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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条款费率,监管,公众利益,产品创新,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且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保险费率是特定保险险种中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价格。为避免投保人接受不公平的条件,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为减少保险公司因竞争压力对投保人作出不合理的承诺和防止保险费率上的恶性竞争,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部分国家(地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严格监管,也有的国家(地区)对保险条款费率放松监管。
一、从监管理论分析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动因
(一)公众利益理论
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的资源误配,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人们购买保险是为了通过交纳固定的保费获得未来的保险保障,保险条款费率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的利益。保险客户交费在先,保险公司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在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条款履行合同承诺,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保险经营主体能自由进入和退出,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所有的卖方以同样的价格提供同质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和价值不偏离。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保险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趋于边际费用,达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但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实际是不存在的,市场并非万能,市场失灵问题难以避免。如不合理条款费率对消费者利益可能造成侵害,还容易产生外部效应,一种产品的问题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其它产品的不信任,严重的还可能引发连带效应或集中挤兑。市场中还存在“免费搭车”问题,在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客户从众心理严重,对保险条款费率不加以研究,对自身的利益漠不关心等。市场失灵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和偿付能力不足,损害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政府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只有完全竞争的市场,买者和卖者才可能拥有与交易有关的充分信息,但这种条件是不存在的。况且,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一般而言,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积累的信息、数据,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设计条款费率时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客户只有买与不买或买何种保险产品的选择。为确保保险合同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保险条款往往复杂难懂,保险费率的精算更不是一般社会公众所能做到的。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信状况也往往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掌握远不如保险客户,很大程度上依靠客户“如实告知”,现实中存在较多的客户有意无意地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逆选择问题突出,有的甚至恶意骗赔。为防止保险公司以信息资源优势侵害客户利益,必须有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为减少和控制保险客户利用对保险标的的信息优势欺诈保险公司,也必须由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及产品销售环节的内控进行监管。
(三)破坏性竞争理论
破坏性竞争理论认为,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往往存在破坏性竞争行为。破坏性竞争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过度竞争和价格不适当。保险业的过度竞争会使成本不合理攀升,产品价格与承担的风险责任严重不匹配,产生经营亏损,削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侵害公众利益;价格不适当,不论是价格太高或太低,都会对公众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从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
二、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几种模式及启示
