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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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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文第1篇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加油站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两种主要的地方税种。根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文结合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各加油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对加油站应该如何正确的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简要的分析,以便合理纳税,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存在纠纷的,由使用人纳税。征税对象是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税种名称定为城市房地产税,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了第546号令,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案例一:

2007年5月至7月L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2005年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加油站房屋、罩棚和厕所,而在2006年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没有包含加油站罩棚和厕所,因此税务局要求补交2006年罩棚的房产税八万余元。

案例分析:

如果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加油站中的房屋和罩棚均应计算缴纳房产税,况且在2005年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包含了加油站房屋、罩棚和厕所,2006年应该和2005年保持一致,继续缴纳罩棚和厕所的房产税。但是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税务管理人员及时地同上级公司财务处税务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并咨询了税务师事务所的老师,通过拨打L市地税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途径对房产税缴纳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1、房屋是单独计量的,房产证只包含房屋,不含罩棚和厕所;2、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设置“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屋原值,罩棚和厕所的价值也是单独计价的;3、通过实地调查,该地区的其他加油站均没有对罩棚和厕所缴纳房产税,公司希望能够承担同等的责任,以便进行公平竞争;4、某些兄弟公司在其他地市,罩棚、厕所不需缴纳房产税。经过与地税局稽查局、税源管理科等多个科室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协调后,最终地税局相关科室同意公司的加油站罩棚和厕所不用交纳房产税。

在此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可见在这之前,中石油某销售公司的做法为企业合理规避了税费支出。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0]121号文件,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具体规定为:“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即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的,各方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整个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适当调节不同地区的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于1988年9月27日颁布的。

案例二:

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在税务自查中,发现有4座加油站于2005年底开业,而土地使用权证在开业之前早已办理完毕,2005年没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从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之日起缴纳,2005年度漏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0903.9元,发现这一问题后,公司积极主动的补交了这一部分税款。

案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只要加油站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中国石油某销售公司名下,就意味着该公司成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该从变更之日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在收购加油站时经常出现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在前,加油站开业在后,在这中间还会出现跨年度情况,容易漏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情况应该引起重视。

案例三:

2007年6月,L市T县地方税务局给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下达了地税处罚决定书,要求补交自2001年6月到2007年6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9000元。

案例分析:

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位于L市T县庙山镇政府驻地。该加油站属于土地租赁、地上物收购性质的资产型加油站,公司于2001年5月份与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签订该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近几年经营不善,又是当地企业,因为各种理由没有支付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地方税务局在向对方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根据财税[2006]56号文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于2007年6月份向公司方下达了补交490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款的处罚决定书。接到处罚决定后,公司积极和地税局沟通,提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是该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应该依法纳税;2、公司已与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签订了正式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在T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证明,不属于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的情况。经过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最终县地税局把处罚决定又下达给了庙山供销合作社。

以上是通过三个案例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在日常的税务工作办理过程中形成了几点体会,和大家共享:

1、税务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水平,直接关系着能否做好纳税筹划,要做到合理纳税,既不偷税漏税又不多交税款,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同时维护公司利益。

2、在与税务局的沟通交流中,要做到不卑不亢。既要充分的尊重对方,又要据理力争,和对方摆事实讲道理,如果我们摆出合理的法律依据,他们同样也会非常尊重我们。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测量并经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文第3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来正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过程,其次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正确计税方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

分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__〕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__〕59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从20__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与前述相同,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文第4篇

1.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据实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计征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如发现有出入,再作调整。”

2.第六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3.第九条修改为:“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其余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4.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具体日期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6.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文第5篇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县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磐安县深泽乡部分区块列为工矿区的函》的批复,深泽乡划入新城区的区块,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每平方米每年4元。

(二)二级土地,每平方米每年2元。

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本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执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土地等级划分:

(一)一级土地:安文镇行政区域内东至环城北路(外靠山脚)--海德公园--龙山小区(外靠山脚)--石坑里--五指村(外靠山脚)--上章村(外靠山脚)--朱坑村外;南至岭外村自来水厂大坝--石下村公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交叉口;西至深溪电站--新过境公路(外靠山脚);北至台口村东磐交界线。(详见附件:磐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级土地红线图)

(二)二级土地:安文镇行政区域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区域,其它建制镇行政区域,深泽乡划入新城区的区块。

第六条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前款所列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除依法免税的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一次缴纳,每年月日为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当年的月份和月份分两次申报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