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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质量责任;安全监管;改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86-02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伴随着现代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需求也开始由温饱型向健康型转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和矛盾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以来就发生了包括乳品行业“三聚氰胺”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无锡、苏州等地出现含大量甲醛的银鱼;温州活螃蟹体内发现甲醛;四川广元柑橘大实蝇事件;香港检测出内地输港含有三聚氰胺的鸡蛋;再加上最近发生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瘦肉精”和“地沟油”等风波。频繁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冲击着消费者脆弱的神经,愤怒的消费者把矛头对准了超市、企业、商贩的同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拷问也被推上风口浪尖,一片七嘴八舌的议论中,有一种声音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响亮,它准确无误地点出了所有罪状的共性,那就是“食品企业质量责任的缺失”。
一、企业承担食品质量责任的内涵
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所负有的满足多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求的问题。现代企业经营的目标已经不再局限于对经济目标的追求,企业必须超越利润这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对于食品企业而言,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首先要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营养标准的食品。
食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食品企业,但是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并不能确保企业履行自己的食品质量责任,还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企业、政府、消费者、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共同构成了食品质量责任体系。这个体系的各组成部分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够落实食品的质量责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食品质量责任就无从保证。食品质量责任体系的完善体现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对居民的保护与责任。只有当一个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健全并发挥作用,才会为这个社会的成员带来健康、安全、工作与幸福,也就会使得这个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与食品企业的成功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不仅反映企业经营者的道德水准,更重要的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据国外统计资料显示,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平均回报比同行高出2个百分点,同时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与社会责任感较少的竞争对手相比拥有更强的盈利能力、更低的经营风险、更忠实的员工和更好的声誉以及与当地政府和社区的更和谐的关系。因此,食品企业一定要主动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履行食品质量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企业基本准则加以重视。
二、食品企业质量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食品企业质量责任的缺失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贫富差距过大、享乐主义盛行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层面的企业生产方式落后、食品质量意识淡薄以及政府层面的食品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利等原因。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企业更加追求利润最大化。收入分配体制的缺陷导致社会不同阶层和地区收入差距极大,据学者测算,我国企业行业间工资差距达到了15倍,城乡收入差距达到3.23,国际上公认的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高达0.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引起全社会拜金主义的盛行,最终扭曲的社会价值观导致企业缺乏以人为本的商业意识,见利忘义,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也与我国社会生产力低下有关。社会生产力决定社会状态,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偶然。尽管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从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特别是农村地区发展水平来看,社会生产力还不高,大部分民众可支配收入较低,无力消费高品质食品。据笔者做过的一项问卷调查,“如果超市只有两种牛奶卖,一种10 元一包,一种2 元一包,若您需要购买牛奶,您会购买那一种?”约87% 的人都选择2 元一包的奶,因为他们的收入有限。马克思曾经说过“经济是基础”,过低的生活标准直接束缚了人们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层面上的原因
我国食品企业食品质量意识缺乏,经营中并没有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对食品的生产过程严格把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地选择以企业利益为先,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缺失以公众利益为导向、履行食品质量责任的意识。并且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多管理混乱、规模过小、装备落后,基本上属于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据调查,我国目前有400多万家企业和700多万家小型加工作坊从事食品工业。其中,从事技术含量最低的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占52%,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约为总数的1/6,25%的企业无标准生产,15%的企业无执照生产。这种现状的直接结果是市场竞争激烈,为了生存,原本就质量责任意识淡薄的企业被迫降低直接生产经营成本,在利益的驱动下,非常容易出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各种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使得企业食品质量责任缺失的现象进一步加剧。
