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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侦查权性质令状制度司法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侦查权的性质分析
侦查权是国家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依照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侦查权的性质归属是研究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认为侦查权是司法权,那么侦查程序就是一个司法程序,侦查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侦查机关的决定就有司法终局性,而没有法官介入的必要。如果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那么侦查程序就相当于行政程序,考虑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则在侦查程序中就有引入司法控制的需要了。
目前,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大致有三类观点:一娄认为,侦查权本质是属于司法权。一类认为,侦查权本质是属于行政权。还有一类观点认为,侦查权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特征。
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笔者有如下看法:
第一,那些认为侦查权是司法权的观点,多是从侦查权的行使结果来静止地回望侦查程序,发现侦查权具备丁司法权特征。而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的观点,则倾向于从侦查权的行使过程来看问题,认为侦查权具备了行政权特征。这两个角度都有意义。在分析侦查权性质的时候,要全面看待问题,既要从侦查权静态的行使结果来分析,也要从它动态的行使过程来看。
第二,有一逻辑问题需要说明。人们之所以将侦查权定位为司法权,或行政权,或既是司法权,又是行政权,大多因为经过分析,认为侦查权具有司法权或行政权的特征。但是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是两回事。分析侦查权的外部特征并不足以确定其本质属性。A事物具有和B事物相同的外部特征,并不等于说,A事物和B事物性质同一。所以,直接给侦查权定性的论证,论证理由似乎都不充分。侦查权具有司法权或行政权的特征,并不等于侦查权本质就是属于司法权或者行政权。
第三,笔者认为,侦查权既有司法权特征,又有行政权特征。我国学者孙笑侠先生认为,司法权和行政权,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而行政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是管理权。他还概括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十大区别:
(1)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
(3)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4)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5)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
(6)行政权主体职业具有行政性,司法权主体职业具有法律性。
(7)行政权效力有先定性,司法权效力有终结性。
(8)行政权运行方式的主导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
(9)行政权的机构系统内存在官僚层级性,司法权的机构系统内则是审级分工性。
(10)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对照这十大区别,笔者认为侦查权有如下特征:
(1)侦查权的运行具有主动性。
(2)侦查权的行使既具有倾向性,又具有中立性。
(3)侦查权行使既注重实质结果,又注重形式过程。
(4)侦查权的行使强调应变性。
(5)侦查权具有专属性,不具有可转授性。
(6)侦查权主体应具有法律职业性,而不仅仅是行政性。
(7)侦查权效力具有先定合法性,也有终结性。
(8)侦查权运行具有主导性。
(9)侦查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管理关系。
(10)侦查权的行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侦查权是一种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特征的特殊的国家权力。
二、目前我国对侦查权控制的现状
我国关于侦查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由侦查机关对侦查权进行内部控制。侦查机关在实施有关侦查措施时,必须取得其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或批准,并由后者签发相关的许可令状。
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控制主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逮捕、审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控制: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关于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变更强制措施方面进行监督。另外,检察院可以通过对公安机关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几种言词证据予以排除,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制约。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通过对几种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来制约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尽管我国目前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对侦查权进行控制,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侦查机关的内部控制不完善
(1)与侦查活动同步的内部控制单薄。公安机关的内部控制基本上都采用“批准”、“签字”的方式。这种内部审批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控制作用,但是基于整个侦查机关利益、工作目标追求的一致性,内部控制的效果值得怀疑。
(2)内部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侦查机关侦查权滥用的责任追究程序规定得较少。
2.检察监督不完善
我国的检察监督存在以下若干缺陷:
(1)检察机关所具有的这种法律监督地位,尽管在确保公安机关遵守诉讼程序方面,能发挥一定作用,但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彼此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检察官很难摆脱追诉犯罪的心理,往往在监督公安机关时不力,对公安机关逮捕权的制约也常流于形式。
(2)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相当有限,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只能以提建议的方式促使其纠正,如果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
(3)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可以采用任何强制侦查措施而缺乏来自外部的监督。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
