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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土规划部门的规划,让一个城市或者城市周边地区符合一个现代城市的发展需求,因此对于诸如棚户区的改造,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开发商的开发行为都迫切的需要拆迁。浏览更多2022拆迁补助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2022拆迁补助申请书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_,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现在不少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始了房屋拆迁,大多数人一看到房屋拆迁首先可能是有拆迁补偿,但是对于房屋拆迁流程具体是怎样的也不太清晰。
房屋拆迁流程主要包括十三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个步骤——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第三个步骤——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第四个步骤——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第五个步骤——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第六个步骤——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七个步骤——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八个步骤——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九个步骤——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十个步骤——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十一个步骤——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十二个步骤——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金额之外,有一些额外的奖励,如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等。
拆迁过程属于双方协议行为,一般不带有强制性。在合同约定补偿金额是多少?钱怎么给?怎么交付房屋?另外动迁有一个奖励期,一般是根据拆迁户的多少,比如说15天、20天、30天等,在奖励期内搬走的,一般是一户给5000块钱的奖励费。但是在实际中也有奖励费远远超过5000块钱的。例如,现在拆迁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是8000元/平米了,但按照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规则,评估价是6000元/平米,这样总价可能差10万元,那么拆迁人可能把这10万块钱通过奖励的方式补给你。如果你在奖励期内走,则补给你;如果你不走,就可能得不到这笔奖励。这就是动迁的过程。
最后一步——结案。
最后是拆迁工作结束,项目结案,从拆迁人来讲等所有的人走了以后,他要统计最后花了多少钱?可能和最初上报的拆迁实施方案有一些区别,比如说多给了一些奖励费。另外因为钉子户的存在,费用可能增加了。拆迁人最终需要把实际的拆迁补偿成本报到政府部门备案,这是最后一个过程。一共大概就是这十个阶段。
房屋拆迁流程十分复杂,因为房屋不仅关系到一个城市未来发展规划,更关乎到百姓最基本的问题,即居住问题。十个阶段中有一个阶段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民生,所以国家对此十分重视。
房屋强拆怎么处理对于国家赔偿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表明,在行政机关亦或是司法执行机关的行为出现违法行为时,只要利益因此行为受到侵害那么就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第三条 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等,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利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二)地(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四)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上级登记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登记部门办理。受委托的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归档,并报上级登记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初始登记后设定他项权利的,或者已经登记的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设定或者变更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通行权等。
第六条 土地登记部门及登记人员应当依法登记,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土地权利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单位进行。宗地是指以土地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按宗申请登记。
土地登记应当记载土地权利人名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以及土地的位置、等级、面积、用途、界线等事项。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土地权利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第八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为村民委员会;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的,为其经营管理单位;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的,为合资经营企业;
(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举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七)外商独资企业的,为该外资企业。
前款五、六、七项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的,其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登记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辖区内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能登记发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尚未解决的;
(三)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新使用土地的。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登记部门应予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直接登记:
(一)依法收回或以其他形式限定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使划拨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三)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四)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核准登记事项错误或不当的。
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登记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始登记为三个月内;
(二)变更登记为一个月内;
(三)租赁、抵押登记为三日内;
(四)注销登记为三日内。
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土地权利,发给土地权利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复核。
登记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申请人对登记部门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土地权利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为准。土地登记簿(册)有划改的,应加盖登记部门的校对章。
当事人对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查核原始凭证,并以有效的原始凭证为准。
第十八条 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需要进行权属调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一)单位拥有或使用的土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人持身份证件出席指界;
(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或其人持身份证明或户籍证件到现场指界。
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部门设立权属界址标志。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登记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宗地相邻各方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