从流通环节来看,个别经营业主见利忘义、违规经营,为一些劣质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许多粮食、蔬菜、果品和肉类,都要经过长途运输或储存,或者经过多次加工,才送到人们面前。在这些食品的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中,人们常常在食品中投放各种添加剂,其中不少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三)监管部门食品质量责任的监管疏漏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靠自觉强化,二靠外部监督。“双汇瘦肉精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凸显出国家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不到位,监管不力使得食品企业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主要表现在:(1)过分倚重发展、轻视监管是引起食品企业漠视质量责任的重要原因。我国很多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地方监管部门为了当地经济利益而和政府、企业“政企合谋”,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不少政府部门依旧将发展放在第一位,认为企业发展起来了,其他问题都是小问题。”地方监管部门的执法理念偏失所导致的监管意识薄弱纵容了食品企业逃避履行质量责任;(2)某些监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助长了企业不履行食品质量责任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遗憾的是,许多时候,抽检流于形式,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例如,在上海馒头事件中,违规加工生产馒头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并非没有监管,监管部门一个月会抽查一次。当监管部门来检查的时候,公司就把东西拿到办公室给他们检查,不让他们去车间,“他们一来我们就把车间的门关上,不让他们进去”;(3)监管队伍人员专业素质不强,缺乏监管设备客观上也导致了企业对食品质量责任的淡漠。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落后,缺乏简便易行且准确的检测手段。例如,依靠现有设备对地沟油、农药残留指标等进行检测,不仅费时费力,而且难以大面积推广。 并且很多监管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或训练,执法过程也仅仅是“一看、二摸、三闻”,对于“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化学添加剂根本没有安全监管意识。
三、针对食品企业质量责任缺失的改善措施
(一)强化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通过宣传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识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自身利益,主动肩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首先,应加大对食品企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组织食品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并掌握食品安全的要求;其次,开展专题讲座,解析法规条文,明确操作规范,讲明利害关系,引导企业提高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使命感和自觉性;另外,强调企业的法律责任,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其质量责任意识和遵守食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主要作用
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首要责任,这不仅是政府职能部门自身定位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现实需要。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首要责任,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首先要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调动职能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科技水平
检测是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的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起到关键的作用。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完善,检测水平发展不均衡,检测技术水平不高已经成为制约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瓶颈问题。因此,我们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大对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资金投入,快速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的科技水平。此外,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农民收入以及减小社会贫富差距等措施都是加强食品安全、促使食品企业履行食品质量责任的有效手段。
总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认识到良好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无价之宝。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企业文化建设将极大地提升食品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在国内、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形象并赢得丰厚的利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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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纤维含量的标识上存在欺骗性,以低档纤维冒充高档纤维。比如以涤纶冒充桑蚕丝,以腈纶冒充羊毛或棉,或以绵羊毛冒充羊绒;或扩大高档纤维的比例,比如,羊绒混纺产品中只有20%的羊绒,却标为40%;涤纶和棉纤维的混纺产品中,本只有40%的棉纤维,却标为60%的棉,远远超过国家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中的含量允差范围。
二是产品的甲醛含量超标。甲醛含量超标可致呼吸系统或皮肤方面的疾病,甲醛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也可能引起呼吸道发炎,作用时间过长将引起肠胃炎、肝炎等症,亦可能诱发癌症,尤其对于婴幼儿更是如此。
三是pH值不合格。pH值不合格,不仅纤维在强酸或强碱下容易受损,降低纤维强力,影响产品的使用寿命,而且会刺激皮肤,引起皮肤过敏、瘙痒等。比如:B类产品的pH值,根据以往的检测结果,最高可达9.0,且一个批次中不合格率最高可达20%。而标准规定最高只能到7.5。
四是色牢度不合格。色牢度不合格不仅影响穿着效果,而且影响人体健康。因为产品上的染料容易脱落,颜料中的染料分子和重金属离子会被人体皮肤吸收。使用金属络合染料是纺织品上重金属的重要来源,而天然植物纤维在生长过程中亦可能从土壤或空气中吸收重金属。此外,在染料加工和纺织品加工过程中也可能带入一部分重金属,还有一些重金属来自某些服装辅料或饰品表面。重金属一旦为人体所吸收,则会累积在肝脏、骨骼、肾脏、心脏及大脑中,达到一定程度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尤其是婴幼儿。
五是有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已被国家定为禁用染料。这些染料在与人体皮肤的长期接触中,会在人体正常代谢过程中分泌物的生物催化作用下或因色牢度差通过皮肤吸收而在人体内发生分解或还原,产生某些对人体有致癌性的芳香胺。然而,有些不法之商为了节省成本,或为了颜色鲜艳,依然采用了国家禁用偶氮染料,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
关键词:农产品;安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S20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2017903
1引言
