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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重作剖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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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重作剖析材料

讲重作剖析材料范文第1篇

【摘 要】初中学生在学习生物这门课程时,会遇到一些难于记忆的名词、生理过程等,多数学生只会机械记忆法,学生感觉枯燥乏味,记忆效果也不好。怎样帮助学生解决这个难题呢?本文就此提出几点办法。

【关键词】初中生物; 兴趣; 教学

兴趣是个体以特定的事物、活动及人为对象,所产生的积极的和带有倾向性、选择性的态度和情绪。兴趣是一种无形的动力,有了兴趣,当我们对待某件事情或某项活动时,就会很投入,而且印象深刻,故有俗语“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习生物学也是一样。尤其是初中生,初中生有爱玩的特点,在玩耍中,学生能获得乐趣,如果记忆生物学知识也能让他们感觉到快乐,那么学生就不会感觉枯燥乏味,反而会主动参与学习。因此,教师要想办法使生物学知识变得有乐趣。

1. 采用启发式教学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应还课堂于学生,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满堂灌式的教学,老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地讲,学生在座位上默默无言地记,很容易造成学生的听觉疲劳,甚至产生厌倦情绪,在这种不良状况下自然学习效率会很低下。生物课教师应改变这种“讲记”单向思维交流的模式,而创设纵横交错的交流网络,让师与生、生与生之间相互交流、相互讨论。在这一过程中产生思维的碰撞、叠加,从而加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在增强学生的参与程度和受控度的同时,会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生物课的兴趣。教师的讲解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剖析难点,把学生的注意力真正集中的20分钟左右的时间应用到突破重点、发展智力、培养能力上。

2. 培养主动参与意识,保持兴趣 苏嚯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中提到:“让学生体验到一种自己在亲自参与掌握知识的情景乃是唤起青少年特有的对知识兴趣的重要条件。”古人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著名教育家叶圣陶也说:“教任何课最终目的都是在于达到不许要教。”长久以来,学生一直处于一个“被教”的地位,从某中意义上而言他们一直是在“被动学习”,厌旧之情的产生已是必然。在课堂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使课堂的主人,这就需要培养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促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主动去思考、探索,以求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生物学科是一门实践操作很强的学科,应该说生物大多数只是实在实验探究中学到的,实验对于学生来说很重要。学生进行实验操作是一个能力、理解思考和观察、验证于一体的过程。例如在学习种子萌发的实验的探究过程中,我首先让学生自己通过看课本做探究实验,告诉学生探究实验的注意事项,学生做的实验想法更丰富。我把后来他们做的实验结果作比较,要他们互相讨论,介绍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让学生在“博览”中欣赏'作品',品味成功的快乐。在参与中体验了学习的乐趣,陶冶性情,解放心灵,感受到生物学不是一个神秘的难以接近的家伙,利用主动参与,体验成功的的过程,使学生和生物的距离拉近了,使学生们情不自禁地想学习生物,爱学习生物,这就促使了学生主动参与意识的形成。学生从开始对各种生物知识一无所知。到认识生物,从而去了解生物,完成生物学的学习,主动参与课堂实践。

3. 教给学生科学的记忆方法 教学的根本目的不是教学生“学会”而是教学生“会学”。教学过程既包括教师的教也包括学生的学,在课堂上不能光注意教师的讲授过程,也要做好信息反馈,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自己所接触到的知识。美国瑟斯顿博士所列“智力七因素”中,对智力有举足轻重作用的主要因素就是记忆力。生物课教师应注意引导学生采用科学的记忆方法,以提高记忆效果,从而使学生消除因遗忘而带来的困绕,减轻学生的记忆负担。科学的记忆方法主要有形象记忆法、理解记忆法、比较记忆法、概括记忆法等。

