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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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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论文

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第1篇

1.1合理控制混凝土配合比

混凝土生产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配合比的确定需要通过试配得到,对技术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在进行试配前,要了解水泥、外加剂和砂石材料的有关指标。根据这些指标大致确定出水灰比例。然后进行逐个试配,当实验所得的混凝土符合施工质量要求时就说明配比完成了。配比完成后,还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实践验证,确保商品混凝土能在实际中应用。此外,还需要对得到的混凝土产品进行定期检查。

1.2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生产混凝土的过程是控制混凝土质量、决定混凝土质量好坏的关键程序。为保证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采用高级的搅拌设备和精准的测量仪器,定期维护设备,设备每次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混凝土拌合物符合均质性指标要求和计量误差要求;(2)技术人员要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生产,各司其职;(3)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试拌,同时测定每份样品的粘聚性等各项指标,反复调整混凝土性质,当达到质量要求后,才可以进行正式生产。获得的生产数据要进行存档,从而指导下一环节的生产;(4)搅拌环节是混凝土生产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各种原料进行搅拌时,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严格按照操作平台给出的原材料配合比进行操作。

1.3商品混凝土的运输

混凝土运输前要弄清目的地的线路和可能遇到的问题,避免因各种问题导致的运送时间不及时,进而影响混凝土成品质量。混凝土半成品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混凝土,避免混凝土性质发生变化。仔细检查混凝土罐,维持其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运转,及时清理内部杂物。当混凝土半成品送至目的地后,还要对混凝土的性质和数量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混凝土质量改变,可加入缓凝剂和减水剂来控制坍落度和凝聚时间,对于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4不合格品的处理

在原材料选购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合格品,对于不合格品不能一味地全部丢弃,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对于采购回来的不合格原料可进行降级使用或退货;对于不合格的混凝土拌合物,可进行重新添加水泥和砂石等原料调整混凝土性质直到合格,对于不能补救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根据客户要求进行降级使用或报废;对于已经生产出的不合格混凝土半成品,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处理。

2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

企业要想在竞争中保持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可以广泛征集员工和客户的意见,及时修正企业管理中不合理的因素;完善部门的分工政策,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合作。此外,还要做到:提高采购人员对原材料的辨识度,尽量做到原材料无废弃;加强对搅拌站内使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实验人员的素质,减少实验用时。计算机技术已经普遍应用到各个行业的管理之中,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搅拌站内的信息化管理是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质量的有效途径。计算机可以准确完成搅拌站内的各项操作和管理,比如计算机可以实现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信息录入和误差测算,这既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员投入,又能准确反映搅拌站内的各种信息,从而实现大规模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3结束语

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商标法》;功能;公权;“淡化”理论

法的功能即法内在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①。《商标法》的功能即《商标法》所应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换而言之,即《商标法》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商标法》律关系作出调整,立法者期望《商标法》在多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我国《商标法》将商标管理作为其功能定位,这一作法存在偏差;此外,在关于《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的讨论中,许多学者坚持将“淡化理论”作为《商标法》的指导理论,该观点与《商标法》的基本功能不符。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以还《商标法》之本来面目,增强其立法的科学性。

一、我国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一)我国立法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几乎所有的法律的第一个条款都会开宗明义地表明其立法的宗旨,即立法者制定该法的目的。我国《商标法》从结构上看就像是一个金字塔,立法宗旨构成了塔顶,各项具体制度构成了塔基。作为塔顶的立法宗旨规定着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理解和领会《商标法》的总向导和总依据;作为塔基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对立法宗旨的展开和具体化,对任何具体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都不能违背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反映着立法者的立法思路,进而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实行。②由此我们可以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大体窥见《商标法》的功能。

