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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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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论文

新审计准则论文范文第1篇

刘明辉教授治学严谨,开拓创新,打破“就会计论会计”的思维定式,主张采用多学科、多领域的多种方法研究财务、会计、审计问题,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见解。他的学术专长主要集中在独立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公司理财等领域。

在独立审计领域,刘明辉教授是最早参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研究与建设的学者之一。作为独立审计准则研究的资深专家,自1994年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组以来,直接参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一至第七批共90余个项目的研究,起草和修订工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撰著的《独立审计准则研究》《高级审计研究》是国内该领域主要代表作之一,他主编的《独立审计学》《审计与鉴证服务》均为国内该领域第一部系统阐述独立审计和鉴证服务的教材,主编的《审计》被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国家级规划教材的精品教材。刘明辉教授认为,建立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是实现注册会计师审计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审计准则的实质在于规范,审计准则对于保证审计质量、减少审计失误、保护审计人员、为审计本身提供可信性等有其积极作用,也有其负面影响;制定独立审计准则必须考虑经济环境、政府部门、法律体系以及审计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与审计环境相一致。

刘明辉教授在现代财务管理与分析领域颇有成就,先后发表、出版了大量著述,如《财务管理原理》、《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管理》《财务成本管理》《公司财务理论》(译著)、《厂内银行的理论与实务》等著作和论文,着重研究了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企业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报表分析等问题。刘明辉教授指出,会计报表是衡量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晴雨表,经济活动分析是引导企业正确进行经营决策的信号弹。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应不断加强预见性、及时性、全面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财务分析要向制度化、系统化、电算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新审计准则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提要:本文试图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进行探讨。 

 

一、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审计准则的制定 

 

(一)审计准则有助于明晰和界定产权。改革开放30年来,无论农村还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反反复复都是围绕产权改革展开的。只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为什么说审计准则的制定有助于明晰和界定产权呢?从审计的发展史来看,审计是基于两权分离的需要而产生的。透过审计报告,所有者可以了解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情况,了解自身资本的保全与增值状况;而经营者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审计,解脱其对产权维护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这种利益按照契约安排实质上是经营者投入人力资本的产权收益。可见,审计实际上是以协调财产所有者与财产受托管理者之间内在利益冲突关系的一种外在社会保险机制,它既要保护委托者的利益,又要体现财产经营人的利益,按产权的观点则是满足不同产权主体的平等要求。因此,审计是与产权制度及其运行密切相关的,审计准则体现了对特定产权主体的保护。 

(二)审计准则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 

首先,审计准则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体现在降低审计交易中的信息费用。审计交易中,有关审计委托人不仅要了解关于审计主体的声誉评价、业务能力评价,还要了解他们遵守协议的意愿。获取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这些成本可称为信息费用。审计准则可以提供规范审计行为的基本标准,把不同方面的这些标准联系起来有助于评价各个审计主体的声誉,进而帮助委托人简化决策程序,根据其潜在伙伴以往的行为方式去推断自己未来最有可能的行为方式,从而产生对未来立场的合理预期。 

其次,审计准则降低了监督制裁费用。对于根据理性原则进行损益计算的审计主体而言,违反制度规则的净收益必须超过由于这一行动而产生的净成本。如果他们由于违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们就要把这种制裁带来的损失纳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由于对声誉的珍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审计主体即使是在“短视的自利”要求与审计准则的要求不相一致时,也会遵守审计准则,履行与之相关的审计协议,从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监督制裁机会主义行为的费用。 

最后,审计准则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审计准则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之一,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一套标准。对于制定和监督这些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的监管者来说,完善和可操作的审计准则可以减少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因为缺少制度或制度模糊都助长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导致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政治权利的分配上,而不是建立促进市场竞争的秩序上。因此,一套逻辑井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准则体系有助于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 

 

二、我国审计准则变迁的原因 

 

为什么会发生制度变迁?其原因在于制度的稳定性、环境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及人对利益极大化的追求之间的冲突。 