4. 优化教学过程,使教学过程积极化 在教学过程中认为“教师讲了学生就会了”的想法是错误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教学方式必然是一言堂、填鸭式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根本谈不上积极地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去。在应用启发式教学理念开展教学的过程中也要重视提高学生对于教学过程的卷入程度。如果让部分学生坐冷板凳,没有使全体学生参与进来,这种教学也便流于形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时刻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参与度,让学生的思维紧随教师的思维。教师应营造一种生动活泼的课堂氛围,让学生大胆地去发表自己的见解,表述自己的想法,提出自己的疑问。这便要求教师多采用肯定的鼓励性的语言,以欣赏的眼光来看待学生,不用否定的批评的语言。有时学生提出的见解很幼稚,说明学生的认识水平还不高,但教师应予以积极地引导或纠正而非粗暴地斥责。如果教师因学生的想法太过离谱而责备学生,会严重地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谈不上提高学生对生物学知识的兴趣了。

讲重作剖析材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电站基础;水下施工;技术分析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水电站工程建设规模逐渐扩大,基础工程施工改造显得十分重要。基础工程是相对于地面工程而言的,其所处的水平位置相对较低且存在于地表面的基础结构中,包括桩基础、沉井及地下连续墙、基坑围护、地基处理、特殊土地基、抗震地基基础的处理。结合现有的施工条件,基础工程施工工艺流程是定位放线复核(包括轴线,方向)桩机就位打桩测桩基槽开挖锯桩浇筑混凝土垫层轴线引设承台模板及梁底板安装钢筋制安承台模板及基础梁侧板安装基础模板、钢筋验收浇筑基础混凝土养护基础砖砌筑回填土。

一、水电站基础工程的施工技术

水电站工程是服务于能源物资调配的重点项目,搞好水电站施工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基于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广东省开始增加水利项目的总投资额度,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鉴于基础工程施工存在的相关问题,需要对基础设施施工工艺及技术方案进行管理,保证了项目建造活动的持续开展。

1、桩基础

由基桩和连接于桩顶的承台共同组成,如图1,施工人员要控制桩结构的组合方法,确保桩基构造处于稳定状态。若桩身全部埋于土中,承台底面与土体接触,则称为低承台桩基;若桩身上部露出地面而承台底位于地面以上,则称为高承台桩基。例如,水电站打桩时要保证桩身与地面保持垂直角度,下桩过程中要控制进给量、进给速度,桩身牢固后才能执行下一步工序。

图1桩基础结构图示

2、沉井基础

是以沉井法施工的地下结构物和深基础的一种型式,适用于大型水电站设施的改造建设,能起到很好的加固处理效果。作业人员要控制沉井基础的操作工艺,对各道工序严格把关以强化基础结构。先在地表制作成一个井筒状的结构物(沉井),然后在井壁的围护下通过从井内不断挖土,使沉井在自重作用下逐渐下沉,达到预定设计标高后,再进行封底,构筑内部结构。

3、地下连续墙

地下连续墙支护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工程,包括建筑物的地下室、地下变电站、地下铁道车站、盾构工作井、顶管工作井、引水或排水隧道防渗墙、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水库、大型污水泵站等。连续墙支护施工的关键在于墙体钢筋笼的控制,如图2,施工人员要布置好水工建筑物基层的混凝土结构,维持混凝土凝聚力以抵抗外在病害的发生。

图2地下连续墙钢筋笼

4、基坑围护

软土地基是水电站基础工程最为常见的问题,其不仅与工程所处地质环境相关,也与基础工程支护施工存在着密切联系。为了避免基坑病害的发生,应拟定基坑围护工艺作为支撑结构。具体操作:在软粘土地基中开挖深度为5~7m左右的基坑,应用深层搅拌法形成的水泥土桩挡墙,可以较充分利用水泥土的强度,并可利用水泥土防渗性能,同时作为防渗帷幕。

5、地基处理

正常地基条件下,水电站基础结构有一定的承载介质,遇到大荷载地基会引起明显的病害问题。水电站地基处理常采用灌浆法,对现场地基进一步加固支护。借助于压力,通过钻孔或其他设施将浆液压送到地基孔隙或缝隙中,改善地基强度或防渗性能的工程措施。例如,固结灌浆是通过面状布孔灌浆,以改善基岩的力学性能,减少基础的变形和不均匀沉降。

