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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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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委托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一外商独资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为此,委托人特委托受委托人办理与设立该贸易公司有关的一切手续和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
(1)代为领取有关设立该贸易公司的表格及相关资料,填写该等表格,起草、签署和提交有关的申请报告、文件及政府部门要求提交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该等表格、文件、资料和证件;
(2)代为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名称预先核准、报批、工商登记及其他相关登记、批准等手续,并代为领取有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
(3)代付有关费用;和
(4)为设立该贸易公司之目的,代为办理和处理其他任何必要的手续和事宜。
为上述(1)至(4)之目的,受委托人有权在必要时对其认为胜任的第三方予以转委托。
本委托书自本人签字之时起生效,自委托事项全部完成之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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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乙双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设备,及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成立有关药品制造、贩卖的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并根据本契约从事营运。
第二条新公司概况如本契约书末尾所附的xx药品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记载。设立时,甲方占百分之五十一股份、乙方占百分之四十九股份。
前项的股份保有比例,为甲、乙双方之间持续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甲方以后记的工场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折价为xx元整,作为现场出资;乙方以其既有技术(后记所述之专利及有关的一切技术情报--以下称技术),折合为xx元整,作为现物出资。
第四条前条技术的处理须以甲、乙双方与新公司间另订的技术援助契约(本契约所附带的技术援助契约方案)为依据。
第五条新公司的干部由甲方派任董事x名、监事一名;乙方派任董事x名、监事一名。甲方自董事中选派一人为董事长;乙方从中选派一人为副董事长。
第六条新公司的设立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三名事务人员,计六名,以甲方本店事务所为创立事务所,进行筹组工作。
第七条新公司设立所需经费,甲方负担百分之五十一、乙方负担百分之一四十九。
附:xx药品工业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代表人: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代表人:
【增减持】
南京新百:新余创立拟减持公司不超1.53%股权
南京新百(600682)公告,新余创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00万股,即不超总股本1.53%。目前,新余创立持有公司6.52%股权。
日月股份:两股东拟合计减持不超6%股份
日月股份(603218)公告,公司股东上海鸿华、上海祥禾自2018年7月28日-2019年1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及自2018年8月15日-2019年2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24,060,000股,占日月股份总数的6%。
·长生生物7月26日起股票简称将变更为“ST长生” 董事长等15人被刑拘·
长生生物( 002680 )7月24日晚公告,公司股票将于7月25日停牌一天,26日复牌。公司股票自7月2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长生”,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公司表示,目前长春长生停止狂犬病疫苗生产及销售。子公司所有产品已被暂停批签发。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公司其他产品也采取全面自主停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目前复产时间不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分公司设立决定书范文一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在胶南市人民路*******设立分公司,名称为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同时任命XXX为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盖章)
二0xx年X月X日
分公司设立决定书范文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xxx有限公司股东会于xx年6月10日,在xx工业园区xx会议室召开了全体会议,股东xx、xx出席了会议,经表决全票同意,就股东xx、xx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司住所:xx。
二、公司经营范围:xx设备的销售、维护。
三、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xx认缴出资48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额48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xx:认缴出资额2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五、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举xx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六、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举xx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七、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八、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xx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九、通过晋州市亨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
20xx年x月x日
分公司设立决定书范文三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xxxxx有限公司股东于xx年9月19日在公司住所召开了股东会。股东xxx有限公司代表xx先生、股东xx有限公司代表xx女士参加了会议。与会股东共持有公司100%股权。•经讨论,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一、通过“xxxx有限公司章程”。
二、选举xxx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选举xxx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x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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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设立 公司瑕疵设立 有效 无效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61-02
瑕疵设立公司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同时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取决于两种利益的考量即公司组织的维持和公司少数人利益的保护[1]。坚持公司下次设立原则有效更有利于维持公司组织,并保护公司多数人的利益。
