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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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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

一、实行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寄予很高的期望,要求他们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要实现上述培训目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作保障。但是目前,在我国充当继续教育的师资,主要是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的老师,还有一些兼职的中小学优秀教师,他们基本上都是取得了中小学教师资格或高等教育教师资格。从理论上讲,他们的知识占有量是可以满足培训工作需求的;但实际上,继续教育是一种不同于高等学历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的教育形式,学员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应试,获得一纸文凭,而是为了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形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和自觉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去实现中小学培养目标的能力,以适应基础教育不断改革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注重的是每个接受继续教育的教师通过学习在原有基础上的有所提高;但从近两年的培训实际效果看,培训工作的总体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主要是因为部分培训教师或者最新成果掌握不足,教改动态及信息匮乏;或教非所用,教学内容不切合中小学的实际,不能适应培训工作的需求。继续教育内容的特点是个“新”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这些特点必然要求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是一支高层次的、掌握前沿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具有前瞻性思想观念的教师队伍。毫无疑问,当前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其中相当一部分教师自身缺乏新知识、新观点,很少接受更高层次的培训学习。因此,继续教育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一支专门的高素质、高水平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学员的高期望值与师资水平的相对低下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如何解决继续教育的师资质量和数量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继续教育成败的最根本性的大事,因此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建立一支专门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是保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实现继续教育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首先,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教师准入的门槛,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不讲条件,指令性分配任务、教师良莠不齐的状况,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长远发展奠定基础。还可以排除那些不胜任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其次,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有利于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继续教育,使有志于从事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科研人员、学者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途径来获得继续教育教师资格,壮大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力量。与此同时,通过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组成的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可以促进教育系统人员的合理流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事继续教育事业。

二、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可能性

1.实践基础

1993颁布的《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同年原国家教委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开始部署教师资格过渡工作。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026万余人获得教师资格,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积累了经验。2000年,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自此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2001年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稳步、规范、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教育部陆续颁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等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细化,对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律效用、主要内容、证书格式、证书补换发、证书编号、管理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从实践上来讲,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制度;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学校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创造条件。因此,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以及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继续教育师资资格认定制度提供了实践支持。

2.理论依据

许多研究者认为,继续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成人教育、高等教育;有的教师在高等学校里是优秀的教师,但在继续教育领域内有可能难以胜任工作。培训院校中的教师,不同于一般师范院校中的教师,他们既要有丰富的科学知识,也要有较高的教育科学理论素养,并能够针对具体的教学过程,把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和体会提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然后再去分析、总结,必要时还要亲自讲授中小学课程,发挥出“师范”的作用。从目前状况看,许多国家都要求培训机构中的各科教师继续参加培训,通过教育理论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训,到中小学开展调研、教研活动,参加培训课题的教材编写或研究工作,最终形成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如在德国,师资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必须要有10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并要在理论上有较深的造诣,在理论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具备这些条件的教师还要经过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层层审批,才能正式担任教师工作。如果工作不胜任,同样可以被辞退。但在我国,没有专门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继续教育的任务一般是分配给一定的师范院校或进修学校;这些教育机构,都是根据自身现有条件,把具体教学任务分配给个人,不管能否胜任工作,没有一个监督的机制,随意性很大,这样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参差不齐总体素质不高就在所难免。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以便从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各类申请者当中选拔能胜任继续教育的合格人才,以保证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建议

1.建立独立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机构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基础教育教师队伍,21世纪的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是我国教育领域内一项战略任务,所以说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确保继续教育师资质量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国家应设立一个专门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机构,这个部门可以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构成,来保障继续教育师资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如果培训单位和资格认证机构是一个单位,就很难避免一些人为因素,如私情、关系等干扰,使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失去公证性,最终影响到组建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有师资培训机构与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各自独立、相互分离的成功经验。如英国,向中小学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主要机构有大学教育学院或教育系、高等教育学院、开放大学、教师中学、皇家督学团、教育部与教育当局,而教师资格审查权和证书发放权均在教育与技能部。