我国已部分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缺少制度保障、缺乏操作性。在侦查机关收集运用证据的活动中,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容易遭受不法侵害。比如,我圉立法禁止刑讯逼供,但并没有赋予嫌疑人沉默权,而且在实际操作上承认非法手段所获口供的有效性并加以运用。又如,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并设立了搜查与扣押的程序规则,但与刑讯逼供取证的后果不一样,非法搜查与扣押所获证据材料,只要查证属实,照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司法救济欠缺
目前,在侦查程序中,公民权利遭受侵害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可以就其诉讼权利的限制或超期羁押等问题提出申诉和控告,但只能向侦查机关的上级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或者向诉讼程序之外的部门如、人大等机构提出“上访”。而各级法院对于这利申诉和控告往往不予受理,不会专门针对羁押的合法性问题举行法庭审判。
我国目前存在的侦查权控制来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三个方面,但是都存在着问题。笔者认为,对侦查权的控制应该遵循两条思路:以权力控制权力和以权利控制权力。前者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三大权力主体米对侦查权施加控制。后者主要是通过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来抑制违法侦查。由此形成的侦查权控制网络才是全面的。各种控制方式有其合理性,不可偏废。我国目前严重缺少的是审判机关对侦查权的控制。
三、如何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
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形式,按照启动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两种:事前令状主义、事后司法审查。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于令状制度和司法审查中,也应被看成是司法控制的一种形式。
(一)令状制度
我国目前对于侦查行为的控制没有采取令状制度,比较相似的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权力。所不同的是,签发令状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非法院。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确立令状制度,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令状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大。因为令状制度虽然起到了保障人权的作用,但是它有着制约侦查效率,影响侦查活动顺利开展的副作用。所以笔者建议适用范围可以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等对公民人身、财产、自由强制性比较大的侦查措施。
第二,令状制度的例外情形要严格规范。正因为侦查机关考虑到令状制度影响侦查工作效率,本着侦查工作效率优先的思想,他们都有想方设法绕过令状制度限制的倾向。结果就有可能导致令状制度被虚置。所以,为了防止令状制度被虚置,控制无令状侦查行为的泛滥,应该对“紧急情况”进行严格规范,事后对于无令状侦查行为要及时进行严密审查。
第三,令状的签发主体应是法院而不是检察机关。这主要基于令状签发主体中立性的考虑。法院的中立性已经得到普遍认同,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尚存争议。而且,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形式化问题,反映了目前不理想的警检关系这也使人们质疑检察机关能否胜任签发令状的工作。
第四,加强对令状的救济。应对违法令状或者违反令状的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且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令状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如下:侦查人员在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前,必须向法官提出申请。申请时,侦查人员列州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理由并附_卜相关的文件。法官接到申请后,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就侦查人员提出的理山予以答辩。必要时,法官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法官面前,当面听取双方的意见。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法官作出是否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决定,并列明决定的理由和具体适用范围。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先行搜查、扣押或逮捕,但是必须在事后尽快地向法官提出申请,以求确认先前的侦查行为合法。
(二)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侦查权司法控制的主要形式。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侦查权控制的普遍做法。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而且日前国内对该制度的研究存在一些争议。笔者现对这一制度的构建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针对所有的侦查行为。原有:第一,基于司法审查的意义和价值,司法审查制度应当在侦查程序充分发挥作用,不应加以限制;第二,关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讨论,不少人借鉴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的分类。但是,这种分类存在于日本刑事诉讼的立法和理论中,我同目前仍有待引进和普及。而且,这里有个关键问题,就足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的界限并不清楚。第三,不用担心司法审查广泛的适用范会影响侦查效率。一方面,令状制度在采取侦查措施之前已经过滤了部分违法侦查行为。所以真正受到司法审查的侦查行为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司法审查的形式可以有书面方式和言词方式两种,以书面方式为主,言词方式为辅。这样司法审查工作的进行就比较快速。第四,关于司法审查、检察监督和侦查机关内部控制的关系问题。有人认为对强制侦查应采用司法审查,对任意侦查应采用检察监督或者依靠侦查机关的内部控制形式。也就是说,但凡受到检察监督或者内部控制的侦查行为,就不再需要受司法审查了。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司法审查、检察监督和侦查机关内部控制,是三种不同的监督形式,它们的适用范围都应该是广泛的。一种侦查行为应该承受这三种监督,当三种监督形式发生冲突时,其中司法审查最具权威性。
所以,司法审查的范围应该是广泛的。限制司法审查的范田,一则不利于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导致司法审查的适用范问题成为长期的难题。对于司法审查适用的调控,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的形式来灵活变化。
2.司法审查的操作程序
