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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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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提升队伍素质
在对安徽省定远县国税局的深入采访中,局长甄煜告诉记者:“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是建设和谐国税的重要因素。在日常工作中,深入开展国税文化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是定远县建设‘和谐国税’的重点。”
定远县国税局全力打造“学习型”队伍,以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严格按照岗位练兵“考、教、学、帮、督、宣”的六字机制,将现有岗位划分为10类业务22门课程,充分利用每周两个晚上和一个下午的时间,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为了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定远县国税局把绩效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过程进行电子考核和监控,实行责任追究制。
创新服务方式
从形式到内容,从制度到考核,定远县国税局的服务务实而人性化,局长甄煜求真务实、开拓超前的工作作风,深受县委书记李树的好评。
近年来,定远国税局在构建“和谐国税”的过程中,重点抓好优化服务,积极开展阳光政务,全面推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在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中,实行挂牌上岗,微笑服务,深化纳税服务内容。所有的政务信息在征收服务大厅和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布,税收法律和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公开、干部违纪违规处理情况及时公开、个体纳税户税额核定情况定期公开;在征收大厅和每个农村征收服务厅设立纳税服务向导员,引导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购买、专票认证等涉税事项操作;采取主动走进纳税人、送税收政策上门、发放问卷调查、召开纳税人座谈会等方式,拉近了与纳税人的距离,简化办税流程和手续,方便纳税人;推行 “一窗式”和“贴近式”服务,对外来客商申办的事项实行工作延时或节假日预约办公,做到宣传、服务、执行“三到位”,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指派国税干部进入企业辅导、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规范税收执法
甄煜局长说:“为给‘和谐定远’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定远县国税局始终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作为工作重点。”
加强税法宣传。通过税收宣传月、召开座谈会、乡镇逢集日、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并将稽查回访与税法宣传有机结合起来。
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考核追究力度,今年上半年,实现4个月执法零过错,保证了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强化税务稽查,开展针对化工企业、商贸企业以及所得税专项检查,今年1-6月,共稽查纳税人15户,查补税款130.41万元,加收滞纳金12.86万元,罚款17.56万元。
记者:这几年,天水市国税局入库税收收入连年实现新的增长,今年上半年又提前12天完成了税收任务,您认为在依法治税和狠抓收入方面天水国税采取了那些得力措施呢?
关云峰:今年,面对收入任务重,税源变化不确定因素多的压力下,全局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以强化依法治税为突破口,不断加大组织收入工作力度,深入开展经济税源、政策效应、预警预测、征管状况分析,层层分解落实税收计划,靠实组织收入责任。加强对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管理,截至7月底,车购税累计入库5277万元,同比增长27.5%;消费税累计入库8.7亿元,同比增长62.01%。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组织力量在严厉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对重点税源企业长期零负申报、税收收入与去年同比下降幅度较大户,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着重在查深、查透、查细和税款入库上下功夫。截至7月底,全市稽查查补入库税款2449万元,占年计划3460万元的70.8%。1-7月份,全市国税系统完成各项税收收入15.08亿元,占年计划任务22.06亿元的68.37%,同比增长30.23%。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记者:信息管税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促进税收各项工作的良性互动的重要手段。据我们了解,天水市国税局在信息管税方面探索出了许多新思路、新亮点,关局长请您具体谈谈好吗?
关云峰:今年,全局在继续完善各项征管措施,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源管理最优化的同时,把信息管税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确保了信息管税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天水国税局加快信息管税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完成了《天水市国税系统数据分析应用系统》、《机动车销售行业监控分析软件》、《增值税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三个软件的研制开发,真正以信息化推进了征管质量的提质增效。
在第三方信息的获取工作上,从工商部门获取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从社保部门获取报销的医药刷卡消费数据,逆向核实医药零售行业销售收入;从国土局、水利局获取国土资源使用费征缴信息及河道开采费征缴信息,清理出未纳入管理的砖瓦制造行业经营户、采石采沙行业纳税户;从会计核算中心取得各单位发票联报账信息,与存根联开票信息比对数据,并开展了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活动。效果由为显著。
为了强化税源的专业化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水泥生产、机动车辆经销和医药零售等行业的增值税管理,1-7月,全市国税系统利用工商户籍信息清理漏征漏管户710户。清理砖瓦制造企业230户,沙场、采石场161户,对汽车修理行业和机动车销售、水泥制造行业、大型超市、建材市场、医疗器械经营等行业进行纳税评估,核查普通发票2.4万份,共补税620万元。全市调整了2021户个体户定额,月增应纳税额30万元。秦州区国税局推行定额发票等有效手段增加个体税收收入191万元。
记者:纳税服务是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与税收征管同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天水市国税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关云峰: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在纳税服务工作中,配硬件、抓软件、重细节、提素质,在办税服务厅推行电子绩效考核软件,强化工作监督。在自助办税区接通外网,推出网上申报体验服务。建立了市局、各县区局“纳税人QQ群”、电子邮箱、短信服务平台、纳税服务网站、办税服务厅为主要阵地的纳税人互动交流平台。截止6月底,通过网上、短信、银行网点等方式申报的纳税户9013户,已占到全市纳税人总户数的55%以上。有5566户纳税人采用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12.22亿元,占同期税收收入的81.17%,多元化申报成效显著。积极推动国地税联合办税。已于今年8月1日,在市政务大厅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开展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税额核定、税务稽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参与行风评议活动、代开发票委托代征管理、开展纳税服务、专业市场管理和涉税信息协作共享等11个方面业务。
记者:正如您刚刚谈到的,天水市国税局在税收业务工作中不断创新,据了解,贵局在税务文化、行政管理等方面更有独到的一面,关局长,您是如何认为的?