从历史上看,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一般工商业的专用商标的专用权,制定本条例”;1963年3月30日的《商标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为“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宗旨是“通过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从而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立法宗旨条款做了细微的调整,规定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对《商标法》宗旨的认识呈U字形,《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将商标权的保护作为其首要的目的;但随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的完成,我国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资分配基本实行“计划调拨”,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生产与市场割断。在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区别产品的生产来源己经没有意义,于是商标自然就成了代表商品一定质量和规格的标志。到了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便完全将商标作为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进而将《商标法》作为产品质量管理法对待。1983年的《商标法》则综合了上述两个条例的精神,其一方面强调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另一方面仍然要求商标使用人应保证其商品质量,其最终的思路仍然是将商标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工具,然后才是对商标权的保护。虽经1993年和2001年的修改,但这种思路仍维持不变。在立法者的眼里,《商标法》应该发挥着这样的几个功能作用:第一是加强商标的管理,《商标法》很大程度上成了商标管理法;第二才是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第三是通过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是随着对商标性质的认识而演变的。从商标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标的产生一开始是为了便于追究劳动者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逐渐成为了区别商品出处的标志,再到后近现展成为兼具商标使用人商誉的载体。商标,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其具有了双重属性,其中,区别作用是其自然属性,商标在实现这一功能时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务;表彰作用则构成了商标的社会属性,在实现这一功能时,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③相应地,商标理论从传统的“混淆”理论发展到“淡化”理论,对商标权的保护逐步从防止混淆发展到反淡化。随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展开,许多学者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商标权保护的重点”④,纷纷呼吁将“淡化”理论成果吸收到《商标法》中去,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的功能重在反淡化。

二、《商标法》功能的偏离

(一)《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⑤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才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公共权力的痕迹。从商标发展史来看,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管理的内容,但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只不过早期的《商标法》侧重于采取行政管理手段,而近现代《商标法》则偏重于通过商标权人维护其权利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我国《商标法》则将商标管理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法》成了《商标管理法》,商标成了实施社会管理的工具,《商标法》呈现出较为浓重的公权色彩。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商标管理法》的性质显然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不相符合。具体讲来,《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至少投影在以下两个方面:限制注册商标的修改、课以商标权人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1.限制商标修改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一个中国特色在于其中存在大量的对商标权人自行改变商标标识的限制。如83年、93年《商标法》第14条和2001年《商标法》第22条皆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83年、93年《商标法》第30条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和2001年《商标法》第44条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的规定不论市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是都是缺乏支撑的:

对于商标显著性特征,《商标法》所依据的是混淆理论。如果商标权人的修改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不造成与其他商标的混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因此而撤销注册商标于理不足;如果商标的修改影响到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则该注册商标已经转化为了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某商标后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其他未注册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商标局以此为由撤销注册商标同意于理不足。若对原注册商标的修改导致其与其他注册商标混淆,也是修改后的商标的错,与原注册商标是无干的。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追求美观等的需要,对注册商标进行细微的修改是再所难免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意图对大量存在的细微修改进行严格执法,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世界范围看,除我国外,几乎没有国家规定该行为将导致“撤销注册商标”的严重后果。恰恰相反,大多数国家《商标法》都认为只要所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就可以成为使用注册商标的一种证明,同时商标权人可以向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是重新申请注册。

2.有关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对商标使用人课以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如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六条和2001年《商标法》的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25、26、31、34条和2001年商标的第、39、40、45、48条分别规定商标受让人、商标权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如果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此,有学者认为质量保证功能是商标功能之一,其理由是:商标的质量信誉是商标价值的本质体现,是消费者在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中进行选择的基础,生产商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然要努力保持和增强自己商标的信誉和对顾客的吸引力,就必须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这样客观上就起到了防止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商标起到了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⑥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勿庸质疑,商标可以表征一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是否就意味着商标就应该保证质量呢?实际上,商标所有人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不是源于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是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认为商标应保证商品质量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低劣的商品,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用手和用口投票,进行投诉或提讼。而政府则完全可以依据《商标法》以外的法律对不良厂商进行查处。一般讲来,名牌产品与非名牌产品,其质量并没有本质差别,但它们所使用的商标的价值却有天壤之别。假设商标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那么是否就应该意味着名牌产品的质量就必须比非名牌产品的质量要高出许多?这显然是无法说通的!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完全是历史遗留的产物。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当时并设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因此承担了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光荣使命。但随着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商标法》继续规定商标权人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则有越俎代庖之大嫌。从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对83年、93年的第六条规定中“监督商品质量”的删除,可以探知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但不知道为何又留下了这样一个大尾巴。