猪肉“瘦肉精”、幼儿奶粉与鸡蛋含“三聚氰氨”、海南毒豇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国内频频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市民讨论的热门话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农业结构调整,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影响社会和谐和安定,影响我国农产品国内国际贸易与国际声誉形象。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现阶段农业生产的重要工作。地处四川盆地东北部大巴山系米仓山南麓的巴中市,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高,监管滞后,亟待提高。研究、探讨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提高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自2003年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以来,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1)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是巴中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巴中市政府建立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公害认证和农产品市场监测等项内容纳入对各县区考核内容之一;市农业局把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个县区农业局、局属各单位,做到了“目标任务、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保证措施、工作标准”5落实,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升了考核档次,加大了监管力度,强化了工作责任,有效防范了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于2009年4月首次通过“双认证”,取得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证书”。2011年年初,市农业局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统筹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巴州区、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4个区县均已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与市检测中心相对接。
(3)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常态化。自2009年市检测中心通过“双认证”以来,连续3年开展例行监测工作。每年年初制定例行监测方案,共在3县1区的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随机抽检农产品2400个,其中蔬菜样品1910个,食用菌样品460个,水果样品30个。检测项目67200个。总体合格率由3年前的97.3%稳步上升到现在的98.8%。
3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3.1农业污染
3.1.1农药化肥污染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近年来,农药的广泛应用大幅度提高了农作物产量,但农药施用不当或滥施,污染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进而直接危害到人类健康。巴中地处偏远,农民文化普遍不高,耕种农作物科学专业知识匮乏,农药施用方法不科学、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的现象普遍存在。
化肥除含有农作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营养元素外还含有少量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会在土壤中残留并积累,对土壤环境造成长期的污染,进而污染农产品并危害人们生命健康。
3.1.2畜禽粪便污染
巴中是一个农业大市,近年来,农村畜禽养殖业得到较快发展。然而这些畜禽粪便至少有3/4以上未处理就直接排放。粪便进入水体或渗入浅层地下水后,大量消耗氧气,导致其他微生物死亡,特别是含有抗生类污染物渗入农业土壤,进而通过农作物进入食物链,从而产生“有机污染”。
3.1.3农村生活污染
农村生活垃圾的成分呈多样化,除了常见的塑料制品外,许多城市生活垃圾向农村运送扩散,而巴中农村都没有垃圾填埋处理场地,广阔的天地成了天然的垃圾排放场,严重污染了土壤、水和空气。
3.2监管机制不健全
3.2.1监管力量不足
市、县区、乡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总量不多,市级农产品检测中心仅有8人、多数县区3~5名、乡镇1~2名,专职监管人员更少,面对众多且缺乏规范的生产主体,显得势单力薄,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顾此失彼。
3.2.2监管手段不多
因人力、财力受限,农业部门的巡查、检测等难以全覆盖,尤其对非“三品”生产主体的监管缺乏日常监管手段;由于法律法规不尽配套,在监管实践中对违法违规主体实施处罚难以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突出。
3.2.3管理职责不清
当前,巴中市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依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农工商分离,产与销脱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分散在农业、工商、环保、卫生、质监等不同部门,各自都依据相应的工作职能和行业法规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检测。多头管理导致了部门职责不清,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管理脱节,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3.3监管体系不完善
3.3.1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滞后
一方面检测机构基础薄弱。由于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2009年才首次通过“双认证”,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与巴中这个农业大市的地位不相符合,不能满足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另一方面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自检能力薄弱。全市的批发农贸市场仅有1家配有快速检测仪, 超市仅有 3家配有快速检测仪。且由于缺乏有力的督管,自检工作时断时续,农产品安全在销售环节上根本没得到保障。
3.3.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缺乏合力
涉及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近10个部门,各部门之间信息不沟通、相互扯皮。这种多头执法不仅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推诿中消耗掉,而且造成技术标准重叠、交叉甚至技术内容矛盾的现象。
3.3.3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认知度低,流于
形式巴中市农业系统有5个质检机构,只有市检测中心通过了认证,其余3县1区的质检站均未认证。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整体规模较小,认知度低;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在巴中乃至全国都还算属于新生事物,加上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和消费者对其认知程度不高。
2013年2月绿色科技第2期
汪洲琼: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环境与安全
4提高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建议
4.1提高农户综合素质,严把产地源头关
农户在提高农业与农产品环境质量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巴中地处偏僻,发展滞后,农户受教育水平比较低、难以进行科学的生产。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增强农户的环保意识,提高农户的生产水平。
4.1.1科学使用农药
(1)要注意区分防治对象,有针对性地用药。
(2)要注意掌握最佳防治时期,对害虫的防治以虫卵期或幼虫始发期最为有效。
(3)要注意不要随意加大用药浓度。配药时不按比例,不用专门量具,只用瓶盖或其他非标准器皿,没有数量概念,一般都大大超过规定的浓度,不仅造成浪费,而且容易发生药害,同时,也使病虫的抗药性增强。
(4)要注意不要长期使用单一品种。长期使用某种农药,会让病虫产生抗药性,造成恶性循环。
(5)要注意区分高效与高毒农药使用。目前优质农药正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方向发展,而不少农民误认为毒性高效果就好,结果往往造成人畜中毒,为此,应正确区分高效与高毒农药的使用,保证用药安全。
4.1.2推广科学施肥技术
科学施肥就是要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吃饱不浪费”,遵循土壤、作物、肥料三者之间的依存关系,以肥料与综合农业技术相配合为指导原则,产前确定施肥的品种、数量、比例以及相应的科学施肥技术,是实现高产、优质、高效、土壤培肥、提高化肥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4.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严把产品质量关