二、水电站基础水下施工案例分析

1、水电站施工概况

该水电站是一座以发电为主、兼有航运、灌溉等综合利用效益的水电枢纽,装机容量456MW,保证出力195.23MW,多年平均发电量24.01亿kW.h。基础处理工程贯穿了整个电站的项目施工过程,主要施工内容有一期土石围堰防渗、固结、帷幕灌浆;泄水闸、厂房基础、船闸基础固结、帷幕灌浆、堵漏灌浆;二期上下游土石围堰的防渗堵漏灌浆、主体基础固结、帷幕灌浆。由于电站位于喀什特地形,岩溶、裂隙发育的地区,施工过程中多次因地质原因,遇到大溶洞、大漏水,严重地影响了施工工期和已建建筑物的安全稳定,特别是经受两次洪水影响后,二期上下游围堰漏水严重,Ⅳ标主体工程未完工作量非常大,为了确保工期,不断地优化施工方案、压缩施工工期,施工中面对种种困难,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使工程能按时、可靠、安全地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2、主要管理措施

2.1技术方案编制、实施

水电站基础处理工程施工项目多,除了固结、帷幕、接缝、高喷、静压、溶洞堵漏等灌浆外,还有预应力锚索、锚筋桩、倒垂孔、测压孔、双金属标孔等,施工内容繁多。有时候是几个工作面,多种施工内容同时施工,对项目技术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所以在每一个新项目开始施工前,就认真做好施工计划和心理准备。

在施工前认真研究、分析、核对施工图纸,如有可能则应到现场查看施工工作面,考虑施工场地布置和施工顺序,做到心中有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并加以解决。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与业主、监理、土建施工方等有关方进行沟通,明确施工要求和目标。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施工技术水平,综合考虑项目的人员、设备材料,编写实际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单。并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上报给监理等有关单位批准。

2.2质量管理、控制

质量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施工人员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有关标准。面对复杂多样的基础处理施工,针对工程的特点,在管理人员的配置、控制流程、控制方法等方面,结合不同的施工技术,不同的施工内容,制定详细的检查措施,使质量控制具体到人,具体到流程环节,具体到标准手段和改进方法,真正做到控制到位。

2.3安全管理

安全就是效益,除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外,主要是根据项目施工内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几点:在开工前,认真分析施工作业场地、施工项目的危险源,告知全体施工人员,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由于我们的工作与土建施工大多为交叉作业,互相干扰大,所以要做好安全防护,搞好安全通道,做到没有防护、不安全不施工。结合生产、技术会议,召开安全会,在会上,每个员工都可以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就施工中存在的、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有效地封闭。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班组长是安全的直接监督、管理者,在工作中的每时每刻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起到安全监督检查作用,同时自身要起到安全施工表率作用,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要安全。

2.4设备、材料的配置使用

在项目施工管理中,除了人工费外,设备、材料费所占的比例也是相当大的,因此,正确、合理地利用好设备、材料,不但可以减少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施工进度,还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所以在接到施工任务后,要根据施工工期计算每天的施工强度,考虑投入设备的数量、型号,如果项目部现有设备、材料,则要把整个项目施工从新考虑、从新调整,通过对设备、材料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到合理使用。减少设备、材料的盲目投入,避免投入与产出的严重不相符。

结束语

水电站项目是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国家积极投资建设和改造项目之一。而基础工程是水利水电项目的核心部分,施工单位在现场作业期间要强化基础工程管理,通过施工工艺改造及优化等方式,着重解决现场施工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汪洪.柯乌萨尔大坝施工中的灌浆工程[J].水利水电快报.2012(12):78.

讲重作剖析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息资源公共获取 主体 客体 信息公开 信息披露

[分类号]G350

1 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信息资源公共获取问题日益引人关注。根据英国种族平等委员会CRE(Commission for RacialEquality)网站上的文件《确保信息与服务公共获取》的解释,信息公共获取是指不论种族或身份,公众都能无歧视地、直接或间接地平等获取信息。美国政府出版局(GPO)指出:政府信息永久性公共获取是指社会公众可以长期地、免费获取有关信息资源。陈传夫教授认为,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就是信息能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被一般公众无障碍获取。笔者认为,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某一社会共同体的不特定成员免费或低成本、无歧视、无障碍获取有关信息资源。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既关系着国家民族的兴衰荣辱,也关系着公民权利的实现:国际谈判桌上的成败、战争的胜负、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把握、消费者权益的实现、科技文化的交流、公共事件的紧急应对、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发展自我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信息资源公共获取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行动,其中最明显的行动莫过于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来推动信息的公共获取:最近半个世纪是世界各国《信息自由法》颁布的高峰期;世纪之交不少国家政府亦纷纷颁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的成长推动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日臻完善……

