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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食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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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食调查报告

素食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教育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也对教师的信息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教育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作为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要角色的教师,其信息素养水平直接影响着教育现代化的实施和推进。本文通过实证调查研究,对日照市中小学教师信息素养现状进行分析,给出了较为宏观的概括和结论,希望为本地的教育信息化及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参考。

一、调查方案

1.调查对象

本次研究以日照市中小学一线教师为调查对象,在各学科、各学段中随机抽取,回收有效答卷544份。

2.调查方法

本次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共有一级指标4项,主要包括信息意识、信息技术、信息能力、信息道德和安全等;二级指标20项,具体到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中对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意识、态度、技术、能力,以及对信息道德和安全的理解和看法等。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全面性,问卷采用随机发放方式,从本市数百所中小学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教师进行了调查,范围涵盖小学、初中、高中3个学段,涉及14个学科,跨越30余岁年龄段,样本具有普遍随机性。

二、数据分析

1.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指对信息及信息技术的功能、价值、意义等的理解和态度,是信息素养的前提。调查结果如下:

91.5%的教师认为信息素养非常重要,已成为当今每位教师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71.1%的教师学习现代信息技术的热情很高,能主动关注和学习;50.6%的教师能经常收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信息,并进行分类储存、加工利用;44.1%的教师非常注重对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能及时引导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

结果显示,被调查教师信息意识强烈,普遍认识到信息素养的重要性,能积极、主动学习信息技术、利用信息资源,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比较注重对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是指教师掌握常用的办公、教育教学软件和工具,并能应用、服务于日常工作的技术和能力。调查结果如下:

在办公软件使用方面,能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软件的教师比例分别为64.9%、54.2%、54.6%;完全不会使用者为0、1.5%、0.4%。结合被调查者其他信息可知,后者基本是年龄较大(≥50岁)的老教师。

在网络使用方面,66.5%的教师能熟练使用互联网搜索、下载所需资源;73.5%的教师能熟练使用聊天软件,并能用于家校、师生间的联系或问题的讨论;90.4%的教师拥有自己的电子邮箱,能熟练并经常使用。

在多媒体使用方面,有22.6%的教师可熟练制作动态网页,有20.4%的教师能熟练制作Flash动画,有45.0%的教师能熟练使用多种常规电教媒体设备辅助教学,以上三项完全不会使用者分别占34.6%、38.2%、0。

此外,在安装软件方面,能熟练安装计算机操作系统,完成一些常用软件的下载、安装的教师占46.3%,不会安装任何软件者占7.0%;在掌握新概念和新工具方面,能主动关注和学习、熟练使用者占20.8%,不关注、不会使用者占7.0%。

结果显示,经过多年坚持不懈地对教师进行信息技术培训,我市中小学教师已经普遍掌握了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目前,正在向熟练化、常规化、深层化、广泛化发展。

3.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是指对信息的获取、分析、使用和创造等[1]。信息能力的高低,关系到信息技术能否真正应用于教育教学,是衡量教师信息素养的一个重要因素。信息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和利用信息,调查结果如下:

39.2%的教师能积极获取可用的信息,对信源有较多的了解,能制定获取信息的不同策略,并能确认所获信息的有效性;45.2%的教师能正确评价信息,对所获信息有分析、批判性的思考,有较强的敏感度;36.2%的教师能有效加工、处理、利用信息,积极用以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难题。

结果表明,我市中小学教师普遍具备一定的信息能力,对信息有较强敏感度,并能创造性地利用信息,但整体水平不是太高。

4.信息道德和安全

信息道德是指在信息领域中用以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1]调查显示:86.6%的教师表示遵守信息道德,不使用或转载他人资源,引用信息时,会注明出处,保护作者版权;但是,也有6.3%的教师表示对信息道德一无所知。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软件及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信息服务不中断。调查显示:79.6%的教师对信息安全常识非常了解,并能主动采取防范措施,积极维护信息安全;但目前尚有7.7%的教师对信息安全知识不了解。