(一)制度的稳定性。稳定性是制度存在的理由,又是制度变迁的原因。制度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现实的和具体的,而且也不能自行改变。人们一方面需要制度提供的稳定功能;另一方面又会被其稳定不变性所困扰。原因在于制度在沿时间空间展开的过程中,会由于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失去原有的许多功能,原来适宜的制度就变成了过时的制度。制度不能改变的事实就要求人们主动采取行动,改变或打破旧的稳定性,建立新的稳定性。 

(二)环境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环境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一方面源于物质世界的运动,人类对其尚未认识或有一定认识,但却无法应对,人类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动地接受它们的影响;另一方面人类通过对物质世界的改造,在达到目的的同时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如果环境不发生变动,则人们一旦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就不必再为之操劳,制度变迁就不会发生:但世界是运动、变化、发展的事实,要求人们适时改变和调整已有的行为规则才可能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三)利益极大化的努力。制度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对于非正式制度,由于它取决于个人对收益和成本的计算,只要违反非正式制度的收益大于违反的成本,个人就有动力违反已有的规则,并逐步导致制度变迁。对于正式制度,由于“搭便车”的困扰产生供给不足,而在作为正式制度专业化供给者的国家出现后,制度供给以新的方式出现,但这并不违背个人利益极大化原则。如果个人不存在利益极大化的追求,制度变迁也不会发生。 

审计准则毫无疑问也是一项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必然会发生变迁。新准则代替旧准则是制度稳定性、环境变动性和不确定性及利益极大化追求三者之间持久冲突的结果。合理的制度沿着时间空间展开后逐渐会变得不合理,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改变失去了合理的制度,创造新的合理制度,即制度变迁就是在约束条件改变的条件下对制度的重新求解。 

 

三、我国审计准则变迁模式 

 

(一)根据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来考察。制度经济学中将制度的变迁划分为不同的模式,从制度变迁的主体来考察存在需求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变迁模式有联系,也有区别。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两种变迁的主体、优劣势以及面临的问题都各不相同。然而,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不能孤立地看两种变迁模式。诱致式变迁与强制式变迁是很难划分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社会的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是一个需要付出时间、努力及费用的过程,以最少的费用获得最佳的制度安排,就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制度创新者首先发现新制度的“潜在利润”,为了让这种潜在利润内部化,他们有强烈的制度变迁渴望与意愿。然而,“搭便车”是制度变迁所固有的问题,致使制度的供给不足。这时,作为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主体——国家就可以采取行动,利用强制性的变迁来矫正制度供给的不足。 

在此还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赞同制度的变迁,个人是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来决定是否同意制度变迁的,当由于变迁带来的成本大于收益时,个人就会组织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然而,一个制度的好与坏不能以个人为标准,只要社会总的净收益大于零就应该进行变迁。但是,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制性变迁为保证,仅仅靠诱致性的自发变迁,则可能会受到方方面面的阻碍,导致变迁难以彻底、时间漫长以及变迁的成本过大。同样,仅依靠政府的“暴力优势”实施强制性变迁,不考虑社会大众是否真正有对变迁的需求,则同样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从制度变迁的主体角度分析,我国的审计准则修订、审计准则的变迁模式同样不能简单的归为任何一类。目前,我国的审计准则是由政府统一制定、颁布,形式上看来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从其变迁的深层次考虑,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人们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发生了相应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准则,以实现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从而促进制度变迁的发生。此外,我国审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会听取和征求有关审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其制定准则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国审计准则的变迁充分体现了诱致性与强制性两种模式的联系与不可分割。 

(二)根据制度变迁的速度不同来考察。从制度变迁的速度来考察,存在激进式的制度变迁和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我国审计准则变迁走的是渐进式变迁道路,通过新制度的不断发展来逐渐缩小旧制度的空间,最终达到整体变迁的目标,因此具有以下特征: 

