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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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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当前,医药费用过高已经成为人们极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医疗去付已经超出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支付能力。为了控制药品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和财政部也制订了《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办法》明确规定:医院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经综合管理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退还。

一、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细则

(一)药品收支两条线核算

1.药品收入核算

药品收入是指医院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向病人提供药品时所取得的收入,以药品收入取得部门分为门诊药品收入、住院药品收入,按药品属性分为:西药收入、中成药收入、中草药收入。

例:某医院门诊收费处报来“门诊药品收入汇总日报表”西药收入,现金支付23000元,医保结算1200元。住院处汇总出院病人药品收入,西药98560元,其中现金支付1000元,预收医疗款80000元,医保结算17560元。会计分录如下:

(1)汇总门诊病人药品收入。借:现金23000,应收医疗款 门诊医保结算1200;贷:药品收入 门诊收入 西药24200。

(2)住院处汇总出院病人药品收入。借:现金1000,预收医疗款80000,应收医疗款 住院医保结算17560;贷:药品收入 住院收入 西药98560。

2.药品支出核算

药品支出是医院在向病人提供药品以对其进行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应当负担的间接费用。支出内容包括:从事药品采购、保管、发放以及药品管理工作的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药品、原材料、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业务费、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及其应负担的管理费用。

月末结转销售药品成本时,会计根据药品累计销售额及综合差价率或综合加成率计算销售药品成本和实现的进销差价。以药品成本借:“药品支出--药品费”,以零售价贷“药品--药房药品”,差额借记:“药品进销差价”

3.药品收支结余核算

医院向患者收取的药品销售收入及药品折扣等全部药品收入,扣除药品购进成本及有关费用后的药品纯收入即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月末结转药品收支结余。

例:月末将药品收入账户余额580000元,药品支出账户余额500000元,转入“收支结余”账户。借:药品收入580000;贷:收支结余-药品结余580000;借:收支结余-药品结余500000;贷:药品支出500000。

4.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核算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上报的会计报表核定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具体核定方法,可按医院的功能及用药特点进行分类,分别计算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确定药品收入上交比例,并据以核定各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也可按各医院实际药品收支结余核定上交金额。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按季上交。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计算公式如下:

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医院上交金额=某医院药品收入×某地药品收支结余率

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的会计处理。医院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金额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时,借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用途

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

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按不同类别医院的医疗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的)减医疗支出确定。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医院的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分别测算确定统一的医疗收入返还比例,也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医院的业务工作量分别测算确定统一的单位业务量返还定额,结合考核情况核定各医院的返还金额。

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内不同类别、级别医院的功能、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通过立项论证等与财政专项补助统筹安排。

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可按不超过弥补医疗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行项目管理。

二、加强药品收支管理的重要性

在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及纠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纠风工作要围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降下来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医院药品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行业不正之风,整顿好医疗服务市场。

兽药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大力做好兽药经营GSP标准具体实施和监管工作,结合全国农资打假的强劲势头,联系本地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以法律法规宣传和兽药非GSP企业清理、兽药饲料市场秩序监管能力提升为重点,积极推进放心兽药饲料产品创建深入,建立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档案和信用体系,健全兽药饲料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网格化联动机制,促进兽药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组织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培训和学习,确保法规全面贯彻落实;二是开展兽药经营企业的清理和规范,严格不达标不准从事兽药经营的要求,兽药GSP合格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SP标准运行,杜绝经营违禁药物和不合格兽药产品;三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故意经营、使用假劣兽药饲料行为,开展兽药饲料集中整治,确保兽药饲料市场良好的秩序;四是进一步加大兽药饲料产品质量监督,加大产品抽检力度,下大气力清缴假劣兽药饲料,严厉打击假劣产品存在空间,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

三、整治任务

(一)落实GMP、GSP,强化兽药监管。

一是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进行检查,兽药监督员巡视检查所负责的企业,原料把关、生产组织、产品检验等关键点进行严格监督控制;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负责人的责任感。

二是全面开展兽药经营企业的清理和规范行动。2012年3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SP标准,届时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对无兽药GSP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者进行彻底清理,限期停业并监督检查其停业完成情况;现场检查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实施情况,查看经营企业人员、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各项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等。

(二)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监管,做好新《条例》实施。

结合饲料生产企业的年检备案申报情况,组织对全市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对照验收条件逐一核对,确保企业规范生产;组织对全市饲料经营单位进行调查统计,建立完备的信息档案,加强对饲料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组织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宣传、培训,为新《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良好的基层。