结果说明,多数教师普遍具有积极、健康的信息道德素养,对违背信息道德的现象和行为能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能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信息安全。但尚有一部分教师在这方面的素养非常薄弱,需要加以培养和引导。

三、思考

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笔者进行了深入思考。在教育信息化推进过程中,为了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的信息素养,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采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手段,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培训工作。要充分考虑广大教师的现有水平,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切实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2)给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提高教师认识信息、理解信息、使用信息的能力,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水平。

(3)开展各类教学竞赛,强化教师的信息运用能力,同时,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信息整合能力[2]。

(4)经常举办各类讲座,通过实际案例等,让教师切实感受到信息道德和安全的重要意义,并能以身作则,时时注意、事事注意。

[参考文献]

[1] 刘明龙,刘鹂.西部五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信息素养调查报告

[J].中小学电教,2008,(10):12-14.

素食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万事开头难”这话一点儿也不假,虽然我参与实践的时间不长,但求职之路的艰辛和求到职之后的茫然让我感叹市场竞争的激烈,感悟到了生活的艰辛。

南通是个绣品城,而我所处之地是绣品城中的一幅绣品,密密麻麻的人以此为生,电脑绣花用的是编程,但我不会。况且也不需要暑期打零工的。整理东西,每天在劳累中度过。学不到一点知识。学的最多的可能是对人生的一份坦然,不得以我放弃了这份工作。每天感叹生活的单调与乏味,却不想依靠父母的帮助。哀叹啊,哀叹。

奔波了好多天之后,我找到了一份真正意义上的暑期社会实践单位。通州市姜灶塑料编织厂。厂长姓张,人很可亲。清瘦显得他活力无限。我跟他说,我学的是机电专业,但没学过什么专业课程,我还顺便提及辅修过市场营销这门课程。他顿了顿,想了想说,我这儿的机器上有很多针,各种各样的型号都有,分类很严密。有时是大的一排,有时是小的一排,大小有时又要交错相差。这样吧,我先把你安排到拌料间,去学习一下材料的分配和用料的安全。然后去销售部门吧。我点了点头,同意了。

第二天一大早,我就跟着张厂长来到了拌料车间,车间里堆满了聚乙烯颗粒。张厂长领了我来到一个姓赵的师傅面前说,赵师傅,这是从学校里来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您就好好照顾照顾吧。

我站在那儿,盯着赵师傅熟练的忙碌着,一袋袋的原料按不同的比例被投放到了搅拌机里。我沉默着,虽然我知道“沉默是金”,但此时此刻却是一块没有光泽的石头。我依然沉默着。等到那师傅忙完后,他给我讲起了塑料业的发展,塑料的降解功能。

塑料是一个新兴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但目前随着塑料制品的日益增多,“白色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而21世纪又是一个环保世纪,为了保护我们的家园,全世界都对塑料行业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生产出来的塑料产品尽量是环保的,可降解的。连我们厂也都要这样。现在中国的普通老百姓还在追求价的廉宜和结实度,而国外却都已向环保靠拢了。你看那个塑料厂已被国外退回了好多产品,就是因为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无环保性能,不可降解。

降解塑料与同类的普通塑料具有相当或相近的应用性能和卫生性能,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在自然环境条件下较快地降解。成为易广泛被吸收的碎末。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降解成为CO2和水。但从总体而言,当前降解塑料还处于技术阶段,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研究,工艺进一步完善。并致力于提高性能,降解成本,拓宽用途和逐步推向市场化进程中。

目前,已初步明确,聚乙烯是可生物降解的。且在聚乙烯中加入改良性淀粉后可提高其生物降解性。其基本的降解机理是可降解的。塑料制品中所含的淀粉在短期内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酶迅速降解而生成空洞,导致制品的力学性能下降。并伴随着空洞的形成,表面积扩大,从而增大与土壤的接触面;同时配方中还添加了氧化剂和土壤的金属盐。反应生成过氢氧化物。这些将导致聚乙烯链的断裂而降解成为易被微生物吞噬的低分子化合物。最终回到生物圈,进入自然循环。

