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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在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多主体参与复杂性及特殊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理论,得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主体及供需结构图(见图1)。由图1可知,既改市场发育情况受多主体以及市场供需关系的共同作用与影响。为进一步剖析各主体不同因素以及市场不同方面对既改市场成熟度的作用机理,依托系统动力学模型,应用Vensim软件绘制既改市场成熟度因果关系图,见下图2。分析图2中成熟度形成的路径与因素间反馈关系,可得出结论:政府在财政支持、制度保障、宣传引导等方面的促进政策对市场发育有重要作用。市场成熟度受市场规模、市场主体情况、市场运行情况以及宏观环境等直接影响。因此以此为研究方向,探讨评价指标体系的最终确立。
2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2.1构建原则与思路
既改市场发育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应坚持客观性、系统性、全面性、实用性、目标导向性等原则,应用系统评价的原理与方法综合确定其评价指标体系[5]。根据层次分析原理,将评价指标体系分成4层,依次是:目标、准则、因素、子因素。第一层是目标层,即评价对象为既改市场成熟度;第二层是准则层,由图2的因果关系分析确定市场规模结构、市场主体、市场运行情况3个准则;第三层为因素层,是对准则层的内涵进行细化分解得到;第四层为子因素层,是对因素层的进一步细化描述。
2.2指标体系的建立
剖析既改市场主体间相互关系及市场作用机制,综合经济周期理论、市场竞争结构分析以及项目管理成熟度模型,确定市场规模结构、市场主体、市场运行情况作为一级评价指标;进一步选取市场容量、市场构成等9个因素作为二级评价指标;对二级指标进行细化分解,确定节能改造服务需求量、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节能服务产业结构指数等21个子因素作为四级评价指标,最终形成既改市场发育成熟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如图3所示。
2.3指标权重确定
2.3.1层次分析法的适用性分析
我国既改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机制尚需完善,评价所需数据来源有限,指标数据不完整。考虑到层次分析法(AHP)是通过对两两指标比较来判断取值,从而能避免对指标数据的过分依赖;加之既改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目标、复杂的动态系统,AHP分层递进的系统分析方法适合解决多层次、多目标问题[5],故本文选择AHP确定各指标权重。
2.3.2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的实施步骤
(1)构造判断矩阵。采用九级评分标准表示相邻两因素间的相对重要程度,标准值参考见表1。以A为研究对象,研究Bi两两因素相对A的重要性。由相关权威专家依据表1标准对因素间重要性程度进行打分,并进一步确立A-B判断矩阵,如表2。(2)一致性检验。通过进行一致性检验确定此判断矩阵是否合理。在MATLAB软件中输入A-B判断矩阵,计算出判断矩阵P的最大特征根λmax=3.0858。
2.3.3权重确定结果分析
指标权重的确定能清晰反映各指标对既改市场成熟度的影响程度,如本文确定第二层中市场主体情况对成熟度影响最为重要,其下级指标中金融环境影响程度较大,由此可明确融资在改造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对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既改市场成熟度评价
3.1评价方法确定考虑到评价对象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部分评价指标难以量化的客观困难,本文选择模糊综合评审法进行评价。因模糊综合评审是应用模糊集合的概念将定性指标定量化,从而实现系统评价的一种有效方法[6]。
3.2评价实施过程
假设对既改市场成熟程度的认定为发育初期、发展期、过渡期、成熟期四阶段。模糊综合评审法分别用独立的单一指标评估,不考虑其他因素,依次进行,最后形成反应矩阵。如只考虑节能改造服务需求量D111时,得到专家的反应为r1j=(r11,r12,r13,r14),若r11=0.6,r12=0.2,r13=0.1,r14=0.1,则表示专家们认为既改市场处于发育初期、发展期、过渡期、成熟期4个阶段的概率分为0.6,0.2,0.1,0.1。再只考虑第二指标D112,得到r2j=(r21,r22,r23,r24)。
4实证分析———以天津市为例
4.1天津市既改市场成熟度评价
通过对20位业内专家进行调研,回收问卷后对有效数据进行整理,取大多数专家的整体水平,最终确定结果说明天津市既改市场处于发展阶段。
4.2结果分析与启示
回顾我国节能改造历程,全国整体处于起步试点阶段,而天津市自2007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节能改造,包括多层建筑平屋顶改造、大板楼结构住宅节能改造、供热体制改革等,改造效果显著[8]。对天津市既改市场成熟度的评价,近一步证明了天津市既改成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深刻剖析天津市改造实践,发现其在试点工程带动,市场培育阶段“谁投资、谁受益”为原则、供热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适当补贴为辅的市场化推广机制建设以及完备性、系统性、动态性、层次性及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构架方面优于大多数城市。由此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发育的不同阶段,政策的着力点应有不同侧重:前期培育与激励、中期进一步推动与保障作用加强、后期市场规范与制度完善。可以说依据市场成熟程度构建既改政策更能贴近实际,对促进市场由低阶段向成熟阶段转化、既改事业开展以及“两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意义。
5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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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词
主题词是目前国内外情报界广泛采用的一种人工标引和检索的主题语言,它的特点是规范性、组配性、相互性和动态性。英文检索时通常使用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编制的《医学主题词表》中的词组。中文资料如《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的主题索引由主题词、副主题词和顺序号组成,使用时根据顺序号到正文查阅题录。
二、标题
标题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通常在论文完成之后提炼出来,有画龙点睛的作用,是揭示论文主题、概括文中内容的简明词语。所以题名应概念明确,层次分明,美观醒目,并尽可能包含主题词和关键词。题名中不应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的外来语、缩写词、符号、代号和商品名称。科技论文题名一般中文以45字以内为宜,英文以5个实词以内为宜。
三、内容提要
内容摘要是对文献内容的准确提要是不加注释或评论的简略陈述。摘要是在论文完稿之后才写的,是论文的浓缩,目的是为编审人员初步决定该文的基本评价与取舍,方便读者大体了解论文内容,便于作文摘索引。
内容提要的结构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用1——2句话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简述研究的材料、方法、方案;应简要列出主要结果、数据;得出结论,指出研究价值和探讨。一般中文摘要250字左右,英文可长一些,尽量用数据说明。
四、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文献题目或文摘、正文中提出来的具有实质意义、能代表文献主题内容的词汇。它与叙词的区别在于它的非规范化,是自然语言。用于计算机系统检索系统,使用时要注意词的形式不同而造成漏检,因为它属非规范化词,关键词之间没有语法关系,易概念混淆。
目前国内外所有核心期刊均要求投稿人写上关键词,目的是利于学术交流,建立各种数据库,利于查新检索。关键词不能随意编造和任意选择,选用规范性词语,每篇论文最好不超过3个。位于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末词不加标点符号,按重要性排列。要选用在标题及摘要中出现或在文章内多次出现的词。