4.2.1加强建设检验检测机构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是实现农产品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安全生产规程到农产品市场准入等“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保障,是有效防止有害有毒农产品进入市场、防止发生食用农产品急性中毒、提高巴中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市、县各级都要充分认识到重要性。
4.2.2提升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巴中市(县)专职检验检测人员中具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5人,仅占总数的16.7%。在实际工作中,凸显出检测知识储备不够,专业不专,同时缺乏深入的专业学习和培训。为保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性和适应性,必须对检测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如法律法规、质量意识、检测技术和管理知识水平培训等,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造就一批精干、高效、懂业务、懂法律的农产品质检队伍。
4.2.3争取各部门支持
要积极争取财政、计划、编制、科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尽快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增加投入。
4.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4.3.1积极创建“三品一标”
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虽有其各自产生的背景和发展基础,但都是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战略选择,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标志。巴中市需不断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地位,采取召开现场会、出台激励政策等措施,引导申报“三品”认证,形成区域公用品牌。依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行政执法大队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查活动,督促“三品一标”获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伪造、冒用“三品”包装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4.3.2建立严格的质量追溯制度
对生产农产品的农户,实现严格的户籍编码制度,一户一码,不管生产任何农产品,都使用政府统一配发的、唯一的编码。每批产品上市,都必须加贴编码及产品采收日期。同一采收日期的产品为同一个批次。对经检验部门检验的,还应附带检验合格证书。追溯制度的建立,一是为了在发现质量问题的同时召回该批次产品而不影响其他批次产品,二是有利于责任追究。
4.3.3严格实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
巴中市虽然启动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并不完善。需将企业自检与主管部门抽检相结合、快速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重点检测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农产品的超市,严格把好上市关。
4.3.4整合资源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为契机,巴中市争取到总投资1000万元的市级综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可利用该项目充分将农业、畜牧、水产现有资源进行整合。资源整合后,明确责任,制定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引领行业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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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问题;对策;贵州毕节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290-02
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的提高,饮食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分析了毕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该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问题;对策;贵州毕节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290-02
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可以在很多方面对农产品进行安全评价、规范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如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农产品的消费安全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等。因此,笔者结合毕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分析了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对合理规范与布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提升检测能力有推动作用,必将有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1-3]。
1 存在的问题
1.1 体系不够健全
从毕节市检测机构的数量看,现有检测机构数量与实际的工作需求差距较大,安全类检测机构的数量特别是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等机构少,检测能力还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从毕节市质检机构的能力来看,全市现有可以检测环境项目的机构非常少,因此无法对农产品的生产环境进行检测,且由于多数检测机构功能单一,无法全面进行检测且利用率低[4-6]。
1.2 检测能力较低
目前毕节市质检机构能检测的覆盖面较小,大多只能检测1种或少数几种项目,不能全面检测各种项目,且检测的仪器陈旧、落后,不能满足日益更新的农产品的检测需求;检测人员不能定期地加以培训,从而限制了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同时实验设计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如排污、通风、温湿度控制系统,而直接影响机构的建设。
1.3 监管力度不够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检测程序较复杂,要对其进行科学的监管就必须监测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加强对产前生产基地的监测、产中生产技术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农药使用及质量安全保障等,目前,毕节市尚未建立全面的监管机构,从而对其农产品进行从生产到食用的全程监管。
1.4 源头监管难度大
毕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比较薄弱,而且经营单位大多为分散式的单位和农户个体,规模化程度比较低,缺乏社会监督和自我约束限制,并且科学施肥、用药及标准化生产很难实施;同时一些不法商贩和生产者仍然违规使用禁药,加上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忽视质量,乱用和多用农药等问题给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以及生产过程控制带来极大的困难。
1.5 市场准入制度尚不完善
毕节市虽已初步建立农产品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毕节市假冒伪劣的农产品以次充好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农贸市场的状况比较混乱,不利于形成优质农产品的竞争力,实现质量安全的监督,这也对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7-10]。
2 对策