(一)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国(地区)的市场条件和监管理念差异,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不同的模式。从世界范围看,保险费率及条款监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3种模式: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严格型模式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松散型模式指国家一般只规定保险公司有一定的接受检查义务和资料公开义务,而对其经营不直接进行干涉,松散型模式以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严格型模式指国家颁布了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构也有较强的权威,对保险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和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监管(如统一保险市场的条款和费率),严格型模式以改革之前的日本、德国为典型。混合型模式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保险业的准入条件,规定保险公司从业遵守的准则,对某些重大事项进行直接监管,混合型模式以美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英国:采取松散型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重点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避免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破产,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不受任何监管和控制。英国的保险市场具有高度的竞争性,其监管机构注重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促进竞争,强调市场效率。主张承保条件、承保费率自由竞争。
日本:采取严格型模式。以前日本的保险法对保险条款费率有严格的规定。日本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费率算定会的会员,有义务遵守算定会厘定并经大藏大臣认可的费率。随着日本新《保险业法》的颁布,从1998年7月1日起,废除了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算定会费率标准的规定。算定会只提供纯费率,保险公司在纯费率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的经验数据和管理水平拟订附加费率。纯费率加上附加费率构成产品费率,保险商品仍须送交金融厅审核后才能开始销售。金融厅对保险商品条款和费率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对于商业保险领域的商品则采取核备制。由于算定会提供的纯费率是在全国保险数据的基础上精算出来的,如果保险公司不使用,应向监管部门说明理由。说明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费率依然实行监管和调控,并非放任自流。
美国:采取混合型模式。美国的保险监管是通过州监管当局来实施的,各州制定保险监管法律,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统一各州保险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州保险法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必须报监管机构审批或事前备案,也有产品采取边呈报边使用的事后备案制。如纽约州的车险条款费率实行审批制,监管机构不仅对公司提出的费率进行审核,还要对条款的可读性进行审查。
(二)国际保险条款费率监管模式的启示
1.对保险条款费率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取决于市场条件。在接近完全竞争的较成熟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完善,保险经营主体、消费者理性成熟,偿付能力监管到位。保险产品将适应市场的需求而极为丰富,信息透明,消费者可以获得且有能力去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同质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对保险费率驱动起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放松乃至放开条款费率监管都具有可行性。如英国,首先是有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崇尚自由竞争;其次是有发达的经纪人制度,英国9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由经纪人介绍成交的,能够通过经纪人在纷繁复杂的保险条款费率组合中选择最经济的一种;再者,在监管手段上有完善的数据搜集系统、偿付能力监控系统和法定会计制度,监管机构可以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时予以处理。
2.从全球监管来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条款费率的监管呈放松监管的趋势,逐步走向市场化,由事前监管为主向事后监管、由合同条款和价格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转变。但在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仍实行适度的政府干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化不等于完全自由化,不等于放任自流。