五、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论文、专著中曾引用的观点、方法和资料的出处或源文献,反映作品的科学依据,反映作者对本课题历史与现状的知晓程度和可信度。要求作者直接阅读过近5年内的重要一次文献。一般论著选用10条以内,综述在20条以内,按引用先后排列,并在文内右上角注上序号。注意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能随意变动使用规则,在最后页码之后不加标点。未发表文献和内部资料不能列入,只能引录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专著。
施工核心期刊论文范例欣赏:
摘要:我国自80年代引入招投标制度至今,招投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工程招标投标案件也时有发生,为谋取巨大的不当利益,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初衷。从查处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中的不完善。本文对目前建设工程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建议
1、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在全面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市场运作将朝着更为规范化方向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为了保证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和统一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完善体制,深入推进工程招投标工作,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领导干部行政干预,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目前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中分两种招标形式,一种是公开招标方式,另一种是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是国有资金占据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就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有许多招标单位借降低费用或是缩短工期为由,将本应使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做法严重违反《招投标法》,最终结果就是产生一系列“权力标”、“关系标”,致使招投标成了走形式、走过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单报价,价款不做调整,投标人单方承担风险
目前很多招标投标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有的是项目建设单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设单位委托招标机构来做。很多招标单位并无完整的施工图纸,还有的招标时报建的图纸与给施工方的图纸不一样,有的工程已经竣工,但图纸尚未审核完。这给工程预算造成很大的困难。工程量清单编制往往东拼西凑,工程量并不准确。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各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价款差距很大。除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符外,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核算的清单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短,甚至只给投标人短短两三天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本就没有时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准确核算。
2.3歧视性发标问题
有些工程对资质等级要求并不高,但建设单位为将工程交给其承诺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刻意将其资质等级提高,或者按其承诺的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对其他潜在的投标人设置了重重的障碍,人为的排斥着其他潜在的招标人。
2.4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标法中的条文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需要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中标单位确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标的内容、合同价格需要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符合,不能背离双方的约定而另订其他的协议。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部分招标单位对招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进行随意变更和调整,导致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
2.5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目前,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由于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招标和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致使社会监督无法发挥作用,降低了投标人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3、改进建议
3.1加强人员培训及法制教育
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及其他招投标工作参与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约束自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3.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招标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处罚条款。下一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3.3实行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及全过程的监督
对招投标自招标公告至中标结果等的全过程都要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备案,出现任何问题,都能有案可查,及时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4充分发挥招投标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机构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其专业分工细、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对各方负责,又取信于各方,同时也可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3.5推动企业节约成本,改进技术
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先进施工技术、善于创新,对企业级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进行改进,优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从而有效的做到节约成本,以提升企业利润。
3.6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6.1转变和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构建行政、当事人、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标投标主体自律,促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电子招标投标更大范围实现信息的公开,能较好地发挥自身主体的自律作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减少人为干预,有效防止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