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保密文化传统(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十分浓厚的国家,虽然宪法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宪法》第二条十分鲜明地规定了人民的原则,第二十七条以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表述肯定了人民的监督权),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现实生活中信息公共获取因认识方面的原因而受阻的事例比比皆是:信息公共获取过程中“谁有权获取”“向谁获取”“从哪儿获取”“谁有义务提供”“向谁提供”“在哪儿提供”等方面的问题困扰着诸多民众。本文主要以政府信息、证券信息、产品与服务信息三类对社会生活中影响重大的信息资源为例,对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主体与客体进行一一辨析。旨在通过对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分析,以明晰“谁有权获取信息”、“谁有义务提供信息”;试图通过对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客体的剖析,以达到解决诸如“权利主体可以获取哪些信息”、“义务主体应该提供哪些信息”、“哪些信息不能被公共获取”等方面的问题。

2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主体

从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动作的起始和完成来看,信息公开需要提供者和接收者,信息申请需要请求者和回应者,从各国立法来看,信息接收者和申请者是权利主体,信息提供者和申请回应者是义务主体,所以,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主体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种。

2.1 权利主体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权利主体是一定区域范围内某一社会共同体的不特定成员,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已制定的与信息公共获取有关法律的国家的立法来看,其信息申请主体的表述往往是“任何人”,“任何人”的外延在解释学上有不同的理解,依国民的理论,“任何人”只包括本国国民,而依人民的理论,“任何人”除表示本国国民之外,还包括在其国内定居的外国人。瑞典、芬兰、美国、丹麦、挪威、法国、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奥地利、日本和比利时等国的法律都采纳了后一种理解,信息申请主体均包括本国国民和境内外国人。

对于信息获取权利,北欧各国在宪法性文件中有明文规定。宪法权利主体区别于普通权利主体主要在于:宪法权利主体是“彻底的、纯粹的、普遍的、抽象的人,是指一切人,是指摒弃了阶级、种族、肤色、语言、宗教、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国籍等各方面的差别,仅具有生理特征的人”。瑞典是最早把信息获取权利作为宪法权利加以规定的国家。瑞典宪法由4部宪法性法律组成,即《政府》、《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表达自由法》。《政府》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将信息自由定义为“获取和接受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了解他人观点的自由”。作为瑞典宪法性法律的《出版自由法》对信息自由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第一至第三条在对出版自由涵义进行界定时明确了“为实现出版自由权利,人人都有收集关于任何问题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政府信息公共获取的权利主体往往表述为“任何人”、“人人”(但不同的国家的具体规定存在一些差别);证券信息披露的权利主体一般指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产品和服务信息公共获取的权利主体常常意指消费者和社会公众。

2.1.1 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根据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虽然“任何人”均可以提出信息申请,包括美国公民、非美国公民、私人企业、协会、教育机构、地方、州和外国政府、其他非政府组织(包括公共利益环保组织,甚至外国组织)。“任何人”也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其他人提出信息申请。但根据法律,联邦政府不属于“任何人”之一,因此不能提出申请,但州与州政府机关可以提出申请。惟一的例外是逃犯,他们不能提出申请,也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日本《信息公开法》第三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的首长……请求公开该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文件”。在日本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的《信息公开法纲要案的思路》中指出:“国民构成行使公开请求权主体中心。但其并不是将主体仅仅限定在国民的范围中,在排除外国人方面没有积极的意义”。由此看来,日本政府信息公共获取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日本国民,也不排除在日本境内的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用的是“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这里“个人”就比其他规定中的“公民”范围更广,意味着在广州的外国人也享有规章中规定的权利。