1、边际性。我国审计准则变迁没有按照一个理想模式和预定时间表进行,而是依变迁所遇到的问题而定。根据在各个阶段形成新的制度均衡的约束条件,选择正确的目标以合理的使用力量。从实施成本的角度来看,我国审计准则国际化变迁是一种边际性的变迁。变迁通常总是从原有的审计准则的“边际”即不均衡最严重、获利性最大、机会成本最低、最易于推行和展开、成本和阻力最小的那一点开始,每一次变迁进展的深度都会达到而且也仅仅达到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的一点,因此每一次审计准则的变迁都交易达成。 

2、局部性。我国审计准则变迁通常是从某一特定制度安排开始进行改变,逐渐扩展与其有关的其他制度安排,化整为零,通过分步实施向未来分摊巨额成本。从摩擦成本来看,局部性变迁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一直注重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健性,强调各社会集团之间的利益均等和利益补偿机制,使得各社会利益集团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基本达到其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3、路径依赖性。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制度变迁一旦在自我增强机制下选择了一条路径,它就会沿着这条路径走下去。也就是说,一次偶然的机会会导致一种解决方法,而一旦这种方法流行起来,它会导致这种方法进入一定的轨迹,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的作用下,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在我国审计准则变迁中,旧制度在国际化过程中的顽强维持和向新制度的渗透,使得路径依赖性非常强,出现一系列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四、我国审计准则变迁应注意的问题 

 

新审计准则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持续经营; 审计准则; 修订

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和其他37项修订后的审计准则正式实施。该项准则是财政部1999年首次颁布实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后,实施第三次准则修订的一项主要成果。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的此次修订,不仅对旧准则体系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完善,而且还删除了旧准则中一些争议较多的条款,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全面充分履行持续经营审计责任,提高持续经营审计质量,从而保证会计信息使用人能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一、补充了适用持续经营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范围

对于持续经营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适用范围,现行准则第二条规定:“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将被审计单位予以清算或终止经营,或者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现实可行的选择;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例如,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持续经营基础与某些按照计税核算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无关)。”该条款对持续经营基础应用于不同目的财务报表的强制性进行了区分,明确规定持续经营编制基础对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具有强制性,而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不具有强制性。此外,对应用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例外情况也作出了合理规定。该规定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明确持续经营审计的报表范围,减少审计工作的盲目性。

二、补充了企业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会计责任范围

对于企业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会计责任,现行准则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某些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然而,如准则第二条所述,由于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现行原则,即使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层也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无论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选择持续经营编制基础或非持续经营编制基础,评估持续经营能力都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会计责任。该补充规定将有利于强化企业承担的会计责任,促使企业更加完整地提供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关键信息,同时有助于明确区分企业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避免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三、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治理层进行充分沟通

现行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进行沟通,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与治理层的沟通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这些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2.在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3.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是否充分。”该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就持续经营假设的运用适当性与披露充分性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进行沟通,目的是为了让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充分了解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现状,全面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最终降低审计风险。

四、删除了旧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的列举规定

对于重大疑虑事项,旧准则第七到十条采用列举法对重大疑虑事项按照财务、经营、其他三大领域25类事项进行了详细列举,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时必须对号入座。对此,现行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存在与事项或情况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且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鉴于不确定性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了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有必要适当披露该不确定性的性质和影响,则表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由此可见,现行准则删除了旧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的复杂判断标准,仅要求注册会计师从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可能性两个方面对重大疑虑事项作出判断。现行准则的简化处理,不仅避免了旧准则无法完全列举重大疑虑事项的弊端,而且还废除了旧准则提出的“巨额”、“过度”、“长期”等模糊判断标准,有利于提高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五、删除了旧准则对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极端情况规定

对于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极端情况,旧准则第三十二条曾作出如下规定:“在极端情况下,如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由于很难完整准确界定极端情况,为了避免注册会计师利用准则的操作空间,将无法表示意见人为变通为加强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现行审计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

六、删除了旧准则对减轻超期事项审计责任的规定

对于超出评估期间重大疑虑事项的审计责任,旧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实施询问程序外,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以测试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现行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是否知悉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对比新旧准则的措辞,不难发现,现行准则删除了旧准则中“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等意在减轻超期事项审计责任的提法,目的是为了促使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对超出评估期间重大疑虑事项的审计责任,扩大持续经营审计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1] 张晓岚,张文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异质性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2] 崔婧,门韶娟.新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缩小审计期望差距的表现[J].商业会计,2010(4):47—48.

