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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一)韩国社会保障理论基础――“国家调整论”。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调整论”为主要依据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从社会支出比重和变动规模上讲,韩国以最小的社会支出费用获得了最大的社会福利效果。取代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以家庭等社会非公共部门承担的方式,使一切可利用资源都用来进行社会物质基础的扩大再生产,这是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战略。也就是说,韩国通过国家经济增长的波及效应来增加社会福利。
(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韩国的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其社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年金保险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第二类是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第三类是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第四类是国民年金,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不同的年金保险,实行不同的缴费政策。医疗保险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由雇主一方负担,对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及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雇佣保险于1995年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对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
2、公共救济。公共救济是利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帮助其进行自救。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灾难救护。生活保护对象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和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有功人员生活保护是对国家有功人员如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等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保护。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灾害救护是对在同一地区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发生多数罹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
3、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主要包括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等。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和敬老优待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韩国政府注重促进残疾人就业,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需招3%的残疾人。儿童福利主要针对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通过建立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辅导设施等。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此外,还针对流浪者进行收容和职业训练等。
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中韩两国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非常相似,经济发展基础和起点也基本相同。韩国经济虽比较发达,但其发展路径和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情况也有一定的相似性。虽然国土面积、人口、民族结构、地区差距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但其社会保障制度仍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保持制度的高效性。韩国社会保障以较小的支出获得了较大的福利效益,极大地促进了韩国经济社会发展。韩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一直很低,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比重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但几十年来这很少的支出却使韩国的社会福利水平有很大提高,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高速增长。韩国经济从1963年至1996年连续33年以平均超过8%的高速度增长,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一跃成为亚洲经济强国,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汉江奇迹”,1997年韩国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排名第10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比较低,1999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0.4%,但与韩国相比效率不高,我国应该探索一条以低支出获取高效率的道路。对于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今后一段时间保持一个比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非常有限,如何建设一个合理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福利,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韩国的经验很值得借鉴。
(二)重点搞好基本保障,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韩国的四个基本保障即基本收入、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居住,重点在于向国民提供基本水平的保障待遇。这四个保障大项齐步走,全民皆享有,没有城乡差别,国民安居乐业有了基础。韩国政府为了重点搞好“四基”保障,很注意城乡的平衡问题,力图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悬殊差距。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悬殊,城市不管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普通居民,都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享受着高就业、高补贴的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却陷入了危机。在消除二元结构方面,我国应秉持“低水平、广覆盖”的理念,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福泽。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韩国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总是立法先行。诸如,制定了《公务员养老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法》、《国民福利年金法》等基本法规。几乎每施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总是先有一项新的法律出台,对于这项保障制度的实施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很多事情都是先试点、后推开,工作一开始就不规范,容易引起攀比,最后产生难以统一的负面效应。
(四)统筹协调解决失业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的失业问题非常突出。为缓解就业压力,韩国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就业与社会保障,统筹考虑就业与劳工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就业与企业发展,在多种关系的协调中,促进失业问题的解决。
1、促进企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在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韩国政府采取了改革企业体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等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得以扩张。通过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催生新的企业,创造更多新的就业岗位。
1.城乡社保差异现象
城镇和乡村社会保障的差异,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一种体现。改革开放以后,城乡二元化结构日益凸显,由此导致的城乡差距也越来越大,城乡社保差异也随之拉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对于城市发展的扶持力度也越来越大,城市人口占据了公共资源的大部分比重,而农村人口虽然比城市人口还多,但是却被忽视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异,从根本上来看,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的差异造成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从统筹城乡社保的方向入手。
2.社会保障项目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
根据人口学家的推算,到2050年,我国将会是一个老龄化非常严重的国家。从目前社会保障的基金缺口来看,正是养老保险的缺口最大。2013年,我国的养老金缺口为18.3万亿元,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我国GDP年增长率为6%来推算,20年以后中国的养老金缺口将达到68.2万亿,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8.7%,解决养老资金短缺问题不容忽视。
3.社会保障管理存在缺陷,机制运行不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户籍制度关联着的。例如对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受助者来说,他们就需要从基层社区办理证明和相关手续,进而才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一旦他们离开原有的居住场所,就面临着信息的转移甚至是重新办理的局面,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还会出现一些人为的干扰因素,导致这些受助者有时难以及时领取到这些补助款项。同时,这种和户籍关联的做法让一些外出打工的务工人员无法获得其居住地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造成了“远水不解近渴”的局面。
