影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并档案的纳税人识别号继续有效
B.主档案及被并档案下的纳税记录分别显示
C.主档案纳税人识别号可以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D.被并档案下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带到主档案下
39.关于税务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送达电子税务文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向赵某送达电子《阻止出境决定书》
B.向钱某送达电子《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C.向孙某送达电子《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D.向李某送达电子《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40.某个体工商户2019年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为10%,本年度取得收入30万元,通过市教育局向教育事业捐赠2万元。假设无其他所得项目,其2019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是:
A.500元
B.1050元
C.1400元
D.1500元
41.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度工资收入13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6万元,10月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3万元,无其他所得和扣除项目。李某年度汇算时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
A.13200元
B.16560元
C.30000元
D.55200元
42.郑某2019年度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6万元。年底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5万元,其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为:
A.20.36 万元
B.15.36 万元
C.23 万元
D.18万元
二、多选题
1.王教授2019年10月出席国内某教育峰会作主题演讲。以下与王教授有关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有:
A.作主题演讲取得主办方支付的报酬2万元
B.将演讲内容在报刊上发表取得收入0.2万元
C.因发行教育演讲视频光盘取得收入5万元
D.取得某网站因侵权播放其视频支付的赔偿金2万元
E.粉丝将王教授亲笔签名文字手稿拍卖取得收入5万元
2.孙某2018年8月发生如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自有房产投资入股甲公司获得股票20万股;以其个人所有的某专利技术入股乙公司获得股票10万股。关于孙某上述投资行为的涉税处理正确的有:
A.对投资甲公司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对投资甲公司的行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在2023年8月前分期缴纳
C.孙某2019年1月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万股,获得的现金应按比例优先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D.对投资乙公司的行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E.对投资乙公司的行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纳税
3.蒋某所在A公司对蒋某以股票期权进行股权激励,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蒋某取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
B.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C.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D.若A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参照上市公司执行
E.若A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也非新三板挂牌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4.张某投资某合伙创投企业,出资占比20%,合伙协议约定张某的分配比例为25%,该企业设立基金A、B。2019年,基金A、B分别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00万元、-300万元以及股息红利所得20万元、10万元,企业其他支出100万元。对上述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张某从A基金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
B.若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张某从B基金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C.若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B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小于零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D.若合伙企业选择年度整体核算,张某2019年在该创投企业无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若合伙企业选择年度整体核算,合伙企业年度亏损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5.2005年,魏某购入非上市A公司股票10万股,价款20万元。2009年12月,A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当日开盘价10元、收盘价13元。2018年12月,魏某购入A公司流通股10万股,每股14元。2019年1月,魏某将持有的A公司10万股转让,每股12元。不考虑其他税费,以下涉税处理正确的有:
A.魏某转让的股票,按加权平均法计算股票原值,每股8元
B.魏某转让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C.扣缴义务人计算预扣预缴魏某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2.1万元
D.魏某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20万元,并按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E.证券机构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将有关信息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6.自然人张某及亲属2019年发生若干房屋转让、赠与事项,以下属于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
A.张某因父亲去世依法继承一套房产
B.张某姐姐因放弃继承得到张某现金补偿
C.张某妹妹将自有房产赠与张某的儿子
D.张某将自购房产无偿赠与自己的儿子
E.张某在离婚以后转让离婚析产的房产
7.位于甲省的A建筑公司在乙省B市有一建筑工程。关于该建筑项目有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A公司派往乙省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乙省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预扣,并向B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A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往乙省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预扣,并向B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C.A公司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B市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D.A公司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B市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甲省税务机关需要掌握B市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B市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8.张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在河北省经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甲。以下关于张某2019年经营甲企业有关事项的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A.8月份,转让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的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B.10月份,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向创新企业在境内的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C.12月份,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在天津市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D.办理甲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河北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取得境外所得,可在北京、天津、河北任选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9.S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并生效,协定约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比例上限,但没有董事费条款。S国居民乔丹在我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境外母公司任命其担任境内子公司某职务。下列关于乔丹纳税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有:
