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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标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差异性、多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以及金融企业对风险的判断和定价。城市商业银行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产品定价及风险管理能力
(一)建立完善的兼顾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率的金融产品定价机制
城市商业银行要加强对风险溢价判断,并以此确定价格。在此过程中,定价高了,就可能导致客户流失,损失市场份额。对此,要做好自主定价和维系客户(涉及市场份额)之间的权衡。从追求客户数量、追求市场份额转向其他更为综合的目标。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应针对高、中、低端人群开发不同的产品。通过市场细分,把产品做到精细化。
(二)利率市场化将引起银行利率风险的扩大,风险管理将是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控制利率市场化造成的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应引入风险管理机制,根据资金来源的利率水平与期限,确定贷款利率和转移资金利率。通过不同的利率水映政策导向,降低总体风险水平。通过金融市场调整负债结构,增加主动型负债比重,控制综合成本,转嫁银行内部不能消化的现实及潜在风险。加强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和分析,城市商业银行应建立市场利率信息收集、反馈和分析系统,建立并利用利率预测模型,对利率的走向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
(三)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未来规避利率风险提供智力支持
城市商业银行需提高利用金融市场化解利率风险的能力,通过金融衍生品调整资产负债表结构,如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和国债期货等缩小风险缺口,对冲利率风险。
二、加快创新发展,打造资本节约型银行,着力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和中间业务
加快创新发展,只有通过持续有效的金融创新才能规避利率风险,为资产提供增值、保值的机会。在贷款业务方面的创新主要包括: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资产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流动性。二是大力发展银团贷款及并购贷款。三是开发应收账款、林权、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大力发展金融市场业务,积极开拓多元化、多渠道的存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方式,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渠道,优化客户结构和盈利模式。
三、强化客户服务管理
利率市场化及金融脱媒趋势下,以融资为核心纽带的银企关系将不断弱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将成为维护客户关系的基本要求,城市商业银行要尽快实现从融资中介向服务中介的转变,做实做大做强综合化经营平台。一是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充分挖掘客户的各种业务资源,切实提高盈利贡献度。二是通过为客户提供稀缺业务或优势业务而获得附加收益。三是通过加强业务主管、客户经理与客户的联系纽带,培养客户对银行的诚信度。同时根据客户的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的服务要求分别提供相应的服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优化客户结构,加强存量贷款风险管理
对存量贷款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城市商业银行自己的利率浮动管理体系和评价标准。关注贷款市场的运行趋势,根据客户与城市商业银行所有业务往来可能带来的盈利、客户的经营状况、城市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所需的资金成本、违约成本、管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在吸引重点优质客户的同时对风险较大的客户以更高的利率水平作为风险补偿,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客户结构的优化。
(一)对于大型优质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大型优质客户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可能会不断向下突破,此类客户利差收入贡献将不断压缩。应在保障适当的信贷规模配备基础上,对大型优质客户优先做好投行业务营销和推介,协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融中票等满足客户低成本融资需求,再以信托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企业提供更高的融资需求,带动城市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发展。逐步降低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对资产业务的依赖程度,做好大型优质客户的主动负债,通过利率适当上浮、提高理财收益率等途径促进大型优质客户的负债业务健康发展。
(二)对于中型优质客户,要做好重点实体贷款项目营销和储备
中型优质客户规模适中,经营稳定、议价能力一般,具有在市场化进程中扮演利差贡献主力军的潜力。应及时对中型优质客户进行梳理,做好相关重点贷款项目的储备工作,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和高端客户利率走势,在大型优质客户贷款利率进入快速下滑通道后,要努力实现信贷资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及时向中型客户转移。
(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力度
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的影响就是目标客户下沉、收入多元化。在此影响下,大客户的议价能力较强,过去注重于服务大中型企业客户,而现在必须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客户的服务力度。城市商业银行需要围绕小微企业的特点,去进行创新,包括授信的决策机制、产品、风险定价等方面。要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特点,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入手,设计不同的产品。注重加快发展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致力于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客户结构与收入结构的优化。
五、提升城市商业银行利率定价能力
在存款利率确定上,应深入分析资金的供需状况和资金成本,包括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变化和债券收益率的变化,根据期限结构确定合理的存款利率;在贷款利率确定上,应参考存款利率、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以及客户自身风险,按照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综合考虑风险补偿、费用分摊、利率优惠、提前还款以及违约概率等因素来确定贷款利率,减少利率与风险不匹配造成的损失。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区(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负责所属公园、街道的绿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第四条绿化城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届政府的城市绿化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绿化建设及管护任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保护绿地及其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鼓励认捐、认养绿地。
第七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具体分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八条每年的六月为本市植树月。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东川区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东川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本市城市绿化建设到2010年实现以下指标: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0%,绿地率不少于35%,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0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5%,绿地率不少于40%,人均公园绿地10-12平方米;
(三)生产绿地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新建各类公园绿地不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70%。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少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少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少于20%;
(二)附属绿地: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2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0%;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5%;在二环路以外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30%。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相应的距离。
绿化用水管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乔、灌、花、草相结合,乡土树种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平面绿化与墙面、屋顶等垂直绿化相结合。
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保持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优秀造园艺术。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滇池主要入湖河道两侧预留10-100米的土地为规划绿地,应当按绿化规划分阶段进行绿化。
第十六条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绿化建设资金。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正常经费的来源,应当从当年本级政府可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建设资金中安排12-15%。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应当每年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养护标准和技术要求,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
第十九条因新建市政设施需要占用绿地,或者因城市绿化需要迁移、拆除市政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年检,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施工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二条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同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审批手续。未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二环路以内特许的旧城改造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不足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由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绿地。
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占用公园绿地的,还应当向批准机关交纳绿地临时占用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归还时,应当原址原样恢复绿地。
