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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遗嘱公证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遗嘱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1篇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2篇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二)继承权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 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 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四)收养公证书

(××)字第××号

×××于××××年××月××日被收养。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专业职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六)国籍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的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或××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地在××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七)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八)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3.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九)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单位证明,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国)的父亲×××和母亲×××的年收入为人民币××××元,家庭所需扶养人口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十)亲属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个子女:长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儿×××(出生年月日),有(无)收养子女;其父亲是×××(出生年月日),其母亲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须注明死亡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3篇

    (1)关系公证书, 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公证(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 、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2)死亡公证书, 即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公证;

    (3)继承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4篇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3、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遗嘱公证书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证明行为 公证书 当事人

一、一起案例引发的风险思考

这起案例是这样的。当事人陈某于二八年在公证处发表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是声明同意其因回迁而取得的一套房屋由她的父亲来申请办理产权证明。公证处对其提供的回迁协议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在谈话记录里询问了陈某的婚姻状况,陈某当时的回答是未婚。之后,陈某的父亲向房产部门申办了房屋产权证明。一年以后,一位自称是陈某丈夫的人(方某)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陈某的声明书公证书,理由是陈某发表上述声明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状况,她当时是已婚的。公证处经核实发现方某所述陈某已婚的状况属实。公证处经过综合查实后,给方某予以了合理合法的解释。在此,抛开上述案例的最终处置不说,公证处在受理了陈某的声明书公证申请后,根据其所提供的情况是否需要要求陈某提供回迁房屋来源及权属人的证明?是否需要要求陈某提供其所述未婚情况的证明?即公证处是否须对此两项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针对上述公证书的撤销与不撤销,同样居于左右为难的位置。

主张撤销公证书的观点认为,此公证书是依据陈某的陈述所出具的,而陈某所陈述的内容隐瞒了婚姻状况与事实不符,公证处也未对陈某所述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导致公证员误判为其出具了公证书,依次可以撤销该公证书。

主张不撤销公证书的观点认为,声明书公证书只证明声明人的签署行为,并未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也无需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作实质性审查,况且公证员在谈话记录中也对陈某的婚姻状况作出了询问,其审查范围已经超过了声明书公证所证明的范围。再者,陈某的虚假陈述是在谈话记录里,而其声明书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公证处和公证员不存在过错,所以不能撤销公证书。

对于此类单方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处通常都只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对文书所涉及事实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都可以出具公证书,而在相关告知内容中均表述为当事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对行为类公证项目所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公证处一般不作实质性审查。原因很简单,一是因为对文书内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公证处不易查明。比如声明书、委托书、遗嘱等均可以在异地办理,而所涉及到的财产等内容可能会在承办公证处千里之外,公证处没有这个精力和财力来完全查实。但既然当事人来申请,根据程序规则的要求,公证处又不能拒绝受理。二是因为,此类公证项目的收费通常都比较低,既然现有程序规则要求证明的只是当事人的签署行为,只要文书涉及事实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但是,“那些缺少材料支撑的声明书公证非常容易被异议人找出漏洞,也极易引发争议”。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此类的公证书是严格按现有程序规则的要求而出具的,但由于对文书所涉及到的实体问题缺乏证据材料,极易会被异议人甚至是当事人自己所利用,而来推翻公证书。对于了解此类公证项目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为了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情况(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陈某),尽可能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往往声称“我只要你们证明签字属实而已,为什么还要提供这么多东西?”;对于不了解此类公证项目的,认为既然是经过公证处公证了,那肯定没问题,“出现问题找公证处就是了!”。此时,公证处被摆在了尴尬的局面上,一方面公证书依程序要出具,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保证公证书内相关文书内容的真实性。由此而出具的公证书也存在着相当的风险:

(一)当事人利用程序漏洞骗取公证书

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公证处和公证员,利用公证书的公信力来规避风险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发表虚假婚姻状况声明、办理委托书出售他人(包括配偶)的财产等。

