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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械设备;招标;采购
为了规范机械设备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保证设备质量,加强采购行为中的廉政建设,对大宗机械设备的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有限竞争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的过程实质是一选(选择相对好的)、二筛(在相对好的里面再筛出“金子”)。“一选、二筛”是做好招标采购工作、保证招标采购质量的关键。机械设备的招标采购已经成为采购人的主要渠道,招、投标主体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和选择,实现招标采购的综合效益。
1工程机械设备招标采购的可行性
(1)招标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形式。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的招标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节省招标的时间和费用。
(2)在企业内部,建立了集中采购制度,由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机械设备的招标采购。每次招标前,成立评标工作小组,评标的全过程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逐渐积累了招标经验。
(3)机械设备招标采购的外部条件已经成熟。目前,国外知名的工程机械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国内的工程机械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快速提高,逐步缩小了与进口品牌之间的差距。工程机械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买方在实施购置计划时有较大的选择、比较空间。同时,工程机械价格的市场化,为招标采购方提供了有利的客观条件。
2 工程机械设备招标采购的作用
2.1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首先,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地进行招标采购,有利于推进采购行为的廉政工作建设。其次,招标采购能根据采购人的投资定位,把适合需求的各种品牌的产品集中在一起进行对比,增大选择范围,减少为选择产品而进行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提高产品的性价比,降低产品的采购价格。同时也为生产厂家搭建了公开竞争的平台。
2.2 优化采购,引入竞争
由于有着众多的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且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即便是同一家企业的产品也存在探索产品、成熟产品、待开发产品之分,孰好孰坏不能一概而论。再加上进口产品的参与,更是让人眼花缭乱。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采购人选择机械设备增加了难度,但更重要的是增加可比性和选择性,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生产企业之间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促进机械设备市场的繁荣。
3 工程机械设备招标采购的实施
3.1 相关信息的了解
足够的信息是搞好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前提,这些信息包括:哪些厂家生产同类设备,机械设备的知识产权、生产工艺、技术装配、付款方式,销售价格、在哪些单位使用过,售后服务和配件供应是否到位,性能是否稳定,生产厂家的经营理念、管理情况、生产规模、资信情况等。充分利用通讯技术和现代网络的优势,广泛了解相关信息,为招标采购工作打好基础。
3.2 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在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由专职工作人员主持编制招标采购文书。一般从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2个方面描述标的基本意向,如标的设备使用环境要求,基本性能参数的要求范围,明确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其他必要说明事项。同时,根据机械设备的专业性质,聘请精通该专业设备的工程师2~3人,邀请机械设备今后使用单位的总工程师、设备主管领导及设备管理工程师3~4人,并由职能部门财务会计师、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工程师等若干人员组成评标工作小组。
招标文书拟订好以后,经有关责任工程师审阅同意,将招标文书《招标评标工作小组名单》和《X X招标投标邀请函》呈报招标评标领导小组审批。另外招标文书应该还包括: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投标文件格式;评标办法和标准;合同条款及其他内容。招标文件齐备后,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进程安排,在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告,然后受理报名,发售文件。
3.3 招标.评标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公开开标。将《××招标投标邀请函》发送至经过筛选出来信誉较好,有授权经销资质的经销商和有供货能力的若干生产厂(一般选择5―6家,不少于3家)。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参加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由专职部门工作人员,召集评标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内部开标、评标工作。
评标会上要求各位评委认真阅读各投标单位投标书文件,充分解读各单位标的商务条款、性能参数等全部内容,广泛交流已了解掌握有关标的市场情况,根据采购要求展开评比讨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述各单位标的优缺点。同时将各投标单位标的商务条款、技术性能参数等可比要素整理列表成《技术性能参数、商务条款比较表》,让各单位标的可比要素一目了然,使标的之间优劣势的坐次排名清晰显现。