新审计准则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风险导向审计 审计风险 策略

险导向审计是以系统理论与战略管理理论为指导,以企业的经营风险为导向,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主线,能更好地分配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适应审计环境变化,缩小审计期望差距。与传统的审计模式相比,风险导向审计具有显著的优越性,然而,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模式,由于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其在我国的应用还存在很大的障碍。

一、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在应用风险导向审计时,审计人员通常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识别、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薄弱,管理层就会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出具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这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符合性控制测试来评估风险,而且在进行操作时还会遇到诸多困难甚至是重重阻力,就无法对审计项目总体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行量化,从而使风险导向审计正常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审计人员执业素质有待提高

风险导向审计最显著的特点是将被审计单位置于一个特定的行业、法律、企业管理、内部控制、资金管理、信息技术等环境中,研究被审计单位有无经营风险,这些经营风险能否引起审计风险,研究被审计单位有无舞弊动机,这些舞弊动机能否引起审计风险。这就对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熟悉审计、财务、会计专业的相关知识,而且还要掌握企业战略管理、市场营销分析、经营业绩评价、金融风险分析、信息系统技术等一切与公司运营相关的管理学知识,更要具有较高的风险分析能力与专业判断能力,此外,注册会计师还要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但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大多为熟悉审计、会计、工程技术方面的人才,适应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复合型人才稀少。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审计队伍的知识结构以会计、审计人才为主,比重高达65.55%,工程技术等专业人才仅占13.13%,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接轨

审计准则国际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2004年12月15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通过并实施了审计风险准则,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等多项新的审计风险准则,也将审计风险的理念引入了我国的审计准则中。笔者认为,由于不同国家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环境等不尽相同,如果急于求成,采取冒进的方式直接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带来的风险将会是巨大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外部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还比较薄弱,国情决定了我国审计准则国际化进程必须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完善的信息数据库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要建立功能强大的信息数据库,以满足审计人员在风险评估时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风险流程管理、经营业绩衡量、企业综合计划、财务重大投资、资源优化配置、资金合理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目前,尽管会计师事务所搭建了相关的信息化网络平台,但其掌握的信息数据主要依赖于以往开展审计工作时对相关资料的积累,而这些资料大部分是滞后的,不能及时地反映当前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现状。此外,国内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业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缺乏了解,信息数据库及其配套的软件研发远不能满足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需求。

(五)我国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判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着相互冲突、法律用语笼统等问题,导致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小,有悖于构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初衷。例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1日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对于其中诸如“不实报告的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等问题还是未能有一个清晰的解释,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导致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具体实务应用中缺乏相应的审计指南。

二、 我国发展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际先进的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内部控制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强大动力。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以及经理人信息控制权的存在,客观上妨碍了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的应用。所以,应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入手,在优化公司治理框架的前提下,从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评价和改进四个环节建立与完善内控机制,强调高层管理者的控制责任,关注对所有风险的识别与评估,重视企业的日常控制活动,抓住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环节。

(二)提高审计人员的执业素质

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必须注重知识结构的更新和知识面的拓展,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的管理知识,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因此,为了使审计人员更好地适应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首先,在知识体系方面,要及时调整培训思路,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完善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体系,积极探索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途径。其次,在人员配备方面,对审计队伍要进行优化组合,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单一型的人才结构,注重聘用一些精通法律、工程技术、计算机等非审计、会计专业方面的人才,对审计项目小组进行科学的人员配备,促进人才结构的多元化。最后,在审计业务执行中,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客观独立性,并坚持职业怀疑态度,严格执行审计程序。