3.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内控逐步健全,保险公司能够真正以“经济人”理性经营;保险信息披露增强,保险客户日益成熟,能够理性选择公司和产品;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发展,保险中介能够真正帮助保险客户做出正确投保选择;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到位,能够及时预防和处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的问题。我国未来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应是逐步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但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参与各方不成熟,市场失灵情况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保险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仍较普遍存在,中介市场不发达,投保人对条款费率缺乏足够的了解,偿付能力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如果放松条款费率监管,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难以保证条款费率的公平性,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保险公司也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所以,尽管条款费率的监管费时费力,监管成本高,从长期来看,监管也难以左右费率的走势,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制订和执行进行必要和足够的引导和干预。
三、我国保险条款费率制订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3年之前,我国主要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监管机构制订,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监管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为满足社会对保险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不断研制开发保险新产品,保险产品体系初步形成。但部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一)产品雷同多
由于保险产品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一经面世,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造成有的公司对产品开发重视不够,投入开发成本少,采取“拿来主义”的办法,照搬照抄,或对保险责任和费率简单微调,市场上产品雷同现象多,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上差异化、个性化的保险保障需求,特别是面向“三农”的保险产品严重不足,因产品“拿来”容易,抑制了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也挫伤了创新产品的公司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市场的繁荣,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二)相当部分产品适销性差
产品设计方面存在市场营销理念不足的问题,往往“以我为中心”,片面强调风险控制,条款中责任范围窄,罗列众多除外责任,造成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在一些责任险产品中表现得尤其突出。由于产品设计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总公司,保险分支机构对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市场需求信息不能及时完整地反馈到总公司,产品开发方面存在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不足和上下脱节、供需脱节的问题,虽然各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产品数目众多,如产险公司报备的产品有1000多个,但真正适销对路的产品少,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三)有的产品条款通俗性不够
条款内容复杂,专业术语多,晦涩难懂,投保人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保险展业人员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展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或因利益趋动不尽职履行说明义务,则容易造成误导,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特别是面向“三农”的产品与在城市销售的产品未加以区分,通俗性不够,农民看不懂,难以激发市场需求。
(四)有的产品定价不合理
一是有的产品定价高,多年的赔付率处在低水平,而且属小额分散险种,经营效益稳定,不会产生巨额风险,而有的险种连年亏损,产生不同险种的客户保费的交叉补贴,造成不公平。对于高赔付的险种,有的公司进行严格限制,有的干脆“一刀切”,不经营该项业务,制约了业务的均衡发展。二是有的相同险种在不同公司之间的条款差异化不明显,但价格差异悬殊,且价格高低与公司服务质量没有明显相关性。这些情况容易引发违规经营,对价格虚高效益好的险种进行返还或支付高手续费,相同险种不同公司之间费率差异太大,费率高的公司的产品销售困难,也容易导致费率上的违规打折。
(五)有的条款费率执行随意
