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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食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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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食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教育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也对教师的信息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教育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作为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要角色的教师,其信息素养水平直接影响着教育现代化的实施和推进。本文通过实证调查研究,对日照市中小学教师信息素养现状进行分析,给出了较为宏观的概括和结论,希望为本地的教育信息化及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参考。

一、调查方案

1.调查对象

本次研究以日照市中小学一线教师为调查对象,在各学科、各学段中随机抽取,回收有效答卷544份。

2.调查方法

本次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共有一级指标4项,主要包括信息意识、信息技术、信息能力、信息道德和安全等;二级指标20项,具体到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中对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意识、态度、技术、能力,以及对信息道德和安全的理解和看法等。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全面性,问卷采用随机发放方式,从本市数百所中小学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教师进行了调查,范围涵盖小学、初中、高中3个学段,涉及14个学科,跨越30余岁年龄段,样本具有普遍随机性。

二、数据分析

1.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指对信息及信息技术的功能、价值、意义等的理解和态度,是信息素养的前提。调查结果如下:

91.5%的教师认为信息素养非常重要,已成为当今每位教师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71.1%的教师学习现代信息技术的热情很高,能主动关注和学习;50.6%的教师能经常收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信息,并进行分类储存、加工利用;44.1%的教师非常注重对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能及时引导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

结果显示,被调查教师信息意识强烈,普遍认识到信息素养的重要性,能积极、主动学习信息技术、利用信息资源,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比较注重对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是指教师掌握常用的办公、教育教学软件和工具,并能应用、服务于日常工作的技术和能力。调查结果如下:

在办公软件使用方面,能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软件的教师比例分别为64.9%、54.2%、54.6%;完全不会使用者为0、1.5%、0.4%。结合被调查者其他信息可知,后者基本是年龄较大(≥50岁)的老教师。

在网络使用方面,66.5%的教师能熟练使用互联网搜索、下载所需资源;73.5%的教师能熟练使用聊天软件,并能用于家校、师生间的联系或问题的讨论;90.4%的教师拥有自己的电子邮箱,能熟练并经常使用。

在多媒体使用方面,有22.6%的教师可熟练制作动态网页,有20.4%的教师能熟练制作Flash动画,有45.0%的教师能熟练使用多种常规电教媒体设备辅助教学,以上三项完全不会使用者分别占34.6%、38.2%、0。

此外,在安装软件方面,能熟练安装计算机操作系统,完成一些常用软件的下载、安装的教师占46.3%,不会安装任何软件者占7.0%;在掌握新概念和新工具方面,能主动关注和学习、熟练使用者占20.8%,不关注、不会使用者占7.0%。

结果显示,经过多年坚持不懈地对教师进行信息技术培训,我市中小学教师已经普遍掌握了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目前,正在向熟练化、常规化、深层化、广泛化发展。

3.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是指对信息的获取、分析、使用和创造等[1]。信息能力的高低,关系到信息技术能否真正应用于教育教学,是衡量教师信息素养的一个重要因素。信息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和利用信息,调查结果如下:

39.2%的教师能积极获取可用的信息,对信源有较多的了解,能制定获取信息的不同策略,并能确认所获信息的有效性;45.2%的教师能正确评价信息,对所获信息有分析、批判性的思考,有较强的敏感度;36.2%的教师能有效加工、处理、利用信息,积极用以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难题。

结果表明,我市中小学教师普遍具备一定的信息能力,对信息有较强敏感度,并能创造性地利用信息,但整体水平不是太高。

4.信息道德和安全

信息道德是指在信息领域中用以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1]调查显示:86.6%的教师表示遵守信息道德,不使用或转载他人资源,引用信息时,会注明出处,保护作者版权;但是,也有6.3%的教师表示对信息道德一无所知。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软件及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信息服务不中断。调查显示:79.6%的教师对信息安全常识非常了解,并能主动采取防范措施,积极维护信息安全;但目前尚有7.7%的教师对信息安全知识不了解。

结果说明,多数教师普遍具有积极、健康的信息道德素养,对违背信息道德的现象和行为能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能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信息安全。但尚有一部分教师在这方面的素养非常薄弱,需要加以培养和引导。

三、思考

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笔者进行了深入思考。在教育信息化推进过程中,为了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的信息素养,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采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手段,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培训工作。要充分考虑广大教师的现有水平,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切实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2)给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提高教师认识信息、理解信息、使用信息的能力,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水平。

(3)开展各类教学竞赛,强化教师的信息运用能力,同时,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信息整合能力[2]。

(4)经常举办各类讲座,通过实际案例等,让教师切实感受到信息道德和安全的重要意义,并能以身作则,时时注意、事事注意。

[参考文献]

[1] 刘明龙,刘鹂.西部五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信息素养调查报告

[J].中小学电教,2008,(10):12-14.