2.1.2 证券信息披露的权利主体证券信息披露的权利主体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因为根据规定,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信息公开的条款中,多处明确要求“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等。

2.1.3 产品与服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 产品与服务信息公共获取的权利主体是产品与服务的消费者(用户),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等有关情况。”

《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

2.2 义务主体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公开信息或为处理公众信息申请的机构或组织,一般指政府机关、公共部门和企业组织等。

2.2.1 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中,义务主体是指主动或者依申请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的国家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义务主体主要负有三种义务:①主动公开有关信息;②落实公众的信息申请;③对属于例外不予公开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

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分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是指主动或者依申请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的国家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广义的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除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附属和受其委托行使职权的机关外,还有一些掌握着一定的公共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他们对与其利益相关的外部社会成员也应公开其掌握的信息,如校务、医务、社区公共事务等。所以,广义而言,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除国家机关外,还应包括这些社会权力组织、公共团体和国有企业。

2.2.2 证券信息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证券信息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主要有:上市公司、发行人、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狭义义务主体,而广义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还包括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

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发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内容,根据这部法律,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是发行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①、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限于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都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②。

2.2.3 产品与服务信息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近年来随着产品质量问题的增多,有关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条文也多了起来,从现有法律条文来看,产品质量信息的义务主体既有政府机关,也有生产企业、组织、销售单位或者个人。

①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的信息披露内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则规定了签订上市协泌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的信息披露内容。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二条都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条款。根据这些条款,发行人、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都是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实行)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1号2002)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投资者持有、控制或预计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或预计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5%的,均应当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自报告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做出公告后相应工作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999年12月30日颁发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跟踪监督抽查。要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显然,这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政府机关――国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的义务主体。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和省级的主要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台,要以专栏、专题的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由此看来,新闻媒体也可以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的义务主体。

2006年4月颁布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这里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农产品质量信息的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目前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①政府是核心的义务主体,大部分信息掌握在政府手里,只能由政府来提供;②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信息供给,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③通过法律法规强制企业、社会经济组织、交易单位或个人提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如产品质量信息的提供。

值得关注的是,在中国,受绵延两千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政治文化的影响,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倒置的观念在国民中还比较普遍,譬如政府官员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停留于把信息公开当作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层面上;而有些老百姓也不把获取信息当作自己应有的权利实现,而是政府的恩赐。譬如SARS事件是典型的义务主体不作为事件,由于把政府公布有关信息的义务或责任理解为权力,政府不主动公布,媒体也不许擅自披露,权利主体获取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的权利被剥夺。近年来的三鹿奶粉、苏丹红、毒大米等食品安全事件中义务主体不当地影响正常的媒体报道(不指明具体品牌,只在报道中指出“某牛奶…”),堵截受害者的投诉表达,收买正常的行政监督(生产企业与地方政府攻守同盟),使得权利主体――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受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与不良的社会影响。

同时也看到,《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规章都使用了“公开义务人”和“公开权利人”这样的概念。“公开义务人”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权利人”就是享有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的称谓,使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和民众作为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这样的法律关系更为明确。

3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客体

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资源,信息资源仅指具有使用价值或者潜在使用价值的信息。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资源是在一定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美国资源经济学家阿兰・兰德尔则认为资源是由人发现的有用途和有价值的物质。由此看来,资源必定是有用或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客体应该是有用的有价值的信息与信息的集合。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客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从载体形式上可以分为文字、声像、缩微、数字等类型。从加工层次上可以分为零次信息、一次信息、二次信息、三次信息等类型。从生成机制上可以分为政务信息、公益性信息、商业性信息等类型。从媒介机构上可以分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类型。

3.1 从知识产权制度规定的角度

3.1.1 公有领域信息 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即为社会公共财富的一部分,提供对信息自由的公共获取。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的公有领域主要有:公共信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社会公知技术与信息、过了保护期限的版权作品。公共信息主要包括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有关时事新闻,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发的评论员文章、社论等;公众信息,如气象信息、灾情预报以及有关的公式、原则等。知识产权法对信息的财产权利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以内的信息,如作品、发明等,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了这一期限,其财产权利就消失了,该信息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自由公共获取的对象,在尊重作者精神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