评标是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对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制作工艺、性能要求统一的中小型单一设备。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即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制作工艺、性能要求难以统一的大型成套设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对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产品的质量、性能和标准.业绩、信誉及财务能力,服务方案及备品备件的供应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标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对可比要素和投标书内容确认没有疑问后,采取评委投票或评分形式,以得票多或得分高评出第一预中标单位、第二预中标单位。
3.4 现场考察
采购人应成立由技术专家、采购人代表及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考察组,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资质证件、质量控制、生产工艺、原材料采购程序、售后服务情况及访问其他用户等。如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通过考察,则不再对其他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否则,要继续考察。考察报告由考察组成员签字确认。
3.5合同谈判.采购、设备验收
及时发出预中标通知,与预中标单位对有关标的个别内容进行补充、澄清,更正,在双方达成共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设备供销合同。由设备采购部门督促履行合同,并对下一步到场设备进行最终试运行验收,由供方代表,需方代表及使用单位代表共同对采购设备验收工作签字确认,完成设备验收工作报告。最后报告完成此项招标工作,书写招标评标工作总结。
4招标采购注意事项
4.1技术与价格
正常而言,设备配置的技术含量越高,其价格越高,生产成本也就越大,即价格与技术含量成正比。物美价廉是相对而言的,关键还是物有所值。
4.2 投资定位
投资定位过高,投资太大,造成浪费;过低,设备性能保证不了,达不到投资应有的预期效益。这方面务必引起采购人经营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4.3 合同的履行问题
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程序化的工作,也是一个合同契约商定的过程。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和采购人均具有约束力,并且是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的重要依据。因此,采购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在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后期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打好基础。
4.4 零配件供应
机械设备零配件的供应是关系到设备投入使用后的生产效率、成本和安全的重要问题,但却是在许多采购行为中往往被忽视的问题。因此,对采购人来说,就要选择规模大,有较好的销售业绩,在当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和零配件库存的厂家,只有这些厂家才能为设备使用方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
【关键词】境外非政府组织 管理 印度 FCRA
印度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概况
受宗教传统和英国殖民历史的影响,印度的非政府组织相对比较活跃。据研究,印度处于活跃状态的非政府组织大约有120万个,分布在宗教、社区和社会服务等领域。①印度的法律总体上鼓励非政府组织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政府将非政府组织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规划,并积极予以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促成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
在管理体制上,印度首要特点是宽进严管。宪法规定结社自由,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比较简单,可以依据《社团登记法》(1860)等法律注册为社团、公益信托、公司等几种主要类型,也可以在不登记的情况下自主开展活动,注册只是其获取某些资格或优惠条件的前提。但入口宽松的同时,政府对非政府组织资产等方面均有着较为细致的监管制度。
在监管主体上,由于印度是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有着不同的权力界分,在联邦立法的统一原则之下,各邦对非政府组织可能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监管体制。在此背景下,印度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由中央政府选择性地对某些属性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特别监管。如中央政府对于宗教慈善和获取国外捐赠的非政府组织有较严格的法律,涉及外国捐赠的非政府组织则主要由始于1976年的《外国捐赠管理法》(The Foreign Contribution(Regulation)Act,以下简写为FCRA)来监管。
FCRA的立法背景及其变迁
1976年印度引入FCRA的最初目的是确保外国资金不影响印度的政治和选举,尤其防止外国资金资助反政府组织。FCRA对境外资助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限定,要求每一个希望获得境外资助的组织必须再到印度内务部特别注册并每年报送详细的资金获取和使用信息,尤其对外国捐赠实行零报告制度(即未获外国捐赠也要进行零报告)。对于尚未获得FCRA下注册的组织则实行基于特定项目或款项的提前批准制度,即该组织需要申请并通过中央政府提前批准后才可以接收外国捐赠。1984年的法律修订扩展了不能接收境外资金的“政治性组织”概念,并要求接收捐赠的组织提前指定办理捐赠资金流入的银行,并授予政府更多监管这些资金账户的权力。同时,在FCRA下注册的任何非政府组织都不允许出版包含公共新闻或公共评论的报纸和杂志。