素食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万事开头难”这话一点儿也不假,虽然我参与实践的时间不长,但求职之路的艰辛和求到职之后的茫然让我感叹市场竞争的激烈,感悟到了生活的艰辛。

南通是个绣品城,而我所处之地是绣品城中的一幅绣品,密密麻麻的人以此为生,电脑绣花用的是编程,但我不会。况且也不需要暑期打零工的。整理东西,每天在劳累中度过。学不到一点知识。学的最多的可能是对人生的一份坦然,不得以我放弃了这份工作。每天感叹生活的单调与乏味,却不想依靠父母的帮助。哀叹啊,哀叹。

奔波了好多天之后,我找到了一份真正意义上的暑期社会实践单位。通州市姜灶塑料编织厂。厂长姓张,人很可亲。清瘦显得他活力无限。我跟他说,我学的是机电专业,但没学过什么专业课程,我还顺便提及辅修过市场营销这门课程。他顿了顿,想了想说,我这儿的机器上有很多针,各种各样的型号都有,分类很严密。有时是大的一排,有时是小的一排,大小有时又要交错相差。这样吧,我先把你安排到拌料间,去学习一下材料的分配和用料的安全。然后去销售部门吧。我点了点头,同意了。

第二天一大早,我就跟着张厂长来到了拌料车间,车间里堆满了聚乙烯颗粒。张厂长领了我来到一个姓赵的师傅面前说,赵师傅,这是从学校里来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您就好好照顾照顾吧。

我站在那儿,盯着赵师傅熟练的忙碌着,一袋袋的原料按不同的比例被投放到了搅拌机里。我沉默着,虽然我知道“沉默是金”,但此时此刻却是一块没有光泽的石头。我依然沉默着。等到那师傅忙完后,他给我讲起了塑料业的发展,塑料的降解功能。

塑料是一个新兴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但目前随着塑料制品的日益增多,“白色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而21世纪又是一个环保世纪,为了保护我们的家园,全世界都对塑料行业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生产出来的塑料产品尽量是环保的,可降解的。连我们厂也都要这样。现在中国的普通老百姓还在追求价的廉宜和结实度,而国外却都已向环保靠拢了。你看那个塑料厂已被国外退回了好多产品,就是因为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无环保性能,不可降解。

降解塑料与同类的普通塑料具有相当或相近的应用性能和卫生性能,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在自然环境条件下较快地降解。成为易广泛被吸收的碎末。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降解成为CO2和水。但从总体而言,当前降解塑料还处于技术阶段,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研究,工艺进一步完善。并致力于提高性能,降解成本,拓宽用途和逐步推向市场化进程中。

目前,已初步明确,聚乙烯是可生物降解的。且在聚乙烯中加入改良性淀粉后可提高其生物降解性。其基本的降解机理是可降解的。塑料制品中所含的淀粉在短期内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酶迅速降解而生成空洞,导致制品的力学性能下降。并伴随着空洞的形成,表面积扩大,从而增大与土壤的接触面;同时配方中还添加了氧化剂和土壤的金属盐。反应生成过氢氧化物。这些将导致聚乙烯链的断裂而降解成为易被微生物吞噬的低分子化合物。最终回到生物圈,进入自然循环。

我惊讶极了,一个小小的师傅竟然懂的那么多,中国加入了WTO,不止企业的管理人员,连师傅也加入了经济发展的行业中,步伐真快啊。

我实践的那家单位虽小,但却为我们的社会创造了不少的财富,若不论财富,那它毕竟为我们提供了若干个岗位,一个企业“以人为本”,人人都把其当作是自己的一部分,那企业的魅力是怎样的大啊。

素食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XX年12月13日02时13分,粤赣高速公路30公里+300米路段(河源市和平县上陵张仙塘大桥)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6车及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264.3万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驾驶人李艳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和行经下坡路段时车速过快,又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事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曹立金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前方机动车遇事故等候通行时,没有按顺序排队等候通行,而是从左侧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占道停车,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秩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驾驶人李峰驾驶小型客车,未按规定装载,超载1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是:河南省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公司”)、广东开盛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盛丰物流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漯河市有关部门对货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揭阳、河源市有关部门治超不力,路面执法管控不力;河源市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等。