司法审查的申请主体包括: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法定人、近亲属、辩护人。审查方式:以书面审为主,言词审为辅。当控辩双方的分歧较大或者侦查措施的采取将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进行言词辩论。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围绕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具体包括:(1)行使侦查权的主体是否合法。(2)侦查行为以及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3)对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经过审理后,法官可以作出三类裁决:宣布侦查行为违法或无效;维持侦查行为;变更侦查行为。针对法院裁决,控辩双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以求得进一步的救济。
3.司法审查的主体
司法审查的主体应该是法院,而不是检察机关。理由:
第一,法院具有裁判的中立性,比较适合担任司法审查的主体。而检察机关虽然说具有客观中立性,但是其与侦查机关具有追诉犯罪的利益一致性,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大不过其追诉犯罪的倾向,否则就会造成检察机关职能的弱化。所以由检察机关担任司法审查的主体去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不能让人信服。
第二,法官担任司法审查的主体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不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都认同法官的司法审查主体的角色。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在这一方面的变化:2001年以前,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权力很大,有权批准或决定采取正式羁押(逮捕)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权及其他诉讼措施。2001年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一些重要的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检察长和法院两道程序批准,才能实施。俄罗斯的这一变化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官担任司法审查主体是发展趋势。
第三,法院做司法审查的主体,不会影响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司法审查和审判是两项工作,在法院内部可以进行分工,部分法官负责司法审查工作,部分法官负责审判工作。因而这两项工作不容易形成互相干扰,不会造成审前预断。但是,有这么一种情况需要考虑,审判法官可能会面临一种尴尬的局面: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没有被法院同意羁押,那么法官有可能因为没有任何顾虑而判决其无罪;但是由于同一法院先前的法官己同意羁押,这时候再判决无罪,就会导致法院要承受国家赔偿的责任。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司法审查制度需要靠法官个体独立,而不仅仅是法院整体独立来支持。:
第四,关于我国目前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权。检察机关的批捕权具有准令状制度的性质,试图通过检察机关来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行使,体现了权力制约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问题是,我国目前对检察权的定位不清。检察权到底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在检察机关的性质没有清楚界定之前,就让检察机关来制约侦查机关,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检察权行政性的一面,很有可能变权力制约为行政权强化。目前出现的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形式化已经说明,原先权力制约的良好意愿没有实现,反而检察机关在纵容侦查程序的行政化运作。
第五,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司法审查庭来进行司法审查工作。笔者建议,由立案庭法官负责实施司法授权,由司法审查庭法官负责司法审查,同时要实现法官独立。因为在进行事后司法审查的时候,会涉及到先前司法授权正确、合法与否的问题,所以不宜由一个部门同时负责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两项工作。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权司法控制中的运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控制违法侦查行为。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缺少立法规定和不具有操作性上。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效果不好。例如,刑事法庭对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处理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置之不理,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或应否排除的问题作出任何结论,甚至连专门的调查、审核程序都不举行;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察机关加以调查,作出说明。而检察机关就刑讯逼供问题给予的“情况说明”往往是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被用来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材料最后盖着侦查机关的公章。面对这种“情况说明”,刑事法庭基本上当庭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驳回辩护方申请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权司法控制中的运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在侦查权司法控制中最大地发挥其价值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以在审判程序中运行不好,不受重视,原因之一在于,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将视线放在了解决实体问题上,没有更多的精力、也不愿意去裁决程序违法问题。现在提前到侦查程序中,法官不需要对实体『巧题进行裁决,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第二,在实施令状制度的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在发生作用。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全过程。第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越早,其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抑制违法侦查行为的作用效果就越好。
2.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采取法官主动排除和辩方申请排除相结合的形式
法官主动排除非法证据,体现了司法权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干预。同时,也能够弥补辩方申请排除的不足辩方申请排除有一些不足:一是辩方要有一定的举证能力;二是辩方要意识到其遭受了违法侦查:
三是辩方申请排除程序相对复杂,耗费诉讼时间、诉讼资源。