3.6.3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突破传统监管局限
电子信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时间分割的优势,与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公开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发展及制度建设及行业的健康、科学发展。这也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出现的不良现象,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会逐步消失。及时纠正,正确引导,良性发展,是我们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建议、主动配合、有效推动是我们的工作方法。(作者单位: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损失
一、资产减值及相关原则概述
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所取得的或者加以控制的资源。资产减值的本质是资产的现时经济利益预期低于原记账时对未来经济利益的评估值,在会计上体现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历史成本,这种差异源于社会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根据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当资产发生减值时,财务会计应当正确反映资产的减值,其实质是对减值资产按减值后的现行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当企业的未来可预期经济利益高于账面成本时,记录为一笔资产减值损失。与资产减值会计相关的会计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资产减值会计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如今,通货膨胀的存在增加了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会计是针对现有的环境和条件提出来的,是基于历史成本计价模式的重大突破;二是资产减值会计是对稳健原则的应用,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滋生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多,经营风险的不断增大,就需要更加广泛深刻的运用稳健原则,稳健性原则要求企业正确地反映风险,以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资产减值会计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二、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常遇到的问题
1.上市公司财务预测能力较低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对于现金流量预测缺乏经验,预测的可靠性低,证监会曾先后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提供3年至10年期的盈利预测,结果都不理想,结果只能把盈利预测列入自愿披露的信息,究其原因主要体现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能力偏低。
2.弄虚作假层出不穷
在中国证券市场取得重大发展的十多年中,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屡屡出现论文格式模板。2001年,爆发了银广夏、麦科特等多家上市公司造假案。在每一份虚假财务报告的背后,都附带着一份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
3.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低,操作能力受到局限,缺乏洞悉市场信息的能力,对于错综复杂的资产减值问题,一些会计人员有心无力,这就影响了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实施的效率资产减值损失,也让我们必须加快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才能达到要求。
4.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
现在大多数上市公为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这使得所有者缺位,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小,企业形成不了一个健全的监管约束经营者的机制,会增加经营者为获取自身的利益而利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进行盈余操纵的机率。
5.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合理
上市公司受其利益的驱动性,通常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新的利润操纵手段以逃避市场的监管,从而达到上市、“保牌”、“摘帽”、“扭亏增盈”和增发配股等多重性目的,且在相关信息披露时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和内容予以披露,利用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及其他减值准备的计提操纵利润。
(二)上市公司资产减值问题的原因分析
1.市场经济发展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在经济发展程度不足以形成一个统一的交易信息系统,便不能取得具有实际意义的预期未来收益信息。这使会计人员在考虑资产减值的因素时,不能获取可观的估计数据。而且在多变的当今环境下,公司的运作,经营状况不稳定,偶发性因素较多,因而在市场上要获得准确的信息仍需时日。
2.外部审计监督力度不够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外部审计监督的主要力量,它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度还不够,这主要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不健全,会计师聘用、轮换制度尚不完善,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资产减值损失,我国还缺少给予注册会计师支撑的专业审计准则。造成我国独立审计报告失真的原因很多,其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外部审计制度的固有缺陷,是造成审计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
3.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高层次会计人才匮乏,而低学历或无学历的会计人员还占有相当大的比率,有的甚至没有受过专门的会计教育。虽然他们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新的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实施,一些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实际工作的需要。有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不强,对政策法规的运用和业务处理不够准确,导致业务处理的估计、判断偏差较大,会计信息失真。另外,我国会计专业教育对会计道德教育重视不够,对一些会计人员的营私舞弊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还有些会计人员不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法制观念淡薄论文格式模板。
4.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不完善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行为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明显的缺陷。一是在授权审批控制时没有做到按资产减值准备额的大小进行分级审批和审核;二是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的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工作没做好,有时原始数据的提供、计算和审核都是同一批人完成;三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的审计监督弱化,真实有效的信息并未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而是为了上市公司自身利益进行编制。