关云峰:今年以来,我们在全面贯彻落实以‘敬业、效率、荣誉’为核心内容的甘肃国税精神的同时,全局一直把广泛开展国税文化建设与弘扬甘肃国税精神相结合,重点建设了“六个文化”,即建设理论武装、学以致用的学习文化;责任明确、执法规范的法治文化;征纳平等、尽职尽责的服务文化;勇于创新、尊重科学的管理文化;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团队文化;监督制约、惩防并举的廉政文化。在全系统大力传唱《天水国税人之歌》,形成了国税文化教育人、激励人、鼓舞人的良好氛围。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升级转型,跨越发展”这一主题,按照“解放思想,强化作风,重点突破,稳中求快”的“十六字发展方针”,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以及财政增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转变税收服务观念,规范税收服务行为,改进税收服务方式,优化税收服务措施,提高税收服务效率和质量,为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依法申报纳税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增收。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各项经济、财政、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县纳税人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指导和规范税收财务管理,帮助纳税人了解税务风险,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工作机制,创建执法规范、税负合理、成本降低、化解风险、社会满意的和谐征纳关系,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三、服务形式
财税服务大走访活动采取会议动员、集中培训、小组包干、实地走访、组织座谈、辅导帮助的方式进行。
四、时间安排
整个大走访活动安排2个月时间。
五、工作内容
大走访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督促其按规定补办税务登记,帮助纳税人化解因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造成的税务处罚风险;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督促其按照税法规定自查补报,帮助他们化解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存在的税务处罚风险;对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因隐瞒销售收入不记帐或做假帐,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违法风险。
(一)分组召开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会议。由县财税部门领导分别进行动员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
(二)分别召开各类纳税企业座谈会,由财税部门为纳税企业进行答疑,解答企业提出的税收政策,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
(三)由财税干部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核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按相关规定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四)核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证与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测算企业单位能耗数量与同行业单位能耗是否相符。
(五)对租用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了解核实其场地租赁合同签约及租金情况。
(六)了解核实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项目与许可经营的项目是否一致。
(七)了解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利用成本推算法核实企业的税负是否合理。了解核实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和单位能耗是否准确,成本核算是否真实,纳税申报是否属实。
(六)了解核实企业在产品、产成品的成本核算、费用摊销、税前抵扣是否准确。
(七)了解核实企业销项税金申报、进项税金抵扣是否存在前移和靠后。
(八)了解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转移销售收入、销售不入帐和现金交易搞帐外循环的现象。
(九)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接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税款行为。
(十)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现象。
整个大走访服务活动,在了解核实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督促其按相关规定自查补报,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纳税服务大走访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郭云霄为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韦志培、县财政局局长陶胜、县国税局局长赖端明、县地税局局长陈晓筠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分局、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副局长韦俊敏、国税局副局长韦恩比、地税局副局长计承奇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大走访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纳税服务大走访活动分为两个调查组,其中: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由国税局牵头组成走访调查组,从县财政、地税、公安、国土、环保、供电及各乡镇政府抽调人员参加;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由地税局牵头组成走访调查组,从县财政、公安、国土、环保、供电及各乡镇政府抽调人员参加。
六、工作要求
(一)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制定好相关调查表及调查记录发放给工作组人员。
(二)工作组人员在做好调查记录和调查表的填制后必须交给纳税人签字确认。