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在执行经总公司精算制订和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产品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依照核保人员主观判断任意扩展责任和调整费率,有的总公司内控不严,在内控方面为违规行为留下操作空间,造成市场的无序和过度竞争,导致市场资源浪费,使保险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杠杆和信息功能受到干扰而扭曲,使行业发展出现高增长和低效率并存的状况。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品创新的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产品同质化严重,价格竞争占主导地位,引发一系列违规问题、内控问题、效益问题。造成保险产品创新不足既有企业内在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在制度设计上对产品创新的激励和引导功能不足,缺乏对产品创新的保护机制。二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保险市场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公司经营中盲目扩展责任、随意降低费率和从其他渠道套取资金支付高手续费、高返还等问题屡禁不止,监管机构花费大量的监管资源去查处,但收效甚微,治标不治本。这些恶性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从财务数据中反映出来,通过加强对公司财务真实性的监管和偿付能力变动情况的监测,对偿付能力恶化的公司及时采取惩罚性措施,可以引导公司更加理性经营。三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市场约束与市场监控在产品管理中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在市场约束机制下,信息披露加强,产品同时接受众多潜在监控主体的监控,主体包括:投保人、同业公司、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评级机构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还发挥不充分。
四、加强我国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从制度上鼓励产品创新,增强保险产品创新动力
一是对于新开发的产品规定适当保护期,保护创新公司的创新利益,避免同业不投入创新成本照搬照抄,挫伤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改变一家公司承担创新成本,整个市场分享创新利益的不公平局面;二是经过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新产品,规定其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应作为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费率,各保险公司开发的与新产品保障功能类似的产品,应统一使用该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保险费率,也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展保险保障范围并同时合理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或降低费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约条款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或采取其他规避管理的方式;三是通过向各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产品开发奖励基金,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公司新开发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每年进行评审,对于突破现行保险领域、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新产品给予奖励,弥补公司产品创新的成本,在整个行业营造鼓励产品创新的环境。
(二)加大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抑制非理性价格竞争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促进公司更加审慎经营,确保在任何时点上满足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符合保费总规模和承担单一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的限制要求,从而避免片面追求规模,防止总公司的错误导向造成基层公司及员工不惜成本、不顾效益甚至不负责任地以违规扩展保险责任、降低费率和高手续费、高贴费的方式掠夺市场资源,跑马占荒,从源头上扼制非理性价格竞争问题。当然,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保险从业队伍参差不齐,仅靠偿付能力监管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从市场行为的层面上加强对各公司条款费率执行、费用支付等方面监管,对不严格执行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无精算依据和未履行规定的程序,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提高对公司产品设计的支持力度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数据基础建设,由保险行业协会搜集各主要险种损失数据,建立数据库,供整个行业共享,为公司特别是新公司厘定产品纯费率提供更多数据支持,同时为监管机构在审批和受理备案保险产品过程中提供数据依据。对一些重点领域、重点险种,加大行业协会制订指导性条款费率力度,对于责任范围相近,但费率与行业指导性费率差异悬殊的,监管机构在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时应重点审查。避免同质产品费率差异太大,价格与价值偏离。