5.会计政策选择权的运用不合理及减值准备披露的透明度不够
很多企业并没有正确运用《企业会计制度》赋予的会计选择权资产减值损失,而是将其视作了利润操纵的机会,往往利用会计选择权重组“报表业绩”,违背了资产减值会计相关规定的初衷,造成了股票市场资源的不良配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高,也没有在改变会计方法和原则时详细披露其改变对利润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资产减值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
有效的信息和价格市场是顺利实施资产减值准则的重要保障,它可以使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得到公正合理的确定和公开。健全和发展我国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就必须健全和发展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进一步建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报价系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公正合理的信息,使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具可操作性,提高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二)强化外部监督作用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公司年度报表中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具有鉴证作用。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计提方法;检查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批准程序;比较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数与本期实际发生数;复核资产减值准备的正确性;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披露的充分性。在审计工作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证据所估计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列示有差异时,应判断差异是否合理。只有加强外部监督才能更好的规范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
(三)增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人员应结合资产减值规范规定的计量标准,正确确定资产减值的数额,并及时通过会计记录反映在会计报表上,使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资产的实际状况,以做出正确决策,这都要求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综合能力,会计人员应自觉、自动去学习、思考、探索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来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来适应会计变革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提高会计职业判断水平资产减值的分析和判断的过程中更多注人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因素。这需要会计人员从各方面提高自身素质,一方面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主动性资产减值损失,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上岗要求、后续教育等方面进行规范。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
公司需要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来行使决策、管理等权利,承担责任,相互监督和约束,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是很重要的环节论文格式模板。加强所有者的控制权,真正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变股权过于集中的局面,形成国有股权适当分散持有、国有股权人间有效竞争、相互制衡的国有股持股结构。通过激烈竞争的外部市场,形成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外部监督,使其因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去监督和约束经理人,这样能提高上市公司动作的自律性和自觉性,还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五)加强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信息披露和减少人为因素
在准则中尽量采用定性与定量描述相结合的方法,将有助于减少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主观性差异,减少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的人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主观上有目的的操纵利润行为。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应该尽可能明确资减值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比例更先进、更科学,严格限制可能导致会计信息模糊和失真的处理方法,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断的范围,避免企业执行会计政策的主观随意性,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人为的估计和判断资产减值损失,加强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信息披露。
结束语
由于新准则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减值迹象要求明确,以及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等特点,所以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和会计信息都有重要影响。不得转回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现状,也是我国在赋予企业资产减值会计选择权的谨慎性体现,但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仍存在许多问题。影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不仅仅是准则因素,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因此,要上市公司真实地计提资产减值,一方面是技术问题,有赖于公允价值的研究;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者的诚信问题,这就有赖于整个社会、企业和广大会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只有把主观和客观相结合,不断的剖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的规范和完善资产减值会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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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第三方贷款销售平台,刚刚出现就对我国的金融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日常生活网络化的 21 世纪,投资网络化也将必然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在网络方面的创新,也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应当顺应网络化发展趋势,弥补我国法律在网络投资这一方面的空白,本文仅从经济法简论之。
