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特许加盟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特许加盟范文第1篇

8成具有“海归”背景,

委托中国区是常见身份

据小编不完全统计,市场中这类公司中至少有八成都是具有“海归”背景,要不就是手握几十万欧元的“海归”人士,要不就是与“海外”多少有些关系的人。他们往往利用“海外关系”、通过“海外朋友”、在“海外”注册一个“国外商标”。由于近年来韩国风在中国大地上刮得最凶,所以,很多人都抢注“韩国商标”。在注册了国外的商标后,他们再通过“合法手段”,把商标引入国内来操作。通用的办法是“委托自己为中国大陆地区的总”及“商标使用许可人”。就这样,在国外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却在中国开始广泛地招商了。

一些伪装更为精到的盟主,会直接从一些大学聘请一些来华留学的外国人临时充当公司员工,给前来考察的投资者一种假象,认为这是一家真正的外国的公司。

不惜血本投放广告,

300万投入是个临界点

这类盟主目的就是圈钱,他们同样懂得“舍不得孩子,套不来狼”的道理,因此他们不像特许领域中一些品牌,在广告投放方面斤斤计较,而是在广告投放方面可谓是不惜血本,而且选择的都是曝光率极高的主流媒体、网站以及知名度高的展会。

据业内人士爆料,在这个圈子里有300万元投入是底限的说法,即300万元的广告投入是一个临界点,如果投入了300万元,还没有收回投入,他们就会放弃这个项目,重新注册一个新项目。不过正常状态下,在项目方重金轰炸下,以及主流媒介载体的衬托,往往投入一两百万元就可以给项目方带来丰厚的回报。

毕竟在很多投资者眼里,有如此魄力的商家肯定不是骗子,谁会花重金来设套呢?其实有这样想法的投资者已经陷入了陷阱中。

包酒店招商凸显实力,

“一对一”贴身服务让你头昏脑涨

这类盟主从来不惜金钱,他们一般会选择知名度较高的各类展会开始强势招商,然后凡是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投资者,一律留下联系方式,然后统一将他们拉到事先包好的星级酒店,统一洽谈。其目的有三:一是,凸显自己的实力,并不是所有项目方都会愿意为投资者包酒店;二是,统一洽谈的好处,就是投资者之间无法沟通信息,他们谈成的几率更高;三是,来到了酒店后,投资者“自由”就受到了限制,对方会安排营销人员一对一的“狂轰乱炸”,很多时候投资者在头脑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就签下了合同。

人为设置障碍,让投资者主动放弃

特许加盟范文第2篇

国家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提出了行政方面的要求,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总部和加盟商的关系,二者的矛盾经常出现在什么地方呢?或者说这种经营模式的现状如何呢?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的毕汝才律师是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著有《企业常用合同管理必备全书》,担任北京合同律师网首席律师,专门有关特许加盟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近日,针对特许加盟经营中的法律规定,《中国连锁》记者采访了毕律师。

记者:我国法律关于特许经营是怎样规定的?

毕汝才:有很多优秀的企业,他们几乎所有的价值都在品牌上。比如麦当劳和肯德基这样的公司,很难说产品必需很高深的技术,但是他们的品牌经过多年培养,已经是价值昂贵的经营资源。

我们知道,以往我们的经济行政色彩很浓,以前实施计划经济,经过改革,成为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后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各种经济形式不断涌现,尤其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也开始出现并发展。但这种经营模式鱼龙混杂、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对这种经济模式的规范管理,依法保护加盟商的利益,我国在2007年2月颁布实施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记者:从您的具体工作中,您认为哪些地方最容易出问题呢?