2.设立科学合理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

首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要求的具体规定,结合继续教育的教学特点和要求来确定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多层次的,也就是针对申报者的具体情况应有不同的要求;可以是擅长理论的,也可以是擅长教学实践的。其次,这个标准是建立在一般教师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如取得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要从事继续教育必须再通过一定的考核方可取得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这同样适用于优秀的中小学教师,只是他们录用的侧重点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坚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这样才能保证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健康进行。另外,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审查学历条件的同时,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应重视对申请者实际能力的考核,重视对申请者思想品德的考察,以及身体条件尤其是心理健康的检查,对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也要结合年度考核测评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范文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2号印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鲁教人字〔**〕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即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合格证书(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可免)。

三、认定程序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除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者外,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以下简称“两课”)补修和考试,取得《合格证》。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教师资认定特许条件的申请人员,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符合特许条件者不需提交《合格证》)。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并逐级上报认定数据信息。

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的申请人员不参加以上(一)、(二)项考试和测评,但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学习期间缺少教育学或心理学合格成绩的,须参加“两课”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缺少毕业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且成绩合格。

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高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驻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确保毕业生离校前向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

四、“两课”考试

**年“两课”考试由我厅统一组织,分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3个层次。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中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小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幼儿园层次考试。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可访问**省教师资格指导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交费、采集照片。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直接到现场报名。现场报名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两课”考试准考证由考生于考试前15日内登陆**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到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两课”考试使用**年新版教材,申请人员可在报名时预订。考试成绩可到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或登陆**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两课”考试合格证由我厅统一制发。“两课”合格证在5年有效期内只限申请一种种类的教师资格。

五、“两课”补修培训

为提高教师资格认定质量,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不符合认定教师资格特许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培训(每门不少于32学时)。“两课”补修培训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委托**教育学院采用远程网上教学方式进行,在各市设教学点。参加“两课”考试人员在考试报名时确定是否参加培训补修。培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并在**省教师资格中心网站上公布。

六、时间安排

3月10日,各地开始进行宣传发动工作。

3月15日至3月20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网上报名及教材征订。

3月25日至3月28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人员照片采集、相关信息及教材征订确认。

3月31日前,各市将参加“两课”补修培训人数、教材预订数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4月8日,各市领取“两课”补修教材。

4月13日,开始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补修培训。

4月27日前,各市将报名信息数据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4月28日前,各市上报“两课”考试试卷预订单。

5月20日,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考试。

6月5日,公布“两课”考试成绩。

7月15日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体检;正式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做出认定结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具体工作进度由各市自行安排。

8月底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送认定信息数据库,进行认定工作总结。

七、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85号)的规定执行。“两课”补修培训由**教育学院按省物价局审定标准执行,不得高于在职教师培训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范文第3篇

401331 Chongqing City Management College Chongqing Kang Lingyan

【摘 要】笔者通过对重庆地区IPA,ICA,IMCPI等对外汉语师资培训机构的调查研究,总结出三种主要师资培训模式,即:打造双语教学师资,引入“5P”汉语师资培训模式,半工半学在岗培训模式。这三种师资培训模式为对外汉语教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双语教学师资培训;“5P”汉语师资培养模式;“半工半学”;在岗培训模式

Abstract: The author has concluded three main modes of the training methods of TCASL Teachers in Chongqing District,including training of bilingual teachers,“5P”training mode,“half-learning, half-teaching”mode.In sum,the high quality trainings provide plenty of referential experiences for the latter users.