(三)采取渐进式的方式实现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接轨,有利于创造更为理想的投资环境,以吸引外资;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我国经济走向世界;有利于加速实现审计自身的现代化进程。由于现行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环境的背景下制定的,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环境还很不完善,在会计信息使用者、企业业绩评价与监督、商业环境、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以及现有审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环境差距还很大。因此,在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协调上,我们的原则应是,既要吸收借鉴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尽量与国际准则协调,又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不能简单地照搬国际审计准则。

(四)建立功能强大的信息数据库

实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审计人员必须要掌握宏观经济环境、外部监管环境、法律环境、行业状况、经营风险、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而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建立功能强大的信息数据库,才能满足注册会计师了解企业发展战略、评估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经营业绩衡量等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类别、行业收集、存储、更新注册会计师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所需掌握的会计和审计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客户所在行业的相关信息、各种审计案例等资料,从而整合成一个能够获取充分信息的网络化平台,便于注册会计师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方便、快捷地获取相应的资料,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服务质量。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约束机制

我国司法诉讼没有体现“深口袋”理论,即当出现审计失败时,一旦注册会计师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必须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在美国,沉重的法律责任与高昂的诉讼成本迫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稳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更为谨慎。研究表明,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对于抑制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而言,其长期性政策效应优于加重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企业的处罚,因此完善法律环境有利于审计人员做出正确的选择。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虽然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但这些法律法规都以行政责任为主,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其中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因此,我国立法部门应加紧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民事赔偿机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意识。

风险导向审计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能使审计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审计效率的先进审计方法,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在我国开展风险导向审计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风险导向审计的正常开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审计工作;我国审计人员也应接受和运用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与审计模式,在执业的过程中,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探索风险导向审计的方法,将风险降至最低可接受水平,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与此同时,我国应该在借鉴国际研究成果与实务经验的基础上,不断研究和开发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审计技术方法。此外,我国还应不断优化审计环境,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大其法律责任。最后,政府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以更好地推进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的应用步伐。

参考文献:

1.贾俊耀,刘素珍,朱彦清.试论风险导向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0,(01):120.

2.朱璇,赵新建.审计环境对我国实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影响研究[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2011,(04):81.

3.张春艳.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应用中的障碍及改进措施[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0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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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洪梅.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应用存在问题及建议[J].黑河教育,2010,(12).

6.郭静娟.浅谈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及其在我国的应用[J].新财经(理论版),2011,(02):241.

7.李国.试析风险导向审计的适用性[J].中国总会计师,2009,(02):55.

8.黄钢.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应对研究[D].沈阳理工大学:会计专业硕士论文,2010,(03):40.

9.廖文凯.风险导向审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J].审计与理财,2008,(07):41.

10.万方.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及其应用研究[D].厦门大学:会计专业硕士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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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信息系统;审计线索;审计规范;审计风险

1954年,通用电气公司运用计算机进行工资核算成为企业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端。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提高,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对审计线索、审计工作以及审计规范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笔者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上述三方面的影响对该领域的文献进行回顾与评述。

一、对审计线索的影响

(一)对审计线索影响的文献回顾

审计过程实质上是不断收集、鉴证和综合运用审计证据的过程。在手工数据处理系统中,存在着大量肉眼可见的审计线索,对手工数据处理系统的审计,就是建立在这种肉眼可见的审计线索之上。而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统的凭证、账簿、报表等文字记录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相关信息。对于组织来讲,信息技术的运用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商业风险,例如日益依赖于计算机系统,消除了传统的纸质审计线索,在电子媒介上保留记录,日益依赖于交易伙伴,减少人为因素的介入,依赖于EDI网络、数据交易系统和过程(Pearson,1996;Pirie & Sheehy,1996;