2.1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重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一项主要的工作来抓,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以建立、健全检测体系为重心,在强化检测能力上下功夫。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测人员不足、检测手段单一、检测经费不足等诸多因素严重制约了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作用,并将其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措施,促使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迅速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2.2 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体系,满足农产品生产的全程监管的需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一套由地、县、乡三级组成的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在规划布局中,首先建立完善地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的检测能力,同时合理规划县级农产品质检站,使每1个县级质检站可根据其区域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目的地强化和提升其在某一方面的检测能力;再次在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完善速测设备,鼓励有条件的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建立速测点,以完善和补充县级检测站的综合检测能力。
2.3 扩大对生产基地、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监管
目前该市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是市农产品质检中心和各县(区)质检站,针对现有资源,远远不能满足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因此,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能力和资源,采取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的方法,进行科学规划,防止和杜绝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对拟建设中的各个县级质检站,应根据各县(市)区的主导产业和产品,依靠现有检测力量和工作基础进行规划建设,合理购置仪器设备。对于乡(镇)和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应突出以速测和自检为主的检测体系建设。
2.4 加快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试点制度
农产品质量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经过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的有效检测。在2008年初,该市开始在全市的大型农贸市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超市及生产基地初步推行市场准入、准出制度,收到一定的效果。目前正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以便更好地保障广大市民的消费权益。
2.5 完善各级质检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需要,界定工作职责,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全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基地的例行检测工作和地方检测标准的制订、修订;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主要按照地级质检中心的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的抽样送检和地级质检中心安全的相关检测任务,同时对辖区内农贸易市场、生产基地实行例行检测和不定期随机抽检,且将检测结果上报给上级检测机构;乡(镇)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主要对产出和运入的农产品进行长期速测,发现可疑应采取相关措施,同时报上级质检机构进行定量、定性检测。
2.6 加大对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管理
市、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应在人员、机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能力等方面符合计量认证的要求,乡(镇)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应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安全检测工作,各级检测机构应分工协作,做到标识管理,一一对应,确保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2.7 提高质检人员素质,强化全员培训
由于质检工作风险大,这就要求质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因其素质的高低与质检质量成正比,因此挑选质检工作人员时,要充分考虑其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准,才能确保质检结果安全、可靠。同时,质检人员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要自觉抵御检测过程中遇到的外界人为因素如商业贿赂、领导指示等干扰,并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不法企业的恶意骗检和伪造检验报告等行为。质检机构检测人员分2种,即检测科研人员和技术辅助人员,其中科研检测人员各方面水平均较高,既懂得检测的方法和原理,在监测中起重要作用,而辅助技术人员只是进行部分检测的操作,并不知道检测的真正原理,因此在操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需对辅助技术人员的操作进行规范化。因此,在引进科研质检人员时要综合考虑其素质、水平,对引进的辅助技术人员也要进行规范操作教育,使其能够很好地与科研监测人员配合,以提高检测质量,降低人员管理的风险[1-2]。
2.8 提高质检人员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
经调查该市质检机构工作情况,发现该市的检测人员虽然有实践经验但是在理论方面有欠缺,不能很好地将实践经验转化为相应的理论与方法。因此,应对质检人员的风险管理理论进行普及,提高全员风险管理意识,使全部人员参与风险管理的互动,增加其实践经验。同时,要做好危机管理的预案,以保证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减少其带来的损失[1-2]。
2.9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措施
各县区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体系进行完善,明确每个质检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并对其编制进行核实,以便能够更好地开展质检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监督抽查和例行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执法,推行农产品生产源头追溯制度,定期清理、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2]。
2.10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在西部边远地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比较淡薄。要利用培训、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方式大力宣传农产品及农药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对农产品的安全意识,确保农产品质量从田间到餐桌的质量安全[11-12]。
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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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根良,刘新发,高敏,等.浅谈如何建设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J].新农村,2010(7):152-153.