Key words: training of bilingual teachers “5P”training mode “half-learning, half-teaching”mode

不断升温的“汉语热”使得对外汉语师资培训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随着世界不同国家孔子学院办学的兴起,国内对外汉语师资越来越紧缺。因此,如何能更快更高质量地输出对外汉语师资已成为国内汉语教育的热点之一。但自从国家汉办在2005年停办了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考试后,相关机构推出的各类证书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冒出:如,IPA(International Profession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ICA(International Chinese Language Teachers Association)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IMCPI (International Mandarin Chinese Promotion Institute)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等。其中,IPA和IMCPI两所培训机构近几年来在重庆地区发展较快。

笔者通过实地走访,主要以问卷调查与口头访谈的形式调查了重庆地区对外汉语师资培训服务机构的对外汉语教师技能和重庆地区高校学生参与“对外汉语教师培训”的意向,走访了重庆IPA国际注册对外汉语教师培训中心与重庆工商大学文新学院合作培养机制的现状,以及重庆IMCPI考试中心师资培训模式的情况,总结出以下三种主要师资培训模式:

一、着重打造双语教学团队

对于各培训机构而言,汉语教师的培训分为“请进来”和“送出去”两个阶段。从“请进来”开始,其最终的目标还是要“送出去”。培训机构一般通过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两种方式进行,从三个月到两年时间不等。重庆工商大学文新学院为IPA认证培训中心提供了从讲师到教授,从中级到高级阶段,有层次,有梯度的古代汉语、现代汉语、中华传统文化、中华历史文化的专业知识培训,同时,培训中心为每位学员配备了每周两次的英语口语培训,聘请了一批英语国家的外教来上课。由此得出,培训机构对外汉语师资培训的最佳教学模式可以选择为“以汉语教学”为主,适当渗透英语表达能力的培训,这样的师资才能更好地达到“送出去”的理想效果。

二、引入“5P”汉语师资培养模式

“5P”汉语师资培养的提出来自于刘骏的《5P项目概述》(北京首届国际汉语教师5P培训资料)。2009年7月,国家汉办和全国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京联合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国际汉语教师5P培训班”。IMCPI培训机构在2011年正式引入此法。

“5P”是一种教师培训法,即用五个主要环节(previewpresentation

problem solvingpracticeperformance)来组织培训,主要着重学以致用,学成有用,强调教学效果的有效性,相关性和应用性。

从社会语言学方面看,“5P”培训以学员为中心,运用交际型学习理论,为学员提供了真实的教学环境,选取海外授课经典案例,鼓励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达到互相促进的效果。

从心理语言学方面看,“5P”的设计让学员从完全依赖,逐渐摆脱依赖,选择性独立再到完全独立的过程,更好地锻炼了学员独立思考和独立教学的能力,更好地为海外授课打下基础。

三、“半工半学”的在岗培训模式(in-service training)

这种模式在重庆IMCPI培训机构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IMCPI独创的汉语角让每一位学员都能得到充分的实践机会,机构挑选的外国学生来自各行各业,各个国家。这种一对一或一对几的汉语教学交流模式不仅能让学员充分了解来自各个国家不同人群的习俗,也使得学员不断地学以致用,由用知需,由需再到学的反复演练,使得学员的教学能力迅速提高,同时,学员到海外也能很快地适应下来。

以上三种是重庆地区对外汉语师资培训目前的主要模式。正是这些模式的应用,对外汉语培训减少了许多语言沟通的障碍,教学任务,教学目的更为明晰可行。对外汉语师资的输出既促进了重庆地区外经贸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内对外汉语师资的输出贡献了力量。

参考文献:

[1]马玲.海外华文教师培训之本土化培训模式[J].考试周刊,2011.49期

[2]虞莉.美国大学中文教师师资培养模式分析[J].世界汉语教学,2007(1)

[3]张学敏.课堂教学技能[M].重庆: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高职教育;教师;立法;教师资格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在逐年递增,促使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在高等职业教育体系诸多环节中,教师是核心之一,如何建立一支优质的师资队伍,已经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对于规范高职教师的法律主要依据是《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这些法律立法时间较早,并没有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加上高等职业教育又有别于其他的教育体系,与之配套的制度缺失,可参照的法律显得极不适用,直接导致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存在诸多问题,现已成为制约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为此,有必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修订,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有针对性地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建立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及其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教师规范,使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有法可依。