二、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议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上保障全体公民的平等性。由于我国领土面积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差距比较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依然较为明显,这样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受益程度都有所差别。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要立足于长远,要从全体社会成员的大局着想。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正视问题,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渐地扩大,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情,逐步建立以养老、医疗、失业、再就业的政府保障为主体,以附加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为补充,基金来源多元化,项目齐全,结构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扩大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让社会各个领域都能享有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福利,真正建立起满足社会主义全体人民需要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促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
为了解决劳保及公费医疗制度覆盖面小、社会保障能力低及严重浪费的矛盾,提高员工的基本医疗水平,中央政府在1998年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生病的穷人可以得到有效的资金救助,让生病的低收入阶层能够享受到全体参加医疗保险成员共同缴纳的基金用来治病,这才能实现个人患病,全体成员共同负担,让低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互助互利的医疗保险的优势。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重大,这样,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能力相对较弱,不能很好地利用富人缴纳的医保基金转移给穷人来看病。因此,对医疗保险实现真正的统筹,加强医疗保险统筹的作用,逐步将单位医保纳入到社会统筹账户中来,减少个人医疗保险的比重,直至最后取消个人医保账户,这样才能从全社会的范围内把医保基金融合起来,富人的钱可以为穷人看病,富人本身也享受到了医疗保险带来的福利。
3.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效率
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着公平和效率的缺失,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提高保障水平。
一、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公平与效率既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效率通常指经济效率,即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程度,它是人与自然矛盾关系主体性力量的体现,不同的经济行为与活动效果可在事实层面上作效率的比较。公平是人对社会关系合理性的要求,是人们对不同制度、行为与社会关系的价值判断。公平准则因社会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并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现实的公平只能与现有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人们的社会关系及相应的制度形式只有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才具有现实合理性。效率反映社会财富的生产状态,公映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二者间以利益为中介在社会现实中结成了难以割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的。公平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尽可能地缩小,做到公正、平等。效率原则注重的是对个人贡献大小的评价,并依此来决定人们的收入分配,但也会拉大差距。另一方面,公平与效率又是统一的,公平以效率为前提,没有效率的公平最终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体制不能产生效率,民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得不到正常的满足,不能说这种体制就是一种公平的体制。同样,效率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公平,如果社会缺乏基本的公平,必然陷入混乱和无序,难以维持生产和分配关系的稳定,效率的增进也就无从谈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任何制度的设计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本身就蕴涵公平与效率两个目标,衡量其优劣最终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和统一。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政策的调整和社会制度的演进都可看作是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均衡过程。当前,国家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是从调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出发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等),更应以公平与效率原则来贯穿于始终。若偏重于公平,人们会逐渐形成依附于社会保障的惰性,宁愿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愿从事体力劳动,劳动生产率必然下降。若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财富分配的极大不公则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经济发展也会面临动力不足的问题。
公平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共品,从其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济、保障公平的固有特性。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市场经济是讲竞争讲效率的,它必然拉大贫富差距,造成一部分社会群体在资源配置上的弱势地位及生活的窘迫,所以需要通过二次分配实现“兼顾公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二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和重要手段,通过收入转移弥补收入分配中市场机制的缺陷,补偿和抵消垄断和竞争给农民带来的各种损害,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间社会分配不公、利益分化过于悬殊的问题,起到平衡社会关系的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为首要准则。
效率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效率的任何下降,都会造成或加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困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讲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效率的影响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从对社会效率的影响层面看,其一,农村社会保障可为农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的实施可缓解农民贫困,调节收入差距,缓和阶层矛盾,倡导和谐的社会环境,这是农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环境条件,也是提高社会效率的重要前提。其二,农村社会保障可保证农业再生产所需劳动力的供给。社会保障的实施可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农民的生活,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通过提供健康保障和教育培训保障,提高农民的身体、心理和技能素质,从而提高农业人力资源的存量,这是提升社会效率的前提。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而言也存在效率问题。如,社会保障率的高低、基金来源渠道的多寡、给付(发放)标准合理与否、基金管理和运营完善与否、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对等与否,都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和自身效率的高低。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运营,不仅可以为提升社会效率奠定一定的投资基础,还可成为调节农业经济波动的“蓄水池”,直接服务于农业经济发展。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统一、契合的关系。公平和效率都应服从和服务于农民社会保障这一目标。如果制度设计正确,政策选择合理,公平和效率可以实现最优组合,也就可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建立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欠
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受生产力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存在公平与效率失衡的问题,使农业发展受到影响。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的缺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我国城乡分割的现实,使在社会保障中采用“双重标准”,对农村和农民是一种歧视性的标准,对城市和市民是一种特权式的标准。1、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且不均衡。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实行的是面向部分人的以福利、救济为主的临时性有限的保障措施。除福利、救济等涉及面较窄的项目外,诸如医疗、养老等重要的且涉及面较大的项目尚在改革试点中。到2004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8万人,占适龄参保人数的12.3%,全国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只覆盖约13.4%的农村人口。不仅如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各地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在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养老计划停滞,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农村比较完善;一些发达地区农村开始建立农村医疗保险计划特别是大病统筹计划,而贫困地区的状况几乎为零。