绿地临时占用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含自然死亡的树木)、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一)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由所在地的区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30米宽以上主干道砍伐树木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砍伐树木10株及其以上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移植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由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予以公示或者公告。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砍一栽五”的原则和要求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其补植的树木,由负责初审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植。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管护单位和树木所有者,应对树木的生长和养护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城市树木的高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管线主管单位向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修剪申请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限期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管线主管单位可以自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筑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于三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交通事故、市政设施建设等原因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措施。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与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移植或修剪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踩踏城市道路绿化带、花坛;
(二)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
(三)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
(四)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
(五)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生火、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等;
(六)在非硬地绿化的人工草坪内行驶、停放车辆;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
(八)其他损坏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雪等灾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因城市绿化引入本市的植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承接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业务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绿地占用费,其中,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五倍的罚款;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期限和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完不成补植任务的,按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以每株二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绿地及其设施赔偿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二)有第(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绿地及其设施赔偿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树木死亡的,并处以每株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降低绿化指标、越权审批、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或者挪用绿化专项费用的,对直接责任人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致使国家和他人遭受损失的;
(二)、、违法审批的;
(三)挪用异地绿化建设费和绿地临时占用费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第二条**市市区(指规划区,下同)内的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局是我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市政局属下的**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市区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对市区内各种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自来水企业应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市区绿地率达3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市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6平方米以上;形成城市规划区绿化指标先进,绿地分布均衡,服务半径合理,城市周围绿地环绕,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防护林分布合理,具有南亚热带植物群落和岭南园林特色的城市绿化体系。
第六条园林绿地包括:
㈠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道路绿带、街头绿地等,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㈡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内街、巷道、住宅区内的绿化及私人住宅的庭园绿地等。
㈢生产绿地: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和草圃等。
㈣其他绿地:指用于防护和观赏作用的林带和绿地、风景名胜区等绿地。
第七条凡列入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报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共绿地或改作他用。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的指标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经批准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在竣工验收时必须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园林绿化用地标准。
市区内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应责成权属单位进行绿化,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权属单位支付。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生活小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投入应不低于工程土建投资额的2%-5%。按规定须送审的建设项目,园林绿化的设计与土建工程设计必须同时送审。未按规定送审或经审查园林绿化标准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市政、规划等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保证绿化建设资金的投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园林绿化工程纳入综合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有关规划验收和申领权证的手续。有关的验收资料须分别报市规划局和市园林管理处备案。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的园林绿化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市园林管理处要严格监管承揽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和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市区园林绿地上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㈠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管理处负责;
㈡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㈢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园林
管理处组织专业队伍负责;
㈣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㈤公民在私有庭园或住宅基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由公民负责;
㈥沿街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市园林管理处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市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园林管理处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园林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指导。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古树名木以外的树木花草,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建设或维修架空线路、地下管线,需要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断根、砍伐或移植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10天以上,报市园林管理处同意后,由市园林管理处派人处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及时通知市园林管理处,险情过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园林管理处补办手续备案;
㈡需迁移、砍伐公共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古树名木、大树除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㈢单位、住宅小区、街巷内需将树木进行迁移、砍伐的,应报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城市的绿化目标。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耸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特别是在特大城市和风沙侵害严重的城市周围形成较大的绿化隔离林带,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内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在*2年底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并依法报批。对于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1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耍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在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并抓紧组织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增力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建设部和省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汉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建设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城市绿化的项目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基地建设以及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军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