(三)加强兽药饲料市场集中整治的深度。

一是定期开展兽药饲料市场集中拉网式检查。每季度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兽药饲料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检点:假劣兽药、套用或伪造文号、改变产品组方、包装标签不规范、产品标准已废止的等兽药产品;违禁物质、饲料标签不规范、无产品合格证、无批准文号等饲料产品。

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假劣兽药饲料等举报信息,要立即进行核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同时加大兽药饲料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规范抽检程序,建立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处罚、通报、清缴力度,提高兽药饲料产品质量水平。

二是规范养殖用料、用药行为。严格落实一卡三档三书管理模式,严格执行每月对规模养殖场的巡查制度,督促完善养殖场采购、使用制度,做好兽药、饲料采购记录,执行休药期规定,完善用药记录和兽药使用监管记录,杜绝私添乱加并加大对使用原料药、过期药品、人用药品的查处力度,规范养殖用料和科学用药行为,源头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案件查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多部门联合行动制度,本着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原则,积极与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协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严肃处理。

(五)开展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社会舆情。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根据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兽药经营全面执行GSP标准的目标和要求,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争取广播效应,确保兽药非GSP经营企业清理和规范行动平稳有序开展,保障新《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是结合市科技促进年、放心兽药饲料种畜禽进村下乡和业务大培训的有利契机,组织开展科技赶大集、进场入户现场科普、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把科学用药知识、疾病防控要点等送给基层群众。

四、工作安排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12年3月至12月。

(一)部署阶段

3月,制定我市兽药饲料打假及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兽药非GSP经营企业的清理和饲料生产企业的年检备案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

3月中旬至5月,组织开展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宣传培训和兽药执行GSP标准的规定,开展饲料经营企业的普查统计。

3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兽药饲料市场整治集中行动及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检查,并及时完成兽药饲料监督抽检。

(三)总结阶段

各站每季度将兽药饲料整治行动形成总结,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管记录于季度末报局兽药饲料科。

12月份进行兽药饲料整治和质量安全规范行动总结,各站要创新方法,总结经验,提高监管工作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方案、精心组织。各站要结合辖区实际,全面细致做好兽药饲料整治、质量安全规范和非GSP清理工作,保证检查无遗漏、执法严程序,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

兽药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和兽药保管制度。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处方药应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将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实行政府采购,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符合条件养殖场可以向定点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且经销商只能将产品销售给使用者。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适用《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欧盟

根据《欧盟兽医药品法典》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兽药的批发、零售供应置于管理部门的控制之下。任何不符合“欧盟兽医药品法典”和“欧盟中央注册程序法规”规定的兽药不得在成员国上市销售。

经营者条件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成员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获得兽药分销许可证并进行销售。销售要保留详细进出货记录3年以上。分销许可证有效期是5年,5年后需要更新。销售许可证持有者须在期满前至少3个月递交更新申请,并更新以往提交的材料。

另外,欧盟兽药的分销与注册是分离的,即便是欧盟境内没有相应疫病,该兽药也是可以注册的;但是,在欧盟注册的兽药,如果某欧盟成员国没有相应疫病或者已经被扑灭,该成员国可以禁止该注册产品在本国销售。

对非处方药,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可以将非处方药销售给批发商,由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再销售给终端用户。对处方药,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可以将该处方药销售给批发商,由批发商销售给执业兽医或药剂师。执业兽医可以将该处方药销售给终端用户或者直接用于动物;终端用户也可以凭执业兽医处方在药剂师处购买该处方药。如果重大疫情发生,国家储备的兽药直接由执业兽医取得,再到终端用户。

美国

在美国,兽用药品和兽用生物制品是分开管理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下属的兽药中心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负责兽用药品(不含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美国农业部下属的兽用生物制品中心依据《病毒血清毒素法》负责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美国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的销售由州管理部门根据地方管理法规指定专人或公司负责。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和使用,擅自将处方药销售给外行人员属于违法行为。注册兽医师有权在自己服务的客户中使用和经销处方药品,被药厂或经销商聘用的注册兽医师无权将处方药销售给其他客户,除非这些客户与该兽医建立了紧密的服务关系。对经营企业的监督主要是对药剂师的管理,为此颁布的《药房和药剂师法》,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兽药流通环节的管理。

启示

兽药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使兽药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