2、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缺位。由于政府对农民依托土地保障和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估计过高,以至于政府疏忽了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责任,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城市社会保障的建设上。农村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应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财政投入应是保障资金的主渠道。但由于观念上的偏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上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
3、我国农民的意见表达不畅使其社会保障缺失。广大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和“代言人”,虽然有县及县以下的基层政府和组织,但在本位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不顾及农民的利益,使这些信息(被认为是不利于政府政绩的)在传输过程中往往就被层层抵消掉了,农民的真实意见难以进入政府的决策议程,从而难以形成公共政策。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效率缺失。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从法律的层次上,目前尚未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框架,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管理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我国农村社保基金大多都是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保障基金使用混乱。二是管理混乱、条块分割,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又无统一的管理办法。从管理机构上看,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和农村养老归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一些部门、乡村也制定了社会保障办法和规定。由于各部门所处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使管理体制处于混乱状态。三是社会保障基金在运营中未引入市场机制,政事不分,也制约其提升社会效率作用的发挥,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明确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社会目标是减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不平等,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经济目标是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尤其要与发展生产力、增进农村中的协调竞争和促进农业生产相联系。合理化目标是社会保障项目的设计,应该保证按照每项津贴的性质,确定发放条件和发放数量,与其筹资来源相适应。
关键词: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城乡二元结构;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3-0043-03
一、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价值选择
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公平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当一个国家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障时,公平原则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体现;只有当全体国民普遍享受到社会保障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获得改善与提升时,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真正得到全面贯彻。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参与、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既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效地调节了经济波动,并通过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而且只有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也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我们才要尽力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二、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
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中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占人口总数30%的城镇居民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89%,占人口7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11%,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无法改变这种格局。一方面,社会保障覆盖面城乡差距较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中心,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高于农民。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滞后,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也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即使是作为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也是刚刚起步。虽然2007年在农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被纳入了保障的范围,但是广大农村至今仍有6000万左右的贫困农民得不到任何救助,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差异更大。统计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
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城乡差距,与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
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群体,其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农民工并没有被城市所接受,他们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工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亦被边缘化。1999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说明这种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进城农民工。农民工不但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而且他们也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位,与他们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缺乏城市的社会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又迫切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护其基本权益。
(三)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
一方面,由于体制不统一,覆盖面过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全国只有1/4的劳动者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也很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还非常有限,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功能较弱。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严重的非均衡态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这就造成了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保险项目的转接困难,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公平的实现。
(四)管理理念不明确,造成社会保险代际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在这种“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结果就是“现缺现补制”。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0%,65岁以上的人口也达到了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将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那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够明确,社会保障没有纳入长期预算管理,使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上没有充分体现收入、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从而进一步加剧前后代际保障责任与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统筹层次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而现实中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中央负责制定政策,地方具体负责管理落实,统筹的层次也就比较低。目前,绝大部分保险项目仍处于市县统筹,省级统筹发展缓慢,造成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来判断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挤牙膏”的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解决资金缺口。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缴费率。这种因社会保障带来的地方负担不公平,不仅导致了当前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而且也会在发展中加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为,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劳动力市场就业率就越高,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社保负担较轻,越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而越是贫困落后地区,劳动力市场就业率越低,社会保障负担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资,必然导致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从而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三、坚持公平原则,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投入也逐年增加。