(二)双方缺席的,根据双方提供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办法确定的界线,登记部门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十五日内申请重新审核、划界。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 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
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二)征地红线图;
(三)总平面布置图;
(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
(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拆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
(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
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变更登记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更名登记;
(三)更址登记;
(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五)更正登记;
(六)续期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二)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或新设股份制企业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四)农地调整、交换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五)依法强制性转移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六)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七)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土地权利证书;
(三)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及其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赠与、继承、析产、买卖、交换、分割、联建、联营、合资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变更依据材料:
(一)买卖、交换、分割协议书,作价入股协议书,联建、联营或合资合同,继承、析产证明文书,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书;
(二)有关土地税费的缴款凭据。
除继承、析产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交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或收益金凭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提交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的批准文件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等文件。
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将土地使用权转为非国有的单位或个人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改组或新设立股份制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文件:
(一)成立股份制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批准文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当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持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二)处分财产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土地税费的缴纳凭据。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需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由拆迁人持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统一收回的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实发生之日系指: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分割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联营、合资或合作建房等,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日或合同批准生效之日;
(二)因继承、析产、赠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继承、析产事件发生或赠与协议签订之日;
(三)机构调整,企业兼并、让售、分立,为有权机关批准之日;
(四)改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为有权机关批准其改组或设立之日;
(五)依法强制转移土地权利,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六)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处分行为发生之日;
(七)变更土地所有权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日;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为出让金全部付清之日;
(九)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
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申请以及变更地籍调查结果经审核、批准后,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注销、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第三十六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抵押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还应当持土地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允许抵押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登记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可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一)申请土地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
(二)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
(三)虚报灭失或遗失而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领或换领土地权利证书的;
(五)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法用地被强制没收土地所有权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拒缴土地权利证书,并利用土地权利证书继续非法行使权力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收缴土地权利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转让方、抵押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单位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因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造成错、漏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及时负责更正或补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1、乡低保申请人在向其所属村委提出低保申请时,必须同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报的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重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重点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乡低保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填写规范。