一、高等职业教育师资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1部教育基本法,6部教育单行法,l6部教育行政法规,加上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有关教育的法规性文件,初步构成了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可依据的立法规范主要散见于《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之中。

《教育法》是国家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也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这部法律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全面规范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重要的教育人事立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制定的单行法,为规范教育队伍建设、完善教育人事制度、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法》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着重对高等教育的特殊问题作出补充性的规定,或根据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

1996年5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职业教育法。它以《宪法》和《教育法》、《劳动法》为基本依据,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职业教育配套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使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有法可依。

1993颁布的《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2001年,教育部陆续颁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等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和细化,对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律效用、主要内容、证书格式、证书补换发、证书编号、管理责任等事项也作出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高等职业教育师资立法缺陷分析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管理仍然依据的是《高等教育法》。众所周知,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是截然不同的教育体系,如果继续参照高等教育教师的职业要求,一方面不能够满足职业教育对教师规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不利于对高职教师的培养,进而减缓并阻碍职业教育的发展。例如,《高等教育法》中对普通高等教育教师晋升职称的科研能力有明确的规定,而高等职业院校教师晋升职称时仍然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教师们的精力大多要投放到科研上,忽略了作为高职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实践知识的储备,长期下来必将造成高等职业教育师资水平的滑坡。

1996年颁布并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也是职业教育办学所依据的法律,但其基本上是一部基础性的职业教育法律文件。由于没有进行法律的修订更新,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并不能解决职业教育教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该法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第3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仅有两条法律明确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及教师来源问题,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总之,在高职教育立法方面,尽管可参考借鉴的法律众多,但是能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却不足,不利于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相关配套制度缺失

1.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缺失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认定具有非严格性,比较笼统,形成一个制度“一统天下”的局面,没有兼顾各个教育层面的特殊要求。从制度层面看,我国《教师资格条例》中涉及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条款没有很好地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和内涵,造成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单独条例缺失。对高职教师的资格认定更多的是参照普通高等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导致了高职教师资格认定模糊。例如,高等职业的师资应该包含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每种类型的教师应该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但事实上却没有严格的规定。从现实层面看,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更多的双师型教师,但由于《教师资格条例》没有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规定,高等职业专任教师中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普遍较少,很多教师仍来自普通(师范)高校或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缺少对相关技术与职业的了解,操作实践能力甚至还不如学生。这些问题,仅靠一个全国统一标准的教师资格制度是无法解决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的缺失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在客观上没有强制性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2.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制度的缺失

与德国相比,我国在高职教师的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德国法律规定了各类职业教师的任职资格,其中包括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学方面的培训。德国职业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必须通过两次国家级考试,在第二次国家级考试前,必须在教育学院进行1.52年的教学研讨和实习,反复总结评比,合格后才能上岗。我国的大部分高职教师却是从学校到学校,从课本到课本,不仅不能理论联系实际,而且与社会脱节,知识逐渐老化。多数新教师也是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很少接受心理学、教育学的专门培训。虽然现在也规定新教师上岗前必须经过心理学和教育学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但往往都流于形式,缺乏硬性约束。

3.职称评聘机制缺乏科学性

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职称评聘仍然走高等教育的评定系列,但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属于不同的分支,对于学生的培养目标不同,高等职业院校主要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因此,教师应当是专业实践的行家,而现行的职称评定标准却是研究型、学术型的,这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相矛盾。

三、高职教师人事立法规范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立法,立法也是各国政府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壮大,是各国对职业教育进行有效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成功经验。同时,这些国家十分重视法律的导引作用,每一次重大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举措,都以法为先导,通过立法来确定改革、发展的目标与任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当前我国亟须做好两件事:

一是颁布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现今的教育法律已经远远不适用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亟须颁布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用法律明确高职教师的规范,提升教师的素质,引导高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

二是整合现有法律资。高等职业教育法可以借鉴西方的法律,对现有法律进行相应的整合,对于不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增补。