毕汝才:具体到特许经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所谓的“两店一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一条实际上是要求总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加盟商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不具有两店一年的特许人应该没有资格从事特许经营。如果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以特许人没有两店一年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该判决解除合同。

但是,各地人民法院对此把握不够统一,有些地方的法院的实际裁判中,仍旧把《合同法》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总部和加盟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双方订立的书面契约为主要根据,而把《条例》中对总部不具备两店一年以及其他的硬性规定条件不做评判。就目前的形势看,这种作法不利于对加盟商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我国特许经营这种新型经济模式的有序、健康发展,不利于培育我们自己的优秀的特许经营品牌。

由此涉及到的另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这个“三年”的规定可以看成是对弱小加盟商的一种保护,可惜很多加盟商没有利用好这一条款,加盟合同的期限只有一年,加剧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

记者:对于特许加盟,人们常见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毕汝才:进行特许加盟的投资者不属于消费者,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常接到的投诉中,不少人在加盟中遭遇陷阱,认为自己是消费者,要求按照消法的规定予以解决,而实际上其购买商品不是用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法所指的消费者的范畴,不能适用消法。

我在前不久接触到的一起案件的判决,印象很深。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总部的宣传“虽有夸大之处但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实现”。首先,广告欺诈不能等同于合同欺诈,宣传中存在失实,构成广告欺诈,但由于相关内容没有构成合同条款,故不属于合同欺诈。其次,商业吹嘘不能等同于合同欺诈,双方加盟合同对其吹嘘内容未作任何约定,而投资者据此理由主张被告欺诈,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加盟者对其项目如何低成本等做过夸大的介绍,也只能认定为商业吹嘘,尚不能构成合同欺诈。我们往往对弱者产生同情,但法律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力求公正。法院的上述判决也同时强调了加盟商的责任。

记者:在个别人的不法经营中,经常出现“打一枪就跑”的情况,应该怎样从法律上杜绝呢?

毕汝才:说到处罚,有一点不应该忽略。总部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即《条例》中所规定的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条例规定,特许总部在与加盟商签约前一个月要向加盟商披露特许人的有关与加盟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是否涉诉的信息。

如果特许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加盟商在加盟后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如果条例的这些对特许人的规定充分的用之于人民法院的裁判中,就可以更好的保护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更有利的打击不法特许总部借助虚假加盟这个外壳骗取加盟商的血汗钱。但是,从现实看,有些法院并未充分重视条例的规定,保护加盟商和打击欺骗性特许人的力度远远不够。

记者:那么双方在合作之初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毕汝才:特许人在网络媒体、电视媒体等媒体上进行大肆虚假宣传。有关机关和网络单位不予监管。而加盟的一方则求胜心切,不够慎重。

特许加盟在国内是一种比较新的商业模式,很多有名的大公司都开展特许加盟业务,但是不可否认,不管在那个领域都难免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比较常见的是不少特许加盟授权广告里都是什么“两月收回成本”、“一年回本”等不实之词,现在随着资讯的快速传播,这些不法人员靠收取巨额加盟费用的办法已经混不下去了,就开出零加盟费的诱人条件。事实上,加盟费对于常规特许经营总部来说,是最重要最合理的一笔费用。他们会把这笔钱从别的地方赚回来,比如,高于市场零售价出售给加盟商货物;设置苛刻条件,故意让加盟商违约从而不予退还押金或保证金,等等。

而加盟商往往是外行,至少在信息上就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急功近利,往往听信或者说宁愿相信某些总部的夸大宣传,在出手时不够慎重,没有对企业深入考察。比如总部是否依法注册、注册资金是多少、生产基地在哪里、两店一年的情况、其他加盟商的情况,等等。

我建议凡是要加盟创业的人士,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应该聘请律师来把关。签约时,加盟商要让总部把口头承诺一律写进合同里,包括总部的义务、盈利情况、合同的解除条件,尤其把盈利作为加盟的合同目的进行约定,将来发生纠纷自然会占据主动地位。