4、《申报书》必须由低保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因故不能填写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代为填写。对申报表内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对不如实填报家庭人口和故意瞒报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权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低保申请。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1、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三级入户调查制度。村委在接到低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低保专干或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乡民政办在接到村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对有争议和有疑问的要入户调查。县低保监管中心在接到乡民政办上报材料后,要按照20%的比率进行抽查。
2、入户调查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
3、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邻里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4、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做到内容准确、记录完整。《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
5、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城乡低保听证、民主评议、评审制度
1、乡设立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由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村委会设立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小组,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组长。
2、听证、民主评议人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由文化素质较高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优抚对象、退休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证、评议小组人员以每村民小组至少2人为宜,现任村组干部不得超过4人)。
3、新增(明察暗访或有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保障对象,在完成村委入户调查后,提交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听证和评议。被听证对象及其左邻右舍参与听证会。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同意的权利。听证、评议小组全体人员按照被听证人陈述、调查人介绍情况、听证小组成员质疑询问,认真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现场记票、公布结果,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新增(调整)对象,方可进行公示。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签署意见上报乡民政办公室审核。对评议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4、每次出席的民主评议人员不固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此次评议人员9至13人(奇数为好)。如果抽取的评议人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5、乡民政办公室在接到村委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核、评审通过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城乡低保监管中心审批,对评审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委并书面说明理由。
6、乡和村委应建立评审、评议记录档案。对象参加评审、评议的人员,评审、评议的对象及评审、评议意见作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城乡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1、村委会应设立城乡低保公示栏,或直接使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村部及本辖区范围内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2、城乡低保实行“四项公开”、“三榜公示”制度。四项公开即:保障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和保障金额公开;三榜公示即:村委会在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初审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一次公示,乡镇对申请的对象审核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二次公示,在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再次公示一次。公示时间分别为5天、7天、5天。
3、保障对象应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居住地址等。对调整保障金额的对象、取消保障待遇的对象实行定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五、低保工作人员及申请低保家庭承诺制度
1、村委主要负责人与乡民政办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实施廉洁办理诚信承诺书》,层层承诺,级级负责,确保低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低保家庭要签署《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诚信承诺书》,确保申请对象符合低保对象条件,同时承担应尽的义务,以及违规时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城乡低保举报设诉制度
1、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低保举报投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设立举报箱或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的号码应向社会公开。
3、建立举报投诉登记簿,准确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4、建立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投诉一起,查实一起,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七、城乡低保公益劳动制度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自觉服从低保管理服务机构的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2、公益劳动主要包括治安巡逻、绿化保洁、低保政策学习宣传和其它适宜低保对象从事的相关劳动。
3、村委、乡民政办公室应制订年度低保对象公益劳动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并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
4、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视实际需要而定,保障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
5、对续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保障对象应取消其本人的保障待遇。
八、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定期回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1、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批准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时,应准确界定其类别。保障对象共分为三类:一类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二类为特困人群:家庭无劳动能力、一级二级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三类为因自然灾害致使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
2、保障对象档案必须张贴类别类识:一类对象标识为绿色,二类对象标识为黄色,三类对象标识为红色。
3、各村应制定、组织并落实村委会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核查:一类对象每年度核查一次,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三类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4、回访也是村委干部一项重要职责,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且二人以上,通过回访及时了解掌握低保家庭实际变化情况,也可以走访左邻右居,对了解情况及时登记在回访薄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变更户主、调整保障金额、停发保障金待遇等意见,经乡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5、乡民政办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集中核查,各村应积极支持配合。
6、按不同类别落实限期保障。一类对象为长期保障对象,不限定保障时间;一次批准二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12个月;一次批准三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6个月。