我惊讶极了,一个小小的师傅竟然懂的那么多,中国加入了WTO,不止企业的管理人员,连师傅也加入了经济发展的行业中,步伐真快啊。

我实践的那家单位虽小,但却为我们的社会创造了不少的财富,若不论财富,那它毕竟为我们提供了若干个岗位,一个企业“以人为本”,人人都把其当作是自己的一部分,那企业的魅力是怎样的大啊。

素食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XX年12月13日02时13分,粤赣高速公路30公里+300米路段(河源市和平县上陵张仙塘大桥)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6车及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264.3万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驾驶人李艳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和行经下坡路段时车速过快,又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事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曹立金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前方机动车遇事故等候通行时,没有按顺序排队等候通行,而是从左侧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占道停车,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秩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驾驶人李峰驾驶小型客车,未按规定装载,超载1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是:河南省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公司”)、广东开盛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盛丰物流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漯河市有关部门对货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揭阳、河源市有关部门治超不力,路面执法管控不力;河源市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等。

素食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幼儿教师 专业情意 专业知识 专业技能

一、问题的提出

杜威说:“所有其他的改革都取决于从事教师职业者的素质和性格的改革。正因为教育是人的一切事业中最个人化的、最切己的,它的力量的最后凭借和最终来源便在于个体的训练、品质和智慧,假如能拟定一种计划,使教育这个职业得到有力量、素质好、同情儿童以及对教学和学术问题有兴趣的人,那么,教育改革就不再有一点麻烦,也用不着再去解决其他的教育问题了。”由此,在素质教育不断推进的今天,关注当下教育实践对幼儿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研究新时期幼儿教师专业素质的培养问题,成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院校的一个重要项目。

二、调查概况

2013年1一6月,我们对恭城瑶族自治县幼儿教师素质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围绕幼儿教师素质发展现状进行文献检索,理出本次调查的项目,接着举行了小型座谈会,本项目组成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园长、教师对涉及幼儿教师素质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印证、筛选,共同确定、编制了调查问卷;第二阶段,通过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恭城瑶族自治县8所幼儿园发放问卷调查表,共发出教师问卷68份,回收58份,回收率为85.6%。

目前,教育界对“教师素质”的界定尚不统一:有的强调综合素质,如陆云认为教师素质应包括道德修养、专业素质和人格修养;有的突出某一方面,如舒尔曼强调学科知识,徐仲林推崇“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及能力”,伍兹和博格重视教师观念。尽管不同研究者对教师必须具备的素质的关注点不同,但是,通过比较、分析和综合,再依据新课程对教师素质的评价标准,我们发现,专业情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支撑教师走向专业成功的三根支柱。

三、研究结果分析

1.幼儿教师的专业情意

教师的专业情意是教师个体对自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感受、接纳和肯定的心理,它包括专业理想、专业情操、专业性向和专业自我四个方面。

(1)幼儿教师对自己所处专业水平的判断存在差异

调查显示,有11. 6%的教师认为自己处于新手水平,23. 4%的教师认为自己处于适应水平,42. 8%的教师认为自己处于胜任水平,20. 4%的教师认为自己处于熟练水平,0. 5%的教师认为自己处于专家水平,这一分布与幼儿园园长的判断基本相符。不过,不同初始学历、不同教龄和不同性别教师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男教师和恭城瑶族自治县优秀幼儿园名师的自我判断切合度明显高于女教师和非优秀教师;教龄长的、职称高的教师高于教龄短、职称低的幼儿教师。值得注意的是,从初始学历和现有学历情况看,高中及以下学历的教师存在高判断现象,其平均分分别为2. 90和2. 89,明显高于其他学历的教师。