(二)淡化理论对《商标法》功能定位的影响

针对《商标法》的不足,很多学者对《商标法》第三次的修改完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将《商标法》的指导思想定为“淡化理论”,认为可以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然而笔者认为该作法将可能对《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产生消极的影响。毋庸质疑,《商标法》的首要功能应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淡化”理论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用“混淆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淡化理论”仅对驰名商标适用,对淡化理论的讨论仅限于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在成千上万个商标中,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商标而言,其基本的功能仍是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即使是驰名商标,其首先也是商标,其次才是驰名商标。之所以对驰名商标给以一些特殊的保护,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表彰的社会属性具有竞争的优势。大体上来说,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基于两个理论,即传统的混淆理论和现代的淡化理论。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却是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并且造成了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损害。由此可见,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混淆理论是《商标法》的理论,而淡化理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⑦诚然,我们应该顺应需要,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吸纳淡化理论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必须在《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保护的重点。实际上,为商标权人提供保护除了《商标法》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在《商标法》里体现淡化理论并不等于我们对驰名商标就不保护了,也不等于着我们不吸纳淡化理论;《商标法》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

三、《商标法》功能的回归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一部法律都有其不同的使命和任务,我们不能期望通过一部法律来囊括其调整对象所涉及的全部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不同的法律一起分工合作,共同配合,从而实现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个法律之间的功能定位分工。对于《商标法》而言,其应将“混淆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将《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为“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通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商标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应大包大揽。我们应借此次《商标法》修改的良机,将《商标法》中不合时宜的商标管理色彩抹去,还《商标法》本来的面目,同时注意不要让“淡化理论”将《商标法》引入新的歧途。

注释

①葛洪义,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4.

②董葆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4.

③黄晖.商标权利范围的比较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④冯晓青.《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中华商标,2007(4).

⑤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⑥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567;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267.

⑦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11.

参考文献

[1]邓宏光.从《商标法》立法宗旨谈《商标法》的完善.知识产权,2005,15(89).

[2]侯淑雯.商标权利属性的法理辨析.中华商标,2004(9).

[3]汤跃.中国《商标法》精神的法治价值取向―――私权优位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4]邓宏光.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制定与修正.电子知识产权,2007(2).

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这种平衡, 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商标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同时也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虽然商标法的内容并不全部限于这种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商标法在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体维持了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 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商标法在确保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一致和质量一致的基础之上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2.就商标许可而言, 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权本身来看, 商标权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 也承担了担保所有合法带有统一商标的商品应具有相同质量的义务。防止商标在使用许可时发生质量问题,是商标法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商标法》第 40 条规定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从商标侵权制度来看, 商标法同样关注对消费者的保护。商标法是根据商标对消费者的影响而定义商标侵权的,判断商标侵权时普遍适用的“混淆标准”就是看被控人侵权对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使用是否有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混淆, 最终即是以消费者利益为评判标准的。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易于发生权利冲突。商标权注册人为了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和美誉度,会善意或恶意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价值的载体,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等作为自己商标的构成元素,这些在先权利暗含着原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已经有了特殊价值,将其用于商业领域,使消费者容易认可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有的品质和特性,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先天地就可以获得很高的商誉,使得较少的市场投入,能获得较大的产出,这样就会涉及与他人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的冲突。合法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此消彼长。

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产生在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因此,在解决商标领域的权利冲突时, 必须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民事主体的合法在先权利给予法律保护。在商标权人和社会利益中,既要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商标权人不得以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中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

1.把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注册时的审查内容。中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得被撤销。《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但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在先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又层出不穷,商标法应修改在先权利的条款,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并确定损害在先权利的标准。

三、商标权的保护与促进有效竞争之间的平衡

对于特定的商标所有人而言,不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也是社会利益的体现,但二者之间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冲突。一方面,一旦某个生产经营者作为商标所有人对某一商标取得商标权后,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于类似标记的使用必将受到限制,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性、排他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会假冒或模仿他人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促销自己的商品,侵犯该特定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生产经营者之间,商标法既要保证商标权人不受违法竞争者的侵害,同时也要禁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1.在商标申请注册时, 防止商标混淆, 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商标申请注册时,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对于是否造成混淆或误导, 其标准也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加以判断。

2.明确商标侵权行为, 禁止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维护有效竞争秩序。《商标法》所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 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商标权的扩张与商标权的限制之间的平衡