3.1.2 知识产权制度豁免公众使用的信息 在确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人某些专有权的同时,为防止权利的滥用和信息垄断的形成,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人行使其专有权利一般都给予了某些限制,确立了公众对版权信息的豁免使用,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公共获取的范围。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有:①合理使用,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和发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或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②法定许可,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承认专有权的前提下,不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但使用时应尊重知识产权人的精神权利,并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③强制许可,是指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在使用申请人与知识产权所有者谈判破裂的情况下,由使用申请人向国家有关机构申请,由国家发放强制许可证的一种使用形式。

3.1.3 开放存取信息 对文献的开放存取(open ac―cess)是指使用者通过公共Intemet网可以免费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和检索作品,或者实现对作品全文的链接、为作品建立索引和将作品作为数据传递给相应软件,或者进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上述的各种使用都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的任何限制,除非是网络本身造成的物理障碍,唯一的限制就是要求保证作者拥有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同时在使用作者作品时注明相应的引用信息。从使用角度讲,开放存取就是允许他人免费地使用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但这种出版模式与现行的版权法并不冲突。现行版权法赋予作者拥有限制作品传播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作者自由传播作品的权利。开放存取信息由于其获取的便捷(在线、免费、免授权)、主体的无限制(一般公众均可获取)而成为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一种新客体。

3.2 从信息资源生成机制的角度

3.2.1 政府信息公开的客体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主要实现方式,政府信息资源是信息获取权的重要客体。

政府信息资源指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政府信息资源既包括政府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也包括政府从外部采购的信息资源。在中国,政务信息资源除政府信息资源以外,还包括党委、人大、政协等在履行相应职能中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政府机关掌握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收集、整理、储存、利用和传播的信息,涵盖行政程序、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方面。具体而言,信息获取权的客体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政府机构职能、人员配置、办公程序、执法依据等信息。

从行政过程看,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客体包括决策前信息、决策过程、决策内容及其执行和反馈的信息。从形式看,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图表、音像、计算机文件等资料信息,也包括公开举行的会议活动。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例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2.2 证券信息披露的客体证券信息披露的客体以发行公司披露的信息为主体,主要包括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等。

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主要包括的信息有:公司业务的描述、生产情况及产品国内外销售、风险因素、公司财产状况、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公司发起人及管理人员介绍以及他们持股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所发行证券的情况,发行价格、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等信息。

发行公司的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重要资产的购买或出售、公司破产、公司在更换独立审计师和有董事辞职时,规定期限内需提交有关报告。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公告。

发行人购回自身股票的信息、预测性信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行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经验和声誉、发行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事项及已经判处的行为。

此外,证券信息披露的客体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运行规章、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其他证券交易信息;特殊投资者取得证券的登记及公开方面的信息;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

3.2.3 产品与服务信息公开客体

第一类是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依法应提供的信息,这是产品与服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些产品与服务的真实信息就是产品与服务信息公开的客体。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国家监管机关和新闻媒体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也是产品与服务信息公开的客体。

第三类是消费警示信息,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传播的消费领域存在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精神伤害的危机信息、隐患信息以及防范信息也是产品与服务信息公开的客体。

4 结语

笔者认为,信息被接收获取的程度和各个环节都密切相关,犹如从水源(信源)流出的水,无论是水源地,还是流动渠道中的上游、中游、下游(信息流动过程中的信道),还是接收地的吸水性或蓄水池的容量(信息主体的信息素养),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水的流失和溢出(信息传递中断或被拒斥)。因此可以说,信源能否发出足够量的信息、信道能否顺畅地传递信息,信宿是否有意识并有能力接受信息,这都是信息资源能否被公共获取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在整个信息流动的过程中主体的意识(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和义务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至关重要。

本文对于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主客体的分析仅限于现行法律(基于法定权利进行分析),事实上公众的信息获取权要从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在中国这样一个保密文化传统十分浓郁的国度,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而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和义务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加强以及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主体能更清晰地认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客体的类型和范畴,无疑会推进公众的信息获取权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变成现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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