Ratnasingham1998;Cullen,1995),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关注保存信息系统审计线索问题(Caroline Allinson,2001)。纸质记录的消除也给管理层和审计人员带来了相当重要的问题,纸质记录仍然需要被保留,因为它们可以保证“充分的数据以恰当的格式和足够长的时间被保留,以满足法律和审计的需要,提供会计责任的依据”(Jamieson,1994)。审计师事务所应当强调对控制的可靠性测试,而不是实质性测试,因为随着对计算机控制的日益依赖,减少纸质文档,审计线索将不会长时间的在线保留。由于审计证据类型和地点的改变,仅有少量纸质文档或者没有纸质文档,传统实质性测试将很难执行,这时也会考虑大量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Jamieson,1994)。审计人员不能认为EDI环境是更加简单和自动化,在执行控制测试时,识别证据的类型和地点与以纸介质为基础的系统不同,审计人员需要测试和评估电子签名,更进一步的,审计人员需要执行对相关控制和主要证据更广泛的收集,超越具体循环或子系统提供必要的证据。同时,一些形式的证据由于在组织、交易伙伴或增值网(VAN)中信息保留政策,不可能存在很长的时间。审计人员需要考虑将什么时候收集证据(Stein & Rittenberg,1995)。计算机网络环境已经对审计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有必要以风险导向审计观念为主导,实施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详细审计。网络环境下的详细审计应当借鉴早期详细审计的具体做法,将详细审计的重点定位于系统的输入口,对于电子化、网络化的原始凭证,在进行逐项审计之前,必须对其网络传递安全性进行确认(庄明来,2003)。审计线索的变化也对审计准则的制定与颁布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颁布的审计准则之中,多处涉及电子审计证据的获取与检查,以及其可靠性和相关性鉴证,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明确将电子介质的记录形式列为审计证据,同时认为它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庄明来,2008)。

(二)对我国审计规范制定的启示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用从审计线索中排除了纸质文档,其本质是消除了许多传统的内部控制方式,需要审计人员在思想观念、审计工作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深刻的转变。审计线索的变化也催促着制定与相关审计规范以应对审计线索发生变化后的审计取证问题。ISACA为应对审计线索发生变化后,审计取证所面临的各方面问题,并实施了信息系统审计指南第22号《计算机取证》。在审计指南第22号中,ISACA首先对计算机取证进行了定义,其次对审计人员在审计取证中的电子数据传输有效性识别、各方交易内容的识别、欺诈识别以及审计取证中的数据保护、数据获取和审计报告中审计证据选取等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指南。因此,为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审计线索的影响,我国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尽快制定与颁布计算机取证方面的规范。

二、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一)对审计风险影响的文献回顾

信息技术的运用历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财务审计、绩效审计以及信息系统审计效率的同时,也给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审计风险。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组织带来了新的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以及IT专家应当在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的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通过调查发现内部审计人员主要集中于传统IT风险与控制,例如IT资产保护、应用程序、数据完整性、隐私和安全,很少关注系统的开发与获取问题(Dana R. Hermanson etc,2000)。进行信息系统审计时,必须识别与新技术相联系的风险,内部审计应该通过建立、监测预警指标和运用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程序关注高度优先领域。有意义的早期预警指标能够识别威胁以及提供精确程度高的现场指标,对现场指标的需求是基于对没有检测到的威胁经过一段时间可能会发生的考虑(Burns & Sorton,1991)。同时,Burns和Sorton还认为电子信息传输中的早期预警指标应该强调揭示三种类型风险因素,即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控制结构风险。Sally Wright和Arnold M. Wright(2002)通过对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系统审计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识别供应链ERP子系统与支付子系统存在着较高的控制风险和安全风险。对企业ERP系统的鉴证活动应将重点放在对系统过程的鉴证,而不是将重点放在信息系统输出结果的鉴证上。Kinney(2003)认为理解信息技术对风险、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的影响,需要深入理解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在企业组织运用信息技术中的不同影响。Diane Janvrin等(2009)对与计算机相关程序的运用以及控制风险评估和事务所大小是否影响计算机相关审计程序的运用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发现计算机审计程序的运用取决于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系统的了解以及与计算机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测试。而且,42.9%的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程序的运用依赖于内部控制,这个比例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会更高。