3.关于非法证据的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排除非法证据主要用来打击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侦查行为。而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暂缓控制。关于非法言词证据,通过以下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1)刑讯或其它方式使人在肉体上剧烈疼痛的方法;(25威胁、诱骗;(3)使人疲劳、饥渴:(4)服用药物、催眠;(5)其它方式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就非法实物证据而言,在决定是否排除时应该采取利益权衡原则,即如果排除该证据利大于弊,则予以排除:如果排除后所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大,则可予以保留。在决定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应否排除时,以下应该作为重点考量的因素:一是该行为本身的违法程度。二是对公民权利的损害程度。三是所侦控犯罪的危害程度。
论文摘要:资产评佑业作为一种中介服务行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已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通过分析研究资产评枯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展我国资产评佑业、提高资产评估质的对策。最后指出了资产评枯的国际化发展方向
资产评佑业是国际会认的三大公证性咨询服务行业(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之一。作为客观评估资产真实价值,为市场各产权主体提供价格尺度和交易标准的资产评佑事业,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必不可少的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行业。
自1989年进行了第一个资产评佑项目开始我国的资产评佑迄今已有13年的历史了。在这13年的历程中,中国的评佑行从小到大,从无到有,已经走过了不平凡的初创阶段。现在的中国资产评佑行业已在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建立了协会组织,评佑机构达391多家,注册评估师1.4万名及从业人员6万多名。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与国际接轨的行业自律管理框架体系和执业规范,评佑服务范围扩展到为所有经济主体的产权变动,抵钾担保、投资决策等多种经济行为服务。评佑行业的法制建设从单一的政府法规发展到政府法规和行业法规相结合的法规体系。
一、我国资产评估业存在的问魔
1、资产评佑行业管理上条块分别,多头管理。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佑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三家:财政部、建设郁、国土资源部。评佑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枯师、房地产评枯师、土地枯价师。现行资产评枯行业管理的局面严重阻碍了资产评枯业的健康发展。从政府各个部门看,是企业迫于各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威,不得不跨请多个评佑机构进行评估,影响了工作效率,又加大了企业评估成本;从经济运行过程看,导致了经济活动宏观管理中严重的无政府性和行政低效率;从全国范围看,出现了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使得中央政府的管理权威在部门权利之争中被大大削弱。
2.法律调控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挽已有300多项,它们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出于部门法规过多.导致立法质全的下降,法律的权威性不够,特别是法规间的冲突,使得管理混乱。例知,仅就资产评佑管理机构、资产评佑资格证书管理的就有多个文件分别予以规定,造成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佑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佑资格、以行业或系统层层设资产评佑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强行争夺评佑项目、自行确认评佑结果的状况。给资产评佑管理带来了混乱,使资产评佑管理工作缺乏统一挽范。
3.资产评佑塞础理论薄弱。由于我国资产评佑业起步较晚,发展初期,更注重评佑方法具体运用,对具体评估方法和参数选取等问题讨论研究较多,而对评估基本理论深入研究严重滞后,尚未形成一个完整评估理论体系,出现了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严重影响了统一评佑准则的制定。
4.尚未形成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体制。美国在1989年就通过了专门的立法,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资产评佑管理体系。英国致力于统一评佑行业组织和评佑标准建设,并把这些标准努力扩大到全世界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早已在许多国家推行,并一已取得良好的效果。而我国资产评佑业虽然逐步取得发展,但目前仍然存在着生无序、混乱”的问题。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评佑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出于利益考虑,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佑单位自由选择评佑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这一状况影响了评佑机构的公平竞争,一些专业评枯机构和评佑人员甚至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严重违背独立、客观、奋正的基本原则。
5.评佑标准不统一。我国资产评佑方法和评佑标准仍处于借鉴、研究、探讨之中,由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分头制定各自行业特殊需要的资产评估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评佑行业技术标准透明度低,阻碍非本部门系统机构进入该领域;各评佑机构拄往只采用本行业制定的方法、参数和标准,很难与其他部门沟通,增加了执业风险;随着资产评佑业务的增加,评佑过程中的各种纠纷也会随之增加,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评佑具体资产缺乏统一标准,使当事人在理解上存在差异,也给司法调节裁决增加了难度。建立科学严密的行业评枯标准是资产评估业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
6.评佑后续教育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资产评佑师的后续教育是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资产评佑师后续教育在短短的十余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教育体系、形式、内容及实施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不能取得应有效果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发展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对策
1.完善资产评佑法制,统一立法管理。我国资产评估立法现状与评佑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国家应尽快修改《国有资产评佑管理办法》,打破所有制局限,制定资产评佑行业统一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资产评估管理法》,制定资产评佑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童控制准贝明和后续教育准则,并列共同构成中国资产评佑准则的棺架,进而制定评佑具体准则,实现全行业统一管理,即由现在的多部门分散管理,走向政府统一部门管理。