【关键词】余额宝,证券投资,法律,网络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额宝正式推出“余额宝”这一业务,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内,既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同时也能够购买货币贷款投资收益,获得增值。余额宝的操作流程并不复杂。用户将自己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户,后者中的资金平时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而当用户需要用钱时,可直接从余额宝用户提取。
余额宝实际上是将贷款机构的贷款直销系统内置到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余额宝和贷款机构通过系统的对接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贷款开户、贷款购买等过程。而目前仅有天弘贷款“增利宝”一家贷款机构作为余额宝的对接贷款机构。
用户存在余额宝的投资所获取的利益并非是银行利息,而是投资货币贷款的收益,银行利息至少在国内是无风险的,而投资货币贷款尽管投资风险极小,但并不属于无风险投资。贷款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贷款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的情况,而贷款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曾在 2006 年就出现过这种现象,这将是对货币市场贷款重要一击。货币市场贷款必将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在 2006 年就曾出现过。
T + 0 交易适用于用户的不固定性,同时余额宝可以给用户贷款,使用户可以用此笔钱投资、消费,更多的消费者会选择使用余额宝。以前对于现金的管理一直以传统货币独占鳌头,但是因为传统货币不够方便,在 2012 年,贷款机构就要用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来替客户先垫付资金,此时是最早的 T +0 产品的赎回过程。
虽然省略了传统货币带来的不便捷,但如果销售量增加,对于中小型的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量是重大压力,此时需要贷款机构提出高效的营销方式来度过难关,不论是哪里信用体系没有 100%完善的,虽然淘宝推出天猫利用成交数建立信任度,但是对于信用体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谱的,信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小额价值、数量较少的商品后由作为第三方的直接余额宝垫付,操作流程简单、方便,快捷。而增利宝则是作为一种货币贷款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直接被消费者购买。
相对于用余额宝购买商品只能在网络上进行的局限性,用户将资金存放于银行零风险,以及购买商品的平台不受约束。由此而来,更多的人信赖有实力的贷款机构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贷款机构,大型贷款机构介绍的产品也更受欢迎。
证券投资贷款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贷款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贷款托管人托管,由贷款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炒股、债券等金融手段投资。人们平常所说的贷款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贷款,它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贷款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贷款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通过发行贷款股份成立投资贷款机构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机构型贷款; 二是由贷款管理人、贷款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贷款契约设立,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契约型贷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基本都是契约型贷款。
随着网络在社会应用中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工具,网络也逐渐深入到金融行业中,银行销售的产品也将目光转移到互联网上,其中也包含贷款。银行以往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储户的存入银行的钱来获得利息差额,像余额宝这样的新式业务渐渐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响老百姓传统的投资、理财理念,虽然现在这种新的网络贷款形式没有像银行的存蓄业务一样被大众完全接受,但是作为网络的金融界势必会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造成严重冲突,同时网路上的金融行业一定有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必将成为金融 IT 及大数据挖掘机构的新宠儿。
虽然我国在证券方面法律不断加强如《证券法》、《证券投资贷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依然不及贷款业法律。liuxue86.com
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没有以此为主导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连较为相配套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没有一套完善的证券投资贷款法案,对于在贷款中产生的问题,政府即使参与进去监管,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难有效担任起监管的重任,监管的操作性差,监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国外的证券投资贷款具有延续性,法律法规相对健全,而我国到现在为止,监管贷款行业的机构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为主,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次监管的力度一定会受影响。
目前,我国网络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我国2012 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贷款法》,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出现与证券投资网络化相关的条文,这也让目前的网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缺乏相关保障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投资现状。
这要求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订,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尽量规避法律的滞后性。从而,为调控证券投资网络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备相关执行、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法律得以准确适用、实施。
余额宝的一经投入市场,便以惊人的迅猛速度发展,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来网络证券投资贷款将会为我国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在我国金融界发展创新的同时,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跟进时代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的广泛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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