FCRA(1976)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紧张关系从来没有间断。如1999年,11家非政府组织在印度下议院竞选期间参加了“地方自治主义之战”的媒体宣传活动,印度内务部认定其为有外国资金支持的政治性活动,向这11家非政府组织发出了严重警告。②可见,这类活动的参与威胁到非政府组织获取外国捐赠的资格。20世纪末,由于政府的财政赤字和投资发展项目减少,外国捐赠资金在印度非政府组织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此背景下出现的新问题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现由跨国公司操纵的非政府组织,被作为变相的垄断工具为公司服务。二是非政府组织的宗旨导向屈从于项目导向和资本导向。国际资金的进入使得许多非政府组织为了项目(而非宗旨)而存在,更像经营项目的商业组织,而不是社会福祉的倡导者。③因此,尽管一些组织批评印度政府“滥用”FCRA,违背了印度宪法和国际人权法赋予人们的基本自由权利,但新版的FCRA(2010)法案还是赋予中央政府更多决定权来监管外国捐赠资金。④FCRA(2010)是经过三年多的立法程序后于2010年8月获得印度下议院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新版法案对监管主体、接收捐赠银行账户数量的限制、行政收费项目、审批时间和流程等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更加明确和完善的修正。
FCRA关于涉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核心制度设计
第一,明确外国捐赠及涉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主体。FCRA明确中央政府在外国捐赠和涉外非政府组织监管中的主体地位。任何希望获得外国捐赠的组织均需要在印度内政部进行特别注册或经过提前批准。同时,FCRA赋予中央政府在执法过程中较大的裁量权。不过,根据FCRA下对注册申请材料的要求,地方政府也可能发挥监管作用,因为任何需要获得FCRA下注册或提前批准的组织在向印度内政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由了解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官员出具推荐证明。
第二,对外国资金接收对象和使用领域进行限制。一是明确规定不能接收任何外国捐赠的对象范围。其中,个体对象包括政治候选人、公务人员、媒体从业人员等几大类,组织对象则主要包括政党、媒体和具有政治性的组织。二是限制涉外非政府组织使用外国捐赠资金的领域。外国捐赠资金要求按照捐赠目的来使用,并由中央政府出台具体规定来明确不得投入的政治、商业等活动领域。三是为政府禁止接收外国捐赠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FCRA(2010)第九条规定,对认为可能危害国家和、危害公共利益,危害选举和立法公正、危害对外关系,以及危害宗教、民族、区域群体和社区友好关系的任何外国捐赠,中央政府都可以禁止捐赠或要求受赠组织提供详细说明。四是在对“外国捐赠”来源的界定上范围非常宽广,包括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等。但FCRA也将联合国及其特别机构、世界银行等指定的一些国际组织排除在“外国捐赠”来源之外,不受FCRA限制。
第三,设定较为严格的注册与提前批准程序。FCRA首先规定接收外国捐赠的组织必须具备明确的文化、经济、教育或社会规划宗旨。同时,非政府组织在FCRA下注册需提供该组织过去3年来的活动情况报告、银行账户审计报告、注册与免税情况等一系列复杂的申请材料。
第四,以资金账户为抓手来进行实质性监管。对获得注册或提前批准的组织,FCRA规定只能指定一个银行账户来接收外国捐赠,该账户信息在注册程序中即要求上报。同时FCRA要求该组织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中央政府报告其接收的每项外国捐赠的款项金额、来源、用途以及使用方式。FCRA授权中央政府在怀疑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于任何时间审查某组织的资金记录;规定中央政府在该组织停止运作或不能运转情况下有权指定某相关机构处置剩余的外国捐赠资产。当中央政府有理由怀疑涉外非政府组织违反FCRA时,也可授权相关人员对该组织相关资金账户和记录进行审查。
第五,对违法行为设定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FCRA下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注册和提前批准接收外国捐赠;未按注册提供的账户接收外国捐赠;注册后的非政府组织不提交年度受赠情况报告或零报告等。此外,非政府组织在申请FCRA注册或提前批准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实情也是违法行为。在违法情况下,FCRA规定担负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非政府组织机构法人等。违反FCRA可能面临的处罚根据情节包括:没收和充公所获外国捐赠;处以所使用外国捐赠的5倍罚款;审查和没收相关账户和记录等。
印度经验及其借鉴
印度经验对我国涉外非政府组织监管的立法和实践有以下四点借鉴:
第一,宜在中央层面制定专门法规,为涉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和监管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目前境外在华组织的存在形态五花八门,无法统一监管,国内社会组织接受境外资金的情况非常零散、不易掌握。同时,由于涉外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应有中央层面的法规以及归口部门来负责监管。
第二,在立法和监管目的上应对涉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发挥和监督管理并重。宜在借鉴印度FCRA基础上,将严加防范、严格监管的目的拓展为促进作用发挥和严格监督管理并重。为真正发挥良好作用的涉外非政府组织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对有潜在特殊商业或政治目的的组织则要严格监管。
第三,借鉴印度以资金账户为抓手,入口监管与过程监管相结合。入口的注册和前置审批制度有利于给予相关组织接收境外资源以合法性,并将相关组织纳入管理视野。但在清晰界定合法领域的基础上,入口程序应更宽松、便捷,而基于资金账户的状态和行为监管应更严格。
第四,以法律为依据,引入社会监督。涉外非政府组织获得的资金具有公益资产性质,同时关系到公共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问题,公众对涉外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有监督权。在立法的基础上,应向公众宣传相关法规,定期公开涉外非政府组织报送的资金流入和使用信息,让全社会共同监督涉外非政府组织的行为。
(作者分别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③贾西津:“印度非营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环境考察报告”,《学会》,2007年第4期,第15~24页。
②Sheth, D. L., & Sethi, H.. The NGO sector in India: historical context and current discourse.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1991, 2(2): pp4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