7、按规定落实重点保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70岁及以上老人、单独生活的、少数民族居民、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
九、城乡低保审批制度
1、城乡低保实行低保集体审批制度。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度召开一次审批工作会议,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临时召集。
2、城乡低保报批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证明材料齐全;
⑵表格填写完整规范;
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到位。
3、乡调查人员应逐一汇报入户调查情况,并提出审批意见。
4、保障对象的审批事项包括审定保障金额、划分对象类别、明确保障期限。
5、每次审批工作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备查。
十、年检报告制度
乡民政办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年检,确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并填写年检报告单,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并存入低保对象档案。
十一、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完整、准确、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既统一标准又结合实际,在操作上简便易行的原则。
2、建立低保一户一档制。由县民政局,乡民政办,村委三级建立低保对象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熟悉低保档案的内容、数量及存放的位置,减少查找的盲目性,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及时根据提标或家庭人口、收入的变化做好登记备案,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并要定期认真填写和收集低保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改动,按要求归档入库。
4、低保档案室必须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防护设施。对保管的档案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5、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需出示相关证明、证件,或经领导同意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解答。
6、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进、出和临时查阅的登记工作,不得丢失、销毁和涂改。
7、档案管理期限:在册低保户档案要永久保存;停发低保户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低保培训会议记录和走访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低保文件制度汇编、低保审批通知、低保金发放名册和低保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为20年;涉及低保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特殊载体档案永久保存。
8、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乡民政办和县低保中心共同核定,县局和乡分管领导共同会签意见后,按规定销毁。销毁档案由乡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派员监销,监销人、销毁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二、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1、申请人进入村委会、乡及相关单位办理低保事宜,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和推诿。
2、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证明必须情况真实,无虚假内容。
对于病案来说,重要的是尽快有一个识别标志,即病案号。收集病人身份证明资料及分派病案号是对每位住院或就诊的病人做的第一步工作,也是以后获得恰当的病人身份证明资料的唯一途径。病案采取编号管理是对资料进行有效管理的最为简捷的方法。
一 编号的方法
(一)系列编号
这种方法是病人每住院一次或门诊病人每就诊一次就给一个新号,即每次都将病人作为新病人对待,发给一个新号,建立新的病人姓名索引和新的病案,并与该病人以前的病案分别存放。此种方法当病人住院次数越多时,其资料就越分散。
(二)单一编号
方法:在每位病人第一次来院就诊时,不管是住院、看急诊或门诊,就要发给一个唯一的识别号,即病案号。
采用这种方法不论病人在门诊、急诊或住院治疗多少次,都用这一个号。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每个病人只有一个病案号,一张病人姓名索引卡,病人所有的资料都集中在一份病案内。这些资料可以是来源于不同时期、不同诊室和病房。如果不是单一病案也可以使用单一编号系统将分散放置的病案联系起来。
(三)系列单一编号
它是系列编号和单一编号的组合。
方法:病人每就诊一次或住院一次,都发给一个新号,但每次都将旧号并入新号内,最终只有一个编号。
此种方法在归档或查找时,需在消除的原病案号的位置上设一指引卡,以表示病案最终所处的位置,因此病人越是反复就医,病案架上的指引卡也越多,且病人姓名索引的资料也要不断的修正。
二 号码的类型
(一)直接数字顺序编号
方法:按阿拉伯数字的顺序从0开始,按时间发展分派号码。
系列编号和单一编号系统均采用这种发号方法。
直接数字编号的类型,一般都认为比较好,用的也较广泛。
(二)其他编号类型
1.字母-数字编号 这种方法是将数字与字母结合起来使用。优点是可以用于大容量的编号。例如:用AA 99 99代替99 99 99。
我国有些医院曾采用过此种编号方法。当编号发展到十万时,就更换字母,有人将此称为“十万号制法”。其目的是想将号码控制在五位数,但实际上加上字母后的号码仍为六位数。由于病案数量发展快,字母就更换得频繁,使用上造成诸多不便。其缺点:
(1)各类医务人员在使用病案号时难免写错或漏写字母。如医师的处方、病案记录、各实验室检查申请单和报告单、各种申请书、护理记录等需要书写病案号者。
(2)病人不注意病案号中的字母,往往只记得数字编号,因而其提供的查找病案的号码常是错误的。
2.关系编号 关系编号是指其部分或全部号码在某种意义上与病人有关。如采用出生日期8个数字中的后6个数字,再加上表示性别的数字(奇数表示男性,偶数表示女性)、表示地区编码的数字及2~3个或更多的数字作
为顺序号以区别生日相同者。
例如:70 08 30
1
09
2
年 月 日 性别 顺序号 地区码
在计算机系统中,除此以外还应有1~2个校验值。
亦有采用国家身份证号码作为病案号的。
使用关系编号的优点:
(1)病案号上内含一些与病人有关的信息(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使病人容易记忆,如果在检索病人姓名索引发生困难时(拼错姓名、同名同性别),根据出生日期或其他相关信息就可以找到病案。
(2)可以较好地鉴别病人。
使用关系编号的缺点:
(1)由于号码较长,增加了记录错误的机会,特别是在非自动化系统中。
(2)数字的容量有限,因为使用的出生日期的最大数字是31,月份的最大数字是12,只有年的数字是从00~99。
(3)如果在建立病案时不知道出生日期,就需要临时用假号代替,一旦知道了生日就要变更号码,给管理带来不便。有人认为此法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
3.社会安全编号 使用社会安全号主要是在美国。与身份证号码使用相似,所不同的是有些病人可能不只有一个安全号,医院不能控制和核实社会安全号的发放情况,只能使用它,造成号码的不连贯。
4.家庭编号 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发给一个号,再加上一些附加数字表示家庭中的每一成员。
例如:家庭号码为7654附加号码为01=家长(户主)02=配偶03以后的数字=孩子或家庭其他成员
家庭中每一位成员的病案(或称之为健康档案)分别用一个夹子(或袋子)保存,然后将所有的病案以家庭为单位按数字顺序分组排列。
在一些地区的社区医疗单位分片划区管理,以社区街道或里弄门牌号码或居民楼牌号码建档,强调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编号适用于那些门诊治疗中心、社区医疗单位及街道保健部门的健康咨询、预防保健等。
此方法的主要缺点是当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时,如结婚、离婚、病故等造成家庭人数和其他数字的变化,特别是要改变病人姓名索引资料。
5.冠年编号 即在数字号码前冠以年号。年与年之间的号码不连贯。
例如:1992年的病案号自92—00001开始编号
1999年的病案号自99—00001开始编号
此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直接从病案编号上获得每年病案发展的情况,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三 号码的分派
一个好的病案管理系统应能有效地控制病案,从病人一入院建立病案时就应对其实行有效的管理,要建立有关的登记、索引和号码的分派等,不要在病人出院后再做这些工作,只有在病人入院时或住院期间做好病案的登记工作,才较易获得完整准确的资料。
号码的分派有两种主要方式:
(一)集中分派
通常只有病案科负责分派号码。
无论是手工操作还是利用电化设备工作,号码的分派过程都应进行清晰地记录和控制,保证号码的准确发放。
(二)分散分派
如有若干个登记处,病案科应将事先确定好的大量供新病人使用的几组号码同时发放到各登记处。每组号码的数量应由每个登记处的工作量而定,这些号码应加以限制并应小心控制,登记处应将每日号码发放的情况反馈给病案科。在每个独立的登记处,当他们的计算机可用于核实病人姓名索引并同时得到下一个病案号时就可以进行号码的分派。但要注意,如果有很多人负责分派号码就会增加号码重复使用的可能性,因此应有一套控制措施。
参 考 文 献
[1]张颖捷.病案管理流程监控系统应用浅析.中国病案 2006年第08期.