(二)对我国审计规范制定的启示

信息系统的风险,同其它审计对象的风险相比,更具有隐蔽性,破坏性更强,舞弊手段及方法更为先进。为引导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强化信息系统审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有关风险评估方面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准则制定机构相当关注信息系统审计风险问题,为引导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风险,ISACA早在2000年就的信息系统审计指南第13号《审计计划中风险评估的运用》。我国在信息系统审计的风险评估方面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因此,为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审计风险的影响,我国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尽快制定与颁布信息系统审计风险评估方面的规范。

三、对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影响

(一)对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影响的文献回顾

电子数据处理、MIS、ERP等信息系统在企业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类社会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与方式,但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普及,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欺诈和舞弊的犯罪事件也不断出现。1973年1月,美国“产权基金公司”的保险经验商利用计算机进行欺诈,诈骗金额高达数亿美元,负责该公司审计的事务所也被判赔偿损失,这件事情引起了美国审计界的震惊,使得人们开始重视信息系统审计 。国外审计准则制定机构为满足信息系统审计实践的需求也不遗余力的致力于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制定与颁布。AICPA于1974年发表了《电子数据处理对审计人员影响的调查与内部控制评估》成为对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实施审计的标准,为信息系统审计提供了指导和依据。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于1976年发表了《使用电子计算机的会计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质问书(修订案)》、《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审计标准及审计过程案例》和《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审计方法》等,作为对信息系统审计执行的强制标准。美国EDP审计师协会1984年的《EDP控制的目标》提出了信息系统的系列控制标准,随后于1987年了《信息系统审计的一般准则》,为信息系统审计活动提供了一般准则,指导审计人员的审计实践活动。而日本通产省下属的“计算机安全研究会”于1985年发表了《IT审计标准》,认为“随着信息系统网络化的进展,仅仅是系统内部的审计是不充分的,有必要尽早地引入由具有专门知识与技术的、与系统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信息系统审计师)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等进行全面检查……”等观点。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信息系统越来越复杂化及网络化,如何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有效变得越来越重要,审计实践对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需求也日益强烈。美国EDP审计师协会也于1994年正式更名为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致力于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以及审计程序的颁布。截止2010年4月,ISACA共了16项基本准则、41项审计指南和11项作业程序,对信息系统审计的程序、技术、方法以及目标等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规定。为配合外部审计人员的信息系统审计活动,国际内审协会(IIA)为适应信息系统审计的需要也于2006年颁布了IT风险评估指南(GAIT)与全球技术审计指南(GTAG),GAIT是为管理者和外部审计师提供了一种识别IT控制中的关键控制点的方法,而GTAG中用于解决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关心的问题,提供了有关信息技术管理、控制或安全方面最及时的问题。截止2009年9月,IIA共了12个全球信息技术审计指南。与此同时,IT治理协会(Information Technology GovernanceInstitute,简称ITGI)在吸收借鉴了41个国际性文档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1996年、1998年、2000年、2005年分别颁布了Cobit1.0,Cobit2.0,Cobit3.0,Cobit4.0,并于2007年5月将Cobit更新到4.1版本。信息系统审计领域这一系列规范有利于指导审计人员从事信息系统审计活动,为整合信息系统审计领域的已有规范,并弥补ISACA所的基本准则、审计指南以及审计程序的不足,ISACA于2008年4月又推出IT鉴证框架(ITAF),借助统一的框架整合这些规范。尽管ITAF目前还只是一个由基本准则(包括一般准则、执业准则和报告准则)、审计指南、工具与技术三部分组成的框架结构,但ISACA则希望ITAF作为一个“活文档”,可以在该框架下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信息化、政务信息化等工程的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也得到迅速发展,“透过计算机审计”①已经成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信息系统审计的必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与网络环境的影响下,我国政府和信息系统审计实践部门也开始重视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制定与。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在2005年了《计算机审计操作规则》、《审计中间表创建和使用管理规则》和《数据分析报告撰写规则》等操作规则之后,又于2006年9月了《信息系统审计操作规则》、《网上审计操作规则》以及《审计数字化应用规则》等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为了规范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活动,保证审计质量,于2008年根据《内部基本审计准则》制定并颁布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8 号――信息系统审计》。尽管“内审准则28号”存在诸多缺陷,却是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与此同时,为了应对信息系统广泛应用企业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关注如何在当前条件下完善我国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以指导信息系统审计实践。李丹(2002,2003)对我国开展信息系统审计的紧迫性、面临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信息系统审计面临的问题包括审计观念的转变、信息系统审计的专业人才以及行业准则与实务指南,应加快行业准则与实务指南的制定。汪家常、许娟(2003)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计算机审计准则缺乏操作层次规范,弱化实际应用性,内容时效滞后,内控制度过于笼统,审计风险评价乏力,重构我国计算机审计准则系统,应本着系统性、完整性、实用性原则,科学规划一般准则和具体审计指南。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计算机审计准则时,应保持中国特色。王景东(2003)认为目前我国信息系统审计是计算机审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既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能够指导实践的规范和准则体系,也没有较为成熟的适合实践的可供借鉴的案例和经验。胡晓明(2005)提出我国应在国家审计署下成立专门的信息系统审计研究中心,负责对信息系统审计标准、操作指南、职业规范体系进行研究。陈婉玲、杨文杰(2006)在介绍了ISACA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及其发展的基础上,简要讨论了我国计算机审计发展的现状与准则建设情况,提出了我国在建设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体系时,可以借鉴ISACA的做法,也采用三个层次体系结构,以基本准则为核心,统领审计指南和作业程序,从而使整个准则体系不断扩展、完善。唐志豪(2007)认为信息系统审计包括技术性规范和社会性规范,其中技术性规范是指信息系统审计标准,社会性规范是指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庄明来、吴沁红、李俊(2008)回顾了与信息系统审计相关的规范发现,我国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开展信息系统审计主要参考ISACA组织颁布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和我国审计准则中关于计算机审计的部分,这种现状不适合我国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现状,也不适应信息系统审计事业的发展。我国在制定专门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时应注意准则体系问题、准则制定的方法问题以及信息化相关法规的完善等方面。张金城、黄作明(2009)对我国与信息系统审计相关的规范进行了回顾,认为我国至今仍然没有正式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