2加强评佑理论与方法研究。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资产评佑行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评佑理论与方法能够及时地指导评佑实践,甚至在某些方面超前于评佑实践。而我国的资产评估是在实践中摸索着前进的。资产评枯理论滞后于评估卖践,评佑理论发展的迟缓已经严重地影响了评估实践的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评佑业的现状,提高资产评佑的质,必须从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入手。
3.建立一套完善的资产评枯质控制系统。我国旧前对资产评佑往拄衡重于事后控制,知对评佑机构的年鉴、评仿出现问题时对机构和人员的处罚等。这种事后的控制对于提高整个评枯行业的质是非常必要的,但如何不让问题出现,防患于未然是现代控制论所强调的。因此,应当将资产评佑活动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建立一套从国家评佑协会、地方评佑协会到资产评佑机构、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到事后控制的一套完整的质控制体系。
4.加强资产评佑机构自身建设,建立一套全面的质童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佑机构的质童控制体系是保证评佑业务质量的关健,合格的质控制体系应贯穿于整个项目管理;工作,重点是在评佑过程的控制方面,即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监控的始终。
项目的计划阶段是评佑质控制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评估机构首先应详细了解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对评估项目的风险程度做出合理的判断。其次应当拟仃一套较为详尽的资产评佑方案,对评佑的事项做出整体安排,包括评佑方法的选用、人员分工的安排、时间进度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等,良好的评枯方案走保证评佑质的前提,在项目的实施阶段应重点做好与项目负责人的双向沟通,充分发挥项目负责人在评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完善评估工作底稿加强对评估人员的质量监赞和控制。在项目的报告阶段,应建立完善的内邵审核制度,通过三级审核,把好评佑工作过程的最后一道关。
5增强资产评估人员的质和风险意识。评佑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牢固树立质量惫识和风险意识,时于没有能力完成的项目,不应接受;付于没有经过现场勘察、分析的项目不能出具评估报告;在评佑具体项目时,应当严格按照评估准列币挽范执业,认真撰写工作底稿和评枯报告,充分利用评枯报告中的“重要事项说明”等项内客,合理挽进风险。
6提高资产评枯人员业务素质。中国资产评佑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资产评估行业相比,诞生的时间拉,起步比较晚,且行业组成人员由于受历史条件所限,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提高评佑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资产评估质童的关健。针对我国评佑人员的现状,应当加强评枯人员的后续教育,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今后我国评估业的发展若没有评估机构的专业化保津,那么仅仅在制度管理上、机构所有制改革上进行创新,还是不能解决提离评估质量这一根本问题。所以,首先要解决专业化发展的方向,才能使体制的改革和组织形式的创新发挥出更好的作用。这就是说,目前我国的评估机构一方面要脱钩改制,另一方面就是要搞好专业化机构的建设。
Abstract: Comb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lectricity supply industry, as well as social, environmental and other stakeholders, it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it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saving, ecological balance, improved employment, production safety, high-quality power supply and other aspect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ower supply corporation is divided into market responsibility, the management of responsibility, moral responsibility, ethical responsibility,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design indicators and econometric models, so as to provide a basis for evaluation and realistic guidance for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to fulfill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关键词: 熵模型;供电企业;社会责任;测评体系
Key words: entropy model;power supply enterprise;social responsibility;evalu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7-0128-03
0 引言
随着社会责任和生态经济运动的发展,美国在上世纪开始尝试推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并要求所有跨国公司的供货商接受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2004年6月国际标准化组织也着手开发适用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标准,并于2010年10月正式出台,从而实现社会责任的国际规范化。与此同时,自2006年以来,我国的社会责任规范推行进程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全社会参与、全面加速和中心扩散的特征。2006年,我国在《公司法》中首次引入“社会责任”的概念,2008年国资委颁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对社会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尤其是当年的南方雪灾、5.12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和国际金融危机等重大事件使人们认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2008年11月同志在APEC会议上提出“企业应该树立全球责任观念,自觉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完善经营模式,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由此可见,未来的企业不仅仅是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经济人”,而更要应为维护社会利益、生态循环以及服务员工、客户、商业合作伙伴的“公仆”,与社会、环境、员工、股东等共同构筑和谐的生态循环,从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高排放、高污染的供电企业,其碳排放居各行业之首,在和谐生态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其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本文结合供电企业的特征,剖析供电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通过建立测评体系,以期客观考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促进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完善。