特许加盟范文第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导言

甲方系从事中高档男装的设计、生产、销售的专业企业。“______”(_______)是其品牌。甲方作为 ______________系列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者,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在中国大陆各地进行品牌推广和产品销售。乙方有意经销 “______________”系列产品。为甲乙双方合作顺利且顺利地在区域市场进行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二、经销区域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下区域柯菲尔公司产品经销权:

三、经销时限

本合同规定的经销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经销权限

1.在合同期内,乙方拥有______________(地域)______________系列产品经销权,在该区域内甲方不得再指定其它经销商或将其商标交于第三方使用或自行经营有关“______________”的业务。

2.乙方所拥有的经销权,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若违反,甲方不予承认,并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3.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对甲方尚未开发的市场,乙方可申请该区域经销权。若乙方未申请或未经甲方批准自行开展业务,甲方随时有权停止乙方在该区域的一切业务。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该区域的业务,并将该区域的一切业务无条件移交给甲方处理。

4.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必须以专卖店或专柜的形式销售______________ 品牌系列产品;乙方也可以发展自己的经销商,但经销商的确认及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管理方式需报甲方批准备案。

5.乙方在合同第一年度须按甲方要求在其经销区域建立经销网点,具体如下:

a.签约后乙方给付甲方的首批进货额不得低于4万元,乙方在合同第一年度内向甲方进货额不少于_______万元;主加盟商方式的设立经销点总数_______个以上。

b.从合同第二年度开始,乙方的进货额每年递增_______%。如乙方要进行省级必须经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如:撤回经销权等)。

五、供货方式及货款结算

1.现货供货:甲方按统一零售价的_______折向乙方及时、充足地供应适销、优质的产品。

2.订单供货:对乙方受理的订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要货申请,甲方负责于接单后二十二天内组织货源并安排发货。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3.货款结算:甲方对乙方实行款到发货制。

4.对通过商场专柜经销的,若由甲方与商场直接结算的,甲方每月将收款总额扣除税费及甲、乙双方确定的相关费用后的余款于第一时间汇往乙方指定帐户。

5.货品调换:

a.凡属于质量问题的货品,甲方无条件实行换货(乙方须在换货清单上注明问题所在)。

b.调换货:对批发价卖断货品的,甲方不予调换。

对于选择专卖形式的货品,甲方可予15%的换货一次(一个月内,同类货品),乙方调换货品须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调换。换货时须保持货品及包装完整无损,否则不予调换。

c.乙方的订单货品,除质量问题外,甲方不予调换、收回。

6.运输

加工厂到厦门及XX市区内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XX市外的托运费用由乙方负担。

7.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进、销、存报表,并配合甲方各种销售管理措施。

六、市场开拓、管理

1.乙方设立销售网点的地理位置及营业面积须征求甲方认可,经销网点必须位于繁华地段或业态良好的商场,且按甲方统一形象进行装潢布置、品牌推广及促销,不得有任何损害柯菲尔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2.乙方自行办理当地经销机构或经销网点的一切手续,其经营独立自主,自负盈亏,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所设立的经销机构、经销网点须冠以“______________”命名。

3.______所有卖场内只能经营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更不得仿冒______产品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罚。

4.甲方保留对乙方的经销行为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的权利,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市场管理行为。

5.甲方所颁发的所有文件、资料都属于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外泄或出卖。

七、广告宣传

1.乙方在其经销区域所进行的品牌广告宣传活动须事先书面上报甲方,获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以保持品牌形象的统一。

2.乙方在其经销区域所投放的广告费用每年为其年

进货额的_____%,在上述额度内,甲方给予报销乙方广告费用的_____%(凭正式有效的凭证);如乙方投放的广告费用超过年进货额的_____%,双方应协商解决。

3.以上所用广告,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

八、奖、罚则

1.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第一个销售点必须开始营业,否则,甲方可酌情给予处罚。