【关键词】 电力企业 大客户 业扩工程 管理
在经济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每一个行业的管理者或经营者都在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占据更多的市场,赢得更多的客户资源,传统的经营理念注重产品质量、价格的竞争,然而,现阶段企业的竞争则转向以客户为核心的服务水平,与普通的加工制造业不同,电力企业是一个典型的服务行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电力的规模需求与数量需求与日俱增,一个电力企业只有不断提高供电效率与服务水平来能获得更丰富的客户资源,对电力大客户的业扩工程管理,是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其经营水平关系到电力企业的形象与效益。
1 电力大客户业扩工程的概念及其意义
电力大客户主要指的是对电量需求量大,对电能质量要求较高的客户,例如一些工业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特殊用电部门,其中的一些客户有巨大的开发潜能,也有一部分企业正在使用非电力能源,但是有转向使用电力能源趋势的潜在客户。
大客户的对于电力质量与服务有特殊的需求:首先,要求高压供电,供电设备容量大,线路联结相对复杂,线路对系统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其次,一般的大客户都是大中型的工业单位,能否得到稳定的供电对于交易的影响巨大;再次,由于用电量大,必然会产生高数额的费用,能否顺利收取这部分费用,对于电力企业的经营来说至关重要;最后,只有对这部分客户的电力服务需求进行深入研究,掌握科学的营销策略,才能确保整个电力企业的经营业绩,因为在整个一个区域内,正是这些大客户才成为电力企业收益的增长点。
所谓的“业扩工程”是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合称的业务扩充,他覆盖了从接受用户的电力需求申请到完成对客户供电服务的整个程序,属于一种售前服务行为,涵盖了:工程设计、设备采购与设置、工程检修与验收等方面。
业扩工程是电力企业与用电客户建立交易关系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还没有动用电能的供应,所以,这一环节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客户资源的稳定度,与电力企业市场占有率。
电力企业要想获得稳定的经济效益,实现长远、健康发展就要全面完善业扩工程精细化管理,确保业扩工程按照规范化的程序运行,简化供电需求办理程序,丰富服务项目,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2 电力大客户业扩工程存在的问题
首先,一些电力企业通过运行客户经理负责制以及重要客户特殊服务等制度来建立业扩工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仍未落实到位,没有对大客户的开发价值有一个全面的深刻的认识,没有深入大客户中间进行做好市场调研,也没有扩大营销范围,挖掘潜在客户,对于大客户的服务方式比较传统,缺乏创新,具体的服务管理不够系统,缺乏规范性与专业性,甚至在服务技巧等方面都有待完善。
其次,由于不同的客户对于电力的需求与服务水平的要求不同,会在业扩工程管理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大型用电企业一般对于电力供应的时效性要求较高,这就需要业扩工程各个部门之间有效地配合起来,然而在现实中,却出现了权责不清,程序复杂,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各个部门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一遇问题彼此推卸责任,将客户利益搁置一旁,这样就为业扩工程的工作效益带来影响,失去了业扩工程建设意义,影响了客户满意度。
再次,电力大客户业扩工程的有效运行,需要精细化管理,然而在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些交流与协作方面的问题,例如:一般的信息交流都是以纸张单据的形式进行,各个联系环节没有现代技术做支持,一些沟通过程缺乏真实性与透明度,与客户之间缺乏有组织的信息交流系统,电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服务系统工作效率低下,客户之间无法形成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3 电力大客户的业扩工程管理措施
第一,完善对客户经理素质与能力的培训。逐渐完善业扩工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服务水平,优化他们的知识结构,鼓励他们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意识,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培养一批具备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业扩工作人员要善于经营、懂得策划,具备精湛的技术素质与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学术交流会的形式来组织人员深入学习,完善能力,通过彼此间的交流来深入对业扩工程的认识,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客户至上的大局意识,在企业内部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二,形成客户经理负责的制度。业扩工程可以通过“面对面”沟通进行一一服务,对经营实行差异化管理,为一些重要的VIP客户建立绿色通道,形成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不遗余力地为客户建立最便捷、最优质的服务,尽量使客户满意。作为客户经理要从整体把握,从现场勘察、方案设计、工程施工以及供电合同的签订等方面进行综合把握,将服务贯穿在整个过程,这样才能有效解决业扩工程管理混乱的问题。要对规章制度全面执行,一旦有客户投诉现象,要妥善处理,进行回访,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发现其中的问题,加强对客服人员工作的有效监督,对于触犯相关规定,或者没有依照要求完成工作的人员要严加惩罚。
第三,一旦供电企业受理了业扩工程,客户经理要与客户做好沟通工作,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勘察,对客户对电量的需求量,规模以及现场的供电条件等加以调查,对于初步估计供电的方案以及电费计算方案。
第四,依照接进线路开放容量,用户最近的电力用量以及远景时期的规划来编制合理的电力供应方案与策略,要运行供电的“三审”也就是供电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靠性。
第五,规范资质审核。当供电企业向客户提交供电方案策划书以后,要委托具有相关的资质的电力施工企业进行电力供应施工。
第六,当施工建设到一半时,客户经理要将专业电力工作人员组织起来,深入工程里面,对电气设施全面加以检查与验收,当工程建设结束以后,客户经理要从客户手中获取竣工验收资料,组织专业的工作人员对电气设备进行现场调试验收,确保各个输电线路以及供电设备正常运行以后,再由相关人员在送电申请书上签字。
4 结语
电力企业大客户的业扩工程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工作,它不是某一部门的工作,而是多个部门的工作的有效配合,他需要所有部门都要以电力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相互沟通,积极配合,树立客户服务至上的意识,形成责任制度,为广大客户带来最优质,最全面的电力服务。
参考文献:
[1]何有世.商艳浅议电力大客户业扩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9(4).
[2]于德贵.减少"真正大客户"的流失对大客户关系营销的思考[J]-通信企业管理2007(11).
[3]丁国文.电力企业管理中大客户营销策略的应用分析[J].大科技・科技天地,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