(二)导致公证公信力的降低

此类公证书在多年的使用过程中,使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了公证事业,但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情况也屡次出现,致使公证书的公信力受到不小的打击。在类似情况多次出现后,中国公证协会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了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某些公证处对此条加注也扩展到声明书公证、遗嘱公证等项目中。但是,“加注决不等于上了保险,加注不是万能的”。首先,如此加注有可能不被当事人和使用部门接受。此条加注让部分当事人不能理解(因为其本身就不了解委托公证等的意义),既然都做了公证了还加这样的内容,那做公证还有什么用呢?其次,对于熟知公证程序的,此条加注好比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再者,此条加注很容易让当事人或接受公证书的部门(或个人)作出相反的理解,即如果是未有此条加注的那就代表委托人具有处分权。如此的反复,此类公证的风险依旧避免不了。

二、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探究

(一)缺乏统一的材料审查标准

在此类公证项目现有的程序要求及办证规则中,均未明确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审查标准,对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多数表述为“相关材料”或“公证员认为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对于材料的审查缺乏一套严谨的审查标准。何为“相关材料”?具体要提交哪些“相关材料”?公证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材料审查标准的缺乏,导致部分当事人仅提供复印件或虚假证件,很容易导致公证员误判。

(二)公证证明要求偏低豐

“公证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内容是唯一对应关系,即对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实的内容,是不能进行公证证明的。”反过来理解,公证要证明的内容需有证据材料支持,公证不证明的也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公证处也无需对此进行审查。因而,对于行为类公证,如果只需证明其签署和文书制作行为,就没有必要要求当事人提供过多的证据材料。因此,提高公证的证明要求,扩大公证证明和审查的范围,是解决行为类公证目前窘境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在现有局面下,包括人员、收费、业务拓展等条件的限制下,做到整个系统的提高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三)证明方式上的欠缺

从中国公证员协会主编的《公证员入门》及相关公证告知内容均可看出,公证处对此类公证项目只证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此类公证书的证词也只有简简单单的几句话,“公证书的定式化不足以正确地概括该类公证的全部事实和内容”。随着要素式公证书的逐步推行,目前行为类公证书证词的缺陷也早已突显,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过于简单的证明方式也为公证风险的增加留下了“暗门”,公证书证词的表述应充分体现出公证员的审查行为和公证书的证明对象。在目前这种简单的证词表述已不能满足公众对公证需求的情况下,改变行为类公证的证明方式也已迫在眉睫。

另外,公证书的出证应考虑当事人的公证目的,公证处应以体现“服务性”为宗旨,如果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能达到当事人的使用目的或不能被采纳,那公证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提高公证书的公信力和公证行业的形象首先得从提升公证书的自身价值做起,要让社会公众清楚地认识公证,在需要的时候能时刻想起公证。

三、对证明行为类公证的前途思量

证明行为类公证项目的发展,不仅要提高其自身的生存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承担公证风险来作为代价。当前公证的发展不能回避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对此也须予以积极应对和解决。

(一)建立完整的材料审查标准

在公证实践的同志们应该有这样的感受,比如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比较慢的一个小时也就完全可以办理完毕了。在使用公证系统模块后甚至办个小时就办结了,这或许是办证效率的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公证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审查有不仔细之处。在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能省的就被忽略过去了。

没有材料审查标准,导致不知要求当事人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而对于这些材料的把握各公证处、公证员也都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材料审查标准将有效地为出证把好第一道关口,让提供虚假材料者无可乘之机。

(二)提高公证证明要求

在继承公证中,要素式公证词内容证实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遗产的范围和性质及由谁继承遗产等。当然,对于这些公证书证词证明的内容,都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证明,甚至经公证处的审查核实。而与此相对的证明行为类公证书证词仅证明当事人的签署行为,明显过于简单。再以出售房屋委托书为例,目前基本上都要审查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以及是否有处分权等,但最后的证词表述却都没有这些,这也是证明要求过低所造成的弊病。

假设,类似的委托书证词内容参照要素式继承公证书证词,证明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以及是否具有处分权等,相信此公证书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高。我们在此也不妨做一预测,委托书公证书的证词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实行要素式公证书。

(三)适当扩大公证证据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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