(四)加强对保险附加费率的监管控制,扼制高手续费、高贴费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以高费用进行市场竞争的问题,特别是“限折令”出台、条款费率监管加强后,部分公司转向以高费用冲击市场,对业务员采取费用包干方式。有的总公司下达分支机构高营业费用率,加上手续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等近40%,另加上总公司本级的费用、公司预期利润率,产品的附加费率要达到40%才能满足上述要求。这一方面方面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对投保人来说不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分支机构可以从宽松的营业费用中套取资金用于争抢市场,使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保险业的成本和社会成本增加。所以,通过对保险产品附加费率的控制来抑制高营业费用是必要的。通过控制附加费率,在产品中降低预定费用率,执行中对超出预定费用率的予以查处,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自助旅游的兴起,结伴自助旅游亦日趋流行,旅游者在长期结伴自助旅游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角色,针对自助旅游者的信息搜寻行为相关的研究已大量展开。与此同时,智慧旅游相关的实践和理论逐渐发展成为前沿问题,相关研究重点倾向于宏观层面的智慧旅游架构和智慧旅游概念解析,未将自助旅游者信息需求与智慧旅游信息提供二者结合起来进行探讨。基于此,笔者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使用案例研究方法,使用公开的局内人身份对研究对象进行长期观察和调研,发现在长期结伴自助旅游者中存在组织者与参与者两种角色,通过对两种角色分别进行访谈和调研,总结出二者在信息搜寻渠道与信息搜寻内容两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为促进智慧旅游发展更好的为游客服务,笔者从智慧旅游视角提出针对自助旅游者的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对策。
【关键词】结伴自助旅游;智慧旅游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智慧旅游”概念最早由江苏省镇江市于2010年提出,并已在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得到应用。之后有厦门、南京、苏州、北京等18个城市入选首批“国家智慧旅游试点城市”,智慧旅游在我国旅游业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尤其是经历2014智慧旅游年之后,智慧旅游的概念深入人心,各地纷纷展开智慧旅游建设实践,为广大游客带来诸多实惠。另一方面,根据驴妈妈的2015春节旅游报告,2015年春节游客出行方式同往年相比,自由行人数占比越来越大,参团旅游呈缩水趋势,中国游客正趋于成熟,越来越多的传统跟团游客加入自助旅游者行列成为新时代的主流旅游群体,这一群体旅游体验卷入度高,信息搜寻努力程度高,在出游前和出游过程中伴有大量信息搜寻行为,给旅游信息服务提出新的要求。那么,自助旅游者这一旅游群体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吗?这一旅游群体会使用哪些信息搜寻渠道?主要关注哪类旅游信息?智慧旅游又该如何为自助旅游者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二、文献综述
(一)智慧旅游研究
从2008年IBM提出“智慧地球”概念以来,“智慧城市”、“智慧国”相关概念逐渐被延伸出来,受其启发,“智慧旅游”应运而生。“智慧旅游”相关研究逐渐成为旅游学科研究的新热点。目前国外在相关领域的研究较少,而主要集中于信息技术在旅游业的应用和实践[1]。我国前期研究主要集中于智慧旅游体系的构建及智慧旅游的实践价值方面[2][3];吴学安(2011)[4]、刘军林、范云峰(2011)[5]、黄超、李云鹏(2011)[6]分别指出智慧旅游能够满足旅游咨询、智慧的旅游预订和购买、智慧的旅游接待和智慧的旅游售后服务等综合旅游信息的需求,促使游客主动感知旅游相关信息,并及时安排和调整旅游计划。后期研究逐渐转移到对智慧旅游概念的理解和理论体系构建方面,如:张凌云、黎崾、刘敏(2012)[7]指出智慧旅游应用对象为旅游公共管理与服务部门、旅游者、旅游企业以及目的地居民;乔海燕(2012)[8]从智慧旅游角度探讨了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的构建;李云鹏等(2014)[9]指出智慧旅游是能够让旅游者随时、随地、随需获取到的无处不在的旅游信息服务是为旅游者个体提供的旅游信息服务;罗剑宏,杨茹(2014)[10]认为智慧旅游管理、服务、营销对旅游消费行为存在显著影响。
(二)信息搜寻研究
目前国内外对游客信息搜寻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旅游信息搜寻影响因素、搜寻渠道、搜寻内容、搜寻过程等方面。在旅游信息搜寻影响因素方面,现有文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特征、旅游者特征两大方面[11-16],也关注了在团队中不同角色对旅游信息搜寻产生的影响[17-18]。在信息搜寻渠道与关注信息重点方面,S?rensen(2003)[19]指出网络可以帮助背包旅游者获得旅游信息;岑成德,梁婷(2007)[20]研究得出在国内高校学生获得旅游信息的途径中,互联网的使用位于第一,游客最重视价格信息、景点介绍、住宿情况、特色饮食和旅游线路。张学梅(2009)[21]总结了自驾车旅游最关注的信息为气象、交通、维修、食宿等。蒋晟(2008)[22]认为旅游网络论坛为背包客提供了驴友结伴、互动体验、电子商务三大咨询服务;文谨,宫辉力(2009)[23]认为自助旅游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收入等因素影响了他们对旅游目的地有关信息的需求。
综上所述,尽管理论界对智慧旅游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学术界对智慧旅游相关概念的认知角度不尽相同,但智慧旅游对游客信息搜寻以及旅游信息提供方面较大影响的观点却十分一致;而在旅游信息搜寻相关研究中发现,游客的信息搜寻渠道日趋网络化,游客会利用网络进行目的地相关信息的了解,并进行酒店、交通、餐饮安排。在自助旅游日趋成熟的趋势下,智慧旅游为自助旅游者提供更全面、更及时的个本应为智慧旅游发展的题中之义,而现有研究尚未对二者的对接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将从自助旅游者的信息搜寻特征入手,探讨智慧旅游信息服务提供策略。