2.对乙方在正常销售时间内连续三个月无进货的,甲方有权酌情给予处罚。

3.对乙方超额完成进货指标的,甲方超额部份的按超额数的_____%奖励乙方。

4.在合同年度内,乙方未能完成合同约定销售额的,甲方将按未完成的_____%计扣保证金,直到保证金为零。

九、合同的到期

1.合同期满后,乙方可提前一个月申请续约,甲方根据乙方的营业业绩核定。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享有优先权。

2.乙方不再时,应拆除乙方卖场内所有与______有关的标识。

十、法律责任

1.在合同的履行中,甲方违约,将双倍返还乙方的保证金,乙方违约,甲方将不再返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在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报请签约地有关部门裁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许加盟范文第4篇

2008年,巴黎国际特许加盟展览会展出面积为24000平方米,共有439家参展商参展,其中国际参展商数达到21.6%。观众人数达到28431人,其中的3980人是来自法国以外的观众,占观众总数的14%。

展会欢迎投资者、企业中高层领导、工业界人士、特许加盟发展商、商业中心经理、企业家、商人、银行家、投资资金管理者、律师、其他希望通过特许加盟的方式创业或开拓现有业务的投资者及各种对特许加盟事业有兴趣的人士前往参观。对于来自海外的观众,展会还可以为他们组织与参展商的一对一商务会谈。主办方欢迎中国的投资者前往巴黎参观展会,把还没有出现在中国的国际特许加盟品牌引进中国市场。 下届展会将于2009年3月13日至3月16日在巴黎凡尔赛门展览中心举办。

巴黎国际特许加盟展览会是一个以连锁经营为目标的国际展会。主办方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确立了展会在法国和国际商业中的领先地位。本届展会涉及以下11个领域:

食品商业:特色食品、面包店、饼屋、精细调味品、地区产品、减肥食品,天然产品、葡萄酒和饮料、糖果,巧克力,冰激凌、茶,咖啡。

迷你,大型和超大型超市:小型超市和自助服务、大型和超大型超市

时尚和人员设备:成衣、儿童服装、结婚、母婴教育、内衣、鞋、箱包,旅游、服装饰品、珠宝、花式珠宝、钟表。

装饰和房屋设备:家具,椅子,床,灯具、地面和墙面防护层、厨房一卫生间、餐桌艺术一厨房用品、装饰,服装和家庭衣着用品、零星修补,材料,药品杂货店。

娱乐和其它特殊商业:娱乐,创新娱乐、书店,文具店、高保真音响设备,声音,图象,摄影、电脑,办公自动化,办公用品、录像租赁、礼品,玩具、花,花园工具、打折店,旧货店,寄卖商店。

美容,健康,康复:发廊、美体、运动和娱乐俱乐部、美容产品一香水一准药品。

汽车,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配件销售和修理、针对汽车多样服务、汽车租赁、自行车和摩托。

快速服务和就近服务:快速服务,锁扣,快速印刷,相片、洗衣店、洗染店、宠物梳洗、多种宠物服务、其它清洁服务、安全、搬运、应急修理、其它维修。

针对人的服务:婚姻介绍所、协助,家庭救助。

房地产,咨询,其它服务:房地产、个人咨询,协助、企业咨询,协助、临时工作、广告、培训,教育、运输,旅行,旅游、银行,保险。

酒店和餐馆:酒店、快餐店,三明治店、外卖店、咖啡馆、主题餐馆、传统餐馆、酒吧。

房屋:个人房屋建筑工人、壁炉、暖气、空调、游泳池、房屋服务和维护、特殊装备、游廊,花园凉棚、工业。

专家机构、研究机构、媒体。

特许加盟范文第5篇

a公司(以下称"本部")与××(以下称"加盟店")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a公司系统和形象,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获得利益,特签订本合同。

为使a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a公司为标志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a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表示a公司的标签、招牌、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

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a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a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

"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是a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a公司店铺":a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

"a公司商标":指称为a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a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a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a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a公司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a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a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a公司店铺中使用a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a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