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观念的快速更新,商标本身的形式和功能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演变。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不断扩张。商标法的发展史几乎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扩张史。当然商标权的扩张是对时代变迁的正确回应,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

然而,无论怎样变化,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正确区别,商标权人对商标受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越商标的区别功能。知识产权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体现在制度构成上即形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和“权利限制”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权利限制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商标权利的扩张只是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一面,而另一面就是对商标权利限制的强化,以防止一旦异化的商标权对公众利益的不当侵蚀。商标法应当始终在对商标权的强化与限制中追求私权和公益中的平衡。

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在中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现象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形成鲜明对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造成商标权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冲突日益尖锐。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来看,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的用尽、商标先用权等。建议在中国的商标立法中增加商标限制条款,商标权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下列情形中对商标的使用:

1.以善意的合理使用的方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形状、品质、功能、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特别是零部件用途) 的说明,附记于商品或服务之上,非作为商标使用者。

2.他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者。在先使用人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标志以示区别。

3.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同意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了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4.非商业性的使用,如新闻报道、评论、字典等参考书中的使用以及滑稽模仿等。

参考文献:

[1]王莲峰.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J].法学,2006,(11).

[2]谢婉婷.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J].电子知识产权,2007,(3).

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对策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存在的问题

1.1生产企业计量法制意识淡薄。

有的企业只重视自身效益,忽视产品的计量问题,至今仍有部分企业对相关计量法规知之甚少,特别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偏差、标注净含量的法定要求等缺乏了解。不少单位在生产控制中,由于对平均净含量概念模糊不清,把其控制在负偏差范围或在计算净含量时错误地将包装袋计算在内,从而导致商品缺秤短量。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个别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提高企业利润,采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明欺暗骗等手段坑害消费者,钻法律法规的空子。

1.2 定量包装设备和计量器具选用不合理,计量管理水平不高。

据统计,大多数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较小,定量包装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缺乏必要的计量监控措施。有的在生产流体、半流体产品中,以非罐装容器的某一固体液位作为产品罐装的标准容量,而忽视了非标准容器之间的误差。许多小型及私营企业还进行小作坊生产,未配备自动罐装机。

在计量管理上,一些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控制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制定商品净含量的控制规范,内部管理松驰,无专门的计量人员,缺乏严格的自我监督抽查措施。有些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要么很少或根本不检查产品的净含量,要么靠简单应付性的“检查”来代替科学正规的抽查,导致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其最大偏差与最小偏差相差十几倍。

1.3 流通领域管理不严。

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对商品质量非常重视,对假冒伪劣商品把关较严,而对缺斤少两这一最为普通的计量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大部分商业企业缺少必要的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手段,对商品净含量没有专门进货把关制度。免费论文。这反映出各商品企业缺乏对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流通领域缺炒有关的规范措施和执法力度。

1.4 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

企业内部管理不严,一味追求经济效益, 不能按标准规定组织生产、包装、致使一些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流入市场, 主要表现为:①包装文字印刷模糊;②商品净含量不准确,有的商品实际净含量与标注的净含量之差远超过规定的负偏差,更有甚者是抽检商品的平均偏差呈现负数,从中牟取暴利, 有的商品净含量与标注净含量存在更多的正偏差,使企业蒙受损失。

2. 管理对策

2.1 进一步建立完善的计量法规体系

我们应加快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法规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计量法》加以补充和完善,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纳入法制计量监督管理范畴。按照新修订颁布的国际建议,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过程中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风险平衡等方面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并按照原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的逻辑关系,将定量包装商品量限范围适当扩大。研究完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机构的考核、授权及其监督管理纳入其中。另外,针对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实际存在的问题,国家应参照定量包装商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建立既符合中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法规体系,以提高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2.2 抓好源头,把住厂内