三、研究方法
(一)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是对一个个人、一件事件、一个社会集团,或一个社区所进行的深入全面的研究。它的特点是焦点特别集中,对现象的了解特别深入、详细[24]。尽管自助旅游形式越来越流行,智慧旅游也被上升到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战略中来,如何应用智慧旅游为越来越多的自助旅游者提供更便捷的信息搜寻,现有研究并未做进入探讨,因此本研究选择个案研究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本研究选择爱威海社区威海户外版块作为研究案例,因为该案例集中了大量的自助旅游者,群体行为突出体现了自助旅游者的行为特征,并且作为区域性旅游社区,可进入性、研究可行性、调研访谈便利性较好,能够深入群体中去展开访谈与观察,而通过笔者观察分析,在长期的互联网社区自助旅游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组织者与参与者两种角色,本文对二者的区别分别进行分析,并基于此探讨智慧旅游信息提供的启示。
(二)研究信度
本文主要采用相关检验法(又称“三角检验法”)、反馈法、参与者检验法三种方法对研究效度进行检验。(1)相关检验法。笔者通过结伴自助旅游者的召集帖、回顾贴、社区评论、访谈记录、参与观察多方面的对照来提高研究的效度。(2)反馈法。笔者将总结出的观点与有经验的结伴自助旅游者、相关领域的研究者进行交流,听取他们对研究观点的看法,以发现问题不断修正。(3)参与者检验法。笔者与个别自助旅游的参与者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并询问笔者的表述是否反映了他们的真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结论进行修改。
(三)资料收集
本研究主要使用了文献法、访谈法、参与式观察三种资料收集方法。(1)文献法,对现有的相关文献和互联网社区的网络志进行整理。(2)访谈法,笔者主要采用无结构访谈,并随研究深入对个别访谈对象进行多次访谈。(3)参与式观察,采用公开的“局内人”立场,参与结伴自助旅游活动,公开自己的研究目的,以“圈内人”的身份深入了解和挖掘这一群体的思维习惯和行为特征。为了便于研究,笔者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编码:FT―访谈材料;01―被访谈者序号;a\b\c―访谈次数,两者之间的大写字母表示被访谈者代号。如“FT01-YG-c”表示该资料来自第一位访谈者YG的第三次访谈记录。
四、自助旅游者信息搜寻行为特征
(一)信息搜寻渠道
1.网络。组织者在确定目的地之后,首先会通过网络来搜寻关于目的地的基础性资料,甚至通过网络地图来判断目的地的环境,对目的地的地理位置、大体空间走向进行详细了解;通过网友在社区的攻略来判断哪一条路线更安全,哪一条路线风景更优美;二者结合形成路线安排具体计划。而参与者使用的网络渠道主要为社区的帖子(本地社区与全国性的大型户外资料社区)。
2.人际关系。经验丰富的组织者会参考周边资深驴友的意见来进行目的地选择,确定目的地之后又会参考当地向导或者经验丰富的驴友意见来衡量活动的可行性,以此为依据对旅游计划进行更周密的安排或者取消活动。而参与者参与活动前期的信息主要来自于组织者,对组织者的信息存在严重依赖,随着参与结伴自助旅游活动的次数增加,参与者的经验也不断丰富,独立性与判断能力不断提高,也开始尝试从网络渠道获取信息,对组织者的依赖程度逐渐下降。如下文是代表性人物访谈记录。
森林人:网络的信息来源更重要,信息量更大,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目的地有所认识,网络上不同的人写的攻略所反映的侧重点不同。预订饭店是通过联系当地向导或者通过网上驴友推荐,一般不会利用携程网一类的旅游搜寻引擎,也不会通过饭店的官方网站预订。(FT05-SLR-b)
小攀:组织活动信息搜寻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网络……(FT04-XP-b)
寓公:从网上先查一下地理环境怎么样,它在哪儿,然后对应着再找当地附近我熟悉的那些人来了解,听取他们的意见作为参考,接下来我就会用心的从网上搜集相关的资料……。(FT01-YG-c)
红粉丫头:起初参加活动的时候是依赖组织者,基本是完全依赖。(FT08-HFYT-b)
睿童:活动信息一般组织者都会公布出来,周边的活动对他们老驴来说都是小菜,看他们公布的信息一般就够了,其他的可以从网上稍微看一看。(FT07-RT-a)
悠果:从网上搜集信息时主要是看社区或别而论坛上的帖子,也是为了学习别人的经验,所以自己搜集学习很重要。(FT06-YG-a)
NG:一般都是看召集帖,再根据召集帖从网上搜些信息,有时间就多了解一些,因为出去了,主要靠自己。(FT10-NG-b)
约翰兰博:上网看帖子是必须的,很多信息都是从网上得到的,但有时候也从电视媒体上获得一些。(FT14-YHLB-a)
(二)信息搜寻内容
组织者在出行前需要大量信息搜寻工作,对各方面信息进行了解,以做出周密而有弹性的安排,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并根据可能发生的意外状况做出紧急预案。根据笔者调研,发现组织者在出行前的信息搜寻中,路线及时间计划是需要进行搜寻的重点内容,同时对目的地环境、气候、可进入性等信息进行了解,保证活动的高体验性、安全性和可行性;需要对队员的经验、体力进行了解,以免意外情况发生。而参与者在信息搜寻内容方面与组织者有较大差异,出于安全考虑,他们对装备购买方面的信息比较关注,同时关心自己是否对目的地风景感兴趣,路线长短及难度是否适合自己的体力,活动组织者是否可靠等方面信息。这些因素往往能够决定参与者是否出行。
寓公:你发帖了就说明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需要确认的信息都已经得到确认,认为活动非常可行,才会发帖召集活动。(FT01-YG-d)
森林人:对路线、时间计划、天气、目的地可进入性、是否重装、队友体力相关的信息详细掌握并做出有弹性的安排。(FT05-SLR-c)
江南:主要会看看时间安排、路线、天气、然后上论坛发公告。(FT03-JN-b)
寓公:对队友的要求,根据不同的路线,环境情况对结伴的队员的要求是不同的……因为环境太恶劣在召集队友的时候刻意招了一个懂医护的……这部分人在去玩儿的时候去农家乐比较多一些,这些信息一般是通过当地驴友了解到,有他们或者某宾馆的老板推荐。(FT01-YG-d)