(二)健全配套制度

1.建立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国家应该高度重视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问题,把高职教师的准入制度放在突出位置上,因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仅有教师数量的增加是不够的,需从提高高职教师素质、规范教师资格着手。可以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尽快制定并出台体现高等职业教育内涵与特色的重点突出对高职教师专业技能的要求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及实施办法。

2.建立教师培训制度

高等职业教育更加强调教师的技能。教师要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社会实践的能力,培训制度不可或缺,建立高职教师培训制度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让教师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更新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尝试每年教师有23个月的企业实习,学生的实习实训基地同样也安排教师实践,每位教师的实践时间不得低于相当的实习学时,并将其纳入工作量。本着师资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培训制度应当法定化。

3.改进职称评定机制

改进高等职业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制定一套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定标准和办法,单独成立高职教师职称评审机构,与本科院校分开评审。通过职称评定机制的改变,引导教师将研究实践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密切联系起来。

4.其他相应的保障措施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式决定着教师的专业发展既快又好地进行。美国在职教师专业发展方式具有法律保障、理论完善、体系健全等特点,对构建我国在职教师专业发展方式,促进在职教师专业发展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教育事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等成为当下的主流话语,教师专业发展(teacherprofessionaldevelopment)也成为教育学研究的焦点之一。教师专业发展从教育学维度加以界定,主要指通过各种方式使教师个体的、内在的专业化得到提高。这一概念把教师工作视为一种专门职业,把教师视为一个履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成为一个成熟的教育专业人员,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与探究来拓展其专业内涵,提高专业水平,从而达到专业成熟的境界。教师专业化发展涉及的问题很多,其中教师专业发展方式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最核心的内容之一,熟悉教师专业发展的方式是教师得以更陕更好地进行专业发展的主要途径。美国的教师专业发展起步较早,其发展方式也相对丰富,如制订法律、进行理论研究、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建立教师发展学校等,这些对教师专业发展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美国在职教师专业发展方式的嬗变与趋向

美国的教师教育经历了两次改革浪潮:以1983年的《国家处于危险之中》为起点自上而下推行的第一次浪潮,追求教育的“卓越”,对教师引进“职能测验”,视学生的学力支付相应的工资,由教育行政机构实施职能升迁制度等;以1986年的《有装备的国家——-21世纪的教师》为起点自下而上的第二次浪潮,追求教师的“专业化”,以教师的自律性为基础,从学校内部推进教师教育的改革。至今,教师专业发展在美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不断进步,使整个美国教育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一)立法先行,凸显教师教育和专业化的作用和地位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立法在国家社会事务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教师专业化的发展也不例外。早在20世纪初通过的《史密斯——赫福斯法案》中,联邦政府就设立专门项目,资助各州支付职业教师的工资。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将教育视为强国的手段,强调教师培养的意义,规定学习教师课程的未来教师最多可获得5000美元的贷款,毕业后如果到公立学校任教,可以减免一半贷款。

1965年的《高等教育》以及该法案后来的修正案,都设立资助教师教育的改进和扩展项目。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强调革新教师教育,提高教育和教师质量。为此,设立州补助金、合作伙伴补助金和教师招募补助金三大项目。[211991年,布什政府颁布《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提出美国2000年教育发展的六大目标。1994年克林顿政府在此基础上又扩充为七大目标,并使之成为法律,即(2000目标:美国教育法》,其中第七大目标是:“到2000年,国家的教师队伍应找到持续提高其职业技能的途径,并抓住机会,不断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以教导美国学生为下个世纪做准备。”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NoChildrenLeftBehindAct,简称NCLB法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达到的专业条件,对教师资格进行严格把关,用提供连续的资金保障、开展全面的新教师资格审查、收集教师质量报告,检查各州的实施方案等方法,打造高质量教师。