(2)幼儿教师对自己专业的热爱程度不高

与中小学教师相比,情感投入更应成为优秀幼儿教师的重要素质,这是由幼儿的年龄特征所决定的,他们在学习中更需要教师情感的带动,更需要教师对他们予以情感的支持。但是,调查结果却显示,只有43. 8%的人选择幼儿教师职业是因为对孩子的喜欢和热爱,12. 7%的人是因为幼儿教师职业较为稳定和轻松,41. 5%的人认为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这三种选择恰好反映了三种比较典型的教师心理。

(3)幼儿教师的在职进修意识不强

有37. 5%的教师表示有终身学习的意识,但却不知道该学什么,该怎样学;而有18. 8%的教师表示不需要继续学习,“幼儿园知识太简单”,有关幼儿教育的知识和技能她已经驾轻就熟;有28. 6%的教师则表示没有多余的时间静下心来看书。经常参加校内教研活动的人数占总数的65.3 %,但教研的内容主要限于听课和评课,经常与同行交流经验和看法的教师不多;90%的教师认为有必要加强科研,但只有极少数人主持编写或参加编写过教材,在学术期刊上的更是寥寥无几。由此可见,多数幼儿教师缺乏专业学习的自我意识,这主要源于教师个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缺乏科学性认识,缺乏终身学习的意识和个体知识管理的能力。

2.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

L.S.舒尔曼认为,一个专业既是一种高度复杂和熟练的工作,又是一种根植于知识的专业行为。在探究教师专业知识基础的诸多理论研究中,学术界并无统一观点,但大都认为课程知识、教育专业知识、情境知识必不可少。其中,课程知识在本研究中主要是指幼儿教师具有的关于五大领域的课程目标、学习内容、知识体系的知识,具体表现为对课程标准的理解以及对教材的把握。教育专业知识在本研究中主要包括教育观、课堂教学管理、儿童学习的特点、知识学习的一般原则与策略等。情境知识在本研究中是指教师能够驾驭幼儿、家庭、幼儿园以及社会等环境对教学活动的影响。这些知识有助于教师辨析为什么教、教什么、怎样教、教怎样的人、在什么环境教等与高效能教与学有关的问题,构成了教师专业知识体系的基础。

调查结果显示,89. 9%的受测教师能够较为熟练地应用五大领域的知识,为儿童释疑解惑、比较深入地把握各领域的教学内容、课程目标等。但在五大领域中的艺术领域,受测教师的平均答对率偏低,这说明大多数幼儿教师艺术方面的知识还有所欠缺。关于教育专业知识,我们共设计了6道教育理论知识题目,受测教师的平均答对率只有38.8%,答对半数以上题目的人数占17% 。大部分教师“能做”某一实务工作,但“能够做到”并不意味着教师能够清楚表述行动背后的理据,而这一点正是“专业教师”和“职业教师”最根本的区别所在。而对教育情境知识的掌握,也只有53.2%的教师能够做到,这不禁引起了我们对幼儿教师专业知识缺失现象的关注与思考。幼儿教育通常被定性为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它为儿童的进一步学习和发展奠基,为未来的社会生活做准备;另一方面儿童生活、儿童学习、儿童期有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幼儿园课程是以培养儿童的全面发展为宗旨的启蒙课程,教师自身的知识素养、专业素养不高甚至有偏差,又怎能满足学生好奇心、激发学生求知欲、胜任教育者角色?怎能促进儿童发展呢?幼儿教师需要具有较深厚的专业功底,把课程知识、教育专业知识和情境知识融通起来,否则就会出现种种负面影响。

3.幼儿教师的专业技能

与中小学教师不同,幼儿教师需具备的专业技能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的技能;通过教育与教学活动指导和促进儿童各方面发展的技能,尤其是教育问题诊断能力,艺术表演能力等,引导儿童探究、发现的能力;观察、记录、测查和评价幼儿发展的技能;参与幼儿园管理和与家长沟通的技能等等。