素食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作为寄宿制小学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不仅有其心理教育的基本属性,更构成了寄宿制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内核。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而言,该项工作是本质地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的,必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素质养成和全面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给予寄宿制小学生以必要的心理调适和全面的成长期关怀,对完善学校教育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实践证明,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注重学生成长关键期的发展,是寄宿制小学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予以高度重视。其具体目标是对开始出现心理偏差的学生进行有效地心理调适,而对全体学生更应倾注成长期的关怀,为寄宿制小学生的在校学习生活,创设一个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保护性、支持性环境,使学生的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得以形成和发展。这对“二期课改”条件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构想在学校教育中得以实现,是有其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

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本文试图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教改的视角,对寄宿制小学生的心理调适与成长期关怀问题及其内在规律和机制,给予初步的探讨与阐明,希望对改进我们的教育有所帮助。

一、心理调适与成长期关怀——寄宿制小学生教育的重要课题

对寄宿制学校种种不同的评价。从积极的方面看,首先,对于“独生子女”这一代的诸如过分依赖父母、自我中心、不合群等“通病”,通过寄宿学校的学习生活,常可以获得程度不同的改善;其次,随着寄宿制学校学生社会化程度的相对提高,学生的公共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相比常日制学校的学生也要更强;再次,由于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和家庭生活产生了相对距离,寄宿制学校孩子回到家中,与家长的亲情和交流反而增强了,对家庭生活的融入似乎也更深。总之,从孩子长远发展与健康成长的角度看,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对孩子心理健康和发展确有很多好处。

但事物总有其两面性。从消极的方面看,寄宿制学校的孩子,由于寄宿生活与常日制学校以及家庭生活的巨大差异,也容易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由于教育等方面的原因,“独生子女族”的通病,不仅不能有效去除,有时甚至还可能趋于强烈,尤其是当其以超越行为习惯和一般心理的人格方式表现出来时,更是如此。所以,无论是从寄宿制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还是从学生的人格生成与长远发展来看,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人格养成,都是至为关键的。尤其是寄宿制小学,如何为学生创设一个积极有效的保护性、支持性环境,关爱学生的心理健康、健全人格和成长期的发展,就成为现代寄宿制学校办学理念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构成,学校不可推卸的教育责任和道德承诺,也是深入推进整体教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和根本前提。

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是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寄宿制学校尤应予以高度的重视。其基本途径是对开始出现心理偏差的学生进行有效地心理调适,而对全体学生更应倾注成长期的关怀,为寄宿制小学生的在校学习生活,创设一个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保护性支持性环境,使学生的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得以形成和发展。

二、寄宿制小学生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的作用和意义

(一)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寄宿制小学生的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具有较为突出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意义。所谓心理健康教育,通常认为是根据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依据心理学的原理,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进而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 相比而言,心理调适是具体的、局部的,具有极强的科学性和实践针对性;而成长期关怀,则主要面向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涉及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精神情感的各个方面。一般心理调适倾向于矫治和纠正,以解决学生已经发生的心理问题为主;而成长期关怀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与人格的全面的关怀,是直接面向、关注并满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全方位需要,提供全面的保护与支持。总体上讲,二者不仅在目标取向上高度一致,而且在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指向未来的全面发展上又是互补的。

(二)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的教育教学改革的作用和意义

社会学研究发现,步入小学生活的孩子,事实上都将面临真正意义上的人生第一次挑战。对孩子而言,小学较之幼儿园,具有更加完全意义上的有别于家庭的社会化的、组织化的特性。孩子们如何适应小学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交往和学习生活,如何从心理上尽快适应?如何使学生在寄宿生活中获得成长关键期的健康发展?应该成为寄宿制小学制定其培养目标与教育计划的基本考虑。孩子们进入学校后,由于受社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学校生活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许多孩子会因习惯了的生活环境改变而变得无所适从,加上人际关系需要重新协调,认知结构和行为模式也将发生大的转变,需要他去处理与他年纪不相称的任何需要处理的事情,甚至需要他们超越直接的感性需要,在义务、道德、责任等人格层面,作出同以往经验和标准不同的自我判断、自我评价与自主选择。这与孩子心理发展的既有水平具有较大差异,从而产生多样性的心理不适。我们在此给予“换位思考”,不难得出这样的判断:从离开熟悉的家庭而进入新奇然却陌生的学校的第一天起,周遭环境的巨大差异,原有的自由自在、无忧无虑的生活似乎划上了句号。面对相同的新环境与同一起跑线,孩子们的反应则相差很大。一些比较内向、自理能力较弱的同学,很容易产生类似于“无助者”般的感觉。