1 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与问题
供电行业作为基础能源和生活日用服务行业,事关千家万户,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在经济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像国家电网、华能、大唐电力、华电、中电投等供电企业都是典型的中央大型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环境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承担着带头模范责任。基于此,虽然供电行业尤为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虽然起步较晚,但成效卓越。2008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百强企业社会责任排名中,国家电网以第55位的优异成绩入围。同样,在胡润2008年社会责任五十强排名中,国有企业21家,民营企业17家,外资企业12家,其中,电力企业占两家,分别是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而国家电网的排名升至第一位。在2008年的南方雪灾、5.12汶川大地震中电力企业更是“慷慨解囊”,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典范。
在社会责任披露的探索实践中,2006年国家电网了我国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第一个探索性的打开交流窗户,架起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桥梁,向社会客观展示公司价值观与长远追求以及具体的行动。而后国家电网又又制定了我国首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南,率先建立了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成为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工5026000的国内首家观察员企业和专家成员企业。2009年电网、电力行业在我国百强企业社会责任排名中处于领先地位,而且在社会责任履行排名前五位中电力行业占3个,分别是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华能集团。
然而,在美好的串串“光环”背后,我们还应反思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不足:一是国家电网公司的社会责任评价在指标、内容平衡性及结构方面缺乏规范化,而且多数报告存在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的投机想象,显然这种“作弊”行为降低了电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排名的可取性;二是供电企业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有待提高,在我国500强企业前十强的经济效益排名中,国家电网的经济效益相对落后,且包含其凭借垄断地位攫取超额回报所带来的利润“水分”。三是,安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每年各地不断发生的、各种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结构薄弱、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差的供电网络难以满足终极消费者的电力需求。四是电价制定和电力政策的落实有待进一步提升,如何能为消费者输配质优价廉的电力产品是供电企业最大的挑战,更不用漏洞百出的说供电服务。
基于上述分析,很必要构建一套科学的供电企业社会责任测评体系,以便及时考评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寻找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的问题和不足,对推动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完善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2 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评价的理论模型
基于社会责任理论,企业不再奉行“股东至上”的管理模式,而是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到公司治理模式中,从源头抓起,贯彻 “和谐发展”这一最基本的要求,突出产业循环的生态重构与利益相关者间的和谐双赢,即国际上普遍认同的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建立相关的社会责任机制并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伦理责任、法律责任与环境责任。
从供电企业产业价值循环链的角度,从资源流入至电流流出的整个产业循环实质上是由投资者、供应商、消费者、环境承受者、员工、债权人、政府、社区、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的复杂资源配置系统。社会责任的履行贯穿整个产业循环,换句话说这些利益相关者是社会责任的承载体,供电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决定其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的保障程度。供电企业以物质循环为核心的产业链循环和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履行系统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企业良心发展的生态系统。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笔者构建如图1的“五位一体”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评价的理论模型,以此阐述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概念框架。居中的闭环椭圆与左右两端的资源流入产出图描述的是企业的产业运营循环,这是每个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起点,企业的运营管理也是社会责任的组织载体。因此,为保证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应建立责任治理机制、责任履行推进机制、责任沟通机制。椭圆模型的四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终极绩效。具体包括四方面:一是市场责任。企业作为经济型组织,其核心是为市场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产品或服务,取得较好的经营绩效是其和谐发展的基石,其间的市场责任包括价值链和谐责任和股东责任等,其核心体现是保证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拒绝虚假广告;对合作伙伴诚信、公平;及时归还债款;创造优秀的企业业绩回报股东;二是伦理责任。伦理责任强调供电企业应大力支持社区建设,广泛参与慈善事业,努力提高员工的薪酬和福利,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等。伦理责任的履行体现企业的主管崇高素质,属于最高层次的责任;三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是政府。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接受政府监督,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底线。同时企业紧跟国家的产业发展趋势,适时调整产业结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等保持一致。四是生态责任。生态责任强调企业应承担起对应的环境维护责任,倡导并实践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努力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