A.若乔丹担任境内子公司总经理,即使乔丹没有来我国境内履职,乔丹也须就境内子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在我国纳税
B.若乔丹担任境内子公司总经理,来华履职,当年居住天数100天,乔丹取得的境外所得由境内支付的部分须在我国纳税
C.若乔丹为子公司一般技术人员,未来华履职,通过网络开展工作,乔丹无须就境内子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在我国纳税
D.若乔丹为子公司一般技术人员,来华履职,当年居住及停留天数超过183天,乔丹仅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若乔丹当年居住天数超过183天,在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乔丹可以不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综合所得
10.A县居民刘先生在B县经营一家合伙企业甲,因业务需要到境外开展经营,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关于开具该证明的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A.刘先生应作为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B.甲企业应作为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C.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D.A县税务局为受理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
E.B县税务局为受理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
11.国务院常务会议11月20日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出部署。税务总局王军局长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应做好的主要工作包括:
A.简化汇算清缴办税流程
B.优化汇算清缴纳税服务
C.广泛深入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宣传
D.应保持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长期不变
E.做好做细免除中低收入人群汇缴补税义务工作
12.近期,税务总局提出了各级税务机关应抓紧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工作。这些工作包括:
A.紧盯扣缴申报质量管理等重点工作
B.无需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模拟工作
C.全力做好宣传引导、服务咨询的准备工作
D.制定切实管用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E.抓紧做好税务干部全员特别是一线人员的培训
13.居民个人李某的母亲2019年满65岁。下列关于李某申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正确的有:
A.李某为非独生子女,约定分摊每月1200元
B.李某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C.李某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
D.李某为非独生子女,其可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E.李某为非独生子女,其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14.刘某和金某夫妇婚前均未购房,2019年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下列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正确的有:
A.刘某和金某可以同时扣除
B.刘某和金某约定,由刘某扣除
C.若贷款人是金某,只能由其扣除
D.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实际享受扣除后,扣除方式不得变更
15.A公司员工宁某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中,不属于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有:
A.实报实销的差旅费补贴
B.按规定发放的托儿补助费
C.按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
D.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
E.公司发放的优秀员工绩效考核奖励
16.居民个人尹某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渠道包括:
A.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填报
B.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C.自行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报
D.通过12366热线转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E.提交给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填报
17.香港居民梁某持港澳居民居住证,在办税服务厅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时,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
A.性别
B.籍贯
C.出生日期
D.首次入境时间
E.港澳居民通行证号码
18.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成功后,其预扣税款的缴库渠道包括:
A.可由扣缴单位办税人员前往大厅缴款
B.可由居民个人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缴款
C.可由扣缴单位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纳税款
D.可登录客户端通过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缴款
E.可登录WEB端通过个人签订的三方协议缴款
19.在某些情形下,居民个人朴某需要在2019年12月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端操作处理后,才可一键确认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些情形包括:
A.同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采集
B.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在有效期内
C.已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单位离职
D.同时存在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
E.同一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指定了不同扣缴义务人
20.自然人选择除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证件类型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后,可作为账号登录的有:
A.中文名
B.英文名
C.登录名
D.手机号码
E.电子邮箱
21.A公司因相关人员忘记本单位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需要重置密码,则该公司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重置密码的途径有:
A.由办税员登录APP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B.由法人代表登录WEB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C.由财务负责人登录WEB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D.由财务负责人登录APP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E.通过税务局端“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密码发放(ITS)”重置
三、判断题
1.因股权分置改革,A公司代张某持有原由其个人出资的限售股。2019年依法院判决,A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张某名下,上述情形应视同个人转让限售股。
2.林某2019年9月以A市一栋写字楼投资B市某企业,获得该企业20%的股权和100万现金,该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应由林某向B市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3.居民个人陈某于2019年5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入职手续。试用期结束后,A公司在2019年8月1日向其一次性发放入职以来工资1.8万元。在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陈某可在税前享受的基本减除费用为2万元。
4.李某为甲企业员工,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15000元,符合扣除标准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月。2019年1月,甲企业统一为员工购买了每人每年3000元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如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1月应预扣预缴李某个人所得税为330元。