默菲:要针对出行地点、地势的具体情况准备装备,装备的购买首选是在组织者处。(FT12-MF-a)
约翰兰博:会上网去查一查目的地的情况,找一下合适的路线,不过这些准备工作做多了也没什么用,因为路线随时都可能根据当时的情况变化。(FT14-YHLB-b)
悟情:会去百度一下,关注目的地的风土人情,景点什么的。(FT13-WQ-b)
睿童:一般都是会选择一些自己比较熟悉的老驴组织的户外活动,目的地相关、路线、装备等内容发起人会告知的。(FT07-RT-a)
悠果:不了解的领队组织的活动肯定不会参加,领队的责任心很重要。(FT06-YG-b)
红粉丫头:对目的地危险状况,路程时间,活动时间长短等方面信息比较关注,怕活动的难度自己会承受不了。(FT08-HFYT-b)
(三)自助旅游者信息搜寻行为特征总结
综上所述,自助旅游者的不同角色在信息搜寻过程中表现出了较大差异,且与之前的研究结论有所不同,集中在信息搜寻渠道的选择和信息搜寻内容的侧重两方面。
(1)信息搜寻渠道方面,组织者对互联网信息应用更多,而经验欠缺的参与者对组织者的信息依赖程度较高,经验丰富的参与者对互联网信息应用亦逐渐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宿信息的搜寻渠道选择方面,组织者并未使用常用的旅游搜索引擎,而是选择了更了解旅游目的地情况的驴友,与研究者的主流认知有较大差异,这与结伴自助旅游者的旅游动机紧密相关――低成本高体验,他们在旅行过程中对食宿的消费要求并不高,而当前旅游搜索平台门槛较高,低端餐饮酒店难以入驻。
(2)信息搜寻内容方面,之前的研究并未对自助旅游者的角色进行区分,而是对自助旅游者这一群体的信息搜寻行为进行笼统概括,经笔者访谈得知,在长期的结伴自助旅游中,存在组织者和参与者两种角色,二者在信息搜寻内容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组织者对信息内容考虑的更加全面,除去对旅游信息本身的信息关注之外,组织者还关注参与者身体条件、知识结构等内容,而参与者除了更多关注旅行前的装备购买、旅游资源吸引力等方面之外,同样也对组织者的可靠性关注度也很高。
由结论可得出,在结伴自助旅游中,组织者才是利用网络进行信息搜寻的主力,参与者的信息搜寻对网络信息的依赖程度远低于被组织者;通过研究,笔者还发现在长期的互联网结伴自助旅游过程中形成的组织和被组织关系,不仅仅是因为双方对相同目的地有共同的兴趣,同时也是二者进行相互考察而达成“契约”关系的结果,现有研究并未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五、自助旅游者信息搜寻行为特征对智慧旅游信息服务的启示
根据现有研究的主要观点,智慧旅游的根本属性是信息服务,而自助旅游者是智慧旅游的四大服务对象之一,有必要对自助旅游者这一市场群体进行进一步细分――组织者和参与者,并针对其信息搜寻行为提供更加适应自助旅游者需求的信息服务,同时为二者契约关系建立互信机制。
(一)智慧旅游信息服务应发挥互联网信息搜寻渠道作用
根据朱珠,张欣(2011)的研究,智慧旅游管理平台架构应从全面感知层,云平台构建层,应用服务层三个层面展开,其中,在应用服务层面应包含酒店服务、商旅服务、景区服务、位置服务、交通服务等方面。由于自助旅游者中的组织者才是网络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智慧旅游的信息提供应重视组织者的网络信息依赖,注重搭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使组织者在出游前和出游中都能够随时随地接收到景区信息,及时调整旅游计划,以便于更好的组织自助旅游活动。尤其是针对食宿安排较多使用人际关系渠道的现状,除应搭建本地组织者和外来组织者的互动交流平台之外,还应建立本地食宿信息数据库,将各层次的食宿信息于网络平台供自助旅游者参考。针对自助旅游者中的参与者,除提供旅游目的地基本信息之外,更应注重建立目的地旅游论坛,为参与者互动交流提供平台。
(二)智慧旅游信息提供应重视组织者与参与者需求差异
从上述研究结论中可以看出,组织者和参与者共同关注的信息有:旅游目的地资源、旅游线路等与目的地吸引力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因为在结伴自助旅游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二者所关注信息亦有所区别。组织者更关注旅游目的地的可进入性、参与者的体力和知识结构等问题,而参与者出于对组织者的信任,所关注信息更少,并且集中在装备购买和组织者的可靠性相关信息上。因此,在景区进行智慧旅游体系构建时,应注重提供景区可进入性、景区周边食宿、景区游览对游客体力的要求、旅游所需装备、景区资源情况等信息,为组织者组织自助旅游做信息参考。
(三)基于智慧旅游建立组织者与参与者的信息互动机制
从研究结果可知,决定参与者是否参与自助旅游活动的因素除了景区吸引力、线路难度之外,组织者是否可靠也是参与者考虑的重要问题。而对于很多经验匮乏的参与者来说,对组织者的情况并不了解;而组织者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在组织活动时要考虑线路难度是否适合参与者参与,要对参与者的体力和队员知识结构进行全局考虑,面对越来越多的参与者,组织者无法对参与者的能力做出准确判断。因此需要互联网社区建立注册机制,并在注册时选择自身角色,组织者提供组织活动历史记录、经验值、知识结构、年龄、旅游目的地倾向等信息;参与者也应提供参与活动历史记录、经验值、知识结构、年龄、体力、旅游目的地倾向等信息,使二者达成智能匹配。在结伴自助旅游活动结束后建立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信息公布,供组织者和参与者参考。
六、结论与研究展望
伴随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慧旅游必将成为未来旅游发展的方向,并对中国旅游业发展产生极为显著的影响。在智慧旅游建设过程中,应注重互联网渠道信息服务体系设计,重视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不同信息需求,对自助旅游者进行更深层次的细分,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在此基础上,未来研究应对智慧旅游如何为自助旅游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如何建立组织者与参与者的互信机制进行探讨,以及智慧旅游信息服务对景区生命周期的影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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