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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对全县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6号)以及《关于印发<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粮规〔〕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的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食市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它特定用途。
第四条县商务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价差损失等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库存实施监管;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经营管理,做到“一符四无”,即账实相符,无霉变、无鼠雀、无虫害、无事故,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县级储备粮规模为2500吨粳稻。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及政策性动用,由县商务局负责提出,经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价格,报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批准后,实施轮换。
第三章粮食库存管理
第八条县级粮食储备的承储企业必须是经县商务局审批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确定的库点、仓号储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报县商务局批准。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承储企业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可先凭县政府的通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认真执行县商务局制定的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规范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报表,切实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自觉接受上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条县商务局和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粮食品质,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县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账目、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的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粮地点逐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进档备查。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执行,即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补贴0.08元;利息补贴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承储企业提出拨补申请,县商务局审核后,县财政局按季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四章粮食轮换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中等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粮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的入库成本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县商务局、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食的储存品质年限等情况,在每年年初按一定比例提出轮换计划,报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原则上每年轮换小麦三分之一、粳稻三分之二以上,但三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具体轮换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要按照“先入先轮,均衡有序,确保质量,节约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承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轮换。因先销后购形式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及时存入农发行专户。
第二十条轮换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即小麦每年每公斤0.04元、粳稻每年每公斤0.08元。正常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经营,盈亏自负,并建立轮换风险基金;由县政府决策用于宏观调控或其它特定用途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财政负担,动用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县商务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质量及轮换落实情况,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要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回收贷款,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设立信贷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行同步变化。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管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贷款按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
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二十七条县商务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县商务局应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八条县商务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情况时必须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权力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管理。承储企业要接受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并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需积极配合县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商务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
(四)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五)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商务局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品质非正常下降以及非正常情况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
(三)轮换期超过规定时限。
(四)入库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及农发行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省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管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条六条市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南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不得隐瞒和积压。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根据储备粮收购时间、质量、储存条件,每储存35年轮换一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年度轮换数量,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批并按照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经市粮食局审核确定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为当年或上年生产的新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所产生的储备费用参照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即保粮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储备粮成本价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季核定后拨付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市场价格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二条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下达动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市粮食局应当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督。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适用范围
本区内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信息化新建项目和信息化结转项目)。
二、项目分类
新建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实施的项目,包括新建信息系统的项目和对已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
结转项目,是指上年度已由区信息委组织评审并同意实施,且区财政局已安排预算并纳入分年度滚动管理,本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继续安排实施的跨年度项目。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区信息委是区级信息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技术论证,硬件购置、软件开发总体经费支出的审核等,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区财政局是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审核和平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管理流程
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的操作流程主要分:立项阶段、建设阶段、验收阶段。具体操作流程如图所示(附件一)。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信息系统监理、信息安全测评和软件评测等政策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市、区两级关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和信息化标准建设的要求,按照区财政局预算批复,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一)项目建设申请和审核
1、对列入本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并上报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二)。
2、信息委对申报表作审核,特别对项目的功能需求作深入的调研,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区信息委将确认意见书送区财政局备案。
3、重大项目要引入信息化项目监理。
(二)招投标和采购
1、1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50万以下采用分散采购,50万以上采用集中采购;
2、1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
(三)资金拨付
列入本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拨付,根据建设项目合同书及施工进度,由区信息委核准,区财政局核定拨付。
项目实施过程中,区信息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包括对项目总体计划审核、项目进度管理、参与重大变更审核、了解试运行情况、参与重大会议等。
(四)测评、验收和决算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区信息委、区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和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测评:软件开发项目需进行软件测评。涉及网络安全要求的项目及单位的项目需进行安全测评。
2、验收: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区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三)(并提供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需求说明书和用户手册等资料)报区信息委,由区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书面报告,区信息委给予书面回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重新验收。项目验收后的一段时间内,区信息委、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发展前景等进行项目评估。
一、检查的内容及分工
(一)实施组织领导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做到领导机构及人员到位、实物工作量到位、工作机制和责任制落实到位等;是否依法、高效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是否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受援地的协作配合。此项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为主负责。
(二)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是否做到依法有序,即是否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是否如实统计、汇总和及时上报、公布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情况及安排使用情况;是否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等。此项监督检查由民政部门为主负责。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情况以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及时调拨资金;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等。此项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为主负责。
(四)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拨付和使用救灾款物,是否存在滞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克扣等问题;救灾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弄虚作假等问题。此项监督检查由审计机关为主负责。
(五)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公开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即是否做到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的公开,发放时间、地点、方式的公开,发放项目、对象、金额的公开等,接受上级、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此项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为主负责。
二、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8月,各县(市)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应于9月5日前报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小组(材料寄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