[3] 贡庆凤.浅谈镇江市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现状及完善对策[J].镇江社会科学,2010(2):40-41.
[4] 金发忠.关于我国农产品检测体系的建设与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04(1):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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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徐晶,席兴军,陈丽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标准化,2007(5):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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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陆影.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的几点思考[J].当代经济,2007(6):28-29.
[9] 刘迎贵,方俊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思考[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30(2):104-106.
[10] 汪禄祥,黎其万.风险分析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农学通报,2006(9):85-87.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细化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第21条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做出说明”。
实践中对食品中有关原料是否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存在较多的问题。第一,按照国家现有食品安全标准,有的食品中鉴定不出有毒有害成分。第二,经鉴定,虽能鉴定出有关物质,但难以认定其为有毒有害物质。第三,有的食品已经售出,无法追回进行鉴定取证。第四,鉴定机构只对检测出来的物质负责,但对其是否有毒有害需要其他机构来认定。
解释第21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食品原料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认定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它赋予检验报告证据资格,并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既解决了鉴定类证据的资格问题,又能贯彻刑诉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食品市场日新月异,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相对滞后,很难适应变化的食品市场。专家处于某一领域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能紧跟食品市场变化的步伐,在法律法规空白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的认定食品的安全问题。其实质是以一种动态的食品安全标准来适用变化的食品市场。第二,该条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强化专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实体上,有一些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此却是空白的情况下,它规定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程序上,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解释第21条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的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过于粗略,在适用过程中也会暴露一些问题。第一,没有对专家做出具体界定,出现结合专家意见难的问题。专家所处地域、研究方法等不同,可能导致各个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有不同的意见。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相左时,定罪量刑时应结合哪个地区专家的意见。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相左时,定罪量刑时应结合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的意见。第二,基层地区特别是一些僻远地方审理食品安全的案件,出现专家出庭难的问题。专家大都分布在各大中型城市特别是东部城市,基层地区几乎没有专家。基层地区审理食品安全的案件,需要专家出庭作证,法庭不能随时安排专家出庭。法庭得通知距离较远地区的专家出庭。专家证人的补偿费用相当高。专家来基层后又得安排人员的接送、安排吃住等,期间可谓烦琐复杂。有些法院图方便、省事往往以“没有必要”为由拒绝向专家发现出庭作证通知。若法院向专家发出出庭作证通知时,专家可能会基于其专业对通知进行判断,认为没有出庭必要加之距离较远,专家可能拒绝出庭。第三,制约裁判权,出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监督难的问题。“必要”是解释第21条赋予法官就专家是否出庭作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要求专家出庭由法院一方单独决定,其结果是诉权不能有效的制约裁判权。没有对“必要”的情形作出规定,规定哪些情况下应当安排专家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都认为专家应当出庭作证遭法院拒绝后又应当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适用解释第21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将出现的问题。第一,从制定本解释的原意出发,解决专家意见不同的问题。本解释是基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做出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结合是否对人体是否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应坚持“从有”原则。如一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一份对人体不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应结合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规定,结合对人体造成损害大小的专家意见时应坚持采用“犯罪地”的专家意见。即采用犯罪地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的专家意见。第二,应当对法官就专家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限定。笔者认为出现以下情形时,专家应当作庭作证。其一,专家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即专家意见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项,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并非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其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有均有异议的。第三,完善救济途径。要求专家出庭作证,控方、辩方可以在庭前听证会议中提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若专家不出庭作证可能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在上诉时作为上诉理由一并提出。若公诉机关要求专家出庭作证,法庭予以拒绝,检察机关可以为此为由做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