由此可见,教师专业发展在美国的各项教育相关法律中正日益得到重视,并越来越全面化、深入化和具体化,如资助教师工资和贷款,这为教师专业发展保障了资金;鼓励教师接受培训,提高知识和技能,挑战新的教学方法等都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各个方面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加强教师教育专业化的理论研究

1986年,卡耐基基金会的《国家为培养21世纪的教师做准备》和霍姆斯小组的《明日之教师》两篇研究报告发表,提出了一些简单的教师教育改革方法。1996年,全美教学与美国未来委员会又发表了一份名为《什么最重要:为美国未来而教》的跟踪报告。在这份研究报告里,该委员会重新分析和评价了美国教师教育的现状,进一步将1986年卡耐基基金会和霍姆斯小组提出的教师教育改革方案具体化。美国全美教育委员会也对教师教育专业化发展作了比较深刻的研究。该委员会于2000年公布了《教师教育发展战略》报告,阐述了美国教师教育的详细发展战略。在国家带头进行各项理论研究的同时,教师也积极予以配合。2004年4月,美国教育部启动了前所未有的“教师互动项目”(Teacher—to-TeacherInitiative)。这个项目旨在充分利用优秀教师资源,让全国各地的教师分享教学策略,及时了解最新的教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改革动态。教育部根据获得的第一手信息和资料,运用了3种形式:教师圆桌会议、教师夏季训练班和教师培训团队。迄今为止,这个项目已经使30多万中小学教师得到了实际的帮助,在2008年该项目支持了100万学生的教师,更大规模地促进了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了整个国家的教师质量。魄所以,美国对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研究是相当重视的,教师不仅要在实践工作中做出成绩,而且必须上升到理论,进行总结提炼,更好地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

(三)大力推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认证在美国教师教育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NCLB法案界定的“高质量教师”也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所谓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对申请获得教师资格的人进行审核的一套指标和制度,包括审核的标准、方式、过程及机构自身的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美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经过200多年的逐步发展,如今已经具备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尤其体现在认证标准、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制度等方面。在标准制定方面,比较重要的专业团体或组织有全美教师鉴定委员会(NCATE)、教师教育鉴定委员会(1’EAc)等,他们都致力于制定更为合适的教学专业化标准。最通常的资格考试是标准化的书面考试,考试内容多种多样,较为全面,一般包括:基本技能测验、教学知识测验、所教科目的专业知识测验等。考试不仅检测申请人的教育基本知识及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较多地涉及教师的执教能力、道德水平等方面的内容。虽然各州的资格认证会有所不同,但目前美国也比较注重各州之间以及联邦与州之间教师资格认证管理的协调统一,试图在地区差异性和统一性之间协调,建立全国性的教师资格认证管理制度,以适应各州之间的教师流动并不断提高师资水平。

(四)快速建设教师专业发展学校(PDS)

专业发展学校(professionaldevelopmentschoo1)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教育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教师培养的新形式。它并不是建立一所新学校,而是在原有中小学的基础上,与大学合作形成的一种新功能。专业发展学校把美国教师教育改革与公立学校的教改紧密联系起来,使教师教育质量的改进与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形成一种共生的关系。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建设使教师多了一个可以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的场所,提高了教师的专业素养,同时在各项课题的参与和教学的反思中提高了教师的科研能力,使“研究型教师”和“反思型教师”不断增多;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既面向理论,又面向实践,加速了教师教育的一体化。调查显示,专业发展学校中的在职教师比传统学校里的教师更具有“自主性”和“自我成就感”,这也有益于教师革新教学方法和发挥在学校改革中的领导作用,推动教师成为大学的积极合作伙伴,给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成功机会。

综上所述,美国的教师专业发展方式在立法与体系上较为全面与完善,国家也相当重视,不断在实践中提出新的方案,深化研究。而美国教师个体也积极响应,不断通过学习培训、团队协作等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知识理论水平和实际授课能力,在专业上不断发展进步。