一、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的理论依据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原则承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追求交易效率的结果。将设立证书的取得作为公司已经依法适当设立的结论性证据,便于交易第三人识别和选择交易对象,实质上是坚持了上市交易的外观性原则。一个已经获得注册的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设立过程中的一些非交易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而悖否认法人人格,这样,增强了交易的确定性,同时也为第三人节约了调查成本,交易效率因此得到提高。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原则承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确保企业维持的必然要求。企业维持是指应确保企业作为健全组织体的存续和发展。因为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它的存在和健康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企业维持是贯穿于整个商事法领域的基本精神。公司作为促进投资的工具,若动辄具有遭到人格否认的危险,则对企业的维持和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原则承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需要。公司尤其是公共持股公司一旦设立,即产生了法人格,已经通过一系列的交易活动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某些人已经取得了公司的股份,期待着公司能够给自己带来大量的投资回报;某些人开始为公司事务的管理而尽心尽力,期待着能够通过自己的管理而为公司股东取得他们所希望的回报并使自己取得大量的收益;而某些人也因为所设立的公司而找到了一份职业,并希望通过自己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生活的保障;某些人正在积极同所设立的公司签订契约,并希望通过此种契约的履行而增加自己的财富[2]。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认为公司设立即便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当持续存在。
总之,认为公司设立所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所设立的公司的有效性,其理论根据在于,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事事业的繁荣具有重大影响,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有重大意义。
二、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无效的理论依据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无效,原则否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追求交易安全的结果。立法者试图通过对制度的理性安排,借助有关机关审核设立者所为各种准备事项,强制关系人遵守既定的公司设立规则,来确保交易安全。立法者认为,当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尤其是公司资本存在瑕疵时,就无法担保未来债务的风险,难以履行债权人的债务。因此,为了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有效保护交易安全,对瑕疵设立公司,应该原则上否认其法人人格。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无效,原则否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的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表现为:法律一方面赋予股东以其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权,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公司法人格的取得,当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或程序性条件而出现设立瑕疵,法律就要对公司设立进行否定性评价,原则上不承认其法人格。这样,有利于平衡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无效,原则否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法律不仅要协调相关利益者利益关系,还要维护国家的公共政策。为加强社会控制,必须对公司的法人格的授予进行实质审查和严格限制。如果法律容忍公司设立人的非法设立行为,对他们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存在的非法行为不予以严厉的打击,则法律势必成为怂恿公司设立人违法甚至犯罪的工具,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形同虚设。如果原则上承认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则无异于鼓励欺诈,不利于保护一般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总之,认为公司设立方面所存在的瑕疵能够产生使所设立的公司无效的后果,其理论根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则违反了法律所实行的利益保护原则。
三、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
对于瑕疵公司人格的处理态度,我国学者对此有所探讨。有学者主张,只要公司设立未能在实质上满足公司法所设定的设立条件,该公司便应当面临被行政或诉讼宣告无效之可能,而一旦被宣告无效,则公司法人人格自始被否认[3]。也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应站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角度去规定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问题,认为即便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某些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地方,只要公司已经获得了营业执照,则不应允许国家有关机关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设立存在瑕疵为由而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4]。
必须承认,两种公共利益的考量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无法兼顾两者而采取某种平衡的方法。有鉴于此,从维护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兼及考量企业维持理念,防止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合理浪费,我国法律应当站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角度去规定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问题。应尊重瑕疵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事实存在,设置公司设立瑕疵补正规则和程序,对瑕疵公司进行拯救,原则上应该承认设立瑕疵公司之人格及既已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规定仅在设立瑕疵无法补正或违公共利益等情形下方可通过法定程序否认瑕疵公司的法人资格。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和第199条已经暗含地承认了瑕疵设立公司的有效性。只是,法律对公司瑕疵设立的人格存续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理解产生不同分歧;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瑕疵设立纠纷的审判产生困扰。因此,我国公司立法应当明确公司瑕疵设立人格维持原则。
由于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的存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公司瑕疵设立的情况。为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尽量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更有利于维持公司组织,并保护公司多数人的利益。
收稿日期:2011-06-07
作者简介:罗晓晴(1974-),女,四川广安人,讲师,法学硕士。
参考文献:
[1]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9.
[2] 张民安.公司设立制度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1):62.
[3] 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7.
[4] 张民安.公司设立制度研究[M]//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19-50.
Discussion about the defective incorporation efficient
LUO Xiao-qing
(Self exam office,Chengdu textile school,Chengdu 61173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