为使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我县高度重视,认真抓紧抓好兽药专项整治活动,成立了畜牧局副局长为组长、畜牧站站长为副组长的兽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20__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会议,专项安排兽药整治活动,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主要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认真学习,强化宣传,营造了兽药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是组织兽药经营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人员,认真学习《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搞好兽药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识别假、劣及禁用兽药的能力和自觉守法意识。二是及时将通知下发至本县各乡镇兽医站、兽药经销单位及规模养殖场(户),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

三、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兽药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兽药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对策;云南石屏

论文摘要:分析了石屏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现状,提出了进一步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以使广大人民真正吃上“放心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对畜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近年来猪肉价格的快速上涨,畜产品安全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实施畜产品安全放心工程对保障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然而,当前在畜产品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少数畜禽饲养户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甚至滥用农药、抗生素和兽药等,致使药物残留严重超标,严重地影响了畜产品的质量。

1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1.1防疫管理监督体系不健全

基层防疫监督管理权混乱,乡镇政府经常对防疫工作进行干预,有时会严重影响防疫工作的开展,致使畜产品在流向市场时缺乏有效的监督,给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1.2药物残留严重,违禁药物添加剂屡禁不止

目前部分养殖专业户为了提高畜禽成活率擅自加大兽药剂量,并在日常饲养中用药剂或添加剂来防控疾病的发生,使兽药在畜禽体内集聚,并通过食物链最终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1.3检测体系不健全,缺乏检测人员

我国畜产品质量检测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主要以维生物等常规检测为主。90年代以来,随着畜牧业集约化与产业化的发展,畜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问题日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畜产品安全问题开始引起行业和社会的关注,行业对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问题的检测工作有所加强。但目前石屏县还没有正规的检验室,只有以诊断动物疾病为主的兽医诊断室,而且未通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和计量认证,检测结果缺乏权威性;畜牧系统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太少,而中级的大多属于畜禽养殖兽医防疫治病技术的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实验室检验人才,残留检测项目不能开展。所实施的“放心肉”工程也只是经过检疫做到外观卫生,猪胴体达到“四无”标准,摘除了三腺,兽药残留等还停留在感官评价阶段。

1.4养殖方式落后极大地影响着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石屏县畜牧业生产现状是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厂少,大量的畜产品由一家一户的农民以小规模的生产方式生产,对生产过程难监控,尚无完善的饲养管理标准;养殖户在生产过程中随意性大,包括饲料的使用、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免疫程序、排泄物处理、饲养管理等诸多方面都难以达标,因此很难生产出健康安全的畜产品。

2对策

2.1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督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加大立法工作,完善畜产品安全生产的配套法规,使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的开展和结果的处理有法可依。二是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增加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手段和技术水平。

2.2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管,确保畜产品安全

要深入贯彻执行《兽医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净化兽药饲料市场。一是加大对兽药饲料的查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二是加强对畜禽生产养殖户用药用料的监管,督促他们建立用药用料记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严格执行休药期;三是加强对禁用、限用药物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合格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的品种和名录。

2.3强化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管工作,保障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进一步做好动物计划免疫和强化免疫的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大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使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达到100%,确保出栏和出产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查物验证,无检疫证和运输工具消毒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同时加强对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查处,一经发现及时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2.4严把饲料、兽药关,强化兽药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控制

要控制减少兽药残留、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引导饲养户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的要求,做到坚决不用违禁药品,严格遵守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停药期,推动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畜禽生产体系建设。同时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兽药使用标准》、《饲料使用标准》、《饲养管理准则》等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确保饲养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产品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标准以及各种饲料、兽药产品标准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畜产品中的残留。

2.5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实施可追溯性管理模式

在畜产品生产体系中,实施质量档案制度,对原料、成品饲料、添加剂、畜禽谱系、饲养过程防疫疾病治疗用药、屠宰加工、贮运等全过程要有准确完整的记录。一旦发现畜产品不安全因素,可以追根溯源分析可能产生危害及影响安全的因素,突出关键点的控制,通过质量档案实施质量追溯,以确保畜产品质量。

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搞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畜牧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自始至终贯彻到从动物饲养到餐桌的全过程,确保动物产品无病原微生物侵害、无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无掺假注水,使广大人民真正吃上“放心肉”。

参考文献

[1] 汪保根,汤婕,汤锋.畜产品重量安全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4(9):62-64.

[2] 郭强.关于畜产品安全管理的做法与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4(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