二、基于美国经验的反思与建构

(一)社会因素方面

法制健全是美国的重要特色,美国更多的运用法律保护教师的地位。《史密斯——赫福斯法案》、《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0目标:美国教育法》、《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等法律均对教师专业化有所涉及。中国的师范教育和法制建设均起步较晚,法制不是十分健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立法形式说明“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相应学历标准,但与许多国家相比,标准偏低。200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的社会职业归为八类,其中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1995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更加明确了“教师法”中关于教师资格的具体要求和认定办法,是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的重要步骤,也是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重要手段。

这些事例说明,我国为了加快教师专业化进程,正在不断制定和完善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力度。除了在社会公众层面上提高民众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识外,在落后的法律方面,中国也在行动,还需要完成大量具体而细致的工作。

(二)管理制度方面

中美都推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都凭借教师的评价和培训体系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但其中也有不同。

教师资格认证上,美国由于各个州的情况不同,实施较为多样的认证制度,一些州的考试内容和认证证书均不相同,较大地影响了教师的流动,为此,美国专业教学标准委员会(NBPTS)也在协调建立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而中国的各项体系较为统一,便于流动。但中国的各个省区教育师资情况也是不相同的,尤其是偏远落后的山区,不妨探索制订标准不同的认证方式,以协调教育师资力量的平衡。

教师的评价体系上,美国较为先进,其组织实施,已形成制度和标准。大多数州已经把教师评价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要求定期对教师进行评价;实施者有政府机构、学校和中介组织,其中非官方的中介组织,在中国较为少见。在教师评价结果上,更多强调形成性评价。评价方式上,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并举。评价手段上,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结合。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评价制度是奖惩性教师评价制度,简单地说是以加强教师绩效管理为目的,根据教师工作的评价结果,做出解聘,晋级,增加奖金等决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形式单一,评价标准尚未形成科学严谨的体系,随着社会、教育的发展,这种评价制度越来越突显弊端,不能满足科学评价的需求。所以,中国应积极探索发展性评价制度,力争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方法多样化,评价标准科学逻辑化,评价结果民主人性合理化。

在教师培训系统中,美国近年较为重视教师初任计划,研究表明,教师职业生涯中最困难的阶段是任教的最初几年,这期间,如果教师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指导,最容易使教师丧失教学信心,产生厌恶情绪并最终转行。多年来,美国教师流失严重。在任教的最初5年中,美国教师的流失率高达30%—50%。因此,美国加强了向初任教师提供支持和指导工作。美国已有29个州推出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初任教师支持和指导政策,如今全美范围内,已有一半以上的初任教师参加了某种形式的初任教师计划。而中国对初任教师和拥有一定教龄的教师的培训似乎没有明显的不同或差别较小,相关部门可以制订针对不同阶段教师的不同的培训计划,使之更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

(三)教师的自主具体专业发展方面

美国建设教师专业发展学校(PDS),要求教师在实践中反思性教学,这样加强了教师的理论修养,用理论的眼光发现问题,而且不仅要发现,还要用理论指导,在实践中解决问题,提升问题。中国鼓励教师所任职学校积极配合,开展优质公开课评比、教师互相评课等活动,教师积极进行反思性教学、研究性教学,积极参与论文课题研究,成为专家型、学者型的教师。近年,一些学校借鉴国外“同伴互导”(peercoaching)的经验,提出改进我国教研组的构想,从行政取向转向专业走向,围绕教学法展开教学研究,充分发挥教研组成员的主体性,使教研组成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呵见,中国的教师专业发展着眼教师内心,激活教师情感动力,鼓励教师士气,不断形成良性循环,美国的PDS有利于中小学与大学的合作,为中小学带来了新的气息,为大学教师提供了新的研究资源。促进了在职教师的专业发展。

总之,中美在职教师专业发展的方式各有优劣,应谦虚谨慎,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而中国应尤其增加对教师专业化相关法律的制定,深化其理论研究,建立更为科学的教师资格认证标准、评价体系和培训计划,扩展知识领域,加强伙伴协作和团队建设。