(二)对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制定与研究的启示

电子数据处理、MIS、ERP等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使得原有审计准则已经不能满足对信息系统审计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建立一系列新的审计准则以满足对信息系统审计的需求。国外审计准则制定机构为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从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对信息系统审计规范进行理论与实务研究,在审计规范的数量与质量方面都优于我国。因此,在呼吁我国相关准则制定机构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同时,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国内学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研究大都在简要介绍ISACA审计准则以及与计算机审计相关的准则,没有对ISACA所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体系进行完整系统的研究。然而,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中,部分审计机构为更好地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活动已经开始尝试着颁布适用于指导和约束审计人员行为的信息系统审计操作规则,如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于2006年9月的审计信息化操作规则,但这些实践在学术研究中并没有得到体现,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没有真正起到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

基于以上对国内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研究现状的认识,我国在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厘清信息系统审计理论结构与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众所周知,信息技术发展的摩尔定律使得其发展日新月异,新兴的信息系统审计领域不断出现,分析信息系统审计理论结构与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在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制定无法跟上的时候指导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二是对国外信息系统审计规范进行完整、系统的回顾与评述。国外存在着大量诸如ISACA审计准则、GAIT和GTAG以及Cobit等审计规范资源,深入分析这些审计规范有助于夯实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完善基础;三是国内学者对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现状的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介绍我国与信息系统审计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对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供给与需求不均衡的深层次问题缺乏探讨。因此,有必要深入剖析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现状;四是分析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框架结构,同时对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制定的路径选择问题进行探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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