他们中的大多数孩子都有着幼儿园的生活经历,但同学的年龄差距加大,而老师的授课教学方法和言谈举止,也有其不同于幼儿园教师的自身规律和特点;尤其是学习主要是通过学科教学的方式进行,强度增加,难度加大,导致学生需要有更高的自我调节和适应能力。这对学生中的大部分,都构成了直接的挑战。面对变化了的内心感受和外部评价,难免引起情感反应乃至强烈的情绪波动。对刚刚离开家庭和父母呵护的孩子来说,极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甚至出现某种心理偏差。比如个体情感与纪律约束之间的矛盾,社会交往的需要与对社会交往的不适应乃至恐惧之间的矛盾,本能的求知欲与因学习对象和学习方式改变而产生的获取知识的困难之间的矛盾,还有比如个别化的兴趣爱好与集体生活的目标指向方面的矛盾等,都将直接、间接地影响他们的自我评价和自我发展。在产生这些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可避免的心理问题时,教师的帮助、指导、关爱,对学生身心健康和良好适应能力的形成就有着重要意义。笔者所在学校相关课题的研究证明,针对寄宿制小学生的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起码有以下这样一些积极价值和意义:

1.有利于学生心理问题得以缓解和纠正。

专家研究认为:“由于学生心理发展源于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变化,学生的心理健康根本上取决于环境系统的健康”。[1]寄宿制小学在这方面有着常日制小学所没有的优势教育资源,比如通过“全日化”的师生交往、正面引导和全身心关爱,通过集体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心包容,师生同学的友谊和兄弟姐妹般的情感,以及健康、温馨、快乐的集体氛围和校园环境的创设等,形成了在促进学生发展方面的优势。

2.有利于学生成长关键期的发展。

小学阶段身心发展非常迅速。“各方面都处于形成状态,又充满多方面需要和发展可能。”[2]这段时期的心理调适和成长关怀,其价值,“远远超出该阶段而扩展到终生”。[3]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对于学生寄宿生活以方方面面、点点滴滴的关心、帮助与支持,对学生成长关键期的发展极其有益。

3.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和谐的发展和健全人格的形成。

从发展的观点看,健全的人格最终将表现在自立合作精神、生存能力和思想情感等各个方面。事实证明,人格上的偏差是个体融入社会的最大障碍之一。寄宿学校作为一个“小社会”,师生、生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矛盾,都要孩子以社会成员的名义去独立面对。在这个过程中,给予学生以及时的心理调适和全面的成长关怀,充分关注学生的心理感受,主动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有意识地进行良好的心理暗示与疏导,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4.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不落在实处就是一句空话。素质教育就是要对学生的思想情感、个性特点、行为能力进行全面的干预和培养。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使学校教育更趋完善,是对素质教育一种最好的实现形式。全体学生的健康和谐全面的发展,是寄宿制学校所有的教育教学改革的目标指向。心里调适和对学生成长期的关怀,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整体改革的全过程,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更深层次的研究,更有利于学生的素质发展。

综上所述,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最终指向的是学生的精神素质的发展,是对学生的积极、健康的社会人格的全面养成。对作为寄宿制小学生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的研究发现,心理调适与成长期关怀除了其本身的直接教育教学价值以外,还有着改进现行小学教育理念、教育目标、教育手段的整体教改和教育教学的实践意义。同时,它还深刻体现了素质教育的教育理念,随着教育工艺和教育技术的日臻完善,还可能发展成为寄宿制小学的教育教学常规。所以,我们可以将寄宿制小学生的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看作是素质教育的具体呈现方式和实现形式之一。

三、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的构成原理和实施原则

(一)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的原理

综上所述,成长期关怀的教育理念和教改实践,构成了心理调适教育的拓展、延伸和互补。进而表现为这样一些机制性的关联:心理调适主要是纠正已经发生的心理矛盾和偏差,成长期关怀则是预防可能发生的,发展有待形成的健康心理;心理调适的对象一般是消极的被动的接受,成长期关怀重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心理调适是针对局部学生,而成长期关怀是面向全体学生及其全面发展。