(二)9月开始,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联合检查组,采取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深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账目、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方式方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水利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卫生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位副局长担任,其他成员单位一位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保对专项资金和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主任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一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组织联合检查组,组长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联络员担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抓好落实,务求政策落实好、款物使用好、服务提供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委〔2011〕29号)、《关于实施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项目的通知》(扶贫〔2011〕1号)和《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扶贫〔2011〕14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特别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特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扶项目是指省政府政函[2010]198号批复的《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特扶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委县政府每年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单位是有关乡镇、部门,主要责任人是有关乡镇、部门的主要领导。
第四条县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增收致富办),负责特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确定和组织推进。
第五条项目管理分项目前期和深化管理、项目申报和会审管理、项目实施和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项目监督和问责管理等五个阶段。
第二章项目前期和深化管理
第六条项目要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布局;土地保障、政策处理工作及时到位,资金筹措方案切实可行。
第七条对捆绑类项目要进一步深化。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应体现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受益面广的原则,优先安排条件成熟、积极性高、扶持效果好的实施主体。
第八条工程类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其它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会审管理
第九条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相关项目推进组申报项目前期工作到位的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申报前应在项目实施地公示,申报时递交《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XX年度实施计划申报书》(详见附表1)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各项目推进组对责任单位申报的项目,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初审,于每年11月底前报县增收致富办组织会审。
第十一条县增收致富办根据会审通过的项目,编制下年度实施计划,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后报县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审定,再报省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经审批的特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下达给有关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录入更新“省扶贫信息网—扶贫业务应用系统—重点欠发达县特扶项目”数据库。
第四章项目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经相关项目推进组初审、县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审定,报省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批后调整。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资金随项目走、按进度拨款”的原则,拨付特扶项目补助资金;各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筹措项目配套建设资金,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和招投标制度,按基本建设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其它类项目按照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扶贫开发类项目的相关情况,要在项目实施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村级集体工程大家建”模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项目责任单位对每个实施项目都要建立相关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加强财务和档案管理;制订项目月度投资额目标和月度形象进度目标,及时向县增收致富办上报月度实施报表(见附表2)。
第十七条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的意见》(扶贫〔2004〕1号),在项目实施地设立特扶项目告示牌,将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建设成效、项目投资及特扶资金等内容予以告示。
第十八条项目责任单位和所在单位要确保项目无障碍施工。县增收致富办要加强项目管理,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对项目半年度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对没有完成计划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考核的,不予安排下年度特扶项目。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各项目完成《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批准的建设内容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责任单位申请预验收(附自查报告);项目责任单位组织预验收通过后向相关项目推进组申请完工验收;项目推进组完工验收通过后,报县增收致富办审定,县增收致富办可对相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条完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预验收结论;
2.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3.项目前期审批文件;
4.项目实施前、中、后等图文影像资料;
5.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6.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等有关材料;
7.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增收致富办会同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注重受益面、受惠面的评价。
第六章项目监督和问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类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部门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重点项目标后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其它类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重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部门重点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特扶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和效能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督查考核组对各项目责任单位的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乡镇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就地免职,并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国资流失、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其他、、和严重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特扶项目完工验收后,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县增收致富办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定期听取特扶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部门特扶项目推进情况开展评比,先进单位在全县干部大会上表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由县增收致富办和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实施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进一步提高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特扶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委〔2011〕29号)、《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11〕58号)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省级原渠道补助资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三条特扶资金管理原则:
1.县为主体、条块结合原则。县政府是特扶项目实施和责任主体;有关乡镇和部门是责任单位,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2.一次规划、分年实施原则。按照“投资少、见效快、惠及面广”的要求,一次制定三年规划,明确项目,按计划分年度具体实施。
3.绩效优先、强化管理原则。围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增强内生功能”绩效目标,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和“按进度拨款”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强化特扶资金绩效管理。
4.封闭运行、专账核算原则。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统一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乡镇和部门)在县核算中心设立专账,单独核算。
第四条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特扶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县增收致富办牵头负责特扶项目的管理,县审计局牵头负责特扶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特扶资金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对重点欠发达县分类实施特扶项目政策确定的扶持重点。
第六条各项目特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项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补助既定政策规定、省特扶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特扶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特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县财政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另行适当安排项目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九条每年11月底前,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审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报次年项目实施计划,并附相关资料上报县增收致富办和县财政局。
第十条县增收致富办、县财政局根据省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资金随项目走、按进度拨款”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用款计划分批拨付资金,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二条县财政将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特扶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相关“资金专户”封闭运行,并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在县核算中心设立的“特扶资金专账”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特扶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拨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初审、县项目推进组审查和县增收致富办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报副县长会签、县长审批。需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其余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再由项目责任单位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报账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项目责任单位初审、县项目推进组审查和县增收致富办审核,经县财政局复核后报账。直接用于有关项目建设的,原则上必须使用正式税务发票报账,但对农户直接投工投劳的,可以使用丽水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附工资发放单实施报账。
其余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向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报账,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凭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将票据复印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其他支农项目参照《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号)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特扶项目资金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公示公告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内容、规模、期限、项目安排资金计划、来源、性质,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以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得报账: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未列入特扶项目计划、未按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实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
3.未按要求提供报账凭证;
4.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5.其它与特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九条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做到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配合县增收致富办、发改、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完整、客观填制《县特扶项目XX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1),随年度总结一并上报县财政局、县增收致富办。
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份,县增收致富办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对各项目责任单位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或委托中介对各责任单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考核结果将与下一年度特扶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增收致富领导小组组织县增收致富办、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财政资金有结余的,统一收回用于同类其他项目建设。
第五章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条特扶资金拨付和使用实行分管县长、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签责任制,分管县长、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对所推进项目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负总责,所推进项目相应纳入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挤占或者弄虚作假套取特扶资金。违反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并按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