3 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评价指标构建
3.1 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评价指标构建原则 指标构建是解决“评价什么”、“评价方式”的问题,鉴于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系统性与复杂性,企业在设计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1.1 目标导向原则 相关性强调社会责任履行评价应具有目标一致性,即促进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改善以服务于战略目标、经营目标、社会价值目标和合法目标等诸目标的保证相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目的和宗旨,并非束缚企业行为或掠夺企业资源,而是引导和监督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构建和维护“长效双向共赢”,促进产业链生态化、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纪律机制。为适应供电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目标需要,在指标选择时要在不违背“重点突出原则”的前提下,对于社会责任履行普遍做得好的方面可以适当减少指标,而将重点放在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根据目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对企业单个或整体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责任履行单元、履行环节按关键性原则进行排序,着重考评关键性议题,并通过实施适时动态调整使分析过程及结果对问题的不确定性变化具有较好的适应性。
3.1.2 平衡性原则 企业的产业链是由投资者、供应商、消费者、环境承受者、员工、债权人、政府、社区、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构成的集合,且其对企业的贡献和诉求的“量和质”各有差异。因此,在指标的构建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贡献和诉求,设计指标平衡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即理论模型中描述的各责任板块的平衡,并通过合理的权责考虑客观合理科学的考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同时,考虑到社会责任评价成本和评价的目标一致性,社会责任评价过程中也需关注评价经济性和效益性的平衡。
3.1.3 敏感性原则 敏感性原则要求指标值的差异能有效反应该对应要素是变好还是变坏的趋势,指标应有较好的效度和信度。鉴于此,指标构建必须达到两个要求:其一是好的敏感度对应的是严格的概念区分,即指标和评价内涵要明确具体,从而增强指标的可操作性;其二是评价指标之间完全独立,不存在信息重叠,在不影响评价结果的情况下,指标数量越少越好,代表性越强越好。
3.1.4 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要求供电企业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所涉及的内容应能完整滴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重大影响,各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其评价结果评估判断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最终服务于决策。
除上面所述原则外,构建指标体系过程中还需结合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公平理论、权力理论、道义论等诸多理论,也增强供电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价的基础理论支撑。
3.2 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评价指标构建 结合《DZCSR30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对社会责任总体目标的要求、供电企业“五位一体”的社会责任履行模型及运营流程中各利益相关者间的相互关系,笔者分别设计社会责任履行这一整体层面目标与市场产业链责任、伦理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和责任管理等“五位一体”的社会责任准则层分类指标。不同分类指标进一步细分若干指标层子指标。在表1中,笔者将进一步设计典型代表指标将社会责任评价具体化。
4 基于“熵模型”的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指数模型
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指数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增强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杜绝人为的数学建模对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信息含量的影响,在此笔者借助于 “熵模型”的综合指数原理。采用“熵”来测度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非直接相关的各社会责任履行指标数据值进行处理,使各具体指标所蕴含的信息能够通过若干个社会责任履行指标加以反映,并确定出子系统的值,最后通过加权求和得到综合社会责任履行指数汇总值。“熵模型”能利用自身“熵权系数”对指标进行赋权,既有利于避免主观随意性引起的赋权风险,也有利于降低样本之间因行业或业务结构的差异导致数据不可比的风险,便于增大样本空间进而增强测度模型的适用性。
第一步:构建初始矩阵。假设与供电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同类可比的企业集a=(s1,s2,…,sm),指标集b=(s1,s2,…,sm),有m家同类型可比企业对应于上述n个社会责任履行指数评价指标的指标值,便构成如下的社会责任评价初始矩阵X*,即:
5 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指数的评价与应用
通过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基于熵模型的综合指数汇算得到目标供电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综合指数值。一方面, 利用综合指数值综合反映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判断和测度供电企业的良性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决策和公众了解行业和企业发展现状提供科学的判断依据,并有利于总结发展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通过社会责任履行指数的计算能及时监测供电企业发展的变化趋势,全面反映企业运行状态的变化趋势,起到良好的预警作用,进而及时采取调控手段,优化管理行为、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使供电企业发展在安全区域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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