(二)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的实施原则

1、针对性原则

心理问题有它的普遍性又有个人的特殊性,所以不是一般性的调适而是有针对性的。小学生寄宿在校,独立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影响,会产生各种心理矛盾和偏差。针对学生的个体,心里调适的目的在于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并通过解决问题的过程,使他们的“自信心和今后战胜类似障碍的能力增强”。[6]学生群体的调适与关爱,其通性是针对学生的情感生活,身心健康,如:寄宿制小学生最需要的是关爱,他们从小就不在父母身边生活,使他们对亲情充满渴望。所以关爱都是内在的东西调适也是内在的东西,指向学生的身心健康。增强社会适应性和促进人格成长。

2、私秘性原则

在心理调适的过程中,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7]对学生和家长所反映的背景资料和谈话内容保密。在心理调适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触及到学生的痛苦和隐私,”[8]家庭的矛盾冲突,以及师生间,学生间的看法与矛盾。“了解问题的细节有助于解决问题,”[9]决不是猎奇或当作闲谈资料,更不能在学生中扩散。处理不当会给学生带来更大的痛苦和伤害。

3、自愿性原则

在心理调适时要引导学生自愿参加心理咨询,主动寻找喜爱或信任的老师敞开心扉,宣泄内心郁积的事情和消极的情绪。千万不可让学生感到一丝勉强和为难。要让学生了解,参加心理咨询是让我们远离痛苦,寻求健康快乐生活的有效途径。是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

4、集体性原则:

成长期关怀更多的要依靠集体的力量和学校的力量。教师是集体的一员,更是集体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寄宿生活使同龄人的交往增多,集体生活是他们习以为常的环境。要有意识引导学生群体间的互相关爱,培养如兄弟姐妹般的手足之情。集体的温馨,同学间的理解,同龄人对他的疏导更容易引起情感的共鸣,给他以面对困难的勇气和力量。

5、渗透性原则

心理调适和成长期的关怀,应该渗透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每一个层面和细节。学生在课堂教学、课余活动、生活作息等全天候的寄宿生活中“不仅表现出他们各种心理品质、心理状态、适应能力、人际关系,而且他们的不适应行为,心理障碍也会在自然的状态下表露出来”。[10]成长期的关怀需要教师每时每刻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寻找和把握适当时机给予学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关怀和引导。教师要善于把关爱、预防和纠正有机整合,使各个层次的学生都得到有效的呵护。

四、实施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的具体策略和做法

(一)、加强保护性、支持性校园生活和文化环境的营造

学生的寄宿生活是多元的,班级活动、课堂学习,生活休闲,与教师沟通或与同学相处等,寄宿生活的多元性,对学生心理的影响也将是广泛而深刻的。因此,为学生寄宿生活营造一个保护性、支持性的环境,对学生心理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欲真正持久地维护和促进学生心理建康,或许更应贯彻某种‘大健康’概念”,将其置于成长期的总体发展的背景中来理解,“以系统发展观和生态发展观为指导,探讨学生心理的生态模型”,[11]关注对学生心理健康具有保护性和支持性的校园生活的建设与维护。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促使学生健康、全面、持续地发展。为此,必须要形成针对性的策略与具体做法:

1.类家庭环境的建设

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是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学校虽然不可能完全替代家庭和家长的作用,但可以努力创建家庭的环境,努力使学生对爱的需求和亲情得到满足,使学生在这方面的缺失降到最低程度。如教师在生活护理方面,尽可能充当妈妈的角色,耐心地倾听他们的述说,充分理解和满足孩子对爱的渴望。对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可以亲切的抚摸与拥抱,为她们梳头,整理衣衫;临睡前为他们讲故事。教师和孩子们一起布置寝室,使其充满童趣,符合学生的审美观,又有家的感觉,使孩子进入宿舍就产生回家的愉悦。

此外还要培养学生间兄弟姐妹般的手足之情,学会人与人之间互相包容,互相关爱,学生的感情有所寄托可适当弥补亲情的缺失。

2.在班级里建立起促使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氛围

(1)引导宣泄,调控情绪。教师要尝试传授给学生一些转移不良情绪的方法:倘若一个人在不开心的时候,可以找个朋友倾诉,可以写日记、弹琴、唱歌、听音乐,还可以做件能使自己愉快的事,玩一玩自己喜欢的活动等。诸如此类的宣泄方法,可使人的不良情绪逐渐消除。如作文“我的烦恼”,众多的学生在文章中叙述了种种不尽人意的事例,在倾诉衷肠的同时,不良情绪也得到了宣泄,得到了消除。