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的技能以及与家长沟通的技能是每一位幼儿教师必需的技能,这些技能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师日常工作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幼儿的身心健康、家长对幼儿园的满意度以及幼儿在园的收获。因此,这些基本技能受到幼儿教师的普遍重视。但数据显示,受测教师对教育与教学活动指导技能中的艺术表现能力关注程度不是很高。

对幼儿教师而言,教育教学不仅需要学前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一些与日常工作相关的能力,如艺术等方面的能力。熟练的艺术技能,可以使教师把艺术的想象力、创造力通过适当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把课程的艺术主张、艺术内容以及艺术形式完美地传达给儿童,进而培养儿童对艺术的热爱,并能把儿童本能中的艺术潜质激发出来。部分教师之所以不关注艺术技能的发展,主要与幼儿教师个人天赋及知识接受能力有差异等有关,教师的技能掌握情况参差不齐,落后的教师会产生极强的消极倦怠情绪,加之小部分教师入园之前学前艺术技能是零起点,所以艺术技能需要针对个别教师进行个别指导,这也意味着幼儿园必须投入更多的精力。

四、提高幼儿教师专业素质的建议

1.促进学前教师教育一体化

加强中职学校、大学和学前教育机构的伙伴关系。针对现任教师专业知识水平较低的情况,建议教师教育机构采取措施促进幼儿教师专业知识发展,尤其应加强幼儿教师教育课程与幼儿教育现实的联系,并重视幼儿教师教育理论知识的持续发展。针对个别教师艺术知识欠缺、艺术技能不高的状况,教师教育机构应个别辅导,保证内容上学用结合,能真正起到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作用。

2.建构以发展为导向的学前教师教育体制

幼儿教师的素质提高是时代的要求,离不开学前教师教育的政策、法规的支持,离不开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和在职进修制度,更离不开幼儿园和教师群体的支持。幼儿园要充分挖掘园本培训的内涵,为幼儿教师架构知识、技能共享的网络平台,为每位教师提供一个“知识库”,供其储存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料以及个体的教育教学知识经验、技能,促进教师个体的知识和技能积累;在尊重教师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以教师创造的教育教学知识和技能为重点,汇集各个教师的知识、技能、经验,经加工,并配以校外相关专题知识的链接,供教师检索,完成知识的积累与集成加工;将网络信息技术系统运用于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含有视频和文字交流的实时互动平台,提供实时的场景,实现知识和技能的激活和流动,引导教师群体知识、技能共享,增加每一位教师与不同知识背景教师的接触,增强教师发现、感悟和转换知识、技能的意识与机会。

3.教师个人要注重自我教育,不断加强自身素养

理想的幼儿教师,其素质发展模式是内控的,强调幼儿教师自我意识的觉醒,即幼儿教师自身对职业的认识、感受,激发其内在驱动力,并努力在学前教育工作实践中追求专业发展。我们在提倡园本培训、强调学前教育机构发展和幼儿教师群体发展重要性的同时,要主张培养反思型幼儿教师,重视以幼儿教师个体发展为导向的学前教师教育。首先,教师要端正思想,扎根于学前教育事业,有自身可持续成长的内在意识,即通过教育与自我教育激发,形成教师不断自我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的意识。当然教育行政部门与社会也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其次,教师要有不断自我反思的能力。良好教师专业素质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教师不断纠正自己头脑中错误的价值观、道德观、教育观、儿童观,形成良好的专业伦理和专业素质的过程。每位幼儿教师,应不断完善自我,提高整体素质,只有不断给自己充电,补充新鲜营养,才能在基础教育改革的严峻挑战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做出自己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玉《由“幼师生职业能力培养”讨论课引发的思考》.教育探索,2008年,第2期。

[2]刘民欢《思想政治课教学对幼师生职业价值观的影响》.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1月。

素食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诉讼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本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讲,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基本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则显得比较突出,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版权所有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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