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是提高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整体水平的关键。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大向企业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等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确保不留死角,从思想认识、法律法规意识和计量检测能力上堵住部分企业的“漏洞”,增强广大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免费论文。要建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计量基础较好、生产规模大、社会知名度高的企业,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推行“C”标志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应逐步扩大“C”标志的产品和企业应制定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使“C”标志更具吸引力和影响力。免费论文。对计量基础较薄弱的企业,要帮助其加强计量基础工作,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改造落后设备,配备合理的计量器具,培训计量检测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控制水平。对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可直接为其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帮助其控制出厂产品的净含量合格水平。另外,要进一步加强对定量包装(罐装)设备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因为定量包装(罐装)设备的准确度和稳定性直接影响到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2.3 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合格水平是当务之急。一是应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经销企业宣传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力度,帮助经销企业全面增强计量法制意识,提高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正确标注的识别能力。使他们认识商品量计量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计量不准确会导致有形资产的流失,又会引起无形资产(企业形象)的损害;二是帮助经销企业严格实行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设立专用计量器具,落实专人负责,对验收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一律不准上柜台;三是要把加强经销企业计量基础工作与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经销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作为参与“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推动经销企业全面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四是按照“严格计划、精心组织、把握时机、加大力度”的指导方针,列也重点定量包装商品检查计划。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国庆等重要节日组织力量,协同作战,检查人民群众关心的定量包装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结论

在计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消费者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基本上无法进行检测,经营者也反映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短秤少量问题必须从源头、从生产企业抓起。为此,我们全面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工作,鼓励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整个检查工作从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入手,要求企业从定量包装商品的标识标注、实物净含量、计量检测手段、计量体系及规章制度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全面自查,进行认真整改。在检查验收过程中从服务企业、提高水平的角度出发,既促也帮,现场商品抽查力求合理、公正、随机、真实,保证能力考核力求体系健全、运行规范、管理长效。

【参考文献】[1] 夏文汇,曾红,谭建伟. 产品包装物流运输中心优化选址的技术经济研究[J]. 包装工程, 2001, (04) .

[2] 徐敏,金国斌. 初论产品包装质量综合评估体系与方法[J]. 包装工程, 2002, (01) .

[3] 李玉凤,黄义萍. 色彩规划的定量化理性化方法研究[J]. 包装工程, 2004, (06) .

[4] 辛安见,陈润洁.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工作的现状分析[J]. 包装与食品机械, 2006, (04) .

[5] 闫亚玲.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在执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J]. 大众标准化, 2006, (06) .

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面对外资连锁巨霸疯狂侵占中国零售商业市场,文章从外资连锁企业市场策略以及国内连锁超市存在问题入手,结合实际谈了一些应对措施和策略。

随着传统经济、服务经济向新经济演进以及供方经济向需方经济演进过程中,中国的零售业出现了一个明显反差——一方面国内零售企业竞争激烈,或微利或保本或亏损经营;另一方面跨国连锁巨头以令人感叹和震惊的速度在华布店点,抢占中国市场。具有关资料显示,“洋超市”在我国东部沿海的市场占有率达50%,这些洋超市以及其丰富的商品和高雅便捷的购物氛围深深打动中国消费者的心,超市里整日人头攒动,生意兴隆。不经意间,我国4万亿元的商业市场正遭受这些外资连锁巨霸疯狂分割,面对国际零售巨头大兵压境,我们不禁要问:“中国连锁超市你准备好了吗?”本文在问题入手,结合实际谈一些建议和应对策略,以期引起业内人士的足够重视,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沃尔玛”、“家乐福”……。

一、外资连锁企业入占中国市场的策略

1、外资零售企业在经营业态上定位准确。据专家分析,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战略目标,主要着眼于中国的未来发展。从长期考虑出发制定企业战略,在店铺位置(place)和业态选择定位上十分准确。他们全都避开了中国已超规模容量的大型百货店,清一色地选择了现代零售业的主力业态——超级市场,直接开设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超市。它们在进入初期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预定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主导权、垄断权为最直接目标,不惜以3-5年甚至10年的亏损为代价。

2、外资零售企业注重市场调研。据了解,为保证市场进入的成功,几乎所有进入中国的欧美大型连锁集团,如法国家乐福、德国麦德龙、美国沃尔玛、荷兰的万客隆等,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都对中国市场进行长达数年的深入细致准确的调查,投入了成百万、上千万的市场调查费用。

3、外资零售企业借助先进的管理技术,充分发挥价格竞争优势。为此,零售商们除了采取大规模采购(通过设立跨国采购中心)以压低进货成本外,在物流、供应链、店铺管理、商品销售服务及其他相关隐等方面,大量运用信息技术,以进一步降低成本,从而赢得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如深圳的沃尔玛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店经营理念:“天天平价,始终如一”。利用服务的差异化和供应链竞争优势,沃尔玛以其优异的配送体系和持续库存补充以及全天候通讯定位系统而稳坐全球零售第一把交椅。