(2)指导乐观,开朗性格的养成。为让学生感觉到我们这个世界是美好的,生活是快乐的,教师可以让他们人人备有一本“快乐本”,让他们学着做个生活的有心人,努力寻找身边方方面面的快乐。具体的着眼点是:养成幽默风趣的生活态度,它不仅可以给生活增添乐趣,而且还能增添战胜和藐视困难的勇气;多结交身边的好朋友,要真诚相助,互相激励;多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丰富生活内容。

(3)分享快乐,感受快乐。学生每周交流一次身边的快乐,使一个快乐变成无数个快乐。大家互相学习,互相启示,感受快乐的心灵世界,并评选出本周的“快乐之星”,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阳光。

(4)要创设亲近自然,充满童趣,温馨和谐的寄宿生活氛围。校园生活节奏要安排紧凑、有丰富的生活内容。用激动人心的活动,兴趣盎然的学习,情调高雅的休闲,规范有序的生活,温馨和谐的氛围把学生的心灵填得满满的。使学生在校不想家,放假思念同学和老师,毕业怀念母校生活。

3.帮助学生自我调控和互相宽慰

心理调适和成长期的关怀要努力营造支持性和保护性的寄宿生活环境。在这个环境的建设中,不能忽视学生的主体性的作用。主体主动寻求心理健康发展的行为,使心理调适的过程实现互动,不仅仅是教师单方面的指导和输入,而是引导学生个体之间,学生群体与个体之间相互作用对学生的心理产生积极的影响,使成长期的关怀更趋于自然和深厚。

在发现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的时候,教师要及时介入,善于运用班集体的力量帮助学生自我调控和互相宽慰。例:一个学生因父母生意忙不管他,小小年纪觉得活着没意思,情绪一落千丈,成绩急剧下降。老师及时引导班级的学生用各自的方法开导他。同学们用自己的亲身感受现身说法。虽然他们处境相同,但认识与感受不同:有的觉得“父母让我在寄宿制学校读书,是培养锻炼我,让我早日成才”;有的则表达对父母的理解,“他们忙于事业才无法照顾我们,成功人士都很忙”;还有的用诗句格言勉励他:“要珍惜生命,自强不息,回报父母”。学生互相安慰互相勉励,哭在一起笑在一起,通过心灵的沟通,一个忧愁被大家分担。不仅解救了一个学生的心理危机,同时也使全班同学的心理得到疏导。

教师要通过心理健康课、心理咨询等途径引导学生:面对挫折,勇于正视,善于自我调节心理。要使他们懂得人生总要经历风风雨雨,问题是怎样勇敢地面对,怎样使自己百炼成钢。

教师要帮助学生学会:由衷地为同学进步高兴,为有困难的同学伸出援助之手;当同学有苦闷时,会倾听、会安慰、会讲笑话转移别人的情绪。

(二)、优化管理机制,推进全面实施。

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对于学校工作来说是一个全新的理念。虽然在课题研究中,我们有了以上的种种认识,积累了我们认为可行的策略和方法。但能否在寄宿制小学的课堂教学,行为习惯养成,在生活护理和辅导等各项常规工作中得以推广、落实,成为寄宿制小学的办学目标,还是一个需要在管理层面加以解决的问题。作为学校领导层,应努力在如何优化学校管理上下功夫。笔者对此问题作了如下初步思考:

1、通过任务驱动,实现目标管理

在“二期课改”的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教师对教学改革产生了迫切需要后,会产生巨大的学习和研究的欲望,而且会在团队的作用下,使研究广泛而持久的开展。由此迁移,我们结合教师日常工作中的困惑和困难对学生的现状及学校教育教学现状进行分析,使教师深刻理解对寄宿制小学生实施“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与提高素质教育的实效性之间的本质联系,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整体推进方面产生的重要作用,以及对提高每一位教师专业化水平的积极意义。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涉及学校工作与整体教改的大局,因此学校应在把它作为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学生的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分解为具体的工作任务。对学校各个部门以及全体教师的工作与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相应的任务和要求。促使教师产生改革教育、改进工作的迫切愿望、内在要求和具体工作指标,以对学生的心理调适与成长期关怀为己任,从中获得动力,并且能将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的教育教学内容,落实在教育教学的具体过程中。使学校发展目标与每个人的工作目标以及发展目标统一起来,最终从总体上推动心理调适和成长期关怀的整体推进和全面落实。

2、把刚性的行政指令转变成柔性的引导和服务

素食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诉讼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本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讲,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基本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则显得比较突出,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版权所有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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