(三)各工作小组要及时做好调查材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工作,定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各工作小组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不实的情况要及时督促其按相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和进行自查补报,对拒绝补办相关手续和未按规定自查补报的,提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五)走访活动采取分组行动,统一协调,全面展开的方式进行。
一、找准问题症结、取两者之长进行联动管理
税收管理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历经管户到管事的变迁,取得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教训。在单一实行管户或管事制的税收管理机制下,不但税务人员疲于奔命,而且频繁打扰纳税人,管理工作多有疏漏,管理质量和效率难以实现管户或管事制出台时的期盼。长期以来,这样的税收管理局面使基层的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产生“三怕”:一怕执法检查;二怕目标考核;三怕分管事务多。
如何根除基层税务部门和基层税务人员中普遍存在的“三怕”现象,让大家轻松、高效地开展管理工作呢?涟水县国税局组织专门人员展开专项调研,把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根本原因出在单一实行管户或管事的管理机制上,管户制长处在于单户纳税的信息掌握清晰、深入,短处在于管理员集征管查权力于一身,缺少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且管理员和管户点对点联系,信息孤立,缺少必要的横向行业信息分析比对。但是,管事制的短处正是管户制的长处,管户与管事的长短之处正好相补,如果能取两者之长进行联动管理,既能弥补税务干部年龄偏高、能力和精力不足等缺陷,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又能促使税收管理实现事半功倍之效果,从根本上防治税源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
二、找准工作切入点,挖掘双“管”联动的整体效能
为了找准工作切入点,他们对税源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将税源管理事项切分为日常固定事项和分析应对事项,以期深入挖掘双“管”联动的整体效能。
日常固定事项主要是指一般性的涉税事务的调查、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包括①纳税人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的调查维护;②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实地核查。认定管理调查。③日常管理:户籍、发票、账簿凭证、申报征收及日常调查、巡查、建立单户巡查台账等。④管片范围内税源变化的掌握和预测;⑤开展宣传咨询、税企交互等纳税服务工作等等。
分析应对事项主要是指审计性的分析核查和风险识别应对工作,分为三大类。具体包括单项事项: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②纳税人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核查;③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④定期定额调整;⑤发票协查和稽核;⑥对上级下发的申报异常信息的整改;⑦重点税源户的情况分析和收入预测;⑧建立行业巡查台账;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审计性调查事项:①注销户税收结算、清缴;②基准税负、基准税额测定;③所得税基准利润率测定;④对上级的各类分析报告、异常数据进行落实;⑤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审核。评估分析事项:①行业性纳税评估;②对重点税源户、高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和评估分析;③对管理员上报的异常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处理;④3级以上风险企业的风险识别、分析、应对;⑤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检查;⑥日常管理性检查、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⑦开展税源管理讲评;⑧开展风险管理讲评,上报税收管理案例等。
日常固定事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员实行管户制管理;分析应对工作事项按照专业化、行业化的要求,由分析员牵头抽调相关专业能力较强的同志组成的专业管理团队按专业、行业实行管事制管理。在事项切分完毕后,将税务人员的职责明确分工为分析员和管理员。这样,以日常固定事项的管户为点,以分析应对的管事为线,通过点线相连,将税源管理工作连成片。
三、先试点后推广,双“管”联动机制取得实效
为保证双“管”联动机制取得实效,涟水县国税局决定从20__年下半年起,在实行单一管户或管事制时出现问题和困难相对集中的第四税务分局进行试点。
涟水县国税局第四税务分局现有税干16名,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兼分析员2名,管理员13名,平均年龄46周岁,现年50岁以上的7人。大部分同志日常只能从事浅层次的、面上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二低一浅”:一是计算机应用技能低。常出现错误操作的现象;二是财务知识水平低。不能将财务知识与税收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致使纳税评估、分析、风险应对等重要的管理事项流于形式;三是管理层次浅。致使管理工作滞留在催报催缴、政策宣传、发票审核审批等层面。加之分局所管理的近200户企业240余户个体户分散在东西跨度31公里,南北跨度50公里,面积839平方公里的15个乡镇,其中,距县城最远的企业达50余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日常下乡处理涉税的大部分时间是用在跑路上。
在双管联动运行中,四分局同志不断总结、完善双管联动的办法和制度,拓展其效能,他们将管户制的单户台账推广到管事制中,建立行业管理台账,便利加深了行业分析和后续管理。为切实解决工作疏漏问题,使税收管理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督查、有考核、有兑现,他们还设立《日常工作事项分工表》,将常规工作明确责任人,牵头督查人和分管把关领导,提出工作要求和指向,做到每项工作“过三关”,做到层层有责任,关关有标准,使单项工作由个人行为而转为集体行动,实现了点动带线,线动则面动的效果。同时,量化工作标准,出台了考核办法,编印了《管理员日常固定工作事项考核表》、《专业管理团队分析应对工作事项考核表》,出台《四分局日常管理制度》加以督促规范。 为提升业务能力差和老同志的实际操作水平,按照《管理员日常固定工作事项》的要求和工作指向,组织人员编制操作模板,并组织大家进行挂板演示、培训,全体人员按“图”索骥,逐一进行操作演练。通过培训、演练,全体同志对职责内的固定工作事项处理轻松自如,职责外的工作争相承担,不能进行分析应对事项的同志,也主动进行协助、配合分析应对事项的同志开展工作,形成全局一盘棋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