“十五”时期,全国财政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年均增长16.3%,占总支出的比重也提高到2005年的11%。其中,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从1998年的2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45亿元,累计达到2826亿元。2003-2005年,中央财政在每年保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00亿元规模不变的基础上,3年共安排再就业资金239亿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公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相比之下,公共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征缴模式的落后进一步扩大了资金的缺口,个人账户空转,收不抵支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有关方面的计算,在现行的缴费比例下,如果按完全预筹积累计算,中国的养老基金缺口大约为2-3万亿元左右,按照世界银行的测算,中国养老保险形成债务约达3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具体体现在经常性财政投入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由于缺乏立法约束,导致财政对于社会保障投人带有明显的随意性。为此,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规模和比例,提高财政对老少边穷地区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防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改革的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造成新的不公平。
(二)建立弹性保障支付机制,加大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力度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对维护社会公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则应更加注重公平。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充分发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社会保障才有物质基础;通过社会保障有效地实施再分配,使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都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共同的社会利益基础,才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在每一个社会中,总会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失败而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在我国现有的分配原则中,不管是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还是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原则,这些社会通用的分配原则都是不适用于他们的。此时,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一部分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义务,对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使他们同其他公民一样也能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我国应改变目前按人头实施保障的传统做法,建立起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这就要求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向低收入人群转移,而对于自我保障能力很强的人,则应减少社会保障投入,以减少目前的倒挂现象,使社会保障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收入者(包括无收入者)采取不同的办法增加他们的收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成员之间因收入差距悬殊而导致的宏观层次的分配不公。
(三)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社会保障整体而言,具体到社会保障资源分配,政府有责任对在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形成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补偿。弱势群体补偿机制原则就是从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视角来看问题、分析问题,以是否能够满足这一不利阶层的社会保障利益为标准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弱势群体补偿机制的实质不是平等分配社会保障资源,而是向着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去倾斜,以此来减少弱势群体或不利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不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
1、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视,是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改革的一大失误。城乡居民差距的扩大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与社会风险的积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为基础,积极谋求建立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其在全国的推广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借鉴新农合的相关经验,先以市县为试点,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方式,建立地方性养老保险体制,然后再逐渐向全国推广。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应当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农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具有清醒的认识,政府应当担负起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责任。
2、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根据农民工的需求和目前的条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保障来覆盖,应当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或者在基础部分统一而在补充部分体现差别性。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可以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目标,但当前仍需将多元化制度作为过渡,这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和成本,又不会偏离一元化的目标。在现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城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2)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建立紧急救助制度,以帮助他们解决因遭遇天灾人祸、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农民工家庭和个人遇到的各种困难。(3)对于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加以灵活运用。如农
民工在参加城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如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和用工单位同意后,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已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或是建立类似于医疗保险卡的个人账户,农民工流动到哪里,养老保险就可以续接到哪里;或是实现城乡可以对接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那些在城市工作若干年后又返乡为农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突破口,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巨大压力之一就是由于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所带来的压力。能否顺利化解这种压力,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直接取决于相关的老年保障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制度创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状态与农村居民的救济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乡隔绝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力度的同时,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1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制度体系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全面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经济实力好的地区还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区该项制度体系已经瘫痪。
1.2保障标准低,总体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费而不能住院,进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致穷的问题不容乐观。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人口流动增强,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一,专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如北京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适应了外地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加强农村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今年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体现,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目标。
3.3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障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的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