5.内地个人投资者张某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某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基金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该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居民个人张某于2019年9月入职A公司,10月份取得首笔工资,A公司应当按照张某提供的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在实际支付所得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7.律师丁某在A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2019年1月从A事务所取得兼职工资8000元,A事务所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8.个人投资者罗某和A公司各收购B公司50%股权后,B公司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如罗某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则对罗某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2019年3月,A合伙创投企业以1000万元现金直接投资于B企业(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A企业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并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0.无住所英国人詹姆斯2019年1月1日受聘到中国境内工作,2019年2月1日回国探亲离境,2019年3月1日下午再次入境工作,2019年8月1日上午离境到美国工作。假设其2019年12月30日再次入境中国并不再离开,则詹姆斯2019年度为我国居民个人。
11.非居民个人大卫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同时为A公司、B公司提供设计服务,但两公司均未扣缴其税款。大卫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2.张某于2019年6月转让一套自有经济适用房,其支付的该住房装修费用,可以在房屋原值15%的最高限额内扣除。
13.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预扣预缴年度次年起保存五年。
14.王某参加某空调专卖店购物活动,因购物满4000元获得消费券500元和100元非现金网络红包,并获得一次性抽奖机会,抽得厂家自产空调一台,成本价1500元,同期市场价格2000元。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元。
15.2019年5月,甲公司从公司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赵某现金奖励10万元,可减按50%计入赵某当月工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6.保险营销员李某2019年1月取得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可扣除的展业成本为2000元。
17.2019年9月,英国人欧文与境内A企业签订任职协议。根据中英税收协定,欧文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办理自行申报,A企业代扣代缴税款时暂不考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18.A创投基金2019年度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该基金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填写《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为其个人合伙人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19.李某2019年度无工资收入,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劳务报酬10000元,全年符合规定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0元。李某可在预扣预缴环节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子女教育支出相关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居民个人张某在A上市公司就职,2018年1月因表现突出被授予限制性股票。2019年1月第一批股票解禁,取得股权激励所得12万元;2019年10月第二批股票解禁,取得股权激励所得25万元。2019年度张某应就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42560元。
21.居民个人武某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需要补税的,可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
22.居民个人李某为A公司员工,李某如需办理汇算清缴,可选择自行办理,也可以选择由A公司代为办理,但不得委托其他个人办理。
23.居民个人方某选择由其任职的甲公司代办汇算清缴,方某应及时提供本人除甲公司以外的2019年度其他各项所得的收入信息。
24.居民个人袁某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可提供其在澳门开设的银行账户获取退税。
25.居民个人周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其2019年度在深圳某公司任职,年终周某可以选择在北京或深圳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26.居民个人林某2019年度仅取得劳务报酬100000元,年内缴纳的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12000元,当年无其他综合所得。如林某申请退税,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7.居民个人钱某如需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8.2019年6月,居民个人张某为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A公司未扣缴税款,张某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内办理自行申报。
29.居民个人徐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不超过400元,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30.2019年,居民个人俞某一家三口发生的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医疗费用分别为:本人10000元,妻子20000元,未成年女儿30000元。假设全部由俞某申报扣除,则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20000元。
31.英国公民詹姆斯于2019年3月1日入境,并与A公司签订3个月的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延期至12月15日离境且预计不再入境,则其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
32.居民个人宋某2018年起在B公司工作,2019年3月离职,10月重回B公司就业,则B公司11月份预扣预缴宋某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累计减除费用为2.5万元。
33.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以前年度如有欠税的,应一并在汇缴时结清。
34.非居民个人汤姆2019年12月取得一笔劳务报酬800元,则汤姆当月就该笔劳务报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5.居民个人佟某在甲公司任职,同时兼任控股子公司董事。子公司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佟某的个人所得税。
36.居民个人马某需要查询2019年度劳务报酬收入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2019年度”—“劳务报酬”进行查询。
37.居民个人李某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度汇算,可自行手工填写纳税数据后进行申报。
38.居民个人齐某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3万元,劳务报酬3万元,稿酬1万元,已预缴税款,齐某可以通过简易申报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39.居民个人叶某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正确,如其2020年继续享受相关扣除,由系统自动推送或经叶某在2019年12月确认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均可在2020年度生效。
40.居民个人钟某选择由其任职的A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后,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则钟某应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更正申报,不得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41.居民个人梁某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或修改其任职的A公司已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任职受雇信息。
42.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进行修改和作废。
43.居民个人陈某如需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享受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由扣缴义务人在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中填写相关信息。
44.若居民个人肖某2020年从两家企业取得工资,3月发生两笔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则肖某可以分别在两家企业扣除上述捐赠支出。
45.A单位开通汇总申报后,将影响该单位的明细数据申报,明细数据不能按照原来的方式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