4、外资零售企业管理上有着良好的刚性和柔性,鲜明的企业文化,优厚的待遇与大量培训、晋升机会使加盟员工有着强烈的归属感和价值认同感。马斯洛曾说过人的需要是有层次性的,而这些需要中尤以精神需要——自我价值得到实现为最重,因而员工在竭力打造自己明天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滚滚的献财源。

二、目前中国连锁超市存在问题

1、发展势头缓慢,成本费用控制不力,总体经济效益呈下降趋势。如2002年超级市场成本费用总额比2001增长10%,而成本费用利润率却下降了0.08个百分点。

2、资金缺口大,经营场地有限,销售规模不大,资产负债率过高。我们知道建立在资金不足基础上的市场扩张就如走钢丝,一旦某个环节脱节,整个供应链将会出现连锁反应,最终引起企业的破产解体。曾经福建省最大的连锁超市华榕存产就是一个生动的案例。

3、商业物流信息化与管理水平偏低。

鉴于我国物流信息系统建设起步较晚,超市与企业之间不能及时交换数据,致使发货方和订货方无法掌握订货状况及货物在库、在途状况,从而导致卖得好的商品经常缺货,而不畅销的商品却库存积压。另外我国实施物流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如道路交通情况紧张,包装、集装箱条形码设施相对程度低,货架、车辆、托盘等运载设备老化现象严重,导致了我国连锁超市各有各的供应商和物流渠道,造成物流活动分散,物流运营成本较高,无法发挥价格竞争优势。

三、中国连锁超市的应对策略

1、对环境需求有准确的把握,确定优化的供应链。英国著名的物流专家克里期托费评论“未来的市场竞争不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如宝洁公司凭借不同的VMI(供应商管理库存)和持续补给的计划领先。只有这样才会产生对企业和顾客有利的差异化服务,赢得消费者的情感和心理份额。

2、加强与供应商的团结协作。需求型经济下,人们的需求呈现多样化,企业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因此产销之间迫切需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和网络手段,协调彼此的生产、经营和物流管理活动,进而建立在最短时间内响应客户需求变化这种相互信赖、相互促进的协作关系。这种ECR即“高效消费者响应”供应链管理模式在雀巢与家乐福产销之间得到了很好的运用。我国目前许多超市还很欠缺这种模式推广的技术平台。

3、加强成本管理,重视采购环节,建立第三方物流。经济学家咸平认为国外零售商凭借强大的全球采购体系和先进的物流管理网,借助规模优势,最大程度降低成本,从而能够在华实行低价倾销,赢得中国消费者对“洋超市”的青睐。据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采购专家研究表明,节约1%采购资金,相当于增加5%的销售额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所以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有关,它可以成为企业利润的“摇篮”,也可以成为企业利润的“坟墓”。中国连锁超市在采购模式和战略上应有大的突破。应由传统的为库存而采购转变为订单而采购,力争零缺陷供应商,从而优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交易成本。尽可能地打破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商业运作模式,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建立自身的采购体系,借助第三方物流,以快速应对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4、提高商品质量,注重顾客隐性需求,打造中国超市的品牌。纵观中国许多中小城市的超市,它们在商品质量上还不能完全让消费者放心,企业文化模糊、管理模式落后、经营缺乏特色,没有一良好的购物人文环境,顾客的隐性需求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面对外资连锁企业的咄咄逼人之势,中国连锁超市没有任何退路,唯有奋起与之抗衡。当然作为政府应该有所为,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法规,为公平竞争创造环境,避免不规范竞争和服务业倾销;其次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做好物流基础建设、产业服务、规范工作;最后在资金缺口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毕竟,“中国的市场是中国人的市场”,中国人最了解 国人,我们相信中国的“沃尔玛”将不再是神话。

参考文献:

1、罗永泰·不同经济类型的营销模式与隐性营销的形成。财经问题研究。2003(11)

2、张其中·跟上连锁超市发展的脚步。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20)

3、郝浩·反向战略,更优化的供应链定位。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13)

4、攀登·外资连锁大鳄吞噬中国?中国对外贸易。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